犯罪心理学论文—试论犯罪心理结构的存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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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犯罪心理学》

姓名:汪中元

班级:法学081班

学号:080301110019

指导老师:王朝阳老师

2010年12月

试论犯罪心理结构的存与否

——从七个方面谈犯罪心理结构存在性

汪中元

(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摘要:在犯罪学这个庞大的学科群体系中,犯罪心理学和犯罪社会学是两门主要学科,作为两大主要学科之一的犯罪心理学,它把犯罪视为一种个体心理现象,从微观方面揭示产生犯罪行为的心理原因和心理机制。10年来,犯罪心理学争鸣的问题很多,归纳起来,其中争论最激烈的是犯罪心理结构问题。争论的焦点是,犯罪心理结构的概念是否科学和犯罪心理结构的有无问题。因而,深入探究论证这具有统揽全局的性质问题对于研究犯罪心理学乃至推动整个犯罪学领域的发展具有

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犯罪心理结构存与否维度存在性

一、犯罪心理结构概念提出与论争的始末

最早提出“犯罪心理结构”概念的是罗大华等编著的《犯罪心理学》一书,该书认为犯罪心理结构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实施前已经存在的、在犯罪行为实施时起支配作用的那些畸变心理因素有机而相对稳定的组合。在此以前,确实没有人提出过这一概念,只看到个性心理结构、人格结构、性格结构、智能结构、社会心理结构、群体结构等提法。这些提法属于普通心理学和社会心理学的范畴。但也有个别社会科学工作者提出了赋予特定社会内容的心理结构的概念,譬如《中国社会科学》杂志1986年第5期发表马敏的文章,其标题就是《中国近代商人心理结构初探》,就是说,商人(再加上中国、近代等定语)的心理结构有

不同于其他职业人的特点和特殊组合。如果以此类推,并进行仔细研究,似乎也可发现像“领袖的心理结构”等等的特异性。假如以上逻辑成立的话,作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人,他们的心理结构必定也有一些区别于守法公民的共同点和某种特殊组合。把这种具有特点和特殊组合的心理结构称之为犯罪心理结构,以此说明他们发动犯罪行为的内部心理原因,似乎没有什么根本性的错误。

当然,由于这门学科处在初创阶段,在编写《犯罪心理学》教材时,对这个向题还没有来得及作比较深入的思考。撰写“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发展变化”这一章的王小转同志,在其第二节的节标题使用了“犯罪心理结构”的概念。然而,她并没有给“犯罪心理结构”下一个完整的定义,只是说:“研究犯罪心理的形成,就要揭开其内部心理结构之间的种种关系和矛盾运动……”并且认为:“占优势的倾向性决定着个体的所有心理活动”。她还着重分析了犯罪心理结构中诸成份的作用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这些心理成份有:犯罪人的世界观和信念;犯罪人的需要结构和犯罪动机;犯罪人的情绪、情感和意志;犯罪人的能力结构;以及气质在犯罪心理结构中的作用。

今夭看来,上述表述确有加以深化补充的必要。譬如,应当赋予犯罪心理结构一个完整的概念;提出犯罪心理结构的一般模式和特殊模式(例如故意犯罪心理结构同过失犯罪心理结构确有很大不同);指出犯罪心理结构具有哪些特性,经过实验和问卷调查去证实这些特性,并进一步揭示其运动变化规律等。可以说“犯罪心理结构”这一概念,像一个初生的婴儿,在其诞生时,理论上比较粗糙。

然而,即使是1983年的《犯罪心理学》版本,也至少包含了以下观点:(1)犯罪心理是发动犯罪行为的内部原因,两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换言之,没有犯罪心理就不可能发动犯罪行为;(2)犯罪心理并不是杂乱无章的各种心理因素的凑合,而是呈结构态——各种心理因素之间形成一种有机的组合;(3)组成犯罪心理结构的各心理因素都发生了一些畸变;(4)犯罪心理结构所包含的心理成份仍然是人的个性心理结构的那些成份——世界观、需要、动机、情感、意志、性格等。按照当时的表述,可以得知,犯罪心理结构并不是人的个性心理结构之外的什么东西,而是寓于个性心理结构之中。提出犯罪心理结构的概念,总的思路是说,犯罪人的心理结构同守法公民的心理结构,就其社会意义而言,应当有质的区别。

如果以上各点是正确的话,那么,首先应当肯定的是,犯罪心理结构是犯罪人头脑中存在的意识事实。至于在概念的表述上有什么缺陷,那是可以补充、改进的。可是,后来的争论并不是在补充、修改的范围内进行,而是根本否认犯罪心理结构作为意识事实的存在,并且由此涉及到原因论等方面的广泛问题。

关于犯罪心理结构争论的过程和发展大体上是这样的:1985年8月,中国心理学会法制心理专业委员会在西安召开全国第二届学术讨论会。在分组讨论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少年所的邵道生同志和其它几位同志一起,最先对“犯罪心理结构”这一概念提出质疑。据我回忆,他主要提出两个观点:(1)心理结构的提法不科学。他说:“心理结构是沿用苏联过去的提法,现在苏联心理学界已经否定了心理结构的概念,所以

犯罪心理结构也不能再提了”。(2)犯罪心理结构并不存在。他说:“犯罪人和非犯罪人的界限并不是很清楚的,他们之间并没有本质的区别,许多人犯罪具有偶然性,特别是青少年犯罪和激情犯罪者,一冲动就犯了罪,并非预谋,不存在什么犯罪心理结构”。当时给笔者的印象是,对于惯犯、累犯,似乎并没有否定他们存在着犯罪心理结构。但从以后发表的一系列文章看,否定论者进一步认为,惯犯、累犯也不存在犯罪心理结构。所以,在邵道生同志主编的书中,采取了见“犯罪心理结构”字样就砍的作法。当时,笔者作为《犯罪心理学》的一名作者和统稿人,觉得这次争论提出了一些带根本性的问题,有必要深入下去。由于对苏联心理学界的争论不了解,会后,查阅了大量苏联的心理学杂志和书籍,并没有发现苏联心理学界否定心理结构的资料,可能是以讹传讹。

在1986年7月召开的首届公安系统犯罪心理学学术讨论会上,关于犯罪心理结构的论争,就有比较丰富的学术内容。两种对立的观点都作了较为充分的阐述。1986年9月5日的《人民公安报》发表了署名白玛的综述,对双方的学术观点作了详细报道。1987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了《犯罪心理学学术论文集》,收入了对立双方不同观点的文章,使读者比较清楚地了解到双方分歧所在。此后,在中国心理学会1987年在杭州召开的第6次全国心理学学术会议上,以及中国心理学会法制心理专业委员会召开的青岛、深圳会议上,关于犯罪心理结构问题,都有尖锐的意见交锋。

与此同时,有关的心理学、犯罪学杂志也发表了一些争鸣文章。譬如,持反对意见的文章有:李世棣在《心理科学通讯》1986年第2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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