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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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广告审查标准
一、严重违法广告审查标准(试行)
为加大对网络违法广告打击力度,促进我市网络广告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将以下严重危害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我市广告行业经营秩序的八类违法情形,列为严重违法,作为整治重点。
1、广告含有虚假的内容,涉嫌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常见的虚假用语
“中国消费者协会指定用品”、“中国保护消费者协会认证合格产品”、“唯一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国际产品”、“世界卫生组织唯一指定09年特供新药”
“最轻松减肥法-魔茶贴贴瘦全身赘肉,一贴就瘦;100%安全有效;10-30天排除肥根不反弹”
“一周减4斤,绝不反弹,100%有效”
“安全率100%,1天见效”
“唯一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国家中药保护阳痿早泄专用药品”、“阴茎增大20%,增长2-3厘米”“天天涨停板,20个交易日内120%利润的短线黑马”
“一天赚1万”、“1折电话卡”
2、使用国家领导人或国家机关的名义和形象进行宣传。
3、非药品类广告的内容不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使
用医疗广告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4、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无生产批文、广告批文发布广告的。
5、处方药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6、药品、医疗、医疗器械广告不得保证疗效、夸大功能,如使用“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完全无副作用、彻底、专治、根除、一盒见效”等不科学表示功效用语。
7、发布国家明令禁止宣传的治疗下列疾病的医疗广告:
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
8、广告主没有相应经营资质的。
二、一般违法广告审查标准(常见违法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通用标准)
1、广告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2、广告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3、广告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不真实、准确,未表明出处。
4、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5、大众传播媒介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一是在广告版面不标明“广告”标记,而使用“专版”、“专题”、“企业形象”等非广告标记;二是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报告文学、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发布广告;三是在新闻报道中标明企业、事业单位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方法。
6、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7、在广告中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
8、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1、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内容
2、含有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3、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4、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或《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5、《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到期后仍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
6、医疗机构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1、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和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未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2、药品广告中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等作证明的内容。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在药品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向受众推荐商品服务或者介绍商品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
3、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以非处方药商品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的,可以只发布药品商品名称。
4、非处方药广告没有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C)。
5、药品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完全一致。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1、食品广告明示或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2、食品广告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涉及特定功效的,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以消费者、专家的身份,向受众推荐商品服务或者介绍商品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
2、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其保健作用。
3、保健食品广告没有明显的保健食品标志。
4、保健食品广告未标明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1、化妆品广告中出现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内容。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在化妆品广告中以消费者、专家的身份,向受众推荐商品服务或者介绍商品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
2、化妆品广告中出现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内容。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1、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产品名称、适用范围、性能结构及组成、作用机理等内容应当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为准。
2、医疗器械广告中必须标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3、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以任何非医疗器械产品名称代替医疗器械产品名称进行宣传。
4、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明文件中的适用范围完全一致,不得出现表现性器官的内容。
5、含有明示或暗示该医疗器械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或升学、考试的需要,能帮助改善或提高成绩,能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能增高、能益智等内容。
6、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