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

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资本主义社会,它调整着几乎全部财产所有、财产流转和人身关系;在社会主义国家,它不仅调整商品关系,此外的某些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在其调整范围之内。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团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中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等,从本质上说,即商品经济关系。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民法其实就是国家以强制力来保障商品经济正常运作的最一般的社会行为规则。

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民法的命运和前途,总是和商品经济的兴衰紧密联系着。

一、民法本质上是反映商品经济一般条件的法律形式,它调整着商品经济中

几乎全部财产所有、财产流转和人身关系

在商品经济社会,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首要前提,是商品生产者彼此承认交换的对方是平等和独立的所有者。同时价值规律的作用要求承认每一个商品生产者是独立的私有者,允许他们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自由地开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活动。这种作用反映到人与人的关系上,就表现为他们在形式上完全平等。这种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所要求的形式平等,在商品经济广泛发展、价值规律的作用得到充分显露的社会里,国家为维护统治阶级和整个社会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自然需要用法的形式予以保障,这种形式就是民法。从民法的权利主体制度、所有权制度、合同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来看,它们都是适应商品经济的要求建立起来的。

首先,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必须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由他们作为商品的监护人,相互平等地发生关系。因此,反映商品经济要求的民法,首要的是确立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所有者的法律地位,建立权利主体制度。在民法上,能够享受平等权利能力的主体的范围,与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从事商品交换的人的范围,是完全一致的。

其次,参加交涉的商品必须为交换人所有,即交换者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交换物的所有者;而且,交换者参加交换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对方的商品归自己所有,这就要求在法律上确立所有权制度。

再次,商品生产须以不同的社会分为条件。只有不同的具体劳动所形成的不同使用价值,才能作为商品互相对立并进行交换。商品交换的这一特征,反映到民法上,形成为合同制度。

最后,民法上的责任制度,即保护权利的方法,则表现为用平等方法来保障商品生产者在形式上的平等地位。

以上可见,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无一不是反映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要求,贯彻平等原则而建立起来的。民法在本质上是反映商品经济一般条件的法律形式,它调整着商品经济中几乎全部财产所有、财产流转和人身关系。

二、民法对商品关系以外的财产、人身关系的调整也是由商品经济决定的

(1)民法是为着调整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关系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所体现的平等原则也正是商品关系所要求的。然而,在商品经济社会,平等原则不仅首先渗透到整个经济生活领域,它在一定条件下甚至还要表现为政治要求,或多或少地反映到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在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社会里,赠与、使用和无偿消费借贷以及有关独立主体人格的关系,必然是一种平等者之间的交往关系,而且往往具有价值因素。例如,赠与、使用和无偿消费借贷合同的标的,有时需要折合为金钱价值,以便接受国家的监督和作为偿还或赔偿时的参考;侵犯人格权,往往也可准予金钱赔偿劳动人民日常生活中细小的使用和无偿借贷关系,则无须诉诸于法律来调整。

(2)在奴隶制时代的罗马,只有家长是完全的私法上的权利义务主体,可以自由平等地参加商品流转关系。但是,作为商品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的,却不是家长,而是家长以罗马的父权支配着妻子、子女和一定数量的奴隶的家庭。因此,要维护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正常进行,还必须规定家庭成员和奴隶的地位,规定他们相互之间及其与家长的关系。这就形成了罗马私法上的婚姻家庭制度。其中的道理,正如资本主义民法为调整商品经济关系,而规定了作为商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公司的内部关系一样。

罗马法上最初的继承制度,则是为了保障家长人格的继承,以后才发展为财产的继承,而与所有权相联系。近代资产阶级在继承罗马法上反映商品经济一般要求的私法制度时,仿效罗马法,从而将婚姻家庭法规范包括在了民法中。

(3)民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种形式,一经形成,便有其相对的独立性。民

法上的所有权制度形成以后,就不仅限于保护作为商品交换的前提和结果的财产所有,而且还用于保护一般的财产所有权。在民法形成以前或民法不发达的社会,财产关系主要是用刑法和道德规范调整的,而在民法发达的社会,这种关系则主要由民法调整。

以上可见,民法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以外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是由社会的商品经济条件决定的。

总言之,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前提,只有产生了商品经济关系,才会有民法。商品经济关系本身必然包括的人与人之间的主体关系、人与物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经营权等权利关系、以及商品经济行为中当事人彼此要各自承担的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都是是民法调整的范围。因此商品经济越发达、越复杂,民法的内容也越发展、越完善、越重要。

欢迎您的下载,

资料仅供参考!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资料等等

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