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房运行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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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运行记录制度

1、运行记录自点火试运行之日起开始至停火之日止。每班的司炉工、水处理工等必须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2、当班人员必须按规定按时填写各种记录表,记录应准确、可靠、完整,不得弄虚作假。各岗位进行交接班时,应在记录表上签字。记录者应对所填写内容的正确性负责。如发现记录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时,由记录人负责。

3、运行记录由供暖单位主管部门统一保管,并根据其内容的重要程度确定保存期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4、运行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各种温度记录;

2)各种压力记录;

3)各种能耗记录;

4)锅炉及附属设备运行情况和故障处理记录;

5)交接班情况记录;

6)水质化验及水处理设备运行情况和故障处理记录;

7)设备检修、保养情况记录;

8)上级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检查记录;

9)事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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