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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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加强同业合作,维护农发行权益,分散和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68号)、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合作公约》、《,,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团贷款,是指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照约定的时间、比例和条件,通过代理行向同一借款人提供本外币贷款和其他信用的融资.第三条办理银团贷款,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和金融政策,遵循“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第四条银团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农发行客户除商业储备贷款以外的大额商业性融资需求.包括大型集团客户和大型项目的融资以及各种大额流动资金的融资。

第五条对单一法人客户或集团客户贷款总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原则上应采取银团贷款方式.第六条办理银团贷款,应严格执行农发行授权管理、授信管理和利率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银团成员行及职责第七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行。

银团成员行应按照“利益共享、信息透明、风险自担、自主决策”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第八条银团成员行按照职能地位和分工不同,主要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

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担保代理行等,并按照银团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九条牵头行是指接受借款人委托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其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借款人物色贷款银行、发起和组织银团,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协商谈判,确定贷款总额和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相关协议等法律文件;(五)组织银团会议,安排签订银团相关协议;(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的管理;(七)银团协议确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代理行是指由牵头行担任或由牵头行与银团各成员行协商确定的全体银团成员行的代理人.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在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二)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职责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三)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务;(四)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手续,并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五)制定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六)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成员行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七)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协议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成员行指定的账户;(八)负责银团贷款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成员行通报;(九)借款人贷款期间发生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在获借款人通知之日起3个营业日内,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以专项报告形式通知各银团成员行;(十)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及时组织银团成员行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十一)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调银团成员行之间的关系;(十二)接受各银团成员行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办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

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分散和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收费管理办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团贷款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我行发放银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金融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四条银团贷款除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外,还应根据贷款发放的种类分别按照相应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银行本着信息共享、独立审判、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参与银团贷款。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辖内各机构。

第二章基本条件和适用对象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银团贷款借款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 1 -第八条银团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及相关文件对借款人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银团贷款适用于长期、中期和短期等各类贷款。

第三章释义第十条在本办法中,除非上下文内容需要不同释义,否则专用术语按以下释义:(一)经办行,是指银行有办理贷款业务经营权限的各级经办机构;(二)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正常营业日;(三)市场测试,是由牵头行联系其他银行,考察他们对主要贷款条件的反应及参加银团的可能性等,为制定可行的贷款筹组方案提供非常重要的信息;(四)信息备忘录,是指通常由牵头行受借款人委托编制并分派给有兴趣参加银团贷款的银行,作为潜在参加行自行对借款人以及有关项目进行独立经济及财务评估的基本材料。

主要包括声明、银团贷款的基本条件,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况、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项目概况及市场分析、项目财务现金流量分析、担保人和担保物介绍、风险因素及避险措施、项目的准入审批手续及有资质环保机构出具的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文件等;(五)保密协议,也称为保密声明,是指为保证银团贷款中借款人以及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而拟订的法律性文- 2 -件。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银团贷款管理办法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发展,充分利用、发挥银团贷款业务优势,更好地为规模较大的客户和重点项目提供金融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结合我省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系统内或系统外的银行、农村信用联社,采用同一贷款合同,按照相同贷款条件,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社)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第三条办理银团贷款业务应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严控风险、讲求效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省联社负责指导、监督、协调辖内行(社)开展银团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期限第五条银团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还款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没有发生拖欠贷款本息的情况;(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生产经营正常,经营业绩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符合法律法规对借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银团贷款投向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地方发展规划、各行(社)经营管理能力确定,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二)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技术更新改造、设备租赁等中期贷款;(三)现金流量充足、能够按期还本付息的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第七条银团贷款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不能按期归还的银团贷款,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日前规定的时间内向代理行(社)提出书面申请,经银团贷款会议同意后可以展期一次。

如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如贷款期限超过一年,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第三章银团贷款成员及各方职责第八条牵头行(社)是指经借款人同意接受借款人委托,负责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行(社),是银团贷款的组织安排者。

第九条牵头行(社)主要职责:(一)接受借款人申请,发起和筹组银团,并分销贷款份额; (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拟写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系统内行(社)组团时,由牵头行(社)负责向省联社办理贷款报备工作; (三)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并就银团贷款认购不足、贷款项目中止或提前还款等可能出现的情况与借款人协商一致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四)负责银团贷款合作协议的协商、起草并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相关法律文本等工作;(五)组织召开银团会议,签订银团贷款合作协议;(六)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七)协助代理行(社)进行银团贷款管理;(八)银团贷款合作协议确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内部代理行(社)是指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系统内行(社)参加由系统外银行牵头组织的银团贷款时,应确定系统内一行(社)在系统内成员行(社)授权范围内负责协调和代理系统内成员行(社)办理参加银团的相关事项的行(社)。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29•【文号】金规〔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14号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优化完善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和监管,推动银团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9月29日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本办法所称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本办法所称分组银团贷款是指通过期限、利率等贷款条件分组,在同一银团贷款合同中向客户提供不同条件贷款的银团贷款操作方式。

同一组别的贷款条件应当一致。

第三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开办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制定银团贷款管理制度,建立与银团贷款业务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并指定相关部门负责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要加强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强化穿透管理,控制客户集中度,有效防范化解风险。

XX农商银行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XX农商银行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XX农商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间合作,扩大我行金融市场同业占比,规范我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团贷款合作公约》等法律法规以及我行有关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团贷款是指由国内(主要是本市辖内)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多家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采用同一贷款合同,按相同的贷款条件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开展银团贷款业务应遵循的原则(一)我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遵守银团贷款合作公约,执行我行的信贷政策和信贷管理制度,恪守信用,与其他金融机构平等互利,密切合作,共同防范贷款风险。

(二)银团贷款业务由总行或分支行发起,总行负责统一管理。

由总行公司金融部组织牵头开展银团贷款工作,总行风险管理部、合规部等配合参与,协同分支行完成银团的组建、参与银团前期工作。

第四条银团贷款的调查、审查和贷后管理参照总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条银团贷款纳入我行公司授信业务统一管理,审查审批按照我行当年授信授权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银团角色分工与相关规定第六条银团角色一般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等。

根据业务需要,银团各角色可以重叠。

在银团贷款中,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均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

第七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第八条牵头行的主要职责是:(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五)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管理;(七)银团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一、概述
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金融机构联合向单个借款人发
放的贷款。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银团贷款业务,保障各方
权益,促进金融机构合作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二、申请条件
1. 借款人需具备一定的还款能力和还款保障措施。

2. 需提交真实有效的贷款申请材料。

3. 银团贷款需得到各参与金融机构的一致同意并签署相关协议。

三、合作方式
银团贷款的合作方式主要包括牵头行和参与行。

牵头行负责整合、管理资金,参与行共同参与贷款发放、风险分担。

四、贷款发放流程
1. 借款人向银团发起贷款申请。

2. 银团进行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

3. 达成一致后,签署贷款协议。

4. 发放贷款,并按约定分期付息。

五、贷后管理
1. 借款人需按期偿还本息,如有延期需提前通知。

2. 银团需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监控和跟踪。

3. 如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情况,银团需及时协商并采取相应措施。

六、风险控制
1. 银团需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抵押担保情况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

2. 银团需进行风险分散,合理分摊风险。

七、合作机制
1. 银团成员间需建立健全的合作机制,明确各自责任和义务。

2. 银团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沟通合作事项。

以上即为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各金融机构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时需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贷款业务的正常运转和风险控制。

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全行银团贷款业务发展,有效分散和防范授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ⅩⅩ银行信贷手册》(以下简称:《信贷手册》)等国家及ⅩⅩ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团贷款,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其他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为境内外符合《信贷手册》规定授信条件的企业、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贷款人为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银团贷款业务适用于借款人的各种期限的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包括项目融资)以及其他授信业务需求。

第五条ⅩⅩ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1 —第二章授信条件及要求第六条银团贷款授信对象即借款人的风险评级一般应为ⅩⅩ银行内部评级体系PD评级为8级及以上,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并且非ⅩⅩ银行减持、退出类客户。

借款人为新成立公司,其控股股东应提供无条件担保或由借款人提供ⅩⅩ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的担保,并且至少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借款人的控股股东为总分行重点客户,且风险评级应为PD评级8级及以上;(二)借款人的主要股东为世界500强或其他知名跨国公司;(三)借款人系ⅩⅩ银行竭力营销的优质客户;(四)授信项目风险可控,且能为ⅩⅩ银行带来较高综合回报。

第七条对于重组项目,须具备借款人偿债意愿良好,具备未来还款能力,通过贷款重组有利于降低信贷成本,减少贷款未来预期损失等基本条件。

第八条ⅩⅩ银行参与的银团贷款项目,须符合国家的产业、国土、环保及节能减排、安全生产、投资管理、资源、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政策和ⅩⅩ银行的信贷准入要求与投向政策。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
法》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4.10.12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和监管,推动银团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对《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正式发布。

2011年原银监会发布《指引》以来,银团贷款业务稳步发展,成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大型客户和项目融资的重要方式。

但随着市场环境变化,《指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需要。

金融监管总局充分考虑银团市场的实际状况,对《指引》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订,起草形成《办法》。

《办法》共七章六十一条,包括总则、银团成员、银团贷款的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合同、银团贷款管理、银团贷款转让交易和附则等部分,进一步明确了监管导向,丰富了银团筹组模式,优化分销比例和二级市场转让规则,规范银团收费的原则和方式,并对银团贷款管理提出了更为系统化的要求。

发布实施《办法》是完善银行贷款业务管理的重要举措,体现了问题导向、守正创新、统筹兼顾的原则,能够有效推动银行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金融供给的同时,强化同业合作、有效防范化解信用风险。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加强督促指导,做好《办法》实施工作,推动银团贷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农村商业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159号,5 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优化信贷结构〜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协议商定的内容共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银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四条银团贷款借贷各方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参加银团贷款的银行应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讲求效益、利益共享、按放款比例或按协议约定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条件和适用对象第五条银团贷款的主要对象是规模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符合贷款条件的企, 事, 业单位。

第六条银团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本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借款人向本行申请借款时〜必须按照本行信贷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基本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第三章释义第八条在本办法中〜除非上下文内容需要不同释义〜否则,一,经办行〜是指本行有办理贷款业务经营权限的经办支行,含营业部、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 二, 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正常营业日,, 三, 信息备忘录〜是指通常由牵头行以借款人的名义编制并分派给有兴趣参加银团贷款的银行〜作为每家银行自行对借款人以及有关项目进行独立的经济及财务评估的基本材料。

主要包括声明、银团贷款的基本情况、主要贷款条件、各方当事人, 借款人、保证人、项目建设单位、原材料供应商及产品买方, 的资料、基本情况和项目概况等,, 四, 保密协议〜也称为保密声明〜是指为保证银团贷款中借款人以及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而拟订的法律性文件。

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团贷款业务管理方法银团贷款又称为辛迪加贷款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而构成的银行公司采纳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限期和条件向同一借钱人供给融资的贷款方式。

下文是银团贷款业务引导,欢迎阅读 !银团贷款业务引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使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别授信风险,推进银行同业合作,更好地为要点公司和项目供给融资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察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例,特拟订本引导。

第二条本引导合用于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赞同建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以下简称银行 ) 。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鉴于同样贷款条件,依照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准时间和比率,经过代理行向借钱人供给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创办银团贷款业务,应该恪守国家有关法律、法例,切合国家书贷政策,坚持同等互利、公正磋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负责银团贷款市场次序的自律工作,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采集和表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定行业有关条约等。

第二章银团贷款成员第六条参加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贷款成员。

银团贷款成员应依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立各自授信行为,并按本质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益、义务。

第七条依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往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依据本质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依照银团贷款有关协议执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钱人赞同、倡始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第九条牵头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 倡始和筹组银团贷款,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 二) 对借钱人进行贷前尽责检查,起草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伏的参加行介绍 ;(三) 代表银团与借钱人谈判确立银团贷款条件 ;(四) 代表银团邀请有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五) 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钱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协议;(六) 辅助代理前进行银团贷款管理 ;(七) 银团协议确立的其余职责。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第五条 银团贷款要向临沂银监分局备案,银监分局要积极为银团贷款筹组给予支持和管理。
第二章 组织方式
第六条 银团贷款的借款人、贷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关于借款人、贷款人的各项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借款人向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正式书面申请,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凭书面申请向同业发出组团邀请,并抄送临沂银监分局。
第三十二条 对于贷款人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且在限期内不予纠正的,借款人或成员行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临沂银监分局也将依法对违约贷款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银团贷款各当事人在银团贷款协议中订立。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办理银团贷款担保手续;
(五)设立企业银团贷款专户,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按比例即时归还成员行;
(六)收集有关银团贷款的实施情况,并定期向银团贷款成员行通报银团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七)办理银团成员行委托办理的有关银团贷款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牵头行要指定专人负责银团贷款的具体事务。
第八条 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的贷款管理人称为牵头行。牵头行原则上由借款人的主要贷款行或基本帐户行担任。牵头行所占银团贷款的份额一般最大。
第九条 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为银团贷款的成员行。在银团贷款中,牵头行与其他成员行均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
第十条 银团贷款项目由成员行共同评审,也可由银团各成员行自行评审。采用何种评审方式由银团成员行协商确定。银团成员行在评审贷款项目时,有权要求借款人向其提供用于评估、审查项目所需的有关材料。借款人有义务如实向成员行提供贷款所需材料和接受查询。牵头行有义务如实向其他成员行通报借款人的有关情况。

XX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银团贷款业务操作,增强我行牵头安排银团贷款的能力,提升服务水平,分散信贷风险,加强同业合作,根据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团贷款合作公约》以及农业银行信贷管理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银团贷款业务是指获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本外币贷款或其他授信业务。

银团贷款业务包括银团融资顾问服务、银团贷款安排和银团贷款参与三部分。

第三条银团贷款业务适用于客户的各种大额融资需求,包括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融资、企业并购、资产重组、贸易融资、担保承诺、融资租赁以及各种结构性融资需求等。

第四条农业银行牵头和参与银团的合作行应为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以及资信良好、实力雄厚的外资银行,大型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五条农业银行办理银团贷款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执行我行信贷政策和信贷管理规定,遵循“独立决策、平等协商、利益共享、风险自担”的原则,按照银团相关协议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六条农业银行办理银团贷款业务实行授权授信管理。

第二章银团贷款业务职责分工第七条根据客户分层、部门分工原则,银团贷款业务的开展和管理,由各级行投资银行部、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和授信执行部等多个部门分工协作完成,分别承担相应职责。

第八条投资银行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本级行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规划以及管理办法,明确业务发展策略、业务运作流程及管理要求等;(二)牵头组织本级行受理的银团贷款融资顾问服务工作;(三)配合客户部门开展本级行受理的银团贷款安排工作,具体负责银团贷款市场测试、出具专业意见以及拟定银团贷款安排方案等。

(四)总行投资银行部对全行银团贷款业务进行归口管理,负责银团贷款业务的技术支持、文本管理、收费管理、统计管理、备案管理以及单项业务评比考核。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人其他违反《贷款通则》和银团贷款协议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对于贷款人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行为之一且 在限期内不予纠正的,借款人或成员行可以申请仲裁或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
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银团贷款各当事人在银团贷款协 议中订立。 第三十八条设在境外的金融机构参加的国际银团贷款不 适用本办法。境内获准从事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参加 的国内银团贷款,依照本
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与修改。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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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除利息外,银团贷款成员行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 他任何费用。 银团贷款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由代理行承担,或由银团成员 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贷款的发放和本息收回,由代理行
办理。贷款发放时,各成员行应按协议的规定,将款项 划到借款人在代理行的专门帐户。本息的收回,由借款 人按照协议规定及时归还代理行,代理行即时按比例划 付到各成员行。 第二十三条贷款到期
约行为: (一)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实无效; (二)未能履行和遵守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及所作的承诺; (三)未能按协议规定支付利息和本金; (四)以假破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逃
避银行监督; (五)违反《贷款通则》和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其他违约行 为。 第三十四条对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经指出不改的,代理行 负责召开银团会议对其作出处罚。银团会议协商后的处罚决
与实施工作。 代理行必须对银团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和监 督,落实各项措施,核实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等有关情 况,定期向成员行通报贷款使用情况,按时通知还本付 息等有关事项,并接受
各成员行的咨询与核查。 第二十九条牵头行要协助代理行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 况,及时发现银团贷款项目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尽快以 书面形式通报成员行,召开银团会议共同寻求解决办法。 第三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头行原则上由借款人的主要贷款行或基本帐户行担任。牵 头行所占银团贷款的份额一般最大。 第十一条代理行是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的贷款管理人。代 理行一般由借款人的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各成
员行共同协商产生。 第十二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金融机构均为银团贷款的成员行 。在银团贷款中,牵头行、代理行与其他成员行均是平等 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 第十三条银团贷款项目由牵头行评审,
各成员行的咨询与核查。 第二十九条牵头行要协助代理行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 ,及时发现银团贷款项目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尽快以书面 形式通报成员行,召开银团会议共同寻求解决办法。 第三
十条银团贷款成员行要严格按照贷款协议的规定,及时足 额划付贷款款项;按照贷款协议履行其职责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必须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保 证贷款用途,及时向代理行划转贷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2020年7月26日星期日
通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团贷款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多家银行或非银 行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 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 国内银
团贷款的参加者为境内中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发放银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 ,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银团贷款在涉及跨地 区、跨行业和投资计划等问题时,
代理行、其他成员行、保证人的名称及住所; (二)定义和解释,对协议中特定用语的含义进行界定和 解释; (三)与借款合同有关的约定,包括借款种类、借款用途 、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
款方式和还款资金来源、保证条款等; (四)各成员行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拨的时间; (五)代理行的权利与义务; (六)有关银团会议的召集及银团会议决定的约定; (七)违约责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团贷款管理,提高银团贷款风险防控能力,保证银团贷款的安全、稳健、高效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团贷款是指多家金融机构按比例分别承担风险,共同向借款人提供的一笔贷款。

本办法所称银团结构包括主行、承销行、参与行等,具体定义如下:(一)主行:担任银团贷款协议的牵头起草者,行使银团贷款协议的管理职责;(二)承销行:负责银团贷款的营销与管理,负责向银团贷款的借款人发放及管理贷款;(三)参与行:在银团贷款协议项下,按分担比例参与到贷款协议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和责任。

第三条银团贷款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坚持风险可控原则,兼顾市场需求和风险控制,运用市场化原则和商业规则,遵循公平、公开、透明、合理的原则,慎重评估借款人信用状况,确保借款人能够按时足额还款。

第四条银团贷款应当严格遵守商业机密原则,保护各方商业机密及个人隐私,不得泄露任何与银团贷款相关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第五条银团贷款各方应当在银团贷款协议中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银团贷款各方应当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管理制度开展合作,根据需要设立联络机制,经常开展沟通交流和风险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并实施风险措施。

第七条银团贷款各方应当相互信任和支持,在处理问题时应当以合作为基础,尽量避免引起争端。

第八条大额银团贷款应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章银团贷款贷前管理第九条银团贷款申请方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证明文件:(一)企业营业执照;(二)法人或经营者身份证明;(三)税务登记证明;(四)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季度财务报表和相关财务资料;(五)其他经济活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银团贷款申请方应当向主行提供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的信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二)付款能力、还款能力及资产负债情况;(三)信用评级报告、企业财务报告及行业分析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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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银团贷款又称为辛迪加贷款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而组成的银行集团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资的贷款方式。

下文是银团贷款业务指引,欢迎阅读!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负责银团贷款市场秩序的自律工作,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订行业相关公约等。

第二章银团贷款成员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贷款成员。

银团贷款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第九条牵头行的主要职责是:(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五)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协议;(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管理;(七)银团协议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第十一条按照牵头行对贷款最终安排额所承担的责任,银团牵头行分销银团贷款可以分为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第十二条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职责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

代理行可以由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贷款成员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代理行的主要职责:(一)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务;(二)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并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三)制作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四)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贷款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五)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协议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贷款成员指定的账户;(六)负责银团贷款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贷款成员通报;(七)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特别是贷款期间发生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时,代理行应在获借款人通知之日起三个营业日内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以专项报告形式通知各银团贷款成员;(八)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代理行应及时组织银团贷款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九)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调银团贷款成员之间的关系;(十)接受各银团贷款成员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办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四条代理行应勤勉尽责,因代理行行为过失或不作为导致银团利益受损,银团会议有权根据银团贷款协议的约定更换代理行,并要求代理行对相关损失进行赔偿。

具体约定可在银团贷款协议等文件中载明。

第十五条银团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

银团参加行主要职责是参加银团会议,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在贷款续存期间应了解掌握借款人的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代理行。

第十六条担保代理行是指在担保结构比较复杂的银团贷款中,负责落实银团贷款的各项担保及其抵(质)押物转让、管理等工作的银行。

第三章银团贷款发起和筹组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额贷款,鼓励采取银团贷款方式: (一)大型集团客户和大型项目的融资以及各种大额流动资金的融资;(二)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的融资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0%的;(三)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5%的;(四)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

各地银行业协会可根据以上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辖内会员银行共同确定银团贷款额度的具体下限。

第十八条银团贷款的发起由借款人或银行等提出。

经借款人同意或选定的牵头行,应与借款人谈妥银团贷款的初步条件,并出具载明这些条件的银团贷款预约书。

第十九条牵头行应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要求,对借款人或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与借款人进行前期谈判,商谈贷款的用途、额度、利率、期限、担保形式、提款条件、还款方式和相关费用等,并据此编制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

第二十条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是牵头行在贷前调查基础上协助借款人编制,并由牵头行分发给潜在参加银行,作为潜在参加银行审贷和提出修改建议的重要依据之一。

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内容主要包括:银团贷款的基本条件、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况、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项目的概况及市场分析、项目的财务现金流量分析、担保人/担保物介绍、抵押品物权、风险因素及避险措施、项目的准入审批手续及有权环保机构出具的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文件等。

第二十一条牵头行在编制信息备忘录过程中,应如实向潜在参加行披露借款人的全部真实信息,并确保信息备忘录中所包括的资料在实质上是真实、完整和正确的。

第二十二条牵头行在向其他银行发送信息备忘录前,信息备忘录应经借款人及担保人审阅,并签署“对信息备忘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

第二十三条为提高信息备忘录等银团资料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真实性,牵头行可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相关技术专家负责评审编写有关信息及资料、出具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牵头行经与借款人协商,向潜在参加银行发出银团贷款邀请函,并随附贷款条件清单、信息备忘录、保密承诺函、贷款承诺函等文件。

银团贷款邀请函是牵头行向潜在参加银行发出的要约邀请,是牵头行代表借款人,按照列示的主要贷款条件,邀请其参加银团贷款的有效法律文件。

第二十五条收到贷款邀请函的银行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贷、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根据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的内容,在全面掌握借款人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参加银团贷款的决策。

当备忘录信息不足以满足潜在银团贷款参加行的审批要求时,可要求牵头行追加提供相关信息或提出相关工作建议乃至直接进行相关调查。

第二十六条牵头行应根据被邀请行实际反馈的情况,合理确定各银团成员的贷款份额。

在超额认购或认购不足的情况下,牵头行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或与借款人协商后重新确定各银团成员行的承贷份额。

第四章银团贷款协议第二十七条银团贷款协议是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协商后共同签订,主要约定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本。

银团贷款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一)当事人基本情况;(二)定义及解释;(三)与贷款有关的约定,包括贷款金额与币种、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用途、还款方式及还款资金来源、贷款担保组合、贷款展期条件、提前还款约定等;(四)银团各成员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拨的时间;(五)提款先决条件;(六)费用条款;(七)税务条款;(八)财务约束条款;(九)非财务承诺,包括资产处置限制、业务变更和信息披露等条款;(十)违约事件及处理;(十一)适用法律;(十二)其他附属文件。

第二十八条银团贷款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可在银团贷款协议中约定,也可另行签订《银团内部协议》(或称为《银团贷款银行间协议》等)。

银团贷款成员间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银团贷款成员内部分工,权利与义务,银团贷款额度的分配,银团贷款额度的转让;银团会议的议事规则;银团贷款成员的退出和银团解散;违约行为及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法律法规要求银团贷款成员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银团贷款成员应严格按照贷款的约定,及时足额划付贷款款项,按照贷款合同履行职责和义务。

第三十条借款人应严格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保证贷款用途,及时向代理行划转贷款本息,如实向银团贷款成员提供有关情况。

第五章银团贷款管理第三十一条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负责。

牵头行在本行贷款存续期内应协助代理行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银团贷款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尽快通报银团贷款成员。

第三十二条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通常由牵头行或代理行负责定期召开银团会议,也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的银团贷款成员共同提议召开。

银团会议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协商银团贷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三条银团会议商议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修改银团贷款协议、调整贷款额度、变更担保、变动利率、终止银团贷款、通报企业并购和重大关联交易、认定借款人违约事项、贷款重组和调整代理行等。

第三十四条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应按期如数归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至少在最近一个预定还款日的60个营业日前通知代理行,并在征得银团贷款成员同意后,根据银团贷款协议所列的相关贷款余额的到期次序,按后到期先还的原则偿还最后期贷款本息。

对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银团成员可按提前还款的时间和金额收取一定的违约金。

具体收取比例可在银团贷款协议中约定。

第三十五条银团贷款出现风险时,代理行应负责及时召开银团会议,成立银行债权委员会,对贷款进行清收、保全、重组和处置。

必要时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银团贷款成员原则上不得在银团之外向同一项目提供有损银团其他成员利益的贷款或其他授信。

第三十七条银行在办理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发现借款人有下列违约行为,并经指正不改的,由代理行负责召开银团会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及其保证人:(一) 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实无效;(二) 未能履行和遵守贷款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三) 未能按贷款协议规定支付利息和本金;(四) 以假破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五) 其他按贷款协议约定的违约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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