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则-电池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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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铅酸类蓄电池作为动力蓄电池的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不属于新能源汽车。

(五)新能源汽车所装用的汽车动力蓄电池(包括超级电容器)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均应满足《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22号公告)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附件2《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清单》自2016年7月1日开始施行,所有新申报产品及变更扩展产品应符合附件2的要求;

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登录《公告》的产品应符合附件2的要求。

自2018年1月1日起,新申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所装用的汽车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均应满足《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22号公告)的要求。

对于同一型号的动力蓄电池产品(单体或模块),如因测试方法不同而导致电池容量等参数不同的,由企业提供说明文件,经检测机构就相关项目进行比对测试,确认后重新出具完整的强制性检测报告,对相关参数进行变更。每种型号的动力蓄电池产品的参数变更仅限一次。

动力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集成测试能力(包括制动回馈功能测试能力)、电子电控系统功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盐雾等)测试能力、通讯系统模拟测试能力、控制软件分析测试能力、硬件在环测试能力、单个箱体的动力蓄电池(超级电容器)包性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等)测试能力、电子电器件的电气性能基本测试能力、高压电安全测试能力。

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经销商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整车和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

应建立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与有关各方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顺利实施。

2.对申请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的企业进行审查时,应对相应的汽车动力蓄电

池(包括超级电容器)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进行延伸审查,原则上应进行现场考核。

对于已通过延伸审查的汽车动力蓄电池(包括超级电容器)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不重复进行审查。

对汽车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进行延伸审查时,《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22号公告)的所有要求均需符合,本附件第5条方可判为符合。

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

来源:西安金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时间:2016/6/1 9:54:07

《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一经发布就在行业内引起了广泛讨论,主要的讨论焦点在于:新国标检测标准是否过高、外资企业能否进入目录、具体执行的时间节点在哪?

4月29日工信部发布了关于符合《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下文简称《补充通知》)。《补充通知》一经发布就在行业内引起了广泛讨论,主要的讨论焦点在于:新国标检测标准是否过高、外资企业能否进入目录、具体执行的时间节点在哪?回答以上问题,我们可以先结合《补充通知》,及2015年3月发布的《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公告、2015年4月发布的关于开展符合《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三份文件进行分析,梳理一下电池目录的申请流程。

补充通知发布后,并未提到具体的申请流程,这让一些未申请过电池目录的企业一时感到无从入手,其实结合以上三份文件,思路就会很清晰。不论是已进入公告的单体企业还是未列入公告的单体和系统企业,主要流程都是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根据申请产品不同类型,对其典型产品按照GB/T 31484-2015、G B/T、31485-2015、GB/T 31486-2015、GB/T 31467.1-2015、GB/T 31467.2-2015、GB/T 31467.3-2015和Q C/T 741-2014七项标准,到具有动力蓄电池检测资质机构处进行相应检测,获得检测报告;第二,在获得检测报告后,可登陆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管理系统按照要求进行企业、产品等信息填报;第三,在进行网络申请的同时,可根据《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进行相关的纸质材料准备,并将纸质文件送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第四,通过初审企业应寄送一份正式纸质文件到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此外,在《补充通知》中出现了一个新名词“典型产品”,记者采访工信部装备工业司了解到,所谓典型产品其实是企业自己确定的,一般为销量最大的产品。另外,针对“具有动力蓄电池检测资质机构”,记者也向工信部进行了咨询,得到的回答是到具有动力蓄电池检测资质机构处检测就可以,没有限定要求。记者通过查询了解到,我国具有动力蓄电池检测资质机构主要有863电动车重大专项动力电池测试中心、

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北方汽车质量监督检验鉴定试验所、北京201所、天津十八所等机构。

1、新国标检测标准是否过高?

针对新国标检测标准是否过高这一问题,记者采访过多家企业,以及相关检测机构的领导,得到的答案莫衷一是。有些企业认为,针刺、过充等标准过高,甚至高于世界标准水平,根据目前电池企业的水平,几乎没有企业能通过检测;而有些企业认为,新国标是可以接受的,可以通过适当降低能量密度,来满足相应安全检测,调整起来难度并不大。相关领导也谈到,标准的制定一定是有梯度的,不可能把所有企业都屏蔽在外,也不可能让所有企业都进来,这样才有利于形成良性循环,让企业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对于这一问题的争议,或许可以从一则通知中得到一些答案。日前,在中汽中心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管理系统网站页面上,发布了申报《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第四批)通知,表示工信部要在近期启动《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第四批)企业材料审查工作。据此可以判断,已经有电池企业提交了申请,也就意味着已经有电池企业通过了《补充通知》中提到的七项新国标检测。

2、外资企业能申请进入目录吗?

由于很多主流整车厂都与外资企业如三星、LG有合作关系,有的甚至所有的电芯来源都来自于这些外资企业,因此,对于外资企业能否进入电池目录,不但这些电池企业自己关心,整车企业也非常关注。其实,外资企业也可以申请进入目录,只要满足相关的企业要求、生产条件、技术能力、产品要求及售后服务要求,具体申请流程和国内企业一样。具体来讲,外资企业需要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也就是要在中国投资建厂,即可和国内企业一样进行申请。此前,相关领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虽然对本土电池企业有呵护之心,但是还要本着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满足公告条件的企业都可以申请进入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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