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则-电池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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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全文)

2020年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全文)

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全文)根据《中华人民 ___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 ___道路交通安全法》《 ___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___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___道路交通安全法》《 ___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 ___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 3730.1-xx)第2.1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

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0.07.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17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公布,根据2020年7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第2.1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

新能源汽车上海准入标准

新能源汽车上海准入标准

新能源汽车上海准入标准新能源汽车准入是指为了保证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环保性能,通过制定一系列技术和管理的准入标准,对新能源汽车进行审核和许可,以确保新能源汽车进入市场时具备一定的技术和安全保障。

在上海,新能源汽车准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技术标准:- 车辆性能:对新能源汽车的动力性能、驱动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技术指标进行规定,确保车辆具备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要求的基本性能。

- 污染排放:限制新能源汽车的尾气排放,规定不同类型的新能源汽车在不同工况下的排放标准,以保证其环保性能。

- 续航里程:对纯电动车辆的续航里程进行规定,确保车辆在实际运行中能够满足用户的日常出行需求。

- 充电设施要求:规定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技术指标,如功率、充电速度等,以保障充电设施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2. 安全标准:- 车身安全:规定新能源汽车车身结构、碰撞安全设计和安全性能要求,确保车辆在碰撞事故中具备一定的安全保护性能。

- 电池安全:对新能源汽车电池的安全设计、材料选择、防护系统等进行规定,确保电池在使用和充电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 其他安全要求:包括防火、防爆、制动系统、辅助系统等安全标准,以确保新能源汽车在正常使用中不发生危险事故。

3. 生产标准:- 生产工艺:规定新能源汽车的生产流程和标准,确保汽车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环境保护。

-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审核和认证,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 售后服务: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确保用户在购买后能够享受到维修、保养等服务。

4. 监管标准:- 检测和认证:规定新能源汽车需要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技术检测和认证,确保其符合准入标准。

- 行业监管:建立新能源汽车监管部门,加强对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管,确保市场有序运行。

- 备案和许可:对符合准入标准的新能源汽车进行备案和许可,同时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持续符合标准要求。

新能源企业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新能源企业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 第44号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和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二OO九年六月十七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第五条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产品。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 二 条 国家 发 展 和改 革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称 国家 发 展 改革 委 )负 责 新 能 源 汽 车 生产 准 入管 理 工 作 。 第 三 条 本 规 则 所 称 生 产 准 入 管 理 是指 企 业 法 人 申 请 .经 国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者 其他 有 关 场所 进 行 检 查 :
件、 料; 资 ( ) 封、 四 查 扣押 相 关证 据 ; ( ) 询经 营 者的 银 行账 户 。 五 查
第七 章 法律 责 任
施的审查和调 查 , 绝提 供有关材料 、 息 , 拒 信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 息 . 者 隐匿 、 毁 、 信 或 销 转
或 阻 第四十 六条 经营者违 反本法 规定 . 达 移 证 据 . 者 有 其 他 拒 绝 、 碍 调 查 行 为 的 , 采 取 前 款 规 定 的 措 施 .应 当 向 反 垄 断 执 成 并 实 施 垄 断 协 议 的 .由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责 由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对 个 人 可 以处 法 机 构 主 要 负责 人 书 面 报 告 。 并经 批 准 。 令 停 止 违 法行 为 . 收 违 法 所得 . 处 上 一年 二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对 单 位 可 以处 二 十 万 元 没 并 情 对 第 四十 条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调 查 涉 嫌 垄 度 销 售 额 百 分 之 一 以 上 百 分 之 十 以 下 的 罚 以 下 的 罚 款 : 节 严 重 的 。 个 人 处 二 万元 以
第 二章 新能源 汽车分 类及 管理 方式
第七 条 根 据新 能 源 汽 车整 车 、 系统
任 人员 依 法给 予 处分 。反垄 断执 法 机构 可 以 向

动力电池仓储准入资质门槛资质、法规政策要求

动力电池仓储准入资质门槛资质、法规政策要求

动力电池仓储准入资质门槛资质、法规政策要求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已成为行业关注的焦点。

为了规范动力电池回收市场,确保环境安全,我国政府对动力电池回收企业的仓储准入资质提出了严格的门槛和要求。

以下是动力电池仓储准入资质的法规政策要求:一、企业基本资质1.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2.企业应具备与动力电池回收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架构和专业技术团队。

二、场地设施要求1.企业选址应尽量在工业园区,远离居民区和水源区域。

如在居民区和水源区域内投产运营,企业需根据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2.厂区面积、作业场地面积和存储面积应与企业综合利用能力相适应。

作业场地需满足硬化、防渗漏、耐腐蚀要求。

三、设备要求1.企业应具备废旧动力蓄电池安全拆解与再生利用机械化作业平台及工艺。

2.设备包括动力蓄电池单体自动化破碎、分选等设备。

四、技术要求1.企业应积极开展针对正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等再生利用技术、设备、工艺的研发和应用。

2.努力提高废旧动力蓄电池再生利用水平,保障主要有价金属得到有效回收。

五、环境保护要求1.企业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

2.工艺废水循环利用率应达90%以上。

六、安全生产要求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2.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总结:动力电池仓储准入资质的法规政策要求企业具备一定的基本资质、场地设施、设备、技术、环保和安全生产条件。

通过这些要求,政府旨在规范动力电池回收市场,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同时保障环境安全。

只有符合这些要求的企业,才能进入动力电池回收领域,共同推动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工信部新版39号令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则检验项目标准介绍ppt课件

工信部新版39号令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则检验项目标准介绍ppt课件

6.5工况循环寿命结合整车可靠性标准 进行考核
(单体、模块) 求及试验方法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 及试验方法
GB/T 31485-2015 6.2.8、6.3.8针刺试验暂不执行
GB/T 31486-2015
对于由车体包覆并构成电池包箱体的, 储能装置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 系统 第 3 部分:安全性要求与测试 方法 GB/T 31467.3-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序号 5 检验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号 电动汽车操纵 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 GB/T 4094.2件 号装置的标志 2005 备注
4.2 电 磁 兼 容 试 验 结 合 GB/
6
电动汽车仪表 电动汽车用仪表
GB/T 1983618387-2008 标准的方法和要求进 2005 行
序号 检验项目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 1 部 分:车载储能装置
3
7.2B(除乘用车和 N1类车辆外的其他汽车)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 3 部
分:人员触电防护
绝缘电阻测试条件,可在室温条件下进行
6.3.3电容耦合 暂不执行 9.用户手册 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序号 标准名称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
标准号
GB/T
适用范围
E3 第 1 部 分 : 车 载 储
能装置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
适用于车载驱动系统的最大工作电压是B级电压的 电动汽车(M和N类车型均适用) 18384.1-2015
GB/T
E3 第 2 部 分 : 功 能 安
全和故障防护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
适用于车载驱动系统的最大工作电压是B级电压的 电动汽车(M和N类车型均适用) 18384.2-2015

新版39号令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则检验项目标准介绍

新版39号令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则检验项目标准介绍


2009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号
适用范围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
E3
GB/T 18384.1- 适用于车载驱动系统的最大工作电压是B级电压的电动
1部分:车载储能装
2015
汽车(M和N类车型均适用)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
E3
GB/T 18384.2- 适用于车载驱动系统的最大工作电压是B级电压的电动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名称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
电动汽车远程 技术规范 第2部分:车载终端
18 服务与管理系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
统技术规范 技术规范 第3部分:通讯协议
及数据格式
标准号 GB/T 32960.2-
2016
GB/T 32960.32016
备注
车用超级电容器
QC/T 741-2014
储能装置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
6.5工况循环寿命结合整车可靠性标准
GB/T 31484-2015
(单体、模块) 求及试验方法
进行考核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及 GB/T 31485-2015 6.2.8、6.3.8针刺试验暂不执行
试验方法 1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 GB/T 31486-2015
E1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 电池安全要求及试 验方法
GBT 314852015
适用于装载在电动汽车上的锂离子蓄电池和金属氢化 物镍蓄电池单体和模块,其他类型蓄电池参照执行
E1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 电池电性能要求及 试验方法
GBT 314862015

新能源汽车的政策法规和市场准入要求

新能源汽车的政策法规和市场准入要求

新能源汽车的政策法规和市场准入要求随着环境污染和能源危机的日益突出,新能源汽车作为传统汽车替代品逐渐成为全球汽车行业的热门话题。

为了推动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和市场准入要求。

本文将就新能源汽车的政策法规和市场准入要求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政策法规1. 财政补贴政策为了刺激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很多国家都相继出台了财政补贴政策。

这些政策覆盖了购车补贴、免税政策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等方面。

例如,中国政府实施了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对购车者给予一定的补贴金额,促进了新能源汽车的销售和普及。

2. 环保排放标准为了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对环境的污染,各国都制定了严格的环保排放标准。

新能源汽车通常具备零排放或者较低排放的特点,在环保排放标准方面有一定的优势。

各国政府通常对新能源汽车给予了更加宽松的排放标准,以鼓励企业和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

3. 内部配额制度为了推动新能源汽车的发展,一些国家制定了内部配额制度,要求汽车制造商在销售的总量中必须包含一定比例的新能源汽车。

这意味着汽车制造商需要加大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和生产力度,以满足政府的要求。

例如,中国政府实施了新能源汽车积分制度,要求汽车制造商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必须达到一定的新能源汽车积分要求。

二、市场准入要求1. 技术标准要求新能源汽车为了满足消费者对于节能环保的需求,通常具备先进的技术水平。

因此,市场准入要求通常会对新能源汽车的技术标准进行规定。

这保证了新能源汽车具备较高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持续性。

2.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新能源汽车的发展离不开充电基础设施的支持。

市场准入要求通常会对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提出要求,以确保新能源汽车能够方便快捷地进行充电。

这些要求包括充电桩的数量、充电速度和充电服务的提供等。

3. 测试认证要求为了保证新能源汽车的质量和性能,市场准入要求通常会对新能源汽车进行测试认证。

这些测试认证主要包括碰撞测试、电池安全性测试和节能性能测试等。

动力电池准入方案

动力电池准入方案

动力电池准入方案1. 引言动力电池是电动车辆的核心组成部分,其质量和性能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电动车辆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性。

为了保障动力电池的质量和可靠性,制定一套准入方案来管理动力电池的生产和销售是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介绍一套动力电池准入的方案,以确保动力电池的质量和性能达到规定的标准。

2. 动力电池准入标准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了一套动力电池准入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化学成分动力电池中的正负极材料及电解液的化学成分需要符合相关标准。

正负极材料需要具备高能量密度、持续稳定的充放电性能,而电解液需要具备足够的离子传导性能和稳定的化学性质。

2.2 容量和能量密度动力电池的容量和能量密度是评估其性能的重要指标。

制定了相应的容量和能量密度的下限,以确保动力电池具备足够的续航能力和动力输出。

2.3 循环寿命循环寿命是指动力电池经过多少次充放电循环后,其容量降低到初始容量的一定比例。

制定了相应的循环寿命要求,以保证动力电池在一定使用寿命范围内能够保持较高的容量。

2.4 安全性能动力电池的安全性能是特别重要的,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性能测试,包括过充、过放、高温、短路等极端条件下的安全性能测试,以确保动力电池在各种极端情况下都能保持安全可靠的运行。

3. 动力电池准入测试为了验证动力电池是否符合准入标准,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准入测试。

下面列举了部分常见的准入测试项目:3.1 化学成分分析通过化学成分分析,验证动力电池中正负极材料和电解液的化学成分是否符合要求。

3.2 循环寿命测试对动力电池进行多次充放电循环测试,记录其容量变化,验证其循环寿命是否符合要求。

3.3 容量和能量密度测试通过计算动力电池的实际容量和能量密度,验证其是否符合准入标准。

3.4 安全性能测试对动力电池进行一系列的安全性能测试,包括过充、过放、高温、短路等测试,以验证其在极端条件下的安全性能。

4. 动力电池准入管理流程为了实施动力电池准入管理,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流程。

新能源汽车法规

新能源汽车法规

新能源汽车法规新能源汽车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我国已制定《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对新能源汽车的生产、研发、检测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这一规则,新能源汽车发展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技术阶段。

2. 新能源汽车准入制度:针对新能源汽车的市场准入、产品质量和安全等方面,我国将出台更为明确的准入制度。

这一制度将对不同类型的新能源汽车的开发和运营给予更为明确的规定,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和提高产业竞争力。

3. 车辆销售法规:针对新能源汽车的销售、售后服务等方面,我国制定了相关法规,要求新能源汽车销售商具备一定的资质,并确保消费者在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过程中享受到优质服务。

4. 运输行业法规:针对新能源汽车在运输行业的应用,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如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等领域的推广应用,以及相关补贴、优惠政策等。

5. 充电设施建设法规:为支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明确充电设施的建设标准、安全要求等,并为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提供政策支持。

6. 补贴和优惠政策:为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补贴和优惠政策,如购置补贴、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降低消费者购车成本。

7. 废旧电池回收法规:为规范废旧电池的回收利用,我国出台了相关法规,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完善的废旧电池回收体系,确保环境安全。

8. 监管和监测法规:为确保新能源汽车的安全、环保等方面达到要求,我国建立了严格的监管和监测体系,出台了相关法规,对新能源汽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全程监控。

以上内容根据现有资料整理,随着新能源汽车产业的不断发展,相关法规也将不断完善。

在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同时,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法规建设,以确保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附件1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9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5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3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
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企业需重新申请。

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信部44号文) 2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信部44号文) 2

新能源汽车生产许可证属于工信部管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第五条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产品。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聘任有关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负责确定和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的技术阶段,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建议。

第七条对处于不同技术阶段的产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起步期产品只能进行小批量生产,且只在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进行示范运行,并对全部产品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Word最新版)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Word最新版)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通过整理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相关文档,渴望对大家有所扶植,感谢观看!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序号准入审查要求一生产实力1*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平安所必需的生产设备设施。

应具备专用充电设备,数量应能保证产品充电须要。

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应能保证产品加氢须要。

应建立充分的平安生产管理措施、人员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措施。

2* 应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文件要求完成项目建设。

其中,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中要求建设发动机生产条件的整车生产企业,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时,应具备发动机的生产实力,至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的发动机总成装配线及发动机试验台架。

曲轴、凸轮轴、连杆可托付加工。

二产品生产一样性保证实力 3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至少应建立产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统,应对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限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总成,以及整车配置、出厂检测数据等进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4 针对全部原材料、常规部件、车载能源系统及其他电器系统部件、软件及服务等供方,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定供方及其产品评价标准、选购技术协议、产品验证规范,对供方及其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平安性。

应保留对供方及其产品的评价、选择、管理记录。

5* 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设备和协助检具,检验项目覆盖整车主要技术特性参数、主要零部件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对平安、环保、节能等法规符合性、顾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项目要求应特殊关注,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实力一样。

进货检验可利用供方、外部机构的检验实力。

应具备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驱动系统的电气性能与平安、温度、储氢系统平安等项目的检验设备以及整车平安检测线。

39号文-新能源准入审查条件

39号文-新能源准入审查条件

附件1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17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8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编制说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的要求,引导规范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组织研究制定了《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现将编制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背景新能源汽车是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汽车动力蓄电池是直接关系到汽车尤其是新能源汽车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核心零部件。

汽车动力蓄电池在安全性、可靠性、一致性、环境适应性等方面的要求远高于普通蓄电池,因此,应对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提出不同于普通蓄电池生产企业的要求和条件。

当前,我国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存在生产企业数量过多、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等突出问题。

截止到2014年12月,《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已有近150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1600余款产品,累计总产量不足16万辆,但涉及动力蓄电池配套生产企业却有177家。

且多数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缺乏研发基础和保障一致性的生产工艺,在生产、技术、管理、人才等方面的能力也需进一步提升。

整个行业已初步呈现出了散乱的发展局面,制约了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动力蓄电池行业发展亟需予以引导和规范。

二、制定目的、原则、思路对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拟采取公告管理的方式,加强对汽车动力蓄电池产业发展的引导和规范,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行业技术不断进步和规模化发展。

《规范条件》的制定以引导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规模化发展、鼓励企业做优做强为原则,着重加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目标与动力蓄电池产业发展水平的有效衔接,重点突出动力蓄电池的安全性和生产一致性。

按照企业自愿申请、政府服务行业的思路,建立动态的行业管理公告,促进动力蓄电池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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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铅酸类蓄电池作为动力蓄电池的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不属于新能源汽车。

(五)新能源汽车所装用的汽车动力蓄电池(包括超级电容器)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均应满足《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22号公告)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附件2《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清单》自2016年7月1日开始施行,所有新申报产品及变更扩展产品应符合附件2的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登录《公告》的产品应符合附件2的要求。

自2018年1月1日起,新申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所装用的汽车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均应满足《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22号公告)的要求。

对于同一型号的动力蓄电池产品(单体或模块),如因测试方法不同而导致电池容量等参数不同的,由企业提供说明文件,经检测机构就相关项目进行比对测试,确认后重新出具完整的强制性检测报告,对相关参数进行变更。

每种型号的动力蓄电池产品的参数变更仅限一次。

动力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集成测试能力(包括制动回馈功能测试能力)、电子电控系统功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盐雾等)测试能力、通讯系统模拟测试能力、控制软件分析测试能力、硬件在环测试能力、单个箱体的动力蓄电池(超级电容器)包性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等)测试能力、电子电器件的电气性能基本测试能力、高压电安全测试能力。

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经销商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整车和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

应建立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与有关各方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顺利实施。

2.对申请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的企业进行审查时,应对相应的汽车动力蓄电池(包括超级电容器)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进行延伸审查,原则上应进行现场考核。

对于已通过延伸审查的汽车动力蓄电池(包括超级电容器)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不重复进行审查。

对汽车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进行延伸审查时,《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22号公告)的所有要求均需符合,本附件第5条方可判为符合。

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来源:西安金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时间:2016/6/1 9:54:07《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一经发布就在行业内引起了广泛讨论,主要的讨论焦点在于:新国标检测标准是否过高、外资企业能否进入目录、具体执行的时间节点在哪?4月29日工信部发布了关于符合《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下文简称《补充通知》)。

《补充通知》一经发布就在行业内引起了广泛讨论,主要的讨论焦点在于:新国标检测标准是否过高、外资企业能否进入目录、具体执行的时间节点在哪?回答以上问题,我们可以先结合《补充通知》,及2015年3月发布的《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公告、2015年4月发布的关于开展符合《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三份文件进行分析,梳理一下电池目录的申请流程。

补充通知发布后,并未提到具体的申请流程,这让一些未申请过电池目录的企业一时感到无从入手,其实结合以上三份文件,思路就会很清晰。

不论是已进入公告的单体企业还是未列入公告的单体和系统企业,主要流程都是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根据申请产品不同类型,对其典型产品按照GB/T 31484-2015、G B/T、31485-2015、GB/T 31486-2015、GB/T 31467.1-2015、GB/T 31467.2-2015、GB/T 31467.3-2015和Q C/T 741-2014七项标准,到具有动力蓄电池检测资质机构处进行相应检测,获得检测报告;第二,在获得检测报告后,可登陆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管理系统按照要求进行企业、产品等信息填报;第三,在进行网络申请的同时,可根据《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进行相关的纸质材料准备,并将纸质文件送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第四,通过初审企业应寄送一份正式纸质文件到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此外,在《补充通知》中出现了一个新名词“典型产品”,记者采访工信部装备工业司了解到,所谓典型产品其实是企业自己确定的,一般为销量最大的产品。

另外,针对“具有动力蓄电池检测资质机构”,记者也向工信部进行了咨询,得到的回答是到具有动力蓄电池检测资质机构处检测就可以,没有限定要求。

记者通过查询了解到,我国具有动力蓄电池检测资质机构主要有863电动车重大专项动力电池测试中心、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北方汽车质量监督检验鉴定试验所、北京201所、天津十八所等机构。

1、新国标检测标准是否过高?针对新国标检测标准是否过高这一问题,记者采访过多家企业,以及相关检测机构的领导,得到的答案莫衷一是。

有些企业认为,针刺、过充等标准过高,甚至高于世界标准水平,根据目前电池企业的水平,几乎没有企业能通过检测;而有些企业认为,新国标是可以接受的,可以通过适当降低能量密度,来满足相应安全检测,调整起来难度并不大。

相关领导也谈到,标准的制定一定是有梯度的,不可能把所有企业都屏蔽在外,也不可能让所有企业都进来,这样才有利于形成良性循环,让企业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对于这一问题的争议,或许可以从一则通知中得到一些答案。

日前,在中汽中心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管理系统网站页面上,发布了申报《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第四批)通知,表示工信部要在近期启动《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第四批)企业材料审查工作。

据此可以判断,已经有电池企业提交了申请,也就意味着已经有电池企业通过了《补充通知》中提到的七项新国标检测。

2、外资企业能申请进入目录吗?由于很多主流整车厂都与外资企业如三星、LG有合作关系,有的甚至所有的电芯来源都来自于这些外资企业,因此,对于外资企业能否进入电池目录,不但这些电池企业自己关心,整车企业也非常关注。

其实,外资企业也可以申请进入目录,只要满足相关的企业要求、生产条件、技术能力、产品要求及售后服务要求,具体申请流程和国内企业一样。

具体来讲,外资企业需要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也就是要在中国投资建厂,即可和国内企业一样进行申请。

此前,相关领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虽然对本土电池企业有呵护之心,但是还要本着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满足公告条件的企业都可以申请进入目录。

3、具体执行的时间节点在哪?除了以上两个问题,行业内比较关注的问题还有时间节点,似乎有了最后通牒才能更有干劲,抓紧着手准备。

对于已列入公告的单体企业,需要按照《补充通知》中的产品检测标准进行检测,并于2016年6月底前提交具有动力蓄电池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逾期未提交的撤销公告资格。

未列入公告的单体和系统企业,并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定。

但是,第四批电池目录的申请通知已经发布,申请截止时间为5月31日,在5月31日之前没有提交材料的企业,可能无缘进入第四批电池目录。

此外,根据媒体披露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修订草案中要求,7月1日以后,申请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的车型使用的电池必须在目录之内,据此可以判断,在7月1日之前进入电池目录的企业会更有市场竞争优势。

动力电池来源:西安金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时间:2016/5/31 10:20:12高速发展的中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市场将迎来新国标,规则的变化将影响不达标电池企业及搭载这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业内人士分析,新规则或将改变竞争格局,此前占较大市场份额的三星、LG 等海外动力电池巨头将失去部分市场,具有竞争优势的国产动力电池企业将从中受益。

据悉,工信部正在修订《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预计最早第三季度将出台。

新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动力蓄电池检测要通过《汽车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延伸检查要求》,否则搭载该电池的新能源车辆将无法进入推广目录、无法获得补贴。

新标准拟在一年后的2017年7月1日全面执行。

该征求意见稿是针对2009年发布的工信部44号文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作出的修订,其中明确要求动力蓄电池检测要通过《汽车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延伸检查要求》,否则使用该电池的新能源车辆无法进入推广目录获得补贴。

新国标有新要求据悉,《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将设立动力电池新国标。

其中新增对电池方面的要求值得相关企业关注。

未来若通过并正式实施,将影响动力电池现有格局。

据最新征求意见稿,装用的动力蓄电池(包括超级电容器)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必须满足《汽车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延伸检查要求》。

已通过延伸检查的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不需重复检查。

延伸检查要求与《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中的要求一致,除了生产规模等方面要求,还需达到2015年发布电池新国标。

在技术上,新国标的影响体现在两方面。

首先,此前因延伸检查要求和《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一致,业内以为已经进入目录的企业可以幸免,但事实并非如此。

工信部要求已经进入公告的企业也必须重新检测,“已列入公告的单体企业,应按照GB/T 31484-2015、GB/T 31485-2015和GB/T 31486-20 15三项标准要求,对典型产品进行重新检测,并于2016年6月底前提交具有动力蓄电池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逾期未提交的撤销公告资格。

”其次,未列入公告的单体和系统企业要求更为严格,“在申报《规范条件》时,应按附件所列标准要求对典型产品进行检测,并提供具有动力蓄电池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采用未列入目录企业单体产品的系统企业申报时,需同时提交具有动力蓄电池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单体产品检测报告。

”动力电池新国标强制执行各界众说纷纭目前,我国共有150余家电池企业,进入前三批单体目录的电池企业有25家,不论是否进入目录,这些企业都要根据新国标进行技术调整。

针对动力蓄电池新国标的强制执行,CATL、比克、普莱德、波士顿等多家电池企业均表示,执行电池新国标整体具有积极意义。

一方面,由于政策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支持,动力蓄电池领域利润凸显,近几年来进入电池领域的企业大量增长。

同时,前政策相对宽松,标准体系不健全,使得大批电池企业野蛮生长,产品水平良莠不齐,劣质低价产品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为新能源汽车埋下了安全隐患。

另一方面,随着技术水平的发展,原有的标准也不能完全适应技术发展,通过执行相对更严格、更高的电池标准,能够鼓励企业致力于技术研发,将技术不达标的企业清扫出局,从而达到引导技术进步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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