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的概念和种类-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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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分类及定义

保证的分类及定义

保证的分类及定义
一、保证的分类
1、根据保证担保的类型,可将保证分为质押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履约保证和重大违约保证等。

2、根据保证人的身份可将保证分为法定保证、保证公司保证和个人保证等。

二、保证的定义
1、质押保证:质押保证是指由一方(保证人)给另一方(债权人)提供财产作为担保,也就是把某种财产投入债权人的保管,以便债权人在保证人违约时,可以把押物作抵偿或强制履约,以达到保护债权人权益的目的。

2、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一方(保证人)对另一方(债权人)的债权连带地承担责任,无论是当事人之间的债权是否成立,保证人都带有连带责任,不仅承担本债务的偿还义务,还承担他人债务的偿还义务。

3、履约保证:履约保证是指一方(保证人)在另一方(债权人)提出履约要求时,做出承诺,保证清偿全部债务或部分债务,以挽救债权人的损失。

4、重大违约保证:重大违约保证是指一方(保证人)对另一方(债权人)的债权,在违反债务的行为严重影响执行实施的情况下,承诺立即支付全部债务或部分债务,以挽救债权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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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种类和设立有哪些方式

保证的种类和设立有哪些方式

保证的种类和设⽴有哪些⽅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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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种类和设⽴有哪些⽅式
⼀、保证的种类:
1、⼀般保证
⼀般保证是指保证⼈与债权⼈约定,当债务⼈不能履⾏债务时,由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为。

2、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与债权⼈约定,保证⼈与债务⼈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

⼆、保证的设⽴⽅式: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的书⾯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民法典》
第六百⼋⼗五条【保证合同形式】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的书⾯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单⽅以书⾯形式向债权⼈作出保证,债权⼈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

第六百⼋⼗六条【保证⽅式】保证的⽅式包括⼀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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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概念,特征

保证的概念,特征

保证的概念、特征《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一)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1、保证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保证须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可成立。

凡仅由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保证,不是民法上的普通保证。

如票据法上的保证,即使有保证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2、保证是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保证是双方约定由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所以保证人只能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就是说被保证人只能是保证当事人以外的人。

保证人与被担保履行债务的债务人不能是一人,因此,凡对自己的行为所作的保证,都不属于担保法上的保证。

3、保证是约定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的保证是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生效要件。

因此,凡不能发生保证人保证债务,或不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负担保证债务的保证,均不是担保法上的保证。

(二)保证的特征保证具有以下五个特征:1、保证具有从属性保证与所担保的债形成主从关系,保证之债是一种从债,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债务是主债务的从债务。

保证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证的存在从属于主债。

保证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存在前提,保证债务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存在前提。

在一般情况下,保证合同的订立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基础和前提的,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先订立保证合同,而后订立主合同,但不论在何种情况下,只有主债务有效存在,保证债务才能有效存在。

(2)保证的范围与强度从属于主债。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保证人担保的债权范围,但双方约定保证债务的范围与强度不得大于或强于主债务。

保证的理解与适用

保证的理解与适用

保证的理解与适用站长王勤伟一、保证和保证人(一)保证的涵义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对这个概念,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1.保证是一种以合同关系为基础的担保方式,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须保证人和债权人双方的意思一致方能成立,因此而成就的协议称为保证合同。

2.保证合同是一种单务合同,保证人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债权人不负对待给付义务,因此,保证合同又是无偿合同。

3.保证是就主债务的履行负担保义务的行为,是一种代偿行为,这是保证的本质涵义。

保证合同的发生就是为了保证主债务关系的顺利终止;保证人身份的设定就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4.保证合同是从合同。

根据有关主从关系,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所谓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所谓从合同,就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

保证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的关系,便是典型的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

保证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它的附属性,即它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与生效为前提。

(二)保证人1.保证人的资格保证人的资格,即保证人的条件,是指民事主体成为保证人所应当具备的行为能力和清偿债务的能力。

保证人作为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负有代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义务,应当具有行为能力和清偿债务的能力。

2.保证人的范围《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镇、街道及村办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在保证人的范围中,法律还规定了几种例外:(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保证定义法律规定(3篇)

保证定义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证”一词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具有广泛的应用,涉及合同法、担保法、刑法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出发,对“保证”的定义进行详细阐述,并分析其在不同法律领域中的具体表现。

二、保证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

具体来说,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其他责任的行为。

三、保证在合同法中的表现1. 合同法中的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百八十一条对保证作出了规定:“当事人约定保证债务的,应当依法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保证债务的履行,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

”在合同法中,保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一般保证: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

(2)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同时要求保证人和债务人履行债务。

(3)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

2. 合同法中的保证责任(1)保证人责任:保证人应当履行保证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其他责任。

(2)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保证在担保法中的表现1. 担保法中的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保证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证的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保证期间: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成立之日起计算。

(3)保证的效力:保证具有法律效力,保证人应当履行保证合同约定的义务。

2. 担保法中的保证责任(1)保证人责任:保证人应当履行保证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其他责任。

(2)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保证在刑法中的表现1. 刑法中的保证在刑法中,保证主要表现为对保证人追究刑事责任。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债的担保(保证、定金)重点知识点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债的担保(保证、定金)重点知识点

债的担保概述「一般担保」指债务人以自己全部财产(即责任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

「特别担保」1.典型担保(1)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权。

(2)人的担保:保证。

(3)金钱担保:定金。

(4)反担保:是对于担保人追偿权的担保。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注意】保证和定金,作为债的担保,是债权性质的担保。

2.非典型担保(1)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2)保兑仓交易、让与担保。

(3)所有权保留、有追索权保理。

保证制度概述「保证人」1.可以担当保证人的范围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均可以担任保证人,并且不以民事主体具有完全的代偿能力为必要条件。

2.不可以担当保证人的范围(1)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3)法人分支机构不得作为保证人。

但法人的分支机构取得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保证债务的内容」1.保证债务(保证责任)的内容(1)代为履行:在债务人不对债权人履行非金钱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代为履行。

(2)赔偿责任:不能代为履行,或按照约定不代为履行的,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

2.保证责任的范围(1)有限保证。

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范围有明确约定的,保证人仅对约定范围内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无限保证。

未约定保证范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人须对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保证责任。

3.订立保证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时保证人的责任(1)保证人可以免责的情形:主合同当事人(主合同债权人、债务人两方)串通骗保的,保证人免责;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欺诈、胁迫保证人的,保证人免责;主合同债务人一方欺诈、胁迫保证人,且债权人知情的,保证人免责。

(2)保证人不可以免责的情形: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民法学中保证的名词解释

民法学中保证的名词解释

民法学中保证的名词解释保证是民法学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合同法、债务法等多个领域。

在民事关系中,保证是指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或履行义务的方式。

本文将围绕保证的名词解释展开探讨,从保证的概念、种类、特点以及在实践中的应用等方面进行阐述,旨在深入了解民法学中保证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实际运用。

首先,保证的概念是理解保证这一概念的重要基础。

保证是指一个人(保证人)对另一人(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责任,以保证债务人履行其债务。

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建立了特殊的法律关系,保证人通过提供担保或履行义务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保证作为合同法中的一种约束力制度,其核心是信任和责任。

其次,保证包括多种形式,常见的有合同保证和法定保证。

合同保证是保证人与债务人通过合同协议确定保证关系,保证人通过合同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责任。

法定保证是在法律上规定的保证形式,不需要债务人和保证人达成特定的协议,而是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的主要特点有三个方面。

首先,保证是从一个人的财产中补偿债务,即保证人自愿承担责任,通过提供财产或者履行义务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其次,保证是一种附随于债务的法律关系,保证人的责任主要依赖债务人的履行情况。

最后,保证的不可撤销性决定了保证人一旦作出保证,就无法单方面解除。

在实践中,保证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在金融业中,保证作为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经常被用于贷款、信用证等业务中,以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应有的权益。

在商业交易中,保证可以用于确保买方能够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同时也可以增强合作双方之间的互信。

此外,保证也适用于工程建设、房地产等领域,以保证工程进展顺利或者确保房屋质量合格。

然而,保证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保证的限制条件和责任承担方式有时候不够明确,容易引发纠纷和争议。

其次,保证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导致保证人承担过大的责任,需要在实践中加以充分考虑和规范。

此外,保证的执行力度和效果也需要加强,以确保保证制度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法考中关于保证的题

法考中关于保证的题

法考中关于保证的题
法考中关于保证的题目包括:
1. 保证人的法律地位及责任:例如保证人在担保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承担的责任。

2. 不可撤销保证:例如保证合同中有关不可撤销保证的约定,即保证人无论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都必须履行保证义务。

3. 保证的方式和形式:例如保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也可以由担保合同或债权凭证等方式进行保证。

4. 债务履行保证:例如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承诺在债务履行期限内履行保证义务,以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

5. 追偿权的保全和行使:例如保证人在债务人违约时有权追偿,可以通过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或提起诉讼等方式行使追偿权。

6. 保证合同的效力及变更:例如保证合同应符合法律的要求,当保证合同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应经过各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变更手续。

7. 保证的转移:例如当债权转移时,保证权也可以随债权的转让而转移,但保证人应同意债权转让事宜。

8. 保证的终止和解除:例如保证合同的履行完成后,或保证人与债权人协商同意解除保证等情况,保证合同可以终止或解除。

这些题目会涉及到保证的基本概念、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保证的效力、保证的种类和形式等方面的内容。

民法中的担保与保证

民法中的担保与保证

民法中的担保与保证担保与保证是民法中重要的法律概念,在经济活动中起到了保护权益和促进交易的作用。

本文将从定义、特点、分类和法律效力等方面对担保与保证进行详细介绍。

一、定义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了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的财产或实施一定行为的方式。

保证是指保证人为了保证被保证人履行合同债务,与债权人订立的合同。

二、特点1. 目的性:担保与保证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务人的履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 自愿性:担保与保证需要债务人或第三人自愿提供担保或保证。

没有自愿性的情况下,担保与保证无效。

3. 附属性:担保与保证是与主债务紧密相关的,主债务失效则担保与保证失效。

三、分类1. 按是否提供财产可分为实物担保和非物担保。

实物担保是指提供物质财产作为担保,如抵押担保;非物担保则是提供无形财产或实施特定行为作为担保,如保证担保。

2. 按是否明示可分为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

明示担保是在合同中明确写明的,如保证合同;默示担保则是根据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推定的,如合同中的履约担保。

四、法律效力1. 担保的法律效力:担保一般需经公证或合同约定,并应当登记备案。

法律规定了对提供担保财产的保护和清偿顺序。

2. 保证的法律效力:保证一般是书面形式,需明确约定被保证人、保证期限、保证内容等。

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当被保证人不能履约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追偿。

3. 滥用与剥夺对抗原则:民法中规定了滥用担保和保证权利的情形,如保证人的限制。

此外,债权人滥用权利或强制执行可能面临剥夺对抗的情况。

总结:担保与保证作为民法中的重要制度,为经济活动提供了保障和信任。

在实际应用中,债务人、债权人和担保人都应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和信任。

同时,法律对滥用担保和保证权利的行为作出了规定,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通过深入理解担保与保证的定义、特点、分类和法律效力,可以更好地应对相关法律问题,保护自身权益。

法考民法保证制度考点

法考民法保证制度考点

法考民法保证制度考点债的保证包括人的担保(保证)、物的担保(抵押权等)以及金钱担保(定金)。

保证部分的命题范围主要集中于保证方式与保证期间,属于民法的黄金考点,每年分值在10分左右,考生应全面掌握。

一、保证方式这一部分的命题主要集中在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考生应当掌握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特征,特别是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特别约定时,《民法典》规定成立一般保证,与原《担保法》截然相反,这是保证方式的考查重点。

除此之外,考生还应当掌握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1.一般保证(1)识别与认定:①若双方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②若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也应认定为一般保证,这是民法典与原《担保法》的截然相反之处。

(2)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一般保证中,债务人到期不履约,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有权拒绝的权利。

但在下列四种情形下,该权利丧失:①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②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③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④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该权利。

(3)诉讼地位安排:例如《民间借贷案件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2.连带责任保证(1)识别与认定: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一旦债务人到期不偿还债务,债权人既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还可一并要求债务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产生方式只有一种,即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2)诉讼地位安排:例如《民间借贷案件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有哪些主要的种类

保证有哪些主要的种类

保证有哪些主要的种类在现实⽣活与⼯作中,我们都知道保证有不同的种类,那么,究竟保证有哪些⽐较主要的种类呢?保证⽅式⼜有哪些呢?如果您对此也感到⼗分困惑的话,那就看看下⾯由店铺的⼩编针对这⼀问题为您搜集整理的相关资料吧。

保证有哪些主要的种类(⼀)⼀般保证;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不能履⾏债务时,由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为⼀般保证。

⼀般保证的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财产依法强制执⾏仍不能履⾏债务前,对债权⼈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的,保证⼈不得⾏使前款规定的权利:(1)债务⼈住所变更,致使债权⼈要求其履⾏债务发⽣重⼤困难的;(2)⼈民法院受理债务⼈破产案件,中⽌执⾏程序的;(3)保证⼈以书⾯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与债务⼈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期届满没有履⾏债务的,债权⼈可以要求债务⼈履⾏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的种类(⼀)、依据保证⼈在保证关系中的地位划分为:⼀般保证和特别保证。

1、⼀般保证是指,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不履⾏债务时,由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2、特别保证是指,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由债务⼈和保证⼈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以上两种保证的最⼤区别是:保证⼈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权)。

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不能履⾏债务时,由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为⼀般保证。

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与债务⼈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对债务⼈的注册资⾦提供保证的,债务⼈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的,保证⼈在注册资⾦不⾜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依据保证⼈的⼈数划分为: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1、单独保证是指,只有⼀个保证⼈担保同⼀债权的保证。

2015政法干警民法学考点保证的概念和特征实战演练

2015政法干警民法学考点保证的概念和特征实战演练

2015政法干警民法学考点保证的概念和特征实战演练来源:宁夏中公教育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备考工作已经拉开帷幕,今天,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大家带来2015政法干警民法学考点保证的概念和特征实战演练,希望帮助大家顺利通关政法干警考试。

一、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这里的第三人称为保证人;债权人既是主合同的债权人,又是保证合同的债权人。

“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称为保证责任。

二、保证的特征保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附从性。

保证的附从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成立上的附从性。

保证以主合同的成立为前提,于其存续中附从于主合同。

保证虽对将来或附条件的合同也可成立,但这并非附从性原则的例外。

其次,范围和强度上的附从性。

由保证的目的所决定,保证的范围和强度原则上与主合同债务相同,不得大于或强于主合同债务。

保证债务与主合同债务毕竟属于两个债务,它们的范围和强度当然可以有差异,但是,因保证债务具有附从性,故不得超过主合同债务的范围和强度。

最后,变更、消灭上的附从性。

主债务合同消灭时,保证债务也随之消灭,例如,主债务因主合同解除而消灭、因适当履行而消灭时,保证债务也随之消灭。

主合同债务变更时,保证债务一般随之变更,但不得增加其范围和强度。

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独立性。

保证债务虽附从于主合同债务,但并非主合同债务的一部分,而是另一个独立的债务,在附从主合同债务的范围内有独立性。

因此,保证合同可以约定保证债务仅担保主合同债务的一部分,保证债务的范围和强度可以不同于主合同债务,可以有自己独立的变更或消灭原因。

此外,保证合同还可以就保证债务约定违约金。

2017法硕考研知识要点:保证

2017法硕考研知识要点:保证

2017法硕考研知识要点:保证一、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二、保证的特征保证具有以下特征:(1)保证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方式。

(2)保证属于人的担保。

(3)保证具有从属性、补充性、相对独立性和明确的目的性。

主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保证合同当然不成立或者无效。

三、保证的设定保证的设定条件包括:1.须保证人符合法定条件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除非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而进行转贷。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也不得担任保证人。

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担任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可以提供保证。

2.须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且意思表示真实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意思必须明确具体,而且必须是其本人的真实意图,而不是受欺诈或受胁迫的结果。

3.须主合同合法有效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随之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无过错的,亦不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保证人有过错的,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4.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依保证合同而设立。

保证合同内容主要包括:(1)被保证酌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属于从合同,除须具备主合同的有效成立前提条件外,保证合同本身还须具备合同的有效条件才能成立。

四、保证的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以拒绝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权利。

采用何种方式,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亦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保证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保证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保证的概念和主要内容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注意:保证的主体不是第三人(债务人),是保证人和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1、保证担保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

保证人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或公民。

下列单位不可以做保证人:(1)国家机关不得做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而进行的转贷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做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做保证人,但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3、保证人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一般保证,二是连带保证。

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保函是工程领域里应用得较多得一种担保方式,其实质是保证,是由银行开具的一种或有负债,保证人是银行。

目前保函实行的是无条件保函,也就是债务人只要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直接拿着保函向银行要求支付,这特点符合连带保证的特点。

连带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关于保证的条款

民法典关于保证的条款

民法典关于保证的条款保证是民法典中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其条款对于保护各方权益、维护交易秩序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从民法典关于保证的条款出发,探讨保证的定义、种类、效力以及相关责任等内容。

一、保证的定义和种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的实现提供担保的行为。

保证可以分为合同保证和法定保证两种形式。

1. 合同保证合同保证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的担保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保证分为连带保证和分别保证两种类型。

(1)连带保证连带保证是指债务人与保证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建立保证关系,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债务人或保证人追偿,保证人对债权人的追偿请求享有抗辩权利。

(2)分别保证分别保证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独立责任,债权人只能向保证人追偿。

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独立责任,与债务人的债务不存在直接连带关系。

2. 法定保证法定保证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特定债务设立的保证。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定保证主要包括法定代理人的保证、公证保证和金融保证等。

二、保证的效力保证的效力是指保证行为对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的效力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 保证的效力范围保证的效力范围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保证的效力范围包括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债权人的追偿权利以及债务人的履行义务等。

2. 保证的效力条件保证的效力条件是指保证行为产生效力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的效力条件主要包括合法性、真实性、明确性、一致性和法定形式等。

三、保证的责任保证的责任是指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债权行使和债务人的履行债务负有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证的责任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 保证人的履行责任保证人对债权人的追偿请求享有抗辩权利,即保证人可以对债权人主张免责事由。

同时,保证人还应当履行保证债务的义务,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其应得的权益。

保证的概念和特征发展与协调

保证的概念和特征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一、保证的概念和特征(一)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协议。

不能做保证人的有:(1)国家机关(2)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3)法人的职能部门(4)分支机构(但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二)保证的特征:1.从属性。

保证合同所担保的是主债,保证债务是从债,其本身具有从属性。

2.补充性。

只有主债务人不履行主债,保证人才应当履行其保证债务。

3.独立性。

保证债务附从于主债,但并非主债的一部分,而是一个独立的债。

二、保证的一般规定1.保证的形式包括四种书面形式:主从合同式、主从条款式、第三人单方面的保证承诺、第三人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合同上签章。

法律规定保证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一般来说,口头保证视为不成立,但除非当事人自愿履行,法院是不能强制执行口头保证的。

2.保证的分类(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法律规定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是指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担保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否则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权利。

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担保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③担保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2)连带保证。

保证人的责任不是补充性的。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一般保证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首先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的财产不足清偿才执行保证人的财产;在连带保证当中,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3)共同保证。

包括连带共同保证和按份共同保证。

(4)最高额保证(5)其他保证的分类3.保证责任保证的有效抗辩包括:主债务的抗辩、保证人自身的抗辩。

保证人的抗辩有两种是因为时间产生的,一种是保证期间届满的抗辩,一种是诉讼时效完成的抗辩。

4.保证期间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

民法中的保证法律规定简介

民法中的保证法律规定简介

民法中的保证法律规定简介保证法是民法中的重要部分,它规定了各方在合同中的保证义务,并为合同履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下面将对民法中的保证法律规定进行简要介绍。

一、保证法的基本概念和构成要件保证是指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债务或履约行为作出担保的法律行为。

保证法的构成要件包括保证合同的订立、保证人的提供保证、债务人的债务和债务履行情况。

保证合同是保证法的核心,它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协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债务的义务。

保证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明确约定保证金额、期限和方式等。

保证人是指承担保证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保证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得以非自愿方式提供保证,否则保证无效。

债务人是指主债务人,即应当履行债务的人。

债务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若发生违约情况,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主张清偿责任。

二、保证的种类和效力民法中,保证可以分为连带保证和不可分保证。

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同一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在履行债权时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连带保证通常适用于多个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况。

不可分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同一债务分别承担部分责任,债权人在履行债权时有权向保证人要求承担其所担保部分的债务清偿责任。

保证的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保证的方式和形式。

对于书面保证合同,一般认为合同成立后即产生效力;对于口头保证或默示保证,需要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形成口头或默示的约定,方能发生效力。

三、保证的形式和限制保证可以采用担保、保证和抵押等形式。

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提供担保物的方式;保证是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履约行为作出的保证;抵押是债务人将其不动产或动产登记为债权人的担保物,并以此物权对债权进行担保。

保证法对保证的限制主要包括保证的范围、期限和方式。

保证的范围应当明确界定,不得超出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保证的期限应当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相一致;保证的方式可以是一次性履行、分期履行或连续履行等方式。

法中的保证类型

法中的保证类型

法中的保证类型在法律中,保证是指合同当事人之一(保证人)向另一方(债权人)承诺,如果债务人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债务,保证人将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在法中,保证可以分为担保保证、连带保证和保证函三种类型。

担保保证是最常见的一种保证类型。

在担保保证中,保证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一方,主要是为了增加债权人对债务的信心,确保债务的履行。

担保保证可以分为实质性担保和形式担保两种形式。

实质性担保是指保证人以自己的财产为担保,担负起由债务人未能履行而产生的债务责任。

实质性担保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

保证是指保证人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将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抵押是指债务人将财产转让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抵销债务。

质押是指债务人将财产交付给债权人保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处置该财产以偿还债务。

形式担保主要是指通过书面的形式确立保证关系。

形式担保一般使用保证函的形式进行,保证函是保证人书面向债权人表达保证意愿的一种方式。

保证函中应明确保证人的身份、保证的种类和范围、履行方式等内容。

保证函一般由保证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以确保其法律效力。

连带保证是指多个保证人为同一债务人提供联席保证,承担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连带责任。

在连带保证中,无论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保证人都有义务履行债务。

连带保证的效力需符合民法通则和相应的保证合同法律规定。

总之,法中的保证类型包括担保保证、连带保证和保证函等。

这些保证类型的出现,一方面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信任保障,另一方面也给保证人带来了一定的责任和风险。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保证类型,并明确保证的种类、范围和履行方式等内容,以维护各方的权益和利益。

【重要知识点】保证金保证-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

【重要知识点】保证金保证-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

【重要知识点】保证金保证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保证金保证:(1)保证金保证的概念。

保证金保证又称财产保,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履行法定义务和酌定义务,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

(2)保证金的数额与收取管理。

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人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1000元。

根据《规则》第90条,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可以责令交纳500元以上的保证金。

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等,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

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

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根据《规则》第102条,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取保候审义务情形的,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3)保证金的退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1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根据《解释》第124条,对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应当解除取保候审、退还保证金的,如果保证金属于其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将保证金移交人民法院,用以退赔被害人、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或者执行财产刑,剩余部分应当退还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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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
保证的概念和种类-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考生问:简述保证的概念和种类。

我们司法考试解答:
(1)概念:是指保证人(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2)种类
A.人保和物保
1、债权人放弃物保的,其他物保人在弃权范围内免责
2、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推定为连带共同抵押2、债权人放弃物保的,保证人在弃权范围内免责
3、债权人在债务到期后怠于行使致担保物毁损的,保证人在此范围内免责
4、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灭失而无代位物的,保证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5、物保合同确认无效、可撤销的,债权人有过错,保证人在担保物价值内免责1、物保、保证分别约定担保份额的为按份之债,无约定的负连带责任。

2、负连带责任的,内部份额上,若担保物价值高于主债务额的一半,推定为均额;若担保物价值低于一半,物保人份额以担保物实际价值计,余额为保证人承担。

a、反担保方式:
所谓反担保,是指在商品贸易、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经济往来中,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担保,该新设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

(a)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b)留置权不能为反担保方式,反担保产生于约定,而留置权发生于法定。

b、效力:债权人与反担保人间无合同关系,债权人不得主张对反担保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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