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之提存公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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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提存规则

公证提存规则

公证提存规则公证提存规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为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将相关证据材料交由公证机关予以保管和存储的规定。

公证提存是一种法律手段,可以用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和非司法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

下面将从公证提存的定义、适用范围、申请流程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公证提存是指当事人将相关证据材料交由公证机关保管,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公证提存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证据被篡改、丢失或损毁,以及避免争议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公证提存的证据材料可以是各类书面文件、录音录像资料、电子数据等,但不包括违法、违禁品或者无法公证的物品。

公证提存适用范围广泛,包括民事、商事、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

在民事领域,公证提存常常用于合同、协议、遗嘱等重要文件的保管;在商事领域,公证提存可以用于商业秘密、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刑事领域,公证提存可以用于存储违法犯罪的证据材料;在行政领域,公证提存可以用于存储政府文件、行政决定等重要资料。

申请公证提存的流程相对简单。

首先,当事人需要准备好要提存的证据材料,并将其整理齐全;其次,当事人需要前往当地的公证机关进行申请,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最后,公证机关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决定是否受理提存申请。

一旦申请获得受理,公证机关将会对证据材料进行保管,并开具公证书,证明提存事实和提存文件的基本情况。

在申请公证提存时,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当事人应当确保证据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得伪造、篡改或者损毁证据;其次,当事人应当在公证提存申请表格中详细描述证据材料的内容、来源、用途等信息;此外,当事人还应当支付相应的公证费用,并按照公证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和文件复印件等。

公证提存是一种保护证据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有效手段,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和重要的法律意义。

当事人在申请公证提存时,应当遵守相关的规定和注意事项,确保申请的顺利进行。

公证处提存业务流程

公证处提存业务流程

公证处提存业务流程一、业务介绍公证处提存业务是指公证处作为第三方机构,接受委托人的财产和重要文件等贵重物品,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管和管理的一项服务。

提存业务的目的是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委托物品的安全和完整。

二、业务流程1. 委托准备委托人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委托书:包括委托人的基本信息、提存物品的描述和要求等内容。

- 身份证明: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物品清单:提存物品的清单和描述,包括名称、数量、规格、照片等。

2. 咨询与申请委托人可以事先咨询公证处的工作人员,了解提存业务的相关规定和流程。

如果决定办理提存业务,委托人需到公证处办理申请,提交上述准备好的材料。

3. 鉴定与登记公证处工作人员将对提存物品进行鉴定和登记。

鉴定是为了确认物品的真实性和价值,以便后续的保管和管理。

登记是为了记录提存物品的基本信息和委托人的要求,确保后续操作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4. 存储与保管公证处将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提存物品进行存储和保管。

这包括选择合适的存放位置和设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提存物品的安全和完整。

5. 监管与管理公证处将对提存物品进行定期监管和管理。

这包括对存放环境和设施的定期检查,对提存物品的定期清点和检验,确保物品的安全和质量。

6. 业务解除委托人在需要的时候可以解除提存业务。

解除提存业务需要委托人本人到公证处办理手续,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和解除申请。

公证处将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将提存物品交还给委托人。

7. 业务结束提存业务结束后,公证处将对提存物品和相关材料进行归档和销毁。

归档是为了保留提存业务的相关记录和凭证,确保业务的可追溯性和备查性。

销毁是为了保护委托人的隐私和物品的安全,确保业务的终结。

三、注意事项1. 委托人在办理提存业务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材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材料。

2. 委托人要妥善保管提存业务的相关凭证和文件,以便日后解除或查询相关信息。

公证提存的相关法律规定

公证提存的相关法律规定

公证提存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司法实务中,当提及提存公证时,想必相当⼀部分⼈对此概念还是⽐较陌⽣的。

⽽且对于提存公证收费标准是什么,更是模糊不清。

那么公证提存收费标准究竟是如何的?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公证提存的相关法律规定公证提存是什么提存公证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债权⼈或其他受益⼈的活动。

公证提存收费标准是如何的《公证提存规则》第⼆⼗五条规定:除当事⼈另有约定外,提存费⽤由提存受领⼈承担。

提存费⽤包括:提存公证费、公告费、邮电费、保管费、评估鉴定费、代管费、拍卖变卖费、保险费,以及为保管、处理、运输提存标的物所⽀出的其他费⽤。

提存受领⼈未⽀付提存费⽤前,公证处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物。

第⼆⼗六条提存⼈可以凭⼈民法院⽣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

提存受领⼈以书⾯形式向公证处表⽰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得取回提存物。

提存⼈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

因此产⽣的费⽤由提存⼈承担。

提存⼈未⽀付提存费⽤前,公证处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

有下列情况之⼀的,当事⼈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1、债的双⽅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式给付的;2、为保护债权⼈利益,保证⼈、抵押⼈或质权⼈请求将担保物(⾦)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债务清偿期限届⾄,有下列情况之⼀使债务⼈⽆法按时给付的,债务⼈可以向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从⽽消灭债务,并将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给债权⼈。

1、债权⼈⽆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2、债权⼈不在债务履⾏地⼜不能到履⾏地受领的;3、债权⼈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不清,或⽆⾏为能⼒其法定代理⼈不清的。

可以提存的标的物包括:1、货币(含本、外币);2、有价证券、票据、提单、仓单权利证书;3、贵重物品;4、担保物(⾦)或其他替代物5、其他可以提存的标的物。

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应注意以下问题:1.当事⼈办理提存公证,应向债务履⾏地公证处申请。

如何办理提存公证

如何办理提存公证

如何办理提存公证公证提存,是指公证处通过公证程序,对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者担保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提存原因消失后交付债权人的一种提存方式。

《公证法》第12条规定,公证机构可以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办理提存事务。

根据《提存公证规则》(司法部1995年6月2日发布)第7条规定,民间借贷之债的标的物-货币和有价证券,属公证提存范围。

在民间借贷提存中,为履行还债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借款人是提存人,贷款人是提存受领人。

(1)提存公证的申请。

当贷款人出现《合同法》第101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时,借款人为了消灭借款债务,向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首先要填写公证的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①申请提存的借款人的身份的证明。

申请提存的借款人为法人的,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提存的借款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资格证明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②提交民间借贷合同。

包括借据、欠条等书面合同,或者提供据以履行还债义务的证明材料。

③提供有关提存原因的证明材料。

④贷款人(即提存受领人)的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⑤提存标的物-货币的种类、数量或者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等明细表。

⑥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从其他材料。

借款人申请公证提存,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关提出提存公证申请。

提存公证管辖有两种情况:一是向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二是向债务履行地申办提存公证有困难的,可向债务人住所地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

(2)提存公证的受理。

借款人申请提存,同事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受理:①借款人对贷款人负有还债义务,且债务合法、有效、到期。

;②贷款人出现《合同法》第101条规定的原因;③申请提存属于接受申请的公证处管辖;④所提供的材料齐全。

借款人申请提存符合上述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同时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

提存公证规则

提存公证规则

提存公证规则【法规类别】公证业务【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38号【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日期】1995.06.02【实施日期】1995.06.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38号)《提存公证规则》已经1995年5月16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萧扬一九九五年六月二日提存公证规则第一条为维护经济流转秩序,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保证提存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

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第三条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存或提存人取回提存标的的,不具有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或在债务履行地申办提存公证有困难的,可由担保人住所地或债务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一)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二)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当事人申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提存人所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

公证提存的条件

公证提存的条件

公证提存的条件公证提存是指当事人将某份文件或财产交由公证机关保管,并由公证机关出具保管证明。

公证提存具有保全证据、确保权益、维护公正等功能,被广泛应用于民事、商事、刑事等各个领域。

公证提存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事人身份条件:公证提存必须由合法的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自然人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或相关证明文件。

二、提存文件或财产的合法性:当事人提存的文件或财产必须合法。

对于文件,公证机关会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确保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对于财产,公证机关会对其来源进行核查,确保财产的合法性。

三、提存事由的合法性:当事人提存的事由必须合法。

公证机关不会受理违法、违反道德伦理的事由。

例如,当事人不能以提存的方式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责任或者进行其他不当的目的。

四、提存的必要性:当事人提存的文件或财产必须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公证机关对当事人提存的事由进行审查,确保提存的文件或财产与事实相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或价值。

五、提存申请的程序:当事人需要按照公证机关的规定提交提存申请。

通常包括填写提存申请书、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缴纳提存费用等。

公证机关会对提存申请进行审核,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办理提存手续。

六、提存的保管期限:公证机关会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具体情况确定提存的保管期限。

对于文件,保管期限一般较短,可以根据需要延长。

对于财产,保管期限一般较长,可以根据需要延长或提前解除提存。

七、提存的保管责任:公证机关对提存的文件或财产承担保管责任。

公证机关必须保证提存的文件或财产安全、完整,并按照当事人的要求提供查阅、复制等相关服务。

八、提存的解除方式: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解除提存。

解除提存可以是提前解除,也可以是到期解除。

当事人需要向公证机关提出解除申请,并按照公证机关的规定办理解除手续。

公证提存作为一种法律手段,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和证据保全措施。

提存公证规则

提存公证规则

提存公证规则
提存公证规则是指在存放款项时要求由公证机构办理的存款管理业务规则,由财政部、司法部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商发布的。

根据这些规则,存放款项不能由任何企业或个人直接
开立银行存款或定期存款,存款必须经过公证机构审查和审核,才能列入账户,受政府的
管理和监督,更有利于保护财产权和财产安全。

提存公证规则是以提高公共财政管理水平为目标,加强社会资金监管和防范风险为手段,推动提存公证工作的有效落实。

根据规则,公证机构要牢固建立公共财政及企业收支
管理监督制度,坚决杜绝财政款项的滥用、流通和挪用,建立行之有效的存款监管程序,
以免发生有关资金的违规操作;同时要求新建或改扩建的重大建设项目、重要经济投资项目,应委托公证机构审核开立新账户,由其监督财政款项的使用。

提存公证规则还提出,在公证机构审核之前,对应当履行财政款项审查要求的项目应
当经过公证机构审核,这是以提高资金管理水平为目的,是财政与司法部门和相关机构一
道努力推动提存公证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

根据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存款事宜,必须遵循
联合国有关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司法部的公证实施准则,对公证文件进行专业化、规范
化的审查和审核,努力确保存款安全和完备。

提存公证是公共财政管理中的一种重要形式,为了更好地促进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的有
效运行,在实施提存公证规则时,应把要求高于各地和行业的标准统一,以便达到财政安
全和合法性、完备性的最大程度。

各地政府也要继续加强与公证机构的配合,加大管理力度,切实做好各项业务的审核及审批工作,履行公共财政的监督职能,确保公共资源的合
理分配和安全使用。

提取提存物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提取提存物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提取提存物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债权⼈在规定期间内,具有领取提存物的请求权。

债务⼈向公证处提存合同的标的物后,债权⼈即有向公证处请求提存物的权利。

债权⼈依法向公证处提取提存物,公证处不得拒绝交付提存物。

那么提取提存物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接下来由店铺⼩编为您解答。

提取提存物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债权⼈在规定期间内,具有领取提存物的请求权。

债务⼈向公证处提存合同的标的物后,债权⼈即有向公证处请求提存物的权利。

债权⼈依法向公证处提取提存物,公证处不得拒绝交付提存物。

债权⼈向公证处提交提取提存物请求时,应当向公证处交付相应的⾝份证明、提存通知书及有关债权⽂书。

如果债权⼈不能提交相关的证明及⽂书,公证处有权拒绝其提取提存物。

在债务⼈对债权⼈提存履⾏标的后,债权⼈可以在规定期间内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对债务⼈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未履⾏债务或提供担保之前,公证处根据债务⼈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除斥期间届满,债权⼈丧失领取权,提存物归国家所有。

债权⼈领取提存物都有⼀定时间限制,该时间限制就其性质属除斥期间。

我国《合同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债权⼈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提存之⽇起5年内不⾏使⽽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后归国家所有。

”《公证程序规则》第53条第3款规定:“从提存之⽇起,超过5年⽆⼈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主财产,上交国库。

”⽽《提存公证规则》第21条规定:“从提存之⽇起,超过20年⽆⼈受领的提存物,视为⽆主财产,在公证处扣除必要费⽤后,将余额上缴国库。

”其规定的20年的除斥期间显然过长,并与上述《合同法》的规定不⼀致,因此,应修改为5年为好。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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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存公证规则》的浅见】提存公证规则

【对《提存公证规则》的浅见】提存公证规则

【对《提存公证规则》的浅见】提存公证规则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在政治经济诸方面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睹目的成绩;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战略高度提出了构建社会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需要以良好的法制环境、优质的法律服务、有力的法律保护为基础。

近年来,我国制订、修改、颁布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如《公证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使我国的法律条文更趋合理,法律体系更趋健全,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能得到有力的保障。

现行的公证办证规则是否能够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是否能够更好的为人民服务?这是摆在我们这些公证人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

下面就此问题谈一谈我个人的看法:首先据法理可知,法律及一些部门规章、规定等行为规范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种滞后性是法的特性决定的,法律及部门规章、规定虽然在制订时是具有一定的预见性,但随着社会的前进和发展,法律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内容逐渐落后于社会的发展,因此就要求不断的重复立法活动来修改和完善法律及部门规章、规定;其次,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民的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接触的新事物也越来越多,社会公众要求办理的公证事项也较以前相比有着很大的变化,要求办理公证事项的新种类层出不穷,这种需求就要求我们的有些公证办证规则要有所修改和调整;再次,公证作为防范民商事纠纷发生,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种手段,越来越受到当事人的亲睐,办理公证的人数也越来越多,其中也有一些不法之徒为了利用办理来的公证书达到自己的不法目的,在办理公证时故意提供虚假材料蒙蔽公证人员,导致错、假证,致使公证员承担原本不应承担的过错责任,为保护我们的公证人员正常的执业行为也要将有些公证办证规则进行修改和调整。

《提存公证规则》是我国司法部1995年6月2日通过政令的方式发布的,这也是全国公证人员目前办理此类公证唯一的行为准则。

《提存公证规则》发布、施行已经有十三年之久,随着《公证法》、《物权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提存公证规则》也有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必要,现就《提存公证规则》中有些条款的修改,阐述一下自己的意见和想法:《提存公证规则》第一条?为维护经济流转秩序,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保证提存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公证提存程序如何进行

公证提存程序如何进行

公证提存程序如何进⾏债务⼈于债务已届履⾏期时,将⽆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来消灭债务的,这就是所谓的提存的,⾃提存之⽇起5年内不⾏使⽽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后归国家所有。

那么提存的效⼒如何认定?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公证提存程序如何进⾏1、债务⼈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

该申请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标的物及其种类、数量,标的物受领⼈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谁为受领⼈的理由等基本内容。

此外,债务⼈应提交有关债务证据,以证明提存申请载明的提存物确系其所负债务的标的物,并还应提交有关债权⼈迟延或者⽆法向债权⼈清偿的相关证据。

对于债务⼈提交的提存申请及有关证据,提存机关应进⾏审查,以决定是否应予提存。

2、债务⼈提交提存物。

对债务⼈的提存请求经审查符合提存条件的,债务⼈应向提存机关或指定的保管⼈提交提存标的物,提存机关应予接受并进⾏妥善保管。

3、提存机关授予债务⼈提存证书。

提存机关在收取提存申请及提存物后,应向债务⼈授予提存证书。

提存证书与清偿受领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4、通知债权⼈受领提存物。

在提存时,债务⼈应附具提存通知书。

在提存后,应将提存通知书送达债权⼈。

⾄于通知的义务应由谁承担,在⽴法上有不同的规定。

各国及各地区⽴法通常规定由债务⼈通知债权⼈。

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当事⼈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1、申请⼈的⾝份证明,法⼈的法⼈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办⼈的⾝份证明;2、债之依据,如合同书、⽋债凭证、司法⽂书等;3、如是债权⼈拒绝受领或查找不到债权⼈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如要求债权⼈领取提存物的电函、通知等;4、提存受领⼈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5、交付提存物。

提存的货币可采⽤转帐、汇款⽅式交付,对不易移动的提存物应提供其名称、种类、数量等情况的清单;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店铺⼩编提醒您,债权⼈超过法律规定或者提存机关公告的领取时间⽽不领取提存物的,其权利即⾏丧失。

提存公证规则全文

提存公证规则全文

提存公证规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所提供的文书、资料、事实等进行核实,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具公证书。

公证书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被公证事项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证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证,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在公证书上注明下列事项:
(一)公证机构的名称、地址、章号;
(二)公证书编号;
(三)公证日期;
(四)公证事项的名称;
(五)公证事项的内容;
(六)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或经营场所;
(七)证明材料的来源;
(八)公证费用;
(九)公证员的签名和公证机构的印章。

第二十一条规定:公证机构应当认真审核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证明材料的来源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询问、调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其他相关物证或证人证言。

第二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
公证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公证收费标准,公示公证收费标准,并按照公证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用。

公证费用应当合理、公正。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条例》中有关公证规则的部分内容。

提存公证书(三)

提存公证书(三)

提存公证书(三)1. 提存公证书定义提存公证书是公证机关依法对提存人所做的提存行为及提存物品(包括现金、有价证券、票据、权利证书等)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法律文书。

提存,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履行其债务或担保责任,将钱款、物品等交由公证机关或法定提存机构保存,待条件成就时再由提存机关交付给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提存公证书不仅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凭证,也是债务人履行其法律义务的有效证明。

2. 提存公证的程序提存公证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申请:债务人或担保人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关提出提存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审查:公证机关对提存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提存人的身份、提存物品的性质及价值、提存的原因及条件等。

(3)受理: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公证机关受理提存申请,并通知债权人。

(4)提存:提存人按照公证机关的要求,将提存物品交付给公证机关或法定提存机构。

(5)出具公证书:公证机关在提存完成后,出具提存公证书,证明提存行为及提存物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提存公证的效力提存公证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提存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义务即视为完成,不再承担因迟延履行产生的违约责任。

(2)提存期间,提存物品产生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提存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依据。

4. 提存公证的适用范围提存公证适用于以下情形:(1)债务人无法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如债权人下落不明、拒绝受领等。

(2)债务履行需要债权人协助,但债权人拒不协助的。

(3)债务人或担保人为担保其债务履行或责任承担,需要提存物品作为担保的。

5. 提存公证的注意事项在进行提存公证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提存人必须确保提存物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提存虚假或非法物品。

(2)提存人应当按照公证机关的要求,提供完整的证明材料,确保提存申请的受理和完成。

(3)债权人应当在接到提存通知后及时受领提存物品,否则可能承担因迟延受领产生的风险。

提存公证

提存公证



而且,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 果出现纠纷,提存在公证处的资 金也可以为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执 行提供保障。 当事人若申办提存公证,应提交 材料: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债之依 据,如合同、契约、协议、借据 等;债权人拒绝受领、怠于受领 债务或查找不到债权人的证明; 交付提存标的物。

例如,李先生准备购置陈女士一 套二手房,双方约定购房款为25 万元,陈女士要求李先生先支付 购房款5万元,待转交已过户的房 地产证及钥匙时付清全部房款; 李先生则担心支付5万元后,陈女 士拒绝或拖延房产过户和钥匙交 付,便提出,先行支付的5万元找 中间人担保,对于中间人的人选 双方各持己见,最后找到公证处方在合同中约定以提 存方式给付购房款,待提存款给 付条件成熟,到公证处提取购房 款。由于办理了购房款提存公证, 李先生和陈女士解除了疑虑,保 障了房屋买卖交易的顺利进行。
提存公证如同“支付宝”给二手房 买卖加上“安全锁”


二手房买卖时,先过户还是先交房? “提存公证”来帮您。“提存公证账 户”作为经济交易中的第三方,为企 业和市民的交易加了把“安全锁”。 打个比方,提存公证业务类似网络交 易中盛行的“支付宝”,买卖双方将 钱款存放在第三方账户,只有在买家 “收货”并确认相关证照齐全的情况 下,卖家才可以从提存账户中取钱。
提存公证
一、概念

指公证机构根据债务人的申请, 依照法定程序,对债务人交付的 标的物依法进行提存,并在条件 成就时转交债权人的活动。
二、司法部《提存公证规则》 第6条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 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一)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 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二)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 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 (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当事人申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 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 提存人所附条件给付提存示的物。

提存公证细则

提存公证细则

提存公证细则一、引言提存公证是指将某些重要文件、物品或资料存放在公证机关的保险箱或保管室中,由公证机关对其进行封存,并发给当事人提存证明。

这种方式能够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在需要的时候作为法律依据使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提存公证的相关细则。

二、提存公证的条件1. 当事人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2. 提存的文件、物品或资料必须具有法定的需要保全的性质;3. 提存申请人必须具备提存的合法权益。

三、提存公证的程序1. 提存申请:申请人应向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交提存申请书,申请书应包含提存的文件、物品或资料的详细说明,必要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公证机关审查:公证机关会对提存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是否完备,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3. 封存:公证机关决定受理提存申请后,将提存的文件、物品或资料进行封存,并附上提存公正书;4. 发证:公证机关会向申请人发放提存证明,证明中应包含提存的文件、物品或资料的相关信息和封存日期。

四、提存公证的效力与保全1. 提存公证具有证据的法定效力,可以作为当事人在民事、商事等纠纷中的法律依据;2. 提存公证可以保全公证机关保管的文件、物品或资料的完整性和原始状态,有效防止证据的丢失、损毁或被篡改;3. 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随时申请公证机关将提存的文件、物品或资料交还给自己,并由公证机关出具相关证明。

五、提存公证的费用与时限1. 提存公证的费用根据不同的公证机关有所不同,申请人在申请时应了解相关费用标准;2. 提存公证的时限一般为五年,当事人可以在时限届满前申请延期,延期时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六、提存公证的注意事项1. 当事人在提存申请时应尽量详细描述提存的文件、物品或资料的内容,以确保公证机关能够准确识别和保管;2. 当事人应妥善保管好提存证明,如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向公证机关申请补发;3. 当事人应在时限届满前进行延期申请,如逾期未申请延期,公证机关有权将提存的文件、物品或资料交还给申请人或其他合法权益人。

公正提存款的法律规定(3篇)

公正提存款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正提存款,是指存款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入的资金,存款人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程序,部分或全部提取存款。

第三条公正提存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信原则。

第四条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公正提存款业务,确保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公正提存款的设立第五条存款人申请设立公正提存款,应当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件;(三)存款证明;(四)合同或协议;(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对存款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设立公正提存款的决定。

第七条公正提存款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存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存款人具有合法的存款来源;(三)存款金额符合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规定;(四)存款期限符合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规定;(五)存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公正提存款的设立,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章公正提存款的管理第九条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正提存款管理制度,确保公正提存款的安全、稳定。

第十条公正提存款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存款的接收和保管;(二)存款的计息和支付;(三)存款的查询和变更;(四)存款的提前支取和续存;(五)存款的终止和清算。

第十一条存款人可以随时查询自己的公正提存款情况,包括存款金额、利率、期限等。

第十二条存款人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前支取或续存公正提存款。

第十三条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计息,并将利息支付给存款人。

第四章公正提存款的终止第十四条公正提存款的终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存款期限届满;(二)存款人提前支取或续存;(三)存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四)存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五)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公证提存相关法律规定(3篇)

公证提存相关法律规定(3篇)

一、引言公证提存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提交的财产或者权利凭证进行保管,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提存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公证提存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公证提存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公证提存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提交的财产或者权利凭证进行保管,以备债权人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的行为。

2. 特征(1)合法性:公证提存必须依法进行,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自愿性:公证提存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申请,不得强迫。

(3)公益性:公证提存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公益性。

(4)专业性:公证提存由公证机构依法进行,具有专业性。

三、公证提存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法》是我国公证工作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提存的,公证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提存条件的,予以提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标的物,债权人也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公证机构提存标的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财产交付抵押权人占有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公证机构予以提存。

”四、公证提存的条件和程序(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3)提存标的物合法、有效;(4)当事人自愿申请提存。

2. 程序(1)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公证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提存条件的,予以受理;(3)公证机构对提存标的物进行保管,并通知债权人;(4)债权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或者放弃提存权利。

五、公证提存的效力1. 对债务人的效力(1)债务人应当将提存标的物交付给公证机构;(2)债务人不得请求债权人支付提存费用;(3)债务人不得请求返还提存标的物。

提存公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提存公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提存公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提存】提存公证的注意事项提存,指由于债权⼈的原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消灭债务的制度。

如何确保对⽅诚信履约,保证⾃⼰的利益不受侵害,成为很多⼈头疼的问题。

现在,只要了解提存公证,这些问题就会变得容易。

⼆⼿房买卖究竟是先交房款还是先过户?合作开发项⽬,如何确保对⽅不会单⽅毁约?市场经济下,类似这样买卖双⽅、合作伙伴互不信任的情况屡见不鲜。

通俗讲,提存公证就是当事⼈双⽅在签订经济合同或发⽣⾦钱、物品的交易时,其中⼀⽅将钱或物交给⼀个双⽅都信得过的、能主持公道的中间⼈即公证处保管,⽣意做成或⽬的达到后,由公证处代为将钱或物交给另⼀⽅。

⽤例⼦来说明:近⽇,太原市城西公证处就办理了⼀起⼆⼿房买卖的提存公证。

王先⽣在晋源区有⼀套公寓出售,买房⼈武先⽣在看过房⼦后决定购买,在谈妥价格后,双⽅都担⼼⾃⼰被骗,因此在先给房款还是先办理过户⼿续的问题上发⽣争执。

在双⽅僵持之时,朋友向他们推荐了提存公证。

于是,两⼈来到城西公证处,按照《公证法》规定的程序办理了提存公证。

协议签好后,买⽅武先⽣先将房款存到公证处的提存账户中,然后双⽅去办理房屋过户⼿续。

⼿续办完后,卖⽅王先⽣即可从提存账户中拿到房款。

记者了解到,提存公证的范围远不⽌⼆⼿房交易。

专业⼈⼠介绍,提存公证是世界各国通⾏的⼀种民事法律制度,凡涉及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等交易时都可以进⾏该项公证。

⽐如,两个合作⼈准备共同出资开发⼀个项⽬,双⽅都担⼼对⽅中途退出,虽然签订的协议约定任何⼀⽅不再出资时需承担违约责任,可⼀旦违约,要讨回损失,往往还得耗时费⼒打官司。

本来有望成交的⽣意,由于互不信任,使不少⼈望⽽却步。

遇到这种情况,双⽅当事⼈就可以去办理提存公证,各⾃将⼀定数额的保证⾦存⼊公证处的提存账户。

如果⼀⽅违约,其账户中的保证⾦就将“赔付”给对⽅。

此外,提存公证也可以由合约双⽅中的⼀⽅单⽅⾯提出。

⽐如,甲⼄双⽅在签订租房合同后,房主后悔,故意以各种理由拒收房款,以达到提前终⽌合同的⽬的。

提存公证规则?提存公证详细规则?

提存公证规则?提存公证详细规则?

提存公证规则?提存公证详细规则?【为您推荐】夏津县律师浠水县律师龙湾区律师江汉区律师泗县律师南湖区律师蓬溪县律师玄武区律师日常生活中,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务权益,经常对债务人或担保人提出需要抵押物的要求。

提存公证就是将这一程序合法化,使这项活动得到法律保护。

提存公证应该怎么做,律伴在下文中将为您进行提存公证规则的解答。

提存公证的规则第一条为维护经济流转秩序,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保证提存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

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第三条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

1、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存或提存人取回提存标的的,不具有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

1、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或在债务履行地申办提存公证有困难的,可由担保人住所地或债务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2、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3、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1、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2、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3、当事人申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提存人所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

继承权公证中的提存(3篇)

继承权公证中的提存(3篇)

第1篇一、引言继承权公证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它旨在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在继承权公证过程中,提存作为一种法律手段,对于解决继承人之间、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权益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提存的概念、法律适用、实务解析等方面对继承权公证中的提存进行探讨。

二、提存的概念提存,是指因继承权纠纷等原因,法院或公证机关依法将涉及继承的财产或权利,暂时存放在特定机构,以保护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提存制度主要适用于继承权公证、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

三、继承权公证中提存的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是我国继承权公证的主要法律依据。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并依法进行遗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分配等工作。

在继承权公证过程中,如涉及提存,应遵循《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法》是我国公证工作的基本法律。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公证事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继承权公证中,公证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提存措施,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可以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

在继承权公证中,如涉及提存,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四、继承权公证中提存的实务解析1. 提存的原因在继承权公证中,提存的主要原因包括:(1)继承人之间对遗产分配存在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继承人无法证明其具有继承权;(3)继承人失踪或下落不明;(4)继承人因其他原因无法行使继承权。

2. 提存的条件(1)继承权纠纷已发生,且具有可提存性;(2)提存财产或权利具有明确的价值和范围;(3)提存人具有合法的提存权利。

3. 提存的程序(1)申请人向公证机关提出提存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2)公证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确认符合提存条件后,依法作出提存决定;(3)公证机关将提存财产或权利存放在指定的机构;(4)公证机关将提存决定通知相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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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公证:https://提存公证规则 (1995年6月2日司法部第38号令) 第一条为维护经济流转秩序,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保证提存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划。

第二条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

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第三条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存或提存人取回提存标的的,不具有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或在债务履行地申办提存公证有困难的,可由担保人住所地或债务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一)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二)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当事人申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提存人所附条在线公证:https://件给付提存标的物。

第七条下列标的物可以提存: (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 (三)贵重物品; (四)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 (五)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第八条公证处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提存帐户,并置备保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专用设备或租用银行的保险箱。

第九条提存申请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三)存在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五)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六)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一)申请人对提存受领人负有清偿或担保义务; (二)具有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情况;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四)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基本齐全。

公证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不予受理的,公证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

第十一条公证人员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制作谈话笔录,记录下列内容: (一)提存理由和相关事实(如无法给付债的标的物的事由和经过);在线公证:https:// (二)有关提存受领人的详细情况; (三)提存标的物的详细情况; (四)提存人所作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二条公证员应当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审查下列内容: (一)本规则第九条所列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属实; (二)提存人的行为能力和清偿依据; (三)申请提存的原因和事实是否属实; (四)请求提存的原因和事实是否属实; (五)提存标的物与债的标的是否相符,是否适宜提存; (六)提存标的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的处理或保管措施。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予以提存: (一)提存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二)提存之债真实、合法; (三)符合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以及第七条规定条件; (四)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相符。

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不符或在提存时难以判明两者是否相符的,公证处应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领人因此原因拒绝受领提存物则不能产生提存的效力。

提存人仍要求提存的,公证处可以办理提存公证,并记载上述条件。

不符合前两项规定的,公证处应当拒绝办理提存公证,并告知申请人对拒绝公证不服的复议程序。

第十四条公证处应当验收提存标的物并登记存档。

对不能提交公证处的提存物,公证处应当派公证员到现场实地验收。

验收时,提存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场,公证员应制作验收笔录。

验收笔录应当记录验收的时间、地点、方式、参加人员、物品的数量、种类、规格、价值以及存放地点、保管环境等内容。

验收笔录应交提存人核对。

公证员、提存人及其他参与人员应当在验收笔录上签名。

对难以验收的提存标的物,公证处可予以证据保全,并在公证笔录和公证书中注明。

在线公证:https:// 经验收的提存标的物,公证处应当采用封存、委托代管等必要的保管措施。

对易腐易烂易燃易爆等物品,公证处应当在保全证据后,由债务人拍卖或变卖,提存其价款。

第十五条对提存的贵重物品、有价证券、不动产或其他物品的价值难以确定的,公证处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估价。

第十六条提存货币的,以现金、支票交付公证处的日期或提存款划入公证处提存帐户的日期为提存日期。

提存的物品需要验收的,以公证处验收合格的日期为提存日期。

提存的有价证券、提单、权利证书或无需验收的物品,以实际交付公证处的日期为提存日期。

第十七条公证处应当从提存之日起三日内出具提存公证书。

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即告清偿。

第十八条提存人应将提存事实及时通知提存受领人。

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或提存人通知有困难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存受领人,告知其领取提存物的时间、期限、地点、方法。

提存受领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送达通知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六十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

公告应刊登在国家或债权人在国内住所在地的法制报刊上,公告应在一个月内在同一报刊刊登三次。

第十九条公证处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

公证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标的,以防毁损、变质或灭失。

对不宜保存的、提存受领人到期不领取或超过保管期限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

第二十条下列物品的保管期限为六个月: (一)不适于长期保管或长期保管将损害其价值的; (二)六个月的保管费用超过物品价值5%的。

第二十一条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公证处应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其余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

提存人取回提存物在线公证:https://的,孳息归提存人所有。

提存的存款单、有价证券、奖券需要领息、承兑、领奖的,公证处应当代为承兑或领取,所获得的本金和孳息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按不损害提存受领人利益的原则处理。

无法按原用途使用的,应以货币形式存入提存帐户。

定期存款到期的,原则上按原来期限将本金和利息一并转存。

股息红利除用于支付有关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存入提存专用帐户。

提存的不动产或其他物品的收益,除用于维护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存入提存帐户。

第二十三条公证处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

本规则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以对待给付为条件的提存,在提存受领人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公证处不得给付提存标的物。

提存受领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身份证明、提存通知书或公告,以及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

提存受领人负有对待给付义务的,应提供履行对待给付义务的证明。

委托他人代领的,还应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由其继承人领取的,应当提交继承公证书或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书。

第二十四条因债权的转让、抵销等原因需要由第三人领取提存标的物的,该第三人应当提供已取得提存之债债权的有效法律文书。

第二十五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提存费用由提存受领人承担。

提存费用包括:提存公证费、公告费、邮电费、保管费、评估鉴定费、代管费、拍卖变卖费、保险费,以及为保管、处理、运输提存标的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

提存受领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公证处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物。

第二十六条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

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

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

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提存人承担。

提存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公证处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

第二十七条公证处不得挪用提存标的。

公证处或公证人员挪用提存标的的,除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外,对直接责任人员要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提存期间,提存物毁损灭的风险责任由提存受领人负担;但因公证处过错造成毁损、在线公证:https://灭失的,公证处负有赔偿责任。

公民、法人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提存标的的,负有赔偿责任;购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证处未按法定或当事人约定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公证处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符合法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给付条件,公证处拒绝给付的,由其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责令限期给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公证处负有赔偿责任。

根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或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付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作出决定的机构承担。

第二十九条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因执行公务而申办提存公证的,参照本规则办理。

监护人、遗产管理人为保护被监护人、继承人利益,请求将所监护或管理的财产提存的,参照本规则办理。

遗嘱人或赠与人为保护遗嘱受益人或未成年的受赠人利益,请求将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或赠与财产提存的,参照本规则办理。

第三十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申办提存公证,适用本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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