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与股东的外交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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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

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

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引言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成为了现代企业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良好的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机制可以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投资价值,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资源,使公司稳步发展。

本文将从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两个方面出发,分析其对企业发展的意义和具体实践措施。

一、公司治理的基本概念公司治理是指对公司内部的组织架构、权力分配、管理方式和流程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项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股东利益,确保公司财务和经营的公正和透明,并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管。

在企业管理中,公司治理是建立在法律和行业规则基础之上的,其核心问题是如何保护股东利益并维护公司价值。

公司治理的实施,首先需要做好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管理。

具体来说,需要清晰规定公司的股东和董事、监事的职权、职责和权责关系,实行科学的决策机制和授权机制。

其次,要做好公司发展过程中的财务和经营监管,确保公司的董事和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规则和决策的过程中不违反公司利益和法律法规。

最后,公司治理也需要加强对公司行为的外部监管,确保公司行为的合法性和社会责任意识。

二、公司治理对企业发展的意义公司治理对企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市场竞争的角度来看,做好公司治理可以加强投资者对企业的信任感和忠诚度,吸引更多的投资资本和资源。

同时,压缩内部资源腐败空间,提高了公司自身资源的利用效率,增加了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做好公司治理可以确保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公司治理体制建立在公司规则、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之上,做好公司治理可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避公司的风险,保证公司的健康发展。

三、股东权益保护的实践措施股东权益保护是指促进股东的经济和非经济权益的合理合法化,维护股东权益、促进公正和透明的企业管理和运作。

实践股东权益保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首先,建立和完善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这包括建立和完善股东大会、董监事会和管理层等机制,实行多层次管理,避免董事会和管理层私自决策,加强公司内部资产管理、会计帐务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监督。

公司治理与股东权益保护

公司治理与股东权益保护

公司治理与股东权益保护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规模的扩大,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公司治理是指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关系以及管理层与公司员工之间的关系,而股东权益保护是指保护股东的财产权和经济权益,防止公司内部发生欺诈行为或滥用职权等不正当行为。

本文将探讨公司治理与股东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实现有效的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

一、公司治理的重要性有效的公司治理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良好的公司治理有助于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在公司治理方面,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制度和日常运作是很重要的,因为股东、投资者和员工需要明确知道公司的运营状况,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公司的治理状况。

其次,良好的公司治理能够增加投资者、股东和员工的信任。

信任是一个企业在市场上立足和发展的基础,良好的公司治理能够为企业赢得市场的信任和认可,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股东。

最后,良好的公司治理能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公司治理能够使企业的管理层和员工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营造出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工作氛围,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二、股东权益保护的重要性股东权益保护是保护股东财产权和经济权益的重要手段。

有效的股东权益保护能够保障股东的财产安全,避免公司内部出现滥用职权、不正当行为等违法行为,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

同时,股东权益保护也是吸引更多投资者和股东的重要因素。

如果公司存在着保护不周的问题,股东就会失去对公司的信心,不愿或不敢再投入更多的资金,影响公司的发展和壮大。

因此,保护股东的财产权和经济权益是公司的一项重要工作。

三、如何实现有效的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有效的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需要多方面的保障。

在公司治理方面,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公司内部管理机制。

首先,公司需要建立明确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制定出资本运作计划和财务管理办法等制度和规定。

其次,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机制,对公司内部各项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浅析巴塞罗那公司案中对股东的外交保护问题

浅析巴塞罗那公司案中对股东的外交保护问题

浅析巴塞罗那公司案中对股东的外交保护问题赵耀斌1970年国际法院审理的巴塞罗那电车、电灯和电力有限公司(The Barcelona Traction,Light and Power Company,Limited,以下简称“巴塞罗那公司)案是国际法上著名的案例。

本案虽发生于30年前,但其所涉及的一国能否对本国股东行使外交保护权的问题在现在仍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跨国公司已成为国际经济往来的主体,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在这一背景下,对外交保护这一古老的国际法课题进行认真思考和评价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首先简要介绍有关案情,继而概括和阐明国际法院判决的立场和依据,然后就其中几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进行评述与分析。

一、基本案情巴塞罗那公司是一家控股公司,1911年于加拿大多伦多成立,其总部、帐户和股份登记册均设在该市。

为在西班牙发展一套电力生产和输送系统,该公司分别在加拿大和西班牙设立了许多附属公司。

一战之后,该公司的大部分股份逐渐落入比利时国民手中,并一直为其控制。

巴塞罗那公司发行了几笔比塞塔债券和英镑债券。

1936年西班牙发生内战后,两种债券都停止了支付。

1940年,比塞塔债券恢复支付利息,但由于西班牙外汇管制当局拒绝批准本国境内的公司向巴塞罗那公司汇兑必需的外汇,使英镑债券未能得到偿付。

1948年2月,向西班牙地方法院应新近取得巴塞罗那英镑债券的三个西班牙公司的请求,宣布巴塞罗那公司破产,同时没收了巴塞罗那公司及其两个附属公司的资产。

此后,破产委员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消了附属公司在西班牙境外的所有股份,又通过拍卖将附属公司的全部资本卖给了一家新成立的西班牙公司,此公司就完全控制了巴塞罗那公司在西班牙的整个企业。

1958年9月,比利时向国际法院提出请求书,指控西班牙国家机关的行为违反国际法,侵害了巴塞罗那公司的权利,要求国际法院责成西班牙政府负赔偿责任。

1970年国际法院对本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二、国际法院的立场和依据一国能否为外国公司中的本国股东行使外交保护权?国际法院在本案判决中的立场可以概括为以下具有内在联系的几点:(一)承认国家对其国民的外交保护权国际法院认为:“国家允许外国或外国国民在其领土上投资,就必须给他们提供法律保护和有义务给他们提供某种待遇。

对跨国公司行使外交保护的条件_以联合国_外交保护条款草案_为视角

对跨国公司行使外交保护的条件_以联合国_外交保护条款草案_为视角

该公司注册地所在国家或对该公司拥有控 制权的股东所在的国家能否出面来保护该 公司的利益? 如何认定一家跨国公司的国籍 国从而确认有权为其提供保护的国家? 在采 取保护措施之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这些问 题是本文拟探讨的内容。
在正式讨论上述问题之前, 有必要对 外 交 保 护 的 基 本 含 义 给 予 阐 述。习 惯 国 际 法认为, 如果一个外国人的权利在居留国 遭遇损害, 无法得到主张, 那么其可能向其 母国( 国籍国) 请求帮助。“虽然外国人在进 入一国领土后就立即处于该国的属地最高 权 之 下 , 但 是 , 他 们 仍 然 在— —— 正 如 1967 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三条( 一) ( 乙) 项 所 承 认 的— —— 他 们 本 国 的 保 护 之 下 ”②。 外国人的国籍国出面为其在外国民提供保 护的权利在国际法上称为外交保护权。这种 保护权的行使实际上是基于属人管辖权原 则( 对在本国境外的国民所拥有的管辖权) 而产生的一 项 法 律 权 利 。“当 个 人 受 到 另 一
对于被保护国民国籍的确认原则, 在
护 的
是一国的国民, 既可以是一国的公民( 自然 国际法实践中似乎存在着不确定性和变化
条 人) , 也可以是法人( 如公司) 。

性 。在 澳 特 鲍 姄 案 ( the Nottebohm case) ⑦
根据习惯国际法, 如一国欲对其利益 中, 国附法院认为: 被保护国民仅具有保护
国际法院在巴塞罗那电车公司案中指
定进行分析, 能够对公司法人行使外交保 出, 根据国内法律制度普遍认可的规则, 关于
护权的国籍国必是二者之一: 或者是公司 公司的概念是建立在对公司权利和股东权利
依照其法律成立的国家, 或者是公司管理 严格区分的基础之上的。对于公司的不法行

公司治理与股东权益保护

公司治理与股东权益保护

公司治理与股东权益保护如今的市场经济环境日益复杂,公司治理与股东权益保护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这个领域中,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面临着诸多的挑战和问题。

在实践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保护股东权益是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之一。

首先,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的基石。

一个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可以有效地规范企业运行,维护企业的长期利益和信誉度。

公司治理机制主要包括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

内部治理是指公司内部的管理体系和组织结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

外部治理是指企业与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互动和监督,包括社会监管、投资者保护和信息披露等。

其次,保护股东权益是公司治理的核心任务之一。

股东无疑是公司的主要利益相关方,其权益的保护直接关系到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确保股东权益的保护,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向股东披露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计划等信息,让股东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从而形成正确的投资决策。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股东行动权保护机制,确保股东享有投票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防止利益受到侵犯。

此外,还应加强对公司重大决策的审核和监督,确保股东的利益不会受到滥用和损害。

然而,当前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和挑战。

首先,我国的股权结构比较复杂,存在大量的非流通股份,导致控制权过于分散,股东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此外,一些股东缺乏对公司管理的实际参与和监督能力,导致外部治理机制不够有效。

在国有企业中,政府介入过多,股东权益保护不够充分,也制约了公司治理的有效实施。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

首先,要加强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明确公司股东权益的法律地位和保护机制。

其次,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管,确保公司的决策能够公正、透明和科学。

同时,要加强股东教育和培训,提高股东的参与和监督能力,促进公司治理的有序进行。

此外,要加强对公司内部人员的监督和约束,防止其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损害股东利益。

公司治理与股东权益保护

公司治理与股东权益保护

公司治理与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治理是指管理者通过一系列的机制和实践来管理和控制公司的运营和决策,以确保公司以合法、透明、高效的方式运作,同时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化程度逐渐加深的背景下,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公司治理的核心原则、股东权益的保护方式以及公司治理与股东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公司治理的核心原则公司治理的核心原则主要包括责任、公平、透明、诚信和合规。

首先是责任,即管理者对公司运营和决策承担责任,并要为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负责。

其次是公平,公司治理要求管理者在权力分配、信息披露和利益协调等方面坚持公平原则,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公平对待。

透明是指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向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披露信息,使其能够全面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和决策依据。

诚信是公司治理的基石,管理者应遵守职业道德,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

最后是合规,管理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公司经营合法合规。

二、股东权益保护的方式股东权益保护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法律保护、信息披露和监管机制等方式。

首先是法律保护,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如股东资格认定、股东应享受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规定。

其次是信息披露,公司应及时向股东披露与其投资利益相关的信息,比如财务报告、内幕信息等,以提高股东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监管机制也是非常重要的方式,监管机构对公司的运营和决策进行监督,以保护股东的权益,如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委员会等。

三、公司治理与股东权益保护的关系公司治理是确保股东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和机制。

良好的公司治理能够为股东提供透明、公平的决策环境,保证股东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首先,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使管理者不能滥用权力,避免损害股东的利益。

其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股东提供关键信息,使其能够全面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有效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治理与股东权益保护

公司治理与股东权益保护

公司治理与股东权益保护近年来,公司治理与股东权益保护的话题备受关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治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良好的公司治理可以提高公司的竞争力,保护股东权益,促进股东信任,实现公司共荣。

而缺乏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则会导致权利被侵害,最终损害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

首先,公司治理是指规范组织机构、监督机制以及企业治理行为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它通过建立透明、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保护股东权益,促使公司遵循诚信原则进行经营。

良好的公司治理需要有明确的权责分配,高效的决策机制,及时有效的信息披露以及独立的监督机构。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各方利益相关者在公司经营中得到公平对待,有效降低操控风险。

其次,股东权益保护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之一。

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享有利润分配权和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因此,保护股东权益对于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而股东权益的保护主要包括信息披露、参与决策、表决权以及出资回报等方面的保护。

公司应及时公布重要信息,包括财务报告、经营情况和公司治理结构等。

同时,应鼓励股东积极参与公司决策,并给予充分表决权。

此外,公司应确保股东投入的资金得到合理回报,避免少数股东的权益被侵害。

然而,当前我国在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在治理结构方面,还存在股东默许和独立董事监督不力的现象。

一些大股东往往拥有控制权,而小股东在决策中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容易被边缘化。

这就需要加强对大股东的监督,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提高小股东权益。

其次,在信息披露方面,一些公司存在虚假宣传、不实广告以及内幕交易等问题,损害了股东利益。

因此,应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给投资者。

为了推动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政府、监管机构和企业应共同努力。

政府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制度,防止利益关系交叉,确保权益的合理分配。

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公司治理的监管,加大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的解读

对《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的解读

2008 年12 月第21 卷第4 期湖北函授大学学报Journal of Hubei Correspondence UniversityDec.2008Vol.21,No.4·法学研究·对《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的解读国际法委员会于1996 年第48 届会议确定“外交保护”专题为适于编纂和逐渐发展的三个专题之一。

国际法委员会在1997 年7 月11 日第2501 次会议上任命穆罕默德·本努纳先生为这一专题的特别报告员。

联合国大会于第52/156 号决议中赞同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将“外交保护”专题列入其议程的决定。

国际法委员会1998 年第50 届会议收到特别报告员的初步报告。

委员会1999 年第51 届会议鉴于本努纳先生当选为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法官,任命克里斯托弗·约翰·杜加尔德先生为本专题的特别报告员。

特别报告员先后提交7 次报告。

国际法委员会第56 届会议(2004 年)一读通过了外交保护条款草案及其评注。

国际法委员会在2006 年5月30 日举行的第2881 次会议上二读通过了关于外交保护的整套条款草案。

(对二读通过的关于外交保护的条款草案,下文简称为《草案》)。

一、外交保护的主体行使外交保护权的主体是受害人的国籍国。

国家对其国民拥有属人优越权,无论国民在国内还是国外。

《奥本海国际法》指出“虽然外国人在进入一国的领土时立即从属于该国的属地最高权,但是,他们仍然受他们本国的保护。

依据一个普遍承认的国际法的习惯规则,每一个国家对于在国外的本国公民享有保护的权利。

”国家保护其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权利还为1961 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所确认,该公约第3条第1款(2) 规定使馆的职务之一是“: 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

”国籍国是对自然人进行外交保护的一般主体。

《草案》第4 条规定国籍国的定义:“为对自然人行使外交保护的目的,国籍国指该人根据该国法律通过出生、血缘、归化、国家继承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在不违反国际法的情况下,获得了其国籍的国家。

分析公司治理与股东权益的保护

分析公司治理与股东权益的保护

分析公司治理与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治理与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当今国内外企业界备受关注和研究的话题。

随着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企业管理模式的不断创新,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的保护成为了企业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

本文将深度分析公司治理的意义和目的,股东权益的重要性,以及企业如何通过有效的治理来保护股东的权益。

一、公司治理的意义和目的公司治理是指公司内部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作,可以用来保护股东的利益,维护公司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公司治理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企业做出合理、稳定和持续的决策,使公司达到在股东、员工、客户、供应商以及社会各方面共享利益的目标。

在现代社会,公司治理也被广泛用于作为企业形象和声誉的衡量标准。

在公司治理中,董事会是一个非常核心的组成部分,由一群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领导团队。

董事会的职责是确保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并为公司领导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决策建议。

此外,董事会还应该负责建立和改进企业内部控制的机制,以确保公司运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二、股东权益的重要性股东权益是指投资者对公司产生的所有经济权益和权力,并由公司以不同形式进行资本、利润分配的权利。

这种权利包括除基本股权外所有可能的经济和财务权益,以及公司决策的权利,包括选举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成员等事项。

在企业运营中,保护股东权益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可以保证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在做出决策时,合法地考虑股东的利益。

在股东权益中,资本利得是股东最关心的内容之一。

因此,股东有权获得公司利润的分配,并在公司增值时获得对应的权益收益。

此外,股东还有权了解公司的决策和财务状况,并在需要时对公司的大规模运营和战略变化产生影响。

三、企业如何通过有效的治理来保护股东的权益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中,保护股东权益是每个企业领导和管理层必须重视的问题。

下面是一些企业可以采取的常见方法。

1、实行透明度透明度是企业内部管理的基础。

企业可以通过公布财务报告和各种业绩指标,向股东公开透明的组织运作情况。

论股东国籍国对公司的外交保护资格_张磊

论股东国籍国对公司的外交保护资格_张磊

论股东国籍国对公司的外交保护资格张磊*[内容摘要]传统观点认为,对公司实施外交保护的国家应当是公司的国籍国,而不是股东国籍国,这在国际法院所审理的巴塞罗那公司案中得到了确立,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股东国籍国的外交保护资格开始越来越多地得到支持。

在各种方案中,比较可行的是将股东国籍国保护作为公司国籍国保护的例外情况。

在国际法院和国际法委员会的努力下,这种例外情况的轮廓开始逐渐清晰,但是在细节问题上仍然存在值得推敲的地方。

[关键词]公司外交保护股东国籍国国际法委员会国际法院公司不同于自然人的最大特点之一就是它的背后存在同样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股东。

于是,要求允许股东国籍国在公司遭受侵害的情况下为其实施外交保护的呼声不绝于耳。

1970年,国际法院在巴塞罗那公司案(Barcelona Traction ,Light and Power Company ,Limited )中,否定了股东国籍国的外交保护资格,但争议并没有就此平息。

一、对传统原则的改良方案从法律角度讲,在巴塞罗那公司案中,国际法院之所以否定股东国籍国的外交保护资格,是为了维护公司人格独立这一基本原则。

〔1〕此外,国际法院也有政策上的考虑。

〔2〕该案之后,公司应得到公司国籍国而不是股东国籍国保护的原则被确立起来。

对此,质疑声一直如影随形,归纳起来,要求赋予股东国籍国外交保护资格的方案大致有如下三种。

(一)公司国籍国和股东国籍国实施双重保护该方案早在巴塞罗那公司案中就被国际法院的田中(Tanaka )法官提出。

他认为,的确·法学论坛·*〔1〕〔2〕张磊,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讲师,复旦大学法学院在站法学博士后,法学博士。

本文系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项目“中国对海外国民实施外交保护的法律制度研究”(项目号10HZK025)、华东政法大学新进博士科研启动资助项目“外交保护中跨国公司国籍认定法律制度研究”,以及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外交保护中跨国公司国籍认定法律制度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并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国际法学”(项目号J51103)资助。

巴塞罗那电车案件外交保护分析

巴塞罗那电车案件外交保护分析

浅析巴塞罗那公司案中对股东的外交保护问题赵耀斌1970年国际法院审理的巴塞罗那电车、电灯和电力有限公司(The Barcelona Traction,Light and Power Company,Limited,以下简称“巴塞罗那公司)案是国际法上著名的案例。

本案虽发生于30年前,但其所涉及的一国能否对本国股东行使外交保护权的问题在现在仍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跨国公司已成为国际经济往来的主体,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在这一背景下,对外交保护这一古老的国际法课题进行认真思考和评价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首先简要介绍有关案情,继而概括和阐明国际法院判决的立场和依据,然后就其中几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进行评述与分析。

一、基本案情巴塞罗那公司是一家控股公司,1911年于加拿大多伦多成立,其总部、帐户和股份登记册均设在该市。

为在西班牙发展一套电力生产和输送系统,该公司分别在加拿大和西班牙设立了许多附属公司。

一战之后,该公司的大部分股份逐渐落入比利时国民手中,并一直为其控制。

巴塞罗那公司发行了几笔比塞塔债券和英镑债券。

1936年西班牙发生内战后,两种债券都停止了支付。

1940年,比塞塔债券恢复支付利息,但由于西班牙外汇管制当局拒绝批准本国境内的公司向巴塞罗那公司汇兑必需的外汇,使英镑债券未能得到偿付。

1948年2月,向西班牙地方法院应新近取得巴塞罗那英镑债券的三个西班牙公司的请求,宣布巴塞罗那公司破产,同时没收了巴塞罗那公司及其两个附属公司的资产。

此后,破产委员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消了附属公司在西班牙境外的所有股份,又通过拍卖将附属公司的全部资本卖给了一家新成立的西班牙公司,此公司就完全控制了巴塞罗那公司在西班牙的整个企业。

1958年9月,比利时向国际法院提出请求书,指控西班牙国家机关的行为违反国际法,侵害了巴塞罗那公司的权利,要求国际法院责成西班牙政府负赔偿责任。

1970年国际法院对本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二、国际法院的立场和依据一国能否为外国公司中的本国股东行使外交保护权?国际法院在本案判决中的立场可以概括为以下具有内在联系的几点:(一)承认国家对其国民的外交保护权国际法院认为:“国家允许外国或外国国民在其领土上投资,就必须给他们提供法律保护和有义务给他们提供某种待遇。

股东国籍国对公司的外交保护的资格探析

股东国籍国对公司的外交保护的资格探析

的问题 : 在公司国籍国为东道国且东道国致害时, 外国投资者的国籍国是否有资格保护公司。
( )巴塞 罗那案确 立 的规则 一
17 90年 国际法 院审理 的 巴塞 罗那 电车 、 电灯 和 电力有 限公 司案 ( h acl aTatn Lgt n T eB reo rci , i d n o ha Pw r o pn ,Lmt , o e C m ay iid 以下 简称 “ e 巴塞 罗那 公 司 案 ” 是 国际法 上 关 于 股 东 国籍 国对 公 司 的外 交保 ) 护 资格 的标 志性 案件 。国际法 院在该 案 中确立 了原则 上 只有 公 司 国籍 国有 资格 保 护公 司 , 特 殊例 在 外 的情况下 , 东 国籍 国也 有资 格保护 公 司的规 则 。 股 法 院在 确认公 司 国籍 国对公 司行 使 外交 保 护 的资 格 时 , 以普遍 承 认 的 国 内公 司法 原 理 为 基础 是 的 。按照法 人人 格独 立理论 , 司 的权 利 和股 东 的权 利是 分 离 的 。虽然 很 多情 况 下 针对 公 司 采 取 的 公
第2 5卷第 4期
21 0 0年 8月
研究 生法学
Gr d t w v e CUPL a uae La Re iw.
V 12 o 1 o. 5 N .V
Aug 2 0 . 01
股 国 国对 公 司 的外 交保 护 的 资格 探 析 东 籍
宋 天 应
[ 摘 要 ] 17 90年 国际法 院判 决 的 巴塞 罗那 电 车公 司案 是 国家对 公 司行 使 外 交保 护 资格 的 标
不利措施会 同时对公司及其股东产生不利影响 , 但是严格意义上只有公司的“ 权利”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gt) ( r h” 受到侵 i 害, 而股东 受到 的影 响是 间接 的 , 能认 为 是 其 “ 益 ” “n rs ” 受 损 。而 就责 任 的产 生来 说 , 只 利 ( itet ) e s 只 有侵害权利才能导致责任 , 单纯的利益影响不能产生责任 。 ) 巴塞罗那公司因其在加拿大成立而 [ 而

公司股权设计中的股东权益与国际合作与拓展

公司股权设计中的股东权益与国际合作与拓展

公司股权设计中的股东权益与国际合作与拓展在公司发展的过程中,股东权益是至关重要的,它涉及公司股权结构、股权分配以及其他与股东相关的权益问题。

对于国际化的公司来说,股东权益更是需要谨慎设计和保护的,以便在国际合作与拓展中确保公司的利益最大化。

1. 股东权益的重要性股东权益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司的权力和决策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股东权益涵盖了股东的投票权、股权转让、红利分配等方面,直接关系到股东的利益和权益。

在国际合作与拓展中,股东权益的设计尤为重要。

不同国家的法律环境、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要求差异较大,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的设计与协商,以确保股东在国际合作中的权益得到保护。

2. 合理分配股东权益在公司股权设计中,合理分配股东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要根据股东的出资比例来确定股东的投票权和决策权。

出资比例越大的股东拥有更多的决策权,这有助于保护股东投资利益。

其次,要合理安排股权转让的规则。

股东有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决定转让股权,因此需要规定明确的转让条件和程序,以避免因股权转让引发的纠纷和不确定性。

此外,红利分配也是股东权益设计中的重要环节。

公司应该根据股东的出资比例和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制定合理的红利分配政策,确保股东能够按照其出资比例获得相应的红利回报。

3. 国际合作与拓展中的股东权益保护在进行国际合作与拓展时,保护股东的权益非常关键。

首先,要了解和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确保股东的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同时,要与国际伙伴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避免出现利益冲突和风险。

其次,要加强对股权结构的管理和监管。

国际化公司的股权结构可能较为复杂,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确保股东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维护。

同时,还可以通过分散股权、引入专业投资机构等方式,增加股东的多样性,降低风险。

另外,定期沟通与协商也是保护股东权益的重要手段。

与国际伙伴保持密切的沟通,及时解决问题和纠纷,确保双方相互信任和共同发展。

论国际投资中对公司股东的外交保护

论国际投资中对公司股东的外交保护

张 磊论国际投资中对公司股东的外交保护论国际投资中对公司股东的外交保护张 磊摘 要:外交保护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的传统方法,而对公司股东的外交保护是该项制度的难点之一。

虽然股东国籍国原则上不得实施外交保护,但也有例外。

通过对国际法委员会制定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第11条和第12条以及若干国际法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草案》的例外规定既有值得肯定之处,又有需要细化的地方。

关键词:公司股东 外交保护条款 国际法委员会 国际投资“外交保护是指本国国民在国外遭到损害,依该外国国内法程序得不到救济时,本国可以通过外交手段向该外国要求适当救济。

”①由于“外交保护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将投资者同东道国之间的争议上升为国家之间(即投资者本国和东道国之间)的争议”,②可能导致国家间的激烈对抗和冲突,因此,它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最受争议的方法。

此外,作为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传统方法之一,外交保护制度虽然已经有上百年的历史,但是其中很多问题至今尚不完善,这也使得国际社会对该制度的争论始终没有停止过。

对公司股东的外交保护就是其中值得探讨的问题之一。

一、股东国籍国原则上不得实施外交保护目前,国际法在对公司股东的外交保护问题上采取的基本立场是股东国籍国原则上不得实施外交保护,这一结论确立于国际法院1970年的巴塞罗那公司案(Barcel ona Tracti on case )。

巴塞罗那电车、电灯和电力有限公司于1911年成立于加拿大多伦多市,总部、账户和股份登记册也一直设在加拿大。

之后它在西班牙设立了若干附属公司。

一战之后,该公司的大部分股份被比利时国民控制。

1948年,由于公司债券无法得到满意偿付,③名西班牙籍债券持有人将巴塞罗那公司告到西班牙地方法院,要求判决该公司破产。

法院随即对巴塞罗那公司做出了破产宣告,并对其在西班牙的附属公司所辖资本进行了拍卖。

在公司国籍国加拿大于1955年停止实施外交保护之后,股东国籍国比利时在1958年将西班牙诉至国际法院,要求西班牙对因其国家机关违反国际法而使该公司比利时股东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论跨国投资中对股东的外交保护

论跨国投资中对股东的外交保护

作者: 张晓京[1];黄晖[2]
作者机构: [1]湖北经济学院法学系,湖北武汉430079;[2]湖北卫视,湖北武汉430070
出版物刊名: 湖北社会科学
页码: 88-90页
主题词: 股东;外交保护;跨国投资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出现,各国在经济上的交流日益频繁,许多国家的投资者参股国外注册的公司以分享红利的形式进行间接投资。

如何保护这些股东的利益成为投资国与东道国共同关注的问题。

投资者母国想尽一切办法保护本国国民,对股东的外交保护持积极支持态度,而东道国又尽可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对股东的外交保护持严格限定的态度,而且双方的法律依据各不相同。

随着我国引进外资的比例增大,海外投资的增多,我们也将面临西方大国对其在我国投资的股东的外交保护权的行使。

面对外交保护这一老问题中出现的新情况,我们应采取积极应对措施:一方面我国应明确限定对股东的外交保护权的行使范围,支持“严格限定说”,谨慎使用外交保护权;另一方面我国应完善领事保护制度,加强对我国在外投资者的保护。

公司股东之间的权益保护策略

公司股东之间的权益保护策略

公司股东之间的权益保护策略一、引言在现代商业环境中,公司股东之间的权益保护策略变得尤为重要。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公司治理的不断完善,保护股东权益已成为公司管理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探讨公司股东之间的权益保护策略,旨在促进公司股东的合作与共赢。

二、明确股东权益在深入讨论股东权益保护策略之前,首先需要明确股东权益的含义。

股东权益是指股东在公司中享有的权力和利益,包括资本收益、决策权、信息透明度和治理权。

保护股东权益是确保公司经营和发展的基石。

三、加强透明度透明度是保护股东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公司应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并通过定期公布财务报告、重大决策公告等方式向股东提供必要信息。

此外,公司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以便股东随时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和决策过程。

四、建立有效决策机制建立有效的决策机制对于保护股东权益至关重要。

公司可以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结构,确保决策的公平与公正。

此外,应制定明确的投票权规则,确保每一个股东在公司事务中的合理发言权和决策权。

五、加强股东合作股东之间的合作是保护股东权益的关键。

公司可以通过开展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等活动,促进股东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此外,公司应积极倡导股东间的互信和共享,建立起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

六、加强法律保障与监督法律保障和监督是确保股东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重要手段。

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司治理的监督,防范公司内部舞弊和违规行为。

同时,应加强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建立起完善的公司法律体系,为股东提供法律保护。

七、注重社会责任注重社会责任是公司保护股东权益的重要方面。

公司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提高企业形象和声誉。

同时,合理配置利润,给予股东合理的回报,以增强股东的信任和满意度。

八、总结公司股东之间的权益保护策略对于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加强透明度、建立有效的决策机制、促进股东合作、加强法律保障和监督以及注重社会责任等措施,可以实现公司治理的优化和股东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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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论公司与股东的外交保护张西峰1,崔伟2(1.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100088;2.中国青年政治学院资产管理处,北京100089)【摘要】外交保护是国际法中的老问题,就公司、股东外交保护问题来说,我们必须通过积极参与国际法规则的制定,努力实现两大目标:其一,对于外国在我国国内的投资,要依法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出现纠纷,要立足国内法律体系给予救济,防止其母国滥用外交保护;其二,我国的企业正在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当我国的海外公司企业遭受损害之后,也要积极利用外交保护规则来保护我国海外国民的权益。

【关键词】公司;股东;外交保护中图分类号:C91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8919(2007)06-0092-05OntheDiplomaticProtectionforCorporationandItsShareholders1.ZHANGXi-feng,2.CUIWei(1.SchoolofInternationalLaw,China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Beijing,100088,China2.EstateManagementDepartment,ChinaYouthUniversityforPoliticalSciences,Beijing,100089,China)Abstract:Diplomaticprotectionisatraditionalissueininternationallaw.Totakeintoconsiderationsuchproblemsastheconfirmationofacorporation’snationality,thecontinuousnationalityofacorporationandtheprotectionofshareholders,wemusttakeactivepartintheconstitutionofinternationalregulationsandtrytorealizethefollowingtwogoals:firstly,weshouldprotectforeigninvestor’slegalrightsandinterestsaccordingtoChina’slawsystem,preventingthemfromabusingdiplomaticprotectionofforeigncountries,whenconflictappears;secondly,weshouldusediplomaticprotectiverulestoprotecttheinterestsofoverseasChinesewhenChina’soverseasenterprisesareharmed.Keywords:corporation;shareholders;diplomaticprotection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发展的今天,如何通过参与规则的制定防止国籍国滥用外交保护规则而又不致影响到我国对外开放和吸引外资,同时利用外交保护规则保护我国海外国民的权益,是我们应认真考虑的问题。

跨国公司的外交保护问题主要包括:公司和股东的外交保护、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及卡尔沃条款等。

本文将结合2006年国际法委员会第58届会议二读通过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就公司、股东外交保护问题作一肤浅探讨。

收稿日期:2007-06-06作者简介:张西峰(1976-),男,河南商丘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国际法;崔伟(1982-),女,黑龙江佳木斯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资产管理处文员,主要研究管理学。

92一、外交保护的特征与行使外交保护的条件国际法委员会第58届会议如期就外交保护专题二读通过了19条条款草案,“外交保护条款草案”①(以下简称“条款草案”)在第1条“定义和范围”里将外交保护定义为:“就本条款草案而言,外交保护是指一国针对其国民(包括自然人或者法人)因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而受的损害,以国家的名义为该国民采取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

”我国已故的著名国际法学家王铁崖教授曾指出:外交保护是“一国对于其国民所实行的保护。

如果一国国民受另一国违反国际法行为的侵害而不得通过通常途径得到解决,该国民所属的国家有权对其实行外交保护,这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国家为其国民采用的外交行动,该国实际上主张自己的权利———保证国际法规则受到尊重的权利”[1]。

由此可见外交保护具备下列4个基本特征:(1)外交保护是国家的权利,而不是国家的义务;(2)国民受到的损害是所在国违反国际法的国际不法行为所致;(3)外交保护的行使是国家之间的关系;(4)外交保护的诉求和解决只能通过外交途径和国际司法机构,如国际法院等,而不能通过国内司法机构解决。

中国代表段洁龙在第61届联大六委关于“国际法委员会第58届会议工作报告”议题中就“外交保护”和“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两项专题的发言②中指出:我们认为,行使外交保护权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外交保护是国籍国的权利而不是其义务。

第二,国籍国在行使外交保护时,不能侵害发生地国的领土管辖权,也应尊重该国的法律。

第三,对境外本国公民和法人保护,应立足于由损害发生地国法律保护,由该国法律保护是根本,由国籍国保护是补充,国籍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取代受害者所在地国的法律保护。

第四,国籍国应确保受其所采取的外交保护措施与所受损害相称,不得采取过度措施。

第五,外交保护不妨碍国际法其他规则的适用,包括领事保护、人权保护、投资保护和海洋法规则等。

该发言还就第1条“定义和范围”,指出第1条定义中强调外交保护是针对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这一条件,我们对确立这一习惯国际法规则表示赞同。

同时,我们认为,构成上述国际不法行为的要件,仅有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是不够的,还应有该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产生的实际损害后果。

外交保护是国家之间法律关系的一种表现,在该法律关系中,其法律主体是国家。

国家对国外侨民给予外交保护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其一是受害者个人必须具有本国国籍,其二是受害者个人在居留国已用尽可以利用的当地救济手段。

[2]由此,我们可以归纳出当一国国民(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实体)进入东道国,其本国依照属人法行使保护的权利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其一,东道国实施了违反国际义务而应当承担国际责任的行为;其二,一国国民因东道国国际不法行为遭受实际损害后果;其三,一国国民具有保护国国籍,且这种国籍必须是连续的,即连续国籍原则;其四,用尽东道国当地救济。

二、公司与股东的外交保护公司、股东的外交保护主要涉及公司国籍的认定、公司的持续国籍、股东的保护、用尽当地救济、卡尔沃条款等问题。

(一)公司国籍的认定及国籍的持续国籍的重要功能是,在与一国有充分联系的国民受到他国的伤害或损害时确定该国的法律利益。

国际法委员会在“条款草案”第3条评注中指出:强调国家与国民之间国籍纽带赋予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权利。

就自然人与法人而言,这个纽带是不同的。

国籍规则一般表述为:“自损害发生之时起至判决赔偿损失,求偿必须连续并且不间断地属①本文有关“外交保护条款草案”及其评注,英语文本见http://untreaty.un.org/ilc/texts/9_8.htm2007-2-18。

②段洁龙就“外交保护”和“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两项专题的发言,见http://www.fmprc.gov.cn/chn/wjb/zzjg/tyfls/lcybt/t283191.htm2007-3-21。

93于下述一人或一系列人:(1)具有求偿国国籍;(2)没有被求偿国籍。

”[3]533对于如何判定公司的国籍,当今国际社会尚无定论。

在确定跨国公司的国籍时,国际法要求各国的法律秩序采用“真实联系”(genuinelink)标准。

而各国在跨国公司国籍的确定上采用了不同的标准。

按照英美法系的公司成立说或者登记说,公司依据哪个国家的法律设立,公司就具有这个国家的国籍。

这种标准的优点是公司的国籍比较容易确定。

跨国公司也可以选择成立地点,从而达到利用某个国家的外交保护的目的。

然而,这个标准的优点同时又是它的缺点,因此,国际法要求跨国公司与对其提供外交保护的国家具有真实的联系。

而欧洲大陆法系流行的公司住所地说就能克服上述缺点。

按照这一理论,公司的经营所在地,或者说“管理行为地”就是确定其国籍的标准。

如果公司改变其住所,这种方法也面临麻烦。

而控制说则认为,不应当以公司的人格为标准,应当以公司多数投资人的国籍为标准确定公司的国籍。

实行这种标准通常将不利于公司自身。

这种标准通常在战争时期被采用。

目前,瑞士还在实行这种标准。

[4]“条款草案”第9条“公司的国籍国”及其评注指出,就公司的外交保护而言,国籍国是指公司依照其法律成立的国家。

然而当公司被另一国国民或者另一国所控制,在注册国没有实质性商业活动,并且公司的管理地和资金控制地均在另一国,则该国被视为国籍国。

该条款草案认为公司国籍国是指公司依照其法律成立的国家。

然而,特殊情况表明公司和另一国有更密切的联系,公司的管理地和资金控制地均在另一国,则该另一国被视为国籍国。

这时需要满足的条件是:第一,该公司须为另一国国民所控制;第二,该公司在注册国没有实质性商业活动;第三,该公司的管理地和资金控制地均在该另一国。

只有在这三个条件同时得到满足时,该另一国才会被认定为公司的国籍国,才有资格对公司进行外交保护。

可见该条款草案就公司国籍的判定问题上,采取公司设立准据法说为主,兼采公司控制说的复合标准,在一定意义上兼顾了两大法系的要求。

“条款草案”第10条“公司的持续国籍”第1款规定:一国有权为在受到损害之时是其国民(在涉及到国家继承时,该公司持续具有被继承国和继承国的国籍),并在正式提出求偿之日仍是其国民的公司行使外交保护。

该条第2款规定,在提出求偿之后,获得一国国籍,该国无权行使外交保护。

何谓连续性的问题,按照连续国籍原则,一国向另一国针对受侵害的跨国公司进行外交保护必须满足:(1)跨国公司受害时,它必须具有保护国国籍。

(2)保护国提出外交保护时,跨国公司必须具有保护国国籍。

所谓提出外交保护时,是指本国同加害国进行外交谈判,正式提出外交要求的日期。

若是保护国基于外交保护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则是指向国际法院提出要求的日期。

(3)赔偿提出时跨国公司具有保护国国籍。

总言之,即加害行为发生后,受害的跨国公司不得丧失、变更或中断其国籍。

[5]强调公司的连续国籍原则,作用可能在于,防止通过改变国籍选择一个强大的保护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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