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和执行中的突出问题及对策
法院执行程序中的执行难题及解决方案
法院执行程序中的执行难题及解决方案在法律体系中,法院执行程序是确保司法裁决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难题常常成为制约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的主要因素之一。
本文将探讨法院执行程序中的执行难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以期促进司法执行的顺利进行。
一、资产信息不透明执行难题的一个主要原因是被执行人的资产信息不透明。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需要准确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便决定采取何种执行措施。
然而,许多被执行人故意隐瞒财产信息,使得法院难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强资产信息的公开透明度。
法院可以与相关部门合作,建立全国性的资产信息数据库,使得法官可以快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同时,加强对被执行人资产的调查力度,对于故意隐瞒财产的行为,可以采取相应的法律制裁措施。
二、执行成本过高执行成本过高是执行难题的另一个主要原因。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需要支付执行费用、律师费用等,而这些费用往往由执行款项中扣除。
但是,如果被执行人财产稀缺或者执行款项不足,法院可能无法收回执行费用,导致执行成本过高。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考虑建立专项基金,用于支付执行费用。
这样一来,无论被执行人是否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法院都能够在执行程序中支付必要的费用。
此外,法院还可以与律师协会合作,为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保障执行程序的公平性。
三、执行程序复杂繁琐执行程序的复杂繁琐也是执行难题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一系列的程序操作,包括财产保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
这些程序操作不仅耗费时间和人力,而且容易受到被执行人的抵制和干扰。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考虑简化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
法院可以制定更为简便的程序规定,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
同时,加强对执行程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执行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此外,法院还可以引入信息化技术,建立电子执行平台,实现执行信息的在线查询和公示,提高执行程序的便捷性和效率。
法院执行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法院执行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法院执行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
1、被执行人缺乏法制意识。
部分被执行人缺乏法制意识,对所欠债务能拖则拖、能赖就赖、能抗则抗,甚至利用法律漏洞转移、藏匿资产。
2、执行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
目前,执行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被执行人逃避履行义务仍有可乘之机,故意违法不执行的“成本”较低。
3、社会诚信机制未完全建立。
社会诚信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被执行人极少主动配合执行工作,导致执行工作存在较大困难。
4、人民法庭人员、设施配备不足。
当前部分人民法庭仍存在人员、车辆、信息化设施配备不到位等问题,达不到实施执行工作的硬件要求。
同时人民法庭现有审判任务压力大,没有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再去从事执行工作。
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近日,南充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组成人员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了专题视察。
通过视察发现,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执行难”的局面未得到根本扭转,部门和地方地方保护主义不同程度存在,一些单位对法院执行协助配合不够。
二是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差,被执行人逃废债务现象时有发生,对个别典型“老赖”曝光不够,执行救助金制度尚未真正建立。
三是执行力量不足,执行人员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是审判与执行衔接不够紧密,执行联动协调配合机制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建议:一是创新工作思路,完善执行机制。
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和谐执行有机结合,进一步完善执行领导机制、协作机制、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和保障机制,不断优化执行环境,建立执行救助金制度,创造有利于执行工作的条件。
二是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坚持公正执法、规范执法。
逐步增强执行力量,严格执行程序和执行纪律,加强执行人员培训,建立以提高执行兑现率和实现执行公正为基础的执行绩效考核办法,促进法院执行工作健康发展。
三是加强审执配合,搞好分工协作。
坚决破除孤立审案,不考虑案件的最终执行效果,将解决“执行难”的意识植入审判过程,增强审判人员对所判案件有效执行的意识,切实提高执行效率。
四是强化舆论宣传,搞好特定群体的法制教育,加大对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件曝光力度,强化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暴力抗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努力营造有利执行的社会氛围。
解析关于浅谈当前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当前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刘华举民事诉讼是一种司法救济手段,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无法用其它手段加以保护时,其唯一的途径就是寻求司法救济--提起诉讼。
为保证更好地救济、切实地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诉法规定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但由于民诉法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的规定有一定缺陷,致使该种制度有时在关键时候会失去其应有的作用,不能起到最后救济的作用。
一、民诉法关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未规定复议期限及对复议的答复期限。
从行为性质上看,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不同于审判行为,需经双方当事人到庭说明自己理由后做出裁判,他只要基于一方当事人申请,并提出相关证据证明需要及时采取这种措施,那么人民法院就可依法采取这种措施,因这种措施是限制当事人的财产处分权或行为的一种临时性措施,而不是对当事人间权利义务的裁判,故即便当事人上诉,也没有什么意义,故民诉法规定这些裁定不允许当事人上诉,从这点上讲,它不同于完全意义上的司法行为,或许可以称的上是准司法行为(介于司法行为和行政行为之间的行为),同时依照民诉法当事人平等的原则,在保护申请人权利的同时,对被申请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保护,即当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确有错误时怎么发现、纠正,民诉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但是,民诉法未规定何时可以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此行政复议期为六十日,而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因未规定何时可以复议,有些当事人直至到裁定书生效,进入执行程序时才提出复议申请,从民诉法之规定看,当事人此时申请复议也无不当,从审判实践看,该复议是针对合议庭作出的裁定提起的,如果在裁决尚未作出时,仍应由原合议庭审查,但裁决已经作出,原合议庭对该案职责已经终结,再让其审查会严重影响工作效率,但如果让执行局裁判组审查的话,会出现一个合议庭的职权(执行局的裁判组)大于另一个合议庭的职权(审判时的合议庭),这也是法律不允许的,法律规定,凌驾于合议庭之上的只能是审委会,(除审判监督程序和二审程序外),而审委会如果审查这些具体案件的话,又会严重削弱审委会的作用,使审委会沉陷于繁杂的日常审判工作中。
案件诉讼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案件诉讼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存在的问题(一)法院1、立案、审理及判决过程缓慢(1)法院正常的立案(受理)、送达、开庭、判决都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但具体期限应该告知;(2)民事诉讼凸显新情况(涢景园林在诉讼期间还清欠款),法院没有先例,以证据灭失为由,判决担保公司承担诉讼费(即败诉),敷衍了事;(3)法官对部门专业(贷款担保与续贷周转金)政策不理解,只重证据,不注重政府文件规定和操作流程,在采信和判决中有失偏颇(如周转金的性质是否为贷款,三方协议的金额、时间及盖章与借款合同的差异);(4)在调解中强加意志(多次要求我们撤诉),人为拖延,典型不作为(如华祺瑞、希宁化工从立案7.10到下达传票9.6,期间经历了2个多月,且开庭时间在1个月以后10.19和10.20)。
2、传票送达困难不少企业贷款逾期后,企业法人采取跑路或玩消失,导致法院传票无法送达,只能采取登报告知,费用另外计算(如坤兴实业、博大炭化、路嫱、武汉太鑫、湖北悟缘)。
担保公司在传票送达中全程提供服务。
3、案件执行力度不够案件进入强制执行期后,法院采取的手段不力,对12起案件的当事人基本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特别是涉及到有执行能力的企业或个人不执行到位(如安陆强盛、黄永惠),甚至连被执行的对象就不清楚(如稻香米业)。
(二)企业1、赖账思想严重,主动还款或者配合还款意识差,大都持观望态度;2、恶意骗取、套现(如湖北悟缘、湖北龙尘、华祺瑞)。
(三)合作银行1、为规避自身风险,出现“见保就贷、逢贷必保”的怪现象,风险全部转嫁给担保公司;企业明明经营正常、抵押物充足,各项条件符合银行贷款条件,银行就是不直接面向企业贷款,加重了企业融资成本(如源盛钢构、乾峰科技、华方医药)。
2、一旦企业失信,银行状告担保公司,通过法院强制划缴担保资金(坤兴实业423万元、双枪制衣128万元、博大炭化3家990万元、俊德化工400万元、稻香米业200万元、东润矿业600万元、天力达254万元、希宁化工346万元、湖北悟缘323万元,合计11家3664万元)。
目前法院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
目前法院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目前法院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一)存在的问题1、执行案件质量效率不够制度化、规范化。
2、对执行案件的办案期限不够重视。
只注重在法定期限内结案,不注重提高各个节点的办案速度,缩短整个执行办案周期。
3、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
有些执行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和线索置若罔闻,工作拖拉,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有些执行人员不深入调查研究,不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方式和方法,使得一些动动脑筋稍加变通即可执行的案件,被人为地当作“骨头案件”搁置起来;有的甚至不会做群众思想工作,面对高风险、高要求的执行工作,力不从心;有的执行人员业务不熟,执行方法老套,对执行工作的新规定、新要求不求甚解,部分案件因执行有难度,便被一拖再拖,有的连一份调查材料都没有,给执行工作造成阻碍。
不少执行人员也是“出工不出力”,缺乏工作动力。
4、审判与执行脱节。
一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兼顾判完后的执行问题,只是为了结案而结案,没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造成判决后不能及时执行。
部分案件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对判决结果产生抵触,为执行设置重重障碍。
5、强制执行与执行信访关系处理不当。
目前,执行工作要求以人为本,无形中助长了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的心理。
只要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便以各种理由到有关部门上访。
执行法官反过头来要做被执行人的稳控息访工作,不得不放弃采取强制措施,做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工作,使案件一拖再拖,少数案件因为强制措施不到位、不及时而错失执行时机。
(三)对策1、强化执行案件管理与监督。
一是按照市中院对审判管理的要求,规范执行案件的管理工作,落实目标责任,从思想上重视、制度上保证、实际工作上提高执行质量与效率。
二是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按照上述规定的期限完成相应执行工作内容或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诉讼保全和执行中的突出问题及对策
诉讼保全和执行中的突出问题及对策第一篇:诉讼保全和执行中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在长期的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中,注意到有相当数量的司法赔偿案件,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保全和执行行为引起。
这些案件类型多样,原因复杂,带有普遍性,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有的还引起了国家赔偿和涉诉上访。
以下就民事诉讼保全和执行中的突出问题作出分析。
一、诉讼保全和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1.对查封、扣押财产不作认真清点、登记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中,采取诉讼保全和执行措施,对相关财产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造具查封、扣押清单,详细记载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等情况。
有的法院对查封、扣押财产不作认真清点,不填写查封、扣押清单,或者查封、扣押清单上品种、数量以及成色、规格、单价等情况不具体、真实。
由于查封、扣押财产情况不明,其真实价值无法确定,即使到国家赔偿环节也难以处理。
这方面已有不少教训。
例如:在查封瓶装酒时,仅在查封清单上记载“酒若干”,其数量、品种和价值无法确定。
扣押邮册时,扣押清单仅记录邮册册数,而未对邮册中存放的各张邮票作具体清点、记载,而邮票多是物小价高。
2.查封、扣押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未及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查封、扣押,应当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定的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应当及时向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登记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防止被查封、扣押财产的物权变动。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法院向当事人发出了查封、扣押手续,却没有及时向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登记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致使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物权转移、变动,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例如,经被拆迁户申请,法院对一在建楼房的门市实施查封并张贴封条,但未通知房屋登记部门,后作判决确认门市属其所有。
目前法院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
目前法院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目前法院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一)存在的问题1、执行案件质量效率不够制度化、规范化。
2、对执行案件的办案期限不够重视。
只注重在法定期限内结案,不注重提高各个节点的办案速度,缩短整个执行办案周期。
3、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
有些执行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和线索置若罔闻,工作拖拉,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有些执行人员不深入调查研究,不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方式和方法,使得一些动动脑筋稍加变通即可执行的案件,被人为地当作“骨头案件”搁置起来;有的甚至不会做群众思想工作,面对高风险、高要求的执行工作,力不从心;有的执行人员业务不熟,执行方法老套,对执行工作的新规定、新要求不求甚解,部分案件因执行有难度,便被一拖再拖,有的连一份调查材料都没有,给执行工作造成阻碍。
不少执行人员也是“出工不出力”,缺乏工作动力。
4、审判与执行脱节。
一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兼顾判完后的执行问题,只是为了结案而结案,没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造成判决后不能及时执行。
部分案件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对判决结果产生抵触,为执行设置重重障碍。
5、强制执行与执行信访关系处理不当。
目前,执行工作要求以人为本,无形中助长了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的心理。
只要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便以各种理由到有关部门上访。
执行法官反过头来要做被执行人的稳控息访工作,不得不放弃采取强制措施,做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工作,使案件一拖再拖,少数案件因为强制措施不到位、不及时而错失执行时机。
(三)对策1、强化执行案件管理与监督。
一是按照市中院对审判管理的要求,规范执行案件的管理工作,落实目标责任,从思想上重视、制度上保证、实际工作上提高执行质量与效率。
二是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按照上述规定的期限完成相应执行工作内容或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三是继续对执行案件进行认真梳理,逐案检索,加大执行力度,依法尽快执行,对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认真做好当事人的工作,讲明理由,对确无条件执行的,在穷尽执行措施后,依法终结执行。
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及建议
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及建议问题一:执行难问题存在的具体问题1.债务人资产隐藏2.债务人财产转移3.法院执行力度不够4.司法资源不足建议1.完善财产调查机制,提高债务人资产追溯能力2.加强对债务人财产转移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3.提高法院执行效率,加大对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4.加强司法资源配置,提高执行力度问题二:执行成本高问题存在的具体问题1.执行程序繁琐2.长时间诉讼导致成本增加3.法院执行费用高昂建议1.简化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2.加强调解、调查能力,减少诉讼时间3.合理规定法院执行费用标准,降低执行成本问题三:执行公信力不足问题存在的具体问题1.法院执行信息公开不透明2.司法裁判质量参差不齐3.执行结果难以执行建议1.加强法院执行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2.提升法官专业水平和裁判质量3.加强对执行结果的监督和执行力度问题四:缺乏必要的执法手段问题存在的具体问题1.缺少有效的强制措施2.执行仲裁裁决困难3.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建议1.完善执行强制措施,提高执行效果2.设立专门机构,加强对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度3.建立完善的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加大打击力度总结在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执行难问题、执行成本高问题、执行公信力不足问题和缺乏必要的执法手段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资产追溯、打击财产转移行为,提高执行效率和司法资源配置,简化执行程序,降低执行成本,加强法院执行信息公开,提升法官专业水平,加强对执行结果的监督和执行力度,完善执行强制措施,加强对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度,建立完善的失信行为惩戒机制等。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才能有效解决目前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提高执行效果,增强执行公信力,保障司法正义的实现。
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及建议
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及建议一、引言法院执行工作是司法活动的重要环节,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强制执行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
然而,在执行工作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执行难、执行效率低下、执行成本高等问题。
为此,本文将探讨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及建议。
二、执行难问题1.案件量大、复杂性高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涉及到财产纠纷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案件复杂性也越来越高。
这种情况下,执行难就会愈发突出。
2.被执行人资产难以查明有些被执行人故意转移财产或采取其他手段逃避债务,导致资产难以查明。
这就给执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3.司法资源匮乏司法资源匮乏是导致执行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缺乏合适的司法资源不仅会影响到案件审理效率,还会影响到案件的强制执行。
建议:1.加强对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收集和核实。
2.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
3.加强司法资源的配置,提高执行效率。
三、执行效率低下问题1.执行程序繁琐复杂当前的执行程序存在一些繁琐复杂的程序,如拍卖、变卖等程序。
这些程序不仅耗费时间,还会增加成本。
2.执行标的过低在一些案件中,被判决的赔偿金或者其他款项较少,这就导致了执行标的过低。
因此,即使成功强制执行,也难以覆盖债权人的损失。
3.司法文书质量不高司法文书质量不高是导致执行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
如果文书存在错误或者缺陷,就会给执行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
建议:1.简化和优化执行程序。
2.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
3.提高司法文书质量。
四、执行成本高问题1.拍卖费用高昂拍卖是一种常见的强制执行方式。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拍卖费用往往过高,这就增加了债权人和被执行人之间的纠纷。
2.诉讼费用过高在某些执行案件中,诉讼费用占到了执行标的的很大一部分。
这就导致了债权人无法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3.执行过程中的损失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财产可能会被损坏或者丢失,这就增加了执行成本。
建议:1.合理控制拍卖费用。
当前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3
当前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3当前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执行是司法公正的最终体现,又是法院工作的一个难点,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对每个执行案件是否正确处理,依法执行,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形象及各界对法院的评价,为此,院党组高度重视执行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和规范了执行工作管理,有力推进了执行工作整体提升。
法院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加大执行力度,案件执结率大幅提高,执行到位率稳步提升。
执行质效明显提升,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管理水平大幅提高。
一、当前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评查情况看,当前执行工作仍然存在较多问题,不作为、乱作为现象依然存在,甚至相当严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立案环节法律文书未送达执行义务人;执行环节错误执行案外人财产问题;错误适用司法拘留措施问题;执行不作为问题;法院无正当理由不给付执行款问题;执行超审限问题。
这些问题在这次执行案件专项评查活动中依然是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执行中的不作为。
主要表现为怠予执行、拖延执行等。
(二)执行中的乱作为(三)执行工作流程落实不力通过抽查执行卷宗,发现从立案到归档存在诸多问题,卷宗合格率及其低下,竟不足3%。
1、立案环节存在的问题:一是对申请人的身份审查不严,尤其是代理人的身份确定存在严重漏洞。
这些案件主要发生在损害赔偿等受益人为多人的情况下,由于对申请人和代理人的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当事人信访。
二是立案信息填写不完整。
有的卷宗中地址确认书和送达回证中当事人和案由都是空白的。
这次共评查114件中,存在这种情况的18件,占15.8%。
三是对执行依据缺乏必要的审查。
有些案件没有办案法官生效证明,如有的案件判决尚未生效,即执行完毕;有的案件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没有到期,就立案执行。
更有甚者,申请执行的文书根本不存在。
2、执行环节存在的问题:一是重大事项未进行合议。
从法院执行工作总结看执行难题现状及应对对策
从法院执行工作总结看执行难题现状及应对对策从法院执行工作总结看执行难题现状及应对对策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不断深化,机构设置和职能不断优化,但执行难问题依然突出。
面对日益严峻的执行情况,各级法院要坚持问题导向、实事求是,充分发挥执行职能和作用,积极采取有效对策,为法律保障提供更加坚实的支撑。
一、执行难题现状执行难是指生效裁判文书或涉案资产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就地执行的现象。
如今,执行难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从未能及时执行到执行终局后债权人收到的钱款不多,涉及面广,影响深远。
1、个案情况执行难在不同法院和地区的表现有所区别。
部分地区执行难的主要表现在长期未执行、无法查到被执行人下落、执行款限额过低等问题上;而其他地区则主要存在涉嫌违法、法院决定力度薄弱、执行难度大等问题。
2、执行背后的深层次问题从根本上看,执行难的产生与一些深层次因素有关。
法律环境不完善,司法资源配置不均衡等因素都造成了执行难。
二、应对对策为缓解执行难的状况,相关部门和机构采取了一系列有效对策。
1、完善法律引导和监督机制对于法院执行难问题,法律层面需要加强引导和监督,完善法律保障机制。
有关部门应及时完善法律法规,支持司法机构履行执行职能。
2、加强司法资源建设加强对执行难挑战的反思和研究。
对不同地区执行难状况的研究和分析,有助于明确执行难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原因,为加强法院执行工作提供参考。
3、促进地方司法体制改革通过法院体制改革来缓解其执行难问题,推动法院内部的有效协作和沟通,逐步实现法官职能分工更加明确、责任分工更加清晰,确保案件的顺利办理和执行。
4、强化执行力度在争取更大的执行效果上,对裁判机关重提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方式应加强执行力度,并与其他部门和机构合作,充分利用各种执行手段,从而增强执行力度和结果,保护债权人和涉案公共利益。
结论执行难的产生与多种因素有关,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多方面协作和积极应对。
法院应探索制定一系列应对策略和对策,不断加强对执行难的研究和分析,推动司法资源建设,加强司法统的内部沟通和协作,完善执行机制和执行力度,逐步降低执行难度,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法院执行工作中的问题及策略
法院执行工作中的问题及策略摘要:目前,在执行相关工作任务期间,会出现不同程度上的问题。
其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问题十分最为常见,导致相关人员无法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同时还会对实现人民群众胜诉权益直接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积极搭建执行信息化平台,大力创新执行工作方式方法,建立健全相关执行法律法规,不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法律观念等,都能够有效保障高效开展我国法院执行工作。
基于此,本文主要分析当前我国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策略,以供参考。
关键词:法院;执行工作;存在问题;解决对策前言:法院执行工作是我国法院履行司法职责的重要工作,旨在具体落实法律文件中所规定的具体事项,从而有效维护当事人正当权利,捍卫法律权威,保障国家安定。
虽然现如今,全国各地法院在实施方面均采用多种方式,不断提高办案人员查找问题的水平,但距离真正实现总体目标仍存在较大差距。
因此,当前形势下,如何提高司法工作整体效率,实现人民诉讼权利,是当前我国法院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现如今我国法院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执行困难具体存在如下四个方面:首先,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将通过多种方式拒绝执行。
有些被执行人采用转移、隐匿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为法院监督工作增添阻碍。
另外,部分被执行人对执行工作被动应付,拒不配合法院查封、扣押案涉款物;极少数被执行人甚至采用暴力手段,殴打执行人员,冲击执行现场,阻挠抗拒执行。
尽管上述行为在法律上具有相应法律效果,但在一定使其内会对法院执行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执行无法正常进行。
其次,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
我国有些地区法官思想素质及业务能力仍有待提高,遇到棘手案件推诿、不主动履行。
并且相关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区分不同情况,选择性执行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案件,而对于与自己不存在利害关系的案件,持有应付态度。
最后,协助人员义务缺失协助义务。
尽管我国有些单位及个人负有履行法院执行义务,但在实际情况下,部分单位或个人不愿履行,有的甚至为其逃避执行,谎报债权债务,隐瞒真实情况,伪造资料,事先通知被执行人,协助其完成财产转让,致使执行工作无法顺利进行。
法律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法律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探讨一、法律执行中的难题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
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执行难题。
执行难题是指在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致使执行工作受到阻碍的情况。
执行难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和效力,也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损失。
二、执行难题的原因分析执行难题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一些被执行人可能存在资产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导致执行工作无法顺利进行。
其次,一些被执行人可能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抱有侥幸心理,认为法院无法强制执行。
此外,执行程序繁琐、效率低下也是执行难题的原因之一。
总的来说,执行难题的产生是由于被执行人的抵触情绪、法律执行机构的不力以及执行程序的不完善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三、应对执行难题的对策针对执行难题,我们可以采取一些对策来加以解决。
首先,建立健全的执行制度和机制,加强对被执行人的资产调查和监督,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加大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被执行人的法律意识,减少执行难题的发生。
此外,加强法院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后,加强对执行程序的监督和改进,提高执行效率,减少执行难题的发生。
四、结语执行难题是法律执行中的一大难题,解决执行难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执行制度和机制,加大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强法院与其他部门的协作,以及加强对执行程序的监督和改进,才能有效解决执行难题,维护法律的权威和效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执行难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法律执行工作能够更加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与执行监督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与执行监督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和执行监督是两个十分重要的环节。
财产保全旨在保障案件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实施,而执行监督则旨在确保判决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执行。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与执行监督,以及相关的问题和挑战。
一、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采取的一种措施。
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和轮候扣押等。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确保被诉讼财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执行性,并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
然而,财产保全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是保全范围和质量的问题。
在财产保全时,法院需要确保保全措施对被诉讼财产的限制力度恰当,并且要保证不会对被保全财产的正常经营活动和使用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其次是保全难度和成本的问题。
有时候,被保全财产可能存在复杂的隐匿行为或者多个债权人的纠纷,这就给财产保全带来了更大的难度和成本。
二、执行监督执行监督是指法院对判决结果的执行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过程。
执行监督的目的是确保判决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常见的执行监督方式有行政监督、逐案监督和定期报告制度等。
但是,执行监督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执行难的问题。
一些难以执行的判决,如涉及复杂的财产纠纷、人员迁徙等,会导致执行困难,进而影响到判决的有效执行。
此外,一些执行人员可能存在不作为、懈怠等不当行为,这也会影响判决的执行。
三、解决方法和改进措施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方法和改进措施。
首先,加强对财产保全和执行监督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各方的意识和理解。
培养更多专业化的执法人员,并加强他们的职业道德和执行能力。
其次,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和跨部门协作机制。
法院、公安、银行等相关部门应互相配合,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加强线索的共享和追踪,提高执行监督的效果。
另外,建立健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执行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对执行人员的优秀表现进行表彰和激励,同时对违法、失职等问题进行严肃处理,以此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论法院执行工作中的问题及对策02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式教育试点”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题目:论法院执行工作中的问题及对策学校名称:乌兰察布广播电视大学指导教师:冯秀学生姓名:骆沙学号:071080068专业:法学入学时间:2007年3月论文提纲一、当前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法院执行难。
在我国现阶段,法院执行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执行人无力履行。
2、被执行人对抗执行。
3、法院消极执行。
4、协助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
5、外界干涉执行。
(二)法院执行乱。
执行乱主要是指法院不依法定程序开展执行工作以及对执行工作管理无序,致使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正确执行的现象。
执行乱的主体是法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执行程序乱。
2、执行措施乱。
3、执行管理乱。
4、执行收费乱。
5、委托执行乱。
二、执行难和执行乱的形成原因1、缺乏法治传统的支持。
2、司法机关重审轻执,重实体轻程序。
3、司法腐败作祟。
4、法律制度不健全。
三、解决执行难和执行乱的办法和措施1、为强制执行单独立法。
2、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人员素质。
3、改善执行外部环境,提高执行质量和效益。
论法院执行工作中的问题及对策【摘要】人民法院执行难是个困扰各界的长期问题,不仅极大的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使法律的尊严,法院的威严和地位受到空前的挑战。
这其中有来自内部法律制度不健全、人员素质差、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因素,也有来自外部各方面对于法院执行过程中而设置的种种困难。
本文着重分析现阶段法院执行难表现出来的种种现象以及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源,并提出解决的对策,希望能与各界人士共讨。
【关键词】法院执行难;执行难的表现;执行难的根源;法理根据;解决对策论法院执行工作中的问题及对策法院执行是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诉讼活动。
执行是民事法律程序的最后阶段,在民事法律程序中的意义重大。
浅析保全程序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保全程序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在民事审判中,保全措施作为一项诉讼制度,在预防当事人转移财产,保障案件顺利执行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
经统计,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2009-2012年共有保全案件74件(其中诉前保全10件),其中申请查封扣押车辆的有22件(诉前保全6件),申请查封房屋产权的有18件,申请冻结银行存款的有23件,其他11 件。
从以上统计不难看出,车辆扣押查封、查封房屋产权、冻结银行存款三种方式已经成为保全措施的主要方式。
但以上保全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一、申请车辆扣押查封方式在司法实践中,申请车辆查封的案件多为交通肇事案件,申请的也多为诉前保全。
众所周知交通事故对事故双方都造成极大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事故后的理赔问题也成了重中之重。
随着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规的贯彻实施,公安机关只能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扣留车辆,且扣留时间一般不能超过25日,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批准,也只能延长10日,达35日。
事故发生愈来愈多的事故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后为避免日常的权益遭到损失,多数受害人按照公安机关的告知书,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主要保全被申请人的车辆,迫使对方及时积极地来解决事故产生的理陪问题。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类保全措施的实施却存在一些问题,具体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申请人主体的问题保全措施的申请人一般来说应为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基本上为受害人本人,但往往存在着受害人因事故尚在治疗中,不可能亲自办理申请手续,因此一般来办理申请手续的人多为受害人的亲属,这里存在的一个授权委托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受害者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申请诉前保全的情况下法院可直接授予其家属合法的代理权。
在道路交通事故诉前保全案件中,赋予受害者家属以代理权而直接申请保全财产变的非常重要,一方面是在处理该事物中确有家属代理的需要,另一方面也符合受害人本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如处于昏迷状态或尚在抢救状态、仍在治疗中)得到及时的维护。
金融机构在诉讼保全中存在问题及建议
金融机构在诉讼保全中存在问题及建议金融机构在诉讼保全中存在问题及建议执行庭一、作为申请人时存在问题1、财产线索不明确具体,如银行账号信息模糊、不准确,应收账款只提供债务人名称,无任何凭证;2、财产线索过多,重点不明确,无优先顺位;3、相当一批银行账号无款可冻,企业已下落不明,但申请人仍要求续冻,保全资源浪费巨大;要求与建议1、保全线索要明确具体:第一,财产证据或线索为银行存款、存单的,应当提供具体银行名称、账号和银行的确切地址。
第二,财产证据或线索为股票的,应当提供具体的股东账号、资金账号以及证券公司的确切地址。
第三,财产证据或线索为动产的,应当提供具体的名称、品牌、数量、所在处所、实际占有人等情况。
第四,财产证据或线索为已经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应当提供有关登记机关最近一月内出具的登记资料,资料除了包含所有权人、权证号码(常熟房产要提供丘地号)、品牌、型号等基本信息外,还应当包含有无抵押权人和司法限制等信息。
2、对提供的财产线索要作一些筛选,并根据财产的重要性标明顺序,以利执行人员实施。
3、银行账号续冻要作必要性考量。
4、要与法院形成定期交流反馈机制。
二、作为协助执行人时存在问题1、部分银行仍未全面开通集中查冻扣业务。
2、部分已开通集中查冻扣业务的银行,服务能力仍有待提高。
有的银行只开放对公业务,未开发个人业务;有的银行只能限于城区范围,县市仍未开通;有的银行必须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在场方可冻结,扣划,不能留置办理。
3、部分银行工作人员业务不熟,做事拖沓,保全办理时间长,存在网银转移存款的风险。
4、扣划银行存款时,有的银行要求先行解冻,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存在重大风险。
5、部分银行要求对法院工作人员拍照存档,不符合法律规定。
要求与建议1、全面开通集中查冻扣业务,并提高服务质量。
2、指定专人办理司法协助,加强学习,提升业务能力。
3、要尊重执行人员权威,依法协助执行。
4、协助扣划款项附言中,尽量注明法院执行案号或被扣划单位名称。
执行程序的合法权益保护与执行难题
执行程序的合法权益保护与执行难题人们常说,法不令不行,法不满不可。
法律的制定与执行,是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执行程序的合法权益保护却面临着各种难题。
这些难题使得执行难题愈发严重,给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带来一定挑战。
一、执行程序中的权益保护难题执行程序的合法权益保护难题主要表现为七个方面。
首先是执行力度不足。
这是一个常见的问题,执行力度不足意味着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
很多时候,被执行人故意规避追责,导致执行程序陷入困境。
其次是拖延战术的使用。
一些被执行人会故意拖延案件的执行时间,以期待得到更多的利益。
这种拖延战术不仅浪费了执行程序的时间和资源,也让原告方在执行过程中感到沮丧和无助。
第三是执行过程空转。
有时候,即使判决书已经生效,但执行程序却无法启动。
这是因为执行程序的启动需要依赖执行人的配合,如果执行人不主动履行义务,执行程序就会陷入无序和停滞。
第四是执行程序的耗时长。
许多执行案件需要经过多个阶段,而每个阶段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完成。
这种耗时长的情况,无疑加大了执行的难度。
对于一些紧急需要解决的执行案件来说,耗时长往往导致了较差的执行效果。
第五是司法资源不均衡。
执行案件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金力。
然而,一些地区的司法资源有限,无法满足执行案件的需求。
这种司法资源不均衡导致了执行的难度,也制约了执行效果的提升。
第六是执行成本高。
执行案件需要包括公告、送达、查封、拍卖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这让一些原告方望而却步,让执行程序变得更加艰难。
最后是失信问题的困扰。
执行程序的合法权益保护还需要面对失信人的存在。
失信人通过挪用财产、逃避法律责任等方式逃避执行,这给合法权益保护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二、应对执行难题的措施面对执行程序的合法权益保护难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加以解决。
首先,要加强立法工作。
完善法律制度,加大对执行程序的保护力度,为合法权益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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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期的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中,注意到有相当数量的司法赔偿案件,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保全和执行行为引起。
这些案件类型多样,原因复杂,带有普遍性,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有的还引起了国家赔偿和涉诉上访。
以下就民事诉讼保全和执行中的突出问题作出分析。
一、诉讼保全和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对查封、扣押财产不作认真清点、登记
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中,采取诉讼保全和执行措施,对相关财产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造具查封、扣押清单,详细记载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等情况。
有的法院对查封、扣押财产不作认真清点,不填写查封、扣押清单,或者查封、扣押清单上品种、数量以及成色、规格、单价等情况不具体、真实。
由于查封、扣押财产情况不明,其真实价值无法确定,即使到国家赔偿环节也难以处理。
这方面已有不少教训。
例如:在查封瓶装酒时,仅在查封清单上记载“酒若干”,其数量、品种和价值无法确定。
扣押邮册时,扣押清单仅记录邮册册数,而未对邮册中存放的各张邮票作具体清点、记载,而邮票多是物小价高。
2.查封、扣押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未及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
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查封、扣押,应当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定的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应当及时向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登记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防止被查封、扣押财产的物权变动。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法院向当事人发出了查封、扣押手续,却没有及时向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登记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致使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物权转移、变动,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例如,经被拆迁户申请,法院对一在建楼房的门市实施查封并张贴封条,但未通知房屋登记部门,后作判决确认门市属其所有。
而在诉讼过程中,另一被拆迁户也主张该门市属其所有,并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了商品房预售登记证,明确其是受让人。
致使法院判决和预售登记证内容冲突。
3.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保管不善或疏于保管
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应对查封、扣押的财产履行监管职责;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告、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告、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原告、申请执行人保管。
但在实际工作中,被查封、扣押财产的监管责任履行、保管人指定这一工作环节,并未引起足够重视。
目前,这一问题相当突出,特别是查封、扣押手续上不明确谁负保管责任,待损失发生后,查封、扣押法院和当事人互相推卸保管责任。
例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法院对其房产实施查封,将查封公告和封条张贴在房屋大门上,但未对屋内物品进行清点和监管。
后来,该房多次发生被盗,损失产生。
4.对“经营性”财产,一律采取“死查封”
由于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财产形式多样化,汽车、门市、煤矿、水电站等“经营性财产”大量涌现。
人民法院在采取诉讼保全和执行措施时,只要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的,一般应允许继续使用。
有的法院在诉讼保全和执行中,工作简单机械,不视具体情况,一律采取“死查封”,不允许对该财产的正常使用和开展经营活动,致使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能实现市场和经济效益,财产价值降低,费用继续产生,损失不断扩大,令人痛心。
例如,将正常营运的车辆予以扣押,禁止车主继续经营,长期存放,车辆报废。
对煤矿实施查封,封堵煤洞,不允许生产,日常维护也无法进行,导致矿井垮塌,设备毁损,各种证照也不能申报,损失巨大。
5.处理财产未经依法评估、拍卖,或评估、拍卖有瑕疵
依法对财产进行委托评估和拍卖,以合法的评估、拍卖程序确定和实现标的物的市场价格,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司法公正的需要。
评估、拍卖专业性极强,也十分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就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制定了专门规定。
有的法院在诉讼保全和执行工作中不重视评估、拍卖,认为费时费力,而直接将标的物变卖、处理。
有的不严格按照规定,在委托评估、拍卖的收案、选择专业机构与委托、监督协调以及结案上不规范,出现瑕疵评估和瑕疵拍卖,甚至评估、拍卖违法,工作十分被动。
例如:对被执行人闲置的机器设备不经评估,直接当废品予以处理。
对货车进行异地扣押,委托当地公路运输
管理所作价格鉴定评估。
但公路运输管理所不是合格的评估机构,委托评估行为违法。
在委托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工厂房地产时,工作不细,未查实厂区内有变压器以及部分土地和搭建房屋未办证,而笼统委托,并予拍卖成功。
买受人后来补办了土地证。
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执行法院、评估公司以及拍卖公司,对究竟是整体执行、评估、拍卖厂区还是只涉及上证的土地、房产面积,前后说法不一,难以说服人。
6.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灭失的,其追查不力
因为各种原因,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被人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灭失的,法院不予积极清查追回,或及时对毁损、灭失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其目的是保证财产安全,以利进一步的执行。
如果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灭失,法院不予追查,其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严肃性何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实现。
例如,法院对被告的挖沙船进行了查封,并责令被告的合伙人继续负责保管,其后未再作监管。
在漫长的诉讼和执行中,挖沙船失去采矿资格,最后也去向不明。
在国家赔偿中,经多方调查,才得知该船早已为合伙人作废品处理,获款几万元。
二、预防减少诉讼保全和执行工作差错的对策建议
1.不断增强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
司法工作的质量,根本上取决于司法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强不强。
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事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发展大业,事关司法权威,意义重大。
为此,需要不断增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努力学习审判、诉讼保全和执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能力;塑造清正廉洁品格,坚守法官职业操守;开展经常性的廉政警示教育,做到自我约束和单位教育相结合。
2.分立诉讼保全和执行的裁决权、实施权
根据审判和执行工作规律,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一定的职权分立十分必要,目前已经实现了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各环节和部门互相制约、配合,运行效果良好。
执行工作也在积极探索和落实执行裁决权和实施权的分立,积累了一定经验,并在大力推广。
诉讼保全措施与执行措施十分类似,诉讼保全措施也可转化为执行措施,因此,诉讼保全应借鉴执行两权分立的做法,建立起诉讼保全的裁决权、实施权分立机制,由不同的环节和组织负责。
甚至也可探索由执行裁决、实施部门,同时负责诉讼保全的裁决和实施。
3.实行诉讼保全和执行网上流程管理
实行案件流程管理,是人民法院保证案件质量的重要手段和机制,从以人管人、管案变为以机制管人、管案,在案件管理上实现规范化、制度化。
案件流程管理,特别是网上案件流程管理,从运行来看,其效果特别明显,案件质量明显提高。
诉讼保全和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的重要工作,一定意义上其对外影响比审判工作更大。
诉讼保全和执行工作,要借鉴审判流程管理做法,并在已有的经验上,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增强公开性、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减少随意性,完善配套规定,细化各环节,做到权责分明,责任到人,建立起更加规范有序的诉讼保全和执行网上流程管理机制。
4.落实国家赔偿追偿和责任追究
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一)有本法第17条第4项、第5项规定情形的;(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健全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并与相关法律和纪律规定配套,落实经济责任、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构筑比较完整的促进、教育、预防和惩处体系。
5.突出国家赔偿促进功能
国家赔偿法的一个立法目的是,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人民法院和赔偿委员会,应就赔偿案件中发现的诉讼保全和执行问题,以及人民法院各诉讼案件中的其他问题,定期开展调查研究,深入分析,向院里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
在具体案件中,赔偿工作部门不仅要保证赔偿案件办理质量,还要特别重视对诉讼案件中的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及时反馈诉讼案件承办人、业务庭或相关法院,通报审判管理部门,做到办好一案,促进一片。
定期分析和个案分析应制度化、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