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强制性条文的部令2010、4、1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27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27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09.11.09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27号
•【施行日期】2010.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427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134-2009,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2.1、8.0.3、8.0.13、9.0.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8-7-21 11:12中华人民共和国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Building(2002年版)建设部关于发布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建标[2002]219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对200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进行了修订,形成了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业经批准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本《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本《强制性条文》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二年八月三十日前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层屋建筑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一~二○○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 85号)的要求,由《强制性条文》咨询委员会对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进行了修订,由建设部审批发布。
本《强制性条文》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违反本《强制性条文》将按照建设部令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进行处罚。
国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2010(174)号文
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安监〔2010〕174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专业分包第四章劳务分包第五章分包商准入第六章合同管理第七章专业分包动态管理第八章劳务分包动态管理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考核评价与责任追究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依法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建立分包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基建安全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施工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指与项目法人或EPC总承包商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具有总承包资质等级或专业承包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下同)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商完成的活动。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或者专业承包商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商完成的活动。
施工承包商可以对所承接的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将非主体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商,或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分包商。
专业分包商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商。
第三条专业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需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与施工承包商通过合同构成承发包关系。
第四条公司系统建设工程和所属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
公司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本《规定》对施工承包商、专业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等分包管理要求,如不允许分包的工程项目及范围、分包金额限制、分包商准入条件等,并强调主体工程不得专业分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于2013年发布,是建筑行业的重要规范之一。
2)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结构)于2009年发布,为建筑结构设计提供了指导和标准。
3) 《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 -2010)是建筑行业的标准之一,规定了建筑结构制图的规范和要求。
4)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2001)是建筑结构设计的重要指导标准之一。
5)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2012)规定了建筑结构荷载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6)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2010)规定了混凝土结构设计的标准和要求。
7)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2010)是建筑结构设计的重要指导标准之一,规定了建筑抗震设计的相关要求。
8)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3-2010)是针对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设计的规范和要求。
9)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2011)规定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的标准和要求。
10)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2008)是针对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的指导标准。
11)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2008)规定了地下工程防水的标准和要求。
12)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2009)规定了大体积混凝土施工的标准和要求。
13)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94-2008是建筑桩基技术设计的标准之一。
14) 《大直径扩底灌注桩技术规程》/T225-2010是针对大直径扩底灌注桩设计的规范和要求。
15)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箱规范》(6—2011)是针对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设计的指导标准。
16)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2008)规定了建筑抗震设防的分类标准。
17)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2001)是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的指导标准。
18)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2011规定了砌体结构设计的标准和要求。
2010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
建标[2011]60号
关于发布201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有关协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我部会同水利部组织有关单位对2004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进行了修补,完成了201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
经水利部审查,现予批准,自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原2004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同时废止。
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等方面的条文,同时兼顾了提高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本《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今后新标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以黑体字标志,并适时编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本《强制性条文》由水利部负责具体管理、解释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O一一年五月六日
1/ 1。
房屋建筑和输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及其他相关问题部分讲解
在交、直流电力电缆的接头盒、终端头等的金属外壳
和可触及的电缆金属护层和穿线的钢管;穿线的钢管之间
或钢管和电器设备之间有金属软管过渡的,未接地以及未
保证金属软管接地畅通。
主变蛇皮管敷设不规范, 且不符合强条规定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3.1.1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第5款交、 直流电力电缆的接头盒、终端头和膨胀器的金属外壳和可触 及的电缆金属护管和穿线的钢管。穿线的钢管之间或钢管和 电器设备之间有金属软管过渡的,应保证金属软管段接地畅 通。 3.2.9 不得利用蛇皮管、管道保温层的金属外皮或金属网、 低压照明网络的导线铅皮以及电缆金属护层作接地线。蛇皮 管两端采用自固接头或软管接头,且两端应采用软铜线连接 。
监理单位在开展监理工作所需要投入的资源是不同的,执行《
强制性条文》各条款的力度也会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在监理
单位实施监理过程中,把握其在《强制性条文》执行过程中的
定位很重要,也是总监理师应该首先解决的问题,要制定相应
的措施及实施细则,根据工程特点明确所需要执行条款的深度
。
(九) 强条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底以前发布的规范标准中的强条,不可能将 2009 年及以后发布
的新制定、新修订规范标准中的强条收集进去,且有少量 2008
年年底以前发布的规范标准强条没有收集进去。
2000年1月,国务院为确保工程质量、杜绝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 ,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管条例”) ,对加强工程管理,对业主的责任、行为,对设计、施工和监理 单位的质量责任,做出了一系列明确的规定。与此同时,“质管 条例”以法规形式明确了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其中第 19、 36 、 44 条,三处同时指出,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 违法,根据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规定 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对违反强制性技术标 准而做出的最为严格的规定。
201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水利工程部分Water Engineering(2010年版)前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发布与实施是水利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措施,是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各方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也是政府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技术依据。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从水利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中摘录的,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众利益,且必须执行的技术条款。
实践证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2004年版《强制性条文》对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促进了水利标准化体制改革。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水利工程建设要求的不断提高以及水利技术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的不断推进,水利部决定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对2004年版《强制性条文》进行全面系统修订。
本次修订以2004年版《强制性条文》篇章框架为基础,调整了原篇、章、节的结构,由原来的七篇调整为水利工程设计、水利工程施T、劳动安全与卫生、水利工程验收四篇。
名称定为“201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涉及85项水利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共有557条强制性条文。
在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过程中,应注意将强制性条文与原规范结合使用,避免断章取义;当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在标准修订后发生变化时,应按修订后的强制性条文执行;还应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及时将遇到的问题反馈至编制组。
组织单位: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编制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编制组成员:刘伟平、刘志明、关志诚、朱党生、侯传河、温续余、李小燕、刘咏峰、何定恩、田庆奇、雷兴顺、李现社、司富安、蒋肖、李维涛、潘尚兴、邵剑南、刘海瑞、刘卓颖、游超、王治国、史晓新、任增平、赵学民、刘辉、汝楠、陈何铠、崔忠波、黄绵松、郑寓技术审查负责人:汪洪、庞进武、乔世珊、曾肇京、王宏斌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目录第一篇水利工程设计 (1)1 水文 (1)1-1 水文测验 (1)1-1-1《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SL276—2002 (1)1-1-2《河流流量测验规范》GB 50179—93 (1)1-1-3《河流悬移质泥沙测验规范》GB 50159—92 (1)1-1-4《水文缆道测验规范》SL443-2009 .. 21-2水文预报 (2)1-2-1《水文情报预报规范》SI 250-2000 .. 21-3水文计算 (2)l-3-l 《水利水电工程水文计算规范》SL 278—2002 (2)l-3-2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SL 44-2006 (3)2工程勘测 (3)2-1工程测量 (3)2-1-1《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规划设计阶段) SL 197—97 (3)2-2 工程地质勘探 (4)2-2-1《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T50487-2008 (4)2-2-2《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Sl55-2005 (8)2-2-3《堤防工程地质勘察规程》sl 188-2005 (9)2-2-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质勘查规程>>SL313-2004 (10)2-2-5《水利水电工程物探规程》SL 326-2005 (11)2-2-6《水利水电工程钻探规程》SL291-2003 (11)2-2-7《水利水电工程坑探规程》SL166—96 (11)3工程规划 (11)3-1流域(区域)规划 (11)3-1-1《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SL201—97 (11)3-2 工程规划与水文水利计算 (13)3-2-1《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SL104-95 (13)3-3防洪标准 (13)3-3-1《防洪标准》GB50201—94 (13)4 工程设计 (14)4-1工程等别与建筑物级别 (14)4-1-1《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 (14)4-1-2《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99 (14)4-1-3<<调水工程设计导则>>SL430-2008 .. 154-1-4<<水闸设计规范>>SL265-2001 (15)4-1-5<<水利水电工程进水口设计规范>>SL285-2003 (15)4-1-6《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 .154-1-7<<海堤工程设计规范>>SL435-2008 .. 154-1-8<<水利水电工程边坡设计规范>>SL386-2007 (15)4-1-9《水工挡土墙设计规范》SL379-2007 (16)4-1-10<<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16)4-2洪水标准和安全超高 (18)4-2-1洪水标准 (18)4-2-1-1《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 (18)4-2-1-2<<调水工程设计导则>>SL 430-2008 (19)4-2-1-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19)4-2-2安全超高 (20)4-2-2-1《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 (20)4-2-2-2《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SL319-2005 (20)4-2-2-3《混凝土拱坝设计规范》SL 282—2003 (21)4-2-2-4《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 274-2001 (21)4-2-2-5《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 (21)4-2-2-6《海堤工程设计规范》SL435-2008 (21)4-2-2-7《水利水电工程进水口设计规范》SL285-2003 (21)4-2-2-8《溢洪道设计规范》SL253-2000 (21)4-2-2-9《水闸设计规范》SL265-2001 .. 224-2-2—10《水工挡土墙设计规范》SL379-2007 (22)4-2-2-1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22)4-3 稳定与强度 (23)4-3-1《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191-2008 (23)4-3-2《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SL319-2005 (23)4-3-3《混凝土拱坝设计规范》SL282-2003 (26)4-3-4《碾压混凝土坝设计规范》SL314 -2004 (26)4-3-5《碾压混凝土坝设计规范》SL274—2001 (27)4-3-6《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碾压式土石坝设计导则》SL189—96 (27)4-3-7《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98 (27)4-3-8《溢洪道设计规范》SL253—2000 . 274-3-9《水闸设计规范》SL265—2001 (27)4-3-10《水电站厂房设计规范》SL266—2001 (28)4-3-11《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97 (28)4-3-12《水利水电工程进水口设计规范》SL285—2003 (28)4-3-13《水利水电工程边坡设计规范》SL386-2007 (29)4-3-14《水工挡土墙设计规范》SL379-2007 (29)4-3-1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29)4-4 抗震 (30)4-4-1《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97 (30)4-4-2《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191-2008 (30)4-5挡水、蓄水建筑物 (31)4-5-1《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SL 319—2005 (31)4-5-2《混凝土拱坝设计规范》SL 282—2003 (31)4-5-3《碾压混凝土坝设计规范》SL314—2004 (31)4-5-4《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 274—2001 (31)4-5-5《混凝土面板堆石坝设计规范》SL228-98 (32)4-5-6《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 (32)4-5-7《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 50—92 (33)4-6输水、泄水建筑物 (33)4-6-1《溢洪道设计规范》SL 253—2000 334-6-2《水工隧洞设计规范》SL 279—2002 (33)4-6-3《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 (34)4-6-4《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97 (34)4-6-5《风力提水工程技术规程》SL343-2006 (34)4-7水电站建筑物 (34)4-7-1《水电站厂房设计规范》SL 266—2001 (34)4-8防火 (35)4-8-1《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 278—90 (35)4-8-2《水利系统通信运行规程》SL306—2004 (35)4-9安全监测 (35)4-9-1《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SL319-2005 (35)4-9-2《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274-2001 (35)4-9-3《水工隧洞设计规范》SL 279—2002 (36)4-9-4《水电站厂房设计规范》SL 266—2001 (36)4-10工程管理设计 (36)4-10-1《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06—96 (36)4-10-2《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71—96 (36)4-10-3《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70—96 (37)5 机电与金属结构 (37)5-1水力机械 (37)5-1-1《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278-90 (37)5-2 电气 (37)5-2-1《水利水电工程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SL311-2004 (37)5-2-2《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DL 5061—1996 (44)5-2-3《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 278-90 (44)5-3金属结构 (45)5-3-1《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设计规范》SL 74-95 (45)5-3-2《水电站压力钢管设计规范》SL 281-2003 (46)6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征地移民 (46)6-1环境保护 (46)6-1-1《江河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范》SL45-2006 (46)6-1-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水利水电工程》HJ/T88-2003 (46)6-1-3《水环境监测规范》SL 219—98 (48)6-1-4《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99 (48)6-1-5《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规范》SL 267—2001 (48)6-2 水土保持 (48)6-2-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 (48)6-2-2《水土保持治理骨干工程技术规范》SL289-2003 (49)6-2-3《水坠坝技术规范》SL 302-2004 (49)6-3征地移民 (50)6-3-1《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 290—2009 (50)第二篇水利工程施工 (52)7 土石方工程 (52)7-1 开挖 (52)7-1-1《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 (52)7-1-2《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 (52)7-2 锚固与支护 (53)7-2-1《水工预应力锚固施工规范》SL46-94 (53)7-2-2《水利水电工程锚喷支护技术规范》SL377-2007 (53)8 砌石工程 (53)8-0-1 《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范》(试行)SD120-84 (53)8-0-2 《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 . 538-0-3《小型水电站施工技术规范》SL 172-96 (53)9 混凝土工工程 (54)9-1 模板 (54)9-1-1《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 207-82 (54)9-1-2《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SL32-92 (54)9-2 钢筋 (54)9-2-1《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 (54)9-3 浇筑 (55)9-3-1《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9-4 温度控制 (55)9-4-1《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 207-82 (55)10 防渗墙与灌浆工程 (55)10-1 混凝土防渗墙 (55)10-1-1《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规范》SL174-96 (55)10-2 沥青混凝土防渗墙 (55)10-2-1《土石坝碾压式沥青混凝土防渗墙施工规范》(试行) SD220-87 (55)10-3 灌浆工程 (55)10-3-1《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 62-94 (55)10-3-2《土坝坝体灌浆技术规范》SD 266-8811 单项工程 (56)11-1碾压混凝土坝 (56)11-1-1《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53-94 (56)11-2 土石坝 (56)11-2-1《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SDJ213-83 (56)11-3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 (57)11-3-1《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SL49-94 (57)11-4 堤防 (57)11-4-1《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 (57)11-5 泵站 (58)11-5-1《泵站施工规范》SL234-1999 (58)11-6 水闸 (58)11-6-1《水闸施工规范》SL 27-91 (58)11-7 小型水电站 (58)11-7-1《小型水电站施工技术规范》SL172-96 (58)第三篇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 (58)12 劳动安全 (58)12-0-1《水利水电工程钻探规程》SL291—2003 (58)12-0-2《水利水电工程坑探规范》SL166-96 (60)12-0-3《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DL5061—1996 (62)12-0-4《水利血防技术导则(试行)》SL/Z318—2005 (62)12-0-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63)12-0-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63)12-0-7《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L399-2007 (67)12-0-8《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400-2007 (69)12-0-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SL401-2007 (71)12-0-10《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 (72)13 工业卫生 (72)13-0-1《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DL5061—1996 (72)13-0-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72)13-0-3《水利血防技术导则(试行)》SL/Z318—2005 (73)13-0-4《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 (73)第四篇水利工程验收 (73)14 质量检查 (73)14-0-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73)15 验收 (74)15-0-1《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74)1-1 水文测验 (1)1-1-1《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SL276—2002 (1)1-1-2《河流流量测验规范》GB 50179—93 (1)1-1-3《河流悬移质泥沙测验规范》GB 50159—92 (1)1-1-4《水文缆道测验规范》SL443-2009 (2)1-2水文预报 (2)1-2-1 《水文情报预报规范》SI 250-2000 (2)1-3水文计算 (2)l-3-l 《水利水电工程水文计算规范》SL 278—2002 (2)l-3-2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SL 44-2006 (3)2工程勘测 (3)2-1工程测量 (3)2-1-1《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规划设计阶段) SL 197—97 (3)2-2 工程地质勘探 (4)2-2-1《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T50487-2008 (4)2-2-2《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Sl55-2005 (8)2-2-3 《堤防工程地质勘察规程》sl 188-2005 (9)2-2-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质勘查规程>>SL313-2004 (10)2-2-5《水利水电工程物探规程》SL 326-2005 (11)2-2-6《水利水电工程钻探规程》SL291-2003 (11)2-2-7《水利水电工程坑探规程》SL166—96 (11)3-1流域(区域)规划 (11)3-1-1《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SL201—97 (11)3-2 工程规划与水文水利计算 (13)3-2-1《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SL104-95 (13)3-3防洪标准 (13)3-3-1《防洪标准》GB50201—94 (13)4 工程设计 (14)4-1工程等别与建筑物级别 (14)4-1-1《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 (14)4-1-2《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99 (14)4-1-3<<调水工程设计导则>>SL430-2008 (15)4-1-4<<水闸设计规范>>SL265-2001 (15)4-1-5<<水利水电工程进水口设计规范>>SL285-2003 (15)4-1-6《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 (15)4-1-7<<海堤工程设计规范>>SL435-2008 (15)4-1-8<<水利水电工程边坡设计规范>>SL386-2007 (15)4-1-9《水工挡土墙设计规范》SL379-2007 (16)4-1-10<<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16)4-2洪水标准和安全超高 (18)4-2-1洪水标准 (18)4-2-1-1《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 (18)4-2-1-2<<调水工程设计导则>>SL 430-2008 (19)4-2-1-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19)4-2-2安全超高 (20)4-2-2-1《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 (20)4-2-2-2《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SL319-2005 (20)4-2-2-3《混凝土拱坝设计规范》SL 282—2003 (21)4-2-2-4《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 274-2001 (21)4-2-2-5《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 (21)4-2-2-6《海堤工程设计规范》SL435-2008 (21)4-2-2-7《水利水电工程进水口设计规范》SL285-2003 (21)4-2-2-8《溢洪道设计规范》SL253-2000 (21)4-2-2-9《水闸设计规范》SL265-2001 (22)4-2-2—10《水工挡土墙设计规范》SL379-2007 (22)4-2-2-1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22)4-3 稳定与强度 (23)4-3-1《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191-2008 (23)4-3-2《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SL319-2005 (23)4-3-3《混凝土拱坝设计规范》SL282-2003 (26)4-3-4《碾压混凝土坝设计规范》SL314 -2004 (26)4-3-5《碾压混凝土坝设计规范》SL274—2001 (27)4-3-6《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碾压式土石坝设计导则》SL189—96 (27)4-3-7《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98 (27)4-3-8《溢洪道设计规范》SL253—2000 (27)4-3-9《水闸设计规范》SL265—2001 (27)4-3-10《水电站厂房设计规范》SL266—2001 (28)4-3-11《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97 (28)4-3-12《水利水电工程进水口设计规范》SL285—2003 (28)4-3-13《水利水电工程边坡设计规范》SL386-2007 (29)4-3-14《水工挡土墙设计规范》SL379-2007 (29)4-3-1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29)4-4 抗震 (30)4-4-1《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97 (30)4-4-2《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191-2008 (30)4-5挡水、蓄水建筑物 (31)4-5-1《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SL 319—2005 (31)4-5-2《混凝土拱坝设计规范》SL 282—2003 (31)4-5-3《碾压混凝土坝设计规范》SL314—2004 (31)4-5-4《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 274—2001 (31)4-5-5《混凝土面板堆石坝设计规范》SL228-98 (32)4-5-6《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 (32)4-5-7《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 50—92 (33)4-6输水、泄水建筑物 (33)4-6-1《溢洪道设计规范》SL 253—2000 (33)4-6-2《水工隧洞设计规范》SL 279—2002 (33)4-6-3《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 (34)4-6-4《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97 (34)4-6-5《风力提水工程技术规程》SL343-2006 (34)4-7水电站建筑物 (34)4-7-1《水电站厂房设计规范》SL 266—2001 (34)4-8防火 (35)4-8-1《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 278—90 (35)4-8-2《水利系统通信运行规程》SL306—2004 (35)4-9安全监测 (35)4-9-1《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SL319-2005 (35)4-9-2《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274-2001 (35)4-9-3《水工隧洞设计规范》SL 279—2002 (36)4-9-4《水电站厂房设计规范》SL 266—2001 (36)4-10工程管理设计 (36)4-10-1《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06—96 (36)4-10-2《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71—96 (36)4-10-3《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70—96 (37)5 机电与金属结构 (37)5-1水力机械 (37)5-1-1《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278-90 (37)5-2 电气 (37)5-2-1《水利水电工程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SL311-2004 (37)5-2-2《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DL 5061—1996 (44)5-2-3《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 278-90 (44)5-3金属结构 (45)5-3-1《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设计规范》SL 74-95 (45)5-3-2《水电站压力钢管设计规范》SL 281-2003 (46)6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征地移民 (46)6-1环境保护 (46)6-1-1《江河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范》SL45-2006 (46)6-1-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水利水电工程》HJ/T88-2003 (46)6-1-3《水环境监测规范》SL 219—98 (48)6-1-4《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99 (48)6-1-5《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规范》SL 267—2001 (48)6-2水土保持 (48)6-2-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 (48)6-2-2《水土保持治理骨干工程技术规范》SL289-2003 (49)6-2-3《水坠坝技术规范》SL 302-2004 (49)6-3征地移民 (50)6-3-1《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 290—2009 (50)第二篇水利工程施工 (52)7 土石方工程 (52)7-1 开挖 (52)7-1-1 《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 (52)7-1-2《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 (52)7-2 锚固与支护 (53)7-2-1 《水工预应力锚固施工规范》SL46-94 (53)7-2-2 《水利水电工程锚喷支护技术规范》SL377-2007 (53)8 砌石工程 (53)8-0-1 《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范》(试行)SD120-84 (53)8-0-2 《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 (53)8-0-3《小型水电站施工技术规范》SL 172-96 (53)9 混凝土工工程 (54)9-1 模板 (54)9-1-1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 207-82 (54)9-1-2《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SL32-92 (54)9-2 钢筋 (54)9-2-1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 (54)9-3 浇筑 (55)9-3-1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 (55)9-4 温度控制 (55)9-4-1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 207-82 (55)10 防渗墙与灌浆工程 (55)10-1 混凝土防渗墙 (55)10-1-1 《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规范》SL174-96 (55)10-2 沥青混凝土防渗墙 (55)10-2-1 《土石坝碾压式沥青混凝土防渗墙施工规范》(试行) SD220-87 (55)10-3 灌浆工程 (55)10-3-1 《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 62-94 (55)10-3-2 《土坝坝体灌浆技术规范》SD 266-88 (56)11 单项工程 (56)11-1碾压混凝土坝 (56)11-1-1 《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53-94 (56)11-2 土石坝 (56)11-2-1 《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SDJ213-83 (56)11-3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 (57)11-3-1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SL49-94 (57)11-4 堤防 (57)11-4-1《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 (57)11-5 泵站 (58)11-5-1《泵站施工规范》SL234-1999 (58)11-6 水闸 (58)11-6-1 《水闸施工规范》SL 27-91 (58)11-7 小型水电站 (58)11-7-1 《小型水电站施工技术规范》SL172-96 (58)第三篇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 (58)12 劳动安全 (58)12-0-1《水利水电工程钻探规程》SL291—2003 (58)12-0-2《水利水电工程坑探规范》SL166-96 (60)12-0-3《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DL5061—1996 (62)12-0-4《水利血防技术导则(试行)》SL/Z318—2005 (62)12-0-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63)12-0-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63)12-0-7《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L399-2007 (67)12-0-8《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400-2007 (69)12-0-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SL401-2007.7112-0-10《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 (72)13 工业卫生 (72)13-0-1《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DL5061—1996 (72)13-0-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72)13-0-3《水利血防技术导则(试行)》SL/Z318—2005 (73)13-0-4《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 (73)第四篇水利工程验收 (73)14 质量检查 (73)14-0-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73)15 验收 (74)15-0-1《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74)第一篇水利工程设计1 水文1-1 水文测验1-1-1《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SL276—2002a)4.1.1 水文测站设施建设应分别满足防洪标准和测洪标准的要求。
2010新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城乡规划部分Urban and Rural Planning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的通知建标[2000]179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汇集了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方面的内容,同时也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0年8月19日前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为《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31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共同编制,经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审查后,由建设部审定发布的。
本《强制性条文》中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覆盖了工程建设的主要领域。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一、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实施)(一)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目的和意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一条明确阐述:“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25条施工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它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它施工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26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27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28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29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该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该条文的内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第一章建筑设计1.设计基本规定: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7一87,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满足人们的生产、生活、文化、娱乐等需要,保证建筑物的安全、经济、美观、舒适和适用。
2.基地高程: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3.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第二章建筑防火1.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均不得突入道路红线。
第三章建筑设备2.地面排水: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第四章勘察和地基基础无明显问题段落。
第五章结构设计无明显问题段落。
第六章房屋抗震设计无明显问题段落。
第七章建筑节能无明显问题段落。
第八章施工质量无明显问题段落。
第九章施工安全1.楼梯: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的通知-建标[2000]248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的通知(建标〔2000〕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也是政府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强制性条文》中的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
执行《强制性条文》是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要内容,是从技术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
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与监督。
为进一步加强《强制性条文》的宣传、贯彻、实施与监督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制定计划,切实做好《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强制性条文》培训计划和具体实施步骤,认真组织有关的管理人员和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学习和掌握《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力争在2001年内使本地区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包括工程师以上的设计人员、驻地监理工程师、施工工地技术员以上的技术人员)达到全面、系统的理解和掌握《强制性条文》的内容,真正把《强制性条文》落实到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实施培训的具体办法、步骤及时间安排请于今年年底前报建设部。
同时,在今年年底前,要确保各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中涉及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工程开工审批的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工程技术人员熟悉和掌握《强制性条文》的相关内容,并在建设活动中自觉地严格执行和进行有效的监督。
《强制性条文》简介及条文解释
第一章概述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简介一、有关标准的基础知识(一)标准的等级、属性和相互关系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国家的规范标准,需要简要了解有关标准的基本知识。
特别是标准的等级、属性、相互关系等内容。
按照国家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规范标准按等级分为国标、行标、地标、企标。
按属性分为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强制执行的标准。
它直接影响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执行的标准。
其他标准则是推荐性标推。
推荐性标准由采用者自愿选择,既可以采用,也可以不采用。
但应当注意:对于推荐性标准,如果决定采用,写入双方合同,这时该推荐性标准就对签约双方具有了强制性,必须共同遵守。
推荐性标准的这种“强制性”是根据合同法产生的,并且符合国际惯例。
通常,下一级标准必须遵守上一级标准,只能在上一级标准允许的范围内做出规定。
下级标准的规定不得宽于上级标准,但可以严于上级标准。
标准的这一特点与行政法规不同。
(二)标准用词标准用词有着严格的规定。
标准和规范的用词,首先必须简单;明了,容易理解。
其次,词义应该明确、准确,不易产生歧义和理解上的误会。
为了便于理解和执行标准,每本强制性标准都对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做出了详细说明。
通常用词规则如下: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学习规范标准,必须首先了解规范标准的用词规则。
要仔细地阅读和理解规范标准附录中的用词说明,这是正确掌握规范标准的重要环节。
然后在对具体规范标准条款的学习中,要注意规范标准采用的限定严格程度的用词,以便准确地理解规范标准具体条款所要求的原意。
(三)企业标准是最严格的标准按照国际惯例以及我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企业标准的水平和严格程度应当高于它的上级标准。
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
华能北京热电厂燃气热电联产扩建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华能北京热电厂二期安质部2010-9-18华能北京热电厂燃气热电联产扩建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为确保工程质量、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国务院以279号令和393号令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加强工程管理,对业主的责任、行为,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质量与安全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国家以法规形式明确了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一是明确了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二是明确了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
不执行强制性条文就应当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有一个条文不执行就要处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参建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对“强制性条文”的认识,提高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的自觉性,建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长效机制,从源头和技术上保证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1 编制目的及适用范围1.1 编制目的为在本工程建设中强化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力度,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根据项目部颁发的《燃机工程“强制性条文”管理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1.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华能北京热电厂燃气热电联产扩建工程,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监理单位等均应贯彻执行。
2 编制主要依据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⑵《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⑷《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⑺《关于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家监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电输(2010)43号)。
⑻《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2005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201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201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1.05.06
•【文号】建标[2011]60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201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通知
(建标[2011]6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有关协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我部会同水利部组织有关单位对2004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进行了修订,完成了201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
经水利部审查,现予批准,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原2004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同时废止。
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等方面的条文,同时兼顾了提高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本《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
都必须严格执行。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以黑体字标志,并适时编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本《强制性条文》由水利部负责具体管理、解释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
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
根据施工安全相关法规和规范,以下条文为强制性要求:
1. 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并指派专人负责施工安全事务的监管和管理。
2. 进行高空作业时,应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带、安全绳等个人防护装备,并确保正确使用。
3. 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包括禁止入内、安全通道、安全出口等,以提醒工人和其他参与人员注意安全。
4. 施工现场应设立专门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围栏、防护网等,确保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的有效分离,并防止人员误入。
5. 所有施工人员应参加相关的安全培训,了解施工安全操作规范,并持有效证书。
6. 施工过程中,严禁酒后上岗、饮食过度或过度疲劳等情况,以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7. 施工现场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排查施工过程中的潜在危险因素,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8. 对于违反施工安全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并记录在案,以起到威慑作用。
9.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应急演练,以应对突发事故的发生。
10. 施工期间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减少杂物和建筑垃圾对施工人员的伤害和影响。
以上是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务必严格遵守,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建设部关于发布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的通知(2006修改)
建设部关于发布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的通知(2006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5.08•【文号】建标[2006]102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关于发布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的通知(建标[2006]102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各有关协会: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的有关规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组织有关单位对200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进行了修改。
经审查,现批准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200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同时废止。
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的条文,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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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81号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已于2000年8月21日经第27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八条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第十条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㈠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㈡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㈢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㈣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㈤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将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解释由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负责。
有关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可以委托该标准的编制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参加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培训,并可以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工程事故时,应当有工程建设标准方面的专家参加;工程事故报告应当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意见。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投诉。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㈡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二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