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试行)
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
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全省汽车旅客运价计算方法,进一步加强我省汽车旅客运价管理,规范价格行为,促进我省旅客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交通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计算汽车旅客运价的依据。
在我省境内参与营业性汽车旅客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三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进为1千米。
二、里程确定营运线路里程按交通部颁发的《中国交通营运里程图集》(新世纪版)确定;省内营运线路里程也可按省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营运里程图》确定。
里程图内未列或所列里程与实际里程不符,按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测里程确定。
新的道路营运里程公布后按新确定的执行。
里程图内未列城市市区营运里程的,可按省会城市市区8千米,设区市市区4千米,县(市)城区1千米计算。
三、里程计算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
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到达站按前方站(点)计算。
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乘车站按后方站(点)计算。
第四条行包计费重量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
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超过10千克,尾数不足1千克进整为1千克。
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1千克计重。
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计件物品重量折算表见附表二)。
第五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二节计价类别第六条车辆类别一、客车按乘坐方式分为座席客车和卧铺客车。
二、客车按车身长度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种。
三、客车按等级划分:(一)大型客车分为: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5个等级。
(二)中型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4个等级。
(三)小型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4个等级。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依据为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未经等级评定的营运客车一律按同车型普通级核定运价。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第四条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保温、车辆停放、车辆安全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第五条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费率按不同站场设施、服务内容和吸引旅客能力等具体条件确定,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和三级以下站6%。
站级标准执行交通部统一规定。
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上述费率标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第六条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客运站可收取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6%的客车发班费,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
第七条客运站代承运人受理行包托运业务,按行包运输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收行包运输代理费。
第八条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提供车辆外部清洗服务和车厢内清洁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计收车辆清洗、清洁费。
第九条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提供车辆保温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收取车辆保温费。
第十条承运人需在客运站内停放车辆(应班车除外),委托客运站负责看管,客运站可根据不同车型按辆次、时间向承运人计收车辆停放费。
第十一条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为进站车辆提供安全检查和紧固机件等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计收车辆安全服务费。
车辆如需修理,客运站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车辆修理费。
贵州省汽车客运站道路营运客车进站经营协议书
贵州省汽车客运站道路营运客车进站经营协议书甲方:乙方:为提高道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汽车客运站、客运经营者、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贵州省汽车客运站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为明确权利和义务,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以遵照执行。
第一条:协议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或下次协议签订日期至)止。
第二条:乙方道路营运班线及进站客车资料客运班线:至;班线类别:;始发站:;终点站;停靠站;线路牌号:;车牌号:;车型:;车名:;核定客座:。
第三条:售票方式和班次甲方统一售票窗口,使用微机售票或微机客票。
甲方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第四条:收费标准和营收结算收费标准:甲方为乙方提供服务项目时,按照《贵州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黔价费[2009]129号)标准收费。
营收结算:按照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甲应当按月和乙方结算运费。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按照《贵州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黔价费[2009]129号)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乱收费;(2).维护好客运站各种设施、设备,保证其正常使用;(3).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班时间,公平售票;(4).公布进站客车的班车类别,客车类型等级,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调度车辆进站发车,建立良好的候车秩序和客运秩序;(5).加强对站务人员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岗位技能的培训和教育,为乙方提供方便、便捷、周到、满意的服务。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对营收发生异议时及时核对,有权拒绝(举报)甲方乱收费行为;(2).监督(举报)甲方是否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班时间和公平售票;(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有效的班线许可、车辆档案资料,服从行业管理和站务管理;随车妥善保存有关证件备查,自觉接受和支持甲方核查;(4).当班驾驶员变更和车辆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甲方;(5).甲方要为乙方提供一个清洁卫生、秩序井然的经营环境,要保持停发车场、售票和候车大厅整洁卫生;(6).乙方要遵守甲方调度,整齐有序的停放车辆,并保持车身内外干净,车厢内无异味;(7).无条件完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抢险、救灾、交通战备等应急运输任务。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
(2015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5.10.25
•【字号】黔府办发〔2015〕41号
•【施行日期】2015.10.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2015年
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5〕4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及国家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适用范围,省发展改革委对我省2003年出台的《贵州省定价目录》进行修订,形成了《贵州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并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人民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旅游区(点)导游员服务收费”,“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或财政投资形成并将
产权或使用权移交给受益者、且由供水经营者与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暂不纳入此次定价目录,待相关政府性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出台后,按新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3〕7号)同时废止。
附件:贵州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5日附件:
贵州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
贵州省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贵州省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客运站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保障旅客和客运经营者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等法规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经营许可的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汽车客运站设施设备、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质量、履行社会责任、社会评价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第三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坚持质量信誉等级与汽车客运站收费标准、评先创优等挂钩。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汽车客运站发展。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领导全省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省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负责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的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市(州)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市级负责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县级负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上级负责机构应加强对下级负责机构开展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及考核标准第五条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六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合计为1100分。
设施设备100分,安全生产350分,经营管理350分,服务质量200分,加分项目100分。
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一、收费标准1.1 基本收费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质量和服务规范》,汽车客运站基本收费应包括以下部分:1.车站站建和维护费用2.停车费用3.动态服务费用4.其他相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应根据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且应合理公正。
1.2 附加收费客运站可以根据需要,对某些附加服务实行收费。
如行李保管、卫生间使用等。
但相关附加收费应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并且应符合相关规定。
二、收费方式2.1 现金支付客运站应提供现金支付方式。
用户在售票窗口购票时,应当直接支付现金,并获得相应的收据等。
2.2 线上支付随着线上支付的快速普及,客运站应支持用户使用支付宝、微信等线上支付方式。
2.3 计费方式客运站可以采用按站计费、按公里计费或按票价计费等方式,但应当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各种计费方式的收费标准。
三、票据发放3.1 车票发放客运站应当开具合规定的发票或车票。
如果是纸质车票,客运站应当在售票窗口直接发放给用户;如果是电子车票,客运站应当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直接发放给用户。
3.2 发票管理车票上的信息应准确、清晰。
纸质发票应保存好,方便一旦有投诉或退款等业务需要,相关人员方便查询。
而电子发票则不需保存,提高客户购票便利度。
四、执法监督本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对汽车客运站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监管,确保质量公正,并对收费违规情况及时处罚,保证用户权益。
同时,用户在购票或服务中遇到的收费问题,可以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五、合理的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可以有力地规范客运站的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同时也保障了用户的合法权益。
因此,各地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新情况、新变化、新技术的发展,时刻保持对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更新完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9•【字号】黔府办发[2005]66号•【施行日期】2005.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6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我省全面开展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等工作,认真清理各种违规和越权收费行为,取得一定成效,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少数地方、部门仍存在不规范收费行为,损害群众利益的现象还未彻底根除。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等收费的征收管理,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交通部《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计价管〔1998〕1104号,以下简称《三部委通知》)精神,严格按照《三部委通知》确定的征收范围征收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立即停止对非营业性车辆,即行政机关、军队、各国驻华使领馆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不从事取酬运输的车辆征收公路客货运附加费。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1998〕80号)与《三部委通知》和本通知不一致的内容立即停止执行。
今后,凡国家出台新的收费管理规定,一律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入对涉及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各种摊派项目和罚款进行清理整顿。
凡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征收的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罚款项目以及各种摊派项目均一律取消。
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的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出台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等项目。
贵州地区开发变化改革委有关公布贵州地区政府定价的有关经营服务性
附件
贵州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1.目录清单中的相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定价部门负责解释,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2.本目录清单不包含中央立项的经营服务收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立项的经营服务收费一律按中央规定执行。
3.本目录清单所称“市”指地级市、自治州,“县”指县(特区)及县级市。
授权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市人民政府制定收
费标准的权限,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4.本目录清单之外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收费,按照《价格法》和《贵州省定价目录》进行管理。
贵州省汽车客运站道路营运客车进站经营
贵州省汽车客运站道路营运客车进站经营协议书甲方:铜仁全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松桃汽车站(过渡站)乙方:松桃联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提高道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汽车客运站、客运经营者、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贵州省汽车客运站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为明确权利和义务,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以遵照执行。
第一条:协议有效期限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或瑕疵协议签订日期至)止。
第二条:乙方道路营运班线及进站客车资料客运班线:_________至________;班线类别:___________;始发站:____________;终点站__________;停靠站______;线路牌号:__________;车牌号:_______________;车型:_____________;车名:_______;核定客座:_________。
第三条:售票方式和班次甲方统一售票窗口,使用微机售票或微机客票。
甲方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第四条:收费标准和营收结算收费标准:甲方为乙方提供服务项目时,按照《贵州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黔价费[2009]129号)标准收费。
营收结算:按照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甲应当按月和乙方结算运费。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按照《贵州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黔价费[2009]129号)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乱收费;(2).维护好客运站各种设施、设备,保证其正常使用(3).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班时间,公平售票;(4).公布进展客车的班次类别,客车类型等级,运输线路、起讨停靠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调度车辆进站发车,建立良好的候车秩序和客运秩序;(5).加强对站务人员道德、业务知识、岗位技能的培训和教育,为乙方提供方便、便捷、周到、满意的服务。
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1996]263号
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1996年3月18日交公路发(1996)2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物价局(委员会):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1996年5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请抓紧做好《规则》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地对行政区内已有的汽车客运站收费办法要进行检查、清理,凡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要限期取消。
在制定《实施细则》时不得在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增设其他费目。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第四条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保温、车辆停放、车辆安全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第五条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费率按不同站场设施、服务内容和吸引旅客能力等具体条件确定,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和三级以下站6%。
贵州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贵州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贵州省交通厅、贵州省物价局文件黔交财[2002]39号关于颁发《贵州省<汽车运价规则> 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地)、县(市)交通局、物价局、省运管局、各市、州(地)、县<市)运管处<所):根据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七日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1998]502号)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贵州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贵州省交通厅贵州省物价局二OO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贵州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全省汽车运价计算办法,正确执行《价格法》和有关法规、规章,促进汽车运输事业发展,根据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交公路发[1998]502号文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贵州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
凡在我省境内参与营业性汽车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托运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汽车运价由交通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条我省汽车旅客运价以国家指导价为主,汽车货物运价为市场调节价。
本实施细则中的货物运价标准为参考标准,供公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托运人参考。
汽车运价的制定和调整应遵循价值规律,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按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优质优价。
第二章货物运价第四条散装货物重量的确定:如砖、瓦、砂、石、土、矿石、竹、水泥电杆等按体积或规定重量换算标准计算(详见附表一)。
无换算标准的,可按货物体积抽磅折算,大宗货物可在车厢内划线计重。
第五条木材、人造板重量的确定,按贵州省林业厅、交通厅、物价局[1991]黔林计字第083号“关于下达全省木材、人造板材各换算重量标准的”规定执行(详见附表二) 第六条普通货物运价普通货物运价按整批货物基本运价。
第七条特种货物运价一、长大笨重货物运价(一)一级长大笨重货物在整批货物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加成幅度不超过60%。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交通部、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颁布单位:交通部/计委发文字号:交公路发(1996)263号颁布时间:1996-03-18实施日期:1996-05-0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物价局(委员会):现发布《中华人民国交通部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1996年5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请抓紧做好《规则》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地对行政区已有的汽车客运站收费办法要进行检查、清理,凡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要限期取消。
在制定《实施细则》时不得在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增设其他费目。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第一章总则为规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道路运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凡在中华人民国境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规则。
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保温、车辆停放、车辆安全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费率按不同站场设施、服务容和吸引旅客能力等具体条件确定,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和三级以下站6%。
站级标准执行交通部统一规定。
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上述费率标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客运站可收取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6%的客车发班费,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
客运站代承运人受理行包托运业务,按行包运输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收行包运输代理费。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颁布单位:交通部/国家计委发文字号:交公路发1996263号颁布时间:1996-03-18实施日期:1996-05-0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物价局委员会: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1996年5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请抓紧做好规则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地对行政区内已有的汽车客运站收费办法要进行检查、清理,凡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要限期取消;在制定实施细则时不得在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增设其他费目;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规则;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保温、车辆停放、车辆安全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客运代理费费率按不同站场设施、服务内容和吸引旅客能力等具体条件确定,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和三级以下站6%;站级标准执行交通部统一规定;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上述费率标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客运站可收取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6%的客车发班费,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客运站代承运人受理行包托运业务,按行包运输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收行包运输代理费;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提供车辆外部清洗服务和车厢内清洁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计收车辆清洗、清洁费;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提供车辆保温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收取车辆保温费;承运人需在客运站内停放车辆应班车除外,委托客运站负责看管,客运站可根据不同车型按辆次、时间向承运人计收车辆停放费;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为进站车辆提供安全检查和紧固机件等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计收车辆安全服务费;车辆如需修理,客运站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车辆修理费;对承运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延误班车发车或脱班的,客运站可向承运人收取班车延误脱班费;因客运站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客运站应向承运人支付班车延误脱班费;第三章旅客站务收费客运站向旅客提供补票、退票、送票、行包变更、行包装卸、行包保管、小件物品寄存、站务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对无票乘车但在出站时主动补票的旅客,客运站除补收自班车始发站至旅客到达站的票价外,应另加收补票手续费;对出站时经检查发现无票或持无效客票乘车的旅客,除需办理上述补票手续外,还应按票面金额的50-100%罚款;补票手续费、罚款收入归客运站;客运站办理退票向旅客收取退票费;由于客运站或承运人的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应允许旅客退票,并免收退票费;开车后不办理退票;退票费按下列标准收取:一当次客运班车开车时间2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不足0.5元按0.5元计算;二当次客运班车开车前2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的20%计收退票费,不足1元按1元计算;三旅游客车开车24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不足1元按1元计算;四旅游客车开车前24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50%计收退票费,不足2元按2元计算;客运站按照旅客要求提供送票服务的,可按每票向旅客计收送票费;旅客在行包起运前,要求取消或变更托运地点,客运站可按票次核收行包变更手续费;旅客要求中途停运时,不收行包变更手续费,不退行包运费;客运站为旅客装卸行包,可按每件每装或卸一次计收行包装卸费;单件行包重量超过30千克或行包体积超过0.12立方米的,行包装、卸费各加成50%计收;行包到达站从行包提取通知发出或公告发布当日起计算,对超过3天提取行包的旅客可按件按时间核收行包保管费;行包保管费按件按每10千克每天为单位计收,不足10千克的按10千克计算;客运站对旅客寄存小件物品,可按件按时间计收小件物品寄存费;客运站具备站级标准规定的设施、设备,为旅客提供候车、休息、治安保卫、安全检查、信息等基本客运服务,可按每人次在客票内向旅客计收旅客站务费;站务费作为构成票价的一项成本因素,不得在客票外向旅客另行收取;第四章附则客运站在售票总额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站运双方协定提取有关费用后,余额部分应如期解交承运人;延误解交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签订的协议向承运人支付滞纳金;本规则发布前有关汽车客运站收费的规定,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本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按照汽车运价管理权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费率标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本规则自1996年5月1日起实施;。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道路运输微机客票工本费的通知-黔价费[2003]58号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道路运输微机客票工本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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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道路运输微机客票工本费的通知
(黔价费[2003]58号二00三年三月十日)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请核定道路运输微机客票工本费的函》(黔交财[2002]43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道路运输微机客票工本费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道路运输微机客票工本费:0.05元/份(含左右联次三色印刷和左右联次前后四色印刷)。
二、道路运输微机客票工本费应从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贵州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黔交财[1997]62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旅客站务费0.5元中列支,各客运站(场)不得在票外另行加价。
三、我省现有24个客运站(场)实行微机售票(客票),对今后新增加需实行微机售票(客票)的客运站(场),应按照有关程序报省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批准。
四、收费单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做到持证收费。
自觉接受物价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从2003年3月20日起执行。
——结束——。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1.15•【字号】黔交运〔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黔交运〔2020〕7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贵安新区经发局、省道路运输:现将《贵州省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贵州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1月15日《贵州省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一、起草背景近年来我省道路运输行业不断发展壮大,运输企业、营运车辆、从业人员迅速增长,群众对于出行服务的要求日益提高,对于作为道路客运服务源头的汽车客运站,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国家高度重视汽车客运站的建设运营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先后出台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等规章,对站点建设、经营许可、安全生产、运营服务等事项进行规范。
目前,全省三级以上客运站有130余家,在各级有关部门日常的调研暗访检查通报中,屡次出现客运站的服务质量不高、运营秩序不规范、安全漏洞频发等情况,行业管理部门对其督促整改,整改结束后又恢复原貌,未能形成规范运营的常态,行业监管也缺乏有效的抓手。
为进一步规范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交通体系,引导和促进客运站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
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办法》。
二、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第26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交通运输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运规〔2019〕13号)、《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6〕29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起草本《办法》。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颁布单位:交通部/国家计委发文字号:交公路发(1996)263号颁布时间:1996-03-18实施日期:1996-05-0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物价局(委员会):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1996年5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请抓紧做好《规则》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地对行政区内已有的汽车客运站收费办法要进行检查、清理,凡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要限期取消。
在制定《实施细则》时不得在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增设其他费目。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规则。
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保温、车辆停放、车辆安全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费率按不同站场设施、服务内容和吸引旅客能力等具体条件确定,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和三级以下站6%。
站级标准执行交通部统一规定。
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上述费率标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客运站可收取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6%的客车发班费,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
贵州开阳客运车辆二级维护费收费规定
贵州开阳客运车辆二级维护费收费规定客运代理费,指客运站为客运经营者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不含旅客站务费)的一定比例,向客运经营者收取的相关费用。
一级、二级、三级客运站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的,分别按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的10%、8%、6%收取客运代理费;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的,分别按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9%、7%、5%收取客运代理费;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的,分别按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的8%、6%、4%收取客运代理费。
客运运费=(执行含税票价-旅客站务费)×实际出售的客票数量。
如票价含燃料附加费,应相应扣除。
客运发班费,指客运站为客运经营者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向客运经营者收取的费用。
客运站收取客车发班费的,不得再收取客运代理费。
一级、二级、三级客运站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的,分别按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的6%、5%、4%收取客运发班费;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的,分别按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的5%、4%、3%收取客运发班费;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的,分别按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的4%、3%、2%收取客运发班费。
客运运费根据客运车辆的工作日、日运送趟次、旅客座位数、站内平均实载率和票价(不含旅客站务费、燃料附加费)等因素,由客运站与客运经营者协商确定,双方协商不一致的,由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道路运输行业主管部门核定。
车辆安全例行检查服务费,指客运站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等要求,对本站始发的客运车辆进行安全例行检查,向客运经营者收取的相关费用。
车辆安全例行检查服务费按辆次计收,小型车辆、农村客运车辆(部分车型)最高不超过3元/辆·次,中型及以上车辆最高不超过5元/辆·次。
在不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前提下,也可通过双方协商,结合月度安全例行检查台账情况,采取包月优惠方式收取。
客运站提供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客运站所在地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
贵州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试行)
贵州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旅客、承运人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原国家计委发布的《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贵州省境内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客运站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颁发《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的要求组织验收。
一、二级客运站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验收;三级以下(含三级)客运站由各市、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验收。
第四条为提高客运站服务质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物价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客运站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一、二级客运站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省级物价部门组织考核;三级(含三级)客运站由各市、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同级物价部门组织考核,三级以下(不含三级)客运站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同级物价部门组织考核。
第五条客运站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受物价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第六条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停放、车辆例检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七条客运代理费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收费要按照《贵州省汽车客运站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标准》要求,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一级客运站: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的,客运代理费收费标准为10%;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得分85分以下的,客运代理费收费标准为8%。
(二)二级客运站: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的,客运代理费收费标准为8%;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得分85分以下的,客运代理费收费标准为6%。
贵州省将对省内客运实行新规定满员车可再搭10%免票儿童
贵州省将对省内客运实行新规定满员车可再搭10%免票儿童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物价》
【年(卷),期】2005(000)007
【摘要】从8月1日起,贵州省将对省内客运实行新规定,包括:车厢内应公示
票价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
车厢内显著位置应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
而在长途、旅游等客运站,要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总页数】1页(P4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5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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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旅客、承运人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原国家计委发布的《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贵州省境内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客运站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颁发《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的要求组织验收。
一、二级客运站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验收;三级以下(含三级)客运站由各市、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验收。
第四条为提高客运站服务质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物价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客运站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一、二级客运站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省级物价部门组织考核;三级(含三级)客运站由各市、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同级物价部门组织考核,三级以下(不含三级)客运站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同级物价部门组织考核。
第五条客运站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受物价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第六条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停放、车辆例检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七条客运代理费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收费要按照《贵州省汽车客运站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标准》要求,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一级客运站: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的,客运代理费收费标准为10%;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得分85分以下的,客运代理费收费标准为8%。
(二)二级客运站: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的,客运代理费收费标准为8%;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得分85分以下的,客运代理费收费标准为6%。
(三)三级客运站: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的,客运代理费收费标准为6%;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得分85分以下的,客运代理费收费标准为4%。
(四)四级及四级以下客运站(含非等级汽车客运站):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的,客运代理费收费标准为5%;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得分85分以下的,客运代理费收费标准为3%。
客运代理费也可按照上述费率经客运站与承运人协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第八条客运发班费客运站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可以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收取客车发班费,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
一、二、三级客运站可以收取的客运发班费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的5%,四级及四级以下客运站可以收取客车发班费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的3%。
客运发班费在不超过上述费率情况下,经客运站与承运人协商也可以采取定额收取。
第九条行包运输代理费承运人为旅客提供行包托运业务,可收取一定的费用,每100千克千米运价为0.24元,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
起码计费重量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尾数不足1千克进整为1千克。
轻泡行包按3立方米折合1000千克计重;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按附表二)客运站代承运人受理行包托运业务,可按行包运输收入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行包运输代理费。
其行包运输代理费率按不同站级最高不得超过以下标准:一级客运站为15%,二级客运站为12%,三级客运站站为8%,四级及四级以下客运站为6,。
第十条车辆清洗、清洁费客运站根据承运人的要求,提供车辆外部清洗服务和车辆内部清洁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计收车辆清洗、清洁费。
收费标准:(一)车辆外部清洗费见下表:(二)车厢内清洁费:大型客车每辆次5元,中型及中型以下客车每辆次3元。
(三)客运站为承运人提供水源和一定的洗车工具由承运人在站内自行人工清洗、清洁车辆的,收费标准为大型客车每辆次5元,中小型客车每次4元,轿车、微型车每辆次3元。
第十一条车辆停放费(一)营运车辆停放费承运人在客运站内停放车辆(应班车辆除外),由客运站负责看管,客运站可向承运人计收车辆停放费,其收费标准按各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营运车辆停放费也可以由客运站与参营业主在不超过标准范围内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贵阳市主城区内应班车停放1小时以内,遵义、安顺、黔南、黔东南、铜仁、毕节、六盘水、黔西南等八个市、州(地)所在地主城区内应班车停放2小时以内,除上述九个市、州(地)所在地主城区外其它客运站应班车停放3小时以内,不得收取停车费。
(二)非营运车辆停放费客运站提供场地,对进站接送旅客、装卸货物的非营运车辆收取服务费,非机动车最高不超过1元/次,机动车最高不超过3元/次。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物价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车辆例检服务费客运站每日组织专门人员对各营运车辆首班进行例行检查的,可收取车辆例检服务费,车辆例行检查费每辆次3元。
第十三条班车误班、脱班费承运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造成班车误班或脱班的,客运站可向承运人收取班车误班费或脱班费。
因客运站的责任造成班车误班或脱班的,客运站应向承运人支付班车误班费或脱班费。
(一)超过规定发车时间5分钟以上,至下一班次班车发车前为误班(不超过1小时),误班费为每分钟1元/车;超过规定发车时间1小时以上或者按排定班次次序超过下一班次发车时间者为脱班,按客车核定座位、行驶里程和基本运价计算的单程票价总额的50%计收班车脱班费(不可抗拒力因素除外)。
因客运站责任造成班车误班或脱班的,客运站应向承运人支付同等数额的班车误班费或脱班费。
(二)因承运方或车站的责任造成班车误班或脱班的,旅客的退票、转乘等事宜由客运站负责。
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运方和客运站在分清责任后,由责任方承担。
(三)因车辆维修、肇事、丢失或者交通堵塞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班、且提前2小时通知客运站的,不支付班车误班费或脱班费。
(四)50公里以内(含50公里)的短途客运车辆和郊区车不收取班车误班、脱班费。
第三章旅客站务收费第十四条旅客站务费客运站具备站级标准规定的设施、设备,为旅客提供候车、休息、治安保卫、安全检查、信息等基本客运服务并实行微机售票的,可按每人次在微机客票内向旅客计收旅客站务费0.50元。
客运站为旅客提供空调候车服务、安装行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和物价部门核准后(一、二级客运站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三级及三级以下客运站由各市、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并经同级物价部门核准。
),每人次可在微机客票内向旅客加收旅客站务费0.50元;但是班车客运运距在50公里以内的班线和农村客运班线不得加收。
旅客站务费由客车站在售票时,作为票价的一项成本因素与票价一并向旅客计收,车辆在途中售票时不得收取。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客运站不得收取旅客站务费(一)未实行人、车分流(人、车辆进出站口分设)的客运站。
(二)车站候车室商业面积占整个候车室面积20,以上的客运站。
(三)未实行微机售票的客运站。
第四章车站服务收费第十六条客运站向旅客提供补票、退票、换票、送票、行包变更、行包装卸、行包保管、小件物品寄存、站台接送旅客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第十七条补票费旅客无票或持无效客票乘车者,均应补收自始发站起至到达站的票价。
主动补票者,加收补票手续费1元;经查出补票者,除加收手续费以外,还应按票面金额的100%罚款。
补票手续费、罚款收入归客运站。
第十八条退票费客运站办理退票向旅客收取退票费。
由于客运站或承运人的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应允许旅客退票,并免收退票费;开车后不办理退票。
(一)客运班车退票费旅客在当次客运班车开车时间2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退票费,不足0.5元按0.5元计算;客运班车开车前2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的20%计收退票费,不足1元按1元计算;票面金额不足退票费,不办理退票。
(二)旅游客车退票费旅游客车开车24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退票费,不足1元按1元计算;旅游客车开车前24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50%计收退票费,不足2元按2元计算。
由于客运站责任造成脱班的,除全额退票外,客运站应做好善后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九条换票手续费应旅客自身原因要求换票的,客运站向旅客收取换票手续费。
对同一班线、不同班次的换票收取手续费2元;对不同班线的换票按第十八条办理。
第二十条送票费客运站按照旅客要求提供送票服务的,可按每票向旅客计收送票费,县城内每票1元;市、州(地)所在地主城区内每票2元;贵阳市主城区每票3元。
第二十一条行包变更手续费旅客在行包起运前,要求取消或变更托运地点,客运站可按每票次核收行包变更手续费1元。
旅客要求中途停运的,不收行包变更手续费,不退行包运费。
第二十二条行包装卸费客运站为旅客装卸行包,可按每件装或卸一次1元计收行包装卸费。
单件行包重量超过30千克或行包体积超过0.12立方米的,行包装卸费各加50%计收。
第二十三条行包保管费行包到达后,到达站从发出行包提取通知发出或公告发布当日起计算免费保管3天,对超过3天提取行包的旅客,可按件按时间核收行包保管费。
每件以每天每10千克为计算单位,尾数不足10千克的按10千克计算。
每日每件收取保管费1元。
第二十四条小件物品寄存费客运站对旅客寄存的小件物品,按件按时间计收小件物品寄存费,普通小件物品每日每件次1元;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贵重物品及体积超过0.12立方米的物品,每日每件次2元。
第二十五条站台费实行封闭管理的客运站,进站接送旅客的人应购买站台票,每张最高不超过1元,由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审核同意后收取。
站台票当日使用一次有效。
随同大人进站身高不足1.1米的儿童及特殊情况经车站同意进站的人员,可不买站台票。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各客运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有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
各级客运站严禁对不同车型、不同档次的客运车辆按统一票价售票。
一、二级客运站禁止在车上售票。
旅客“票外”保险费必须坚持旅客自愿的原则,不得对旅客强制“票外”保险,“票外”保险费的销售应设独立“票外”保险费销售处,专门销售。
第二十七条各客运站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对违反本细则的客运站,由各级物价、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查处。
第二十八条客运站在售票总额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站运双方协定提取有关费用后,余额部分应如期解交承运人。
延误解交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签订的协议向承运人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为试行《实施细则》,试行期两年,发布前有关我省汽车客运站收费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
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省物价局、省交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