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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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农架林区烟草专卖局(公司)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烟草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投资

管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指导作用,在确保工程质

量的前提下,科学、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

令第16 号)、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 2004? 369 号)、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烟草企业采购管理规定》(中烟办, 2012? 313 号)、《烟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国烟审, 2009? 485号)、烟草行业工程审计操作指南》国烟审, 2013? 473 号),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审计部门从工程建设

项目投资活动开始,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前,对工程建设

项目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及效

益性进行的审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

包括烟叶烤房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二章审计职责

第四条局(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工程建

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复以后,内审部

门即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审核内容出具审核意见和建议并对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审计职责和权限。

1.投资总额在1亿元及以上(不含烟草专卖设备)的

工程

建设项目(含新建项目、恢复项目、改扩建项目和修缮项目等)由国家局负责组织实施审计。

2.投资总额在300 万元(含)至1 亿元(不含)的工

建设项目,由省公司组织实施审计。

3.投资总额在300 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

单位组织实施审计。

第六条审计类别。

一)全过程跟踪审计。按国家局有关规定,投资总额

达到500 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其中:

1. 投资总额在2000 万元(含)至1 亿元(不含)的

程建设项目,由省公司组织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2. 投资总额在500 万元(含)至2000 万元(不含)

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实施过程审计监督。项目完工后,省公司另行委派工程造价审计机构进行结算审计。

二)竣工决算审计。

1. 投资总额在300 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省公司组织实施竣工决算审计。

2. 投资总额在300 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建设项

目,

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竣工决算审计。

第七条应由省公司组织开展的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获得批复后至开工前,提请省公司组织开展审计;对应由省公司组织开展竣工结算或竣工决算的审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达到相应进度和状态前,提请省公司组织开展审计。

第八条未按照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之规定,自行

开展或对外委托审计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审计结果不得作为工程竣工结算(决算)的依据。根据权限规定,自行开展的审计项目要向省公司审计处报送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和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第九条建设项目要坚持先审计后开工、工程价款要先

审计后结算、竣工决算要先审计后验收。工程款项在没有经过审计并经建设单位内部审计部门签字确认的情况下,财务部门不得付款。

第十条接到省局审计通知后,要按照审计要求,积极

配合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资料,限制审计范围。

第三章委托审计

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力量不足、不具备相关

专业知识的情况下,可按国家局和省公司有关规定,在本单位中介机构备选库或从省公司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随机抽取工程造价审计机构进行项目审计,但必须保证审计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和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合同对方没有实质性关联关系。内部审计部门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时要确定专门人员进行项目的跟踪管理,对审计中介机构审计程序的合规性、公允性、造价的合理性进行监督,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条受托审计中介机构对审计结果负完全法律

责任;委托方要对审计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对委托审计结果负管理责任,对利用其审计结果形成的审计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受托审计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时,应将管理建

议形成书面文件提交建设单位内审部门,由内审部门会同项目办及单位领导共同商榷处理事宜并将资料归档。

第十四条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公司负责对委派中

介机构进行审计业务的监督和指导;建设单位负责对审计介机构日常的审计监督和协调工作。审计费用列入“在建工程- 待摊投资”,竣工决算时按相关规定分摊到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审计合同由建设单位按照应审计的内容与

审计中介机构签订。

一)对于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审计合同签订前,建

设单位应上报省公司审计处审核确认。

二)审计合同应约定,如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组织

对工程建设项目审计质量的审核或再审计时,再次审减的工 程项目结算金额超过 3%,已办理竣工结算并付款的, 由审计 中介机构承担超出 3%的工程项目款和多付的审计费

用;

项目款的 20%和多计算的审计费用。

第十六条 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审减

金额超过 10%时,超过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及设计阶段的审计。

一)审查项目审批文件,包括项目报告书(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申报和批复文件是否 完整、合法、合规,以及配合此阶段申报需要办理的所有相 关论证、咨询、评估等管理程序文件是否齐全等;投资额 亿元以上的工程建设类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是否按规 定经第三方评审并出具审核报告。

二)审查是否存在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

工程”;是否存在没有施工图进行工程招投标的现象;施工 图设计是否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范围内;施工图设计是 否符合经济性、合理性及可实施性的原则。

三)审查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进度计划管理体系、投

已办 理竣工结算但未付款的, 由审计中介机构承担超出 3%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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