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QBSD-BZ-009--1配装眼镜质量验收标准
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1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不包含网络电商平台抽样)。
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种类、术语和定义、检验依据、抽样要求、检验要求、判定规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产品种类2.1定配眼镜;2.2老视成镜;2.3太阳镜。
2.4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
3.1定配眼镜根据验光处方或特定要求定制的框架眼镜。
3.2老视成镜由生产单位批量生产的用于近用的装成眼镜。
3.4光学中心水平距离两镜片光学中心在与两镜圈几何中心连线平行方向上的距离。
3.5光学中心水平偏差光学中心水平距离测量值与瞳距的差值。
3.6光学中心水平互差也为光学中心单侧偏差,即:光学中心单侧水平距离测量值与单侧瞳距的差值。
3.7光学中心垂直互差两镜片光学中心高度的差值。
3.8光透射比镜片或滤光片的透射光通量与入射光通量之比。
3.9其他其他术语和定义见相应产品标准规定。
4检验依据GB10810.1-2005眼镜镜片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GB10810.3-2006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第3部分: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GB13511.1-2011配装眼镜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GB39552.1-2023太阳镜和太阳镜片第1部分:通用要求GBb39552.2-2023太阳镜和太阳镜片第2部分:试验方法GB/T10111-2008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抽样要求5.1抽样方法定配眼镜由抽样人员提供验光处方,指定在售的眼镜架、眼镜片,交由被抽查单位现场制作加工后现场封样,需抽取带有柱镜的产品。
老视成镜在市场待销产品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所抽产品需同型号、同规格、同批次、同顶焦度、同光学中心水平距离,此外,为确保样品的完好有效,每一副老视成镜应有独立的包装,并附有完整的出厂标识标签和说明书等。
配装眼镜 第1部分:单焦和多焦定配眼镜-最新国标
配装眼镜第1部分:单焦和多焦定配眼镜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单焦和多焦定配眼镜的要求、试验方法、标记、标志和包装。
本文件适用于验光处方的单焦和多焦定配眼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810.1 眼镜镜片 第1部分:单焦和多焦镜片GB/T 14214 眼镜架 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GB/T 26397 眼科光学 术语GB/T 38004 眼镜架 测量系统和术语GB XXXX1 眼视光产品 成品眼镜安全技术规范GB XXXX2 眼视光产品 元件安全技术规范QB/T 2506 眼镜镜片 光学树脂镜片3 术语和定义GB/T 26397、GB XXXX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配装眼镜 assembled spectacle由带有顶焦度的眼镜镜片制作的成品眼镜,按制作方式分为定配眼镜和老视成镜。
3.2定配眼镜prescription assembled spectacle根据验光处方或特定要求定制的,由0类眼镜镜片制作的配装眼镜。
4 要求4.1 光学性能4.1.1 顶焦度镜片每子午面顶焦度偏差和柱镜顶焦度偏差应符合GB XXXX1的要求。
4.1.2 柱镜轴位方向柱镜轴位方向偏差应符合GB XXXX1的规定。
4.1.3 多焦镜片顶焦度变化量多焦镜片顶焦度变化量偏差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多焦镜片顶焦度变化量允差单位为负一次方米4.1.4 中心点位置定配眼镜的中心点位置应符合GB XXXX1的规定。
4.1.5 处方棱镜度偏差4.1.5.1 单焦(定点单焦除外)和多焦定配眼镜的处方棱镜度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单焦(定点单焦除外)和多焦定配眼镜的处方棱镜度允差4.2 厚度镜片基准点厚度不应小于1.0 mm。
4.3 多焦镜片的位置4.3.1 子镜片的垂直位置(或高度)标引序号说明:C——方框中心;HH——水平中心线;B——远用区中心点;S——子镜片顶点;TT——镜片最低坡角(若有)顶点的水平切线;h——子镜片高度;i——几何内移距离;s——水平中心线到子镜片顶点的距离。
配装眼镜的检验
配装眼镜的检验
李云生;狄家卫
【期刊名称】《中国眼镜科技杂志》
【年(卷),期】2009(000)007
【摘要】一副眼镜是否合格?应该以什么标准来进行判定?我们根据国家标准《配装眼镜GB13511-1999》七项检测指标来进行检测,七项检测指标都合格,那么这副眼镜就是一副合格的眼镜.若七项检测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那么此副眼镜为不合格眼镜。
【总页数】3页(P122-124)
【作者】李云生;狄家卫
【作者单位】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大理州综合技术检测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77
【相关文献】
1.使用焦度计检验配装眼镜方法的探讨 [J], 徐典;刘毅;白晓
2.论配装眼镜检验质量的控制 [J], 羊芳;潘延隆
3.配装眼镜检验质量的控制研究 [J], 李军英
4.配装眼镜检验质量的控制研究 [J], 李军英
5.2019年长三角地区检验检测机构配装眼镜产品光学中心水平偏差、垂直互差的测定能力验证结果分析 [J], 顾伟强;张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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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装眼镜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XX省2023年配装眼镜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抽样方法1.1抽样型号和规格抽查样品应为包含所有按处方定制的各类眼镜架以及使用玻璃或树脂镜片的成品,优先抽取带有柱镜顶焦度的产品。
1.2抽样基数、方法及数量1.2.1抽样基数在企业的加工中心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样数量。
1.2.2抽样方法每个受检企业按事先确定的包含柱镜的处方单,现场制作。
1.2.3抽样数量每个受检企业抽样数量为1副(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合二为一)。
1.2.4封样和寄送抽样人员按规定抽样后,对所抽样品进行包装封样,应当对检验样品签封,抽样人员和被抽企业代表在封条上签名,盖封印,同时在封条上标注出检验样品。
为防拆封,可使用多张封条,并采用透明胶带缠裹。
封条应牢固可靠,并拍照留存。
检验样品抽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或寄送检验机构。
1.3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所有栏目不得有空,并详细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配装眼镜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
受检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质量负责人应在抽样单上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
2、检验依据1.1产品种类按镜片材料可分为玻璃镜片配装眼镜、树脂镜片配装眼镜和其它(如水晶等)镜片配装眼镜;按镜架材料可分为金属架配装眼镜和塑料架配装眼镜;按架型可分为全框架配装眼镜、半框架配装眼镜和无框架配装眼镜。
2.2检验依据经标准公示平台公示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判定原则2.1依据标准配装眼镜产品检验项目、依据及方法3.2.判定原则经检验后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抽查产品不合格。
眼镜镜架品质要求与检验内容
,弹弓蕊铰链无松脱及断裂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 5. 取另外所测样本,测试铰链的扭反力距,大于25公斤的力度,铰链被扭反最大受力,无断裂
为合格。
6. 最后取另外所测样本,分别固定于铰链寿命抗疲劳机夹具上,开启电源,使计数器显示为零 ,然后设置测试的次数大于10000万次以上,进行测试。
三、判定标准:
• 不良品的处理方法:
1、拒收、2、返修、3、降级使用、4、特采、5、报废。
第二节 金属眼镜镜架质量控制点
本节学习内容: • 金属镜架质量控制点的设置原因 • 一般企业镜架质量控制点的设置 • 镜架质量检验的方式和方法
一、金属镜架质量控制点的设置原因
配装眼镜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分析
抽查配装眼镜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分析近年来,随着青少年近视率不断提升的现状,眼镜行业获得了飞速发展,经营规模及数量逐年上升。
由于眼镜行业专业性较强,消费者通过外观无法辨别镜片和镜框质量的优劣,以次充好、假冒名牌等现象时有发生,部分眼镜配制不规范,管理混乱。
一副合格的眼镜要经过验光、视力矫正、适应、选镜片镜框,最后配制调整等多道工序,验光师的水平直接影响眼镜的视力矫正效果和舒适度。
目前,大多数眼镜店经营者都是分散的个体经营者,多数还停留在被动的等待管理水平,对自己的眼镜产品和配制设备不能自觉地提前检测。
为加强对眼镜制配的监督管理,规范眼镜配售行为,浙江省慈溪市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配装眼镜商店开展了专项抽查,进一步落实眼镜配售商店主体责任,完善眼镜制配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机制,提高眼镜配制质量,提升眼镜制配监督水平,确保流通领域眼镜制配质量,确保消费者(特别是青少年)身体健康。
监督抽查结果分析抽检总体情况按照《关于开展全市眼镜配售商店专项整治的通知》(慈市监管〔2017〕24号)文件要求,慈溪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宁波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全市146家登记在册的配装眼镜商店开展专项监督抽查,计划随机抽查35家商店35批次产品,实际抽查34家商店34批次产品,产品按G B13511.1-2011《配装眼镜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进行检验,按GZ 41420101配装眼镜101-2012«浙江省配装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对抽取的配装眼镜样品进行判定,检测结果合格16批次,不合格18批次,批次合格率仅为47.1%,实物合格30批次,实物不合格4批次,实物合格率88.2%。
主要不合格项目本次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检验不合格项目主要为:标志、顶焦度偏差、水平光学中心与眼瞳的单侧偏差不合格。
18批次不合格中,标志不合格16批次,顶焦度偏差不合格两批次、水平光学中心与眼瞳的单侧偏差不合格两批次。
标志不合格:主要是企业没有按GB 13511.1-2011第7.1强制性条款规定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出厂日期或生产批号。
装配眼镜国家标准B
装配眼镜国家标准B13511-199高远云本标准是对GB 13511-1992《配装眼镜》的修订。
本标准规定的处方定制矫治眼镜的技术指标不再分等分级,采用单一合格的技术指标。
装成镜中其光学中心水平方向内移量指标,改为国际上采用的标明其水平方向光学中心距离,并规定应允差。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 13500-1992《配装眼镜》。
本标准由国家轻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眼镜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轻工总会玻璃搪瓷研究所;参加起草单位: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上海依视路光学有限公司和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秀仁、王莉茹、孟建国、钟荣世、唐玲玲、陈雄。
本标准委托全国眼镜标准化中心负责解释。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配装眼镜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根据验光处方定配的眼镜和批量生产装成的老视眼镜。
本标准不适用于渐变焦和其他特殊用途的眼镜。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828-19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GB 10810-1996眼镜镜片GB/T 14214-2003眼镜架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顶售度:以米为单位测得的镜片近轴顶焦距的倒数。
一个镜片含有两个顶焦度,在配装眼中特指后顶焦度,即以米为单位测得的镜片近轴后顶焦距的倒数。
顶焦度的表示单位为米的倒(m-1),单位名称为屈光度,由符号D表示。
3.2 瞳距:眼睛正视视轴和平行时两瞳孔中心的离。
3.3 柱镜柚:球-柱镜片上仅含镜屈光力的主子午线。
3.4 光学中心水平距离:两镜片光学中心在与镜圈几何中心在垂直方向上的距离。
3.5 光学中心水平偏差:光学中心水平距离与瞳距的差值。
3.6 光学中心高度:光学中心与镜圈几何中心在垂直方向上的距离。
眼镜定配工高级配装眼镜标准
配装眼镜(GB13511-1999)1.眼镜架的机械强度、金属零部件镀(涂)层、外观质量和装配精度必须符合GB/T14214规定的要求。
2.眼镜镜片的理化性能、顶焦度偏差、光学中心和棱镜度偏差、厚度偏差、色泽、内在疵病和表面质量必须符合GB10810规定的要求。
3.配装眼镜光学中心水平偏差1)验光处方定配眼镜的光学中心水平偏差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
2)验光处方定配眼镜的光学中心水平互差均不得大于表1中光学中心水平允差的二分之一。
3)批量生产老视眼镜需标明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光学中心水平距离的标称值与实测数值偏差应小于±1.0mm。
4)验光处方定配双光眼镜主镜片的光学中心水平偏差亦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
子镜片几何中心水平距离与近瞳距的差值不得大于2.5mm。
若配镜者对子镜片顶点高度有特殊要求的,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4.光学中心高度1)配装眼镜的光学中心垂直互差必须符合表2的规定。
2)双光眼镜的子镜片顶点在垂直方向上应位于主镜片几何中心下方2.5mm-5mm处。
两子镜片顶点在垂直方向上的互差不得大于1mm。
5.配装眼镜的柱镜轴位偏差必须符合表3的规定。
6.验光处方定配棱镜眼镜其棱镜屈光力偏差与基底取向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
7.批量生产老视眼镜的两镜片顶焦度互差不得大于0.12D。
8.配装眼镜两镜片材料的色泽应基本一致。
9.配装眼镜的装配质量1)正顶焦度镜片配装割边后的边缘厚度应不小于1.2mm。
2)配装眼镜镜片与镜圈的几何形状应基本相似且左右对称,装配后不松动,无明显隙缝。
双光眼镜两子镜片的几何形状应左右对称,直径互差不得大于0.5mm。
3)金属框架锁接管的间隙不得大于0.5mm。
4)配装眼镜的外观应无崩边、焦损、翻边、扭曲、钳痕、镀(涂)层剥落及明显擦痕。
5)配装眼镜不允许螺纹滑牙及零件缺损。
6)配装眼镜无割边引起的严重不均匀的应力存在。
10.配装眼镜的整形要求1)配装眼镜左、右两镜片应保持相对平整。
定配眼镜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208.1-2008定配眼镜2008-7-22发布 2008-1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定配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定配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为单光和多焦点的验光处方定配眼镜。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2.2 产品种类2.2.1 按镜片材料可分为玻璃镜片定配眼镜、树脂镜片定配眼镜和其它(如水晶等)镜片定配眼镜;2.2.2按镜架材料可分为金属架定配眼镜和塑料架定配眼镜;2.2.3 按架型可分为全框架定配眼镜、半框架定配眼镜和无框架定配眼镜。
3 术语和定义3.1 光学中心水平距离:两镜片光学中心在与两镜圈几何中心连线平行方向上的距离。
3.2 光学中心水平偏差:光学中心水平距离测量值与瞳距的差值。
3.3 光学中心水平互差:光学中心单侧水平距离测量值与二分之一瞳距的差值。
3.4 光学中心垂直互差:两镜片光学中心高度的差值。
3.5 光透射比:镜片或滤光片的透射光通量与入射光通量之比。
3.6 随机抽取:每次抽取时使批中所有产品被抽到的可能性都相等的抽样方法。
4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定配眼镜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年销售额(如果是连锁企业,应统计地区的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下表:5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10810.1 眼镜镜片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GB 10810.3 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第3部分: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GB 13511 配装眼镜GB/T 14214 眼镜架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QB 2506 光学树脂眼镜片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 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定配眼镜包含所有按处方定制的各类眼镜架以及使用玻璃或树脂镜片的成品,优先抽取带有柱镜顶焦度的产品。
QBSDBZ太阳镜质量验收标准
太阳镜质量验收标准发布:2018年*月*日实施:2018年*月*日1 目的为确保太阳镜系列商品检验有据可依同时为公司商品采购提供质量约束,特制订本标准。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到货太阳镜类商品的检验、供应商合同签订的质量约定;3 规范性引用文件QB 2457 《太阳镜》GB/T 14214 《眼镜架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GB 10810.1 《眼镜镜片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GB 13511.1 《配装眼镜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光学眼镜片毛坯、眼镜镜片、眼镜架、太阳镜、老视镜、护目镜产品部分)》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Q/BSD-BZ-001-2018-1《镜架质量验收标准》《供应商选择、评估管理制度》《仓储管理制度》《不合格品处理流程》4 术语及定义检验批:由同一供应商、同一次到货的相同款式、色号的太阳镜定义为一个检验批;镜片碎裂:当镜片的裂纹贯穿其全部厚度并覆盖全部直径而碎成2块或2块以上,或者从镜片表面掉下一块,从其可直接看到裸眼,或试验钢球直接穿透镜片,上述三种情况均被视为镜片破碎。
5 太阳镜分类按照用途可分为一般的遮阳镜、浅色的太阳镜和特殊用途太阳镜(滑雪、爬山、海滩等)三大类;按照生产许可办理分类标准可分为:玻璃片太阳镜、树脂片太阳镜、偏振片太阳镜;6 检验标准6.1 镜架要求执行Q/BSD-BZ-001-2018-1《镜架质量验收标准》,若标准版本变更,以最新版本为准;6.2 镜片要求(1)顶角度执行Q/BSD-BZ-002-2018-1《镜片质量验收标准》,若标准版本变更,以最新版本为准;(2)棱镜度执行Q/BSD-BZ-002-2018-1《镜片质量验收标准》,若标准版本变更,以最新版本为准;6.2.4 透射特性(3)有关交通讯号识别的透射比特性——色极:应符合标准QB 2457 《太阳镜》的要求;——镜片的交通讯号透射比:应符合标准QB 2457 《太阳镜》的要求;备注:透射特性暂不做检验,列入供应商质量承诺书或合同条款;国标中规定批量生产眼镜按照GB 2828对每一项技术要求进行逐项检查,采用一般检查水平Ⅱ,一次正常抽样,合格质量水平(AQL)的规定为4.0,抽样方案见下表:表1:抽样方案表说明:Ac——Accept(合格判定数),表示不良品的允收数;Re——Reject(不合格判定数),大于或等于此数则判为此批不合格;如501~1200抽样80,AQL4.0 AC=7 RE=8,则表示不良品数≤7则接受,不良品数≥8则不合格。
眼镜检验判定标准
※漏刮数量不多,抛光可以修正,刮架力度轻但抛光可清除的漏刮。
△漏刮数量较多,但可以挑出来的,不会对抛光进度形成影响的。
×漏刮数量很多,直接影响装配、抛光进度的漏刮。
2
3."磨比伤:
①磨比尾时用力过轻,导致比尾水口未清理干净。
②磨比尾时用力过重,导致比尾水口位起凹痕。
检验判定:
※轻微的磨比伤,虽有缺口但不明显,或伤痕程度明显但数量不多的。
选。
×大小边比例多,现象突出严重,直接影响框架造型,调架已不可修正。
2.高低脚:
①塑胶圈变形,形成高低脚。
②弯比机弯比过程中,放比不到位,左右比长短弯比不一,弧度不一致,形成高低脚。
③钉铰时放比不规范或比钉铰模移位,致左右铰移位形成高低脚。
检验判定:
※此现象数量不多,经调架可以修正。
○同一批次中高低脚现象明显,需重新钉铰修正,但所占比例不多,可分类。
检验判定:
※射胶纹不明显,做色、力架后可避免,抛光后可以清除的射胶纹。
○射胶纹明显,但不在塑胶架显眼突出位置,做色后已不明显。
×射胶纹非常明显,位于塑胶架突出显眼位置,数量很多,做色后无法避免。
-----------------------------------------------------------------------------------------------------------------------------------------------------------------------------※表示质检接受收货,但有此现象○挑拣出次品后质检接受,此现象需分类交货△重新返工,整改后交货,虽质检接受但现象严重×表示质检拒绝收货,此现象需马上整改第2页
QBSD-BZ-005-2018-1太阳镜质量验收标准
太阳镜质量验收标准发布:2018 年* 月* 日实施:2018 年* 月* 日1 目的为确保太阳镜系列商品检验有据可依同时为公司商品采购提供质量约束,特制订本标准。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到货太阳镜类商品的检验、供应商合同签订的质量约定;3 规范性引用文件QB 2457 《太阳镜》GB/T 14214 《眼镜架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GB 10810.1 《眼镜镜片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GB 13511.1 《配装眼镜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光学眼镜片毛坯、眼镜镜片、眼镜架、太阳镜、老视镜、护目镜产品部分)》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Q/BSD-BZ-001-2018-1《镜架质量验收标准》《供应商选择、评估管理制度》《仓储管理制度》《不合格品处理流程》4 术语及定义检验批:由同一供应商、同一次到货的相同款式、色号的太阳镜定义为一个检验批;镜片碎裂:当镜片的裂纹贯穿其全部厚度并覆盖全部直径而碎成2块或2块以上,或者从镜片表面掉下一块,从其可直接看到裸眼,或试验钢球直接穿透镜片,上述三种情况均被视为镜片破碎。
5 太阳镜分类按照用途可分为一般的遮阳镜、浅色的太阳镜和特殊用途太阳镜(滑雪、爬山、海滩等)三大类;按照生产许可办理分类标准可分为:玻璃片太阳镜、树脂片太阳镜、偏振片太阳镜;6 检验标准6.1 镜架要求执行Q/BSD-BZ-001-2018-1《镜架质量验收标准》,若标准版本变更,以最新版本为准;6.2 镜片要求6.2.3 光学性能(1)顶角度执行Q/BSD-BZ-002-2018-1《镜片质量验收标准》,若标准版本变更,以最新版本为准;(2)棱镜度执行Q/BSD-BZ-002-2018-1《镜片质量验收标准》,若标准版本变更,以最新版本为准;6.2.4 透射特性(2)平均透射比应符合标准QB 2457 《太阳镜》的要求;(3)有关交通讯号识别的透射比特性——色极:应符合标准QB 2457 《太阳镜》的要求;——镜片的交通讯号透射比:应符合标准QB 2457 《太阳镜》的要求;备注:透射特性暂不做检验,列入供应商质量承诺书或合同条款;7 抽样方案国标中规定批量生产眼镜按照GB 2828对每一项技术要求进行逐项检查,采用一般检查水平Ⅱ,一次正常抽样,合格质量水平(AQL)的规定为4.0,抽样方案见下表:表1:抽样方案表说明:Ac——Accept(合格判定数),表示不良品的允收数;Re——Reject(不合格判定数),大于或等于此数则判为此批不合格;如501~1200抽样80,AQL4.0 AC=7 RE=8,则表示不良品数≤7则接受,不良品数≥8则不合格。
眼镜检验标准
镀银玻璃镜Silver coated glass mirror2000-12-25发布2001-0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C/T871-2000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镀银玻璃镜的标记、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以玻璃为基片,镀覆金属薄墨、铜膜和保护漆,在室内使用的镀饮玻璃镜片。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764-1979 漆膜厚度测定发法GB/T1771-1991 色漆和清漆耐中性盐雾性能的测定(eqv ISO 7253:1984)GB/T2680-1994 建筑玻璃可见光直接透射比、太阳能总透射比、紫外线透射比及有关窗玻璃参数的测定(neq ISO 9050:1990)GB11614-1999 浮法玻璃3、分类按颜色分:无色银镜;有色银镜。
按厚度分:2mm、3mm、4mm、5mm、6mm、8mm、10mm。
4、定义4.1 镀银玻璃镜silver coated glass mirror在优质浮法玻璃或磨光玻璃基片上镀有一层反光的银层,银层上镀一层铜,再以镜背漆为保护层的镜子,简称银镜,代号为SGM。
4.2 固定尺寸regular size固定尺寸是镜子的出厂尺寸,形状为矩形或其他形状。
4.3 标准尺寸standard size标准尺寸是镜子生产过程中的常规尺寸。
固定尺寸可由标准尺寸改裁。
5、产品标记产品标记由产品名称、代号及规格尺寸三部分组成。
标记示例:长为2000mm,宽为1500mm,厚为5mm镀银玻璃镜标记为:镀银玻璃镜SGM-2000*1500*56、技术要求6.1 原材料6.1.1 玻璃原片采用GB11614标准中规定的浮法玻璃制镜级或相当于浮法玻璃制镜级的玻璃原片或磨光玻璃。
式中:m——银层中的银含量,mg/m2W——滴定时所消耗的KCNS标准溶液的体积,ml;1.8——计算常数。
眼镜类商品检验标准
眼镜类商品检验标准
一、目的
明确眼镜类商品检验标准,指导和规范供应商参照标准进行商品检验。
二、适用范围
所有在售的眼镜类商品的检验。
三、引用标准
GB 10810-1996 眼镜镜片、GB 13511-2011 装配眼镜、GB/T 14214-2003 眼镜架以及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
四、检验要求
质量合格要求:商品质量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五、检验内容
1 整体外观
a)镜片整体无划痕磕痕,镜片边缘无明显破损;
b)镜框、鼻梁、镜腿无变形、划痕、磨损和掉漆现象;
c)鼻托无发黄、磨损和表面不平整现象,鼻托螺丝无生锈、掉漆、划
损和涂层脱落;
d)眼镜桩头锁紧块无明显开裂、无磕损、划痕和掉漆现象;
f)眼镜铰链无掉漆、涂层脱落、螺丝无生锈、掉漆、划损和涂层脱落;
g)镜腿末端塑料套无松动,塑料套内无脏污。
2 制作工艺
a)商品制作工艺与吊牌和详情页描述一致;
b)镜片与镜框贴合紧密;
c)镜片、鼻梁和鼻托、镜腿上字体清晰完整,无缺失、变形和字迹模
糊现象;
d)商品表面镀层或涂层平整均匀;
e)眼镜各处镶嵌工艺优良,无明显溢胶、残胶现象。
3 功能性检测
a)镜腿与铰链连接松紧正常;
b)镜片功能涂层无破损。
4 附件
a)品牌应有的贴标、保卡和说明书等无缺失和损毁;
b)品牌自带的眼镜盒和包装完整无损毁。
六、标准的实施和修订
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品控中心会不定期的对标准进行修订,修订后
以最新发布版本为依据。
最新QBSD-BZ-009--1配装眼镜质量验收标准
配装眼镜质量验收标准受控状态:■管制文件□非管制文件编制审核审核人:日期:批准批准人:日期:管理部门品牌中心质检部■采购部■物流部■品控部发送部门□品牌中心□财务中心□人资共享中心□行政中心□职教中心□营销中心发布:2018年*月*日实施:2018年*月*日1目的为保障定配眼镜及老视成镜的检验有据可依同时保证消费者使用符合要求,特制订本文件。
2适用范围适用于定配眼镜及老视成镜的检验判定。
3规范性引用文件GB13511.1《配装眼镜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GB13511.2《配装眼镜第2部分:渐变焦》GB/T14214《眼镜架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GB10810.1《眼镜镜片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GB10810.2《眼镜镜片第2部分:渐变焦镜片》GB10810.3《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第3部分: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GBT2828.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Q/BSD-BZ-001-2018-1《镜架质量验收标准》QBSD-BZ-002-2018-1《镜片质量验收标准》《供应商选择、评估管理制度》《供应商日常管理制度》《仓储管理制度》《不合格品处理流程》4术语及定义检验批:由同一供应商、同一次到货的相同款式(型号)、色号的太阳镜定义为一个检验批;配装眼镜:可以从生产商、销售商或市场上得到并直接使用的,已完成配装的各类带有顶焦度(或平光)的框架眼镜;定配眼镜:根据验光处方或特定要求定制的框架眼镜;老视成镜:有生产单位批量生产的用于近用的装成眼镜;其顶焦度范围规定为:+1.00D~+5.00D;瞳距(PD):双眼两瞳孔几何中心的距离;检验频次:对每到货检验批所抽样品的检验数量要求;其中“AQL”指对按照抽样方案所抽样品实施全检;“全检”指对每幅出厂到门店前或出店交付给顾客前针对指定项目对所有眼镜进行全部检验;5分类配装眼镜包括定配眼镜和老视成镜;6检验标准6.1镜架要求执行Q/BSD-BZ-001-2018-1《镜架质量验收标准》,若标准版本变更,以最新版本为准;6.2镜片要求6.2.1定配眼镜镜片厚度检验标准与标称值允差±0.3mm厚度处方特殊定制镜片,由验光师6.2.2光学性能(1)顶焦度要求在镜片前表面的基准点上,并与该表面垂直进行测量出厂:AQL;项目检验标准检测方法检验频次顶焦度(1)满足处方单的要求;(2)满足Q/BSD-BZ-002-2018-1《镜片质量验收标准》条款6.1.2;备注:老视成镜两镜片顶焦度互差应不大于0.12D;(2)光透射性能焦度计出厂:AQL;检验项目检验标准光透射比>80%检测方法GB10810.3-2006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第3部分: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检验频次出厂:AQL备注:左右两镜片的光透射比偏差不应超过15%;(3)定配眼镜两镜片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偏差:——单光、多焦点定配眼镜检验标准检验项目顶焦度绝对值最大子午面上的顶焦度值(D)检测方法检验频次0.00-0.50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允差0.67△0.75-1.00±6.0mm1.25-2.00±4.0mm2.25-4.00±3.0mm≥4.25±2.0mm焦度计、瞳距尺出厂:AQL;定配眼镜的两镜片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偏差应符合上表要求;定配眼镜的水平光学中心与眼瞳的单侧偏差均不应大于上表中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允差的二分之一;——渐变焦定配眼镜检验项目配适点水平位置检验标准配适点水平位置与镜片单眼中心距的标称值偏差应为±1mm检测方法瞳距尺检验频次出厂:AQL;——老视成镜需标明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允差为±2.0mm;光学中心单侧水平允差为±1.0mm;(4)定配眼镜两镜片光学中心垂直互差:——单光、多焦点定配眼镜及老视成镜检验标准检验项目顶焦度绝对值最大子午面上的顶焦度值(D)检测方法检验频次0.00-0.50光学中心垂直互差≤0.50△0.75-1.00≤3.0mm1.25-2.5≤2.0mm>2.5≤1.0mm焦度计、瞳距尺出厂:AQL;——渐变焦定配眼镜检验项目配适点的垂直高度配适点互差检验标准配适点的垂直位置(高度)与标称值的偏差应为±1mm两镜片的配适点互差应≤1.0mm检测方法瞳距尺检验频次出厂:AQL;(5)定配眼镜的柱镜轴位方向偏差:——单光、多焦点定配眼镜检验标准检验项目0.25-0.50(含)柱镜顶焦度值(D)0.50-0.750.75-1.50(含)(含)1.50-2.50(含)>2.50检测方法检验频次用眼镜框架作为水平基准时,应将框轴位允差(°)±9±6±4±3±2架的下边缘靠在焦度计的基准靠板上,单光镜片在光学中心上进行测量——渐变焦定配眼镜检验标准出厂:AQL;检验项目0.125-0.25(含)0.25-0.50(含)柱镜顶焦度值(D)0.50-0.750.75-1.50(含)(含)1.50-2.50(含)>2.50检测方法检验频次轴位允差(°)以制造商提供的永久性±16±9±6±4±3±2装配基准标记的连线为水平基准线,在远用基准出厂:AQL;0.75△ 1.00△(6)定配眼镜的处方棱镜度偏差:——单光、多焦点定配眼镜检验标准检验项目棱镜度点处测定柱镜轴位方向检测方法检验频次0.00-2.00(含)2.00-10.00(含)>10.00水平棱 顶焦度0.00-3.25D (含) 0.67△1.00△1.25△分别标记左、右镜片处 镜允差 (△)顶焦度>3.25D顶焦度垂直棱 0.00-3.25D (含)方规定的测量点,并在左0.33 △+偏心 0.58 △+偏心偏心 2.0mm 所产 右镜片的规定点上测量2.0mm 所产生的 2.0mm 所产生生的棱镜效应 水平和垂直的棱镜度数棱镜效应 的棱镜效应值,如果左右镜片的基底0.50△ 取向方向相同,其测量值 相减,如果左右镜片的的出厂:AQL ;镜允差 (△)顶焦度>3.25D偏心 1.0mm 所产 生的棱镜效应0.25 △+偏心 1.0mm 所产生的棱镜效应0.50 △+偏心 1.0mm 所产生 的棱镜效应基底取向方向相反,其测量值相加——渐变焦定配眼镜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棱镜度检测方法检验频次水平棱镜允差(△)垂直棱镜允差(△) 0.00-2.00(含) 2.00-10.00(含) >10.00±(0.25+0.1×S max ) ±(0.37+0.1×S max ) ±(0.50+0.1×S max ) 焦度计:在棱镜基准点处测定镜片的棱镜度及棱镜±(0.25+0.05×S max ) ±(0.37+0.05×S max ) ±(0.50+0.05×S max ) 基底取向出厂: AQL ;备注:S max 表示绝对值最大的子午面上的顶焦度;标称棱镜度包括处方棱镜及减薄棱镜;(7)渐变焦眼镜镜片水平倾斜度检验项目水平倾斜度检验标准永久性标记连线的水平倾斜度≤2°检测方法量角器检验频次出厂:AQL ;(8)多焦点镜片的位置检验项目子镜片垂直位置子镜片水平位置检验标准子镜片顶点位置或其高度与标称值偏差≤±1mm,两子镜片高 度互差≤1mm;两子镜片的几何中心水平距离与近瞳距的差值应<2mm ; 检测方法直尺或卡尺直尺或卡尺 检验频次出厂:AQL ;出厂:AQL ;子镜片顶端倾斜度子镜片水平方向的倾斜度应≤2°;6.3 装配质量量角器出厂:AQL ;项目两镜片材料的色泽检验标准左右镜片色泽应一致,不得有颜色不均,明显的颜色变化或色差 等现象;染色渐进片颜色均匀、底色相同、不可以出现色斑;染 色片渐进左右对称且成一水平直线;。
配装眼镜标准
6、光学中心水平偏差:两镜片光学中心水平距与瞳距的差 值。 7、光学中心高度:光学中心与镜圈几何中心在垂直方向上 的差值。 8、光学中心垂直互差:两镜片光学中心高度的差值。它是 反镜片光学中心高度差异性的指标。 9、光学中心水平互差:镜片光学中心在水平方向与眼瞳的 单侧偏差。它是反镜片光学中心左右水平对称差异性的指 标。 10、隙缝:镜片与镜圈之间的空隙。 11、锁接管间隙:成镜后金属镜圈锁接管锁紧时尚存的空 隙。 12、扭曲:镜架因镜片装入不当所致变形或镜腿起落不平。 13、镜腿外张角:镜腿张开至自然极限时的位置与两铰链 轴线连接线之间的夹角。
水平方向顶焦度绝对值 0.25~1.00 1.25~2.00 2.25~4.00 4.25~6.00 ≥6.25 9.0 6.0 4.0 3.0 2.0
光学中心水平允差mm
水平方向顶焦度值=球镜屈光度+柱镜屈光度×sin2θ 3、定配眼镜的光学水平互差不得大于相应光学中心水平允差 的一半。 4、批量生产老视眼镜要标明光学中心水平距离,示值偏差< 1.0mm。 5、双光眼镜:主镜片的光学中心水平允差应符合上述第2条, 子镜片几何中心距离与近瞳距的差值≤2.5mm。 配镜者对子镜片顶点高度有特殊要求的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6、配装眼镜的光学中心垂直互差应符合:
垂直方向顶焦度绝对值 D 光学中心垂直互差允值 Mm 0.25~1.00 ≤3.0 1.25~2.00 ≤2.0 2.25~8.00 >8.25 ≤1.0 ≤0.5
注:镜片光学中心应位于镜圈几何中心垂直方向上下3mm。
垂直方向顶焦度值=球镜屈光度+柱镜屈光度×cos2θ
7、双光眼镜子镜片顶点在垂直方向上应位于主镜片几何中心下
方2.5~5mm处。子镜片顶点垂直互差应≤1mm。 8、配装眼镜柱镜轴位偏差应符合:
立镜品质检验标准
立镜品质检验标准
1、规格及公差按技术资料或图纸要求,有模具的参照模具。
2、相邻两边成90度,无倾斜现象(异形除外)。
3、表面清洁无污渍,成像清晰无变形、重影现象。
4、玻璃、镜子表面无划伤、气泡、透底、四周无崩边、爆边现景。
5、车边均匀、无大小、宽窄不一现象,磨边要到位,无爆边、崩缺等不良现象。
6、玻璃摆放要整齐,中间防护得当,避免碰划伤。
7、镜子以抽检为主,抽检按照AQL抽样计划MIL-STD-。
105E中的一次抽样计划执行;符合要求的入库,不符合要求的退货。
&经抽检合格的在加工过程中挑选出来的不合格品,统计好数量通知采购退回供应商。
9、当有新供应商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外观实行全检,规格尺寸上的偏差导致的不良由生产部操作人员挑选出来清点数量通知采购退回供应商。
10、新供应商的产品趋于稳定后转为抽检为主。
11、所有外贸镜子上(正反面)不能出现中文字样,厂内安装的除外。
配装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配装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每个受检企业抽样数量为 1 副(采用原样复检)。
2 抽查产品名称及执行标准
本次抽查的产品名称主要为:配装眼镜,产品执行标准见下表1。
表1 产品执行标准
3 检验依据
表 2 检验项目及依据
重要程度分级: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影响人身健康、安全的指标;B类-重要
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或特征性指标等;C-一般质量项目,外观、尺寸等不直接影响产品使用的指标。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依照有关规定或产品适用标准,需要检测的其他项目,可视情况进行调整。
4 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 13511.1-2011《配装眼镜第 1 部分:单光和多焦点》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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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装眼镜质量验收标准
发布:2018 年* 月* 日实施:2018 年* 月* 日
1 目的
为保障定配眼镜及老视成镜的检验有据可依同时保证消费者使用符合要求,特制订本文件。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定配眼镜及老视成镜的检验判定。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13511.1 《配装眼镜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
GB 13511.2 《配装眼镜第2部分:渐变焦》
GB/T 14214 《眼镜架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10810.1 《眼镜镜片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
GB 10810.2 《眼镜镜片第2部分:渐变焦镜片》
GB 10810.3 《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第3部分: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
《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Q/BSD-BZ-001-2018-1《镜架质量验收标准》
QBSD-BZ-002-2018-1 《镜片质量验收标准》
《供应商选择、评估管理制度》
《供应商日常管理制度》
《仓储管理制度》
《不合格品处理流程》
4 术语及定义
检验批:由同一供应商、同一次到货的相同款式(型号)、色号的太阳镜定义为一个检验批;
配装眼镜:可以从生产商、销售商或市场上得到并直接使用的,已完成配装的各类带有顶焦度(或平光)的框架眼镜;
定配眼镜:根据验光处方或特定要求定制的框架眼镜;
老视成镜:有生产单位批量生产的用于近用的装成眼镜;其顶焦度范围规定为:+1.00D~+5.00D;
瞳距(PD):双眼两瞳孔几何中心的距离;
检验频次:对每到货检验批所抽样品的检验数量要求;其中“AQL”指对按照抽样方案所抽样品实施全检;“全检”指对每幅出厂到门店前或出店交付给顾客前针对指定项目对所有眼镜进行全部检验;
5 分类
配装眼镜包括定配眼镜和老视成镜;
6 检验标准
6.1 镜架要求
执行Q/BSD-BZ-001-2018-1《镜架质量验收标准》,若标准版本变更,以最新版本为准;
6.2 镜片要求
6.2.2 光学性能
(3)定配眼镜两镜片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偏差:
定配眼镜的两镜片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偏差应符合上表要求;
定配眼镜的水平光学中心与眼瞳的单侧偏差均不应大于上表中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允差的二分之一;
——渐变焦定配眼镜
——老视成镜需标明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允差为±2.0mm;光学中心单侧水平允差为±1.0mm;
(4)定配眼镜两镜片光学中心垂直互差:
(5)定配眼镜的柱镜轴位方向偏差:
(6)定配眼镜的处方棱镜度偏差:
——渐变焦定配眼镜
6.4 包装标识要求
6.4.2 渐变焦定配眼镜(1)标记
具体标示方法见下图:
(2)标识
7 抽样方案
国标中规定批量生产眼镜按照GB 2828对每一项技术要求进行逐项检查,采用一般检查水平Ⅱ,一次正常抽样,合格质量水平(AQL )的规定为4.0,抽
表1:抽样方案表
说明:
Ac——Accept(合格判定数),表示不良品的允收数;
Re——Reject(不合格判定数),大于或等于此数则判为此批不合格;
如501~1200抽样80,AQL4.0 AC=7 RE=8,则表示不良品数≤7则接受,不良品数≥8则不合格。
以上规定的样本量只是最低要求,如果实际抽样数量高于以上允收要求,判定按照合格比例判定;
需特别留意:以上抽检方案针对为每一个SKU(每一检验批)的数量,并非为整批到货的数量。
8 检验条件
——检验环境:所有测量应在室温为23℃±5℃下进行;
——检验人员:校正后正常视力1.0以上,无色盲、色弱等;
——光源:选用两支30W日光灯;
——试样距离光源30~50cm之内,试样距离检验员眼睛30cm左右,对色板时背景颜色为白色;
——检验防护:佩戴手套;
——不借助于放大镜或其他类似装置;
9 判定标准
抽检分两处执行:出厂到门店前的检验、出门店交付给顾客的检验:
(1)出厂到门店前的检验由品控部检验员执行,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抽样方案进行抽检,抽检到的不合格,反馈方圆视科中心进行返修,合格后出厂(建议该项检验结果作为方圆视科中心的考核指标);
该过程产生的费用(物流费用、重新定配费用等),经物流部、品控部、视科中心共同确认责任部门,并记录备案,责任方签字后由订单中心每月进行汇总上报品牌中心质检部、物流部、财务部;属原材料问题要反馈采购部签字确认;
(2)出店交付给顾客前的检验由店员执行,店员应经过培训,能对检验项目做出符合性检验;检验出现的不合格应在交付前经订单中心反馈到品控部确认问题严重性,可让步放行的予以放行并记录,不能让步放行且门店不能做出调整的,退货到订单中心交由品控部调整或交由视科中心返工、返修或重做;
该过程产生的费用(物流费用、重新定配费用等),经物流部订单中心、品控部、视科中心、门店共同确认责任部门,并记录备案,责任方签字后由订单中心每月进行汇总上报品牌中心质检部、物流部、财务部;属原材料问题要反馈采购部签字确认;
10 检验流程(结合以前的改善)
10.1 流程图(新增)
10.2 流程说明(结合原来完善)
10.2.1 镜架到货后,物流部镜架组首先对实物与订单的一致性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携带通知品控部检验员进行检验。
10.2.2 品控部检验员接到到货通知后,首先确认到货供应商是否在合格供方名录内,供方资质是否合规有效,确认无误后,进行下一流程,如果存在不一致等情况,反馈采购部核实情况,确认是否可以接收;
——资质证件要求:
——合格供方名录要求
所有供应商需经过评估合格后方可列为合格供方,合格供方名录需经过批准并定期更新。
具体参考《供应商选择、评估管理制度》(需要增加);
10.2.3 取样前对到货镜架与订单进行一一复核,确认到货物料与订单所列型号、供应商信息等是否一致。
若一致进行取样,不一致反馈采购部核实情况,确认是否可以接收;
10.2.4 按照“7 抽样方案表1:抽样方案表”进行取样,质检员对所抽样数量进行清点,并与仓管员核对无误后,在《质检-镜架组交接单》(镜架组提供)签字;
取完样后在满足“8 检验条件”的情况下按照本标准“6 检验标准”及“9 判定标准”对批检项目逐项检验、判定,并填写《质检检验汇总单》作部门留档;
所检出不良品须用红色箭头标记标识并填写<到货异常物料评价处理表>转交镜架组;仓管员在核对数量无误后在《质检-镜架组交接单》上签字确认并按照<到货异常物料评价处理表>办理相应的退货、接收手续;
10.2.5 针对检验合格的物料通知镜架组入库上架,入库基本操作执行《仓储管理制度》;针对判定不合格物料依据《不合格品处理流程》进行处理;
10.2.6 镜架组办理入库后,将相应的入库单据交由数据中心办理SAP系统入库;
11 记录
附件1:质检检验汇总表
附件2:到货异常物料评价处理表
附件3:供应商质量改进跟踪处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