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税务师《税法二》考点:受控外国企业管理、一般反避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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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旭东《税收管理》笔记和课后习题(含真题)详解(反避税管理)

吴旭东《税收管理》笔记和课后习题(含真题)详解(反避税管理)

第13章反避税管理13.1 复习笔记第一节反避税管理概述一、对避税的认识1.避税的定义避税,即税收规避,是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漏洞和未曾考量的事项而进行的涉税事务安排,以降低或规避税负的一种活动。

2.避税的形式(1)转让定价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进行交易时,通过人为地压低或抬高交易价格的方式,实现税收的规避或者降低税收负担的一种交易估价行为。

转让定价是关联方之间进行避税交易的主要形式之一。

典型做法包括:①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低价;②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高价。

这样,利润就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减轻其税负的目的。

(2)资本弱化1987年的《OECD报告》将资本弱化界定为:一般是用来指通过超额贷款来隐匿资本的行为。

资本弱化是一种人为方式,在资本弱化中,纳税人通过不合常理的借款数量和支付超额利息获取税收方面的好处。

这样,超额利息就构成隐匿股息分配,因为它本来应该作为股息处理的。

(3)其他形式除上述两种形式外,避税还存在着一些其他形式,如关联企业之间分摊成本、故意不分配利润等。

3.避税的法律性质避税问题既涉及政府的税收管理,也涉及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避税的泛滥会影响到国家税制的正常运转,为政府的税收管理和纳税人依法纳税带来混乱。

(1)从法学的角度看,它属于一种脱法行为。

脱法是指行为虽抵触法律的目的,但在法律上却无法加以适用的情形,既非合法也非违法。

这种脱法行为的特征是形式的合法性与实质的违法性,它在本质上违背了税收的立法精神。

(2)从税收管理的角度看,避税行为挑战了税法的权威。

①避税者通过各种非正常的方式利用国家税法的漏洞来减轻其自身的税收负担,直接损害了税收的财政职能,挑战了税法的严肃性,尤其是国际避税,更是直接对主权国家的税收管辖权构成了侵害。

②避税行为相对“加重”了诚实守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间接造成了税负分配的不公,破坏了税收的法定主义原则和量能课税原则。

第八章 反避税管理 《税收管理》

第八章  反避税管理  《税收管理》

• 第二节 关联企业管理
(二)关联企业交易额的确定 (1)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产品(商品)购销业务实际支付或收取 的价款金额; (2)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的金额及其应计利息(包括各项 有关费用); (3)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所实际支付或收取的劳务费金额; (4)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有形财产、提供有形财产使用权等所 实际支付或收取的费用金额。 (5)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财产、提供无形财产的使用权等 所实际支付或收取的费用和金额。
• 第三节 预约定价管理
一、预备会谈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同意纳税人正式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前,根 据纳税人的书面要求,与纳税人就预约定价的安排以及达成预约定 价安排需要研究、分析的范围等问题,进行预备会谈。预备会谈的 时间、地点、具体内容等事项,由双方确定。
• 第三节 预约定价管理
二、正式申请 纳税人应当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就预约定价安排的相关事宜进 行正式谈判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实行预约定价 的正式书面申请。若涉及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的正式书面申请,纳 税人应当同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 第一节 反避税管理概述
二、反避税机制 反避税是指政府通过采取各种积极的措施,对避税问题加以防范和 制止的一种管理活动。 反避税的主要措施有: (1)不断调整和完善税法。 (2)强化税收的征收管理。 (3)加强国际税收合作。
• 第一节 反避税管理概述
二、反避税机制
(一)对转让定价的规制 (二)防止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是利用贷款融资进行避税的一种方 式,同其他避税形式相比较而言,资本弱化 是一种隐蔽性较强的避税方式。 (三)中国反避税机制的建立与发展
• 第二节 关联企业管理
一、关联企业的认定
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 资本;或者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 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在这种情况下,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 财务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这样的企业就是关联企业。

2018年税务师《税法二》重点知识-特别纳税调整【2018年税务师考试知识点】

2018年税务师《税法二》重点知识-特别纳税调整【2018年税务师考试知识点】

【价值文档首发!】2018年税务师《税法二》重点知识:特别纳税调整【2018年税务师
考试知识点】
2018年税务师《税法二》重点知识:汇总
一、特别纳税调整的概念及关联申报管理
特别纳税调整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一)关联方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具体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结合教材关联申报管理的8条复习。

(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股权控制)
(2)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借贷关系)
(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

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科目学习及应试指南

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科目学习及应试指南

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科目学习及应试指南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科目学习及应试指南一、《税法(Ⅱ)》的考试特点(一)题型稳定《税法(Ⅱ)》试题多年来均采用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计算题和综合分析题4类题型。

各类题型的考试题目均为客观型命题,所有题目给出备选答案,由考生按照要求选出一个或多个最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二)考核全面《税法(Ⅱ)》试题考核面广,试题全面覆盖考试大纲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际税收、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等内容。

(三)重点突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国际税收是《税法(Ⅱ)》考试的三个重点,所占分值较大,考生应重点复习,熟练掌握。

(四)综合性强所得税的计算题和综合分析题综合性较强,试题涉及业务多,税务处理难度大,考核内容跨越《税法(I)》和《税法(Ⅱ)》的多个章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等其他税种的正确计算为前提。

着重考查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实际操作能力及其应用熟练程度。

二、2017年《税法(Ⅱ)》应掌握的重点内容《税法(Ⅱ)》包括我国的所得税、国际税收、财产税和行为税。

考生应围绕每个税种的税制要素及国际税收的主要业务,在通读教材、全面掌握的基础上,适当关注如下内容。

(一)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税法(Ⅱ)》的重点章节,考生应在熟练掌握居民纳税人企业应纳税额计算的基础上,进一步掌握非居民纳税人税额计算方法;在熟练掌握一般业务涉税处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掌握企业重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涉税处理规定;在熟练掌握国内业务涉税处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掌握涉外业务的税收规定等。

考生应以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直接法”和“间接法”为红线,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入手,熟练掌握不同计税收入实现的时间和确认条件,视同销售的范围,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内容和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的税务处理,扣除项目的原则、范围和标准、不得扣除的项目内容以及亏损弥补,资产及其损失的税务处理。

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章节试题:国际税收【2】

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章节试题:国际税收【2】

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章节试题:国际税收【2】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各项中,属于国际税收协定管理中的“受益所有人”的有( )。

A.代理人B.导管公司C.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的个人D.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的公司2.以下符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办法的有( )。

A.代表机构的纳税地点是机构、场所所在地B.采取据实申报方式的代表机构应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C.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营业税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D.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增值税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3.下列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说法正确的有( )。

A.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就其归属所得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B.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就其归属所得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C.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按照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相配比的原则,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并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D.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按照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相配比的原则,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并在季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4.中国甲银行向A国某企业贷出600万元,合同约定的利率为5%。

2014年甲银行收到A国企业就应付利息30万元扣除已在A国扣缴的预提所得税3万元(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后的27万元税后利息。

甲银行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200万元,已在应纳税所得总额中扣除的该笔境外贷款的融资成本为本金的4%,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甲银行应于收到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B.甲银行来自A国利息收入总额为30万元C.甲银行来自A国利息的用于计算境外税额抵免限额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万元D.考虑融资成本的扣除,甲银行实际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170万元5.中国居民企业A,2015年度境内外总所得为160万元。

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国际税收

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国际税收

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国际税收小编精心为您整理并发布“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国际税收”更多资讯敬请关注栏目哦!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国际税收考点1】国际税收协定范本及我国现状1.两个范本:《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差异2.我国:截止2015-12,对外正式签署101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2个《安排》【考点2】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一)常驻代表机构:税务登记管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二)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财产转让(三)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所得(四)中国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付汇的税收管理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需税务备案、无需备案的情形。

【考点3】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抵免范围及抵免方法(一)直接抵免:第9章“企业所得税法”(二)间接抵免——难点在于股息还原1.符合“持股条件”的判定:单一居民企业、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单一第二层外国企业2.公式: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3.应用:教材例题(三)简易办法计算抵免: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所得来源国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我国规定税率50%以上的除外)【考点4】国际反避税(一)BEPS行动计划:15项(二)一般反避税1.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精神:企业实施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等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2.税务机关应当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类似安排为基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受控外国企业管理什么是受控外国企业CFC

受控外国企业管理什么是受控外国企业C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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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申报
构成关联关系的八种情形(条例109条):

股份控制 借贷资金控制 委派高管人员或董事会高级成员 兼任高管人员或董事会高级成员 特许经营控制 购买或销售控制 劳务活动控制 其他实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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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申报
关联交易的四种类型:

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 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 融通资金 提供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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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期资料管理
准备同期资料的制约措施:

行政处罚 列为重点调查对象 核定征税(税法44条及条例115条) 加息另加五个百分点 不受理预约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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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让定价方法
转让定价方法(条例111条):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再销售价格法 成本加成法 交易净利润法 利润分割法 其他合理方法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 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9]2号)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国税发[2008]114号)

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 际税负的通知 (国税函[2008]37号)
1、预备会谈阶段:
企业可以匿名 单边APA提供资料: 适用年度、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以前年度生产经 营、关联方功能及风险、与转让定价的衔接、其 他情况 双边(多边)APA --同时向总局和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意向,总局 组织会谈 --提供资料:向协定国提出申请情况、关联方 以前年度生产经营及关联交易情况、向协定国提 出的定价原则和方法 中税整理
组织结构 生产经营情况 关联交易情况 可比性分析 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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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试《税法二》全章节重要考点汇总

税务师考试《税法二》全章节重要考点汇总

税务师考试《税法二》全章节重要考点汇总章节考纲要求掌握的考点第一章企业所得税(1)掌握基本税率的规定,低税率的适用范围(2)掌握应税收入总额的确定(3)掌握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内容和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的税务处理(4)掌握扣除项目的原则、范围和标准(5)掌握不得扣除的项目(6)掌握亏损弥补的规定(7)掌握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8)掌握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9)掌握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10)掌握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11)掌握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12)掌握资产损失扣除的政策(13)掌握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14)掌握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15)掌握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16)掌握股权、资产划转的所得税处理(17)掌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收入的税务处理(18)掌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19)掌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成本的核算方法(20)掌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21)掌握免税收入的规定(22)掌握减征与免征优惠(23)掌握高新企业的优惠(24)掌握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25)掌握加计扣除的优惠(26)掌握创投企业的优惠(27)掌握加速折旧的优惠(28)掌握减计收入的优惠(29)掌握税额抵免的优惠(30)掌握非居民企业的优惠(31)掌握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优惠(32)掌握其他有关行业的优惠(33)掌握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34)掌握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35)掌握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36)掌握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37)掌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38)掌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39)掌握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40)掌握扣缴方法(41)掌握税源管理(42)掌握股权转让所得的管理(43)掌握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处理(44)掌握同期资料管理(45)掌握转让定价方法管理(46)掌握预约定价安排管理(47)掌握资本弱化管理(48)掌握一般反避税管理(49)掌握纳税申报(50)掌握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51)掌握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所得税管理(52)掌握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二章个人所得税(1)掌握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2)掌握劳务报酬所得的范围(3)掌握稿酬所得的范围(4)掌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范围(5)掌握经营所得的范围(6)掌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范围(7)掌握财产租赁所得的范围(8)掌握财产转让所得的范围(9)掌握偶然所得的范围(10)掌握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判定标准、纳税义务范围(11)掌握适用税率的具体规定、预征率的具体规定(12)掌握应纳税所得额的一般规定、特殊规定(13)掌握法定免税的项目(14)掌握法定减税的项目(15)掌握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计税方法(16)掌握非居民个人四项所得的计税方法(17)掌握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18)掌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方法(19)掌握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税方法(20)掌握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21)掌握偶然所得的计税方法(22)掌握特殊情形下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23)掌握自行纳税申报管理方法(24)掌握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25)掌握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三章国际税收(1)掌握税收管辖权相关规定和分类方法(2)掌握约束税收管辖权的国际惯例(3)掌握国际税收抵免制度(4)掌握我国对签署税收协定典型条款(5)掌握国际避税基本方法(6)掌握国际反避税基本方法第四章印花税(1)掌握印花税的征税范围(2)掌握纳税人的具体规定(3)掌握税率种类(4)掌握减免税的基本优惠和其他优惠政策(5)掌握印花税的计税依据(6)掌握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7)掌握印花税违章处理的规定(8)掌握印花税的管理第五章房产税(1)掌握房产税的税率(2)掌握减免税的基本规定(3)掌握减免税的特殊规定(4)掌握房产税的计税依据(5)掌握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6)掌握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第六章车船税(1)掌握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第七章契税(1)掌握契税的征税范围(2)掌握契税的计税依据(3)掌握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第八章城镇土地使用税(1)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2)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3)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4)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第九章耕地占用税(1)掌握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2)掌握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3)掌握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4)掌握耕地占用税的纳税申报第十章船舶吨税(1)掌握船舶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税务师《税法二》考试大纲

税务师《税法二》考试大纲

税务师《税法二》考试大纲税务师《税法二》考试大纲导语:注册税务师是中国的一项执业资格考试。

下面就由店铺来告诉大家税务师《税法二》考试大纲,方便大家学习参考!提示:本大纲是《税法(1)》的续篇。

主要介绍我国的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等的主要内容。

所得税是中最主要的部分。

由于所得税自身的特点,计算应纳税额时必然涉及收入、成本、费用、销售税金和损失等主要因素。

因此。

在计算某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时,有可能涉及《税法(1)》中相关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这是学习时应该特别注意的。

本书涉及的政策法规截至2015年5月。

导论(一)熟悉现行所得税的构成情况及类型(二)熟悉现行财产税的构成情况及类型(三)了解现行行为税的构成情况及特点第一章企业所得税一、概述(一)熟悉企业所得税的概念(二)熟悉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原理(三)了解各国企业所得税的一般性做法(四)熟悉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制度演变(五)了解我国企业所得税的作用二、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一)熟悉纳税人的主要类型(二)熟悉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及所得来源地的确定(三)掌握基本税宰的规定。

低税率的适用范围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掌握收入总额的确定收入总额包括基本收入、特殊收入和处置资产的收入三部分。

基本收入包括:销售货物的收入、劳务收人、转让财产收入、股息和红jf日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人、其他收人;特殊收入主要包括:分期收款方式取得的收人、产品分成方式的收入、发生非货币性交换的收入等;处置资产的收入。

注意区分视同销售和不视同销售的范围。

另外,掌握各类收入实现的时间和确认条件。

(二)掌握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内容和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人资产的税务处理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人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包括国使利息收人、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予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等。

(三)熟悉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受控外国企业管理--注册税务师辅导《税务代理实务》第九章讲义14

受控外国企业管理--注册税务师辅导《税务代理实务》第九章讲义14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 会计人的网上家园 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务代理实务》第九章讲义14受控外国企业管理七、受控外国企业管理(一)受控外国企业的界定(二)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的视同受控外国企业股息分配的所得(三)免于调整的情形(一)受控外国企业的界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以下统称中国居民股东)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

控制,是指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构成实质控制。

其中,股份控制是指由中国居民股东在纳税年度任何一天单层直接或多层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

(二)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的视同受控外国企业股息分配的所得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视同股息分配额×实际持股天数÷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天数×股东持股比例(三)免于调整的情形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1.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2.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3.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八、资本弱化管理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3.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00:00:00【例题】某企业下设一家全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200万元。

第十一章国际税收(二)

第十一章国际税收(二)

第十一章国际税收(二)知识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BEPS)★★由G20领导人背书,并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推进的国际税改项目,是G20框架下各国携手打击国际逃避税,共同建立有利于全球经济增长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和行政合作机制的重要举措。

包括五大类共十五项行动:第四节国际避税与反避税【例题·多选题】(2015年)以下各项中,属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BEPS)行动计划的有()。

A.数字经济B.有害税收实践C.数据统计分析D.实际管理机构规则网校答案:ABC网校解析: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BEPS)行动计划有数字经济、有害税收实践、数据统计分析、多边工具、税收协定滥用等知识点:一般反避税——《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一)一般反避税1.一般反避税概述(1)界定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实施的特别纳税调整;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下列情况不适用《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①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②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3)避税安排的特征①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②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

(4)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的方法税务机关应当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类似安排为基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调整方法包括:①对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②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将该交易方与其他交易方视为同一实体;③对相关所得、扣除、税收优惠、境外税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间重新分配;④其他合理方法。

(5)企业的安排属于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等其他特别纳税调整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其他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规定。

企业的安排属于受益所有人、利益限制等税收协定执行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税收协定执行的相关规定。

财税实务:受控外国企业案例:反避税措施运用的新突破

财税实务:受控外国企业案例:反避税措施运用的新突破

受控外国企业案例:反避税措施运用的新突破
随着对外投资的增加,对“走出去”企业的反避税将是一项艰巨而又繁重的任务,也是维护我国税收权益的重要举措。

山东省税务机关通过深入研究,运用受控外国企业反避税措施对境外子公司应归属于内地母公司的利润,进行了特别纳税调整。

这是全国首个运用受控外国企业进行反避税的案例,实现了反避税措施运用上的创新与突破,为全国开展“走出去”企业的反避税创造了经验。

 一、案由
 2012年,设立在境外的B(香港)公司向山东省税务机关提起居民企业身份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掌握该公司股权结构的基础上,对其是否及时向母公司—A
公司分配利润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

 二、企业基本情况
 A公司,于1999年经批准设立,注册地址在山东省某工业园,主要从事化工
产品(不含危险品)销售。

 B(香港)公司,为A公司设立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国际贸易、信
息咨询、投资业务,董事会成员5人,均为母公司—A公司委派。

 C投资公司,是B(香港)有限公司在香港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该企业拥有中
国境内三家外商投资企业D公司、E公司、F公司各90%的股份。

不一般”的一般反避税管理

不一般”的一般反避税管理

不一般”的一般反避税管理在经济全球化和税收国际化的大背景下,世界各国加大了对跨国企业避税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我国,一般反避税管理越来越受到重视,2008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此就有原则性规定,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又对其调整范围、处理方法等进行了细化,但未制定具体的操作指引。

2014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2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每个阶段不同层级的税务机关承担的职能和权限做出了详细且具有操作性的规定。

至此,我国一般反避税的法律框架和管理指南基本建立。

一般反避税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其中,不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一般反避税管理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特别纳税调整范畴,特别纳税调整除了一般反避税管理外,还包括其他特别纳税调整,如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等事项。

单从字面上理解,一般反避税管理应该是针对避税行为普遍适用的防范手段,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与其他特别纳税调整相比较,一般反避税管理存在六个“不一般”:1.适用范围不同。

《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的安排属于其他特别纳税调整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其他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规定。

这说明,一般反避税管理并不是一个普遍适用的规则。

对企业为获取税收利益,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避税安排不能够适用任何一项具体反避税条款时,税务部门才能实施一般反避税管理。

需要明确的是,两类情况不适用一般反避税管理:一是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二是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不适用一般反避税管理。

2.调整对象不同。

税务部门开展其他特别纳税调整的对象明确限定为企业与其关联方的业务往来。

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高频考点(19)

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高频考点(19)

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高频考点(19) 【知识点】受控外国企业管理受控外国企业管理1.受控外国企业是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

2.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的视同受控外国企业股息分配的所得=视同股息分配额×实际持股天数÷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天数×股东持股比例。

3.免予调整的情形包括:(1)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2)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3)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知识点】资本弱化管理和一般反避税管理资本弱化管理和反避税管理资本弱化管理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提示1】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提示2】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反避税管理税务机关可依法对存在以下避税安排的企业,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1.滥用税收优惠;2.滥用税收协定;3.滥用公司组织形式;4.利用避税港避税;5.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提示】企业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资料证明其安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知识点】调整及国际磋商与法律责任调整及国际磋商与法律责任调整及国际磋商企业应自企业或其关联方收到转让定价调整通知书之日起3年内提出相应的调整申请,超过3年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依照规定对企业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后,除了应当补征税款外,应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1.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案例解读新个税法反避税条款——CFC受控外国企业

案例解读新个税法反避税条款——CFC受控外国企业

案例解读新个税法反避税条款——CFC受控外国企业团队简介【商税律师团队】一个由律师、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组成的专业商业服务团队。

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法律和税务财务的综合性服务,包括商业法律风险防范,纳税风险排查、税务争议解决、税务稽查应对、税收筹划、涉税犯罪辩护、个人财税管理及跨境资产规划咨询等等。

案例解读新个税法反避税条款——CFC受控外国企业案例:江苏首例居民个人境外间接股权转让案2009-2010年,南京市某境外上市公司14名大股东通过其注册在英属维尔金群岛(BVI)的离岸公司——FA公司,两次减持其境外上市主体Y公司6500万股和5700万股股份,累计实现转让收入逾18亿港元。

Y公司是采用红筹模式上市的境外注册公司。

“FA公司是否向管理层股东进行分配?如果分配,分配了多少?”经过查找,税务机关在证券公司公布Y公司境内子公司两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中发现重要信息:2010年末FA公司资产已不足2000万元,公告还披露“FA公司为投资公司,收益主要来源于投资收益,因此营业收入为零。

” 如该公告披露,该公司为特殊目的公司,除持股外一般不进行其他经营,故可以推理得出:净资产的减少是基于对股东的分配。

调查组同时调取了近几年这14个股东个人所得税申报和纳税情况,没有包括这部分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于是锁定了涉税风险点。

税务机关围绕“FA公司减持的钱去哪里了”这一关键疑点信息,同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约谈。

企业相关人员承认有通过境外FA公司减持的事实,但解释称:FA公司为管理层私人公司,不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范围之列,上述披露是财务人员误填所致。

税务机关认为企业陈述可能并不真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需经企业内部层层审核,以上市公司严格的内控体系发生错误概率不高。

另一名企业主管人员约谈时称:这两次减持所得款项皆留存在FA公司账上,未对股东做分配。

并且在2012年,已用留存在公司账上的这笔减持所得资金直接增持。

对此,调查组提出能否提供FA公司资金流以证明其说法,企业表示无法提供,案情一度陷入困境。

特别纳税调整--注册税务师辅导《税法二》第一章讲义9

特别纳税调整--注册税务师辅导《税法二》第一章讲义9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法二》第一章讲义9特别纳税调整【考点十三·★★】特别纳税调整【考纲要求】掌握【重要内容】(一)掌握特别纳税调整概念(二)掌握关联申报管理(三)熟悉同期资料管理(2010年、2011年多选题)(四)掌握转让定价方法管理(2010年单选题)(五)熟悉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管理(2012年单选题)(六)掌握预约定价安排管理(2011年单选、多选题;2012年多选题)(七)熟悉成本分摊协议管理(2011年多选题)(八)熟悉受控外国企业管理(九)掌握资本弱化管理(2011年多选题)(十)熟悉一般反避税管理(2011年多选题)(十一)熟悉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十二)熟悉法律责任【典型例题1:2010年单选题】甲企业销售一批货物给乙企业,该销售行为取得利润20万元;乙企业将该批货物销售给丙企业,取得利润200万元。

税务机关经过调查后认定甲企业和乙企业之间存在关联交易,将200万元的利润按照6:4的比例在甲和乙之间分配。

该调整方法是()。

A.利润分割法B.再销售价格法C.交易净利润法D.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答疑编号6486010607]『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利润分割法是指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

【典型例题2:2012年单选题】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在跟踪管理期限内,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供跟踪管理年度同期资料的期限为()。

A.跟踪年度次年的3月1日之前B.跟踪年度次年的5月31日之前C.跟踪年度次年的6月20日之前D.跟踪年度当年的12月31日之前[答疑编号6486010608]『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在跟踪管理期限内,企业应在跟踪管理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跟踪年度的同期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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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税务师《税法二》考点:受控外国企业管理、一
般反避税管理
【知识点】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构成受控外国企业的控制关系。

具体包括:
1.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2.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1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受控外国企业是指根据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水平(25%)50%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

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解释】低于我国规定的税率水平50%指该境外企业实际税负低于12.5%(即低于我国税率25%的50%)。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1)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白名单)例如美国高税率
(2)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3)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单项选择题】
在北京的A机械制造公司为总机构,在武汉、成都分别设有B、C两个二级分支机构,所得税实行按季度预缴。

假设2013年度B机构全年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分别为8000万元、200万元和3000万元,C机构全年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分别为6000万元、150万元和3000万元;2014年度B机构全年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分别为9000万元、220万元和3000万元,C机构全年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分别为5000万元、130万元和3000万元。

A、B、C三家机构的所得税率均为25%。

假设2015年第一季度汇总后的实际利润为1000万元,则B机构应预缴税款( )万元。

A.68.75
B.74.375
C.125
D.56.25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2015年全年B机构的分摊比例=0.35×9000÷(9000+5000)+0.35×220÷(220+130)+ 0.3×3000÷(3000+3000)=0.225+0.22+0.15=0.595;B机构应预缴税款=1000×50%×0.595×25%=74.375(万元)。

【知识点】一般反避税管理
一般反避税管理
(一)避税安排特征及调整方法
1.避税安排具有的特征:
(1)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
(2)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

下列情况不适用一般反避税规定:
(1)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
(2)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2.税务机关对企业的避税安排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调整方法包括:
(1)对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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