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非机动车停车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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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治非机动车辆占道停放的方案

关于整治非机动车辆占道停放的方案

关于整治非机动车辆占道停放的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辖区非机动车辆停放秩序,提升城市文明形象,营造干净、整洁、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按照“应划尽划”的原则,在常有非机动车里停放的区域(如网吧门口、超市门口、商铺门口等)人行道上施划非机动车停车位,使非机动车有了自己的专属位置,并引导市民有序停放非机动车。

执法人员全面排查走访和听取群众意见,以方便居民、保证畅通为前提,制定施划标准,确定非机动车停车线位置,切实做到“还路于民、便利于民”。

明确的标识有助于规范停车秩序、充分挖掘道路停车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本着“应划尽划”原则,规划非机动停车位,提升城市文明形象。

执法人员在施划停车泊位过程中,还向周边居民、沿街商户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关非机动车乱停放的法律法规条例,引导居民及商户自觉将非机动车停放在泊位内,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的施划,将会使非机动车“停车乱、停车难”的问题得到明显改善。

下一步,加大非机动车规范停放管理,对已划有非机动车停放点的路段,实施严格管控,让非机动车停放真正“守规矩”,解决城市非机动车“停车难、乱停车”问题。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2018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销售第三章登记第四章通行安全第五章停车秩序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优化交通出行方式,倡导市民绿色出行;落实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停放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引导、规范企业开展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实施总量调控;不发展电动自行车租赁;监督、协调有关行政部门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辖区内的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组织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区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依标准施划非机动车位,规范非机动车停车秩序,清理废旧非机动车等事项;可以依托居(村)民自治、网格化管理、门前三包等机制,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鼓励志愿者服务、协调多主体进行会商、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约谈等方式开展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非机动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会员制定并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及其员工依法从事销售和经营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本行业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参与制定车辆与服务的标准及车辆的目录;代表行业反映意见建议。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

【全文】《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自1日起施行)

【全文】《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自1日起施行)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优化交通出行方式,倡导市民绿色出行;落实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停放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引导、规范企业开展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实施总量调控;不发展电动自行车租赁;监督、协调有关行政部门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辖区内的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组织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区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依标准施划非机动车位,规范非机动车停车秩序,清理废旧非机动车等事项;可以依托居(村)民自治、网格化管理、门前三包等机制,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鼓励志愿者服务、协调多主体进行会商、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约谈等方式开展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非机动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会员制定并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及其员工依法从事销售和经营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本行业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参与制定车辆与服务的标准及车辆的目录;代表行业反映意见建议。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

电视台、广播电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媒体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

第二章生产销售第六条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实施办法-非机动车 停车管理

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实施办法-非机动车 停车管理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实施办法|非机动车停车管理为加强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保护非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因此出台。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保护非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残疾人专用车的停车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建设、经营的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房管、公安交通、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停车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管理、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车站、医院、商场、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和其他大中型公共建筑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存车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管理,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不足的地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道路范围内划定一定区域作为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并设置相应标志。

在前款规定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原批准部门应当撤销已经划定的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但应当提前公告。

第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

临时占用道路设置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法缴纳占道费。

第九条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必须对公众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擅自停止使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或者将其挪作他用。

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3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002年6月7日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保护非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残疾人专用车的停车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建设、经营的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房管、公安交通、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停车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管理、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车站、医院、商场、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和其他大中型公共建筑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存车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管理,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不足的地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道路范围内划定一定区域作为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并设置相应标志。

在前款规定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原批准部门应当撤销已经划定的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但应当提前公告。

第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

临时占用道路设置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法缴纳占道费。

第九条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必须对公众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擅自停止使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或者将其挪作他用。

北京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

北京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销售第三章登记管理第四章通行安全第五章停车秩序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畜力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非机动车。

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滑行工具,不得上道路使用。

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非机动车管理中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规划国土行政部门负责将非机动车通行、停放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施划公共停车位等非机动车交通基础设施;对非机动车停车行业和自行车租赁行业实施监督管理;(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和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登记、道路通行和道路停放的监督管理;(六)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占道停放的废弃非机动车的清理;(七)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电池生产和废旧电池回收、处置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有关行政部门履行职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配合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信息的共享,提高行政执法的协同性。

非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方案

非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方案

非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方案1. 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非机动车(单车、电动车等)的数量越来越多。

非机动车停放混乱、乱停乱放等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给城市管理、交通秩序和市民出行带来了诸多困扰。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非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方案至关重要。

2. 目标和原则2.1 目标本文档旨在设计一套高效、便捷的非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方案,为城市管理部门、市民和非机动车用户提供优质停放环境和便捷服务。

2.2 原则•科学性:基于实际需求和现有资源,设计合理、科学的停放管理方案。

•公平性:确保每个非机动车用户均能享受公平的停放服务。

•可持续性:兼顾环保和经济效益,确保方案可持续发展。

•共享性:鼓励共享停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

3. 方案内容3.1 停放管理系统引入智能停放管理系统,通过摄像头、传感器和网络连接,实现停车场内的数据收集、监控和管理。

3.1.1 智能停放锁为非机动车设计安全、智能的停放锁,支持用户通过手机APP等方式进行开锁、锁车操作,并记录使用信息。

3.1.2 停车场监控系统在停车场内设置摄像头和传感器,实时监控停车场内的停放情况,并将数据上传至云端进行分析和管理。

3.1.3 车位预约系统为用户提供在线预约停车位的功能,减少用户在寻找停车位时的时间和精力消耗。

3.2 收费管理为了保证停车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对停车场进行收费管理是必要的。

3.2.1 收费标准制定合理的停车收费标准,并根据停车场的不同等级和地点进行差异化定价。

3.2.2 支付方式支持多种支付方式,包括现金、银行卡、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确保用户能够方便、快捷地完成支付。

3.3 停车场建设为了提供足够的停车位供市民使用,需要进行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

3.3.1 停车场规划根据停车需求和地域特点,合理规划停车场的布局和容量,确保停车资源的合理配置。

3.3.2 停车设施建设建设具有标准停车设施的停车场,包括非机动车停放架、充电桩、停车位标识等,提供舒适、安全的停车环境。

4关于印发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4关于印发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政管字〔2002〕393号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6号令),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特制定了《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二年十一月四日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非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经营的管理和非机动车停车秩序的管理工作,依据《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非机动车停车场是指《管理办法》中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建设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和城市道路范围内向社会开放的收费非机动车存车处(以下简称收费存车处)和免费非机动车停放区(以下简称免费停放区)。

本细则所指非机动车停车场停车设施是上述非机动车停车场的围栏、遮雨棚、管理房、停车架、收费或免费标志牌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城近郊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经营的管理和非机动车停车秩序的管理,远郊区、县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市市政管委是本市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建设、经营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拟定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管理政策,设施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各区、县市政管委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经营的管理工作。

城市道路范围内的非机动车停车秩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设置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设在车行道范围内;(二)《管理办法》中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建设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应充分利用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解决本身和应承担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三)不得违反《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第八条中有关规定;(四)不得占压盲道。

第六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非机动车公共停放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划定,并书面通知区、县市政管委;所在区、县市政管委确定设置收费存车处或免费停放区,并将设置情况通报所在区、县交通支(大)队。

北京市非机动车车辆管理规定

北京市非机动车车辆管理规定

北京市非机动车车辆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北京市公安局通告[94年第3号]
【批准部门】北京市政府
【批准日期】1994.01.11
【发布部门】北京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1994.07.01
【实施日期】1994.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非机动车车辆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改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组织管理办法>等四十八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3日)废止
北京市公安局通告
(1994年第3号)
《北京市非机动车车辆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一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
北京市非机动车车辆管理规定
(1994年1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1994年7月1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非机动车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车辆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非机动车辆,是指上道路行驶的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和大型畜力车等车辆。

第三条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和区、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按照本规定具体负责非机动车车辆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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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单非机动车停车管理新模式

北京市西单非机动车停车管理新模式

北京市西单非机动车停车管理新模式作者:胡世钦来源:《城市管理与科技》2013年第06期为了打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提高重点功能街区非机动车停车管理水平,北京市西城区于2013年4月开始,在西单商业区周边启动非机动车停车管理试点工作,通过创新管理模式,改造停放场所,规范停车管理行为,有效改善西单功能街区的交通环境秩序,形成“政府统筹、企业运作、公益事业、服务先行”繁华地区非机动车停车管理新模式,在社会上倡导绿色环保出行、合理理性消费的新观念。

一、政府统筹、科学规划西单地区地处繁华商业街区、四通八达之地,交通秩序混乱、拥堵状况严重。

在200年奥运前夕,西城区下大力气、投入巨资,在西单商业区新建了4座廊桥,从德国引进配备8部自动滚梯,重新打造连接于各大商场门店的“空中走廊”,并建立完善的交通组织体系和停车诱导系统,在西单北大街上设置栏杆,禁止自行车与行人横穿大街,将机动车运行、自行车道与行人通行分离,有效提高了商业街区道路通行能力。

但街巷两侧的自行车停车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根治。

从2013年年初开始,西城区市政市容委与西长安街街道一起,多次到西单地区调研考察,协调西单图书大厦将内部地下停车场转变为公共免费停车场事宜。

经过沟通,图书大厦物业管理部门欣然同意,并于3月份对地下停车场所进行科学规划和升级改造,将内部与外部、电动自行车与自行车分区停车;设置新标识,划分黄色区域为图书大厦内部停车区,绿色区域为对外自行车停放区,蓝色区域为电动车停放区,白色区域为长期无人使用的电动车和自行车停放区;改造了从地下停车场进入图书大厦的大门,形成了与图书大厦营业时间相一致的门禁开启时间;改建了进出口通道,扩宽通道两侧坡道,方便地上自行车进出地下停车场。

实现使用率提高、停放量扩容、方便顾客停放和美化市容环境的效果。

同时,区市政市容委与环境办一起对整个西单商业地面实施统一的规划设计,东起横二条,西至华远街,南从西长安街,北至辟才胡同与灵境胡同十字路口,全部重新设置自行车停放地带,施划区域边线,并重新规整与安装了自行车架,使整个西单地区非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正常化。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治安管理【发文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09.28【实施日期】2018.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5号)《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9月28日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2018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销售第三章登记第四章通行安全第五章停车秩序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优化交通出行方式,倡导市民绿色出行;落实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停放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引导、规范企业开展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实施总量调控;不发展电动自行车租赁;监督、协调有关行政部门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辖区内的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组织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区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依标准施划非机动车位,规范非机动车停车秩序,清理废旧非机动车等事项;可以依托居(村)民自治、网格化管理、门前三包等机制,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鼓励志愿者服务、协调多主体进行会商、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约谈等方式开展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非机动车乱停乱放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非机动车乱停乱放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非机动车乱停乱放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非机动车作为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使用量逐年攀升。

然而,随之而来的非机动车乱停乱放问题也日益严重,给城市管理带来了诸多挑战。

为解决这一问题,提高城市形象,保障市民出行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1. 规范非机动车停放秩序,减少交通安全隐患。

2. 提高市民对非机动车停放规范的认识,增强文明出行意识。

3. 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

4. 确保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顺利推进。

三、整治范围1. 城区主次干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非机动车停放密集区域。

2. 重点整治非机动车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等违法行为。

3. 整治长期占用公共空间、影响市容市貌的“僵尸车”。

四、整治措施1. 加强宣传引导(1)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非机动车停放规范及整治行动的意义。

(2)在非机动车停放区域设置宣传牌、悬挂标语,提醒市民规范停放。

(3)组织志愿者在重点区域开展文明劝导活动,引导市民自觉遵守停放规定。

2. 完善基础设施(1)在城区道路两侧符合停车条件的区域统一施划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

(2)设置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实现非机动车停放有序管理。

(3)在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区域增设非机动车停放设施,满足市民停放需求。

3. 加强执法管理(1)成立专项整治小组,由城管、交警等部门联合执法。

(2)对违反停放规定的非机动车,采取劝导、警告、罚款等措施。

(3)对长期占用人行道停放的“僵尸车”,进行拖移、暂扣处理。

(4)对涉嫌违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4. 落实主体责任(1)明确物业管理单位、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等对非机动车停放秩序的管理责任。

(2)加强对物业、公共场所等管理单位的监管,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五、实施步骤1. 准备阶段(第1-2周)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

2. 宣传引导阶段(第3-4周)开展非机动车停放规范宣传活动,提高市民知晓率。

关于《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和《北

关于《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和《北

工作 规 范 ( 试 行 ) 》 , 进 一 步 完 善 路 内 停 车 泊 位 设
置方 法 , 并 以 此为 指 引 , 组织 开 展 非 法 车 位 清 理 、
合 法车 位 复 划 、 配 套 设 施 完 善 等 工 作 。 实 施 以 来 , 共调 整 车 位 2 4 9 0 个 , 清 理 违 规 车 位 5 0 0 0 余
积极 探 索车位 设 置新 模 式 , 如 丰 台 临 泓 路 创 新 设 置 “ 辅路 双 停 、 主 路 内 嵌 ” 车 位 , 亦 庄 中 芯 国 际 学
校设 置 全路段 限 时 车位 , 机 场 航 站楼 试 点 区 域 限 时 停车 , 东城 协和 医 院 、 丰 台 五小 试 点 实 施 车 “ 位 共 享” 等 措施 , 有 效缓解 停 车 难 、 停车 乱 问 题 。
5月

日 起 施 行 , 市 公
安交 管局 主 要 任务 为 : 设 置 、 维 护 、 调 整 道 路 停 车
泊 位 及 维 护 道 路 停 车 秩 序 等 。 主 要 开 展 了 以 下
工作 :
( 一 ) 规 范 停 车 泊 位 管 理 。 根据 严 格 控 制 和
中 心 城 区 减 量 化 原则 , 制 定 《 道 路 停 车 泊 位 设 置
万 起、 同 比 提升
% 拖车 1




2 . 3
万辆、 同
பைடு நூலகம்
比提 升
% 3 2 . 5

一是持续严查严 处。
组 建 静 态 停 车 管
理 专业 队 伍 , 按照 “ 每 1 5 分 钟 巡 逻一 次 ” 标 准 , 综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销售第三章登记第四章通行安全第五章停车秩序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优化交通出行方式,倡导市民绿色出行;落实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停放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鼓励、引导、规范企业开展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实施总量调控,不发展电动自行车租赁;监督、协调有关行政部门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辖区内的非机动车管理机构,依标准施划非机动车位、规范非机动车停车秩序、清理废旧非机动车等事项;可以依托居(村)民自治、网格化管理、门前三包等机制,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鼓励志愿者服务、协调多主体进行会商、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约谈等方式开展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非机动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会员制定并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和人员依法从事销售和经营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本行业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参与制定车辆、服务的标准、目录;代表行业反映诉求、建议。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员工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员工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出行素养。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教育机构将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意识的培养。

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规章制度

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规章制度

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规章制度嘿,朋友!咱来说说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这档子事儿。

您瞧瞧,如今这电动自行车满大街跑,给咱带来方便的同时,停放
可不能马虎!这就好比一群调皮的孩子,要是没人管,那不得乱套呀!
先说这停放的位置,得有专门的地儿。

您想想,要是大家都随便停,通道被堵得死死的,那万一有个急事,比如救护车、消防车要过,不
就干着急没办法啦?所以啊,规定停放区域那是必须的。

就像咱家里
的东西都有固定的位置,不能乱摆,一个道理!
还有啊,停放的时候得整整齐齐的。

不能歪七扭八,横躺竖卧。


就跟咱们排队一样,要是都歪歪扭扭的,那成啥样子?既不美观,又
占地方。

而且,车与车之间得留点儿空,方便别人取用,也避免磕碰。

再说充电的事儿。

可不能私拉乱接电线,这多危险呐!就好比在自
己家里乱搭电线,一不小心,“砰”,出大事儿了!得用正规的充电桩,安全又可靠。

要是有人违反了停放规定,那可不能轻饶。

这可不是闹着玩儿的,
就像在学校里违反纪律要受罚一样。

罚不是目的,是为了让大家都长
记性,都能遵守规矩。

您说,要是大家都按照规矩停放电动自行车,那街道得多整洁,多有序呀!咱出门看着心里也舒坦不是?而且,这样也能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咱可不能只图自己方便,不管别人。

就像在公交车上,不能一个人占好几个座儿,得为别人着想。

停放电动自行车也是这个理儿。

总的来说,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规章制度可不是闹着玩的,这是为了大家好,为了咱们的生活环境更美好,为了咱们出行更方便。

大家都遵守规定,咱们的生活才能更舒心,更顺畅!。

非机动车停车场管理

非机动车停车场管理

非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非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北京修改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自行车乱停放罚款20北京包括自行车在内的非机动车如果乱停乱放将被处20元罚款,如拒交罚款,车辆将被扣留。

(北京)市政府昨天(3月29日)发布修改后的《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了非机动车的停车管理,同时强制规定停车场丢失车辆将停止赔偿。

根据办法,非机动车必需停放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以及设有允许停放标志的区域。

在明令制止停车路段,任何车辆不得停放。

背规停放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拒绝交纳罚款者,将被扣留所停放的车辆。

《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驾驶非机动车未按规定地点停放的.将被处以20元的罚款。

按照这一规定,在本市乱停乱放的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将按照此条文受罚。

另外,为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所有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必需对公众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擅停使用或挪作他用。

停车场要在显眼处设立收费价格公示牌,依法收费,明码标价,并出具收费凭证。

同时,公布经营管理单位的标志及其监督电话。

地面要按尺度划定存车标线,周边安装固定或举止式围栏,以便车辆顺序停放。

有条件的停车场,还应加设自行车停放架、遮雨棚房。

此次修改与本办法不同的是,办法明确,停车场一定要确保非机动车的停放安全,凡因管理不当造成车辆丢失、损坏的,应依法给予赔偿。

一旦背反上述规定,将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矫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为打击胡乱圈地收费的行为,办法还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

当该地区存在停车资源匮乏的情况时,只要不影响道路交通,单位和个人依法办理手续后可以开设停车场。

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临时占用道路设置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交纳占道费。

按照办法,居民住宅区也应配置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管理,没有物业的,由居委会代管。

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

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

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保护非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残疾人专用车的停车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建设、经营的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房管、公安交通、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停车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管理、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车站、医院、商场、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和其他大中型公共建筑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存车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管理,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系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不足的地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道路范围内划定一定区域作为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并设置相应标志。

在前款规定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原批准部门应当撤销已经划定的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但应当提前公告。

第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

临时占用道路设置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法缴纳占道费。

第九条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必须对公众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擅自停止使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或者将其挪作他用。

鼓励单位内部非机动车停车场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十条设置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地面铺装,设置固定或者活动式围栏;(二)设置存车标识牌、存车收费价格公示牌、经营管理单位的标志及其监督电话,划定存车标线;(三)有条件的,设置自行车停放架、遮雨棚房;(四)有专人负责服务和管理。

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

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

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保护非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残疾人专用车的停车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建设、经营的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房管、公安交通、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停车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管理、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车站、医院、商场、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和其他大中型公共建筑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存车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管理,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不足的地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道路范围内划定一定区域作为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并设置相应标志。

在前款规定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原批准部门应当撤销已经划定的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但应当提前公告。

第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

临时占用道路设置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法缴纳占道费。

第九条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必须对公众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擅自停止使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或者将其挪作他用。

鼓励单位内部非机动车停车场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十条设置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地面铺装,设置固定或者活动式围栏;(二)设置存车标识牌、存车收费价格公示牌、经营管理单位的标志及其监督电话,划定存车标线;(三)有条件的,设置自行车停放架、遮雨棚房;(四)有专人负责服务和管理。

非机动车辆停车场使用管理规定

非机动车辆停车场使用管理规定

非机动车辆停车场使用管理规定各部门、各科室:
为加强基地非机动车辆管理,于前期修建的非机动车辆停车场已正式投入使用,现将非机动车辆停车场使用管理规定通知如下:
1.基地非机动车停车场为基地指定的非机动车辆停放区域,任何人不得在车棚内乱堆乱放杂物。

2.禁止机动车辆和装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进入非机动车辆停车场。

3.禁止非机动车辆占道或在其它非停区域停放。

4.非机动车停放在停车场后应锁好车辆,切勿将贵重物品遗放在车篓和后备箱内,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负。

5.非机动车辆如需长时间停放在停车场内,请停放在停车场靠里位置。

6.停车场内设有电瓶车充电车位,仅限需充电车辆停放和使用,自行车、摩托车请自觉停放在普通车位。

7.为保证充电安全,请电瓶车车主在充电时自行掌握时间,在充电完成后及时拔掉电源,以免发生电路火灾等不安全因素,并在充电完成后将车辆移到普通停车位。

8.停车场内的插座仅限用作电瓶车的充电,不得另作他用。

所有电瓶车的充电仅限于在停车场内进行,不得在基地其它场所充电。

9.所有人员应爱护停车场内的公共物品,任何人发现公共物品有损坏的,都有责任及时报告基地安保人员。

10.所有人员有责任维护停车场内卫生,不得在停车场内吸烟或乱扔杂物、废物。

11.请所有车主自觉将车辆停放整齐,保证一车一位。

以上规定即日起开始执行,望周知。

综合部
二〇一四年八月三十日。

电动单车停放管理制度

电动单车停放管理制度

电动单车停放管理制度为了规范电动单车的停放管理,避免乱停乱放现象对城市交通和市容造成的影响,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停车场设置1. 市政府将根据城市规划和交通状况,在人口密集区域、商业中心、交通枢纽等地点设置电动单车停车场。

停车场应具备必要的设施,如地面标线、固定桩子等。

2. 企事业单位应自行设置电动单车停车场,并对内部员工进行相关规定和教育,保证停放秩序。

3. 个人用户可以选择在公共停车场、企事业单位内停车场或者规定的临时停车区停放电动单车。

但应严格遵守停车场规定,避免占用他人车位或影响通行。

二、停车规定1. 个人用户停放电动单车时,应选择指定停车位停放,不能随意停放在交通要道、人行道、绿化带等区域。

2. 企业单位员工停放电动单车时,应在指定停车位停放,并遵守企业单位的规定。

3. 公共停车场内停放电动单车时,应遵守停车场的规定,不得乱停乱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

4. 电动单车停放时应锁车,确保车辆安全,避免被盗或损坏。

5. 未经允许不得占用他人车位停放电动单车,否则将被处以相应处罚。

三、违规处理1. 对于乱停乱放的行为,市政府将加强巡查检测,对违规停放的电动单车进行处罚,责令将电动单车移开并罚款。

2. 对于长期乱停滞留的电动单车,市政府有权采取强制拖移措施,责令车主前往规定地点领取被扣留的电动单车。

3. 对于恶意破坏公共停车场设施、他人车辆的行为,市政府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要求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宣传教育1. 市政府将通过社会宣传、广告宣传等方式,提高市民的停车管理意识,引导大家文明停放电动单车。

2. 通过公共媒体、社交平台等渠道,定期发布关于电动单车停放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引导市民自觉遵守。

3. 与电动单车共享平台合作,通过APP等平台向用户推送关于停车规定的消息,提醒用户文明停车。

五、其他规定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市民和企业单位应自觉遵守。

2. 市政府将不定期对停车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督促相关单位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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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非机动车停车管理方案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为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交通工具。

这是继快递三轮车统一标识后的又一波统一:统一标识,实现一车一码,一车一人对应管理。

下文是关于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最新消息,仅供参考!
在会上,多位人大代表反映随处可见的外卖送餐车存在很大的交通隐患,为抢时间而违反交通规则等现象时有发生,交通意外发生后不便寻找事主,获得赔偿。

这与快递三轮车当初面临的情况非常类似。

据悉,去年12月初,市公安交管局联合行业协会对全市5.7万辆正规快递三轮车统一了
车身标识。

“下一步对外卖送餐车也将进行统一标识”,张兵表示,“目前交管部门正在与百度外卖等多家外卖公司进行协商。


张兵还透露,为了规范管理快递三轮、送餐车、老年代步车等各类非机动车辆,今年,立法工作也在研究当中,有望出台《北京市非机动车辆管理条例》。

而目前,交管部门正在通过企业方面掌握全市送餐车的相关数据,针对送餐电动车的培训,也将与统一标识工作同步进行。

已有多家送餐企业已经接受过相关培训。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保护非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残疾人专用车的停车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建设、经营的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房管、公安交通、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停车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管理、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车站、医院、商场、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和其他大中型公共建筑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存车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管理,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不足的地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道路范围内划定一定区域作为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并设置相应标志。

在前款规定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原批准部门应当撤销已经划定的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但应当提前公告。

第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道路
公共停车场。

临时占用道路设置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法缴纳占道费。

第九条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必须对公众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擅自停止使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或者将其挪作他用。

鼓励单位内部非机动车停车场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十条设置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地面铺装,设置固定或者活动式围栏;
(二)设置存车标识牌、存车收费价格公示牌、经营管理单位的标志及其监督电话,划定存车标线;
(三)有条件的,设置自行车停放架、遮雨棚房;
(四)有专人负责服务和管理。

第十一条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范;
(二)建立并落实各项管理和服务制度;
(三)接受市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标准收取费用,明码标价,给停车人出具收费凭证;
(五)保证停车场内良好的停车秩序、环境卫生和停车安全。

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因管理不当造成非机动车丢失、损坏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非机动车停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或者设有非机动车停放标志的区域内停车;
(二)在停车场停放非机动车的,遵守停车场的有关管理规定,接受工作人员的管理;
(三)在收费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内停车的,按规定交纳停车费。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在明令禁止停车的道路范围内停放非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并可以暂扣其非机动车辆。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的,由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

看了“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还看了:
1.xx年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2.北京市停车管理规定
3.北京临时停车处罚规定
4.xx年北京档案法实施办法最新版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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