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沪建交[2011]100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设计管理的通知-沪建交联[2012]1189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设计管理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设计管理的通知(沪建交联[2012]1189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和落实《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的通知》(沪建交联[2009]135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本市全装修住宅工程设计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装修住宅是指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住宅整体工程办理相关工程建设管理手续,交付使用前,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和管线全部铺装并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全部安装到位的新建住宅。
应在预(销)售合同中明确全装修住宅的交付标准。
开发企业在预(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毛坯房交房后再予以装修服务的项目,不属于本通知所指的全装修住宅范畴。
二、全装修住宅项目,建筑、装修设计应一体化。
总体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实施全装修的幢号;若装修设计和主体建筑设计不是同一单位的,总体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文件总说明中应明确装修设计单位;主体建筑设计单位应当在征询装修设计单位的意见后,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标明建筑室内强弱电、给水排水等相关专业的点位和管线位置。
三、建设单位不得将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设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的设计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设计,不得超资质或无资质承揽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设计业务,不得将其承接的设计业务转包给他人,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担设计任务。
五、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有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校对人和审核人签字。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15•【字号】沪建交[2014]41号•【施行日期】201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建交〔2014〕41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精神,我委经过广泛征询相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的意见,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精神,强化质量意识,切实提高本市工程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理念,夯实质量发展的基础,努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行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构建建设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治理质量常见问题,全面提升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
(二)工作目标1.勘察设计质量通过5年左右时间的专项治理,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总体水平显著提高,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数逐年下降,勘察设计审查一次通过率稳步提高,由于勘察设计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事故和问题明显减少,勘察设计质量检查合格率上升5%。
2.工程及建筑材料质量建设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预防和治理覆盖率达到100%。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材工程行业标准管理【发文字号】沪建标定[2016]120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12.29【实施日期】2017.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标定〔2016〕1203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管理,积极发挥地方标准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管理,积极发挥地方标准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 81 号)、《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建标〔2016〕166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相关规划、设计、建设、运维、拆除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含标准、规范、规程等)的管理。
第三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立项、组织制定、批准发布、实施监督等工作;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具体承担本市工程建设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
上海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上海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2015年01月编制说明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及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委托,上海中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上海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及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专家,认真总结近年来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设计实践经验,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在广泛征求政府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设计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和修改,制定本设计深度,并通过了市建管委科技委组织的专家评审。
在本设计深度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向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反馈,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中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规定旨在配合贯彻实施国家及上海市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相关文件要求,用于指导本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
为方便设计人员查阅,本规定也包括了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中涉及到的现浇部分,该部分内容引自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中相关条文。
本规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的内容要求,包括各设计阶段、各相关专业的装配式设计文件要求(该部分内容在正文中以下划线的形式表示);——删除了钢结构设计内容;——删减了砌体(主要是砌体作为承重结构)设计内容。
本规定不包括2008年版规定中条文说明部分,但引自2008版规定的条文,可参照其相应条文说明解释。
1 总则 (4)2 方案设计 (5)2.1 一般要求 (5)2.2 设计说明书 (5)2.3设计图纸 (9)3 初步设计(总体设计) (11)3.1 一般要求 (11)3.2 总平面 (11)3.3建筑 (14)3.4 结构 (16)3.5 建筑电气 (18)3.6 给水排水 (22)3.7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25)3.8热能动力 (27)3.9 概算 (28)4 施工图设计 (30)4.1 一般要求 (30)4.2 总平面 (30)4.3 建筑 (32)4.4 结构 (37)4.5 建筑电气 (44)4.6 给水排水 (47)4.7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50)4.8 设备管线综合图 (53)4.9 热能动力 (53)4.10预算 (56)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条文说明 (57)1 总则 (57)2 方案设计 (57)3 初步设计 (58)4 施工图设计 (59)1 总则1.0.1为加强对上海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各阶段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
上海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上海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上海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2015年01月编制说明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及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委托,上海中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上海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及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专家,认真总结近年来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设计实践经验,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在广泛征求政府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设计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和修改,制定本设计深度,并通过了市建管委科技委组织的专家评审。
在本设计深度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向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反馈,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中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前言本规定旨在配合贯彻实施国家及上海市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相关文件要求,用于指导本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
为方便设计人员查阅,本规定也包括了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中涉及到的现浇部分,该部分内容引自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中相关条文。
本规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的内容要求,包括各设计阶段、各相关专业的装配式设计文件要求(该部分内容在正文中以下划线的形式表示);——删除了钢结构设计内容;——删减了砌体(主要是砌体作为承重结构)设计内容。
本规定不包括2008年版规定中条文说明部分,但引自2008版规定的条文,可参照其相应条文说明解释。
目录1 总则 (5)2 方案设计 (6)2.1 一般要求 (6)2.2 设计说明书 (6)2.3设计图纸 (10)3 初步设计(总体设计) (12)3.1 一般要求 (12)3.2 总平面 (12)3.3建筑 (15)3.4 结构 (18)3.5 建筑电气 (20)3.6 给水排水 (24)3.7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27)3.8热能动力 (29)3.9 概算 (31)4 施工图设计 (32)4.1 一般要求 (32)4.2 总平面 (33)4.3 建筑 (35)4.4 结构 (40)4.5 建筑电气 (47)4.6 给水排水 (50)4.7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53)4.8 设备管线综合图 (57)4.9 热能动力 (57)4.10预算 (60)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条文说明 (61)1 总则 (61)2 方案设计 (61)3 初步设计 (62)4 施工图设计 (63)1 总则1.0.1为加强对上海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各阶段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为上海市工程建设
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11.24
•【字号】沪建交〔2008〕982号
•【施行日期】2009.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沪建交〔2008〕982号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主编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经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技术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08-2046-2008,自2009年2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管理、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概要
沪建交〔2011〕480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已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会议审核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七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管理,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和本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职责分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审查中心负责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及施工图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审查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同时对区(县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市建筑建材业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负责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虹桥商务区管委会等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机构(以下简称特定地区管委会,依据相关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审查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须经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建设及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机构认定市建设交通委按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市建设规模、投资性质,认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颁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并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抽取选定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勘察设计【发文字号】沪建交[2012]65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6.14【实施日期】2012.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抽取选定管理规定(修订稿)》的通知(201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抽取选定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2〕652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抽取选定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第4次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抽取选定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日常管理,提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单位确定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抽取、选定和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抽取、选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审查机构抽取、选定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审查中心)负责审查机构抽取、选定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区(县)设计文件审查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机构抽取、选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虹桥商务区管委会等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机构以及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等机构(以下简称特定地区管委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机构抽取、选定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市绿色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之欧阳法创编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绿色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5年8月前言本规定依据现行上海市标准《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GJ08-2143-2014、《住宅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GJ08-2139-2014,结合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根据上海市建筑工程在绿色建筑审批、施工等方面对设计文件深度要求编制。
本规定细化了建筑、结构、给排水、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电气等各相关专业的绿色建筑设计内容,明确了设计说明、设计图纸、计算书等方面的要求。
本规定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批准。
本规定由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规定的编制单位为: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管理总站。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总负责人:车学娅总则、场地设计、建筑部分:车学娅结构部分:郑毅敏给排水部分:归谈纯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部分:徐桓建筑电气部分:夏林本规定主要审查人:翁浩、张小龙、蔡兹红、瞿革、寿炜炜、马伟骏、徐凤、张伯崙、高小平、邵民杰目录1总则1.0.1 为加强对上海市绿色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绿色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建筑工程的绿色建筑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总体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1.0.3 本规定是对住房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有关绿色建筑设计内容的补充,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其中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1.0.4在绿色建筑设计中应因地制宜正确选用国家、行业和上海市地方的建筑标准设计,并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所应用图集的名称。
1.0.5各阶段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1 方案设计应编制绿色建筑策划书,明确绿色建筑目标等级;2 初步设计应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分专业阐述绿色建筑技术措施、材料选用和主要设备选型,宜进行绿色建筑技术增量成本的分析;3 施工图设计应分专业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明确绿色建筑技术指标和技术措施,应满足绿色建筑技术相关的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
《上海市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1]100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11月前言本规定是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的要求,由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会同相关单位编制完成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开展专题讨论,以多种方式征求了有关消防、民防、交通、水务、交警、气象、卫生、设计等单位的意见,参考了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
本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一般要求;3、总平面;4、建筑;5、结构;6、建筑电气;7、给水排水;8、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9、热能动力;10、专项审查和专项技术评审报告。
为了不断完善本规定,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定时,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将执行情况和意见建议反馈至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地址:小木桥路683号,邮编:200032),以供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参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主要起草人:陈宁周翔宇陈磊张海霞张红缨魏争梅周之瑜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二○一○年十一月目录1.总则 (1)2.一般要求 (2)3.设计总说明 (3)4.总平面 (4)5.建筑 (7)6.结构 (9)7.建筑电气 (11)8.给水排水 (14)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6)10.热能动力 (18)11. 工程技术经济 (20)12.专项审查和专项技术评审报告 (23)1.总则1.0.1 为推进落实上海市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改革方案,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和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企业投资核准、备案类的民用建筑、工业厂房、仓库及其配套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
保护类建筑的改建工程尚应遵守有关规定。
1.0.3 建筑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规定,其中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还有人在上传现场画面是什么这么吸引人
10.绿化景观布置图(原件)盖设计章、出图章;
11.地下空间顶板上绿化种植覆土剖面图;原件
12.环卫设施分层平面图;原件
办事依据
《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011]100号)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配套绿化比例,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3.新建工业园区附属绿地总面积不得低于工业园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工业园区内各项目的具体绿地比例,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工业园区外新建工业项目以及交通枢纽、仓储等项目的附属绿地,不得低于项目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新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工业项目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并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绿地。
1.新建居住区内绿地面积占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按照规划成片改建、扩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2.新建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公共文化设施,其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单位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中,传染病医院还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绿地。
4.新建地面主干道路红线内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新建其他地面道路红线内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5.新建铁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本市有关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的计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执行。确因条件限制而绿地面积达不到前两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向绿化管理部门缴纳绿化补建费。绿化补建费应当上缴同级财政,专款专用,由绿化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所在区、县范围内安排绿化建设。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沪府发[2011]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1.11【实施日期】2011.01.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为深刻吸取“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教训,切实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施工管理混乱和监管缺失等问题,加强各类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全面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一)集中整治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全市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落实责任,针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用一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建筑市场的整治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堵住质量安全管理漏洞,完善管理措施,进一步形成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管理长效机制,推进上海建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大修工程)必须按照建设程序规定,严格履行项目立项、项目报建、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许可、征地拆迁、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
各级建设交通、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保、安全监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流程,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环节。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沪建交[2012]94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8.21【实施日期】2012.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交[2012]948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及其相关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活动,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总包人是指承接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建筑业企业,分包人是指承接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应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施工分包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权限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水务、市容绿化、交通港口、房管、民防等专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市特定园区管委会负责各自管理区域范围内的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合同备案。
第六条鼓励建设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分包,提高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化施工水平。
第二章分包条件和方式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专业分包的要求,并承诺本项目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纳入总包人的统一管理。
第八条总包人可以将其承接工程中适合专业化施工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分包人,专业分包人不得就其承包的专业工程再行分包。
上海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上海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2015年01月编制说明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及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委托,上海中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上海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及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专家,认真总结近年来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设计实践经验,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在广泛征求政府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设计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和修改,制定本设计深度,并通过了市建管委科技委组织的专家评审。
在本设计深度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向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反馈,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中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规定旨在配合贯彻实施国家及上海市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相关文件要求,用于指导本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
为方便设计人员查阅,本规定也包括了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中涉及到的现浇部分,该部分内容引自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中相关条文。
本规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的内容要求,包括各设计阶段、各相关专业的装配式设计文件要求(该部分内容在正文中以下划线的形式表示);——删除了钢结构设计内容;——删减了砌体(主要是砌体作为承重结构)设计内容。
本规定不包括2008年版规定中条文说明部分,但引自2008版规定的条文,可参照其相应条文说明解释。
1 总则 (4)2 方案设计 (5)2.1 一般要求 (5)2.2 设计说明书 (5)2.3设计图纸 (9)3 初步设计(总体设计) (11)3.1 一般要求 (11)3.2 总平面 (11)3.3建筑 (14)3.4 结构 (16)3.5 建筑电气 (18)3.6 给水排水 (22)3.7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25)3.8热能动力 (27)3.9 概算 (28)4 施工图设计 (30)4.1 一般要求 (30)4.2 总平面 (30)4.3 建筑 (32)4.4 结构 (37)4.5 建筑电气 (44)4.6 给水排水 (47)4.7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50)4.8 设备管线综合图 (53)4.9 热能动力 (53)4.10预算 (56)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条文说明 (57)1 总则 (57)2 方案设计 (57)3 初步设计 (58)4 施工图设计 (59)1 总则1.0.1为加强对上海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各阶段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抽取选定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抽取选定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6.14•【字号】沪建交[2012]652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抽取选定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2〕652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抽取选定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第4次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抽取选定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日常管理,提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单位确定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抽取、选定和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抽取、选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审查机构抽取、选定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审查中心)负责审查机构抽取、选定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区(县)设计文件审查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机构抽取、选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虹桥商务区管委会等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机构以及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等机构(以下简称特定地区管委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机构抽取、选定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送审设计文件编制要求(办公会修改稿9.15)
上海市建筑工程初步(总体)设计文件抗震设防审查送审文件编制要求(修改稿9.15)1. 总则1.0.1 为了规范本市建筑工程初步(总体)设计文件中抗震设计的编制内容和深度,确保建筑结构抗震设计的质量和完整性,提高建筑工程初步(总体)设计文件的抗震设防审查工作效率,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送审文件编制要求。
1.0.2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送审的初步设计文件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现行版)的要求;送审的总体设计文件应符合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现行版)的要求;送审的初步(总体)设计文件同时应符合本编制要求的规定。
1.0.3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送审的初步(总体)设计文件应包含总平面、建筑和结构专业内容,工业建筑类项目尚应含相关工艺专业内容,当幕墙结构参与主体结构抗侧力共同作用时,尚应包含幕墙设计内容;送审文件应包括设计总说明、建筑和结构专业设计说明书和图纸、结构计算书。
2. 设计说明2.1 设计总说明中应明确下列内容:2.1.1 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性质或用地类别名称;2.1.2 建设项目的类型(如: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工业建筑、市政公用设施等);2.1.3建设项目的性质(如:新建、改建、扩建等);对于既有建筑的改扩建或抗震加固工程,应说明既有建筑的历史沿革及当前的使用状况;对于分期建设项目,应说明分期建设计划和内容;对续建(包括烂尾楼)工程应说明建设历程及现状、续建与已建部分的关系等情况。
2.2 建筑设计说明中应明确下列内容:2.2.1各建筑单体的使用功能,综合性建筑各楼层、各区域的使用功能;工业建筑尚应简述工艺流程和要求等(包括工艺设计原则、工艺设备选型,工艺布置、生产车间工艺设计的介绍);2.2.2各建筑单体的防火类别和耐火等级,工业建筑及仓储建筑尚应说明其火灾危险性分类(如甲、乙、丙、丁、戊等类别);2.2.3工业建筑中原材料和生产物品的名称;各厂房生产和储存过程中,是否涉及剧毒、易燃、易爆等可能发生泄毒、爆炸或火灾危险性的物品等;2.2.4 生物医药类厂房、科研和研发类建筑中,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具有高放射性物品、以及剧毒的生物制品、化学制品、天然和人工细菌、病毒(如鼠疫、霍乱、伤寒和新发高危险传染病等);2.2.5 仓库类建筑中是否储存高、中放射性物质或剧毒物品,是否储存易燃、易爆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物品等;是否储存经济价值较高物品或特殊性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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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般要求
2.0.1 总体设计文件 1 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各专业设计说明; 2 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 3 专项审查和评审报告。
2.0.2 总体设计文件的编排顺序 1 封面:项目名称、编制单位、编制年月; 2 扉页: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
人的姓名; 3 设计文件目录; 4 设计说明书; 5 设计图纸(可单独成册)。
数 10 自行车停放数量
注:1、 当工程项目(如城市居住区)有相应的规划设计规范时,技术经济指标的内容应按其 执行;
2、 计算容积率时,不包括±0.00 地下建筑面积,具体按规划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3、地下建筑面积应单列出人防建筑面积。
4.0. 3 设计图纸。 1 总平面图 1)保留的地形和地物; 2)测量坐标网、坐标值,场地范围的测量坐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
制线、 城市绿线、用地红密度、绿地率、日照标准、高压走廊、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数等),
以及对 总平面布局、周围环境、空间处理、交通组织、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分
期建设 等方面的特殊要求; 3)本工程地形图编制单位、日期,采用的坐标、高程系统; 4)凡设计总说明中已阐述的内容可从略。
地上、地下部分应分列,
2 总建筑面积
不同功能性质部分应分 列.应细分计容建筑面积
和含保温建筑面积
3 建筑基底总面积
4 道路广场总面积
含停车场面积
绿地总面积(其中带征公 5
共绿地面积)
如有带征公共绿地应单 独标注
6 容积率
7 建筑密度
绿地率(不包括带征公共 8
绿地)
9 小汽车/大客车停车泊位
室内、外应分列
位尺 寸)、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及建筑物总尺寸、名称(或编号)、层数; 5)道路、广场的主要坐标(或定位尺寸),停车场及停车位、消防车道及高
层建筑 消防扑救场地的布置,必要时加绘交通流线示意; 6)绿化、景观及休闲设施的布置示意,并表示出护坡、挡土墙,排水沟等; 7)指北针或风玫瑰图; 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表 4. 0.2); 9)说明栏内注写:尺寸单位、比例、地形图的测绘单位、日期,坐标及高
图;表 示民防工程战时和平时平面布置图; 5)标明室内、外地面设计标高及地上、地下各层楼地面标高; 6)底层平面标注剖切线位置、编号及指北针; 7)工业建筑应有简单描述生产工艺的工艺布置图; 8)图纸名称、比例。
2 立面图。应选择绘制立面,立面图上应标明: 1)两端的轴线和编号; 2)立面外轮廓及主要结构和建筑部件的可见部分,如门窗(幕墙)、雨篷、
数量的
确定;
2)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的布置;
3)说明道路主要的设计技术条件(如主干道和次干道的路面宽度、路面类
型、最
大及最小纵坡等)。
5 说明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的布置情况。
6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表 4. 0.2)。
表 4. 0.2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序号
名称
单 位 数量
备注
1 总用地面积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通知
沪建交[2011]100 号
各有关单位: 为配合本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总
体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并经专家审核,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定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
屋面、外墙(非透明幕墙)、外窗(透明幕墙)等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及节能 构造措
施。 5. 0. 3 设计图纸
1 平面图 1)标明承重结构的轴线、轴线编号、定位尺寸和总尺寸;注明各空间的名
称、用 途,住宅标注套型内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空间的使用面积; 2)绘出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配件,如非承重墙、壁柱、门窗(幕墙)、天窗、
布置; 说明竖向布置方式(平坡式或台阶式)、地表雨水的收集利用及排除方式
(明沟或
暗管)等;如采用明沟系统,还应阐述其排放地点的地形与高程等情况;
3)防灾措施,如针对洪水、滑坡、潮汐及特殊工程地质(湿暗性或膨胀性
土)等的
技术措施。
4 交通组织
1)说明人流和车流的组织、路网结构、出入口、停车场(库)的布置及停车
3. 0.3 总指标。 1 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和反映建筑分项功能规模的技术指标; 2 其他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
注:总说明中已叙述的内容,在各专业说明中可不再重复。
4 总平面 4.0.1 总平面专业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 4.0.2 设计说明书
1 设计依据及基础资料 1)摘述方案设计依据资料及批准文件中与本专业有关的主要内容; 2)有关主管部门对本工程的许可技术条件(用地性质、道路红线、建筑控
12.专项审查和专项技术评审报 告…………………………………………………………23
1.总则
1.0.1 为推进落实上海市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改革方 案,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和服务,特制定 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企业投资核准、备案类的民用建筑、工业厂房、仓库 及其配套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保护类建筑的改建工程尚应遵守 有关规定。 1.0.3 建筑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工程建设 标准规范的规定,其中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1.0.4 上海市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一般分为设计方案审批和设计文件审查两 个阶段;设计文件内容包括总体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两部分。 1.0.5 总体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必须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方案设计文件和施工图 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必须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 定》的要求。 1.0.6 总体设计文件的编制目的是为了各相关职能部门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 查的需要。 1.0.7 在设计中宜因地制宜正确选用国家行业和地方建筑标准设计,重复利用其 他工程的图纸时,应详细了解原图利用的条件和内容,并作必要核算和修改,以 满足新设计项目的需求。 1.0.8 本规定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具有通用性。对于具体工程项目设计, 执行本规定时应根据项目的内容和设计范围对本规定的条文进行合理的取舍。
4.总平 面………………………………………………………………………………………4
5.建 筑……………………………………………………………………………………… …7
6.结 构……………………………………………………………………………………… …9
7.建筑电 气………………………………………………………………………………….11
建筑控 制线,用地红线; 3)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的道路、绿化带、河道、原水引水灌渠等的位置(主
要坐 标或定位尺寸)和主要建筑物及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间距; 4)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人防工程、地下车库、油库、贮水池等隐蔽工
程用虚 线表示)与各类控制线的距离,其中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应标注坐标(或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 二○一○年十一月
目录
1.总 则……………………………………………………………………………………… …1
2.一般要 求……………………………………………………………………………………2
3.设计总说 明…………………………………………………………………………………3
为了不断完善本规定,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定时,注意总结经验、 积累资料,并将执行情况和意见建议反馈至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审查管理事务中心(地址:小木桥路 683 号,邮编:200032),以供 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参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 主要起草人:陈宁 周翔宇 陈磊 张海霞 张红缨 魏争梅 周之瑜
3 设计总说明
3.0.1 工程设计依据 1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如该项目的核准、备案、方案设计文件等审批
文件的文号和名称; 2 规划、用地、环保、卫生、绿化市容、消防、人防、抗震、水务等相关部
门要求和依据资料; 3 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
3. 0.2 工程建设的规模和设计范围。 1 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 2 分期建设的情况; 3 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
楼梯、 电梯、消防电梯、自动扶梯、中庭(及其上牛)、夹层、平台、阳台、雨篷、
台阶、 坡道、散水明沟等的位置;当围护结构为幕墙时,应标明幕墙与主体结构
的定位 关系; 3)表示主要建筑设备的位置,如水池、卫生器具等与设备专业有关的设备
的位置; 4)表示建筑平面或空间的防火分区和防火分区分隔位置和面积,宜单独成
和防护等级、地下室防水等级、屋面防水等级等; 2)概述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工艺要求(包括工艺设计原则、工艺流程、工艺 设备选 型,工艺布置、生产车间工艺设计的介绍); 3)综述建筑防火设计; 4)无障碍、智能化、人防等方面的设计要求和内容以及所采取的特殊技术 措施; 5)说明民防工程各防护单元的战时用途和建筑面积; 6)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能反映建筑规模的总建筑面积以及诸如住宅的 套型和 套数、旅馆的房间数和床位数、医院的门诊人次和住院部的病床数、车库 的停车 位数量等。 3 对需分期建设的工程,说明分期建设内容和对续建、扩建的设想及相关措 施。 1)设计依据; 2)简述建筑的节能设计,确定体型系数、窗墙比、天窗屋面比等主要参数, 明确
2 总平面布置 1)说明功能分区、远近期结合、预留发展用地的设想; 2)说明建筑空间组织及其与四周环境的关系; 3)说明环境景观和绿地布置及其功能性,观赏性等; 4)说明无障碍设施的布置。
3 竖向设计 1)说明竖向设计的依据(如城市道路和管道的标高、地形、排水、最高洪
水位、 最高潮水位、土方平衡等情况); 2)说明如何利用地形,综合考虑功能、安全、景观、排水等要求进行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