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09】2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8.13•【文号】银监办发[2009]282号•【施行日期】2009.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82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2009年4月以来,银监会陆续收到举报唐山裕丰小额贷款公司借国际金融危机违法经营和发放高利贷的群众来信。
刘明康主席对此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规定,“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河北省政府据此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95号),明确“各设区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批、监管工作”和“设区市和县(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按照上述规定,河北银监局在收到批转的群众来信后,立即将举报信函告河北省金融办,商定由河北省金融办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函告河北银监局。
同时,河北银监局联系并告知举报人,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没有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管的职责和权力,不能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核查,请举报人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明确的有权部门进行反映。
目前,河北省金融办已对举报唐山裕丰小额贷款公司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处理。
针对近期各地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为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有效防范各类金融风险,现就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银监局要加强与省级金融办公室或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关注小额贷款公司运行中存在的暴力催债、非法吸收存款和非法集资等行为,一旦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函告省级政府相关部门。
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五级分类
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五级分类
根据《小额贷款公司分类与监管办法》,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五级分类包括以下几类:
1. 正常类:符合合同约定,按时还款,未逾期。
2. 关注类:贷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有违约情况,但不足以划入次级。
3. 次级类:贷款人在还款期限内存在较大的违约行为,无法按期还款,但尚未形成重大风险。
4. 可疑类:贷款人在还款期限内存在明显逾期,或者违约情况较严重,但尚未形成重大风险。
5. 损失类:贷款人已经无法按合同约定还款,或者已经发生贷款损失。
这些分类主要用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分类监管,以此评估贷款的违约和风险情况,进而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和处置措施。
具体的分类标准和评估方法可以根据当地监管要求或政策进行调整和制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4.08.23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并请在邮件标题中注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普惠金融司(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8月23日附件: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3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北京市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3.24•【字号】京社就办发[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北京市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京社就办发[2006]3号)各区县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市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各担保机构:为更好地落实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明确相关单位职责,根据中央有关文件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精神,现将《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考核办法北京市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四日附件: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考核办法一、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工作中相关部门职责(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职责1.引导商业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2.对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进行政策指导;3.协调商业银行与其它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相关部门的关系。
(二)市级相关部门职责1.市财政部门职责(1)建立市级担保基金,按照规定将担保基金拨付到签约商业银行,并按照规定及时补充担保基金;(2)按照规定比例从市担保基金中给予区县级担保基金配额;(3)核准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材料,向签约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4)负责审核、确认不良贷款,办理补偿担保代偿拨付手续;(5)负责对担保基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6)会同市劳动和保障部门核准、撤销信用社区。
2.市劳动保障部门职责(1)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2)负责创业项目的征集和发布,组织专家志愿团专家对创业人员进行指导和服务;(3)负责对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及相关业务的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和指标考核;(4)指导区县对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培训;(5)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准、撤销信用社区,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社区名单和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名单;(6)对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报审的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7)与市级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等部门在市创业指导中心设立服务窗口,提供担保审核、贷款审查、贷款发放、贴息审核“一站式”服务。
北京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筹建工作报告
北京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筹建工作报告依据《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由北京房山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隗有田、中担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京共同倡导发起,六家股东参股,拟在房山区筹建北京龙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并于2009年9月29日获得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批准,并开始进行筹建工作,经过7 个月的筹建工作,目前北京龙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各项筹备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并具备了申请开业的条件。
现就北京龙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筹建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筹建计划经过拟入股八方股东的决议,决定由北京房山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组建筹建组,负责北京龙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筹建工作,由隗有田担任组长,刘辉、吴占河等6人担任组员。
筹建组拟定了当时的工作计划,如下:1、拟于9月25日前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起草公司章程、筹备第一次股东大会,准备有关资料;2、拟于10月20日前,由发起人组织全体股东召开出资人大会(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书、出资人承诺书、相关管理制度等文件;选举董事、监事、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通过组织机构设置、股金募集及股权结构等有关事项的决议;3、拟于10月25日前向区政府主管部门呈交筹建申请书;4、委托总经理拟于11月15 日前完成管理、业务、安保人员招聘,安排专人组织岗前培训;拟定行政管理、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人选,部门操作人员布置到位;5、拟11 月30 日前完成各项制度的制定,营业门店装修、布置,购置办公用品及设备,安装安全设施,做好开业前硬件准备;6、筹建成员起草公司设立申请所需材料,待市金融办批准筹建后,及时向区政府主管部门、市金融局呈交公司设立申请。
市金融局批准设立后,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做好开业前全部准备工作,力争在12 月20 日前开始营业。
二、筹建工作的落实情况在拟定了工作计划后,筹建小组成员全力以赴加班加点办理批筹资料。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财经一[2009]101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发布日期】2009.05.27【实施日期】2009.06.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9]1011号)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银行、北京市农村商业银行、各担保机构: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精神,为支持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大学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组织起来创业,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现印发《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大学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组织起来创业,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是指与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区县财政局、区县劳动保障局签约,并承担本市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
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办法
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北京银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制定的《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支持农村、郊区和中小企业发展,改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国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北京市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市金融办为小额贷款公司市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审批、监督与风险处置。
在本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经市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
第六条凡是区、县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设金融办的为区、县金融办)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初审和日常监督管理,并承诺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区、县范围内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各区、县主管部门是所在区、县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初审;负责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
各区、县主管部门要定期向市主管部门报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运营情况,并抄送北京银监局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
北京市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1.引言北京市是我国的首都,也是经济、政治、文化中心,拥有众多的小企业。
为了支持小企业的开展,北京市政府推出了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本文将介绍北京市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信息。
2.什么是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是指北京市政府提供的担保贷款效劳,旨在支持小微企业的开展。
该贷款以小额、低利率、易操作为特点,可以帮助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3.申请条件为了提高贷款的审批通过率,北京市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对申请条件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注册在北京市的小微企业; - 有一定的经营历史和信用记录; - 具备健康的财务状况; -具备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 具备担保资格或提供有效担保。
4.贷款额度及期限北京市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额度与期限根据不同的情况有所不同。
通常而言,贷款额度在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贷款期限在1年至5年之间。
5.利率和费用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相对较低,通常在基准利率的根底上浮动一定比例。
此外,还需支付少量的担保费用、评审费用等相关费用。
6.申请流程申请北京市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流程相对简单,具体如下: 1. 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的证照、财务报表、信用记录等; 2. 前往北京市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效劳处提交申请材料; 3. 完成贷款申请表和相关协议的签订; 4. 等待贷款审批的结果; 5. 如审批通过,签署贷款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6. 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还款。
7.风险及本卷须知虽然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为小微企业提供了融资的时机,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 对贷款合同的条款和费用进行仔细阅读,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 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 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提高贷款审批通过率; - 在贷款期限内按时足额还款,防止逾期或欠款。
8.总结北京市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为小微企业提供了重要的融资支持。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操作指南
实 合法 ,全 部 为实 收货 币资本 ,由 出 资人或发起人一 次足额缴纳 ; ( ) 四 具备符 合任职 资格条 件 的董
事 、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备 相 应 具
4 出资人 关于 出资设立小 额贷款 、
专 业知 识和 业 务经 验 的工 作 人员 ; 具 备 必要 的组 织 机构 和 管理 制度 ; 有 具 符合 要 求 的营 业场 所 、安全 防 范措 施 和与业务有 关的其他设施 。
京市小 额贷 款公 司的统 筹协调 审批 、 监督与风险处置 。 在北京 市设 立小额贷款公司 ,可参 考 以下操作指南 。
总额 的 1 ; %
险控 制 措施 ,资 金 来源 ,架 构 ,部 门 设 置 和 从业 人 员配 置 ,内控 体 系 ,主 要 董 事 、 监 事 及 拟聘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信 贷 部 门负责 人 和风 险控 制部 门负责
人 的基 本 情 况 ,经 授权 的 筹建 组 人员 名 单 、履历 、联 系地 址 及 电话 ,选 址 方案 ;
2 、可行性研 究报 告。包括对 当地
经 济 金 融 发 展 状 况 分 析 , 组 建 小 额 贷
设立 小 额贷 款 公 司 的决 议 ; 近 1年 最 经审 计 的资 产 负债 表、 利润 表和 现 金 流量表 ; 8 自然人股东 的姓名 、身份证 复 、 印件 、入 股 资金 来源 及 个人 收入 来 源 合法真实 的承诺书 ; 9 、联 系人 及 其 手机 、办 公 电话 、 传真 电话 、 电子邮件 、 通讯地 址 ( 邮编 ) ; l 、律 师对 拟 申报材 料 的合 法 合 0
的 ;
贷款的经营范围和方式主要有哪些
贷款的经营范围和方式主要有哪些贷款公司这种称谓仅局限在我国境内,与国内商业银行、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托公司这种可以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公司在定义和经营范围都有所不同。
那么贷款的经营方式和范围有哪些呢?下面店铺就为大家解开贷款的经营范围和方式,希望能帮到你。
贷款的经营范围和方式业务细分:(一)办理各项贷款;(二)办理票据贴现;(三)办理资产转让;(四)办理贷款项下的结算;(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资产业务。
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必须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经营宗旨,贷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信贷额度较高,贷款方式灵活。
按期限分(一)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贷款。
(二)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为1年(不含)至5年(含)的贷款。
(三)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以上的贷款。
按用途分(一)基本建设贷款:是指用于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的中长期贷款。
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按一个总体设计,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所构成或组成的工程项目的总和,包括新建项目、扩建项目、全厂性迁建项目、恢复性重建项目等。
(二)技术改造贷款:是指用于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中长期贷款。
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在企业原有生产经营的基础上,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广和应用科技成果进行的更新改造工程。
政策法规根据《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09〕2号)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在试点阶段,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限定在注册所在区、县行政区域内发放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在试点阶段,每年向三农方面发放的贷款金额不得低于全年累计放贷金额的70%。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微型企业、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典当、担保、小额贷款、保理公司的区别
一、注册资本金, 二,规定限额内的银行贷款
(一)出口保理; (二)国内保理; (三)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四)信用风险管理平台开发; (五)经审批部门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一般有上下游供应链。保理公司提供有实物 的应收账款贷款
向客户收取利息及保理费(利率在银行利率 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一般不超过发票实有金额90%(实有金额是 指发票金额扣除销售方已回笼货款后的余 额)
小额贷款公司
5000万元
担保公司
融资担保公司5000万元
市、区金融办
融资、投资担保公司经市、区金融办审批。
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社会组织投资设立, 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 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 司更为便捷、迅速,适合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 的资金需求;与民间借贷相比,小额贷款更加规 范、贷款利息可双方协商。 (一)股东缴纳的资本金、 (二)捐赠资金、 (三)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 金及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的其他资金来源。小额 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 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 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 (一)业务范围限定在注册所在区、县行政区域 内发放贷款。 (二)在试点阶段,每年向三农方面发放的贷款 金额不得低于全年累计放贷金额的70%。 (三)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 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微型企业、中小企业提供信 贷服务,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 款公司资本净额的3%。
劣势
办理贷款流程
第一、典当行工作人员对典当物的归属权进 行了解并验明; 第二、对典当物的发票、数据等进行核对, 如果是其他典当物,则有专业评估人员对该 典当物进行评估; 第三、上述两个步骤完成以后,双方签订典 当协议,典当物扣除典当所需的综合费用以 后,典当方支付当金,典当物收入典当行。 第四、当户在当期内,凭当票到典当行办理 赎回手续。
古代汉语名词的语法功能
尧、 、 舜 禹
秦 、 、 赵 楚 嵩、 、 岳 泰
江、 、 河 汉
1 . 水 名 .4 2
不是按照语法产生的, 是中国古文按其语义表达是有其 自己行 但
1 集合名词 . 3
乡、 、 党 邑
省掉_c 『 如果公文标题 中省略 “ 事由” 必然省略 “ 则 关于” 这种 。
人语法研究产生的。 中国是 先有汉语, 后有语 法; 而语法研 究著述
颇 多; 因为多而观 点 各异 , 汇总 一下, 义重 大 。 正 能 意 名词 是公 认 的
古代汉语定义是针对现代汉语定义的, 自表 述概 括的内涵 各
重 在 时 间划 分 上 , 们 现 在 对 古代 汉 语 语 法 功 能 的研 究 、 析 , 我 分
神州文化
对 州
古 代 汉 语 名词 的 语 法 功 能
王 月
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 黑龙江 哈尔滨 1 0 8 500
摘 要: 古代 汉语的语 法在一定程度上说 , 是借鉴和套用外国
文文规律的。 这一点说 明, 泱泱华夏 民族 口语交 际、 语言记录、 行
文 走 字十 分 流 畅 , 简 意 赅 , 观 的语 法 规 律 极 强 。 言 客
公文 标 题 的 格 式 巾增 加 了 “ 文 对 象 ” 行 。
以省略, 发文方式多为印发 。 例如 : ①北 京市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 0 年市政府立法工作 09
计 划的通知f 京政 办发 [0 9 1-) 2 0 ̄7 -  ̄
《 国务 院办公厅关 于深 圳特 区私人 建房 问题 给广东省人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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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文机 关+ 于十 关 发文 方式+ 原公文标 题+ 文种
北京市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情况
北京市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情况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要求(一)定义: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北京市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具体要求:1、股东资格的要求(1)股东应为境内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其中:最大股东应为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县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注:四川、江苏等省市已经成立了外资合资或独资的小额贷款公司)(2)企业法人股东应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一完整会计年度盈利;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3)各类股东出资应为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4)股东在公司设立后3年内不得转让、质押其持有的股份。
2、股东出资的要求(1)单一最大股东(包括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2)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3、营运资金的要求(1)营运资金来源于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及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的其他资金来源。
(2)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4、业务经营的要求(1)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工作人员;(2)试点阶段,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限定在注册所在区、县行政区域内发放贷款。
(3)试点阶段,每年向三农方面发放的贷款金额不得低于全年累计放贷金额的70%。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微型企业、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3%。
(4)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财政部《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财金[2010]5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2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为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审批、监督、风险防范与处置。
区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区县小额贷款公司初审、日常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和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
区县财政局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会计日常监管部门。
第三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机制。
北京市小额贷款业协会应制定自律规则、从业人员职业标准,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引导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并接受市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四条主管部门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外部审计等方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第五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业务检查,并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适时安排专项检查。
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业务经营的合规性。
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经营应当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业务。
主管部门重点检查:1.小额贷款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住所、业务范围、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章程、组织形式、合并、分立、调整股权结构等变更事项;2.贷款投向;3.资金来源、比例;4.贷款利率;5.贷款回收情况。
(二)资产质量。
小额贷款公司实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参照银行业风险认定标准,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
主管部门重点关注逾期贷款;检查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是否超过规定比例。
北京出台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政策
审慎地对待小额贷款公 司的试点工作 。
N E TB IN V S EJ G投资北京 I
3 5
政 策解 读
一
些 金 融 机 构 通 过 向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批 发
贷款 的 方式 .利 用小额 贷款 公 司小型 化 、 本 地 化 .低 成 本 的优 势 ,可 以 间接 地 服
附 则 等 九 个 方 面 对 我 市 小 额 贷 款 公 司试 点 向 三 农 方 面 发 放 的贷 款 金 额 不 得 低 于 全 年
一
意在解决 “ 三农”金 融短缺
I
对象的比例限定. 就是要解决三农对金副
农 村金融 需求特 别小 规模 的农户 、小 的需求 问题 建 立更具 普 惠性 的农 村金
特别是 软信 息 .这样减 少 了金融 组织 与客
户 之 间 的信 息 不 对 称 .也 降 低 了成 本 。
强化公 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 实施 办 法 > 对 小额 贷款 公 司 的 治 理 结
构进行 规范并 在信贷 管理 、资产 分类 制度
、
和拨备 、审计稽核 等方 面借鉴商 业银行 的
分散的农 户、微小型企业的贷款难 问题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是 发 展 多 元 化 . 广 款公 司试点 工作 的统筹 协调 、审批 、监督 覆 盖 农 村 金 融 体 系 的 ~ 种 具 体 做 法 。农 村 与风 险 处 置 。备 区 .县 主 管 部 门 是 所 在 区 金 融 需 求 主体 是 多 元 化 的 ,规 模 大 小 不 一 . 县 小额 贷款公 司 日常监督 管理 和风 险处置 所 处 产 业 不 同 ,投 资 方 向 不 同 , 因 而 需 要 的 第一 责 任 人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发放小型技术措施贷款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发放小型技术措施贷款的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财工[1992]85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92.05.30
【实施日期】1992.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发放小型
技术措施贷款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工(1992)850号1992年5月30日)
市属各企业总公司(局、办)、市财政有关分局、海淀、西城、朝阳、丰台、石景山财政局:
现将《关于发放小型技术措施贷款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小型技术措施贷款是一项财政性信用资金,多年来它对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促进企业开发新技术,充分发挥小型技术措施贷款的作用,提高
资金使用效益,现针对执行中的问题,对小型技术措施贷款的使用办法做如下新的规定:
一、发放小型技术措施贷款的范围
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能承担经济责任,有偿还能力的本市市、区属国营工业、商办工业和交通、城市公用等系统所属的国营工业生产企业均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贷款。
二、申报小型技术措施贷款的条件
1.企业的自有资金确已全部安排使用,暂无自有资金解决的;
2.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合市场需要;生产工艺成熟,技术过关;所需设备材料、施工力量、技术条件落实;可在一年内竣工投产并产生经济效益的;
3.企业管理良好,恪守信用,经济效益好,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的。
三、小型技术措施贷款的用途(项目)。
关于促进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促进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修订版)⏹为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京府办发〔2008〕3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关于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京金融办通〔2009〕14号)实施情况和本市试点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修订意见。
⏹一、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组织指导⏹1、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小组”)统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推进小组成员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研究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新情况,提出针对性措施,充分发挥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协调、指导和推动作用。
⏹2、市金融办、区(县)政府等应在推进小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例会制度的作用,及时总结交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经验和做法,协调推动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的问题。
⏹3、北京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应努力搭建小额贷款公司与政府部门、商业银行、中介服务机构等各方沟通合作的平台,及时了解行业动态,反映会员诉求,加强会员服务,不断提高行业自律管理与规范发展水平。
⏹4、区(县)政府应加强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指导,结合实际制定有关工作细则,认真督促小额贷款公司严格遵守《指导意见》、《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加强内部控制,健全信贷业务风险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向市、区(县)相关部门等报送财务、经营、融资等有关信息。
区(县)政府主管部门要落实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指引,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提出处理、处置意见,并及时报区(县)政府和市金融办等部门。
⏹二、创造条件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1、为提升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市金融办、人行北京分行、北京银监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应加强指导,积极推动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应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合同文本、会计凭证、财务报表等日常文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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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09〕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支持农村、郊区和中小企业发展,改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国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北京市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市金融办为小额贷款公司市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审批、监督与风险处置。
在本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经市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
第六条凡是区、县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设金融办的为区、县金融办)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初审和日常监督管理,并承诺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区、县范围内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各区、县主管部门是所在区、县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初审;负责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
各区、县主管部门要定期向市主管部门报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运营情况,并抄送北京银监局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第二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区、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的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本市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
未经批准,任何公司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
第八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二)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三)单一最大股东(包括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四)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六)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七)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工作人员;(八)必要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九)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十一)市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信用征信制度。
公司设立和变更股东时,区县主管部门应聘请专门的信用征集评估机构,对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股东间关联关系及遵守法律法规等信用情况进行征集和评价。
股东信用评价合格并符合小额贷款公司投资人要求的才能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
信用评估机构出具的股东信用证明,应真实地反映股东的信用情况,并对其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十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先申请筹建。
申请人将下列筹建申请材料报送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县主管部门:(一)筹建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以及设立的目的;(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分析,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风险处置预案等;(三)筹建工作方案。
包括拟设公司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主要管理制度的起草计划,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措施,资金来源,公司治理架构,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内控体系,主要董事、监事及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信贷部门负责人和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履历、联系地址及电话,选址方案;(四)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协议。
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金、股本结构,出资人出资额与占股份比例,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等;(五)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承诺书。
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监管并承担风险、自觉遵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承诺书;(六)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如果存在隐瞒事项,出资人在小额贷款公司的投票权将受到限制的承诺;(七)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及所在行业状况、纳税记录等事项;拟投资入股的自有资金来源真实的承诺书;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关于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最近1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八)自然人股东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及个人收入来源合法真实的承诺书;(九)联系人及其手机、办公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十)律师对拟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十一)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区、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全套筹建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聘用专门的信用评估机构完成对股东信用评价。
区、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股东信用评价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全套筹建申请材料连同初审意见、股东信用评价证明及时报送市主管部门。
市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抄送区、县主管部门。
特殊情况下,市主管部门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凭批准筹建文件到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领取开业申请表。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自批准筹建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提交设立申请。
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批准,报经市主管部门,可以延长1个月。
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筹建有效期内,申请人应当将填写好的开业申请表连同下列资料报送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一)设立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拟开业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是否符合设立条件等基本信息,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二)筹建工作报告。
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设立要求等;(三)经股东(大)会会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四)股东名册,包括股东名称(企业法人要有注册地址和法人机构代码)、出资额以及股份比例;(五)主要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图;(六)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材料;(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九)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十)联系人及其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十一)律师对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十二)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区、县主管部门自收到完整设立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连同审核意见报送市主管部门。
市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区、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齐备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抄送区、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市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一)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8年以上;(三)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与能力;(四)拟任总经理应参加由市主管部门组织的任职资格考试和谈话。
对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认为其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知识、经验和能力的,可向区县主管部门提交个案申请。
由区县主管部门上报经市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六条经各区、县主管部门审核和市主管部门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批准开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市公安机关、北京银监局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在工商登记变更前须经区、县主管部门报市主管部门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住所;(四)变更业务范围;(五)变更股东;(六)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七)变更章程;(八)变更组织形式;(九)合并、分立;(十)市主管部门要求申报的其他变更事项。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以上变更事项,经区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主管部门批准后,持市主管部门批准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企业破产法实施破产清算并注销。
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监会发布的《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第三章股东资格及义务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应为境内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其中最大股东应为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县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者,不得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
第二十三条境内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一完整会计年度盈利;(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六)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