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生产投入品使用与安全讲义PPT(共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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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本通知发 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该类产品批准文号的注 销、库存产品和流通产品的清查和销毁工作,并于 1月底前将清查情况和有关数据上报我部。
三、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积 极组织开展经营、使用环节金刚烷胺等兽药的查处 活动,对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 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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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
标明有效成分的; (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
期的; (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
假兽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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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禁用药物与抗病毒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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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截止2002年5月15日,《禁用清单》序 号1至18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 剂产品停止经营和使用。
三、《禁用清单》序号19至21所列品种的原 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不准以抗应激、 提高饮料报酬、促进动物生长为目的在食品 动物饲养过程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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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兽药及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基本概念
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 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 料添加剂)。
饲料药物添加剂:经农业部批准的具有预防动 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 添加使用的药物制剂,其产品批准文号必须使用 “药添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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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列入《兽药地 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序号2 的金刚烷胺、金刚乙胺、阿昔洛韦、吗啉(双) 胍(病毒灵)、利巴韦林等及其盐、酯的单、复 方制剂等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和使用,违者按 生产、经营假兽药和使用禁用兽药处理,依照 《兽药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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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列入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序号2的金刚 烷胺、金刚乙胺、阿昔洛韦、吗啉(双)胍(病 毒灵)、利巴韦林等及其盐、酯的单、复方制 剂等兽药,需通过兽药注册相关程序经我部 严格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于其他动物病毒 性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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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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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560号
禁用药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93号
为保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 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了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以 下简称《禁用清单》),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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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用清单》序号1至18所列品种的原 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停止生产,已在 兽药国家标准、农业部wk.baidu.com业标准及兽药地方标 准中收载的品种,废止其质量标准,撤销其产 品批准文号;已在我国注册登记的进口兽药, 废止其进口兽药质量标准,注销其《进口兽药 登记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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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物质污染-畜禽投入品的使用与安全:
兽药的安全使用; 饲料的安全使用; 非法添加物; 农作物中农药、重金属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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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兽药的安全使用
1、兽药及饲料药物添加剂 2、假兽药与劣兽药 3、禁用药物与抗病毒药物 4、合法兽药生产企业、产品的确认 5、兽药残留的基本概念 6、养殖企业农户兽药使用原则
附件: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
序号 类别
名称/组方
2 抗病毒 金刚烷胺、金刚乙胺、阿昔洛韦、 药物 吗啉(双)胍(病毒灵)、利巴韦 林等及其盐、酯及单、复方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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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法兽药生产企业、产品的确认
畜禽生产投入品使用与安全
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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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卫生组织(WHO):
食品安全:食品不存在任何对人体健康造成 急性或慢性损害的危险。
食品安全政策和行动有必要涵盖从生产到消 费整条食品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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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产品安全问题的三大来源:
➢ 疫病污染-细菌、病毒及其代谢物; ➢ 化学物质污染-兽药、饲料、非法添加物; ➢ 外源污染-加工、运输、贮藏过程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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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病毒药 农业部文件 农医发[2005]33号
当前,我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形势严峻,实 施严格的扑杀、强制免疫是控制疫情的根本措施。 为避免影响国家动物疫病强制性免疫政策落实,给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带来不良后果,经研究决定, 除经批准生产、使用的疫苗产品外,禁止使用其他 药物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一类病原微生物引起的 病毒性疫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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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 与法定标准对照; ✓ 与农业部批准的标签说明书对照; ✓ 不违反相关规定(病毒病治疗)。
http://jsvdbbs.3adisk.com (兽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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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法定标准(条例规定:兽药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1990年版、2000年 版、2005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1978、1992年版 农业部《兽药质量标准》1996、1999、2003、 2004增补版、2006年版 进口兽药质量标准 兽药地方标准(基本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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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 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 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 口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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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与药品的主要差异
➢用药方式: 患者:个体用药
动物:群体用药为主;
➢耐药特征: 患者:三线药物用起 动物:保留品种为人所用;
➢价值取向: 患者:以治愈为目标 动物:必须考虑经济价值;
➢残留控制: 患者:残留对患者影响 动物:中毒三致耐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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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假兽药与劣兽药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 此种兽药的; (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 标准不符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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