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简答题名词解释

合集下载

法制史名词解释(整理)

法制史名词解释(整理)

名词解释.西周1.周公制礼:周初,在周公主持下,将以往的传统习惯进行整理,厘定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礼: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

n礼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宗教、思想、文化、教育、婚姻、家庭、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

)2.吕侯制刑:●西周中期,穆王为弥补财政开支,命司寇吕侯“训夏赎刑”,制定《吕刑》。

它规定了赎刑原则以及其他的刑事政策。

●《尚书·吕刑》是对西周中期的刑法改革的记录,分三章:1、叙述制定《吕刑》的起因及经过追述刑罚制度的形成历史。

2、规定以五刑与赎刑制度为基础的刑罚体系及刑罚适用原则,提出司法诉讼程序及审判原则。

3、强调德刑关系及对司法官员的办案要求.《吕刑》是一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性质的法律文献,反映了当时的立法、司法思想、法学理论方面的较高成就。

3.圜土之制:用于关押未决犯和执行徒刑的监狱,西周时一般继续称为“圜土”。

“以圜土聚教罢民。

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

任之以事而收教之。

弗使冠饰,以明刑耻之”。

适用对象:违反法律或有罪过、尚不致适用五刑的轻微犯罪。

其类似徒刑,是有期徒刑的开端.4.嘉石之制: 西周时期把有过错但情节轻微(轻于圜土)的人犯束缚其手足,坐于朝门左之嘉石,令其思过、悔改,然后送到司空那里作一段时期的劳役,期满后释放。

它类似后世之拘役,称为“嘉石之制”。

(处罚办法:《周礼·秋官》记载:“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

其时间,依情节轻重而不同,分13、9、7、5、3日五等。

)5.质剂:是专门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文书形式,生产资料买卖用长券,叫做“质”;其他财物买卖用短券,叫做“剂”。

周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之记载,“质”适用于牛马、奴隶等大型交易;“剂”适用于珍珠等小型交易。

6.傅别:是一种专门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文书形式,借贷关系形成后,将竹制的契券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以为诉讼凭证。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中国法制史笔记(精)中国法制史笔记精讲(一)第一讲中国历代立法制度一、中国法制的起源二、中国法制的类型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经历了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和社会主义时期。

每一时期,出现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不同类型的法制。

三、中国历代法制的思想法制思想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法制,也就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立法和司法,所以应对其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一)夏、商、西周的法制思想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天命神权的思想。

夏朝,“奉天罚罪”,商朝,除此还有“君权神授”,在西周,出现新的天命观,就是“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同时还加上了宗法思想“亲亲、尊尊”。

(二)春秋春秋时期是过渡时期,这时期的法制思想特点用夫子的话来讲,就是“礼崩乐坏”,从礼制思想向法制思想过渡。

(三)战国及其战国以后的秦朝这个时期的法制思想主要是法家的法治思想,代表人物有商鞅,韩非等人,主要观点为“重刑轻罪”,“刑无等级”,“事断于法”,等等。

这一时期,列国争雄,由于法家思想是积极进取的思想,讲耕战,依法治国,刑无等级,所以被采用。

(四)西汉及以后(重点)1.西汉初期不再采用法家的法制思想,改用黄老思想(黄帝,老聃),也就是道家思想,其核心是清静无为。

这时期的法制思想为“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

因为用法家思想取天下,是可以的,而无法用以守天下。

而且,经过秦末战乱,土地荒芜,百姓不堪重负,所以要用黄老思想安定百姓,巩固统治。

这一时期,经历了高祖,文帝,惠帝,景帝几代帝王。

2.西汉中期汉武帝当政的时候,汉武帝希望建立大一统的局面,需要大一统的思想。

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这时的儒家思想不同于孔孟之儒。

按照宋朝的儒生的观点,称此为杂儒。

这时的儒家思想,融合了儒家的德、礼、教和法家的政、刑、罚等思想,还搀杂了阴阳家等其他的思想。

所以这时的法制思想可以概括为“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这一思想对以后的中国古代社会乃至近代社会影响深远。

法制史名词解释(推荐阅读)

法制史名词解释(推荐阅读)

法制史名词解释(推荐阅读)第一篇:法制史名词解释1.五听:五听是西周时期创立的审讯方式。

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询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辞听”,通过观察,发现其言辞供述的虚假或矛盾;“色听”,观察其面部表情的变化;“气听”,观测其呼吸及心跳的反常表现;“耳听”,观察其听觉的失常之处;“目听”,观察其眼神或目光的反映。

2.五刑中国古代的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称,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剕、宫、大辟。

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

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文景时期改革刑制,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开始向封建制五刑过渡,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3.三赦三宥:三赦三宥是西周时期的刑罚适用制度。

三赦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宥指: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4.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

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出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使用法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

5.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

这一制度源于先秦,受德刑时令学说的影响,该学说为汉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理论根据,认为人们的任何行为都要符合天意,刑杀若不在秋冬进行会触怒天神而遭惩罚。

同时,秋冬行刑制度也考虑了不误农时的因素。

6.亲亲得相首匿: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

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

至唐代时发展为同居相隐原则,扩大了相隐的范围。

7.八议:创立于曹魏时期的《新律》。

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大全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它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嫡长继承制:是指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礼: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

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是根本,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

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吕刑》:是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书。

以论刑为主题,反复强调“明德慎罚”。

要求司法官必须慎重,并具体规定刑法原则及对于按五刑规定去惩处其罪行而感到有疑问的可以采用以铜收赎的办法,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

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

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被庐之法:春秋时期,晋文公称霸时,于文公四年,作“被庐之法”。

被庐是晋国的地名,当时晋楚争霸,势在必战,晋文公在被庐检阅军队,制定此法,内容符合礼的要求。

它可能没有公布于众。

《仆区法》:春秋时期,楚文王作《仆区法》。

仆,隐也;区,匿也。

是不准隐匿逃亡奴隶,严禁奴隶逃亡的法律。

《仆区法》还规定不准隐匿盗窃来的赃物,否则与盗窃同罪。

可见,《仆区法》犹如近世的窝藏法。

《茆门法》:春秋时期,楚庄王作《茆门法》,茆门,也叫雉门,是楚国的宫门之一。

《茆门法》规定,诸侯、大夫、公子入朝时,所乘之车不得进入宫门,以保证国王安全。

好律师网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掘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内容及其丰富。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书市买牌制度: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在牌子上,之与市,有愿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书市买牌制度,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在牌子上,之与市,有愿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处按牌交易,官府一手交钱商人一手交货。

2、嘉石之制:指把那些有轻微罪行的犯罪人的手脚束缚起来,坐在嘉石上一段时间,让其思过悔改再交给司空,在司空的监督下服一定时期的劳役。

3、翻异别勘制度:指当事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后,司法机关必须重新审理。

4、圆审: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或经反复审判而人犯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则由皇帝令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和通政使等九卿会审,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5、热审:指在暑热天审理,决遣囚犯,以便梳理监狱的司法制度,明朝。

也是清朝的一种复审形式,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

6、十恶制度:谋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谋反:预谋谋反、篡改、颠覆朝廷。

谋大逆:预谋毁坏皇家宗庙、陵园、宫殿。

谋判:预谋背叛朝廷或国家利益。

恶逆:谋杀或殴打亲属。

不道:杀人手段极其残忍。

大不敬:侵犯皇帝的行为。

不孝:不奉敬侍奉尊长或不依礼服丧。

不睦:亲族内部互相侵犯,不相和睦。

不义:违反正常道义的行为。

内乱:亲属间犯奸乱伦7、春秋决狱: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即以《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的精神来定罪量刑8、六礼: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道结婚仪式纳彩:男方到女家下聘礼。

问名:男方询问女方名字和生辰等以卜凶吉。

纳吉:指卜得吉兆后正式缔结婚约。

纳征:男家向女家交纳财礼。

请期:男家向女家请定婚期。

亲迎:迎娶新娘9、五听:西周时期司法审判过程中经验的总结,是一套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观察方法辞听:观察当事人的语音表达,语无伦次则有假。

色听:陈述时的脸色,面红耳赤。

气听:呼吸,气喘吁吁。

耳听:听觉,听觉迟钝。

目听:目光,两眼无光10、上计制度:每年年初由地方官郡守、县令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土地的开垦、人口的增长、赋役的征发、司法治安状况等方面并将计划上报中央,年终由中央部门根据该官吏的计划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评出优劣11、八议制度:指法律规定的八种人犯罪,一般官府无权审判前,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皇帝根据其身份及犯罪情况进行减免刑罚的制度。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部分)和问答题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部分)和问答题

肆无忌惮地杀人。

犯这三种罪之一的,就要被处以死刑。

2、圜土:周代监狱名称,一种用土墙围起来的圆形建筑物,用以关押劳役刑徒的监狱。

3、亲亲尊尊:亲亲尊尊是西周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其意思是要亲近应该亲近的人,尊重应该尊重的人,实际是维护等级制。

“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互相爱护团结,“尊尊”不仅要求在家庭内部执行,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君臣之间都要讲尊卑关系,讲秩序和等级。

4、质剂、傅别: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券,即用质;小买卖,如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

傅别,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

称责指借贷,傅别即契约。

傅别的形式与质剂有所不同,傅别是在一片简犊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椟上的字为半文。

5、六礼: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后,男家备礼前去求婚。

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

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又叫纳币。

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其同意。

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6、七出三不去:七出是:一是无子,二是淫,三是不顺父母,四是口多言,五是盗窃,六是妒忌,七上恶疾。

但是,无子是在妻子五十岁以后才有效,即过了生育期,而此时男方一般有妾生的子女,休妻很难出现,况且还有三不去的限制条件。

口多言指拨弄是非,离间亲属。

妒忌实际是指自己不生育又不许丈夫纳妾的那种妒忌。

恶疾是指耳聋、眼瞎、腿残疾等疾病。

三不去是对七出的限制,一是有所取无所归,二是与更三年丧,三是前贫贱后富贵。

第一是指结婚时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时已去世,原来的大家庭已不存在,休妻等于是无家可归。

二是和丈夫一起为父亲或母亲守孝三年的不能被休。

三是结婚时贫穷,后来富贵的。

7、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部分)和问答题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部分)和问答题

1、昏墨贼杀:昏是指“恶而掠美”,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

墨是指“贪以败官”,贪得无厌,败坏官纪。

贼是指“杀人无忌”,即肆无忌惮地杀人。

犯这三种罪之一的,就要被处以死刑。

2、圜土:周代监狱名称,一种用土墙围起来的圆形建筑物,用以关押劳役刑徒的监狱。

3、亲亲尊尊:亲亲尊尊是西周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其意思是要亲近应该亲近的人,尊重应该尊重的人,实际是维护等级制。

“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互相爱护团结,“尊尊”不仅要求在家庭内部执行,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君臣之间都要讲尊卑关系,讲秩序和等级。

4、质剂、傅别: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券,即用质;小买卖,如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

傅别,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

称责指借贷,傅别即契约。

傅别的形式与质剂有所不同,傅别是在一片简犊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椟上的字为半文。

5、六礼: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后,男家备礼前去求婚。

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

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又叫纳币。

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其同意。

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6、七出三不去:七出是:一是无子,二是淫,三是不顺父母,四是口多言,五是盗窃,六是妒忌,七上恶疾。

但是,无子是在妻子五十岁以后才有效,即过了生育期,而此时男方一般有妾生的子女,休妻很难出现,况且还有三不去的限制条件。

口多言指拨弄是非,离间亲属。

妒忌实际是指自己不生育又不许丈夫纳妾的那种妒忌。

恶疾是指耳聋、眼瞎、腿残疾等疾病。

三不去是对七出的限制,一是有所取无所归,二是与更三年丧,三是前贫贱后富贵。

第一是指结婚时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时已去世,原来的大家庭已不存在,休妻等于是无家可归。

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法制史是指法律制度和法律发展的历史过程。

在法制史中,有许多重要的名词需要解释。

1. 法治:法治是指国家的政治统治以及社会管理的基本原则。

它强调以法律为基础,依法治国,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法治是现代法制的核心概念,尊重法律,坚持法律平等适用的原则,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基石。

2. 法典:法典是一套系统完备的法律规则的集合,通常以书籍形式出版。

法典的产生和发展是法制史的重要里程碑,它代表了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成熟和法治的进步。

3. 宪法:宪法是一国最高法律文书,它规定了国家的组织机构、权力分配和基本权利。

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础,也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秩序的最高法律准则。

4. 惯例法:惯例法是一种基于实践和习惯的法律制度。

它不是通过正式的立法程序产生,而是依赖于社会习惯和惯例的形成和发展。

惯例法在法制史中起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英国法制中,惯例法被广泛运用。

5. 判例法:判例法是一种以先例为基础的法律制度。

它通过对先前法院判决的解释和引用,创造了一套法律的规则和原则。

判例法在法制史中也是一种重要的法律传统,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广泛运用。

6. 法院:法院是负责解决法律争议的司法机构。

法院的设立和运作是法制史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制定和解释法律,维护公正和法律的权威。

7. 法律人:法律人是指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士,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等。

法律人在法制史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是法律制度的执行者和维护者,保障了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8. 人权:人权是指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平等权利等。

人权是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法制史的发展也伴随着对人权的不断探索和保障。

9. 法治国家:法治国家是指依法治国、法律至上的国家。

在法治国家中,法律是统治的基础,法律适用于所有公民,维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10. 法制建设:法制建设是指一个国家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的过程。

在法制建设中,一个国家必须制定和实施适当的法律,建立并完善法律机构,提高法律的执行效力,保障公民的权利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五刑:即杀、宫、劓、刖、墨五种身体型。

2、“茅门之法”:是楚庄王时期所制定的,茅门为王宫的一个宫门,依《韩非子》的记述,该法可能是关于王宫出入管理的规定。

3、领事裁判权:是一种治外法权,出现在11世纪欧洲十字军东征以后,是指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等代表机构对在另一国之内的本国国民按照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

4、行政救济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使其利益或权利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请求撤销或变更其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救济的制度。

5、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仿照西方会议形式设立的咨询机构。

6、宗法:是指调整家族关系的制度,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的父系家制,依血缘区分大宗(嫡系)与小宗(庶系),强调大宗对小宗的支配,插幼对尊长的服从。

7、炮烙:指将油涂在铜格上,下用炭火烧热,令犯罪者在铜格上行走,掉进炭中烧死。

8、立嫡:即确定正妻所生的长子为家长所继承人;若正妻膝下无子,则以生母的身份确定庶子中的长女子为继承人。

9、真告:指受害者可以直接向周王起诉犯罪,是“怀保小民”思想在司法上的反映。

10、《唐六典》是系统地记载唐朝官制的政书。

唐玄宗于开元年间命大臣以《周宫》为模式,按照理、教、礼、政、刑事六典的体例修订藏书。

11、诰:诰是王或者大臣所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为商、周法律的重要形式。

12、“质剂”:是写在竹(木)简上的买卖契约文书。

13、“五听”指五种具体的审理方法。

…………14:当:即“官当”,是指官吏可以用官品爵位来抵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15、《大清民律草案》:是修订法律馆在系统研究、借鉴西方,特别是德国、日本民法的同时,对中国传统民商事习俗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查,分省编制调查表册,在此基础上具体编撰,最后由松冈义正与礼学馆的朱献文、章宗元、高仲和等分编写稿,历时四载于1911年完成的。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它共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等五编。

法制史简答题名词解释

法制史简答题名词解释

一、春秋的成文法、争论和人物一主要成文法:郑国子产铸刑书;郑国邓析作竹刑;晋国赵鞅等人铸刑鼎;二争论;1.争论原因:破坏了原来的礼法等级秩序;民众知道法律后将会根据法律追逐自己的利益从而不利于统治;2.进步性:公布成文法顺应社会进步的历史潮流,各诸侯国纷纷公布成文法的现实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3.意义: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而且也为法律自身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条件;2分三争论相关人物:郑国铸刑书于鼎,郑子产与叔向关于公布成文法的争论;2晋国赵鞅铸刑鼎,此活动受到孔子批评;二、简述法经各篇篇名及其主要内容一法经是二1盗法:有关侵犯财产罪及其处罚的规定;2贼法:有关侵犯他人人身及国家政权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3囚法:有关违反监狱管理以及诉讼程序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4捕法:有关违法追捕法律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5杂法:以上各篇没有规定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6具法:有关刑法适用原则的规定;三意义三、简述汉初刑罚改革一起因:汉初约法省刑的需要、缇萦上书;二内容:1.汉文帝时规定,以徒、笞与死刑分别代替黥、劓及斩左右趾:1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2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3当劓者,笞三百;4当斩左趾者,笞五百;5当斩右趾者,弃市;2.汉景帝时两次减少笞数,并专门规定了刑具的规格,笞刑部位等;三影响:1.它为刑罚由旧五刑向隋唐新五刑的过渡奠定了基础2.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3.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四、法家“法治”理论的基本内容有哪些1君本位的极端君主主义;2法、术、势三者结合;3重刑主义;4重农抑商五、儒家的德治思想的主要内容是什么1儒家主张以礼义道德教化人民,使人民道德升华,反对以暴力威胁为基础的政治;2要求为政者要以自己的高尚品德感化人民3法令刑罚只是德礼教化的辅助手段六、论汉朝刑法的儒家化1、刑法儒家化即刑法中体现儒家思想;2、主要体现:孝思想,以家庭观念为核心;3、表现:1春秋决狱2亲亲相隐3矜恤老幼妇孺4重惩不孝犯罪5官僚贵族有罪先请4、意义:在于促进了法明文明进步七、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表现1.曹魏“八议”入律2.晋律实行“准五服以制罪”3.北魏孝文帝创制“存留养亲”制度4.北齐总结“重罪十条”“十恶”前身5.南北朝实行“官当”;八、综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新创立的对中国法制史具有重要影响的刑法制度;1结构形式上:创立了名例律、法典分为十二篇以及律注合篇的传统;2内容上:创立了八议;准五服以制罪;重罪十条;规范的流刑,等等九、魏晋南北朝时期有哪些主要法典这些法典分别创设了哪些重要的刑法制度至少举出五项1魏新律,八议入律,缩小族诛连坐;2北魏律存留养亲;3晋泰始律,确立“准五服以制罪”;4北齐北齐律,重罪十条;5北齐北齐律,新五刑体例十、简述唐朝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一法律形式:1律:刑法典2令:有关国家各项基本制度的法规3格:经过整理后的皇帝敕令4式:国家机关经常适用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二相互关系:1律是普通法,其余形式为特别法,是律的补充2凡违反令、格、式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者,由律处罚十一、为什么说唐律“一准乎礼”1. 唐律是礼法结合的典范,是儒家化法律的代表;2.立法原则体现,唐律疏议序文中声明“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是立法基本原则,此原则要求根据礼的精神和要求来制定、解释法律;3.首列“十恶”总列严重违反纲常名教的罪行,表明法律要维护礼教秩序;4.法律历史渊源:不少法律规定源于礼文,例如“八议”、老幼废疾减刑、同居相为隐、准五服以制罪等;5.引用儒家经典解释法律条文;十二、简述“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大致内容、刑法原则和立法用意;一内容:1.含义:晋律中首创的亲属之间相犯依五服等级为标准处刑的制度;2.五服包括: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3.刑法原则:以卑犯尊,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重,反之越轻;以尊犯卑,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轻,反之越重;二用意:把儒家“亲亲尊尊”、“爱有差等”的礼制原则引入到刑事法律之中,以法律的方式维护了“三纲五常”;十三.简述唐律中“八议”制度的主要内容;1.性质:魏律首创的一种贵族官僚在刑法适用上享有的特权制度;源自汉代的礼法结合;出现于唐律疏议·名例;2.含义:刑法中法定八种人犯死罪时,司法机关不得直接审理,必须申报皇帝,请皇帝交付大臣集议;3.范围:亲故贤能功贵勤宾;亲”指皇室一定范围的亲属;“故”指皇帝的某些故旧;“贤”指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能”指“有大才业”,能整军旅、莅政事,为帝王之辅佐、人伦之师范者;“功”指“有大功勋”者;“贵”指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勤”指“有大勤劳”者;“宾”指“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4.特权:犯死罪减为流罪,犯流罪以下减等;5.例外:如果犯“十恶”等罪,不适用该项制度;十四、唐律疏议中对官僚贵族在刑法适用上规定了哪些特权一唐代统治者通过“议"、“请”、“减"、“赎’’、“官当"、“免官"等方式,将贵族官僚的特权法律化,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特权保障体系,以此巩固专制统治的基础;二不过应当指出,在君主专制政治中,任何官僚贵族的特权都只具有相对的意义,并以不触犯君主专制统治的根本利益为限,如若犯有“十恶’’之罪的,不得享有上述特权;三体现:1八议;即“八议”之人犯死罪,报皇帝交朝庭公议;一般死罪可以降为流罪,流罪以下自然减刑一等;2上请;对比“八议之人”低一等级的贵族官僚犯罪,死罪上请皇帝裁决;流罪以下减等;对象有三种:一是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二是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三是有五品以上官爵者;这三种人犯死罪,应上请皇帝裁夺,犯流罪以下减一等处理;3减刑;适用“减"的对象有二种:一是六品、七品官员,二是应请者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该类人流刑以下的罪可享受减罪一等的优遇;4赎;凡属应议、请、减范围的人,八品、九品官员及官员得减者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听赎;5官当;以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6免官;免官,指通过免除官职来折抵徒刑;十五、材料分析题共1题,10分:汉宣帝地节四年颁诏:“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请分析上述材料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方面的法律问题:1.确立“亲亲得相首匿”即近亲属之间包庇对方犯罪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这一原则规定卑幼包庇尊长一律无罪,尊长包庇卑幼除死罪需“上请”外,其余均无罪;2,“上请”制度;十六、请说明唐律“十恶”规定的主要内容及立法用意;一内容是:一为谋反;二为谋大逆,即阴谋破坏皇家建筑设施;三为谋叛,四为恶逆,即最严重是忤逆杀伤尊亲属;五为不道即用最残忍的手段害人;六为大不敬,即皇帝的不敬;七为不孝,八为不睦,即对同族尊长有伤害或告发行为;九为不义,即在下位的人严重违反尊卑之义;十为内乱即亲属内乱伦行为;二立法用意:唐律继承隋开皇律,首要“十恶”之罪,死于律首,加重打击,是为了1.强调打击危害君权和国家的行为,2.强调打击危害父权及家庭伦常秩序的行为以及 3.来重违反传统道义的行为;十七、封建时代关于婚姻的“七去三不去”规定,内容是什么一“七出”指七条法定休妻理由:一无子,二淫逸,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二“三不去”是三条例外情形:一经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十八、论唐律的历史地位;一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代表作,是自先秦至隋唐数千年中国法制文明的集大成之作;二标志着中华法系正式形成和成就;三唐律是“礼法合一”的典范:出礼出刑、程序合礼和儒生注礼;四唐律对后世封建法典的影响, 唐以后各朝刑法典继承唐律体例、内容:宋刑统几乎是唐律的翻版;元朝在司法实践中,也“每引唐律为据”;明初制定大明律,篇目一准于唐;清律在内容及原则上也基本上因袭唐律;五唐律对东亚及东南亚国家的封建法有重大影响;日本的大宝律令,一如唐律;朝鲜刑法,亦采唐律;越南、琉球、西域的古代法典也与唐律存在着渊源关系;十九、说明唐宋时代三法司与明清时代三法司的职责分工变化;一唐宋时代,大理寺主管审判;刑部主管复核和司法行政;唐代御史台或宋代审刑院负责监察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及复核活动;二明清时代,刑部的司法职能加强,取代大理寺成为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转而为国家慎刑机关;都察院为中央监察机关4分;二十、说明中国古代讼师与今日律师的最大不同点;一讼师是宋代出现的,主要为民众提供代写诉状、教人打官司的职业;官府发给“印字”专门用于开印诉状的纸张,一定程度对其活动予以认可;二最大不同点有:1社会职能,当今主要是代理诉状2涉及案件范围,律师比讼师广泛;3行为规范,当今律师有专门的法律做行为规范,违反则要承担法律责任;4组织形式,当今律师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等组织形式;二十一、解释明律“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法原则;一含义:明朝基于“治乱世用重典"的思想,对于直接危及君主专制国家政权与统治秩序的行为,处刑较前代为重,而对于违犯礼教的行为,处刑相对放宽;二体现:1.在大明律中,“谋反"、“谋大逆"被明律称为“罪大恶极”的行为,与唐律相比惩罚要重得多;2.对违犯礼教的行为的处罚较唐律要轻;三目的:1.这是为了集中刑法的打击目标,以更好的发挥;2.达到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秩序的作用;二十二、明清朝会审制度有:1秋审;是清朝时于每年秋天由中央各主要机关的官员对地方判决的死刑案件的进行复审的制度;审理结果通常有:情实、缓决、可矜与留养承祀;2朝审;除审理案件对象为京师地区监候案件外,其他内容与秋审同;3三司会审;对重大或疑难案件由刑部、大理寺与都察院共同审理;4九卿会审;遇有特别重大或疑难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会同通政使共同审理;二十三、简述大清新刑律相对于大清律例在内容上的主要变化;1结构体例上变化;是中国近代法制史上的第一部纯粹的刑法典;1分分总则与分则2罪名变化:取消了一些旧罪名;增加了一些新罪名;3刑罚变化:废除了酷刑;实行主刑、从刑制;4刑法原则变化:废除刑法适用的不平等原则;实行罪行法定原则;刑罚人道主义原则;罪刑则相统一原则;二十三.清末修律“礼法之争”的双方代表人物及其代表性观点;一法理派代表为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等;其基本观点是修律应依西方法理;二礼教派代表为有张之洞、劳乃宣等;其基本观点是修律应当保留中国传统礼教道德;三前者认为“干名犯义”、“存留养亲”应当被废除,“无夫奸”不构成犯罪,子孙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而后者则主张相反;二十四、简述清末法制改革的主要内容至少列举五项1预备立宪;2刑法变革;3民法变革;4商法变革;5司法制度变革;二十五、清末预备立宪主要有哪些活动简述各项活动的大致内容和影响一主要活动的内容:1预备立宪原则:“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即预备立宪或言论自由的前提是保证君主专制不受影响;2改革官制;1.依“三权分立”原则改革中央官制:刑部改为法部,专任司法行政,将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都察院负责纠察行政之官;颁布内阁官制成立责任内阁,等;2.地方官制也进行了改革;3颁布宪法性文件;1908年公布钦定宪法大纲,确立自相矛盾的君主专制与立宪制度;1911年公布重大信条十九条,建立虚君制,扩大国会和总理的权力,实行责任内阁制;4成立准宪政机构,中央设资政院,地方设谘议局,早期纯属咨询民意机关,后期从事立法活动;二实质:1目的是缓和矛盾,抵制革命,挽救清廷命运的措施;2以资产阶级法律形式掩盖或肯定封建君主专制;3客观上是中国开始建立宪政制度的有益尝试,对培养人民的权利意识具有积极价值;三影响:1.清朝所谓的“预备立宪”仍然强调皇帝集权,维护帝制,主观上完全是为了敷衍、欺骗民众;2.但这一系列活动开始将清末变法从一般的经济、文化与民、刑法制度改革推进到了政体改革的层次二十六、简述清末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至少举出五项11906年颁布大理院审判编制法确立司法独立原则,1907年颁布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规定刑事诉讼的检、审分离制和刑事公诉与自诉制;21906年制定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至1911年又分别草成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和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3相关检察官和司法行政制度等;只少列举出五项,每项2分;二十七、述评钦定宪法大纲;一1 907年8月27日,清廷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1分二篇目共计23条,由“君上.大权”1 4条和作为附则的“臣民权利义务”9条两部分构成;三内容:1.“君上大权”皇帝权力包括:国家的最高统治权,颁行法律及最高行政权、召集及解散议会权、总揽司法权,统率陆海军以及宣战、议和、订立条约、派遣使节与认受使节权;2.“臣民权利义务"部分,享有的权利:凡合乎法定“资格"之臣民,“得为文武官员及议员”;“臣民于法律范围之内",有言论、着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的自由;“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受逮捕、监禁和处罚等;臣民的义务:依法纳税、服兵役、遵守国家法律等;四评价:1.本旨在巩固君权;2.但它也同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君主的权力,并限制君主任意生法,王权法定;3.专制制度在中国从此失去了它存在的合法性基础;4.这也是中国传统法律开始向近代转型最明显的标志;1法经: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的刑法典;分为六篇:盗法:有关侵犯财产罪及其处罚的规定;贼法:有关侵犯他人人身及国家政权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囚法:有关违反监狱管理以及诉讼程序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捕法:有关违法追捕法律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杂法:以上各篇没有规定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具法:有关刑法适用原则的规定;2五服制:西周时期形成的亲属等级制;包括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3“六礼",是指中国古代关于婚礼方面的六项仪式,依次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4五听;西周时形成的审理案件的主要方法;法官根据当事者的五种客观表面来判断其口供的真实性;其具体方法包括:辞听、气听、色听、耳听、目听;5云梦秦简1975年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发现的竹简所记载的有关秦朝法律资料的汇编;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封诊式等内容;6决事比:汉代的判例法;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比照判例判案;7春秋决狱:汉朝董仲舒创立的一项司法惯例;即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孔子所着春秋一书的基本精神判决刑事案件;8准五服以制罪;晋律中首创的亲属之间相犯依五服等级为标准处刑的制度;五服包括: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以卑犯尊,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重;以尊犯卑,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轻;9亲亲得相首匿:汉代的一项法律原则,其本意在于尊重人们的伦理亲情,弘扬“亲亲尊尊”之道,宽宥人们出于自然亲情而情不自禁地包庇藏匿犯罪亲属的行为;10八议制度:源于周礼“八辟”,曹魏制定新律时将其确立为正式法律制度;八议即对八种特殊人物犯罪的上奏请议制度,而一般官员无权直接审判,其结果一般是宽宥处理;此八种人即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11存留养亲: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待则家无成丁,死罪非十恶,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最早见于北魏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家族化、伦常化的具体体现;12官当:魏晋南北朝时期形成的以官职抵徒刑的制度;明以后被废除;13保辜:汉唐以来形成的以伤害结果论罪的制度;凡伤害案,在法定期间内死亡者,以杀人罪论;期间外死亡者,以伤害论;14十恶:隋开皇律吸收北齐时的重罪十条,将“十恶”之罪列于律首,加重打击一为谋反;二为谋大逆,即阴谋破坏皇家建筑设施;三为谋叛,四为恶逆,即最严重是忤逆杀伤尊亲属;五为不道即用最残忍的手段害人;六为大不敬,即皇帝的不敬;七为不孝,八为不睦,即对同族尊长有伤害或告发行为;九为不义,即在下位的人严重违反尊卑之义;十为内乱即亲属内乱伦行为;15义绝:唐时法定的离婚制度;即夫妻之间如有相互杀伤等行为,可视为夫妻恩义已绝,国家可强迫其离婚;16刺配刑,北宋太祖时为了宽贷杂犯死罪而设立的一种代死之罚,后逐渐成为常用的刑罚;它是对罪犯处以“决杖、刺面、流配”三合为一的刑罚;在宋朝曾广泛应用的刺配刑实际上是古代肉刑之一黥刑的复活;;17折杖法:宋太祖创立的一种刑罚制度;即将笞、杖、徒、流四种刑罚折算成杖刑;18务限法;宋朝的一项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即民事案件只能在每年10月1日以后到次年3月之间提起诉讼,以避免耽误农时;19录囚;中国古代实行的一项再审程序;即由皇帝或上级官员对在押囚犯进行询问,以便平反冤狱;20鞫谳分司:宋代设专职官员分别负责“审”与“判”,在各州,设司理院,有司理参军,掌狱讼之事;另设司法参军,掌“议法判刑”;在大理寺,有“断司”和“议司”之分;21翻异别勘:宋代的一项审判制度,指当犯人不服判决临时称冤,或在家属代为申诉时,须改由另一个司法机关重审,或临司另派官员复审的制度;22三司推事:唐朝时遇有重大或疑难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和御史大夫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的制度;22明大诰;明太祖制定的一部特别刑法,包括某些案例、皇帝敕令以及训词;刑法残酷野蛮;23廷杖:明太祖创设的一项司法惯例;即皇帝不经过正常的司法机关,也不按正常的司法程序,随意在殿廷之上下令杖责大臣.24申明亭:明代设于乡里用于公布法律、记录犯人罪行、劝善惩恶、处理民事纠纷的教化场所;25永佃权:佃农对地主土地的永久使用权,明代中叶永佃关系已经流行于东南地区,并用契约形式固定下来;26厂卫司法:明时司法制度;即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外由太监负责的厂以及锦衣卫负责的卫行使司法权;27则例:则例是清朝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规范各部、院政务活动的行政规则;清朝的则例分一般则例和特别则例,前者针对部院一般行政事条而定,后者就各部所管辖特定事项而制订的;28秋审:清朝时于每年秋天由中央各主要机关的官员对地方判决的死刑案件的进行复审的制度;审理结果通常有:情实、缓决、可矜与留养承祀;29礼法之争:在清末修律活动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首的礼教派,与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为首的法理派,针对修律特别是修订新刑律进行的争论;争论的要点在于新法是应当更多地保留中国传统礼教,还是应当更多地采用西洋法理;30预备立宪:清末政府为实行宪政而进行的预备活动;它包括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内阁官制,地方自治的咨议局章程、资政院院章;31领事裁判权:晚清时外国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取得的一项司法特权;即缔约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被告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管辖,只能由其本国驻中国的领事官按其本国的法律裁判;32会审公广解;晚清政府在租界内根据与外国领事协议设立的法院,主要审理租界内的除领事裁判权管辖范围之外的涉外案件;中国法官为主审,外国领事官员有权会审或观审;。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中国法制史笔记(精)中国法制史笔记精讲(一)第一讲中国历代立法制度一、中国法制的起源二、中国法制的类型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经历了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和社会主义时期。

每一时期,出现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不同类型的法制。

三、中国历代法制的思想法制思想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法制,也就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立法和司法,所以应对其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一)夏、商、西周的法制思想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天命神权的思想。

夏朝,“奉天罚罪”,商朝,除此还有“君权神授”,在西周,出现新的天命观,就是“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同时还加上了宗法思想“亲亲、尊尊”。

(二)春秋春秋时期是过渡时期,这时期的法制思想特点用夫子的话来讲,就是“礼崩乐坏”,从礼制思想向法制思想过渡。

(三)战国及其战国以后的秦朝这个时期的法制思想主要是法家的法治思想,代表人物有商鞅,韩非等人,主要观点为“重刑轻罪”,“刑无等级”,“事断于法”,等等。

这一时期,列国争雄,由于法家思想是积极进取的思想,讲耕战,依法治国,刑无等级,所以被采用。

(四)西汉及以后(重点)1.西汉初期不再采用法家的法制思想,改用黄老思想(黄帝,老聃),也就是道家思想,其核心是清静无为。

这时期的法制思想为“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

因为用法家思想取天下,是可以的,而无法用以守天下。

而且,经过秦末战乱,土地荒芜,百姓不堪重负,所以要用黄老思想安定百姓,巩固统治。

这一时期,经历了高祖,文帝,惠帝,景帝几代帝王。

2.西汉中期汉武帝当政的时候,汉武帝希望建立大一统的局面,需要大一统的思想。

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这时的儒家思想不同于孔孟之儒。

按照宋朝的儒生的观点,称此为杂儒。

这时的儒家思想,融合了儒家的德、礼、教和法家的政、刑、罚等思想,还搀杂了阴阳家等其他的思想。

所以这时的法制思想可以概括为“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这一思想对以后的中国古代社会乃至近代社会影响深远。

22年法硕法制史简答题

22年法硕法制史简答题

22年法硕法制史简答题
法制史是指法律体系、法律制度以及法律演变的历史过程。

以下是一些关于法制史的简答题:
1. 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包括哪些方面?
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包括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法律观念、法律文化等方面。

2. 法制史的研究意义是什么?
法制史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了解法律的起源和发展过程,了解不同时期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实践,从而更好地理解当代法律体系。

同时,法制史的研究还有助于我们认识到法律的变革和演变是不可避免的,有助于我们思考如何进行法律改革和完善。

3. 法制史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法制史的研究方法包括文献研究、实证研究、比较研究、系统研究等。

其中,文献研究是最常用的方法,通过对历史文献的搜集和分析,了解法律的起源和发展。

实证研究则通过对历史案例和判决文书的研究,分析法律在实践中的适用和进化。

比较研究则可以通过对不同国家、不同地区法律制度和实践的对比,找出异同之处,推断法律发展的规律。

系统研究则是对法律制度和体系的整体性研究,包括法律的分类、结构、内容等方面。

4. 法制史的发展趋势是什么?
法制史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多地关注法律和社会的互动关系,即关注法律的实际应用和社会效果。

传统的法制史研究主要侧
重于法律的起源和演变,而现代的法制史研究则更加注重法律在社会中的实践和影响。

另外,随着全球化和国际交往的不断加深,法制史的发展也越来越趋向于国际比较研究,比如对不同国家法律制度和实践的对比研究。

以上是关于法制史的一些简答题,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法制史复习整理

法制史复习整理

法制史复习整理一:名词解释1.赎刑(西周):按规定或经允许缴纳一定钱财物品折抵所判罪行的一种罚刑制度。

2.(商)五刑: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刑罚,主要的刑法体系。

除大辟为死刑,其余四种皆为肉刑,并对人体造成的损害是不可复原的3.(周)五听: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审讯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

分别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4.七出(离婚):丈夫或夫家可以休弃妻子的七种情形,分别为: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5.(六礼)结婚: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六项聘取仪式。

分别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6.法经:李悝编撰。

共六篇(盗贼网捕杂具),大体内容可分为四部分。

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7.上请:即有罪先请,汉代刑罚的适用原则之一,是贵族特权。

指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子孙犯罪后不交一般司法机关处理,而应先奏皇帝裁决的制度。

8.三纲五常: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五常:仁、义、礼、智、信。

9.名例律:由战国时期李悝编撰《法经》中的《具法》演化来的。

,秦国商鞅变法中,商鞅改法为律,成为《具律》。

国在汉律的基础上制定、也叫《曹魏律》)、,将《具律》改成"刑名",置于律首。

《晋律》在刑名之后加上"法例"一篇。

《北齐律》而把"刑名"和"法例"合成"名例"一篇,名例律10.翻异别勘:为防止冤假错案而规定的复审制度。

起源于五代,指犯人如果在录问活行刑时提出申诉,案件必须重新审理。

宋代分为“移司别勘”和“差官别推”两种形式。

11.鞫谳分司:宋朝审判特色。

审与判二者分离,由不同官员分别执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司法审判公平,但是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审判方式,也不符合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12.刺配:宋代开始使用,在犯人脸部刺字并发配边远地方。

自考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集含答案

自考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集含答案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1)威侮五行:是启在《甘誓》中宣布的有扈氏的罪状之一。

五行,指金、木、水、火、土五行,泛称天象,“威侮五行”即不敬上天,算是最严重的范围,必须加以最严厉的惩罚。

2)禹刑:最先见于《左传》,后人大多将其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

它大抵是夏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

具体内容无可详考。

3)“昏、墨、贼,杀”:见于《左传》。

是夏刑的罪名。

根据叔向的解释为:“己恶而掠美为昏。

”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别人的美名;“贪以败官为墨。

”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杀人不忌为贼。

”即肆无忌惮地杀人。

这三种犯罪都要处死。

4)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它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5)嫡长继承制:是指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6)礼: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

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是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

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7)《吕刑》:是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书。

以论刑为主题,反复强调“明德慎罚”。

要求司法官必须慎重,并具体规定刑法原则及对于按五刑规定去惩处其罪行而感到有疑问的可以采用以铜收赎的办法,,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

8)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

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9)被庐之法:春秋时期,晋文公称霸时,于文公四年,作“被庐之法”。

被庐是晋国的地名,当时晋楚争霸,势在必战,晋文公在被庐检阅军队,制定此法,内容符合礼的要求。

法制史简答题、名词解释精编版

法制史简答题、名词解释精编版

一、春秋的成文法、争论和人物(一)主要成文法:郑国子产铸刑书;郑国邓析作《竹刑》;晋国赵鞅等人铸刑鼎。

(二)争论。

1.争论原因:破坏了原来的礼法等级秩序;民众知道法律后将会根据法律追逐自己的利益从而不利于统治。

2.进步性:公布成文法顺应社会进步的历史潮流,各诸侯国纷纷公布成文法的现实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3.意义: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而且也为法律自身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条件。

(2分)(三)争论相关人物:郑国铸刑书于鼎,郑子产与叔向关于公布成文法的争论;(2)晋国赵鞅铸刑鼎,此活动受到孔子批评。

二、简述《法经》各篇篇名及其主要内容(一)法经是(二)(1)盗法:有关侵犯财产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2)贼法:有关侵犯他人人身及国家政权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3)囚法:有关违反监狱管理以及诉讼程序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4)捕法:有关违法追捕法律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5)杂法:以上各篇没有规定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6)具法:有关刑法适用原则的规定。

(三)意义三、简述汉初刑罚改革(一)起因:汉初约法省刑的需要、缇萦上书。

(二)内容:1.汉文帝时规定,以徒、笞与死刑分别代替黥、劓及斩左右趾:1)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2)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3)当劓者,笞三百;4)当斩左趾者,笞五百;5)当斩右趾者,弃市。

2.汉景帝时两次减少笞数,并专门规定了刑具的规格,笞刑部位等。

(三)影响:1.它为刑罚由旧五刑向隋唐新五刑的过渡奠定了基础2.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3.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

四、法家“法治”理论的基本内容有哪些?(1)君本位的极端君主主义。

(2)法、术、势三者结合。

(3)重刑主义。

(4)重农抑商五、儒家的德治思想的主要内容是什么?(1)儒家主张以礼义道德教化人民,使人民道德升华,反对以暴力威胁为基础的政治。

(2)要求为政者要以自己的高尚品德感化人民(3)法令刑罚只是德礼教化的辅助手段六、论汉朝刑法的儒家化1、刑法儒家化即刑法中体现儒家思想;2、主要体现:孝思想,以家庭观念为核心;3、表现:1)春秋决狱2)亲亲相隐3)矜恤老幼妇孺4)重惩不孝犯罪5)官僚贵族有罪先请4、意义:在于促进了法明文明进步七、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表现1.曹魏“八议”入律2.晋律实行“准五服以制罪”3.北魏孝文帝创制“存留养亲”制度4.北齐总结“重罪十条”(“十恶”前身)5.南北朝实行“官当”。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复习题一、名词解释1、禹刑:传说为夏朝法律的总称。

大抵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具体内容无可详考。

2、汤刑:商朝法律制度总称,非商汤所作。

3、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4、法经:战国时魏文侯李愧所作,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共六篇,分盗、贼、囚、逋、杂、具,锋芒指向劳动人民,维护封建等级制度。

初步确立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对当时的经济形成和巩固起到积极的作用。

5、九章律:萧何在《法经》基础上吸收秦律,增加《户律》《厩律》《兴律》,合为九篇,是综合性法典。

6、曹魏《新律》:三国时魏国法典,在九章律基础上增加九篇,改具律为刑名,置律首。

八议入律;改妇女连坐。

7、晋律:晋代法律总称,主要是《泰始律》,为三国两晋南北时期唯一推行全国的法典。

五服入律。

8、北齐律:共12篇,949条,篇目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沿用八议,新列重罪十条,以科条简要著称。

9、开皇律:隋朝开皇元年制定。

主要内容(1)新五刑(2)十恶(3)吸收八议、官当、听赎、创设例减10、唐律疏议:唐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基础编撰,12篇500条。

此后对律文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律与疏具同等法律效力,合成《永徽律疏》。

11、宋刑统: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体例仿自《大中刑律统类》《同光刑律统类》《显德刑律统类》,律文基本是《唐律疏议》的翻版。

收集了自唐开元二年至宋建隆三年的敕、令、格、式,选出209条附于律文后,与之并行。

共12篇,502条,213门。

12、大明律:明朝最根本的法典,于洪武三十年将《钦定律诰》附后并颁布,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隋唐以来沿袭已久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一变。

13、大清律例:1840年以前清代法律的总称。

主要有:(1)《大清律集解附例》,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颁行,系掺合《大明律》和满汉条例而成,康熙、雍正时曾予修订。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1.楔形文字法:指大约于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6世纪适用于古代西亚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的两河流域及其毗邻地区的奴隶法律规范的总称.2.汉穆拉比法典: 汉穆拉比法典,是目前所知的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竭力维护不平等的社会等级制度和奴隶主贵族的利益,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古巴比伦社会的情况。

3.类比:指遇到的新问题,按照<古兰经>和圣训的相似规则处断,类似于近代法律中的类推原则.4.印度法系:指公元前10世纪至公元7世纪古印度遵从的婆罗门教.佛教.印度教等宗教教规.教义的总和.5.贝壳放逐法:陶片放逐法是古希腊雅典等城邦实施的一项政治制度,由雅典政治家克里斯提尼于公元前510年左右创立,约公元前487年左右陶片放逐法才首次付诸实施。

雅典公民可以在陶片上写上那些不受欢迎人的名字,并通过投票表决将企图威胁雅典民主制度的政治人物予以政治放逐。

6.市民法: 也称公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法律以及习惯法规范,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

7.有夫权婚姻:也称“要式婚姻”,妻子完全处于夫权的支配下;其基本特征是:丈夫享有特权,妻无任何权利。

8.采邑制度:为了削弱无偿占有大地产的地方势力,扭转王权的颓废,公元8世纪,法兰克王国的宫相查理.马特自上而下推行附加条件的土地分封制.9.陪审制度: 指从一般市民中随机选出若干名陪审员,委派其参与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的审理,并独立于法官作出事实认定以及决定法律适用的司法制度。

10.议会主权: 议会主权原则是指议会拥有最高立法权,议会立法不受限制,议会通过的法律其他机关不能进行审查,更不能加以否定,只有议会可以修改和否定。

11.对价:16世纪英国契约法中出现了特有的对价制度即一方为换取对方的诺言所付出的代价.12.独立宣言: 1776年7月4日大陆会议通过了杰斐逊等人起草的<独立宣言>,代表北美13个殖民地对英国宣告独立.13.司法审查权: 又称违宪审查权,是指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审判,审查立法机构制定的法令是否违反宪法,如果认为违宪执行即可以拒绝,使其丧失法律效力。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复习资料1、神权法思想它是流行于我国夏、商、西周奴隶社会的法律思想。

奴隶主阶级大力宣扬他们的统治权力是由上天(神)所赋予的。

人们既要服从上天的意志,就要服从们们统治者的意志,始有违抗,他们就代表上天予以惩罚,“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

这种神权法思想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

2、“天罚”它是奴隶主阶级以神权法思想为指导的刑罚观。

奴隶主阶级为了把对统冶者的刑罚镇压合法化,将他们施行刑罚说成是上帝的旨意,是秉承神的指令,违抗王命等于违抗神命,他们就要“致天之罚”。

这样,他们就把刑罚蒙上一层神圣的外衣,其实质是利用神权对被统治者进行欺骗。

3、氏族制度它是以血缘关系结成的原始社会基本的社会经济单位。

初为母权制,在氏族内部,生产资料公有,集体生产,平均分配,没有剥削,也没有阶级。

公共事务由选出的氏族首领管理,重大问题由氏族成员会议决定。

我国传说中的炎帝、黄帝时代大体相当这一时期。

在我国,大约从五千多年以前开始,黄河和长江流域的一些氏族,先后由母系氏族社会逐步过渡到父系氏族社会。

这就是传说中的尧、舜时代。

这一时期的生产水平有了很大提高,逐渐出现了剩余产品。

两氏族首领乃利用职权侵占剩余产品,积聚财富,于是出现了私有制,出现了剥削者和被剥削者、奴隶主和奴隶两个对抗的阶级。

夏禹就是拥有大量财富和奴隶的多族贵族,掌握了整个氏族和部落的统治权。

他还把占有的部位当成私产传给自己的后代,于是,氏族、部落的管理机构逐渐变为国家的统冶机构,作为阶级统冶的工具——国家也就产生了。

4、种族奴隶制由一个氏制的奴隶主贵族组成统治机构的制度。

在我国古代历史上,夏朝是由夏族的姒姓奴隶主贵族建立起来的奴隶制王朝。

当时,所有的奴隶属于这个统治氏族所有,而被征服的氏族则整族地沦为统治氏族的奴隶。

在种族奴隶制下,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公社形式被完整地保存下来,血缘关系十分浓厚。

这是我国奴隶制的一个重要特点。

5、卜筮古时占卜,用龟甲称卜,用蓍草称筮,合称卜筮。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简答题复习材料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简答题复习材料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研究中国有史以来各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在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

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

规定了五刑,共三千条。

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规定了“威侮五刑,怠弃三正”。

赎刑:是一种可以用财物折抵刑罚的制度。

圜土:是监狱的形象称呼,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的土墙。

汤刑:是商朝刑法的总称。

并非商汤时所作,而是因“乱政”而作,所谓“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其内容已不可考,据《竹书纪年》记载“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此次修订使汤刑更趋完备。

商朝的主要立法:(1)汤刑:《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是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它并非汤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的祖先而以汤来命名。

汤刑的内容亦不可考。

但可知,它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

(2)《汤誓》:是商汤讨伐夏桀时发布的命令。

(3)《汤诰》:商汤将夏王的罪恶和商朝的政治纲领宣告给老百姓。

刑名从商:是说后世历朝历代的刑名均沿袭商朝的,这说明商朝的刑罚各类繁多,而且残酷,主要针对对象是广大的奴隶和平民。

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主要有哪些?(1)戮:就是活着刑辱示众,然后再斩杀。

(2)炮烙:就是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加热,令有罪者行其上,很快就坠入炭中烧死。

(3)醢:也叫“菹醢”。

即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4)脯:即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5)劓殄:即刑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相当于后世的族诛。

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它是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

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正妻生的长子。

商朝的监狱:(1)圜土(2)羑里,是一个地名,在今河南汤阴县。

“纣囚西伯(即周文王)”羑里。

(3)囹圄也是商朝监狱名称。

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1)明德慎罚。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春秋的成文法、争论和人物(一)主要成文法:郑国子产铸刑书;郑国邓析作《竹刑》;晋国赵鞅等人铸刑鼎。

(二)争论。

1.争论原因:破坏了原来的礼法等级秩序;民众知道法律后将会根据法律追逐自己的利益从而不利于统治。

2.进步性:公布成文法顺应社会进步的历史潮流,各诸侯国纷纷公布成文法的现实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3.意义: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而且也为法律自身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条件。

(2分)(三)争论相关人物:郑国铸刑书于鼎,郑子产与叔向关于公布成文法的争论;(2)晋国赵鞅铸刑鼎,此活动受到孔子批评。

二、简述《法经》各篇篇名及其主要内容(一)法经是(二)(1)盗法:有关侵犯财产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2)贼法:有关侵犯他人人身及国家政权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3)囚法:有关违反监狱管理以及诉讼程序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4)捕法:有关违法追捕法律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5)杂法:以上各篇没有规定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6)具法:有关刑法适用原则的规定。

(三)意义三、简述汉初刑罚改革(一)起因:汉初约法省刑的需要、缇萦上书。

(二)内容:1.汉文帝时规定,以徒、笞与死刑分别代替黥、劓及斩左右趾:1)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2)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3)当劓者,笞三百;4)当斩左趾者,笞五百;5)当斩右趾者,弃市。

2.汉景帝时两次减少笞数,并专门规定了刑具的规格,笞刑部位等。

(三)影响:1.它为刑罚由旧五刑向隋唐新五刑的过渡奠定了基础2.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3.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

四、法家“法治”理论的基本内容有哪些?(1)君本位的极端君主主义。

(2)法、术、势三者结合。

(3)重刑主义。

(4)重农抑商五、儒家的德治思想的主要内容是什么?(1)儒家主张以礼义道德教化人民,使人民道德升华,反对以暴力威胁为基础的政治。

(2)要求为政者要以自己的高尚品德感化人民(3)法令刑罚只是德礼教化的辅助手段六、论汉朝刑法的儒家化1、刑法儒家化即刑法中体现儒家思想;2、主要体现:孝思想,以家庭观念为核心;3、表现:1)春秋决狱2)亲亲相隐3)矜恤老幼妇孺4)重惩不孝犯罪5)官僚贵族有罪先请4、意义:在于促进了法明文明进步七、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表现1.曹魏“八议”入律2.晋律实行“准五服以制罪”3.北魏孝文帝创制“存留养亲”制度4.北齐总结“重罪十条”(“十恶”前身)5.南北朝实行“官当”。

八、综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新创立的对中国法制史具有重要影响的刑法制度。

(1)结构形式上:创立了《名例律》、法典分为十二篇以及律注合篇的传统。

(2)内容上:创立了八议;准五服以制罪;重罪十条;规范的流刑,等等九、魏晋南北朝时期有哪些主要法典?这些法典分别创设了哪些重要的刑法制度?(至少举出五项)(1)魏《新律》,八议入律,缩小族诛连坐;(2)《北魏律》存留养亲;(3)晋《泰始律》,确立“准五服以制罪”;(4)北齐《北齐律》,重罪十条;(5)北齐《北齐律》,新五刑体例十、简述唐朝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一)法律形式:1)律:刑法典2)令:有关国家各项基本制度的法规3)格:经过整理后的皇帝敕令4)式:国家机关经常适用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二)相互关系:1)律是普通法,其余形式为特别法,是律的补充2)凡违反令、格、式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者,由律处罚十一、为什么说唐律“一准乎礼”?《唐律疏议》序文中声明“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立法原则体现,2.唐律是礼法结合的典范,是儒家化法律的代表。

1.用”是立法基本原则,此原则要求根据礼的精神和要求来制定、解释法律;3.首列“十恶”总列严重违反纲常名教的罪行,表明法律要维护礼教秩序;4.法律历史渊源:不少法律规定源于礼文,例如“八议”、老幼废疾减刑、同居相为隐、准五服以制罪等;5.引用儒家经典解释法律条文。

十二、简述“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大致内容、刑法原则和立法用意。

(一)内容:1.含义:晋律中首创的亲属之间相犯依五服等级为标准处刑的制度。

2.五服包括: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3.刑法原则:以卑犯尊,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重,反之越轻;以尊犯卑,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轻,反之越重。

(二)用意:把儒家“亲亲尊尊”、“爱有差等”的礼制原则引入到刑事法律之中,以法律的方式维护了“三纲五常”。

十三.简述唐律中“八议”制度的主要内容。

1.性质:《魏律》首创的一种贵族官僚在刑法适用上享有的特权制度;源自汉代的礼法结合;出现于《唐律疏议·名例》。

2.含义:刑法中法定八种人犯死罪时,司法机关不得直接审理,必须申报皇帝,请皇帝交付大臣集议。

3.范围: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亲”指皇室一定范围的亲属;“故”指皇帝的某些故旧;“贤”指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能”指“有大才业”,能整军旅、莅政事,为帝王之辅佐、人伦之师范者;“功”指“有大功勋”者;“贵”指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勤”指“有大勤劳”者;“宾”指“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4.特权:犯死罪减为流罪,犯流罪以下减等。

5.例外:如果犯“十恶”等罪,不适用该项制度。

十四、《唐律疏议》中对官僚贵族在刑法适用上规定了哪些特权?(一)唐代统治者通过“议、“请”、“减、“赎''、“官当、“免官等方式,将贵族官僚的特权法律化,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特权保障体系,以此巩固专制统治的基础。

(二)不过应当指出,在君主专制政治中,任何官僚贵族的特权都只具有相对的意义,并以不触犯君主专制统治的根本利益为限,如若犯有“十恶''之罪的,不得享有上述特权。

(三)体现:(1)八议。

即“八议”之人犯死罪,报皇帝交朝庭公议。

一般死罪可以降为流罪,流罪以下自然减刑一等。

(2)上请;对比“八议之人”低一等级的贵族官僚犯罪,死罪上请皇帝裁决;流罪以下减等。

对象有三种:一是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二是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三是有五品以上官爵者。

这三种人犯死罪,应上请皇帝裁夺,犯流罪以下减一等处理。

(3)减刑;适用“减的对象有二种:一是六品、七品官员,二是应请者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

该类人流刑以下的罪可享受减罪一等的优遇。

(4)赎;凡属应议、请、减范围的人,八品、九品官员及官员得减者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听赎。

(5)官当。

以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

(6)免官。

免官,指通过免除官职来折抵徒刑。

十五、材料分析题(共1题,10分):汉宣帝地节四年颁诏:“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请分析上述材料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主要有两方面的法律问题:1.确立“亲亲得相首匿”即近亲属之间包庇对方犯罪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这一原则规定卑幼包庇尊长一律无罪,尊长包庇卑幼除死罪需“上请”外,其余均无罪;2,“上请”制度。

十六、请说明唐律“十恶”规定的主要内容及立法用意。

(一)内容是:一为谋反;二为谋大逆,即阴谋破坏皇家建筑设施。

三为谋叛,四为恶逆,即最严重是忤逆杀伤尊亲属。

五为不道即用最残忍的手段害人。

六为大不敬,即皇帝的不敬。

七为不孝,八为不睦,即对同族尊长有伤害或告发行为。

九为不义,即在下位的人严重违反尊卑之义。

十为内乱即亲属内乱伦行为。

(二)立法用意:《唐律》继承隋《开皇律》,首要“十恶”之罪,死于律首,加重打击,是为了1.强调打击危害君权和国家的行为,2.强调打击危害父权及家庭伦常秩序的行为以及3.来重违反传统道义的行为。

十七、封建时代关于婚姻的“七去三不去”规定,内容是什么?(一)“七出”指七条法定休妻理由:一无子,二淫逸,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二)“三不去”是三条例外情形:一经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

十八、论唐律的历史地位。

(一)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代表作,是自先秦至隋唐数千年中国法制文明的集大成之作。

(二)标志着中华法系正式形成和成就。

(三)唐律是“礼法合一”的典范:出礼出刑、程序合礼和儒生注礼。

《宋刑统》几乎是唐律的翻版;元朝在司法实践中,:唐以后各朝刑法典继承唐律体例、内容, (四)唐律对后世封建法典的影响也“每引(唐律)为据”;明初制定《大明律》,篇目一准于唐;清律在内容及原则上也基本上因袭唐律。

(五)唐律对东亚及东南亚国家的封建法有重大影响。

日本的《大宝律令》,一如唐律;朝鲜刑法,亦采唐律;越南、琉球、西域的古代法典也与唐律存在着渊源关系。

十九、说明唐宋时代三法司与明清时代三法司的职责分工变化。

(一)唐宋时代,大理寺主管审判;刑部主管复核和司法行政;唐代御史台或宋代审刑院负责监察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及复核活动。

(二)明清时代,刑部的司法职能加强,取代大理寺成为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转而为国家慎刑机关;都察院为中央监察机关(4分)。

二十、说明中国古代讼师与今日律师的最大不同点。

(一)讼师是宋代出现的,主要为民众提供代写诉状、教人打官司的职业。

官府发给“印字”(专门用于开印诉状的纸张),一定程度对其活动予以认可。

(二)最大不同点有:(1)社会职能,当今主要是代理诉状(2)涉及案件范围,律师比讼师广泛;(3)行为规范,当今律师有专门的法律做行为规范,违反则要承担法律责任;(4)组织形式,当今律师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等组织形式。

二十一、解释明律“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法原则。

(一)含义:明朝基于“治乱世用重典的思想,对于直接危及君主专制国家政权与统治秩序的行为,处刑较前代为重,而对于违犯礼教的行为,处刑相对放宽。

(二)体现:1.在《大明律》中,“谋反、“谋大逆被明律称为“罪大恶极”的行为,与唐律相比惩罚要重得多。

2.对违犯礼教的行为的处罚较唐律要轻。

(三)目的:1.这是为了集中刑法的打击目标,以更好的发挥;2.达到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秩序的作用。

二十二、明清朝会审制度有:(1)秋审。

是清朝时于每年秋天由中央各主要机关的官员对地方判决的死刑案件的进行复审的制度。

审理结果通常有:情实、缓决、可矜与留养承祀。

(2)朝审。

除审理案件对象为京师地区监候案件外,其他内容与秋审同。

(3)三司会审。

对重大或疑难案件由刑部、大理寺与都察院共同审理。

(4)九卿会审。

遇有特别重大或疑难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会同通政使共同审理。

二十三、简述《大清新刑律》相对于《大清律例》在内容上的主要变化。

(1)结构体例上变化。

是中国近代法制史上的第一部纯粹的刑法典;(1分)分总则与分则(2)罪名变化:取消了一些旧罪名;增加了一些新罪名。

(3)刑罚变化:废除了酷刑;实行主刑、从刑制。

(4)刑法原则变化:废除刑法适用的不平等原则;实行罪行法定原则;刑罚人道主义原则;罪刑则相统一原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