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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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保险合同的解释通常是遵循有利于哪一方的原则-实用word文档 (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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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保险合同的解释通常是遵循有利于哪一方的原则篇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一、我国保险合同解释存在的问题1·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缺乏统一性长期以来,国内的专家学者以及保险实务界人士对保险合同究竟可以适用哪些解释原则尚不统一,存在严重分歧。

有学者认为,对保险合同的解释遵循文义解释、意图解释、专业解释、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也有专家认为,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包括文义解释、合乎逻辑的解释、专业解释、诚实信用解释、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还有业界人士坚持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应为意思推定解释、保险法规推定解释、逻辑解释、无效性解释、社会学解释、倾向性解释、公平合理解释等原则。

由于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缺乏统一,直接导致了保险合同纠纷司法审判的混乱,给我国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时的司法公正性蒙上了阴影。

2·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适用顺序不明无论是关于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何种观点,专家学者们大多是将所有解释原则全部罗列出来,但究竟在司法实践中,以何者解释为优先?以何者解释为次之?所有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适用位阶如何?大家都尽量避免触及。

另外,如果所有解释原则同时使用,其造成的分歧争议之处,如何解释也没有明确的说法。

这种保险合同解释原则适用顺序不明的状况,易使我国保险合同实践判例产生随意性,从而很难保证司法的严肃、公正。

3·疑义利益解释原则适用不当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在格式合同中,为了保护处于弱者的一方而采用的一种倾斜性解释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也有类似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保险合同有利解释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保险合同有利解释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有利解释原则的目的、法理基础
(1)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预先拟定好条款, 投保人根本不参与条款的制定,也更无法 决定合同的内容及形式,同时,由于各保 险人提供的保险条款相同或相近,使投保 人在选择订约对象上受到了实际限制,因 此投保人面对此种情形惟有全部接受或拒 绝。实际上契约自由已流于形式,投保人 选择对象、订约内容的自由完全被剥夺, 因此当保险合同中用语有疑义时,当作出 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 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 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 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 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 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 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 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执行。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对机动车辆盗抢保 险特约条款第一条约定如何理解上。该条款规定:“保险 车辆因全车被盗、被抢劫或被抢夺在三个月以上,经公安 机关立案侦查未获者,保险人对其直接经济损失按保险金 额计算赔偿。”孙某认为,“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未获者”中 “未获者”指的是被保险人,因此在公安机关立案三个月后, 孙某未获得该车,保险公司就应承担保险责任;而保险公 司认为“未获者”是指公安机关,不是指被保险人,现在公 安机关已经实际掌握该车,保险公司就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双方对此各执一辞。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车险部因此案专门 对机动车辆附加盗抢险条款作了解释,称:全车盗抢险保 险责任构成的条件是“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即下落不明”。 另外,本案就盗抢保险特约条款第一条如何理解,向北京 市公安局专门负责机动车盗抢案件的二处十队咨询,该处 称,“未获者”应指公安机关。

2018-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一般应遵循的原则有-范文word版 (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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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一般应遵循的原则有篇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合同解释是指当对合同条款的意思发生歧义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按照一定的方法和规则对其作出的确定性判断。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保险合同应遵循合同解释的原则有:1、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是按保险条款文字的通常含义解释,即保险合同中用词应按通用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

保险合同中的专业术语应按该行业通用的文字含义解释,同一合同出现的同一词其含义应该一致。

当合同的某些内容产生争议而条款文字表达又很明确时,首先应按照条款文义进行解释,切不能主观臆测、牵强附会。

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承保危险之一“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构成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而有的被保险人把平时用熨斗烫衣被造成焦糊变质损失也列为火灾事故要求赔偿。

显然,按文义解释原则,就可以作出明确的判断。

2、意图解释。

意图解释即以当时订立保险合同的真实意图来解释合同。

意图解释只适用于文义不清、用词混乱和含糊的情况。

如果文字准确,意义毫不含糊,就应照字面意义解释。

在实际工作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意图解释,以防止意图解释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主观性和片面性。

3、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一、现状2023年2月28日,新保险法经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通过,由主席令正式公布,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新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纳保险人供应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根据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与原保险法(2023年版)第三十一条对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规定相比,新保险法确立了首先根据通常理解予以解释的原则。

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于标准我国保险司法领域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优化保险业进展的法律环境,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指当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合同内容发生争议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其确立的目的是为了爱护保险合同订立中处于明显劣势地位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格式合同,其条款由保险人单方拟定。

尽管保险条款必需报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但投保方在合同订立中仍旧处于劣势。

加上大局部投保人、被保险人缺乏专业保险学问,经济实力也相对弱小,当保险条款模棱两可导致疑义时,为了爱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就显得很有必要。

我国现行保险法(2023年版)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此规定将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引入了我国的保险法,对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安康进展、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但是这项条款存在严峻缺陷,对适用条件,疑义判定标准等无详细的规定,很简单让人理解为只要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与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产生争议,法院就应当做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这种理解明显是错误的。

可能会存在这种情形,保险合同中的条款条文表述清楚,但是被保险人对其做出了错误的理解,在这种状况下支持被保险人的错误理解明显违反最大诚信原则。

浅谈保险合同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浅谈保险合同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所 谓 疑 义 利 益 解 释 原 则 ,是 指 当 保 险 合 同 条 款 的 用 词 发 生
疑 义 或 含 义不 清 时 应 作 有 利 于被 保 险人 的解 释 。 国在 19 我 9 5年 的《 险 法 》 3 保 第 0条 做 出 了 相 关 规 定 “ 于保 险 合 同 的 条 款 , 对 保 险 人 与 投 保 人 、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有 争 议 时 , 民 法 院 或 仲 裁 被 人

导 “ 驾 的词 汇 和 语 句 : 致 其 在 与 投 保 人 沟 通 时 出现 表 述 不 清 、 误 导 ”


[ ] 爱 美, 薇 .不 利 解 释 ” 则 的 适 用 分 析 【. 场 现 代 3彭 张 “ 原 『商 I
化 ,0 8() 20, . 7
支 持 。但 是 , 损 害 了 保 险 人 的 正 当 利 益 , 助 长 了保 险合 同投 却 也
保 方 的道 德 风 险 , 响 保 险 业 的 健 康 发展 。 影
( ) 义 利 益 解 释 原 则被 滥 用 的原 因分 析 二 疑
1保 险 法 不 完 善 .
对 公 众 进 行 保 险 理 论 知 识 的 教 育 ,使公 众 正 确认 识 和 了解 保 险 , 养 公众 正 确 的保 险意 识 , 险 公 司应 该这 项工 作 的主 力 培 保
情 况 。 二 , 原 则 是 由于 被 保 人 在 保 险 签 订过 程 中处 于 劣 势地 第 该 位 , 发 生 合 同 纠 纷 时 法 律 对 弱 势 群 体 的 一 种 倾 斜 , 证 保 险合 在 保
统一保险合同的解释 : 明确 保 险合 同适 用 那 些 解 释 原 则 . 明确 规 定 解 释 解 释原 则 ” 笔 “ 的规 定

试论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一个利益平衡视角的解读

试论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一个利益平衡视角的解读
原则。
关于疑 义利 益解 释原则 , 一般认 为是针对 保险合 同双方 之间的不平等 的交易地位 而设立的对被保险 人进行 司法救济 的原则 , 【 其理 论依据 归纳 起 来主 要包括 格 式条款 说、 门 2 专 技术说和保护弱者说 。三 种学说从不 同角度分析了疑义利益 解释原 则理论基础与根据 , 应该说都有一定的道理 , 在此不再 赘述。但三种学说都没能够揭示出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最本 质的理论基础 。 保险合 同疑义利益解释原 则的确 立是作 为保险合 同双方 的保险人和投保人在长期 的保 险实务 中利益平衡 的结果 , 且 这种平衡是一种动态 的、 不断变化 的过程 , 在一定时期内处于 稳定的状态 。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保险法律体系不堪完善的当 下, 在保险交易 中 , 保险人 往往是具 有较强 实力 的经 济体 , 而
( ) 义利 益解释原 则的理论基础 分析 二 疑
投保人或保险人相对而 言则处 于弱者地 位 , 两者 的交易 实力 显 著不对等 , 表现 为 : 具体 首先是谈判能力不对等 。其次 是交 易信息 不对称 。再次 , 险合 同是复杂的法 律文件 , 业内人 保 非 士很难理解其中的文字。 L 此外 , 3 由于保险合 同条款多是格 式条款 ,弱势力量 的一方 当事 人如 果希 望合 同根 本成 立 的 “ 话, 就只能附和由强势一方当事人支配的合同条款。 等等 ” 原因, 都足以说 明两者的实力是很 不对 称的。虽然 , 这并不 必 然导致疑义利益解释原 则适用 的必要 性与 紧迫 性 。问题是 , 当基于此条件之上的保险交易过程 中发生了大量 的纠纷—— 由于投保人的绝对弱势地位而导致的保险合 同双方 的利益 严 重失衡 , 而诉 诸法 院一 这样 必然要耗费 大量 的社 会资源 , 从 也严重损害了保险业的稳定秩 序和 健康发 展 , 目前大 量存在 的保险欺诈 、 保险交易 中诚信缺失等 问题都 与此有关 。 为了平衡保险合 同双方 严重失衡 的利 益 , 护保 险交 易 维

从合理期待说谈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适用

从合理期待说谈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适用

从合理期待说谈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适用对规避保险人利用拟制格式条款的优势使其利益最大化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司法实践中的不合理适用却也使得保险人“总是受伤”,通过合理期待说来阐释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探讨如何平衡保险交易双方的利益。

标签:合理期待说;疑义利益解释规则;限缩解释保险合同的疑义利益解释规则,又称不利解释规则,是指格式合同的语句存在歧义或者模糊时,应对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或拟定方做出不利的解释,其目的是针对于格式条款附和性的弊端,对保险交易中弱势主体一方的利益保护,对于该规则的依据亦有多种学说,其中合理期待说则饱受争议,通过分析合理期待说的争议焦点和现实价值,探究如何更好的阐释和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

一、合理期待说下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内涵合理期待说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英美法系国家,其认为保险合同作为格式条款合同,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特征,在这种合同中,没有参与条款制定的一方只能被动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使平等交易的主体地位流于形式,因此确立了“满足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和“不允许被保险人的任何不合理利益”的规则。

基于此,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内涵也被定义为:当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存在多种解释时,应从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角度出发,当其期待的利益为合理利益时,应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其价值在于不仅尊重了格式条款下被保险人的真意表达,同时,随着电子保险、电话保险等新型保险的出现,保险双方交易时间的急剧缩短,在难以证实保险人履行过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时,可以评价被保险人期待利益的合理程度,做出公正判断。

二、合理期待说下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争议合理期待说法理阐释下的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第一,疑义利益解释规则隐含的适用前提是只有在格式条款存在多个解释时,法院才能做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但当该条款清晰明确或虽存在多个解释,但其中有固定法律解释或专有术语解释,且该解释置于合同中是合理的,法院就不应再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试论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条件与范围

试论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条件与范围
试论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条件与范围
韩 魁
( 东 大学 威 海 分校 法 学 院 , 东 威 海 2 40 ) 山 山 6 2 9
【 摘 要 】 目 , 前 我国保险法中只对保险合 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作 了 为笼统 的规定 , 较 导致在 司法实践 中对该原则
的运 用较 为混乱。 保险合 同疑 义利益解释原则 的确立是保险人和投保 人、 受益人合 同双方利益-  ̄的结果 , 7 ' - 其在 司法实践 中的适用是有具体适用条件与适用范围的。 保险合 同疑义利 益解释原 则始终在维护保 险合同双 方的合法权益 中寻求动态


疑义 利益解 释原 则的理 论基础
( ) 义 利益 解 释 原 则 的 由 来 与 内涵 一 疑 保险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又称不利解释原则 、 约人 原则 反 或 针 对 原 则 , 原 则 来 源 于罗 马 法 中 “ 疑 义 应 为 表 意 人 不 利 该 有 益之解释” 的规制 。 在保 险法上的最早见于英 国法院在 13 5 7年 的威廉・ 吉朋诉理查德 ・ 马丁一 案。… 此后 , 通过该判例规制 , 逐 渐演变为广泛采用的保险合 同疑义解释原则。 关 于 疑 义 利 益解 释原 则 的 内涵 , 内 外 学 者 的 概 括 虽 略 有 国 不同 , 基本一致 , 但 笔者认 为保 险合同疑义利益 解释原则 系指 “ 在当保险人 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 于格 式合同的内容发生争 议 且 保 单 用 语 可 以做 H两 种 解 释 的 情 况 下 , 当 依 照最 不利 于 { 虚 保 险 人 的 方式 予 以解 释 , 即作 有 利 于被 保 险 人 的方 式 予 以 解 亦 释 ” 其中 ,疑义 ” 。 “ 是指在保险合 同条款中 . 实存在尤法 明 确 晰、 准确 地 确 定 其 真 实 意思 。 ( ) 义利 益 解 释 原 则 的理 论 基 础 分 析 二 疑 由于保险合 同条款 多是格式条款 , 弱势力量的 关 于疑 义 利 益 解 释 原则 , 般 认 为是 针 对 保 险 合 同双 方 之 的涵 义 此外 , 一 方 当 事 人 如 果 希 望 合 同 本 成 的 话 , 只 能 附 和 由强 势 一 就 间 的 不 平 等 的 交 易 地 位 而 没 的 对 被 保 险 人 进 行 司 法救 济 的 诸 原则 ,其理论依据归纳起来主要包括格式 条款说 、 p 1 专门技术说 方当事人支配的合同条款。 多原 都 足以说明两者的实力是 很 不 对称 的 , 必 然 导致 疑 义利 益 解 释 原则 适 用 的必 要 性 与紧 这 和保护弱者说。 j种学说从 不同角度分析了疑 义利益解释原则 : f 发生 了大 1 理论 基 础 与根据 , j 种 学 说 都 没 能 够 揭 示 m 疑 义利 益 解 释 味 迫性 。问题是 当基于此 条件之 I的保险交易过程 L . 但 量 的纠纷一 一由于投保 人的绝对弱 势地位而 导致 的保 险合 同 则 的最 本 质 的理 论基 础 。 从 保 险 合 同疑 义 利 益 解 释 原 则 的 确 是 作 为 保 险 合 同 双 方 双方 的 利益 严 重 失 衡 , 而引 起 仲 裁 或 诉诸 法 院 这 样 必 然 要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篇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合同解释是指当对合同条款的意思发生歧义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按照一定的方法和规则对其作出的确定性判断。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保险合同应遵循合同解释的原则有:1、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是按保险条款文字的通常含义解释,即保险合同中用词应按通用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

保险合同中的专业术语应按该行业通用的文字含义解释,同一合同出现的同一词其含义应该一致。

当合同的某些内容产生争议而条款文字表达又很明确时,首先应按照条款文义进行解释,切不能主观臆测、牵强附会。

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承保危险之一“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构成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而有的被保险人把平时用熨斗烫衣被造成焦糊变质损失也列为火灾事故要求赔偿。

显然,按文义解释原则,就可以作出明确的判断。

2、意图解释。

意图解释即以当时订立保险合同的真实意图来解释合同。

意图解释只适用于文义不清、用词混乱和含糊的情况。

如果文字准确,意义毫不含糊,就应照字面意义解释。

在实际工作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意图解释,以防止意图解释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主观性和片面性。

3、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由于多数保险合同的条款是由保险人事先拟定的,保险人在拟订保险条款时,对其自身利益应当是进行了充分的考虑,而投保人只能同意或不同意接受保险条款,一般不能对条款进行修改。

浅谈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浅谈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己口1 0广面保险法律诉讼审题研讨会
浅谈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大地产险广西分公司 陈பைடு நூலகம்龙
【摘要】由于保险独有的专业性,实践中经常 发生保险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的差异而发生 争议,由此引发仲裁或诉讼。随着民众维权意识的提 高,日前类似诉讼案件呈迅速增长势头。为了保护合 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高效地处理保险纠 纷,保护保险业健康稳定地发展,保险界和司法实 践中应探索建立相对统一的保险合同解释原则。
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在适用时,应限于投保方实 力相对较弱的情形,这一点与以平衡合同双方利益 为价值追求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司法目的是密切 相关的。随着保险市场的日益完善,保险经纪人、 风险投资管理人、律师等群体的迅速涌现,代表被 保险人与保险人谈判从而签订保险合同,在此种情 形下,就有必要考虑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范围 问题。其实,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如何界定弱者,即 弱者的标准是什么?在司法实务中如何判断?这要 从我们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出发,在此,我们并无 意对此作深入探讨,认为可参考国外先进经验的做 法。美国的法院通常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第 一、被保险人规模的大小及谈判实力的大小;第 二、保险人对保险的熟悉程度;第三、无保险经纪 人的参与;第四、有相关的争议是否为保险人之间 的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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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保险合同
合同是一种合意,体现的是当事人双方的共同 意志。我国《△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当 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 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 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很显然。我国合同法也很重视合同的合意,寻求合 同双方订立合同时共同意志的意图解释原则,应是 合同解释中最重要和优先适用的原则。相比之下, 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由于是在实在无法探究合同当事 人共同意志时而采取的倾向性解释。我国现行保险 法没有对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范围作出较为明 确的规定。

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三)谈判地位悬殊
目前虽然有大量的保险合同是由拥有优势谈判地位的保险人事先拟定并在“取舍听便”的基础上销售给被保险人的,但是除此之外,还有很多保险合同是由经验丰富的保险经纪人、风险管理人以及律师代表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进行谈判的,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对于合同所涉及的风险都有清楚的认知,不存在不公平的情势出现;并且一些海上保险合同是由两个大的集团订立的,比如马士基、中远中海集团等,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说保险人处于强势的谈判地位。在不存在信息不对称或者谈判地位相差无几的情况下,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便没有了空间。在国外审判实践中,已经开始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交易地位作为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能否适用的决定因素和前提,其主要考虑到(1)被保险人的规模大小(2)被保险人对于保险的熟悉程度(3)有无保险经纪人的参与等因素,虽然将被保险人一一区别对待会带来很多麻烦,但其不失为一种公平的解决方案。
法定条款也是格式条款的一种,其由监管部门制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该种条款不仅仅是为了加强保险合同条款的统一化进程,更重要的是为了有效规范保险活动,是政府强制力的介入来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其本身就代表着中立与公平,该种条款和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有明显不同,没有疑义利益解释原则适用的空间。当该种条款出现语义不清时,由相关制定部门进行解释便可。
作者简介:甘利博(1995-),男,汉族,河南安阳人,上海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海商法。
1.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
通说认为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仅适用于保险人制定的格式条款,这是因为格式条款是由保险人一方制定的,保险人会根据自己的利益进行拟定,并且在使用格式条款时,被保险人没有参与协商,只能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出于对于弱势一方的保护,进而应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进行平衡。
2.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法定条款

保险法中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doc

保险法中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doc

保险法中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作者:孙宏涛来源:《北方法学》2012年第05期摘要:作为保险合同解释中的一项特殊原则,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对于削弱保险人在合同中的优势地位以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在该原则的适用过程中,学者们对其合理性不断提出质疑,因此,有必要对该原则之正当性进行分析检讨。

关键词:保险合同;疑义;合理性中图分类号:DF438 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2)05-0109-07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指当格式合同的语句有歧义或者模糊时,应采取对拟定合同条款一方或提供格式合同一方不利的解释。

此种解释规则起源于罗马法“有疑义应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释”原则,其后为法学界所普遍接受,不但法谚有所谓“用语有疑义时,应对使用者为不利益的解释”,且亦为英美法和大陆法所采用。

①在英美法中,确立了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即当保险合同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含义时,应当采取对起草人不利的解释。

②目前,美国的理论界与法官们都十分重视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有学者甚至认为,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在美国的保险诉讼中已经处于中心地位。

③还有学者认为,在保险诉讼中,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已经成为法官们习惯使用的解释工具。

④与之相对,大陆法系也采纳了该解释规则。

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62条规定:契约有疑义之情形,应作不利于订立此种约定的人而有利于债务人的解释。

⑤德国《一般契约条款法》第8条规定:一般契约条款之内容有疑义时,条款利用者承受不利益。

《奥地利民法典》第915条也规定:单务契约内容有疑义时,推定负有义务的一方负较轻的义务,双方契约内容有疑义时,使用不明确语句的一方承受不利益的效果。

此外,意大利、日本、以色列、荷兰、瑞典等国的相关法律均规定格式条款应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⑥我国的立法也遵循了该原则,如《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浅论保险合同中的有利解释原则(一)

浅论保险合同中的有利解释原则(一)

浅论保险合同中的有利解释原则(一)摘要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自愿协商以人身保险或财产保险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合同范畴的一种格式合同。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附和合同表现为为合同的基本条款主要是由保险人或主要机关事先拟定的,投保人在进行保险活动时基本是放弃参与制订合同条款的权利,处于选择接受或否定接受的被动境地。

这就引发这样的问题,投保人与保险者处于平等法律地位中的“不平等”。

基于保险合同自身所特有的技术性、专业性语言较强,从而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中专业性语言的理解局限凸显,容易导致双方对保险合同内容和真实含义产生理解的分歧,产生争议。

解决这些争议的前提就是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以明确其含义。

有利解释原则作为特殊解释原则对格式合同所产生的问题发挥了作用,同时由于有利解释原则本身存在着主观判断因素,并且《保险法》关于该原则之解释也过于原则,没有具体标准,出现了具体操作适用上的弊端,造成司法实践中该原则被无原则地扩大适用,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也违背了有利解释原则确立的平衡利益,使平衡于保险活动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天平有失公平,有利解释原则并非是放置四海,皆准的铁律,而是有其严格的使用条例,在个案处理中有利解释原则应该是司法者进行合同解释时所握有的最后王牌,故对该原则的目的、法律基础及使用的研究就显得必要且重要了。

关键字]:保险合同解释、一般解释原则、有利解释原则保险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即合同的基本条款由保险人预先拟定和提供,投保人则只能在整体接受或完全拒绝之间作出选择。

保险合同之所以采用格式合同这种方式是因为:一是通过合同的格式化,避免了与投保人个别协商保险条款,简化了订约程序,节省了交易时间,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保险人的收益水平。

二是保险活动规模大,期限长,保险人为了盈利必然从整体上作出衡量,以维护保险业的发展。

保险业技术性、规范性、专业性也必然要求采取格式合同,三是保险人提供合同基本条款以供客户作出选择一直是保险业的惯例。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及方法探析解析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及方法探析解析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及方法探析英国著名法官丹宁曾说:“在法律的日常实践中,最重要的是对文件的解释。

”可见,正确理解包括合同在内的各种文件是正确地运用法律,公正地处理问题的前提和基础。

保险合同素有“最大善意合同”之称,但现实生活是错综复杂,富于变化的。

保险双方当事人在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过程中亦难免发生争议,甚至引起仲裁和诉讼。

若这些纠纷得不到很好的解决,不仅影响合同的“生命力”,而且对当事人合法权力的维系也是一种威胁。

因此,强化与完善保险合同解释制度是日显迫切且具深远意义的工作,一直受到许多国家立法和司法的重视。

一、关于合同解释我国多数学者比较一致地认为,合同解释是对合同内容含义的挖掘与领会。

这一定义基本揭示了合同解释的本质核心。

然而合同解释的最根本目的则在于使不明确、不具体的合同内容归于明确、具体,有助于合理化解矛盾。

真正具有法律意义的合同解释,只能是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对作为裁判依据的事实所作的权威性阐释说明。

因此,从这一角度讲,法院和仲裁机构才是合同解释的主体,只有他们作出的解释才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合同解释的客体相对宽泛,它不限于发生争议的合同中使用的语言文字,需要解释的又不拘泥于合同条文的字面含义。

为了探求当事人真意,力求公平,与合同内容相关的当事人的行为,订约、履约过程以及行业习惯等客观情况所体现出来的意义,合同暗含条款内容等等,同样应当予以考虑。

二、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1、探求当事人真意原则。

即采用心理分析的方法,尽一切可能去寻求当事人的内心真实意愿。

尽管这一标准发展至今,受到了客观标准的挑战,但自从法国民法典确立这一原则纲领时起,其合理性成份不仅为大陆法系国家广为延用,甚至为英美法系国家所吸纳。

探求当事人真意的合同解释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是相一致的。

这一点,合同解释区别于法律解释。

合同的拘束对象主要是合同当事人,法律的规制对象却是广大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成员;合同以实现当事人的利益为目的,法律却要兼顾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反思

对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反思

尽合 同解释的一般 原则和方法的情况下 , 对合同条款仍有两
种以上解释的 , 才能适用之 。
保 险立法用于解释保险合 同的主要原 则之一。任何原则 的 设计都有其初衷和宗 旨, 都有其客观依据 和法理基 础。疑义 利益解释原则的创设和援引是通过事后救济的方式 , 削弱保 险人在合 同中的优势地 位 , 重新平衡保 险合 同双方 的利 益 , 是公平原则在格式条款 中的体现 , 也是 国家出于对经济上弱
保险合 同条款争议 的一种新思路 。
关键词 : 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 诚信解释原则 ; 调解前置 中图分类号: F3 . D 48 4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6 1 2 1 )4— 04— 3 10 4 8 (0 0 0 05 0

疑义利 益解释原 则的法理 基础
第2 4卷
第 4期






VO . 4 N0. I 2 4 J 1 u .2 0 1 0
201 0年 7月
J OURN AL OF CHANGSH UNI A VERS兀
对保 险 合 同疑义 利益 ຫໍສະໝຸດ 释 原则 的反思 袁 继 尚
(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 广东 广州 5 02 ) 130

要: 国现行保险法中有关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规定过于空泛笼统 , 我 缺乏可操作性 , 易导致司法 容
实务中的误用和滥用现 象, 既违背 了立法 目的 , 又不利 于构建保险业健康发展 的法律环 境。再加上保 险合
同的特殊性与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客观依 据和 洪理基础相 冲突, 弱化保 险合 同疑 义利益解释原则 , 构建新 的保 险合 同条款争议解决机 制, 尤其注重诚信原则的运用和把保 险合 同纠 纷确 定为调 解前置案件 , 是解决

保险合同解释中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兼谈对《保险法》第30条的理解和适用

保险合同解释中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兼谈对《保险法》第30条的理解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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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第 3期 7卷 20 0 2年 5月
上 海 市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L w Ju l f h n h i d ns a v a r s t eo o t sa d L w a ma o a g a A mi t t eC deI tu P l e n o S ir i n it f i i a
或 者受 益人 有争 议 时 , 民法 院或 者 仲裁机 关应 当作有 利 于被 保险 人和 受益 人 的解 释 。 虽然 该 条规 定 对维 护 人 ” 被保 险人 和 受益 人 的利 益具 有重 要 意义 , 由于该 条 规 定 仅 对 疑 义利 益 解 释 原 则 作 出了 十 分 笼 统 和 原 则 的 但 规定 , 司法 实 践 中 , 对于该 条 规定 应 如何适 用这 一 问题 , 存在 着诸 多争 议 。
保 险实 践 中积 累发 展 了疑 义利益 解 释原 则 , 以求 为被 保 险 人或 者 受益 人 提 供救 济 。 应 国际 潮 流 , 国 《 0顺 我 保 险法 》 规定 了 疑义利 益解 释 原则 ,保 险法 》 3 条 规定 : 对 于保 险 合 同的条 款 , 险 人 与投 保 人 、 保 险 人 亦 《 第 O “ 保 被
Vo . 7. 1 1 No.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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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官释原则
— —
兼 谈 对《 险 法》 3 保 第 O条 的理 解和 适 用
张 燕
( 海 市 第 一 中级 人 民 法 院 , 海 2 0 3 ) 上 上 0 3 5
摘 要 : 疑 义利益 解释 原 则是 保险合 同解释 的一 项特 殊 规 则 。对 于疑 义 利 益 解释 原 则 的适

论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论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论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嘿,咱今天就来聊聊这个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你说这保险合同,那可真是个重要的东西啊!就好像你走在一条路上,它就是你的指引牌。

(就像你出门不认路,有个靠谱的地图多重要啊!)有时候,保险合同里的那些条款啊,密密麻麻的,看着都让人头疼。

那要是遇到有歧义的地方咋办呢?这时候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就派上用场啦!比如说,有一份保险合同里写了一些模棱两可的话,让你搞不清楚到底啥意思。

(这不就像人家给你说了句含糊不清的话,你得琢磨半天嘛!)咱来假设这么个情况哈,小李买了份保险,结果在理赔的时候发现合同里有个地方不太明白。

他就去找保险公司理论,这时候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就像他的得力助手一样。

(就好比你在战场上有把趁手的武器!)保险公司可能会说:“哎呀,这就是这么个意思。

”但小李可不干呀,他说:“这明明就有歧义嘛!”然后双方就开始争论起来。

再比如说,小王也遇到类似的情况,他觉得自己被保险合同给坑了。

(这就像你满心期待地打开一个礼物盒,结果发现里面不是你想要的东西,那得多郁闷啊!)他就运用这个原则来为自己争取权益。

其实这个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就是为了保护我们这些投保人的利益呀。

它就像是一道屏障,让我们在面对那些复杂的保险合同时,能有个保障。

(跟你出门带把伞,万一下雨了能挡挡雨一个道理!)要是没有这个原则,那保险公司岂不是想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啦?那我们投保人不就太吃亏了嘛!我觉得啊,这个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真的太重要啦!它让我们在保险的世界里能更有底气,更有安全感。

(就像你有个可靠的朋友在身边一样!)咱可不能小瞧它,得好好了解它,运用它,让自己的保险之路走得更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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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只作了一条简单的规定(即保险法第31条),以至于司法实践中,常将该原则适用于合同的一切争议,误用于一切类型的合同条款,并将该原则视为保险合同解释的单一原则。

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是有其条件的,一方面,保险合同条款确实存在“歧义”,另一方面,只有在用尽其它解释原则仍不能解释保险合同疑义时方可适用该原则。

疑义利益解释原则适用的范围只限于由保险人拟定的条款,而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的特约条款和法定保险条款不宜使用当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总体谈判实力相当,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均为保险公司的情况下,也不应当使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早在1537年,英国法院通过一个判例确定了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自此以后,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被移植到许多国家。

1995年我国建国后的第一部《保险法》也部分采纳了这一原则。

我国现行保险法对该原则只作了非常简单的规定,没有具体说明在何种条件和在多大范围内可以适用该原则,以致造成适用上的混乱,已不适应我国保险司法实践的要求,故有必要将这一原则细化以明确该原则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一、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理论基础(一)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内涵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来自古罗马的一条谚语:“有疑义应为表意人不利益之解释”的规则,其后为法学界所接受。

在古罗马法学家的契约规范上写道:“内容含混或书写不清的简约不利于卖方和贷方,因为他们在起草简约时本该写的更清楚。

因此,相应来说对非起草人有利,就是对起草人不利,故“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从非起草人来说,可称为“有利解释原则”;从起草人来说,称为“不利解释原则”。

这在学者的研讨中,各种名称散诸于文章中。

也有称作反立约人原则或针对原则。

但最常见的还是“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和“不利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解释中的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系指“在保险单用语可以作出两种解释的情况下,保险单用语应当依照最不利于保险人的方式予以解释。

保险合同解释中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中“疑义”是指保险合同条款令人迷惑、生疑而无法确定其涵义,“利益’,是指投保方的利益,即有利于投保人方的意思,联系起来,该原则的基本内容系指当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格式合同的内容发生争议且保单用语可以做出两种解释的情况下,应当依照不利于保险人的方式予以解释,亦即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一)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法理基础保险合同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针对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间不平等的交易地位,而设立的对被保险人进行司法救济的原则,其法理依据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说法:格式条款说。

格式合同又称附意合同或附合合同。

“附意合同,之所以称为附意,是因为弱势力量的一方当事人如果希望合同根本成立的话,就只能附和由强势一方当事人支配的合同条款。

现代民法都强调通过特殊的合同解释原则,以保护合同“附意”一方的利益。

美国司法界一般认为标准化合同的起草人要比普通合同起草人负更多的责任,因为单独协商的合同条款含混只会影响相对方,可能是极少数人的利益,而保险合同的相对方是不特定的社会大众,保险人更应当谨慎起草,因此在保险合同中,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作用更突出。

当保险契约之条款用语有疑义时,应当作不利于条款拟制人之解释。

专门技术说。

该说认为,保险条款中涉及术语有专门化倾向,同时还夹杂着法律、统计、精算、医学、建筑、气象等各行各业的专有知识和词汇。

这种术语的专业化和技术性,非一般投保人所能完全理解,这在客观上有利于保险人。

如果保险人合理运用复杂的保险技术,并能公正地使用保险术语,则没有干涉或解释保险条款的必要。

但在实际情况中,保险人往往滥用保险技术,在保险条款中过多使用专业术语,且文字冗长晦涩、模糊难懂一般的投保人没有专门的保险知识和经验,很难完全理解保单语言所要表达的含义。

所以说,对保险条款发生争议时,应作不利于保险人之解释。

保护弱者说。

该说认为,在保险交易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对于保险人而言往往处于弱者地位,主要表现为“交易能力不对等”,具体表现为:(1)交易能力不对等,交易地位悬殊。

保险人多数都是拥有巨额资本与雄厚人力的法人机构,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多为中小散户或者从人力、则力、物力上均无法与保险人相抗衡的中小法人。

因此,被保险人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造成双方在经济地位上的不平等。

(2)交易信息不对称。

保险合同是复杂的法律文件,非业内人十很难理解其中的文字。

交易能力的不对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本就没有与保险人相抗衡的力量,因此只能或多或少地自愿屈从于由强者一方提出的合同条款和那些经常被人模糊理解的合同条款,所以,当对保险条款发生歧义时,应作不利于保险人之解释。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基础和目的是基于保险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并且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缺乏保险业务知识,在交易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当保险条款存在歧义或模糊时,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就成为必要。

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条件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该规定,对于保险相对人的合法利益的保护,积极的作用。

然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

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往往把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理解为“优先原则”,只要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合同有“争议”时,就无条件地使用这一原则,从而作有利于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法院运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日的在于保护弱者一方利益,“但如果无原则地扩大适用,可能会损去保险人一方的利益,这也违背了合同公平原则。

具体说来,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保险合同确实存在疑义疑义利益解释原则适用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保险合同条款存在“疑义," ( ambiguous),或保险合同条款的“含混" ( ambiguity)。

模糊的条款就意味着两种以上的含义。

如果一个词语经过合理地推理可能存在多种解释那么该词语的意思就是含糊不清的。

有无疑义,不是基于合同当事人的判断,而是基于一个中立的、“具有通常智力水平的普通人”的判断,同时也要考虑当事人是否“诚实地对其含义产生歧义。

在司法实践中,法庭所关注的并不是保险人所要表达的意思,而是一个相当谨慎的保单持有人所能理解的意思。

然而,如果该词语在商业或其他场合使用时具有技术性或者专门性的含义,那么即使诸如保险专家能清楚地理解该词语的意思,法院仍然会发现该词语的意思是模糊不清的。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只有解释的复杂性,并不必然形成语意的含糊不清;仅凭对词语的理解存在着争议而不能证明其语意是含糊的。

确定一个词是否含糊,关键不在于保险人的意思是什么。

如果一个词是专业术语或在交易过程中被赋予的含义,即使这种含义对保险人来说是清晰的,但只要保单持有人持有疑义,法院仍然会认定语言是含混的。

在Gordinier,Aerna Cad,&Sul,Co一案中,在法官看来,尽管合同中的语言是清晰的,但一般的消费者无法理解,法院仍然以普通消费者的理解作了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判决。

如果合同文字语义均清晰,当事人双方的意图明确,即使当事人事后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法院或仲裁机关也不能对此条文进行不利于合同起草方的解释。

为了使不利解释规则得以适用,保单持有者必须首先阐明其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

该理解应区别于保险业者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而且对法院来说其应表现为一种更加合理的解释。

必须注意“有争议而无疑义”的情况。

合同当事人之间所产生的争议,有的是因为合同条款存在疑义而产生争议,有的不是因为合同条款存在疑义产生而争议。

而在后一种情形下,虽然有争议,但是没有疑义,不能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在有争议时,首先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他一般性的解释原则进行解释,只有在真正出现疑义时,才能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绝不能过度扩大该原则的适用前提。

(一)其它解释原则无法解释保险合同时方可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对于合同条款疑义的解释,除了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外,还有其他解释原则,如整体解释原则、日的解释原则、交易习惯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

许多法官及仲裁人员误解为“只要保险双方对合同内容有争议,就理应适用疑义条款解释原则,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保险合同属于合同中的一种,本应遵循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但是由于长期以来,立法、司法对合同的解释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导致合同解释的随意性,加之合同法解释原则的规定滞后于保险法,缺乏可操作性,而实际上,对于保险合同的解释不是仅仅依靠一个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来完成的,应当形成一个相对系统的解释制度。

目前,理论界就关于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使用颇有争议,有人主张,当保险合同中存有不明确或模棱两可的条款,法院应当优先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认为优先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来解释疑义条款,会给司法工作带来方便和效率,也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但该作法对保险人可能会造成一定的损失。

有人则主张,保险条款的解释同一般合同解释原则一样,保险合同的解释,应当完全超脱,没有必要去作有利于或不利于任何一方的解释。

还有人认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折衷”使用。

相比较而言,“折衷说”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

我国《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日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保险合同既然是合同的一种,其当然应具备商事合同的共性,《保险法》作为一部特别法,它的基本原则还是应当遵循合同法,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所具有的“辅助性”、补充性”的特征,决定了在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条款产生争议的情况下,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正确适用位次应为:首先得以适用的原则应为保险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有人称为“真意解释原则。

”这其中包括:意图解释原则,这一原则的基础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根据订约时的历史背景、客观情况等进行分析判断,以寻求当事人订约时的真实意图;有效解释原则,即根据一个条款可能做出两种或两种以上解释时,就采取最适合合同有效的原则进行解释;目的解释原则,当文字可能做两种解释时,就采取最适合合同目的的解释;习惯解释原则,即对于有歧义的文字按订约地的习惯进行解释;整体解释原则,即合同的全部条款可以互相解释,以便确定每一条款在整个合同中的含义;明示条款优于默示原则,合同变更优于合同正文原则等等。

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保险契约之解释应探求契约当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之文字;如有疑义时,以有利于被保险人之解释为原则。

”可见其立法不当然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而是有个前提即,不得同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即探求当事人内心真意原则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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