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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复习重点
民法总论复习重点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民法典)实质民法:除民法典外,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规范以及民事判例法和民事习惯法图1-1民事权利体系(五)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我国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2、有权解释3、习惯法二、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三、民事法律关系表示行为:凡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或一定精神内容的表达为要素的行为。
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发表其自由形成的私法效果目的的行为事实行为:又称非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无关心理状态的行为,行为的结果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直接由法律规定,与行为人的意志无关,即行为结果具有法定性。
四、自然人(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保护失踪人):概念: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1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宣告死亡(保护利害人)概念: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结束其生前居住地的权利能力)条件:(1)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之次日起,杳无音讯达4年的,利害关系人即可对其申请宣告死亡,包括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情形(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之日起满2年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其申请宣告死亡(3)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须发出公告,公告期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撤销:被撤销死亡宣告的自然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配偶与他人再婚的,新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配偶没有再婚的,原婚姻关系从撤销之日起自行恢复。
子女父母权利义务关系恢复,但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其收养关系不得单方解除。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全!)
考试形式半开卷1)民法通则2)合同法有些概念要记忆简答题什么是包括哪些要件五道题案例题最基本的重要概念和课堂上案例相似基本功很重要,实务工作中会有体现导论【知识点1 民法的体系】普通民法一、财产法1)物权法所有权限制物权占有2)债权法契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二、身份法1)亲属法2)继承法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知识点2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2)客体3)内容(权利义务,有时有责任,当违反义务责任就发生)【知识点3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和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简答题看司考题目按意思表示来分类行为1)法律/民事/表意行为(建立司法上的效果权利义务关系)2)事实/非表意行为(不以建立权利义务为目的但产生民事法律后果)非行为事实(自然事实)1)事件2)状态按是否合法为标准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知识点4 民事权利的分类】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
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分为绝对权(对世权),相对权(对人权)。
以作用不同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考点重中之重请求权基础方法(大前提法律条文、小前提事实、结论)思路:民事法律事实(原因)——民事法律关系——(关系内容)权利义务——依何法律关系可提出怎样的请求(请求权)——法律依据(请求权基础)TIPS:1)看见未成年人——父母(监护职责)2)财产问题先讨论所有权(第一步确认之诉,是否物权归属于他)3)注意时间4)要学会逐字逐句分析5)合同签订(民法关系发生,负担行为)——交货(履行合同,处分行为)6)担保关系也要单独提出的。
(债权人和担保人)7)雇佣关系归到侵权行为法中(无过错责任不算在合同法内)第四章自然人【知识点5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和特点】**司考爱考胎儿的利益保护概念: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特点1)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法总论期末重点
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基本原则(原则及其运用)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根本准则基本特点:1.指导民事行为、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2.不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3.强行性规范,当事人不得以约定方式来排除适用基本原则:A.平等原则人格平等法律地位平等法律保护平等B.意思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可以依自己的自由意志与他人自主形成法律关系,并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核心:民事主体意思和行为的自由两个层面理解:一是自由、二是限制内容:a.契约自由(缔约自由选择当事人的自由合同类型自由方式自由)b.所有权自由(享用的自由、处分的自由)c.婚姻自由d.遗嘱自由限制:1.合同领域家长制的遗风格式合同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通过限制合同自由来实现合同正义2.在物权法上,所有权自由亦受到限制3.通过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进行必要限制C.公平原则具体表现:1.合同法领域(双务合同等价有偿原则)2.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领域3.侵权法领域(公平责任损害的可预见性原则等)D.诚实信用原则最基本的目的: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本质特征:善意价值取向:利益平衡《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E.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社会公德”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1.危害国家公序(如避税)2.危害家庭关系(如家庭暴力)3.违反性道德(婚姻法,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赔偿责任)4.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5.限制经济自由6.违反公平竞争(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7.射幸行为(外围六合彩)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10.暴利行为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中物的概念、特征、分类(且会判断);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事件与行为的区分判断、法律事实内容中的权利分类;客体中物的概念:民法中的物,是指能够满足民事主体的需要并且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
《民法总论》知识点
《民法总论》知识点一、民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国家法律制度中的一部分,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特点:私法性、平等协商性、补充性、自由性、保护性和实践性。
二、民事主体和民事权利能力1.民事主体的概念:指民事行为能够产生权利和义务的个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终止,具有民法行为能力和民事处分能力。
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从组织设立起到解散时终止,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处分能力。
三、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表达意思的方式,产生或变更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客体、主体、意思表示、合法目的和法律方式。
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有效、无效和可撤销。
四、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1.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享有的合法的权益。
2.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3.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所导致的责任,侵权责任是当事人因违反民事慎重义务导致他人权益受到损害而承担的责任。
4.损害赔偿的种类与计算方法:有财产损失、精神损害和人身损害三种损害赔偿的种类,损害赔偿金额应当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计算。
五、民间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1.民间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间法律行为是私人自愿达成的协议,而民事法律行为是官方机关制定并强制实施的法律规定的行为。
2.民间法律关系的产生:当事人通过自愿达成的民间法律行为,形成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六、民法的适用和解释1.民法的适用范围:适用时间、地点和国籍的规定。
2.民法的解释方法:文本解释、历史解释、制定目的解释、精神解释和相关法律解释等方法。
七、民法的效力和保护1.民法的效力:规范效力、效力时机和效力范围的规定。
2.民法的保护:民事权益保护的原则和方式,包括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和人身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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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重点名词解释:1. 民事活动:民事活动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皆在实现其民事利益的、受到民法调整和评价并产生相应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活动。
2. 民法关系:也称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确认和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的社会关系。
3.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法规定的、能够在民事主体之间引起民法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状态。
4. 民事主体:是指依照民法规定,能够参与一定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的总和。
5. 非法人团体:是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团体。
6.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7.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的意志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8.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依法宣告其为失踪人的制度。
9. 监护制度:是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
10. 住所:是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经常居住的一定地域。
11. 法人:是指包括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相结合所形成的客观有机实体的法律化,是以其独立的人格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12. 清算:是指通过清算达到消亡条件的法人的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该法人归于消灭的程序。
13. 清算终结:是指解散法人的登记机关依完成清算职责的清算人的申请,注销原法人登记并公告的行为。
14.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民事主体。
15. 隐名合伙人: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进行投资,担对外不公开其姓名,也不参加执行业务,担分享收益,并仅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的合伙。
16.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了满足权利主体实现某种利益上的需要而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和约束性。
17.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只凭借自己一方的行为即可使民法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民法总论知识重点-17页文档资料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民法的渊源第四节民法的适用范围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这一调整对象的界定,包括三个要素,即平等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参与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在法律上的资格平等。
当事人互不隶属而处于平等地位。
具体包括主体条件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平等、法律保护平等。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它是与人身不可分离的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又称为人身非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大类。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一、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1/30页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国家的政策也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与国家的法律一样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国家政策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法律是国家政策的定型化、规范化。
所以,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政策就可以起法律的作用。
四、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
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一、民法总论概述民法是以规定个人和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为对象的法律规范,是最基本的法律学科之一。
民法总论是民法学的入门课程,它主要介绍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为学习和理解具体的民法各分册提供了基础。
二、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民法关系的主体。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公民;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地位及享有民事权能力的组织。
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指个人和法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包括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
民事义务是指应当由民事主体承担的责任,包括债权和债务关系。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民法关系的基本要素,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基础。
四、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个人和法人依法进行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包括准备行为、一般行为和特殊行为。
民事行为是形成、变更、转移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一种方式,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表现形式。
五、民法责任民法责任是指当事人对民事法律关系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和不当得利责任。
民法责任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方式,是民法关系得以得到有效保障和实现的重要手段。
六、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协议、承诺和声明等形式,依法设立、变更、转让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受法律的严格限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七、民法关系民法关系是指个人和法人在特定社会关系中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非财产关系。
民法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
八、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民事侵权、合同违约和不当得利等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保护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方式,是民法关系得以得到有效实现的重要手段。
民法总论知识点期末总结
一、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民法总论是指对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规则和基本制度进行系统概括、总结和归纳的学科。
它是法学理论的基础,也是法学教学的起点和基础。
民法总论的任务是要研究和总结法律规范的共性和规律性,揭示法律背后的理论精神和逻辑脉络,为研究具体的法律规范和解决法律问题提供理论和方法的指导。
二、民法总论的对象范围民法总论的对象范围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规则和基本制度;人的一切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利义务;财产权和财产关系等。
三、民法总论的基本原则民法总论的基本原则是指对民法规范体系的指导原则和基本价值取向。
民法总论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保护原则、善意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律办事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制定民法规范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指导思想和价值观念。
四、民法总论的基本规则民法总论的基本规则是指民法规范的核心内容和一般规律性。
民法总论的基本规则包括:权利的产生、变更和终止规则;义务的产生、变更和履行规则;侵权责任的确定和承担规则;合同的成立、效力和解释规则等。
这些规则是约束人的行为和规范社会生活的法律规范。
五、民法总论的基本制度民法总论的基本制度是指民法规范的体系和组织结构。
民法总论的基本制度包括:人格权制度、财产权制度、合同制度、侵权责任制度、继承制度等。
这些制度是规范人的行为和保障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六、民法总论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民法实践的不断发展,民法总论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民法总论的发展趋势包括:向深度发展、向广度发展、向理论发展、向实践发展、向法学方法论的发展等。
这些趋势将进一步促进民法总论的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为民法实践和立法提供理论和方法的指导和支撑。
七、民法总论的研究方法民法总论的研究方法是指研究民法规范和解决民商事法律问题的方法。
民法总论的研究方法包括:比较法方法、历史法方法、逻辑法方法、实证法方法、系统法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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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总结民法总则民法 债法(私法)知识产权法一、民法总论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 民法的调整对象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民法概述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 行为 非民事法律事实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1、民法调整对象1)平等主体——主体资格平等、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2)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身份关系不得抛弃和转让)3)财产关系包括支配型(对物的支配,物权;对智力成果的支配,知识产权)和流转型(债的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
(一)自然人死者利益的特殊保护:(1)自然人死亡后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再享有民事权利。
但法律对其名誉、姓名、肖像、遗体、遗骨、著作人身权等利益提供一定的保护。
这些法益受到侵害时,死者的近亲属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寻求救济。
(2)死者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顺序:原则上,仅配偶、父母、子女有权作为原告起诉;无配偶、父母、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原告起诉。
(二)法人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VS公司的无限责任(1)公司法人负担的债务,公司以其全部的资产承担无限责任;(2)公司法人负担的债务,公司股东以其出资为限长但有限责任;(3)未履行或者为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称为“瑕疵出资股东”。
注意三个法条:①《公司法解释》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瑕疵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②《公司法解释》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公司的发起人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补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瑕疵出资股东追偿。
③《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自己的股权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恶意的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让与人系瑕疵出资股东)对让与人(瑕疵出资股东)的补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2020年7月整理)民法总论复习提纲(内部整理资料).doc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我国民法调整对象根据《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不互相隶属,地位平等,能各自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一)民事主体资格平等(二)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三)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时候,应本着善意和诚实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
具体表现:(1)不为欺诈行为(2)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3)不得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4)正当竞争,反对垄断(5)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1)诚实信用为市场经济生活的道德准则(2)诚实信用原则为道德准则的法律化(3)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院自由裁量权诚实信用的功能(1)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2)解释合同(3)解释补充法律规定之不足几个问题:(1)能否以诚实信用原则修改现行法律规定(2)禁止“向一般性条款逃避”(3)类推适用优先(4)优于判例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有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特点(1)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而非物质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2)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非人与物之间的关系(3)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关系,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4)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5)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性(1)是平等主体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2)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意志起重要作用(3)体现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并重(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补偿性和强制的可能性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条件,按照传统民法理论,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组成。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民法总论是民法学的基础,是民法学科的入门课程,它系统地研究了民法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基本条文和基本制度。
以下是民法总论的重点知识点整理:一、法律的基本概念及其分类1.法律的定义和特征:法律是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维护秩序性的社会规范。
2.法律的分类:正式法和实体法、公法和私法、国家法和国际法、宪法和民法等。
二、民事主体及其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能力的基本条件,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2.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是特定组织形式下,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
三、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意思表示和真实意思表示、法定形式、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等。
2.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成立、变更和消灭三个方面。
四、民事权利的主体和客体1.民事权利的主体:自然人和法人具有民事权利的主体资格。
2.民事权利的客体:人的合法利益和自然资源等是民事权利的客体。
五、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两个基本形式。
2.民事责任的种类:主要包括物质损害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恢复原状责任和履行义务等。
六、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和消灭1.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包括合同的订立和权利的产生等。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包括合同的变更、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等。
3.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消除包括合同的解除、权利的灭失和义务的完全履行等。
七、民法总则和民法典1.民法总则的作用和性质:民法总则是民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范的集合,具有规范和制度性的性质。
2.民法典的制定和内容:民法典是国家民事法律的总称,内容包括一般规定、物权编、债权编、合同编等。
以上是民法总论的重点知识点整理,透过对这些重点进行学习和理解,可以对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概念有更深入的认识,为进一步学习民法的其他分支奠定坚实的基础。
民法总论重点
民法总论重点民法总论一、课程名称:民法总论二、学时:54三、学习目标:正确理解民法基本理论与概念,准确掌握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制度。
四、教材与参考书目:王泽鉴:《民法总则》、《民法概要》、史尚宽:《民法总论》、(德)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德)梅迪库茨:《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含义1、民法语词的语源日本学者用汉字仿外文“市民法”(Jus civile)创造“民法”一词,后传入我国。
在罗马法市,民法原指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中世纪时期,市民法是一个与教会法相对应的概念,法国革命后指适用于全体市民(公民、社会等级消灭)的法(私法)。
后又形成了与民法相对应的特别私法概念,民法就是指普通私法。
特别私法指适用于特别人的私法,包括:商法、经济法、劳动法、消费者保护法等。
在民法与特别私法之间划出清晰的界限是不可能的,特别私法是以民法为前提的。
(德梅总)封建时期,商人是不同于隶农的自由人,商人通过支付金钱换取自治,形成了适用于商人的商法,而后,因不在认商人为特殊的阶层,国家将商法内容定入民法典,形成所谓民商合一体例,这时民法指私法不再指普通私法。
人们使用民法语词时,有时指实质意义民法即私法规范,有时指形式意义的民法典;有时又称广义民法包含商法在内全部私法,或称狭义民法不包含商法在内的民事法律规范。
我国理论认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及公民与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通则第2条)民法通则的定义可以大致理解为民法即私法,但不能将那些发生于平等者之间的公法关系排除。
2、公法与私法的划分(1)、利益说:保护公共利益的为公法,保护私人利益的为私法。
公益与私益非非此即彼的关系,有其不足。
(2)、主体说:规范国家(包括地方公共团体)与人民关系者为公法,仅规范人民之间关系者为私法。
国家及地方公团也得与人民发生私法关系,有其不足。
此说德民法理论称隶属说。
(3)、性质说:(日本通说)包括权力关系说:规范权力服从关系者为公法,规范平等关系者为私法;统治关系说:规范国家统治权实现关系者为公法,否则为私法;生活关系说:规范国民生活关系者为公法,规范社会生活关系者为私法。
《民法总论》知识点
《民法总论》知识点陈实*导论。
民法学“知识地图”;概念、理论和制度作为解决法律问题的“知识工具”。
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概念及其私法性质,民法与商法、经济法的区别。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历史。
《十二铜表法》,《民法大全》;罗马法复兴运动;《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
《苏俄民法典》。
大清民律草案,《中华民国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
民法的编纂。
民商合一/民商分立,罗马式/潘德克吞式。
民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功能,五项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的解释与适用。
民法解释的缘由,解释方法: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扩张和限缩)、历史解释。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涉外民事行为能力、不动产、合同、侵权、婚姻确定适用法律的基本规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概念及分类:财产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物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民事主体、内容和民事客体。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的分类:绝对权/相对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财产权/人身权,主权利/从权利,既得权/期待权。
民事义务的分类:积极义务/消极义务,法定义务/约定义务。
原始取得/继受取得,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公力救济/私力救济,私力救济的分类:自卫行为(正当防卫行为和紧急避险行为)和自助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分类:行为(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和事件(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
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第三章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概述。
民事主体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及特征,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时间。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监护的概念及性质,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遗嘱监护,监护人的职责。
民法总论
物权法总论 所有权 物权制度(物权法) 物权制度(物权法)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占有 债法总论 债权制度(债权法) 合同法 债权制度(债权法) 不当得利制度 无因管理制度 人格权 人身权制度(人身权法) 人身权制度(人身权法) 身份权 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法) 著作权法 继承制度(继承法) 继承制度(继承法) 专利法 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法) 商标法 侵权行为法 其他
民事责任
• 第十一章要目
时效制度概述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 诉讼时效与期间 诉讼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民法上的期间
• 第六章要目
合伙的概念、 合伙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合伙的成立 合伙 合伙的出资、 合伙的出资、财产与债务承担 合伙事务的执行 入伙、退伙、 入伙、退伙、合伙的解散
• 第七章要目
民 事 权 利 客 体
• 第八章要目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 第九章要目
民 事 代 理
要
• 第十章要目
民事责任概述 民 事 责 任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 责 要 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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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
主讲人: 主讲人:李建华 教授 单 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
• 民法学的内容框架
民法概述 民法基本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 自然人 法人 民法总论 合伙 民事权利客体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代理 民事责任 诉讼时效与期间 民法分论(见下页) 民法分论(见下页)
民 法 学
• 民法分论要目
民 法 分 论
民法总论各章要目
• 第一章要目
民 法 概 述
民法总论重点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点:1.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平等2.当事人的意识表示要自愿3.等价有偿人身关系:指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以人的精神和道德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特点:1.与特定人身不可分离2.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可以成为财产前提。
民法的基本原则一、(一)平等原则: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三个含义:1.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
2.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活动中平等地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3.任何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二)自愿原则:自愿是指当事人的行为应符合其内心的真实意愿,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
两个含义:1.当事人有依法进行或不进行某种民事活动的自由,他人不得强迫或干预。
2.当事人有选择行为相对人、行为内容和行为方式的自由。
(三)公平原则:公平指公正、公平、合情合理,应使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都得到适当的对待。
三个方面具体内容:1.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机会要均等。
2.民事主体在民事权利的享受和民事义务的承担上要对等,不能明显地丧失公平。
3.民事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上要合理,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四)诚实守信原则: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善意地进行民事活动。
三个内容:1.当事人事实民事行为的时候必须真实地说明或表明客观事实,不能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也不能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2.当事人对已经进行的民事行为必须信守诺言,要实际和适当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3.当事人必须善意地进行民事活动。
主观上没有所害他人和国家利益的故意缺斤少两、欺行霸市、变相贿赂、不正当竞争三、保护民事权益原则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前者是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后者是通过行使民事权利而实际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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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重点名词解释:1.民事活动:民事活动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皆在实现其民事利益的、受到民法调整和评价并产生相应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活动。
2.民法关系:也称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确认和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法规定的、能够在民事主体之间引起民法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状态。
4.民事主体:是指依照民法规定,能够参与一定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的总和。
5.非法人团体:是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团体。
6.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7.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的意志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8.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依法宣告其为失踪人的制度。
9.监护制度:是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
10.住所:是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经常居住的一定地域。
11.法人:是指包括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相结合所形成的客观有机实体的法律化,是以其独立的人格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12.清算:是指通过清算达到消亡条件的法人的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该法人归于消灭的程序。
13.清算终结:是指解散法人的登记机关依完成清算职责的清算人的申请,注销原法人登记并公告的行为。
14.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民事主体。
15.隐名合伙人: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进行投资,担对外不公开其姓名,也不参加执行业务,担分享收益,并仅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的合伙。
16.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了满足权利主体实现某种利益上的需要而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和约束性。
17.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只凭借自己一方的行为即可使民法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18.附随义务: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在法定或当事人约定之外,依诚信原则产生的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产生的通知、忠实、协助、保密义务等。
19.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20.善意取得:是指无权让与人处分他人的动产,如果第三人基于善意而对该项动产取得占有,则依法直接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2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为民事行为,并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该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制度。
22.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持续达到一定期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选择题:1.在古罗马共和时期,法学家按照适用范围的不同,把法律规范主要分为市民法和万民法。
2.罗马法从内容上特指罗马私法。
3.《法国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步资产阶级国家的民法典。
4.《苏俄民法典》是第一步社会主义的民法典。
5.从民法的表现形式分析,民法分为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
6.从我国《民法通则》立法规定分析,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8.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和财产继承关系。
9.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个领域。
前者是特殊的私人权益关系的总和,后者则是普遍的公共利益关系的总和。
该两部分社会关系分别由私法和公法来加以调整。
10.民法和商法都是私法。
11.在实行民商合一的大陆法系国家,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12.商法具有比较明显的国际性的特点,而民法的伦理性和民族性较强。
13.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征:(1)抽象性;(2)统率性;(3)非规范性。
14.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产生是公法、私法划分的前提。
15.民事活动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兼容性;16.民法关系是由民法确认和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各种民事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17.民法关系的特征:(1)民法关系是一种平等性的社会关系。
(2)民法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的社会关系。
(3)民法关系主要是一种财产关系,且绝大多数具有等价有偿的特点。
18.物权法律关系,也称物权关系,是指权利人能够直接支配物,无须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协助即可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财产关系。
19.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民法关系。
20.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特定的民法关系。
21.在赠与法律关系中,赠与人负有交付赠与物给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只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无须履行相应义务。
22.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1)民事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事实现象,即客观存在的现象,而不是人主观臆想出来的东西。
(2)民事法律事实必须是由民法规定的,并且符合民法规定。
(3)民事法律事实必须同一定得民事法律效果相联系,即能够在民事主体之间引起民法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23.引起民法关系的发生,即民事主体之间因民法规定的一定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形成一定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关系,即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
24.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1)事件;(2)事实状态;(3)行为。
25.民事主体以民法的确认为标志。
26.地位平等性表现在:(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平等;(2)民事主体参与民法关系时适用法律平等,不因民事主体的类型的不同而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区别;(3)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的意思表示具有独立性,由民事主体自己决定,不受他人意志的左右。
27.依团体受益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公益性非法人团体和私益性非法人团体。
28.非法人经营体,它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
29.出生是自然人成为主体的实质性条件。
30.团体主体的形式要件——法律承认31.关于私益法人,我们认为由于其受益对象是特定的,并且大都是为进行生活性活动而设立的,采准则主义即可。
32.在我国,《公司法》修改以后,对公司实行的是有限制的准则主义。
33.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权利能力是一致的,没有谁出现在先在后之分。
34.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终于死亡,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35.我国自然人行为能力依年龄标志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人,所做出的与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应为有效。
36.对精神病人的宣告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7.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8.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立即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
39.判决中应确定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判决书中未确定的,以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
40.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41.监护的终止原因:(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监护人辞职;(5)监护人被撤职;(6)因委托关系终止。
42.身份证是记载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等情报资料的法定证件。
43.一个人只能有一个住所,一个人的居所可以有数个。
44.住所的法律意义:决定诉讼管辖地45.在现实生活中主要以营利性法人为主。
所谓营利法人即以营利为目的所成立的法人。
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和公司等。
46.依我国法律,在我国设立的法人,为我国法人。
47.法人应具备的实质要件:有必要的独立于组成人员的财产或其他必要要件。
48.形式要件——法律认可的要件:法人的成立目的须合法等要求49.从形式上说,我国国有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因而厂长(经理)是国有企业的权利机关。
50.法人的分支机构即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如分公司、分厂、分行等。
51.法人的人的代表机关即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后果的法律意义在于:以法人名义所为超越法人章程的行为,相对人不足以辨认时,应视为法人的行为,法人仍应负责。
52.法人的消灭,一般须经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解散,第二阶段为清算。
53.合伙的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组成的组织。
54.合伙自己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由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人则独立承担有限责任。
55.入伙应具备以下条件:(1)第三人接受和承认原合伙合同的内容;(2)入伙应按照合伙协议办理,或取得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56.合伙终止的原因:(1)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的存续期间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事业已经完成或者已无法完成。
(3)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4)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5)合伙因违反法律、法规而被撤销或被解散。
57.我国民法学界对民事权利概念的界定存在多样化状态。
我们认为,民事权利是民法确认民事主体以法律之力为保障而享有的特定权益。
58.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私人利益的法定化和类型化。
59.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依法享有的、为赋予其独立法律人格所必须得权利。
60.综合性权利主要有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61.著作权中既包括人身性内容,又包括财产性内容。
62.知识产权是专有权,即知识产权只由权利人对其享有独占权。
63.绝对权特点: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一般人64.相对权特点: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65.支配权,是指权利人有权对标的直接加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等属于支配权。
66.请求权,是指权利人有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券即属典型的请求权。
67.按照民事权利实现要件的不同,可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68.民事义务分为以下几类:(1)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2)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3)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69.主给付义务,简称主义务,是债的关系所固有、必备的、直接影响到债的目的实现的且与具体权利相对应的义务。
70.空气、海洋、大气等不是民法上的物。
71.构成民法上的物具备以下特征:客观物质性、可支配性、可使用性。
72.根据物与物之间的产生来源关系的不同,物可分为原物和孳息。
73.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切能使民事权利、义务得以发生、消亡的行为。
74.所谓意定行为,是反映主体刻意追求特定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如合同行为等。
75.目的意思是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之一。
76.表示行为是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