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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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节 建筑场地竖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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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
29
1
第1节 术 语
1.1 建筑工程
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H≤60,≥18 H>60,≥22
≥0.5H, 且不少于 18
H≤60,≥22 H>60,≥26
≥0.7H,但不少于 22
>20
南北、 东西
≥0.5H, 且不少于 18
≥0.7H,但不少于 22
附注: 建筑高度超过 80 米的建筑工程,80 米以下的部分应按第 3.3 条和第 3.4 条的规定确定建筑间 距,超过 80 米以上的部分不再增加计算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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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3.2
建筑类别
高层建筑
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
13 米
9米
多层建筑
9米
6米
附注: 表 3.3.2 所述建筑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构件时,应从其突
出的部分外缘边线起计算。
3.4 同属一个用地单位且在同一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其建筑间距应按以下规定确 定:
3.4.1 两幢平行布置的建筑,应以南面(或东面)建筑物的建筑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并按表 3.3.1 和表 3.3.2 的规定择宽确定。
3.4.2 两幢不平行布置的建筑,可以以两幢建筑物相互遮挡部分的中点直线距离计 算建筑间距,但建筑物之间最窄处不得小于表 3.3.1 规定值的 1/2 以及表 3.3.2 的规定值。
3.4.3 如两幢建筑物首层均为架空层的,可以以南面(或东面)建筑的建筑高度(扣 减北面或西面建筑物的架空层的高度)计算建筑间距,并按表 3.3.1 和表 3.3.2 的规定择宽确定。
4
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屋脊顶或屋脊转折线。如图 2-2-1 所示。 图 2-2-1
2.2.3 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建筑的高 度应记入建筑高度:
(1) 附属建筑的单边边长大于对应主体建筑边长的 1/2; (2) 两个以上附属建筑同一单边累加边长大于对应主体建筑边长 1/2,且水平投
4.3.2.2 高架路边线在地面上的正投影超出地面道路规划路边线的,应自高架 路边线在地面上的正投影按表 4.3.1 的规定进行退让。
10
图 4-3-3
4.3.4 对外出口高速公路是指西环高速公路以西的广佛高速公路路段、华南路以北的 广清高速公路路段、东环高速公路以东的广深高速公路路段、广惠高速公路、 北二环高速公路、北二环高速公路以北的京珠高速公路路段、华南路以北的新 机场高速公路等高速公路路段。
2.1.3 在航空港、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和卫星地面站)、 军事工程设施等有净空高度限制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其建筑高度应符 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要求。
2.2 建筑高度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2.2.1 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 口挑出宽度;挑女儿墙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女儿 墙顶。如图 2-2-1 所示。 2.2.2 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或等于 45 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 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屋面坡度大于 45 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
2.1 限制规定 2.1.1 本条中的建筑高度是指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天面附属建(构)筑物顶的垂直高 度。 2.1.2 在白云山国家风景名胜区、广州市传统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等规划建设控制 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建筑高度应符合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 区和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 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视线分析方法如图 2-1-2 所示。 图 2-1-2
1.5 容积率
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
(1)
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 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2)
地面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 的建筑面积除外。
临路退让间距 D(单位:米)
规划路宽≥60 米, 15 米<规划路宽<60 米, 规划路宽≤15 米,
D≥10
D≥5
D≥3
D≥10
D≥20
D≥50
D≥100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建筑控制线距河涌规划控制边线退让间距规定
河涌规划控制边线
退让间距 D(单位:米) D≥3
4.3.2 东以华南快速路为界,西以西环高速公路为界,南以南环高速公路为界,北以 北环高速公路为界,区内的临高速公路、公路路段的建筑工程应按表 4.3.1 控制临路退让间距;区外的临高速公路、公路路段的建筑工程除应符合前述临 路退让间距要求外,关于环境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等规定有特别要求的,应 从其规定。
3.8.1 当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小于或等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允 许外挑不大于 1.5 米进深的阳台、走廊、楼梯平台。
3.8.2 当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大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应按阳台、 走廊、楼梯平台的外挑边线计算建筑间距;外挑进深大于 1.5 米时,超出部分 应记入建筑间距。
南北
≤14
南北 东西
密度 1 区
≥0.7H 且≥6
≥6
建筑间距(单位:米)
密度 2 区
≥1H 且≥8
≥8
密度 3、4 区
≥1.2H 且≥8
≥8
居住建筑 <30
>14
南北
≥0.7H 且≥8
≥1H 且≥10
≥1.2H 且≥12
公共建筑 <24
东西
≤14
东西 南北 东西
≥8
≥8
≥0.5H 且≥8
≥10
≥10
广州市城市规划审批技术标准与准则(试行)
(建筑篇)
二○○四年一月
编写单位:广 州 市 城 市 规 划 局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目录
第 1 节 术语
2
第 2 节 建筑高度
4
第 3 节 建筑间距
7
第 4 节 建筑退让间距
10
第 5 节 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
15
第 6 节 居住建筑天井
18
第 7 节 骑楼
3.5 分属不同用地单位的两块相临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工程,临用地红线一侧自身一 方建筑间距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3.5.1 建筑外墙与用地红线平行布置的,应按表 3.3.1 和表 3.3.2 规定值的 1/2 择宽确定。
3.5.2 建筑外墙与用地红线不平行布置的, 可从临用地红线的建筑外墙面中点处起 计算自身一方建筑间距,但建筑物距用地红线最窄处不得小于表 3.3.1 条规定 值的 1/4 和表 3.3.2 条规定值的 1/2。
指一幢建筑工程的外墙面中点至其用地红线、城市规划道路中线或规划河涌中线的水平 距离。 1.13 退让间距 指临规划道路的建筑工程的建筑控制线至规划道路边线最短的水平距离。 1.14 原状维修 指不拆除、不改变原有建(构)筑物的基础、外墙立面、建筑层数、高度、面积、使用 性质的建设工程。
3
第 2 节 建筑高度
3.2 本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按照广州地区日照条件、城市密度分区、建筑物朝向、 毗邻建筑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建筑属性综合确定。
3.3 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应符合表 3.3.1 的规定,但不得小于表 3.3.2 的规定值。
表 3.3.1
建筑高度 建筑 建筑短边 建筑间距
(单位:米) 朝向
长度
方向
(单位:米)
距,应按本节规定和有关专业管理要求择宽确定;距用地红线、城市规划道路中线的 自身一方建筑间距,应符合第 3.5 条的规定。 3.12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建筑间距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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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节 建筑退让间距
4.1 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等地段建设的建(构)筑物, 其建筑退让间距应当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疫、防汛抗洪、通讯、文物保护以及交 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影面积之和超过屋面水平投影面积 1/4。 2.2.4 相临两幢建筑室外自然地坪存在高差的,应按图 2-2-4 所示,确定建筑高度。
5
图 2-2-4
2.2.5 在同一用地单位的建设用地内,如两幢建筑物首层均为架空层的,南向(或东向) 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可自北面(或西面)建筑物架空层的梁底标高起计(如图 2-2-5 所示)。 图 2-2-5
≥0.7H 且≥10
≥12
≥12
≥1H 且≥12
>14
南北、 东西
≥0.5H 且≥8
≥0.7H 且≥10
≥1H 且≥12
≤20
居住建筑 ≥30
公共建筑 ≥24
南北
>20
东西
≤20
南北 东西 南北 东西 南北 东西
≥(0.7×30) +0.5(H-30)
且≥13
≥(1×30) +0.5(H-30)
且≥13
≥(1.2×30) +0.7(H-30)
且≥18
H≤60,≥13 H>60,≥18
H≤60,≥18>60,≥22
≥(0.7×30) +0.5(H-30)
且≥18
≥(1×30) +0.5(H-30)
且≥18
≥(1.2×30) +0.7(H-30)
且≥22
H≤60,≥18 H>60,≥22
H≤60,≥22 H>60,≥26
3.9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控制要求应按照本节规定执行。如城市居民对原有自 住建筑进行拆建、改建、扩建,将导致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本节规定时,只能进行原状 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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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临时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控制要求应按照本节规定执行。 3.11 位于同一地块内的两幢非民用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民用与非民用建筑之间的建筑间
3.6 拟建建筑和规划保留的已有建筑之间的最小建筑间距必须满足表 3.3.2 的规定。
3.7 公共建筑与公共建筑毗邻时,其相互之间的建筑间距在满足表 3.3.2 的规定的前提下, 允许在表 3.3.1 规定值的基础上扣减 10%。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毗邻时,建筑间距不 予扣减。
3.8 在建筑间距范围内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应在满足表 3.3.2 规定的前提下,符 合以下规定:
4.3.3 城市高架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临路退让间距应按表 4.3.1 执行。但当高架路中线 在地面上的正投影与地面道路规划路中线不重合时,两侧的建筑工程临路退让 间距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如图 4-3-3 所示):
4.3.3.1 高架路边线在地面上的正投影未超出地面道路规划路边线的,应自地 面道路规划路边线按表 4.3.1 的规定进行退让。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 15 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 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
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
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1.8 建筑层数
指建筑层高 2.2 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9 建筑控制线
指在一定地块内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超越的控制线,又称建筑红线。
1.9.1 建(构)筑物的主体是指不包括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如外伸台阶、步级、外
2
挑阳台及构件等)的建筑部分。 1.10 建筑高度
除有特别规定外,建筑高度是指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1.11 建筑间距
指两幢建(构)筑物外墙面(柱)之间的水平距离。 1.12 自身一方建筑间距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
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 积的总和。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982]经基设字 58 号)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 总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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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节 建筑间距
3.1 本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朝向按以下规定确定:
3.1.1 建筑平面的长边或者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南北方向或者由正南北方向偏东 (或偏西)的角度在 45°(含 45°)以内的,为南北朝向。
3.1.2 建筑平面的长边或者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东西方向或者由正东西方向偏南 (或偏北)的角度在 45°以内的,为东西朝向。
4.2 建筑首层外墙、柱边线不得超出建筑控制线。
4.3 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和河涌的建筑退让间距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4.3.1 建筑控制线距相邻规划道路边线或者河涌规划控制边线的建筑退让间距,应符 合表 4.3.1 的规定。
表 4.3.1
建筑控制线距规划道路边线退让间距规定
规划道路类别 城市道路
城市高架路 城市快速路及对外出口公路 环城高速公路 对外出口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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