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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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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西周第一章夏、商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节国家起源和神权法思想•国家和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产物,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法律与原始社会习惯的区别:1、法律不是全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而是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

2、法律不是靠社会舆论来维持,而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强迫人们必须遵守的暴力手段。

3、阶级社会国王的权威,是建立在残酷的刑罚基础之上的。

第二节夏朝的法律制度一、夏朝概况由夏启开创的父死子继的世袭制王朝,历史上称为夏朝。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王朝。

夏朝的建立,标志着漫长的原始社会被私有制社会所代替,这是一个历史的进步。

二、夏朝的法律思想夏朝的统治者利用天命、天罚来力图神化他们的统治,并将他们反映到法律中来。

这种“天讨”、“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从夏朝起一直是中国早期流行的官方法律思想,其影响不仅直接给予当时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而且涉及到整个中国古代社会中的官方正统政治法律学说。

三、夏朝的法律制度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夏朝已有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禹刑”。

不过我们现在无法考证禹刑的具体内容。

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不敬上天和不重用大臣,从而引起“天怒”。

3、不孝、不用命、昏、墨、贼,杀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5、刑罚——夏朝的“五刑”:墨、劓、刖(剕)、宫、大辟6、夏朝的监狱制度:圜土、均台(夏台)•案例教学•[夏桀囚商汤] 夏朝末期,夏桀“不务德而武伤百姓”,商族的首领汤等诸侯有背反夏朝之心,因此,夏桀将汤囚禁在夏台(今河南禹县),后来因证据不足不得不将汤释放。

第三节商朝的法律制度●一、了解●1.商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及其产生的历史原因。

●2.商朝刑事立法的概况。

●二、领会●1.商朝继承制度的发展变化及其原因。

●三、掌握●1.商朝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2.刑名从商、汤刑、奴隶制五刑、炮烙、醢、脯、劓殄、不吉不迪、暂遇奸宄、兄终弟及、圜土。

商朝概况商朝是继夏朝之后,中国历史上第二个世袭制王朝。

电大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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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1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的帝王是(尧)2夏朝有一种刑罚,共(三千条)3在我国,首次制定赎刑是在(夏朝)4秦穆王曾命(吕侯)作刑5商朝法律中有利于周统治者的某些内容在西周被称做(殷彝),作为一种法律形式。

6西周时期,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为(小司寇)7西周时期,刑事案件的书状叫(剂)8我国首次公布成文法是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9春秋时期晋国赵鞅公布成文法时 / 春秋时期晋国铸刑鼎,遭到(孔子)的反对10秦朝的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及其长官的名称为(廷尉)11、汉代的买卖契约叫(券书)12、汉代把对被告人进行审讯称为(鞫狱)13、最先改具律为刑名,并冠于律首的是(北魏律)14、在中国法制史上,“八议”最早规定在(北齐律)15、“重罪十条”最早规定在(北齐律)16、以下确立封建制法典十二篇体例的是(北齐律)17、隋朝以(大理寺)为中央审判机关26、清朝负责复核重大案件的中央司法机关是(大理寺)18、《唐律疏议》/ 唐律的第十一篇是(捕亡)19、《大中刑律统类》共(121)门20、明朱元璋以(重典治乱国)为立法指导思想制定明律21、在我国法制史上,正式把“十恶”纳入法典中的是(开皇律)22、《唐律疏议》规定:债务人负债不偿时,债权人可以强制扣押债务人的财物,这叫做(牵挚)23、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是(宋刑统)24、太平天国的结婚证书叫(合挥)25、武昌起义后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共四章(21)条27、《中共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简称“五四指示”)颁布于(解放战争时期)28、工农民主政权时期,主要的司法机关是(肃反委员会)29、“昏、墨、贼、杀”是夏朝法律内容,其中“杀人不忌为(贼)”30、西周时吕刑制定了赎刑和有关刑法原则的内容,吕刑的作者是(吕侯)31、我国首次公布的成文法写在(铜鼎)上32、汉代曾明确利率,超过法定利率这叫做(取息过率),以缓解社会矛盾33、明律规定,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所谓“风宪官”的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他官吏加重(二等)处罚34、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专管的制度,叫做(禁榷制度)35、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民法典是(《大清民律草案》)36、鸦片战争后专门负责司法行政的机关是(法部)37、《史记〃殷本记》说“纣囚西伯(羑里)”38、秦朝强制男犯白天修筑城的徒刑叫做(城旦)39、汉武帝之后,汉朝的法律指导思想的主导是(儒家思想))40、最早规定封建五刑制度的法典是 (开皇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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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一)敬天保民
(一)
天命不可转移→天命转移给有“ 天命不可转移 天命转移给有“德”者→敬天落 天命转移给有 敬天落 实到保民 (二)明德慎罚 运用于法制便是“明德慎罚” “德” 运用于法制便是“明德慎罚”。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 导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 导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 不乱杀无辜。慎罚是明德的具体落实, 罪,不乱杀无辜。慎罚是明德的具体落实,由此形成 了一系列区别情况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 了一系列区别情况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
中国法的起源的特色:法的起源与战争的关系特别密切: 中国法的起源的特色:法的起源与战争的关系特别密切: 刑法志》 《汉书·刑法志》记载:“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 汉书 刑法志 记载: 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 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 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
二、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约公元前11世纪—前770年)
学习要求:掌握西周法制的指导思想、礼与刑的关系、 学习要求:掌握西周法制的指导思想、礼与刑的关系、 法律内容、司法制度等一些重要问题。 法律内容、司法制度等一些重要问题。
一、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二、西周的立法概况 三、西周法制的主要内容 四、西周的司法制度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770年-公元前476年-公元前221年)
学习要求: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战国时期变法; 学习要求: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战国时期变法;掌握 《法经》的产生、内容影响等问题。 法经》的产生、内容影响等问题。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一、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 二、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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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敕
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
刑罚变化
折杖法、配役、凌迟(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契约
买卖契约(绝卖、活卖、赊卖)
租赁契约
租佃契约
典卖契约
借贷契约(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出举)
婚姻
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
户绝与继承
汉律的儒家化
上请
恤刑
亲亲得相首匿
春秋决狱
以<春秋>中提倡的精神原则来审案。
秋冬行刑
魏晋
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的变化
魏律
曹魏律
将法经中的具法改为刑名
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晋律
泰始律
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刑宽、禁简的方向进了一大步。张斐、杜预为之作注。
4)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一般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居住 、信教等项自由和选举、被选举、考试、请愿、诉讼等权利。
5)确保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
1)在国家政权体制上,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2)在权力关系规定上,扩大参议院的权力。
3)在程序性条款上,规定特别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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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
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

敬天、敬祖、保民
明德慎罚
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亲亲
要求在家庭的范围内,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 ,以疏压亲。
尊尊
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应当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应恪守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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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精选笔记讲义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劓殄即灭绝。

就是犯了不吉不迪、颠越不公等罪,不仅要将其本人处以死刑,而且要将其后代统统处死,不使其后代在新邑里繁衍。

即后世的族诛。

简述中国法的起源1、依据:①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帝王;②夏启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③夏朝已经建立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职官以及贡赋制度。

2、特点:①在国家形成之初,在较大程度上保留了氏族血缘关系。

无论在国家组织还是思想观念中都带有浓厚的学员色彩;②与保留浓厚的血缘色彩特征相联系,在国家形成之初,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③由于浓厚的血缘关系和相应的伦理观念的存在,刑罚规范和伦理道德规范同时被当作调节社会的基本手段。

简述夏朝的法律制度1、“天讨”、“天罚”的神权法律观。

2、《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它是夏代法律的总称或者泛称。

3、“昏、墨、贼、杀”: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贪赃枉法以及乱杀无辜者,都要处以死刑。

4、夏商时期的监狱:①圜土a、文献中记载的夏商周监狱的通称,是否属实,有待考证;b、建成圆形的土墙或者在地下挖成圆形大牢;c、监狱囚禁已决犯和未决犯,监督其劳役并受刑罚的耻辱;d、能悔改从善的,重罪三年、中罪两年、轻罪一年放出,但是放出后三年内不得列为平民。

如不改过从新以至逃亡者,将处以死刑。

②夏朝的中央监狱称为:夏台或者钧台。

商代的民事、婚姻、继承制度1、商代的民事制度:不存在土地私有;2、商代的婚姻制度:贵族实行一夫多妻制;3、商代的继承制度: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简述商代的法律制度1、汤刑。

它是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王朝的法律、律令和制度;2、奴隶制五刑基本确立。

奴隶制五刑是指中国奴隶制时代长期存在的墨、劓、剕、宫、大辟等五种肉刑体系。

这五种刑罚由轻到重,构成了中国早期刑法体系。

①墨刑:在犯罪人的脸上或者额头上刺字,再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

它既是身体刑,也是耻辱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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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公元前1046年——前771年)第一节:立法概况一、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一)天罚思想(二)明德慎刑(三)礼治思想1、周公“制礼作乐”,将夏商的礼发展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这就是“周礼”。

2、礼的职能:(1)礼的首要职责是维护等级制度。

(2)礼的第二大职能在于预防犯罪,抑制反抗活动。

(3)礼还能起防民的作用。

3、西周的礼作为一种规范,兼有道德和法律双重属性、教化和防范两方面的意义,利用带有原始宗教色彩的“礼”实行统治,即“礼治”,是西周的一大特色。

二、西周的立法活动(一)周礼1、周公制礼是西周最早的立法。

2、周礼:周公“制礼作乐”,将夏商的礼发展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这就是“周礼”。

周礼成为维护分封、宗法、继承制度,调整政治权力、经济利益、婚姻家庭等各种规范的准则。

3、周礼的内容:“五礼”(1)吉礼:居五礼之首,是祭祀方面的礼节仪式。

(2)凶礼:对各种不幸事件进行悼念、慰问方面的礼节仪式。

(3)宾礼:用于朝聘会同,是天子款待来朝会的四方诸侯和诸侯派遣使臣向周王问安的礼节仪式。

(4)军礼:用于征伐,是军事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5)嘉礼:;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4、礼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为孝,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为忠,要求下级服从上级,各级贵族都要听命于天子;亲亲与尊尊说明维护王权与族权是礼的核心。

(二)《九刑》1、《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2、《九刑》是周初旧有的九篇刑书,随着西周政权的稳定和阶级矛盾的尖锐,《九刑》又经过修订。

3、九刑的解释。

4、春秋时的叔向把“禹刑”、“汤刑”、“九刑”都看作“叔世”(乱世)的产物,不符合实际。

(三)《吕刑》1、吕侯主持制定了西周后期一部重要法典《吕刑》,又称《甫记》。

2、《吕刑》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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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一.单选题1. 夏朝的法律总称为A. 禹刑B. 汤刑C. 九刑D. 吕刑2. 嫡长子继承制度确立于A. 夏朝B. 商朝C. 西周D. 春秋3. 西周时期的借贷契约称为A. 傅别B. 质剂C. 左券D. 合同4. 春秋时期,邓析私造的刑书称做A. 竹刑B. 刑书C. 刑鼎D. 爰书5.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是A. 唐律B. 法经C. 秦律D. 汉律6. "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A. 秦朝B. 西周C. 汉朝D. 唐朝7. 秦王嬴政统一六国后,在秦朝确立了A. 国王制度B. 皇帝制度C. 君主立宪制度D. 分权制度8. 东汉时尚书台下设六曹,"主断狱"的是A. 三公曹B. 二千石曹C. 民曹D. 五曹9. 汉初以黄老之学为法制指导思想,主张是A. 德主刑辅B. 礼法并用C. 约法省刑D. 专任刑罚10. <晋律>共分为A. 九篇B. 十八篇C. 十二篇D. 二十篇11. 唐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是A. 御史台B. 大理寺C. 刑部D. 中书省12. 明律关于化外人的刑法适用原则是A. 属人主义B. 属地主义C. 属人与属地结合D. 无明文规定13.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的政权体制是A. 责任内阁制B. 总统制C. 君主制D. 君主立宪制14. "袁记约法"中参政院是一个A. 立法机关B. 行政机关C. 司法机关D. 总统咨询机关15. 西周时期民事诉讼被称为A. 讼B. 狱C. 傅别D. 质剂16. 西周初期土地实行A. 私有B. 国王所有C. 宗族所有D. 君臣共有17. 中国历史上,"改法为律"的是A. 李悝B. 商鞅C. 韩非D. 子产18. 汉代<九章律>的制定者是A. 萧何B. 赵禹C. 张汤D. 贾谊19. <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同隋唐律中的"十恶"从罪名上看,最大区别是A. "叛"换成了"不睦"B. "反逆"换成了"不睦"C. "降"换成了"不睦"D. "不义"换成了"不睦"20. 唐高宗时期的重要立法活动是制定了A. 唐六典B. 开元律C. 贞观律D. 永徽律21. 宋代在法制指导思想上强调A. 立法贵乎中B. 重义轻利C. 重利轻义D. 禁止谈判22. 中国古代经济立法最活跃的朝代是A. 唐朝B. 宋朝C. 西周D. 明朝23. 明朝时国家的最高审判机构是A. 大理寺B. 刑部C. 都察院D. 内阁24. 太平天国初期的纲领性文件是A. 姿政新篇B. 天朝田亩制度C. 十款天条D. 太平刑律25.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的司法机关是A. 中央审判所B. 司法部C. 法院D. 大理寺二. 多选择1. 旧五刑包括A. 墨C. 宫D. 刖2. 春秋时期,反对郑国\晋国公布成文法的有A. 孔子B. 子产C. 叔向D. 邓析3.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新确立的制度有A. "八议"B. "官当"C. "重罪十条"D. "准五服以治罪"4. 清代针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主要立法有A. 西藏通例B. 苗例C. 蒙古例D. 大清律例5. 西周时期婚姻成立的条件有A. 六礼B. 父母之命C. 媒妁之言D. 同姓不婚6. 秦朝的法律形式有A. 律B. 令C. 式D. 科7. 1911年公布的<十九信条>A. 缩小了皇权B. 扩大了皇权C. 缩小了国会权力D. 扩大了国会权力8. 春秋时期楚国先后制定了A. 仆区法B. 宪令C. 被庐法D. 茆门法9. 汉朝的<九章律>在<法经>的基础上增加了A. 户律B. 兴律C. 职制律D. 厩律10. 西周时期的王命具有法律效力,形式有B. 诰C. 命D. 诏11. 汉代用于打击镇压农民反抗的罪名有A. 大逆无道B. 群饮罪C. 首匿罪D. 通行饮食罪12. 唐律有关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的规定有A. 八议B. 请C. 减D. 免罪13. 清末预备立宪的活动主要有A. 筹建咨议局B. 筹建资政院C. 颁布<宪法大纲>D. 颁布<十九信条>14. 中国的法形成的特点有A. 礼法结合B. 早熟性C. 维护专制王权D. 刑事法规发达15. 抗日民主政权的婚姻法所基于的原则是A. 男女平等B. 父母主婚C. 婚姻自由D. 一夫一妻16. 秦代连坐的范围有A. 室家连坐B. 什伍连坐C. 军伍连坐D. 官吏连坐17. 秦律规定,定罪量刑时加重处罚的有A. 集团犯罪B. 累犯C. 过失D. 共犯18. 唐律对当时周边国家产生了巨大影响,包括A. 日本B. 朝鲜C. 印度D. 越南19. 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体制特点包括A. 司法行政与审判合一B. 审检合一C. 审检分立D. 司法行政与审判分立20. 人们一般认为汉律共计60篇,是由以下哪些法律构成A. 九章律B. 傍章律C. 越宫律D. 朝律21. 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制指导思想是A. 一断于法B. 刑无亲疏C. 重其轻罪D. 亲亲,尊尊22. 清朝的会审制度包括A. 热审B. 朝审C. 秋审D. 大审23. 宋代增设的新刑罚有A. 枭首B. 折杖法C. 刺配D. 凌迟24. 唐代的御史台包括A. 殿院B. 察院C. 台院D. 都察院25. 抗日民主政权刑罚制度中附加刑有A. 死刑B. 拘役C. 罚金D. 没收财产。

第一章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中国法制史一、西周时期(前1066-前771)——以德(礼)治国(一)法制思想☆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并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1)这里的“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天”,(2)“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

(3)“德教”的具体内容即为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

这种“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被后世奉为中国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二)法制主要内容——“礼”“刑”☆1、礼。

中国古代的礼有二层含义:(1)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两个方面:1“亲亲”亲近应该亲近的人,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应以父家长为中心;2“尊尊”尊敬应该尊敬的人,而且“尊尊君为首”,应以君主为中心。

(2)具体的礼仪形式,主要有五个方面:“五礼”1军,行兵仗之礼;2凶,丧葬之礼;3嘉,冠婚之礼;4宾,迎宾待客之礼;5吉,祭祀之礼。

2、刑(1)五刑:中国古代使用的五种刑罚手段的总称。

(2)先秦时期的五刑通常指:墨(黥qíng)、劓[yì]、剕(刖或斩趾)、宫、大辟五种残人肢体的肉刑。

[1]3、礼刑关系(1)出礼入刑《汉书·陈宠传》“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礼刑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1“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2“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1]西汉初年,文帝、景帝时曾宣布废除肉刑,以笞、杖等来代替。

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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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法
刑罚 眚与非眚 适用 、惟终与 原则 非终
刑事责任 能力、端 与不端、 盗窃按赃 值定罪、 共犯和集 团犯加重 处罚、累 犯加重、 教唆犯加 重、自首 减轻处罚 、诬告反 坐
奴隶制五 刑:笞 (十到五 十五等) 、杖(六 十到一百 五等)、 徒(一年 到三年五 等)、流 (二千里 到三千里 三等,另 外有加役 流)、死 (斩绞)
御史台 (御史大 夫、御史 中丞,台 院、殿院 、察院)
御史台(与谏院 都察院 合二为一)
都察院
审检分立,总检 审检合署,在各 审检合署,在各 审检合署,在各 察厅、高等检察 级审判厅内设置 级审判厅内设置 级审判厅内设置 厅、地方检察厅 相应的检察厅 相应的检察厅 相应的检察厅 、初等检察厅
刑讯、法 官回避
八议、五 服、官当
八议、例 减、赎刑 、官当
区分公私 罪、自首 、类推、 化外人
元代四等人
充军刑、 廷杖
制 度
买卖(质 剂)、借 贷(傅 别) 一夫一妻 同姓不婚 婚姻 父母之命 、六礼、 七出三不 民法 去 契约
买卖(绝卖活卖 赊卖)、租赁、 租佃、借贷(负 债出举) 结婚年龄限制服 制限制官员限制 、七出三不去义 绝
重罪十条
十恶
十恶、六 杀、六赃 、保辜
奸党罪
文字狱
奴隶制五 刑:墨、 劓、剕、 宫、大 刑罚 辟,流、 扑、鞭、 赎及非常 刑法 刑等
笞刑、徒 刑、流放 刑、肉刑 (黥、劓 、刖、 宫)、死 刑、耻辱 刑、赀赎 刑、株连 刑
北齐五 刑:废宫 刑,鞭、 杖、徒、 流、死
奴隶制五 刑:笞 (十到五 十五等) 、杖(六 十到一百 五等)、 徒(一年 到三年五 等)、流 (一千里 到二千里 三等)、 死(斩、 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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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 宋元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 明清的法律制度 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总结 第十一章 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总结 第十四章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的法律 制度


一、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一)研究对象 (二)研究范围 二、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概况 清朝前属于史学范畴,清朝开始成为专门学科 三、学习中国法制史的目的 (一)辩证地分析历史,达到“古为今用” (二)通过对比,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认识 (三)为学好部门法打下基础 四、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方法
第三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本章知识点
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 西周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 西周刑法适用原则 西周的婚姻制度 西周的诉讼制度
一、西周的建立和奴隶制的发展 二、立法概况和法律形式 (一)立法概况:作《九刑》,制《吕刑》 (二)法律形式: 1、周礼:周公姬旦损益夏、商两代礼制加上周 族自已的礼制制定了周礼 2、誓,3、诰,4、命,5、遗训 6、殷彞:商朝的某些法律,即在商人集中的地 方准许适用一些不与周朝法律相冲突的 商朝习惯法
三、商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刑名 “刑名从商” 1、死刑,包括斩(生杀)、戮(死斩)、 炮烙 (即在铜柱上涂油并加热,令有罪者行其 上, 坠炭上烧死)、醢(将罪犯捣成肉 酱)、 脯(将罪犯晒成肉干)。 2、肉刑,包括墨刑(在罪犯面额上刺刻后,染 以墨色)、劓刑(割掉鼻子)、剕刑 (断足)、宫刑(割掉男子生殖器— 去势或破坏女子的生殖机能—幽禁)。 3、徒刑,就是将罪犯拘役使其劳作。这是一种 附加的自由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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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教师:
主要内容: 1、奴隶社会法制(夏、商、西周、春秋) (1章——4章上) 2、封建社会法制(战国——鸦片战争) (4章下——10章) 3、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制(11章——13章) 4、新民主主义法制(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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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夏商时期的法制第一节法的起源一、法律何时产生二、法律产生的标志三、法律产生的原因一、法是何时产生的?原始社会有没有法?观点一:没有——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学术界的主要观点。

习惯规则→阶级性→国家对习惯的认可→国家立法观点二:原始社会有法——八十年代以后的新观点1、恩格斯讲过原始社会有法,说原始社会无法是对马克思主义的误读。

2、法人类学的研究证明原始社会有法。

3、我国已消灭了阶级,但仍需要法律,从而证明无阶级的原始社会并不必然无法。

争论的实质是什么?二、法律产生的标志是什么?(一)自然法学派社会契约的签订,人民主权的形成(二)历史法学派将法律起源等同于国家起源,以国家作法律起源的标志。

(日)穗积陈重认为社会规范之体制化是社会规范法化之端,人类生活进入国家体制时,社会规范也就逐渐取得“法性”。

(三)规范法学派从规则的角度来判断法律是否存在,低级的社会规则只有主要规则:设定义务的规则。

法律是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结合。

但次要规则产生后,法律就产生了。

(哈特)(四)综合法学派三条标准:1、解决纠纷的“法庭”的存在2、判决的强制执行3、“规律性”:判决的前后一致性,不是纯主观、任意的。

(霍贝尔)三、法律产生的原因是什么?(一)精神解释:法律是法哲学发展的产物(二)定纷止争(三)契约论解释(四)社会管理解释:一个群体的法律秩序,是出于合理性管理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

(五)社会连带关系的解释:如果一个经济规范或道德规范被认为是维护社会连带关系必需,同时认为对违反者予以制裁是公平的,这个规则就上升为法律。

(六)选择需要解释选择需要的四个要素:人类行为方式中的固有一致性;驱策力减少的需要;儿童由成人控制,其成长与已建立的基本方式保持一致;人类集团生活的本性。

(驱策力减少:一种心理学理论。

人是受基本驱策力的影响去行动的。

饥则餐,渴则饮,以减少驱策力。

行动不能减少驱策力则个体必走向灭亡。

因而,饥餐渴饮就逐渐成为一种行为习惯。

中国法制史(法律篇)

中国法制史(法律篇)
记载唐朝官制重要文献,对后世王朝行政立法影响重大
大中刑律统类【宣宗】
121门1250条
“以刑统分类为门,附以格赦”
形成“刑统”新的法典编纂形式,对宋王朝制律产生重要影响
宋朝
宋刑统【太祖】
12篇502条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全名《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律下分213门
内容沿袭《唐律疏议》,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大中刑律统类》和《大周刑统》
继承汉律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的改革
晋律(泰始律、张杜律)【晋武帝】
20篇
从刑名中分出《法例》篇,完善了刑律总则的内容
精简律令,律文和字数均较汉律大为精简
律和令明确分开,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例,解决汉以来律令混杂、矛盾的局面
增加律注,并与法律本文合为一体,律注与法条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一次将礼中的“服制”列入律典,作为定位量刑的原则
确立新五刑制度,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
改“重罪十条”为“十恶”,“十恶”正式列入法典
完善“八议”“官当”制度
法制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一部成文法典,为唐律提供了直接的蓝本
大业律【隋炀】
18篇
轻刑其名酷刑其实
删除“十恶”条款,减轻某些犯罪的处刑
唐朝
武德律【高祖】
12篇
唐朝立法的开端
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53条新格,篇目“一准隋开皇之律”,只对流刑和居作的刑制做了修改
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确认共和政体的诞生,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实行三权分立原则;临时政府为总统制共和政体;立法权由参议院行使;临时中央裁判所为行使最高司法权的机关
为临时政府成立提供法律依据,成为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7章56条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中国法的起源与夏、商的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与夏朝的法律制度根据目前历史的研究,夏、商朝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两个朝代,夏朝大约从公元前21世纪持续到公元前16世纪,最后一个王叫桀;商朝大约从公元前16世纪持续到公元前11世纪,最后一个王叫纣。

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朝代,夏朝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雏形和起点,中国的中华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夏朝法律制度是中华法系的起点和雏形。

一、中国法的起源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法律经历了从原始禁忌、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这样一个过程。

法律的产生早于国家,在国家产生之前就已经存在原始禁忌和习惯,国家产生之后,用其强制力对这些原始禁忌和习惯进行了确认,才上升为法律。

所以,对中国法律起源的探讨不能从夏朝开始,因为在夏朝之前中国就已经存在法律了。

中国的先民主要居住在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这两个区域东临大海、北是草原、西是戈壁、西南是高山,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这样一个封闭的环境里,自然条件却非常优越、土地肥沃,适合农业生产,这就决定了法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行为规则、制裁方法。

(一)礼化为法礼是中国先民生活中最重要的规则之一。

礼,原来是祭祀时盛玉的器具,后来祭祀时用的酒也称之为礼,再往后祭祀之事统称为礼,这一解释获得普遍认可。

祭祀是古人生活中的头等大事,祭祀活动有一整套严格的规矩,这些规矩具有强制性,被普遍遵守。

慢慢的就具备了法的性质。

礼——等级之法。

(二)刑起于兵在古代,因为生产力非常落后,我们的祖先自己劳动生产的食物不能自给自足。

在这一时期,水和食物是非常重要的资源。

氏族社会晚期,为了争夺土地、水源,获取更好的生活条件,氏族之间的战争不断。

为了使被征服者及战俘就范,胜利者往往会运用于战争同一性质的暴力手段,这便是刑。

后来,对于氏族内部的矛盾往往也运用刑杀的手段来解决。

故圣人因无秩而制五礼,因天讨而作五刑。

(三)中国法律起源的主要特征1、法律以氏族学员为纽带夏朝建立之前,氏族社会分为母系氏族社会与父系氏族社会。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司法制度一览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司法制度一览
2、刑部〔行政复核〕:中央司法行政机关。掌管案件复核权。负责审核大理寺徒、流刑案件,州县判决的徒刑以上案件,审核中可疑的,可驳令原机关重审。死刑案件移交大理寺重审。
3、御史台〔检察院〕:监察机关。中央法律监督机构。掌管弹劾百官违法之事。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同时参与重大案件的审判活动。
大理寺正卿、少卿为正副长官。下设正、丞、司直等。
清末
1、法部〔原刑部〕:全国司法行政事务,
2、大理院〔原大理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内设检察厅,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实行审判监督。
省按察使司--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司法监督。
1、领事裁判权:
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等对在另一国领土之内的本国国民按照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属于治外法权。
2、五听:运用察言观色进行审讯以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廷尉:九卿之列,中央司法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地方的上诉案件和郡县不能决断的案件,同时负责皇帝交办的诏狱。
御史大夫:负责全国行政监察与法律监督的主要官吏。
诉讼程序:
1、起诉两种方式:一、当事人及其亲属赴官府揭发。二、官吏主动纠举揭发犯罪。一般案件允许原告及亲属控告,重大案件,家属邻里有主动揭发的义务。知奸不举,连坐。
3、司法官故意加重或减轻判刑的,承担不直的责任,故意有罪不判,承担纵因的责任,处刑不当,承担失刑责任。

起诉形式:一、告诉。当事人或亲属直接去官府控口供:辞服--定罪量刑主要依据。判决宣读:读鞫。有不服上诉:乞鞫。三个月内,过期不听。
录囚制度:由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合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平冤案,疏理滞狱。
5、法官责任制度:要求法官严格依照律令格式正文定罪。还建立同职连署制度,要求有关官员共同审理判决,共同承担错判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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