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驳作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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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水上过驳作业须知

船舶水上过驳作业须知

水上过驳作业须知为了保障水上过驳作业的安全以及应急情况的应对,避免在过驳作业的过程中发生事故。

特制定本须知。

1.0 组织机构1.1 岸基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安全副总组员:指定人员、海务主管、机务主管。

1.3 船舶执行小组:组长:过驳船船长组员:接驳船船长、二船的大副、二船的轮机长、二船的其他船员。

2.0 岗位职责2.1 岸基领导小组岗位职责2.1.1 组长:负责船舶水上过驳作业的组织领导工作,对各职成员履职进行监督、指导、协调。

2.1.2副组长:负责柴油运输船舶水上过驳作业水域评审、许可证申办和组织、实施。

必要时亲临过驳现场督导。

2.1.3 海务主管:负责整个过驳作业的船舶调配、船位跟踪、计量人员安排和与公司各部门及船舶之间信息的及时传递。

2.1.4 机务主管:负责过驳作业操作规程的编制,保证各种过驳设施、设备的配备、完好和保持其有效。

2.2 船舶执行小组职责2.2.1 船舶执行小组组长:由过驳船舶的船长担任。

主持召开过、接驳船作业会议,布置、落实过(接)驳作业安全措施,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在过驳作业中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安全措施有效落实。

负责申办过驳作业许可证和与过驳水域主管部门的联系、协调、衔接和过驳作业现场安全防污染措施的落实和监管;2.2.2 接驳船船长:服从船舶执行小组组长指挥,全面负责本船过(接)驳作业安全与防污染工作。

2.2.3 大副:在船舶执行小组组长领导下,担任本船过(接)驳作业安全与防污染现场指挥。

2.2.4 轮机长:本船过(接)驳作业设备安全负责人。

负责过驳作业过程安全操作的督导,保证各种过驳设施、设备(卸货泵、阀门、管线等)的完好和有效。

负责过驳作业操作过程的监督,保证各种过驳设施、设备的齐全、完好、有效。

2.2.5其他船员:在本船大副的领导下,严格按照《水上过驳作业方案》规定履行职责,确保过(接)驳作业安全。

2.2.6 计量员:负责过驳量安排和计量统计。

3.0 过驳作业的必要性及过驳需求3.1 由于枯水期长江中游下临江坪至城陵矾航道计划维护水深为3.5米, 为保证船舶通过浅区段航行的安全,需采用过驳作业的方式来通过浅区,以达到保证安全。

2024年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____年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驳船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驳船作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并参照相关国际标准及规范执行。

第三条驳船作业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全员参与,贯彻生产安全责任制,促进作业安全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和消除。

第四条驳船作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维护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第五条驳船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作业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驳船作业单位应当制定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驳船作业的安全要求和管理措施,并向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第七条驳船作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作业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作业风险,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条驳船作业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装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运行正常。

第九条驳船作业单位应当建立作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和救援人员,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第十条驳船作业单位应当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一条驳船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作业安全监测和评估制度,及时对作业过程进行监控和评估。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第十二条驳船作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技能,并参加相应的培训。

第十三条驳船作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作业安全规章制度,正确使用作业设备和防护装备,保障自身安全。

第十四条驳船作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定期的健康检查,确保身体状况适宜从事作业工作。

第十五条驳船作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严禁酗酒、吸毒等危害作业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驳船作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作业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七条驳船作业从业人员发现作业风险和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作业安全。

WW22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监督管理规定

WW22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监督管理规定

WW22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监督管理规定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交安监发〔1996〕330号文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散装液体货物过驳作业的船舶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本规定所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内河水域,以及沿海的港口、内水、领海和国家管辖的其他一切海域。

未经交通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在我国非对外开放水域或港口进行过驳作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港务(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水域进行水上过驳作业的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水上过驳作业包括一般船舶过驳作业和水上储库过驳作业。

一般船舶过驳作业是指临时减、加载过驳和应急情况的过驳作业;水上储库过驳作业是指卸载船或装载船具有储库性质,作业点相对固定或者其他时间较长的过驳作业。

液化气船、散化船的过驳作业均应遵守水上储库过驳作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过驳作业船舶包括参加过驳作业的卸载船和装载船。

卸载船是指一艘由本船将液货输送到另一艘船的船舶;装载船是指从另一艘船舶受载液货的船舶。

第六条当地有能接靠拟装卸液货船的公用专业液货码头设施的,不应进行水上过驳作业。

第七条除救助人命和保护环境等紧急情况外,禁止进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中所定义的A、B类有毒液体物质的过驳作业。

第八条过驳作业经营人需进行水上过驳作业,应向对拟进行过驳作业水域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取得过驳作业安全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九条过驳作业经营人在申请每一次水上过驳作业时,应将为保证过驳作业安全而制定的过驳方案、管理制度、作业程序、应急措施和拟配备的监护、应急和防污染能力呈报主管机关审批。

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颁发部门:交通部发布日期:1996-04-16生效日期:1996-04-16第一条为加强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散装液体货物过驳作业的船舶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本规定所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内河水域,以及沿海的港口、内水、领海和国家管辖的其他一切海域。

未经交通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在我国非对外开放水域或港口进行过驳作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港务(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水域进行水上过驳作业的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水上过驳作业包括一般船舶过驳作业和水上储库过驳作业。

一般船舶过驳作业是指临时减、加载过驳和应急情况的过驳作业;水上储库过驳作业是指卸载船或装载船具有储库性质,作业点相对固定或者其他时间较长的过驳作业。

液化气船、散化船的过驳作业均应遵守水上储库过驳作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过驳作业船舶包括参加过驳作业的卸载船和装载船。

卸载船是指一艘由本船将液货输送到另一艘船的船舶;装载船是指从另一艘船舶受载液货的船舶。

第六条当地有能接靠拟装卸液货船的公用专业液货码头设施的,不应进行水上过驳作业。

第七条除救助人命和保护环境等紧急情况外,禁止进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中所定义的A、B类有毒液体物质的过驳作业。

第八条过驳作业经营人需进兴ο?管辖权的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取得过驳作业安全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九条过驳作业经营人在申请每一次水上过驳作业时,应将为保证过驳作业安全而制定的过驳方案、管理制度、作业程序、应急措施和拟配备的监护、应急和防污染能力呈报主管机关审批。

港口水上过驳作业暂行办法

港口水上过驳作业暂行办法
船方(或其代理人)和贷主(或其代理人),应当服从港口安排。
第四条 港口除应当利用本港浅水码头和其他设施进行过驳作业外,还应当利用货主码头和临近的港口,进行过驳作业。
第五条 过驳作业的装卸费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分别执行交通部或省级交通厅(局)公布的港口费收规则。
过驳作业的过驳费率,由各港口根据本港实际情况提出建议草案,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报交通部或省级交通厅(局)批准后公布执行。
港口对货种、工艺、流向固定的过驳作业,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与货主签定过驳费用包干合同,并报交通部或省级交通厅(局)备案。
第八条 驳船到非本港经营的码头装卸,驳船经营单位应当和码头经营单位签订合同,逾期不履行合同的,码头经营单位应当缴纳驳船滞期费。
第九条 交通部、省级交通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港口水上过驳作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厅(局)和各港口应当加强过驳作业的考核、管理工作,制定港口过驳作业的年度、月度计划指标,健全统计报告制度。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1986年01月11日 实施日期:1986年01月11日 (中央法规)
第六条 过驳作业的费用,由货主负担但是, 大船因受港口公布的吃水限制
, 在锚地、港外加载或减裁的过驳作业费用,由船方负担。
第七条 港口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港同一货种“水转岸”的年计划过驳量,按照年计划过驳量所收的过驳费用,由该货种(过驳的和未过驳的)均摊。

2024年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为确保水上作业安全,特对以下作业要求进行明确阐述:一、在进行驳船与码头、大船之间的作业,以及多艘驳船同时作业前,应根据所承载的货物种类,在相应位置张挂安全网,以保障作业安全。

二、上、下驳船所使用的扶梯,必须确保与关路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采取固定措施,以确保扶梯的稳定性。

三、驳船作业过程中,应明确指定专人负责指挥,全面负责作业安全。

四、在驳船上执行任务的工人,不得在关下或关路上停留,以防发生意外。

五、在进行抓斗作业或使用自动出钩时,必须有一名工人专门负责驳船的安全,严禁由船民代替此项工作。

六、除散装货物外,严禁倒关操作。

对于未倒干净的货物,不得夹在网络内带上大船或码头。

在进行货物装载时,必须明确货物的重量、定量和形状,避免超负荷装载。

七、工人上船后,应首先检查工作环境是否安全,如存在安全隐患,应拒绝进行作业。

八、在空网络起升时,应注意防止手脚被兜住;钩头起升时,必须超过一人一手的高度方可松手,以确保安全。

九、在驳船与驳船之间,严禁坐人,以防止意外发生。

十、在进行外档船舶操作时,所有工人必须穿戴好救生衣,以保障个人安全。

十一、当两台机械同时装卸一条驳船时,两条线的指挥手必须保持密切配合,协调一致,避免作业过程中出现紊乱现象。

2024年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二)在进行驳船与码头、大船之间的作业前,为确保作业安全,以下措施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一、在驳船与码头、大船之间以及同时作业的多艘驳船之间,依据所运输的货物种类,作业开始前必须架设好相应的安全网,以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

二、用于上下驳船的扶梯应置于与关路保持安全距离的位置,并确保其固定牢靠,以防滑落或移动导致意外。

三、驳船作业时,必须指定专人担任指挥工作,全面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四、在驳船上操作的工人,严禁在关下或关路上停留,以防发生意外事故。

五、在执行抓斗作业或使用自动出钩时,必须指派一名工人专职负责驳船的安全,不得指派船民替代该工作。

交通部关于下达《水上过驳作业措施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86]交计字725号

交通部关于下达《水上过驳作业措施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86]交计字725号

交通部关于下达《水上过驳作业措施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下达《水上过驳作业措施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86年9月30日(86)交计字725号)为认真落实国家计委关于扩大水上过驳作业措施方案的批复,加强水上过驳作业措施项目的计划管理,现将《水上过驳作业措施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望及时告诉我们。

附:水上过驳作业措施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认真落实国家计委计交(1986)204号文关于扩大水上过驳作业措施方案的批复,抓紧方案的实施,加强过驳作业措施项目的计划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水上过驳作业投资少,见效快,是扩大港口吞吐能力,缓解压船压货的重要措施之一。

凡适宜开展过驳作业的,特别是泊位不足、压船压货比较严重的港口,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有效措施,扩大过驳作业。

水上过驳作业措施项目的建设,要结合港口建设的长远规划,统筹考虑,合理布局。

二、水上过驳作业措施项目的建设,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认真做好建设前期准备工作。

1.建设投资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过驳作业措施项目,或者是投资虽不超过3000万元,但技术要求或其他条件比较复杂,如设置水上过驳平台等,要报送项目建议书,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再编制水上过驳作业措施项目的计划任务书。

2.建设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水上过驳作业措施项目,一般可直接编制计划任务书,不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3.水上过驳作业措施项目的计划任务书经批准后,可委托有证书并具备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编制设计文件。

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模版船舶作业安全管理是保障船舶作业安全的关键措施,为了确保船舶作业的安全性和高效性,企业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下面,我将为您提供一份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模板,以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一、目的为保障驳船作业安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管理,确保驳船作业的安全和高效。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及其下属所有驳船的作业安全管理。

第二章船舶作业管理一、驳船作业组织1. 企业应设立专职的作业管理部门,负责驳船作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驳船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关资格证书,并有一定的作业经验。

二、驳船作业计划1. 每次驳船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包括作业地点、时间、任务等内容。

2. 作业计划应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作业的顺利进行。

三、驳船作业安全控制1. 驳船作业前,应对驳船进行检查,确保船舶设备、通讯设备和安全设施完好,并保证作业人员了解使用方法。

2. 驳船作业现场应设立作业警示标志,并做好安全提示工作,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四、应急救援1. 驳船作业时,应设立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

2. 驳船作业人员应定期接受应急救援培训,熟悉各类应急处理措施。

第三章驳船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作业人员管理1. 驳船作业人员应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驳船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状况良好。

二、作业设备管理1. 驳船作业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三、作业现场管理1. 驳船作业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明确禁止区域和安全通道。

2. 作业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四、安全培训管理1. 驳船作业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了解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方法。

2. 安全培训记录应及时更新,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得到提升。

第四章船舶作业安全风险管理一、风险评估1. 对驳船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模板

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模板

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模板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确保企业驳船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保护员工的生命资产安全,减少意外事故发生,并规范驳船作业流程。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驳船作业人员,包含驳水手工和相关管理人员。

二、管理职责和权限2.1 驳船作业部门驳船作业部门负责驳船作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实在职责包含:1.订立和审批驳船作业计划,并明确作业的时间、地方和作业内容;2.指派合格的驳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并确保其具备必需的资质和技能;3.负责设备和料子的安全保管,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4.组织员工参加相关安全培训,并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5.建立作业记录和事故报告的制度,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6.负责与外部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调。

2.2 驳船作业人员驳船作业人员是企业驳船作业的重要参加者,实在职责包含:1.严格遵守作业计划和作业规范,不得擅自更改作业内容和作业区域;2.具备必需的岗位技能和证书,确保作业过程的安全;3.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和工具;4.发现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给上级;5.参加企业组织的相关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6.搭配驳船作业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

三、安全措施和操作规范3.1 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依照作业计划进行作业,并确保所需设备和料子齐全;2.对相关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状态符合安全要求;3.订立作业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操作要求;4.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工作技能和安全意识;5.确定应急救援措施和演练计划。

3.2 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掌控1.严格遵守作业流程和操作规范,不得擅自调整作业内容;2.确保作业现场清洁整齐,防止杂物和障碍物导致意外事故;3.使用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鞋、手套等;4.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如吊装设备、固定装置等;5.定期检查作业现场和设备的安全情形,除去安全隐患。

3.3 事故报告和处理1.发生作业事故时,立刻停止作业,确保人员的安全;2.首先进行伤员救治,保证伤员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3.及时报告事故情况给上级,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事故调查;4.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订立相应的防备措施,并检查和验证其执行情况;5.将事故处理和教训总结记录在案,并进行安全警示教育。

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篇)

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篇)

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驳船与码头之间,驳船与大船之间,同时作业的驳船与驳船之间开工前视货种应张挂好安全网。

2.上、下驳船的扶梯必须放在与关路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固定生根。

3.驳船作业要明确有专人指挥,负责安全。

4.在驳船上操作的工人,不准在关下或关路上停留。

5.抓斗作业或使用自动出钩必须有一名工人负责驳船安全,不准指挥船民代替工作。

6.除散装以外,不准倒关,严禁将未倒干净的货物夹在网络内带上大船或码头,做关应明确货物的重量、定量、定型、不超负荷。

7.上船后首先检查工作环境是否安全,否则拒绝作业。

8.空网络起升,要防止手脚被兜住,钩头起升,要超过一人一手高度方可松手。

9.驳船与驳船之间不准坐人。

10.外档船舶操作工人必须穿好救生衣。

11.两台机装卸一条驳船,两条线的指挥手必须密切配合,协调一致,以免作业紊乱。

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对于驳船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驳船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护环境。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驳船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并持有相关的证书。

2. 驳船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例如安全帽、救生衣、防滑鞋等。

3. 驳船作业人员必须了解船舶的结构和操作流程,并遵守操作规程。

4. 在作业过程中,必须确保货物的稳定和安全装卸。

使用合适的装卸设备和工具,并按照正确的方法操作。

5. 在驳船上必须设立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识,警示作业人员注意安全。

6. 驳船作业现场必须保持整洁,及时清理杂物和油污,防止滑倒和火灾。

7. 驳船作业人员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严禁酒后驾驶和吸烟等违规行为。

8. 驳船作业过程中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船舶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9. 驳船作业人员必须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和演习,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和安全意识。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仅为参考,具体的安全管理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此外,驳船作业的安全管理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安全风险。

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保障驳船作业的安全性,保护员工的生命资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特订立本《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境内驳船作业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1.安全第一,防备为主。

2.法律法规遵守,科学决策,风险掌控。

3.综合管理,人员合理配置,任务明确分工。

4.培训与教育相结合,定期检查与监督。

5.事故的调查与处理要及时、科学、公正。

第四条安全管理责任1.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负有驳船作业安全管理的最终责任。

2.驳船作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依照本规定的要求,组织引导和监督驳船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3.全部从业人员有义务遵守和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驳船作业的安全要求第五条驳船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驳船作业前必需对驳船的安全情形进行检查,确保船舶结构完好,设备设施完备,消防器材可用、有效。

2.驳船作业前必需确定驳船作业的区域,标明禁止入内的区域,设立有效的安全警示标志。

3.驳船作业前需订立认真的作业计划,明确作业人员的分工和职责,确保作业安全有序进行。

第六条驳船作业中的安全措施1.驳船作业过程中,必需配备充分数量的专职安全员,监督和引导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

2.驳船作业中,作业人员必需佩戴合格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滑鞋、安全带等。

同时,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上船。

3.驳船作业中,必需实施分工负责制,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与权限,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掌控。

4.驳船作业中,必需建立与沟通及时、顺畅的机制,确保信息转达的准确和有效。

第七条驳船作业后的安全措施1.驳船作业结束后,必需对船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松动等安全隐患。

2.驳船作业结束后,清理作业现场,确保无残留物和堆放物聚积,防止滑倒和其他事故发生。

3.驳船作业结束后,及时整理和归档相关文档和记录,便于事故的追溯和管理。

第三章安全培训与应急管理第八条安全培训1.驳船作业人员必需接受相应的安全培训,包含船舶安全操作、紧急事故处理和逃命自救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码头安全过驳管理制度

码头安全过驳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码头安全过驳作业的顺利进行,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码头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码头所有安全过驳作业,包括货物装卸、船舶靠离泊、货物过驳等。

第三条码头安全过驳作业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码头安全过驳作业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码头安全过驳作业。

第五条管理领导小组组成如下:1. 组长:由码头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码头安全过驳作业的各项工作。

2. 副组长:由安全生产负责人担任,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安全过驳作业。

3. 成员:包括各部门负责人、安全员、操作员等。

第六条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 制定和修订码头安全过驳作业管理制度。

2. 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3.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 负责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落实事故责任。

5. 组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第三章安全过驳作业程序第七条作业前准备:1. 作业前,操作员应熟悉作业流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2. 对作业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完好、可靠。

3. 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清除障碍物,确保作业现场安全。

第八条船舶靠离泊:1. 船舶靠离泊前,应与船舶联系,确认船舶位置、航向、吃水深度等信息。

2. 船舶靠泊时,应确保船舶与码头之间的距离、角度符合安全要求。

3. 船舶靠泊后,应立即进行安全检查,确认船舶稳性、系泊情况。

第九条货物装卸:1. 货物装卸前,应确认货物种类、数量、包装情况。

2. 装卸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货物安全装卸。

3. 装卸完成后,应对货物进行检查,确认货物完好无损。

第十条货物过驳:1. 过驳前,应确认过驳区域、过驳设备、过驳方式等。

2. 过驳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货物安全过驳。

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驳船作业是指将货物通过溯流或者下行的方式,载送到河港或者海上目的地的水上运输方式。

驳船作业过程中存在各种安全隐患,给驳船作业带来了较高的安全风险。

为此,制定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是必要的。

一、管理体制驳船作业安全管理应建立完备的管理体制,确保安全管理的要求得以执行。

提供安全管理培训,加强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和解决。

二、作业前准备在进行驳船作业前,应进行充分的安全检查。

对于驳船、扳船、铰接船等运输工具的安全装备,例如船窗、舷梯、安全绳等是否完好,适应程度和稳定性等方面进行必要的检查以及排除危险因素。

同时,评估气象、流量、潮流等自然环境因素的影响,做好应急预案,保证作业施工的安全性和顺利。

三、作业过程操作控制1.驳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运输货物的总重量,不得超载超载,确保载荷均衡。

2.在作业过程中正确布放驳船系缆,保证系缆的力量足以承受对外力,严禁使用过度磨损的钢丝绳或用绳结替代铁锁等不安全操作。

3.在船上卸货作业前,应确保拆卸工具的安全可靠性,工具使用提示,以防止操作员在作业过程中受伤等意外发生。

四、作业图纸与图示在驳船作业过程中应建立良好的作业图纸,明确规定运输路线和卸货位置、作业过程中的穿梭行走路线及安全区域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要求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对于特殊设施,例如堤坝和桥墩等有隐患地方,应设立避让标志,添加警示指示标帮助驳船司机合理规避。

五、现场监管对于驳船作业场所应配备专人负责监督、并劝阻不文明作业风气的形成。

对于情况紧急时,及时通知公安、环保和消防等专业部门,加强现场管理,维护良好的秩序。

六、安全评价采取安全考核制度,对驳船作业的安全情况进行评估,对产生的不安全行为进行纠正,并及时整改处理隐患。

由此提高安全意识,增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和责任感,以正确的安全行为规范,保证驳船作业的安全。

七、总结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是确保作业顺利和运输安全的必要保障。

过驳管理规定(3篇)

过驳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一、前言为了加强过驳管理,保障过驳作业的安全、高效、环保,维护国家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港口、航道、锚地等水域进行过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三、过驳作业许可1. 过驳作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过驳作业许可。

2. 过驳作业许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过驳作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2)过驳作业地点、时间、作业内容;(3)过驳作业船舶名称、船籍港、船级、吨位、船长、船宽、船深、载重线等;(4)过驳作业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5)应急措施及预案。

3. 过驳作业许可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颁发。

四、过驳作业安全管理1. 过驳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过驳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过驳作业安全。

2. 过驳作业单位应当对过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过驳作业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4. 过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过驳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规程执行。

5. 过驳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五、过驳作业环境保护1. 过驳作业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2. 过驳作业单位应当对过驳作业区域进行环境保护评估,制定环境保护措施。

3. 过驳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过驳作业船舶的监督管理,确保船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4. 过驳作业单位应当对过驳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六、监督检查1.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过驳作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过驳作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七、法律责任1.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过驳作业许可进行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过驳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过驳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过驳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过驳作业的部门、岗位及参与过驳作业的所有人员。

三、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教育培训(1)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过驳作业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更新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特殊工种或涉及高风险作业的人员,需进行专项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2. 安全检查与验收(1)作业前,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2)对过驳作业的设备、工具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3)作业完成后,对现场进行清理,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3. 安全操作规程(1)严格按照过驳作业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流程。

(2)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3)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作业,报告上级,待问题解决后方可继续作业。

4. 个人防护用品(1)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安全带、防护眼镜等个人防护用品。

(2)根据作业环境,选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毒面具等。

5. 应急处理(1)制定过驳作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应急响应、救援措施等。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责任与奖惩1. 责任(1)各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过驳作业安全。

(2)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2. 奖惩(1)对在过驳作业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过驳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我们旨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规范作业行为,降低事故风险,确保公司过驳作业安全有序进行。

粮食过泊管理规章制度

粮食过泊管理规章制度

粮食过泊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粮食过泊管理,保障粮食质量和安全,提高粮食运输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粮食过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粮食过泊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粮食过泊管理应注重科学技术应用,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粮食过泊管理应强化责任意识,确保过泊作业安全和有序进行。

第二章粮食过泊单位管理规定第六条粮食过泊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施,满足粮食过泊作业的要求。

第七条粮食过泊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保障过泊作业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粮食过泊单位应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员工的过泊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九条粮食过泊单位应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运行正常。

第十条粮食过泊单位应建立粮食质量追溯制度,确保粮食原料的来源可追溯。

第三章粮食过泊作业规定第十一条粮食过泊作业前,应做好过泊准备工作,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粮食过泊作业现场应保持整洁卫生,禁止乱扔垃圾。

第十三条粮食过泊作业应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操作程序正确。

第十四条粮食过泊作业应做好过泊记录,作为后续追溯的依据。

第十五条粮食过泊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确保无残留物品。

第四章粮食过泊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粮食过泊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岗位,负责过泊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粮食过泊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八条粮食过泊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保障过泊作业的安全。

第十九条粮食过泊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第二十条粮食过泊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章粮食过泊质量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粮食过泊单位应保证过泊操作符合质量要求。

第二十二条粮食过泊单位应对过泊原料进行抽检,确保质量合格。

第二十三条粮食过泊单位应建立质量记录档案,保留完整的过泊记录。

第二十四条粮食过泊单位应加强与质检部门的合作,提高质量监管能力。

过驳作业管理办法

过驳作业管理办法

过驳作业过驳:一般是指大船停靠码头、浮筒、装卸平台,或大船在锚地用驳船或其他小船装卸货物。

通常用于港口作业。

换句话说,即把甲船货物搬卸至乙船。

过驳清单:是采用驳船作业时,根据卸货时的理货单证编制的作为证明货物交接和表明所交货物实际情况的单证。

其内容包括:驳船名、货名、标志、号码、包装、件数、卸货港、卸货日期、舱口号等,并由收货人、卸货公司、驳船经营人等收取货物的一方与船方共同签字确认。

港口水上过驳作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港口开展水上过驳作业,扩大港口吞吐量,以适应国民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上过驳作业(以下简称过驳作业),是指大船靠码头、浮筒、装卸平台,或大船在锚地用驳船或其他小船装卸货物。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港口。

第三条在船舶到港排队等泊的情况下,港口应当按照“三先三后”的原则(先计划内后计划外,先重点后一般,在相同条件下按船舶到港先后顺序),统一调度,统一指挥,合理安排过驳作业。

船方(或其代理人)和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服从港口安排。

第四条港口除应当利用本港浅水码头和其他设施进行过驳作业外,还应当利用货主码头和临近的港口,进行过驳作业。

第五条过驳作业的装卸费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分别执行交通部或省级交通厅(局)公布的港口费收规则。

过驳作业的过驳费率,由各港口根据本港实际情况提出建议草案,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报交通部或省级交通厅(局)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过驳作业的费用,由货主负担。

但是,大船因受港口公布的吃水限制,在锚地、港外加载或减裁的过驳作业费用,由船方负担。

第七条港口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港同一货种“水转岸”的年计划过驳量,按照年计划过驳量所收的过驳费用,应列为专项,不得挪用。

当年如有结余,可用于下年度超计划过驳的开支。

港口对货种、工艺、流向固定的过驳作业,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与货主签定过驳费用包干合同,并报交通部或省级交通厅(局)备案。

白螺过驳作业区管理办法介绍

白螺过驳作业区管理办法介绍

白螺过驳作业区安全管理制度白螺过驳作业区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监利县百盛砂石有限公司砂石过驳作业区(以下简称砂石过驳作业区)管理,保障砂石过驳作业区有序作业,确保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砂石过驳作业区内作业的船舶及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砂石过驳作业区名称和范围:名称为荆州港蓉城新港区白螺作业区,范围详见政府、荆州市港航管理局、岳阳海事局、武汉航道局批复文件。

第四条砂石过驳作业区调度管理公司设置砂石过驳作业区调度室,调度室是直接组织调度船舶在砂石过驳作业区抛锚、锚泊作业的调度管理部门,职责为: (一)根据船舶进出砂石过驳作业区情况及在城陵矶港装卸作业情况,合理指挥调度安排船舶作业泊位。

(二)维护调度砂石过驳作业区的正常锚泊秩序,登记进出港船舶,确保船舶有序停泊。

(三)每天按时收听气象预报、水文水位信息,遇大风、大雾、大流量下泄等危及船舶安全情形时,及时通知船舶结绑、加强系泊或移泊至安全水域锚泊。

(四)根据砂石过驳作业区历史淤砂期情况,通知砂石过驳作业区较长停泊的驳船、船队及时活锚,防止淤锚。

(五)如船舶在砂石过驳作业区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及其他紧急情形,及时组织施救并拨打海事报警电话12395,并立即通知公司分管安全总经理.(六)调度指挥砂石过驳作业区其他船舶(包括浮吊、流动超市、加油船、垃圾接收船)在办理好相关手续后进入砂石过驳作业区.第五条砂石过驳作业区现场管理公司设置砂石过驳作业区现场管理办公室,砂石过驳作业区现场管理办公室负责砂石过驳作业区现场管理,职责为:(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对砂石过驳作业区内停泊的船舶进行收费。

(二)现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砂石过驳作业区的日常巡查,发现船舶超出砂石过驳作业区范围抛锚、作业的情形,立即现场劝说,拒不纠正的立即报告砂石过驳作业区联合执法办公室处置,并跟踪处置情况。

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引言:船舶作为一种大型交通工具,在船员和乘客的交通运输中扮演侧紧要的角色。

在船舶航行过程中,假如不依照相关的船舶安全规定和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就会对船员和乘客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构成了威逼。

因此,船舶的安全管理显得尤为紧要。

本篇文章重要从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角度启程,认真阐述了驳船作业中需要遵守和执行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能够引起管理者和从业者的重视和关注。

一、安全管理规定内容:1.船舶运行前的检查:在开船前必需对驳船进行全面检查,包括驳船的船体、船台、推动装置、应急救生设备、舵机、起锚装置等部件的检查,以确保它们在合适的工作状态下。

2.良好的船舶维护:要定期对驳船进行维护保养,并按时按质检测维护和修理。

包括设备维护、电器设备维护、管道维护等。

3.驳船船员培训:驳船船员必需接受专业的培训,以确保驳船作业的安全和顺当。

包括救生学问、驾驶技术、安全学问等。

4.作业前的准备:在每次的驳船作业前,必需对相关设备进行检查和验证,以确保其状态流畅、顺畅。

5.穿戴个人防护装备:驳船作业中船员必需穿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救生衣、头盔、防滑鞋等,以确保船员的人身安全。

6.作业中的安全防范:在驳船作业过程中,必需加强对整个作业的安全掌控,实施定时检查,以确保作业的顺畅和安全,以及避开因疏忽造成的不安全情况。

7.燃油和化学品的掌控和存储:燃油和化学品必需妥当存储和掌控,避开因疏忽而引发的安全事故。

二、安全管理规定的意义:1.提高船员和乘客的安全意识:通过安全管理规定,让船员和乘客树立起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意识水平,以切实提高整个驳船作业的安全风险掌控本领。

2.保障驳船作业的安全:驳船运输属于一种高风险的作业,在执行时假如没有得到科学、合理的安全掌控措施,就会使作业变成一种高风险的活动,从而危及船员和乘客的安全。

3.提高驳船作业的质量和效益:安全管理规定将保障驳船作业的安全作为首要目标,而安全有助于提高作业的质量和效益,提高整个作业的生产效率。

轮驳安全规定(3篇)

轮驳安全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轮驳作业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轮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轮驳作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轮驳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从事轮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六条作业单位安全职责(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二)制定轮驳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四)定期检查、维护保养轮驳设备,确保其安全可靠。

(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事故,落实事故责任追究。

第七条作业人员安全职责(一)严格遵守轮驳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

(二)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三)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第八条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一)制定轮驳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对轮驳作业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三)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四)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

第三章安全操作规程第九条轮驳作业前的准备工作(一)作业前对轮驳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完好。

(二)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明确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三)制定作业方案,明确作业流程、安全措施和责任人。

第十条轮驳作业中的安全操作(一)驾驶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船舶操作规程。

(二)装卸人员应当穿戴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严格遵守装卸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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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驳作业
过驳:一般是指大船停靠码头、浮筒、装卸平台,或大船在锚地用驳船或其他小船装卸货物。

通常用于港口作业。

换句话说,即把甲船货物搬卸至乙船。

过驳清单:是采用驳船作业时,根据卸货时的理货单证编制的作为证明货物交接和表明所交货物实际情况的单证。

其内容包括:驳船名、货名、标志、号码、包装、件数、卸货港、卸货日期、舱口号等,并由收货人、卸货公司、驳船经营人等收取货物的一方与船方共同签字确认。

港口水上过驳作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港口开展水上过驳作业,扩大港口吞吐量,以适应国民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上过驳作业(以下简称过驳作业),是指大船靠码头、浮筒、装卸平台,或大船在锚地用驳船或其他小船装卸货物。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港口。

第三条在船舶到港排队等泊的情况下,港口应当按照“三先三后”的原则(先计划内后计划外,先重点后一般,在相同条件下按船舶到港先后顺序),统一调度,统一指挥,合理安排过驳作业。

船方(或其代理人)和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服从港口安排。

第四条港口除应当利用本港浅水码头和其他设施进行过驳作业外,还应当利用货主码头和临近的港口,进行过驳作业。

第五条过驳作业的装卸费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分别执行交通部或省级交通厅(局)公布的港口费收规则。

过驳作业的过驳费率,由各港口根据本港实际情况提出建议草案,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报交通部或省级交通厅(局)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过驳作业的费用,由货主负担。

但是,大船因受港口公布的吃水限制,在锚地、港外加载或减裁的过驳作业费用,由船方负担。

第七条港口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港同一货种“水转岸”的年计划过驳量,按照年计划过驳量所收的过驳费用,应列为专项,不得挪用。

当年如有结余,可用于下年度超计划过驳的开支。

港口对货种、工艺、流向固定的过驳作业,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与货主签定过驳费用包干合同,并报交通部或省级交通厅(局)备案。

第八条驳船到非本港经营的码头装卸,驳船经营单位应当和码头经营单位签订合同,逾期不履行合同的,码头经营单位应当缴纳驳船滞期费。

第九条交通部、省级交通厅(局)和各港口应当加强过驳作业的考核、管理工作,制定港口过驳作业的年度、月度计划指标,健全统计报告制度。

第十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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