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驳作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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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驳作业
过驳:一般是指大船停靠码头、浮筒、装卸平台,或大船在锚地用驳船或其他小船装卸货物。通常用于港口作业。换句话说,即把甲船货物搬卸至乙船。
过驳清单:是采用驳船作业时,根据卸货时的理货单证编制的作为证明货物交接和表明所交货物实际情况的单证。其内容包括:驳船名、货名、标志、号码、包装、件数、卸货港、卸货日期、舱口号等,并由收货人、卸货公司、驳船经营人等收取货物的一方与船方共同签字确认。
港口水上过驳作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港口开展水上过驳作业,扩大港口吞吐量,以适应国民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上过驳作业(以下简称过驳作业),是指大船靠码头、浮筒、装卸平台,或大船在锚地用驳船或其他小船装卸货物。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港口。
第三条在船舶到港排队等泊的情况下,港口应当按照“三先三后”的原则(先计划内后计划外,先重点后一般,在相同条件下按船舶到港先后顺序),统一调度,统一指挥,合理安排过驳作业。船方(或其代理人)和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服从港口安排。
第四条港口除应当利用本港浅水码头和其他设施进行过驳作业外,还应当利用货主码头和临近的港口,进行过驳作业。
第五条过驳作业的装卸费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分别执行交通部或省级交通厅(局)公布的港口费收规则。过驳作业的过驳费率,由各港口根据本港实际情况提出建议草案,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报交通部或省级交通厅(局)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过驳作业的费用,由货主负担。但是,大船因受港口公布的吃水限制,在锚地、港外加载或减裁的过驳作业费用,由船方负担。
第七条港口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港同一货种“水转岸”的年计划过驳量,按照年计划过驳量所收的过驳费用,应列为专项,不得挪用。当年如有结余,可用于下年度超计划过驳的开支。港口对货种、工艺、流向固定的过驳作业,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与货主签定过驳费用包干合同,并报交通部或省级交通厅(局)备案。
第八条驳船到非本港经营的码头装卸,驳船经营单位应当和码头经营单位签订合同,逾期不履行合同的,码头经营单位应当缴纳驳船滞期费。
第九条交通部、省级交通厅(局)和各港口应当加强过驳作业的考核、管理工作,制定港口过驳作业的年度、月度计划指标,健全统计报告制度。
第十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