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权及其与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关系
《论环境保护与发展经济的关系》
《论环境保护与发展经济的关系》保护环境与经济发展,二者能否兼顾,如何兼顾,是人们近几十年来非常关注的问题。
本文从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两个方面出发,深入探讨了两者的重要性:经济总量对一个国家来说代表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能够衡量一个国家的国际地位;一个环境优美的国家,可以为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不仅可以促进旅游业的发展,还可以吸引外国投资,促进高科技产业的发展,进而带动就业,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由于环境保护和发展经济涉及人们生活两个很重要的方面——环境生存与发展生存。
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就显得特别重要。
本文从走可持续的发展道路,为二者的和谐发展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在此基础上充分阐述了人类环境权与发展权的全面实现的途径。
不论是对于人类还是对于世界各国的政府,可持续发展战略都是一个全新的革命性的发展战略。
只要我们认真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妥善处理好环境保护与发展经济的关系,切实维护人们的发展权与环境权,我们就一定能在现代化的建设中实现高度的持续稳定点的发展,实现我们既定的发展目标和环境目标。
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进人二十一世纪,现代科技和经济的迅猛发展,在给人类物质生活带来空前繁荣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前所未有的灾害。
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通过对资源的过度利用,促进经济的飞速发展,同时也造成了诸多的环境问题,可以说人类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保护环境成为人类发展的重要问题。
一、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经济总量对一个国家来说代表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能够衡量一个国家的国际地位。
对人们来说,经济发展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自身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到社会的安宁团结。
因此,当今社会都在大力倡导发展经济,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把经济发展作为主要工作,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舆论环境。
如何正确认识发展,是近年来一个认识上的质的飞跃。
以前发展被狭隘的理解为经济增长,现在人们认识到,经济增长只是发展的一部分。
发展的目的是要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实现人们赖以生存的发展权,发展只有在使人们生活的所有方面都得到改善,才能是真正的发展。
论人权法上的环境权
收稿 日期 :2 0 — 0 2 0 8 1— 9
作者简 介:侯怀霞 ( 9 4 ) 女 , 16 一 , 上海 政法 学院经济法 系教授 , 法学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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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 就根本不 能享有 这些权 利 。 整个 人类 在这种 情况下 可 能和其 他包括 人权在 内 的全 部文 明一起 消灭 。 环境 变得 越 糟, 人权受 到的损 害就越大 , 之亦然 。因此 , 反 环境 问题 与 所有人 权之 间存 在着 不可否 认 的依 赖性 ,它不能成 为一 项 独立的人权 J 。 四, 2 第 ∞ 在环境 纠纷的 司法 实践 中,出现 了
项新 型的人权 。
切 人权 的享有都 与环境 问题有着 密切的联 系。 仅生命 权 不
和健康权 , 而且政治权利 和公 民权利 以及其他社会 、 经济和 文化 权利 , 只能 在健康 的环境 中才能充 分地享有 。当然 , 都 如果走 到极端 , 环境受到 的损害超 出一定的严重程度 , 那么
国际盟约 》 1 条宣布 :“ 盟约缔约 国确认人人有权享有 第 1 本 其本 人及家 属所需 之适 当生活程 度 , 括适 当之衣食 住及 包
是其他 人权的基础 , 而不是一项独立 的人权 。 人认 为 , 有 一
不 断改善之生活环境 。 缔 约国将采取适 当措施 确保此种权 ”
利 之实现 ,同时确认在 此方 面基本 自由同意之 国际使用极 为重 要 J8 21 ̄因此 , 5 环境权具 有作为人权 的本质属性 , 是一
存权是两个不 同的权 利概 念 , 自具有其独特 的产生背景和 内容 ,因而应将环境权 与生存权作为两个并行的权利。 各
其次 , 环境权与发展权 的关 系是对 立统一的。 环境 与发 展的对立表现在 :经济 的快速发展必然会导致环境 问题 的 产 生, 对环境 的严格保护在 短 时期看制 约着经济 的发展 。 但在 总体 上看 , 环境 与发展 是统一 的。表现在 :发展 导
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
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良好的生态环境。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加速发展,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问题日益凸显,给人类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因此,生态环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
【影响】生态环境保护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生物的生存和繁衍,也关系到气候的变化和资源的稀缺。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海平面上升等问题逐渐加剧,生态环境保护变得更加紧迫。
如果我们不能有效地保护环境,人类将面临着无法想象的灾难。
【重要性】生态环境保护不仅是为了未来世代的生存,也是为了当前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保护好生态环境可以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减少自然灾害的发生,创造更多的生态福利。
而环境恶化则会导致资源匮乏、自然灾害频发,严重影响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
【措施】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减少环境污染,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人们应该从点滴做起。
首先要加强环保意识,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减少能源消耗,节约用水,垃圾分类等。
另外,政府应该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制定更加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强化环境监督,加大环保投入,推动生态经济的发展,实现经济增长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未来展望】生态环境保护是一个综合性、长期性的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只有我们每一个人都能够从自身做起,从日常生活的点滴做起,养成良好的环保习惯,大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才能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确保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希望未来的社会能够更加关注生态环境保护,为人类的美好未来共同努力。
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事业。
只有我们每一个人都承担起环保的责任,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的地球家园。
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为生态环境保护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愿地球永远蓝天碧水,生态环境永远美丽生机!。
论环境权的人权属性——以权利的本源为视觉
法制论坛收稿日期3作者简介余慧娟(),女,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环境法学方面的研究1论环境权的人权属性———以权利的本源为视觉余慧娟(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与保护法院,湖北 430064)摘要:环境权是否具有人权属性直接关系到是否可以通过人权途径实现环境权的具体化。
人权根源于理性人保护其内在价值的利益需求,在“社会契约论”中获得正当合法性的满足。
环境权是人类面对严重的环境问题,产生新的利益诉求而诉诸类似社会契约论的“公共委托说”而诞生。
两者在本源上具有同一性。
环境权是人权体系发展的结果,属于人权。
关键词:人权;环境权;本源中图分类号:D621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370(2009)02-0001-04D ISC USS I O N O N HU M AN R IGHTATTR IBUT ES O F ENV IRO N M E NTA L R IGHTSY U Huijuan(The Envir onmen ta l Resou rce s and P rotection Schoo l of Sou th Ch ina F inance U niv ersity,H u B ei 430064) Ab stra c t :If envir on menta l right ha s attributes of human right is c l ose link with rea liza ti on of hu m an right t hrough hu m an right .Thehuman right ori gina tes from benefic ial demand of p r o t ec ting inside value,a i m ing t o obta in the ra ti ona l de m and .The environ m ent a l right is se 2ri ous problem s faced by human beings,and hu man right is result of hu man system s devel opment and it bel ongs to hu man right .K e y word s:hu man right ; environ mental right ; ori gin引言 探讨环境权与人权关系的意义环境权理论自上个世纪60年代被提出,就成为环境法学的基石性范畴。
环境是生存之本、发展之基
3、环境问题就是 重要民生问题
丰富了科学发展观理论
科学发展观是统领今后中国很长一段时期发展的根本指导思想,在这个指导 思想下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理论,是指导今后中国发展的重要理论。而环境 问题是民生问题论断的提出,则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了这一理论,解决了施政 问题、实践问题和操作问题。 抓住当下中国重要的民生问题,以此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并以节能减排 作为调整经济结构的有效途径,应该说抓住了根本,彻底丢掉了包袱(环保是 发展经济的障碍),实现了矛盾的统一。
5、解决环境问题 体现民生关怀
“三观”看环保 1、从宏观层面
一方面,经济发展必然促使社会财富的增长;另一方面,经济发展的衍生物——环境污染,又会 抵消这种增长,比如污染引发疾病和环境灾难等。此外,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公及环境污染和环境 灾难带来的贫困会更加剧这种社会矛盾。
2、科学发展观
具有普适的宏观指导意义,解决了方法论问题。按照中观理论决策研究、决策分析,体现在政府层 面的就是政府的决策和执政行为。把环境问题作为民生问题来解决,重新梳理和建立环境秩序,实 现经济和环境的和谐发展是新形势下的政府决策行为和施政行为,与科学发展观、生态文明理论是 一致的、呼应的、逻辑相承的。因而,可以把“环境问题是民生问题”之论断看作是执政党执政逻 辑之中观理论的体现和应用。
1环境保护问题深刻影响民生2民本执政逻辑决定施政实践3环境问题就是重要民生问题4推动合力出击讲究堵疏结合5解决环境问题体现民生关怀6解决环境问题依靠科技创新环境是生存之本发展之基环境问题的历史思考通观中国的历史可以看出从夏朝到清末中国经济在世界经济总量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位臵
热烈祝贺“环保物联网专题研讨会”在西安召开
3、从微观层面
党和政府关注民生、重视民生,落实到了具体的实处。让老百姓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新的空气、 吃上放心的食品,是党和国家向各级党委和政府发出的号令,明确具体。毫无疑问,这是解决环境 民生问题的具体目标或指标。
论环境权利
论环境权利20世纪60年代以来,环境权利是新型的第三代人权的观点,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广泛的认识、应用和发展。
但环境领域的法学者和实践者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环境权利包括环境生态平衡权、环境资源共有权、环境生态人格权、环境生态代际公平权、环境精神美感权等子权利,因此,我国应当明确界定环境权利主体,明晰环境权利客体,将环境权利载入宪法,从而使环境权利司法与立法互动,实现公民的环境权利。
自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环境权利是新型的第三代人权的观点,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广泛的认识、应用和发展。
但其发展并不顺利,环境领域的法学者和实践者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各种学说异彩纷呈。
尽管如此,环境权利的理论瓶颈,并未得到妥善解决,尤其在我国,环境立法和实践举步维艰。
但是,环境法学应当成为一门能够向学界、现实证明自己存在之正当性和必要性的自主学科。
而环境权利是环境法学和环境法重要的思想“原子”和坚实的理论内核,也是环境法学和环境法制的基石性范畴。
缘于此,重新审视环境权利的理论基础和未来走向显得尤为重要而迫切。
一、环境权利的哲学基础环境哲学是哲学的环境转向,是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哲学反思。
环境哲学可以定义为连接人类、自然和价值的一般理论,通过对人类传统世界观、价值观和思维方式的反思,使环境权利成为人的天然的基本权利。
(一)环境伦理观:自然——人——社会是一个辩证发展的整体环境问题的实质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
当代环境危机是人与自然关系恶化的集中表现。
传统哲学认为,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外在的主客体关系。
所谓“主客体”关系,是指人相对于自然来说是凌驾于自然之上的主体,自然则是被动地供给人类认识并改造的客体。
由此引发人与自然的冲突、分离与对立,使人类最终陷入环境危机之中。
因而,人与自然的客体关系不是外在的,而是整体内部的不可分割的一种基本关系,人与社会都不是独立于自然的。
环境哲学不仅把人、社会、自然包括环境作为一个整体,同时强调他们之间存在着辩证发展的关系,把同等的关注给予大自然。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在当今社会,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环境权作为一项新兴的权利,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环境权的提出,旨在保障每个人都能享有适宜的生活环境,同时也促使我们深入思考其属性以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有效的保护。
环境权具有多重属性。
首先,它具有人权属性。
良好的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每个人都有权呼吸清新的空气、饮用清洁的水、享受宁静的生活。
这是人的尊严和价值的体现,是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当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时,人们的身心健康会受到直接威胁,生活质量也会大幅下降。
因此,环境权与人的生存权、健康权密切相关,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环境权具有社会权属性。
这意味着国家和社会有责任和义务为公民创造和提供良好的环境条件。
例如,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政策,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加强环境监管,确保公共环境的质量。
同时,企业也应当履行社会责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采取环保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再者,环境权还具有公共利益属性。
环境是一种公共资源,其质量的好坏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利益。
一个地区的环境破坏可能会影响到周边甚至更广泛的区域,如河流的污染可能会导致下游地区的生态失衡,大气污染可能会在更大范围内扩散。
因此,保护环境不仅仅是个人的权利,更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
然而,尽管环境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但在现实中,其法律保护仍面临诸多挑战。
一方面,环境权的法律规定尚不明确和完善。
虽然一些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中对环境保护做出了相关规定,但对于环境权的具体内涵、权利主体、义务主体以及权利的实现方式等方面,还存在着模糊和不一致之处。
这使得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环境权的保护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标准。
另一方面,环境执法和监管力度不足。
在一些地方,为了追求经济发展,对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监管不力,甚至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现象。
此外,环境执法手段相对单一,处罚力度不够,难以对违法者形成有效的威慑。
为了加强对环境权的法律保护,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为地球贡献力量
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为地球贡献力量生态环境保护是当前全球关注的焦点之一,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因为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环境问题日益凸显,污染、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流失等问题影响着人类的健康和生存。
因此,为了维护人类的生存环境,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为地球贡献自己的力量。
首先,环境保护对人类的生存至关重要。
地球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它提供着我们所需的空气、水、食物等生存条件。
然而,随着环境的恶化,许多地区面临着空气污染、水资源匮乏、粮食短缺等问题,危及着人类的生存。
如果环境继续恶化,人类将面临生存的严重挑战。
因此,保护环境就是在保护人类自己,是维护我们自身利益的需要。
其次,环境保护对人类的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础。
环境恶化会导致资源浪费、生产成本增加、社会稳定受到威胁等问题,影响着国家和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相反,保护环境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绿色发展,为经济增长注入新动力。
因此,环境保护不仅仅关乎人类的生存,更关系到人类的发展和进步。
最后,为地球贡献力量是每个人的责任和使命。
地球是我们共同的家园,每个人都应该为保护地球环境尽一份力量。
无论是从个人行为到社会行动,每一个环保举措都会对地球环境产生积极的影响。
可以通过减少塑料使用、推广绿色出行、加强环境教育等方式来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共同守护地球的美好未来。
综上所述,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为地球贡献力量。
通过共同努力,我们可以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让地球成为我们共同的幸福家园。
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守护地球,为人类的生存与发展贡献力量。
环境权论文:环境人权的基本问题
环境权论文:环境人权的基本问题摘要环境与人权都是当今世界的重大问题。
环境法与人权法,环境权与人权问题,是当今环境法研究的重要主题。
在上个世纪就有了环境人权的提法,但学界对此并没有形成统一认识。
从环境人权的提出至今,围绕着其理论基础、性质、地位以及司法等一直争议不断。
本文就其中一些基本问题进行阐述。
关键词环境权人权归类司法保护一、环境人权概述上世纪以来,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环境问题日趋严重。
因而在1972年召开了专门的环境会议——斯德哥尔摩环境会议,共商环境保护大计。
1972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第一条原则宣布:人类享有在一种确保有尊严和舒适的环境中,获得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而且承担着为当代人和后代子孙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神圣职责。
在这次会议上,环境权概念正式被提出。
(一)环境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环境权理论提出后,引起学者的高度重视。
现阶段,关于环境权能否成立的争论已经停止,大部分学者都肯定了环境权的存在,但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基本上我们可以将环境权概括为:人类享有的在清洁、健康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1、环境权的主体包括人类主体和非人类主体。
人类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
2、环境权的对象包括人类环境整体。
它既包括天然的环境要素和人为环境,还包括各环境要素所构成的环境系统的功能和效应。
(二)环境权的人权性。
现阶段,关于环境权性质,主要存在四种不同学说:人权说、人格权说、财产权、人类权说。
以上学说都揭示出了环境权的某个或某些特征。
但是,人格权说与财产权说只反映了环境权某一方面的功能特征而失之片面,人类权说则因为难以具体化为公民权利而失之笼统。
因此,环境权应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人权。
首先,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已经为一系列法律文件所肯定。
1、国际法文件:在现有的人权体系中,已经增加了环境权规定,或者暗含了环境权的内容,比如《人类环境宣言》、《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
论环境法保护中权力与权利的配置
论环境法保护中权力与权利的配置摘要:环境问题一直伴随着人类的社会活动而存在和发展,随着环境问题的恶化,我国也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定符合市场机制的环境法,以合理地配置权力和权利。
目前最首要的就是建立系统的环境管理制度和规章,强化环境管理的专门机构,规定相应的职责。
其中最重要的则是实现环境行政权和公民环境权的合理配置。
环境行政权在环境保护中处于主导性地位,公众环境权是一种从属性、补充性权利;但公众环境权的行使往往有其独立性一面,构成对环境行政权的制约与监督。
关键词:环境管理环境行政权公民环境权环境法律责任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环境立法问题也逐渐受到国家与社会的普遍关注,如何制定符合市场机制的环境法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实现权力与权利的优化配置是两大首要问题。
环境法作为人类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应为调整环境社会关系提供有效的法权模式,以合理地配置权力和权利,从而保障环境法保护下社会秩序的良好实现。
面对日益加剧的环境问题,各国均在立法上做出了积极的反应,确立了环境行政权以保护环境。
同时,由于环境民主理念的兴起和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公民环境权在环境立法上也得到不同程度的体现,本文将从四个方面来论述如何实现环境保护中权力与权利的合理配置。
加强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随着环境问题的严重化,我国也应将环境保护提高到国家职能的地位。
为了加强国家对环境的管理,我国必须建立并强化环境管理的专门机构,规定各机构相应的职责,建立系统的管理制度和规章。
环境管理是国家管理职能的一个组成部分。
国家要实现对环境有效的管理,首先必须掌握环境状况和环境变化趋势,而这也需要制定环境规划。
制定环境规划是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实行有效的环境管理的重要方式。
环境管理不是环境保护的专门机构能够单独完成的工作。
环境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使各部门、各地区、各行业都能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完成各自职责内的环境管理工作。
论环境权及其与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关系研究与分析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论环境权及其与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关系李艳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1-6-13浏览次数:4633字体大小:大中小关键词: 环境权;应有权利;生存权;发展权内容提要: 环境权是人的一项应有权利,当前,环境权开始得到越来越多的人们的认同,国际社会以及一些国家开始用立法和法律解释的方式对环境权加以确认,这是环境权从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的转化。
环境要成为一项实有权利,还是前路漫漫。
环境权与生存权和发展权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它们之间又是有着许多不同之处。
所以,既不应把环境权与生存权对立起来,也不能把它们看作是同一项权利。
一、环境权:从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实有权利的转化我国学者一般认为,人权具有三种存在形态,它们是人的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1]所谓应有权利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提出的权利要求和权利需要。
应有权利的思想产生于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或天赋人权(inborn right)的观念。
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天赋人权"思想,洛克、卢梭等提出了自由、平等的概念,并把"自然权利"宣布为人权。
洛克认为:"为了正确地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它的来源,我们必须考察人类原来自然地处在什么状态。
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极为明显,同时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除非他们全体的主宰以某种方式昭示他的意志,将一人置于另一人之上,并以明确的委任赋予他以不容怀疑的统辖权和主权。
关于生态环境保护与发展之间关系的浅析
关于生态环境保护与发展之间关系的浅析郭建新摘要:对于生态环境的问题,结合自然辩证法,在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的基础上探讨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关系,以便于更好的理解如何实现生态环境的和谐统一以及自然、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十一月的前两个星期,北京出现了连绵不断的阴霾天气,让人呼吸艰难。
而北京市环保局的官方数据显示北京市的大气质量仅是“轻度污染”,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美国大使馆内的空气质量监测仪发出的的“重度污染”警报。
据报道,中国是监测颗粒较大的PM10,美国大使馆监测的是PM.25。
现代医院证明,含有高浓度超细颗粒(PM.25)和大颗粒(PM10)的空气会对人体会产生一系列严重的健康伤害,例如可以加重呼吸系统疾病,甚至引起充血性心力衰竭和冠状动脉等心脏疾病。
人体的生理结构决定了对PM.25没有任何过滤、阻拦能力,PM.25对人类健康的危害更大。
中国在过去的近30年里大步迈进现代工业化社会的过程中,许多地方形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各地频报环境污染事件,某地村民重金属中毒、癌症村等等。
例如中国环境保护部部长透露,损害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仍然非常突出,近年来,重金属污染事件呈高发态势,2011年1—8月,全国发生11起重金属污染事件,其中9起为血铅事件。
重大污染事件包括松花江水污染、无锡太湖蓝藻暴发等。
这样的案例举不胜举。
事实证明:采用消耗资源型的粗野、低级的发展方式,经济发展与环境之间的矛盾将是不可调和的。
如果继续采用这种发展方式,环境将继续恶化,老百姓的生活将受到更加严重的环境污染的威胁。
由于环境污染严重,不少富人选择移民至其他国家。
造成生态环境恶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人口增长的原因、经济扩张的原因、科学技术的原因,而所有的原因都与人类行为的失当有关。
人类行为的背后是观念,生态环境恶化的根本原因是人类的观念,是人类对待自然界的态度。
首先,对环境问题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我认为人与环境的关系经历了两个时期。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初期阶段,人对自然的依赖性强,主要为依赖和适应;人类是自然的奴隶,受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制约明显。
土地权、发展权与环境权的衡平
土地权、发展权与环境权的衡平土地权、发展权与环境权的衡平土地权、发展权与环境权的衡平土地权、发展权与环境权的衡平在土地法制领域,现实的人们给予了土地权属制度以更大更多的热情,这是应该的。
从法的角度,权利问题是讨论其他问题的前提与归属。
但本文拟从资源环境保护的角度,给予土地保护的法理以更多的关注。
其间自然涉及了土地权属与土地保护的关联、土地保护的制度设计与创新等个人看法。
希望能对土地法律体系的健全、对土地权利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土地保护土地权发展权环境权随着对自身生存环境的日益关心和对人类与自然关系的不断重新认识,也是出于对国家利益的考虑,地球上的大多数国家都把国土资源管理与保护作为一个重头戏来铺排。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内陆土地总面积为960万平方公里。
我国又是一个资源相对短缺的国家,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
据调查统计,全国耕地面积为1951亿亩,耕地资源的人均占有量仅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一半左右,而且土壤流失、沙漠化、土地污染与破坏、浪费等问题愈演愈烈,已经成为制约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所以,土地保护的立法问题也是我国土地法律体系建设的一个重点。
一、土地保护立法的基础一事实依据法律是现实的社会、经济、环境现实的反映。
之所以要加强土地保护立法,就是因为在现实的土地利用中出现了人们所不愿看到的现象。
长期以来,由于思想意识的落后,我国实行的是对国土资源的粗放型管理,采取的是落后的土地利用方式,它是以牺牲土地资源数量和综合生产能力为代价,走的是以掠夺开发,粗放经营,低效浪费和生态破坏为特征的不可持续道路,至少造成了如下恶果“2、土地利用尚不充分,生产力和利用率均较低。
从耕地利用状况看,中低产田占了2/3,产量较高地区也还有相当的增产潜力。
林地利用率也低,全国有林地面积只占林地面积的62%,单位面积蓄积量和生长量只及世界平均水平的75%;已利用牧草地中,优质草地仅占27%,单位面积畜产品量只及美国的1/3;建设用地的利用率也不充分,如村庄占地,由于大部分是平房,人均占地要比城市高出一倍。
人类生存、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
生态破坏
是由于人类不合理 的开发、利用自然环 境和自然资源,致使 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 能遭到破坏,进而威 胁人类和其他生物正 常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如:森林破坏、草原退化、水土流失、土地沙漠等。
环境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
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一 方面环境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约束条件,另 一方面,社会经济发展对环境的需求和改善也有 十分重要的意义。伴随着人类的发展进程,环境 恶化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无论对于目 前的发达国家如美国等,还是后起之秀如日本、 韩国、中国台湾等,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发 展过程中都经历过环境问题。有过经验和教训。 这对于中国的现代化过程来说有着十分重要的参 考意义。
小结
环境问题,既是经济问题又是社会问题, 良好的生存环境和生态环境是社会经济发 展的基础,如果不注意保护环境,甚至以 牺牲环境来换取发展,这种发展只能是暂 时的,毁灭性的,不稳定的。由此可见, 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境保护的相互关系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制约经济发 展的瓶颈。 展的瓶颈。 传统观点认为,经济发展必然要导致污染, 传统观点认为,经济发展必然要导致污染,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 是相克的、矛盾的,要发展经济就必须承受环境污染的代价。 是相克的、矛盾的,要发展经济就必须承受环境污染的代价。许多国 尤其是部分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似乎也印证了这一点, 家,尤其是部分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似乎也印证了这一点,几乎都采 取了先发展经济,后治理环境的作法。 取了先发展经济,后治理环境的作法。但这并不能作为后起国家借鉴 的样板。 的样板。当时各发达国家是在资源相对充足的情况下实现经济快速发 展的,经济发展及人口扩张对环境的压力相对较小, 展的,经济发展及人口扩张对环境的压力相对较小,环境威胁是潜在 但目前,世界经济经过上百年的发展历程, 的。但目前,世界经济经过上百年的发展历程,环境资源供给相对减 环境资源的稀缺性日益突出。因此, 少,环境资源的稀缺性日益突出。因此,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已走不 通了,不保护环境资源,经济根本无法实现发展。 通了,不保护环境资源,经济根本无法实现发展。 现代观点认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可以实现协调发展。 现代观点认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可以实现协调发展。可 以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发展体系之内,将其作为一种产业来经营, 以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发展体系之内,将其作为一种产业来经营,使 经济主体能够从治理污染、保护环境中受益, 经济主体能够从治理污染、保护环境中受益,与其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相一致,这样可以使保护环境成为人们一种自觉自利的活动, 相一致,这样可以使保护环境成为人们一种自觉自利的活动,实现环 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从相克到相生的转变, 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从相克到相生的转变,最终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 护的双赢。 护的双赢。
论环境权与发展的冲突与协调
论环境权与发展的冲突与协调作者:殷昕来源:《科学与财富》2013年第07期摘要:环境权受到日益广泛的关注,其现实与伦理基础在于世界性环境危机的滋生。
人们对传统人权观念的态度的转变,为环境权的产生奠定了法理基础。
环境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权,是环境主体享有适宜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的权利。
关键词:环境权可持续发展人权一、环境权概述(一)环境权的概念环境权是指“人类或其他有关主体对于影响其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物质因素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以及由此所承担的在他们之间产生的各种义务”。
①需要强调的是,环境权反映了公民的利益和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讲,环境权属于权力的范畴,而不是义务。
一般认为,权力表示自由,权利拥有人可以自由行使自己的权力,包括处置、放弃、转让和出卖等多种方式。
但是,公民不能放弃、转让或出卖自己的环境权,即公民没有让环境受到污染、破坏的权力,如果公民有放弃、转让或出卖自己的环境权的自由,则意味着公民有放任污染破坏环境的自由,这就否定或侵犯了其他公民的环境权,也就从根本上否定了环境权这种公益性权利;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讲,环境权意味着公民有保护环境或防治环境污染破坏的义务。
所以说,环境权是公民基本环境权和基本环境义务的统一。
(二)环境权产生的条件1、较大范围严重性的环境危机的出现现实生活中,不断出现的环境污染和环境危机的问题,成为了环境权产生的现实物质基础。
由于自然界的万物有其客观的生存规律存在,当人类带着自身的开发和开采的目的性盲目地对自然界进行索取的时候,难免会与自然界的规律性发生冲突,加之受经济条件的制约以及在环境污染问题发生后的救济措施还不是很完善,导致了环境危机的不断扩大和环境污染的蔓延。
2、公民环境价值观念的产生大多数公民认为经济活动的迅猛发展催生了环境危机的爆发。
但是经济与科技发展实则是一把“双刃剑”。
它既可以通过不断改善的先进的科学技术保护环境,同时也可能因为工业污染、滥采滥用伐等等导致环境污染的加重和环境问题的恶化。
浅谈环境权
浅谈环境权作者:闫湘之来源:《魅力中国》2018年第14期摘要:环境权自上世纪60年代提出后就备受关注,关于环境权究竟是不是一项基本人权,在人权体系当中,环境权究竟应该处于什么样的位置,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在本篇文章中,笔者首先简要论述了环境权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之后论述了环境权的人权属性,即环境权是否为一项人权,如果是,是否为一项基本人权,最后得出了环境权应该被视为与生存权、发展权并列的一项新型的基本人权的结论,最后进一步论述了环境权与生存权,发展权的关系。
关键词:环境权;人权;生存权;发展权在环境不断治理却又依然严峻的今天,对于人类环境权的研究刻不容缓。
环境权作为一项新兴的人权,在国际上已经在很多公约中提出,但是在中国的发展还停留在学理阶段。
从法理学的角度而言,环境权应该是一种人权,因此,应该明确环境权在人权中的定位。
这对于我国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以及为维护人们良好的生存环境权利提供理论支持都有重要意义。
一、环境权的形成及发展对于环境权的概念,通常认为,应该是指人类应该享有适宜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良好环境的权利,公民应该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还有学者认为,环境权是一种自得权,它产生于环境危机时代,是以自负义务的履行为实现手段的保有和维护适宜人类生存繁衍的自然环境的人类权利。
[ ]在有关环境权的基本内容方面,也有很多不同的观点,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几个。
在吕忠梅教授的环境权理论中,环境权包括环境的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请求权。
[ ]陈泉生教授认为的环境权所包含的内容更多,包括生命权,健康权,采光权,通风权等等。
[ ]高家伟先生将环境权分为了环境实体权和环境程序权。
[ ]笔者认为将环境权分为实体权和程序权两大类比较科学。
实体权主要包含财产性权利,例如排污权和对自然地开发利用权,以及精神性权利,例如日照权,通风权,安宁权等。
环境程序性权利则主要包括《奥尔胡斯公约》所规定的环境知情权,公众参与权和环境诉权。
生态环境与国家的生存发展
生态环境与国家的生存发展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生态环境问题愈发凸显出来,对国家的生存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已经成为各国的重要任务和责任。
本文将从经济发展、生态系统、资源利用等方面探讨生态环境与国家的生存发展之间的关系。
一、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经济发展是国家生存发展的基础,但过度追求经济增长也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在追求高速发展的过程中,资源的过度开采、工业污染、能源消耗等问题愈发凸显出来。
这种不可持续的发展模式不仅危及生态环境,也会对国家的长期生存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为了实现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国家应推动可持续发展战略。
这意味着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要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通过实施环保政策和法规,加大绿色技术研发和应用,调整产业结构,降低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双赢。
二、生态系统的保护与国家的生存发展生态系统是维持地球生态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提供了人类所需的空气、水源、食物以及其他自然资源。
然而,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张,生态系统面临着严重的破坏和威胁,这对国家的生存发展带来了巨大挑战。
保护生态系统需要国家的共同努力,包括建立自然保护区、推行生态补偿机制、加强环境监测与治理等措施。
通过这些措施,国家可以实现生态系统的恢复与重建,保护珍稀物种和生态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从而为国家的生存发展提供可持续的资源支持。
三、资源利用与国家的生存发展资源是国家发展的基础,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对于国家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不合理的开发和利用方式,大量资源被浪费、污染和破坏,给国家的生存发展带来了威胁。
为了解决资源利用问题,国家应实施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
这意味着改变过度消费的生活方式,加强资源管理和再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同时,国家还应不断推动科技创新,寻求替代能源和材料,减少对有限资源的依赖。
总结:生态环境与国家的生存发展密不可分。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不仅是国家的责任,也是国家长期生存发展的需要。
环境权与人权关系论证
摘要:环境问题涉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作为生物的人离不开自然的环境条件,没有健康舒适的环境,就谈不上人类的生存,更谈不上享有人权。
人权是最基本的权利,环境权来自人权。
生存权位于人权的核心,而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不可剥夺、不可放弃和替代的,如果没有环境权,传统人权体系中的生存权就不可能得到完善的保障。
环境与人权都是当今世界的重要问题。
环境法与人权法,环境权与人权问题,是当今环境法研究的重要问题。
在上个世纪就有了环境人权的提法,但学界对此并没有形成统一认识。
从环境人权的提出至今,围绕着其理论基础、性质、地位以及司法等一直争议不断。
本文就其中一些基本问题进行阐述。
关键词:环境权;人权;保护;2O世纪6O年代以来,人类面临着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各种环境法理论和学说也应运而生并得到迅猛发展。
其中争论最为激烈的一个问题就是公民的环境权是否应该在法律上得到承认。
如果这种权利得到承认,它的性质是什么?对这种新生的权利应该进行怎样的法律保护?对人来说,最重要的人权莫过于生存权和发展权,而当人们的生存环境变得非常糟糕并足以影响人类的生存时,生存权和发展权就会变得毫无意义。
在很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环境运动也是与人权运动紧密相连的。
很多情况下,环境问题还会导致对人权的侵犯和践踏。
在人们激烈讨论是否存在环境权的同时,有一点却是很明确的:如果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人类的生存必然会受到危害,人权也无法获得切实而完整的保障。
本文认为,公民环境权是基本人权的重要方面和不可或缺的内容,并围绕其理论基础、性质、地位以及司法等基本问题进行阐述。
一、人权理论的发展和公民环境权的提出人权理论的形成与发展和西方思想史中的自然法思想有着密切的联系。
对于人权理论的研究,可以追溯到两千多年以前,从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开始,理论家们的学说里就已经开始朦胧地出现了人权观念的萌芽。
如古希腊的斯多噶学派认为,存在着一种基于理性的普遍的自然法,它在整个宇宙中都是普遍有效的,它的要求对世界各地的任何人都有约束力。
【2016年】论环境权的概念【法学理论论文】
法学理论论文-论环境权的概念摘要:环境权是自然人享有适宜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的法律权利。
其主体限于自然人;其客体是环境生态功能;其内容是指向环境生态功能这一特定客体的利益群;其权能包括对良好生态功能的保有权、享受权等实体性权能和环境参与权、环境知情权、环境请求权等程序性权能,其中,环境参与权是核心权能。
关键词:环境权;概念;界定自20世纪60年代世界范围内出现“环境权”这一概念以来,几十年过去了,然而,中外法学界对“环境权”的概念、内容、形态(种类)、属性等这些基本而又重要的理论问题,至今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甚至有人提出了“环境权这个概念是否真的有必要?”的质疑[1]。
理论上的混乱、立法上的迟缓和司法实践中的被排斥,与学者们当初提出“环境权”时的热情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问题到底出在哪儿呢?有学者认为:“环境权难以操作和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学者在环境权研究中的乌托邦倾向和巫师化倾向”。
(注:周训芳教授解释说:所谓“乌托邦化”倾向,是指一些环境法学者提出的环境权理论过于理想化,他们所虚拟的社会理想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理想图景,远离现实世界而难以被人们广为理解和接受;所谓“巫师化”倾向,是一些研究者完全脱离了法学研究和科学研究的常规,不将一定的学术规范和科学规范一以贯之于他们的研究中,此时采用此种规范而彼时采用彼种规范,一味地求新求异,从各种学科知识和人类经验中拼凑出了匪夷所思的环境权图案,宛如巫师作法。
(参见周训芳.环境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21.))笔者认为这个判断是切中要害的。
它确实反映了环境权理论研究中的一些现实。
如有的学者试图用环境权涵盖一切权利,将自然资源权、环境行政管理权、环境资源使用权,甚至国家主权等统统囊括其中;有的学者的著述中有意无意地混淆不同学科所用的概念,云里雾里,令人不知所云。
然而,环境权绝不应是一个无所不包的权利“大杂烩”。
相反,它应当是一个具有严谨的内在逻辑和环境法特征的独立的权利,即环境法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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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权及其与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关系一、环境权:从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实有权利的转化我国学者一般认为,人权具有三种存在形态,它们是人的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1]所谓应有权利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提出的权利要求和权利需要。
应有权利的思想产生于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或天赋人权(inborn right)的观念。
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天赋人权"思想,洛克、卢梭等提出了自由、平等的概念,并把"自然权利"宣布为人权。
洛克认为:"为了正确地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它的来源,我们必须考察人类原来自然地处在什么状态。
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极为明显,同时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除非他们全体的主宰以某种方式昭示他的意志,将一人置于另一人之上,并以明确的委任赋予他以不容怀疑的统辖权和主权。
"[2]受洛克等人的人权学说影响,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提出:"人人生而平等,他们均享有不可侵犯的天赋人权----生存、自由、追求幸福。
"1789的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也宣布:人权是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类生而自由,在权利上自由平等。
按照洛克的说法,所谓自然权利,实际上就是天赋人权,即人作为人应当有的权利。
自由、平等是人类的自然本性和天赋人权。
这是因为它不是哪一个国家和政府及其法律所赐予的,它是根源于人的本性中,是先于国家和政府而存在,所以它是绝对的、不可剥夺的、不能让与的。
应有权利来源于自然权利,但与自然权利有根本区别。
自然法学派认为,在国家出现之前,人是处于"自然状态"中,自然权利是人与生俱来的,它的本源是"自然",是人的本性。
而"应有权利"则包含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
第二,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权利存在于人们的思想意识中,而应有权利则存在于现实的社会关系与社会交往中。
第三,在天赋人权论看来,自然权利是一种纯抽象的东西,对任何人都一样,不具有阶级性,而"应有权利"则是具体的,是存在于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一个个具体的权利,在阶级社会里,权利的具体性必然导致权利的阶级性。
[3] 我们认为,自然法学派的人权观脱离社会经济结构、脱离社会关系考虑人的权利,有明显的历史局限性。
但是它也包含了普遍意义上人的追求,具有积极的历史意义。
在西方人权学说中,应有权利被认为是一种道德权利。
例如英国政论家克兰斯顿(M·Cranston)认为:"这里的问题是:自然权利或人权或人的权利,是什么意义的权利,回答是:自然权利是一种道德权利而且仅仅是一种道德权利,除非它由法律强制执行。
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它才成为一种实在的权利"[4] 我国也有学者认为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
"人权的原意并不是法律权利,是指某种价值观念或道德观念,因而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
道德是人们关于善恶、是非、正义与否等等的观念、原则、规范。
人权就是人们从这些价值、道德观念出发而认为作为个人或群体的人在社会关系中应当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5] 我们认为把人权理解为一种逻辑上先于法律的道德权利并无不可。
没有法律可以有道德,但没有道德就不会有法律。
而不管将人权理解为道德权利抑或法律权利其前提则必须立足于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提出人权的应有权利状态,表明人权是不能被简单地等同于法定权利或公民权的。
法定权利不过是人们应用法律这一工具使人的"应有权利"法律化、制度化,使其实现能得到最有效的保障。
因此,法定权利是法律化了的人权。
法定权利同应有权利相比,法定权利是明确的、具体的。
作为一种明确的、具体的权利,法定权利往往表现为公民权,即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方面所享有的权利。
公民权虽然是人权的主要内容,但不是人权的全部。
有些权利虽然未被法律确定为法定权利,但不等于这些权利不存在。
如我国在1982年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宪法上规定公民享有人格、尊严权利,但并不等于我国在此之前人格尊严是可以随意践踏的。
因而,应有权利是一个比法定权利内容更为广泛的权利。
"只有存在'应有权利',才能产生应不应该以及如何去保障它的问题。
否认'应有权利'的存在,法定权利就会成为'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6] 。
承认在公民权之外尚有人权的应有状态,人们才会有进一步追求的目标。
实有权利是指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实际能够享受到的权利。
实有权利与应有权利相对应,又与法律权利相连接。
实有权利是权利价值的最高表现形式和权利追求的最终结果和归宿。
"应有"的人权通过法律的规范转化为实有权利,因而可以说应有权利只有先行转化为法律权利,才有可能再从法定权利过渡到实有权利。
从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律权利再进一步转化为实有权利是人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的基本形式。
法定权利为应有权利向实有权利创造条件和基础,因而法律对权利的规定在人权的实现中具有关键地位。
但是有了法律规定,也并不等于所有法律规定的权利都可以转变为现实的权利。
正如有些学者指出的:"在一个国家里,法律对人的应有权利作出完备规定,并不等于说这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就很好了。
在法定权利与实有权利之间,往往有一个很大的距离。
"[7] 可见从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再到实有权利是人权由观念转变为现实的三个阶段,包容了人类不断为人权而抗争的画卷般的历史。
二、环境权:向法定权利的转化环境权概念最初是由西德的一位医生提出的。
1960年,这位医生针对有人向北海倾倒废弃物的行为而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向北海倾倒废物是侵犯人权的行为。
但由于《欧洲人权条约》中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的内容,该医生的控告被驳回。
尽管该医生的控告遭到失败,但它却引发了是否要把环境权追加进欧洲人权清单的争论。
1970年,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如开关于公害问题的国际座谈会,在会后发表的《东京宣言》第5项指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
"环境权首次得到国际上的承认是在1972年6月联合国召开的人类环境会议,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
该宣言宣布:"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欧洲人权委员会经过十多年的讨论,也接受了环境权的主张。
在1973年维也纳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制定的《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中将环境权作为一项新的人权加以肯定,并将其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
环境权作为一项人类应当享有的基本人权,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
从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到1992年巴西里约热内卢会议,全球各国人民共同致力于改善地球环境,提高人类生存质量,目的旨在维护人类的环境权。
环境权问题在国际社会提出后,特别是《人类环境宣言》对环境权承认以后,各国反映不一。
有的国家在立法上给予环境权很高地位,有的国家则持谨慎态度。
纵观各国立法现状,对环境权的立法有几种情况:第一种是在宪法中明确对环境权问题进行规定。
在宪法中明确创设环境权的只有少数国家。
如韩国1980年宪法第33条规定:"国民有生活于清洁环境之权利,国家及国民,均负有环境保护的义务。
"葡萄牙共和国1982年宪法第66条规定:"任何人都有享有有益健康与生态平衡的人类生活环境的权利和保护这种生活环境的义务。
"1980的智利共和国宪法第3章第19条规定:宪法确保"所有个人在无污染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
"南斯拉夫宪法规定:"人有得到健康的生活环境的权利。
"秘鲁政治宪法第3章第123条规定:"所有人都有在有益于健康环境在居住的权利。
所有人都有保护上述环境的义务。
"1987年菲律宾宪法第1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促进人民根据自然规律及和谐的要求,享有平衡和健康生态环境的权利。
"美国向来以人权大国自居,而且在美国也有许多有关环境权宪法修正案的提案,但美国宪法中并没有关于环境权的规定。
在德国,尽管有绿党的强大压力,但要在德国宪法中将环境权作为基本权予以承认却遭到强烈反对。
[8] 。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在这些国家,不仅有联邦宪法,还有州宪法。
美国有五个州宪法对环境权作出了明文规定。
如伊利诺州宪法第11条第2项规定:"任何人均有健康环境之权。
任何人均得遵循适当的法律程序……实行此权以对抗任何政府或私人。
"宾夕法尼亚州宪法第1条第27项规定:"人民拥有清洁空气、净水、以及保有环境的自然、风景、历史、与舒适的价值之权"。
而德国各邦宪法并无环境权的明文规定。
另外,在环境权概念提出后,有一些国家在其宪法中宣示对环境进行保护。
如1972年巴拿马宪法第110条规定:"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积极保护生态条件,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失衡,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
"原东德宪法第15条第2项第二句规定:"水与空气的保持纯净、动植物世界以及乡土自然景观的保护受到国家各机关的保障,同时也是每个国民之职责。
"我国宪法第26条第一款也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此外,希腊、菲律宾、泰国、瑞典等国宪法中也有类似内容。
除了一些国家的宪法宣示对环境进行保护以外,联邦制国家的一些州宪法也有规定,如美国纽约州宪法第14条第四项宣示:"保育及保护自然资源与景观的秀丽是本州之政策。
"密西根州宪法第4条第52项规定:"州立法机关应立法保障水、空气与其它自然资源,免受污染与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