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检测检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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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检查办法

河南省安全生产检查办法

河南省安全生产检查办法附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项目指导目录一、综合性监督检查项目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附表1.1);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附表1.2);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等安全投入保障(附表1.3);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附表1.4);5、安全生产培训教育(附表1.5);6、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危险性较大设备管理(附表1.6);7、职业危害防治(附表1.7);8、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附表1.8);9、工程项目、场所和设备发承包、租赁管理(附表1.9);10、重大危险源管理(附表1.10);11、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附表1.11)。

二、专业性监督检查项目:- 2 -12、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附表2.1);13、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附表2.2);1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附表2.3);1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附表2.4);16、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管理(附表2.5);17、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附表2.6);18、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附表2.7);19、煤矿安全(附表2.8);20、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安全(附表2.9);21、危险化学品安全(附表2.10);22、烟花爆竹安全(附表2.11);23、易制毒化学品安全(附表2.12);24、冶金企业安全(附表2.13);25、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附表2.14);26、液氨使用企业安全(附表2.15);27、煤矿安全培训(附表2.16);28、食品生产企业安全(附表2.17)。

- 3 -附表1.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项目名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4 -- 5 -- 6 -注:建议按本表监督检查时采取查阅资料和向主要负责人问答方式结合进行。

应急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应急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应急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19.04.18•【文号】应急〔2019〕52号•【施行日期】2019.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应急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国家煤矿安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3月20日公布,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出台《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改革安全评审制度的任务要求,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便民服务的重要举措,对重塑专业机构监管体系,引领行业规范发展等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为切实做好《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检测机构)管理,规范评价检测机构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核心要义。

要把贯彻落实《管理办法》与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结合起来。

一是严格设定审批环节。

不得变相增设、拆分评价检测机构资质认可事项,不得依据管理环节将其设定为多个许可事项。

二是严禁变相设定许可。

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变相设定许可。

旧版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关于“颁发资质证书后的第二年起,每年须进行年度考核,无考核记录则资质证书失效”的要求予以取消。

三是严禁设置准入障碍。

不得设定区域性、部门间或法定许可范围外的评价检测机构执业限制;严禁限额管理评价检测机构数量,努力营造服务高效、公平竞争、监督有力的服务市场。

四是严控中介服务事项。

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桥梁运营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交文[2013]26号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桥梁运营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交文[2013]26号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桥梁运营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桥梁运营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交文〔2013〕2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桥梁安全检查管理工作,保障公路桥梁运营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及我省相关法规,结合我省公路桥梁运营安全检查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河南省公路桥梁运营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16日河南省公路桥梁运营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桥梁安全检查管理工作,保障公路桥梁运营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及我省相关法规,结合我省公路桥梁运营安全检查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境内各级公路桥梁的运营安全检查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各级公路桥梁管理机构职责划分如下:(一)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桥梁运营安全检查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二)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是高速公路桥梁运营安全的监管单位,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桥梁运营安全检查的监督与指导;各运营管理单位是高速公路桥梁的管养单位,具体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桥梁运营安全检查管理工作,是桥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

(三)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是普通干线公路桥梁运营安全的监管单位,负责全省普通干线公路桥梁运营安全检查的监督与指导;各省辖市(直管县)公路管理局是普通干线公路桥梁的管养单位,具体负责辖区内桥梁运营安全检查工作,是辖区内桥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

新修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新修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玉普2019年3月20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国家支持发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行业组织,鼓励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评定制度,健全技术服务能力评定体系,完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

第二章资质认可第六条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八百万元;(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其中档案室不少于一百平方米,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工作需求;(三)承担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等业务范围安全评价的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附件1);(四)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按照专业配备标准至少增加五名专职安全评价师;专职安全评价师中,一级安全评价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师的总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六)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评价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七)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并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匹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具有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八)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河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办法

河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办法

河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检测检验机构行为,为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提高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程度,促进安全生产。

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和按规定必须进行检测检验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

第四条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全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及产品的型式检验、安全标志检验、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甲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乙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认定。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或者省局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同意发布)的检测检验目录,积极配合检测检验机构完成本单位检测检验工作。

第六条省局负责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测检验工作进行监管监察。

第二章资质认定的条件和程序第七条申请乙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二)具备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其中检测检验仪器、设备及设施原值不低于150万元;(三)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得少于在编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30%和10%;(四)检测检验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考核,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具备检测检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五)检测检验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检测检验范围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3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六)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七)有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或者经费保障,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市政工程、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和使用功能建筑节能、智能建筑、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等项目的检测;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辖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申请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受理上报;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取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见附件1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附件2;检测机构可以申请单项或多项专项检测资质;初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只能申请最低资质等级;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应当提交下列由法定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声明的申请材料: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培训合格证明、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七实验室平面布置图;房屋房产证或房屋租赁书等能证明其房屋使用权的证明,租赁协议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及资质审批有关规定受理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不予审批,并依法告知申请人;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与审查等书面材料应保存3年;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范围见附件3,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八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90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检测机构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原资质证书无效;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延期: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转包检测业务的;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六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对监督检查中确认其存在的问题没有进行整改的;七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超过有效期的;第九条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时需提供相关资料;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同一单位工程的同类检测项目不得委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须经检测人员和审核人员签字、经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后转交施工单位归档;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第十六条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人员上岗前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接受相关的检测技术培训;检测人员培训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检测工作;检测机构聘用的退休人员应该是工程类或相近专业的技术人员,比例不得超过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0%,年龄在65岁以下且只能受聘于一个检测机构;检测机构检测人员获得多项培训合格证书的可以在同一机构内从事3个含3个以下相近专项业务的检测工作;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应签订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第十七条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转包是指检测机构将其资质许可范围内的检测项目部分或者全部转包给其他检测机构的行为;对于检测项目中的个别参数,属于检测设备昂贵或使用率低,需要由其他检测机构进行该项目参数检测业务的,不属于转包;在本省取得专项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跨市从事检测业务,应按所检测的工程项目,到工程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告知程序;见证取样类检测机构不得跨地区承担检测业务;第十八条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九条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要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第二十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三组织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第二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五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第二十六条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检测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的相关罚则进行处罚;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豫建建〔2006〕83号、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城市桥梁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试行豫建〔2008〕180号、河南省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试行豫建建〔2006〕26号、河南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考核标准试行豫建建〔2002〕129号、河南省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豫建建〔2009〕147号同时废止;此前颁发的有关文件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内容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范围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内容一、见证取样检测二、专项检测一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二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三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四建筑节能检测五城市桥梁检测六市政道路工程检测七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八钢结构工程检测九建筑智能化检测附件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一级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标准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单项净资产不少于200万;2. 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检测项目参数应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3. 人员要求:⑴具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工程系列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得少于6人;工程系列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⑵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系列高级职称,且有3年以上建材检测工作经历;报告审核人应具有工程系列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且有3年以上建材检测工作经历;4. 检测场所要求:⑴检测场所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0m2;⑵检测场所环境条件必须满足相关检测标准、规范的要求;5. 检测仪器设备的配置和精度必须满足相关检测标准、规范的要求;6. 申请见证取样一级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必须能够检测下列项目及参数附表1-1,并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的性能、精度及量程应符合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附表1-2;7. 检测机构申报一级见证取样检测资质,须取得二级见证取样检测资质三年以上,资质有效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业绩不少于150万m2;附表1-1一级见证取样检测项目及参数附表1-2一级见证取样检测设备配置表二级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标准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单项净资产不少于100万;2. 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检测项目参数应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3. 人员要求:⑴具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工程系列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不得少于3人;⑵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系列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且有3年以上建材检测工作经历;报告审核人应具有工程系列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且有3年以上建材检测工作经历;4. 检测场所的要求:⑴检测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m2;⑵检测场所环境条件必须满足相关检测标准、规范的要求;5. 检测仪器设备的配置和精度必须满足相关检测标准、规范的要求;6. 申请见证取样二级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必须能够检测下列项目及参数附表2-1,并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的性能、精度及量程应符合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附表2-2;附表2-1二级见证取样检测项目及参数附表2-2二级见证取样检测设备配置表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一级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机构资质标准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单项净资产不少于200万;2. 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检测项目参数应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3. 应取得一级见证取样检测资质;4. 人员要求:⑴具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工工程系列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不得少于6人;工程系列高级职称不少于2人,具备二级含二级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不少于1人,并应在检测机构担任授权签字人或检测报告审核人,结构工程师任职条件不受职称及培训时间限制;⑵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系列高级职称,且有3年以上结构检测工作经历;报告审核人应具有工程系列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且有3年以上结构检测工作经历;5. 检测仪器设备的配置和精度必须满足相关检测标准、规范的要求;6. 申请一级主体结构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必须能够检测下列项目及参数附表1-1,并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的性能、精度及量程应符合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附表1-2;7. 检测机构申报一级主体结构检测资质,须取得二级主体结构检测资质三年以上,资质有效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业绩不少于150万m2;附表1-1一级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项目及参数附表1-2一级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设备配置表二级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机构资质标准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单项净资产不少于100万;2. 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检测项目参数应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3. 应取得见证取样检测资质;4. 人员要求:⑴具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工程系列的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不得少于4人,具备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不少于1人;⑵技术负责人、报告审核人应具有工程系列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且有3年以上结构检测工作经历;5. 检测仪器设备的配置和精度必须满足相关检测标准、规范的要求;6. 申请主体结构二级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必须能够检测下列项目及参数附表2-1,并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的性能、精度及量程应符合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附表2-2;附表2-1二级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项目及参数附表2-2二级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设备配置表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监测机构资质标准一级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监测机构资质标准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单项净资产不少于300万元;2. 所申请的检测资质对应的检测项目参数应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3. 人员要求:⑴具有质量检测监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基坑监测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从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5年以上的工程系列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不得少于15人,工程系列高级职称不少于5人;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不少于1人,并应在检测机构担任授权签字人或检测报告审核人;⑵技术负责人、检测报告审核人应具备工程系列高级职称,注册岩土工程师担任授权签字人或报告审核人的,任职条件不受职称及培训时间限制;4. 检测仪器设备的配置和精度必须满足相关检测标准、规范的要求;5. 申请地基基础一级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必须能够检测下列项目及参数附表1-1,并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的性能、精度及量程应符合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附表1-2;6. 检测机构申请一级地基基础检测监测资质,须取得二级地基基础检测监测资质三年以上,资质有效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业绩完成静载荷试验不少于1000组,低应变检测不少于10000根,高应变检测不少于50根,声波透射法检测不少于100根;附表1-1一级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监测项目及参数附表1-2一级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监测设备配置表注:配重总量不少于30000kN 二级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标准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单项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2. 所申请的检测资质对应的检测项目参数应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3. 人员要求:⑴ 具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从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3年以上的工程系列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7人,工程系列高级职称不少于2人;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不少于1人,并应在检测机构担任授权签字人或检测报告审核人;⑵ 技术负责人、检测报告审核人应具备工程系列高级职称,注册岩土工程师担任授权签字人或报告审核人的,任职条件不受职称及培训时间限制;4. 检测仪器设备的配置和精度必须满足相关检测标准、规范的要求;5. 申请地基基础二级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必须能够检测下列项目及参数附表2-1,并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的性能、精度及量程应符合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附表2-2; 附表2-1二级地基基础工程检测项目及参数附表2-2二级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设备配置表注:配重总量不少于10000kN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一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单项净资产不少于200万;2. 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检测项目参数应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3. 人员要求:⑴具有化学分析、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工程系列或化学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不得少于2人;工程系列或化学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不少于3人,化学分析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⑵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系列或化学分析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且有3年以上室内环境检测工作经历,报告审核人应具有工程系列或化学分析相关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且有3年以上室内环境检测工作经历;4. 仪器配备检测仪器设备的配置和精度必须满足相关检测标准、规范的要求;5. 申请室内环境一级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必须能够检测下列项目及参数附表1-1,并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的性能、精度及量程应符合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附表1-2;6. 检测机构申请一级室内环境检测资质,须取得二级室内环境检测资质三年以上,资质有效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业绩不少于100万m2;附表1-1一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项目及参数附表1-2一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设备配置表二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单项净资产不少于100万;2. 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检测项目参数应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3. 人员要求:⑴具有化学分析、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工程系列或化学相关专业的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化学分析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⑵技术负责人、报告审核人应具有工程系列或化学分析相关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且有3年以上室内环境检测工作经历;4. 仪器配备检测仪器设备的配置和精度必须满足相关检测标准、规范的要求;5. 申请室内环境二级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必须能够检测下列项目及参数附表2-1,并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的性能、精度及量程应符合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附表2-2;。

河南省安全检测检验管理办法

河南省安全检测检验管理办法

河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技术支撑作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是指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程等技术规范,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影响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的设施设备、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性等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具有鉴定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分为定期检验、验收检验、型式检验和委托检验四种类型。

(一)定期检验是指列入检测检验目录的在用设施、设备、产品和作业场所按照有关规定每隔一定时间进行的安全检测检验。

(二)验收检验是指列入检测检验目录的设备设施安装或作业场所建设、改造完成,在投入使用前进行的安全检测检验。

(三)型式检验是指为测试新产品的安全性能进行的安全检测检验。

包含依据有关规定需要测定其安全性能的成品、半成品,以及在我省初次投入使用的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等.生产经营单位型式检验可采取抽检或全检形式进行.(四)委托检验是指安全监管部门因工作需要委托特定检测检验机构,对特定的项目进行的安全检测检验.第五条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煤矿除外),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检测检验第六条下列设备、设施、作业场所和产品等应当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测检验:(一)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以及其他行业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和用于保障安全的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以及存在危险性和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成品和半成品安全性能测定;(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检测检验的设备、设施、产品和作业场所。

应急部1号令《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及解读宣贯

应急部1号令《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及解读宣贯
纳入“黑名单”管理。
5、信息共享: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 统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信用信息 共享平台、安全评价师查询平台、注册安全工程 师查询系统等互通互联。
6、行业自律:积极推进信用评估、综合能力和专 业能力评定,引导机构提升服务能力质量和水平。
7、把告知承诺、自我声明、容缺受理(审批)、 补充要件等事项作为审批后监管检查的重点。
精简许可范围、取消从业地域限制,推行一个准 入标准许可、一个证书全国执业、一个信息平台 查询
一、总则部分内容变化
1、名称变化:“安全评价机构”变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
构”;“管理规定”变为“管理办法”,1号令侧重于可操作性 2、明确了法定业务的范围,即《安全生产法》第29条和34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 建设项目,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等实施资质认可----见1号令附件1 对法律法规依据不充分的其他行业领域不再实行资质认可管理。
以上应写入报告中。
4、跨省职业的书面告知:主要指评价检测机构跨 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时,可通过安全评价检 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提交《安全评价检测检 验机构从业告知书》,也可通过项目所在地资质 认可机关公开的传真、邮箱、邮寄地址等方式告 知或送达。
外地从业,书面告知仅需告知省级资质认可机关 即可。
二、放管服改革,精简许可事项
4、资质有效期由三年延长为五年。 5、旧版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关于“颁发资质证
书后的第二年起,每年须进行年度考核,无考核 记录则资质证书失效”的要求予以取消。
6、不得设定区域性、部门间或法定许可范围外的 评价检测机构执业限制。
7、资质申请实行“互联网+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实行“阳光审批”

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管理办法

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管理办法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样品的采集1目的该操作规程用于规范饲料样品及饲料添加剂的采集。

2适用范围适用于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采集。

3。

职责进行该项操作的检测人员应按该操作规程进行检验,检测室主管负责监督该操作规程的正确执行。

4操作方法4。

1从受检的饲料产品或原料中,按规定抽取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部分,称为样品。

样品一般分为原始样品,平均样品和试验样品。

4。

1。

1原始样品从一批受检的饲料或原料中最初抽取的样品,称为原始样品,原始样品一般不少于2㎏.4。

1.2平均样品将原始样品按规定混合,均匀地分出一部分,称为平均样品,平均样品一般不少于1㎏。

4.1.3试验样品平均样品经过混合分样,根据需要从中抽取一部分,用作试验室分析,称为试样样品。

采集样品的过程叫采样。

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采样比分析更重要。

要求采集的样品具有代表性。

4.2采样工具剪刀、刀、取样铲、组织捣碎机、样本粉碎机(40~60目)、采样器(适用颗粒料)、套管采样器(适用于粉状饲料)、扦样玻璃管、扦样筒(适用于散状液体饲料).4。

3采样4。

3.1基本方法采样的基本方法有两种:几何法和四分法4.3。

1。

1几何法:是指把整个一堆物品看成一种有规则的几何形状(立方体、园柱体、园锥体),取样时首先把这个主体分为若干体积相等的部分,从棕样部分中取出体积相等的样品,这部分样品称为支样,再把支样混合,即得原始样品。

4.3。

1.1四分法:4.3.2散装颗粒或粉状饲料或原料的采样4.3.2.1仓装按面积分区,按高度分层,每区不超过50平方米,分为5点。

料层>0。

75米,取三层,上(10~15㎝)、中、下(20㎝)料层〈0。

75米,取二层,上、下4.3。

2。

2园仓按高度分层,每层按仓直径分内(中心)、中(半径的一半处)、外(距仓边30㎝)三圈。

直径〈8米,每层分别设1、2、4共7点采样。

直径〉8米,每层分别设1、4、8共13点采样。

4。

3。

2。

3袋装中小颗料料如玉米、大麦抽样的袋娄不少于总袋数的5%,粉状饲料抽样的袋数不少于3%,也可以根据以下公式计算计算得出。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安全生产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安全生产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1、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址网页链接2、河南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我省辖区内的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风险抵押金的存储第三条企业风险抵押金按以下标准存储:一、煤矿企业(一)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含9万吨)存储200万元;(二)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至15万吨(含15万吨)存储300万元;(三)核定生产能力15万吨以上,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50万元。

风险抵押金累计达到600万元时不再存储。

二、非煤矿山企业(一)井工开采矿山企业年销售收入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的存储60万元;3000?30000万元(不含30000万元)存储120万元;30000?500000万元(不含500000万元)存储200万元;500000万元以上存储300万元。

(二)非井工开采矿山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的存储30万元;3000?30000万元(不含30000万元)存储100万元;30000?500000万元(不含500000万元)存储150万元;500000万元以上存储200万元。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国家支持发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行业组织,鼓励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评定制度,健全技术服务能力评定体系,完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

第二章资质认可第六条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八百万元;(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其中档案室不少于一百平方米,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工作需求;(三)承担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等业务范围安全评价的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附件1);(四)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按照专业配备标准至少增加五名专职安全评价师;专职安全评价师中,一级安全评价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师的总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六)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评价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七)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并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匹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具有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八)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解读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解读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解读◎文/政策法规司《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的实施,有效地规范了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检测机构)的从业行为,发挥了评价检测机构事故防范技术的支撑作用。

上述两规章实施已有十年左右,有些内容与《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安全生产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总结原规章实施经验和存在问题,出台了新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十分必要。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必要性《管理办法》顺应安全生产现实需要,对标应急管理工作大局,对评价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可、监督管理、检查考核等进行了系统性改革。

《管理办法》对规范机构从业行为、提升机构技术保障能力、引导行业转型升级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和引领作用。

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管理办法》修改了原管理规定中与“放管服”改革要求不适应的内容,理顺了与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不匹配的环节,为优化便民服务、强化属地监管、推进“一网通办”、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供了法制保障和政策支持。

由于现行评价检测机构准入条件较低,已不能完全满足技术支撑需要。

评价检测机构跨区域从业还存在不同程度的行政壁垒和障碍。

属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政处罚的依据还不够充分。

上述问题影响行业的规范从业、公平竞争、健康发展和有效监管。

《管理办法》通过合并资质等级、压缩审批层级、精简许可范围、取消从业地域限制,推行一个准入标准许可、一个证书全国执业、一个信息平台查询,为机构执业、行业发展和监督检查提供了更为便捷高效的制度设计。

二、主要内容(一)将原两个规章合二为一虽然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在技术方法、执业要求、过程管理等方面有所侧重和不同,但在资质条件设定、许可程序管理、执法监管等行政管理方面较为类似,且国务院公布的行政许可清单中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归并为一项许可。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玉普2019年3月20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国家支持发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行业组织,鼓励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评定制度,健全技术服务能力评定体系,完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

第二章资质认可第六条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八百万元;(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其中档案室不少于一百平方米,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工作需求;(三)承担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等业务范围安全评价的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附件1);(四)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按照专业配备标准至少增加五名专职安全评价师;专职安全评价师中,一级安全评价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师的总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六)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评价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七)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并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匹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具有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八)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一、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豫安监管﹝2015﹞24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我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业务知识,并按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分为综合性监督检查、专业性监督检查两类。

综合性监督检查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保障、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业危害防治、重大危险源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等监督检查项目(见监督检查项目指导目录1至11)。

专业性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经营、销售、使用)行政许可、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烟花爆竹安全、易制毒化学品安全、冶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液氨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和煤矿安全培训等监督检查项目(见监督检查项目指导目录12至28)。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项目指导目录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通过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指导目录及监督检查内容修订的,应当及时发布更新内容,以便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对照检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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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技术支撑作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是指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程等技术规范,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影响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的设施设备、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性等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具有鉴定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分为定期检验、验收检验、型式检验和委托检验四种类型。

(一)定期检验是指列入检测检验目录的在用设施、设备、产品和作业场所按照有关规定每隔一定时间进行的安全检测检验。

(二)验收检验是指列入检测检验目录的设备设施安装或作业场所建设、改造完成,在投入使用前进行的安全检测检验。

(三)型式检验是指为测试新产品的安全性能进行的安全检测检验。

包含依据有关规定需要测定其安全性能的成品、半成品,以及在我省初次投入使用的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等。

生产经营单位型式检验可采取抽检或全检形式进行。

(四)委托检验是指安全监管部门因工作需要委托特定检测检验机构,对特定的项目进行的安全检测检验。

第五条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煤矿除外),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检测检验
第六条下列设备、设施、作业场所和产品等应当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测检验:
(一)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以及其他行业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和用于保障安全的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以及存在危险性和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
(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成品和半成品安全性能测定;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检测检验的设备、设施、产品
和作业场所。

第七条检测检验目录由省安全监管局依据国家规定制定发布。

第八条列入检测检验目录的设备、设施、作业场所及产品,在下列情况下必须进行检测检验,未经检测检验或者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一)设备、设施及产品投入使用前或作业场所新建、扩建、改建试生产期间;
(二)设备、设施经过大修及改造的;
(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因设备原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设备设施重新启用的;
(五)成品或半成品需要安全性能测定的;
(六)安全检测合格标识到期的;
(七)设备、设施、产品经受了可能影响设备构件强度、刚度、稳定性和设备电气性能等自然灾害的;
(八)安全监管部门提出需进行检测检验的。

第九条定期检测检验活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安全监管局制定年度检测检验计划;
(二)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后为生产经营单位出具检测检验报告,合格的发放安全检测合格标识。

第十条验收、型式检测检验活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二)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后为受检单位出具检测检验报告,对检验合格的发放安全检测合格标识;
(三)生产经营单位将检测检验报告随其他按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并报送安全监管部门审查。

第十一条委托检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安全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委托检测检验机构对特定的检测项目进行安全检测,并下发委托检测计划;
(二)检测检验机构按计划进行检测检验;
(三)检测检验机构将检测检验结果报安全监管部门,同时向被检单位出具检测检验报告,合格的发放安全检测合格标识。

第十二条受检单位对检测检验数据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布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检测检验机构提出复查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复议。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合检测检验机构的工作,如实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在用设施、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场所的管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对按规定需要检测检验的应及时申请委托检验,保证其在检验有效期内并经检验合格;无故超过检验周期或经检验不合格的必须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可依据国家标准或者有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设施、设备和作业场所进行自检,但不得以自检代替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的检测检验。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需进行验收检验和型式检验的可自主选择具备资质和能力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

第十七条安全检测检验报告格式、标准、大纲、安全检测合格标识等由省安全监管局统一监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安全检测合格标识是检测项目安全状态的标志,应当注明检测检验单位名称、检测时间、检测有效期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设备或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张贴,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借、挪用和涂改。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被检项目技术资料、日常维护资料、自检资料、使用日志、检测检验报告、检验合同或协议等应妥善保存备查。

安全检测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的纸质资料存档不少于1个检验周期,电子资料存档不少于2个检验周期。

第三章检测检验机构
第二十条从事检测检验的机构必须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二十一条注册地不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甲级检测检验机构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检测检验业务的,应向河南省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登记
(备案),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第二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检测检验结果独立承担连带赔偿等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应经授权签字人签字和主要负责人审核并加盖检测检验机构有效印章后永久保存。

第二十四条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在从事检测检验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泄漏生产经营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做到廉洁自律。

检测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检测检验机构中从事检测检验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

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没有规定的,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指导性收费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或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检测检验机构在检测检验过程中,发现现场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立即告知被检单位,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被检单位应当立即对隐患进行整改治理,及时申请复检。

在重大隐患治理排除前,有关设备设施和产品、作业场所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十七条各检测检验机构应依照有关要求,按时上报发挥技术支撑作用的统计报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危险性较大设施设备和作业场所等检测检验制度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

在监督检查时,可查看企业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测合格标识,查阅检测检验报告,对未按要求进行检测检验或经检测检验不合格但设施设备仍在使用或未停止作业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或延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列入检测检验目录的设施设备目录表,以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核,对未提供检测检验合格报告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办理许可。

第三十条各安全评价机构在进行安全评价时,要把企业危险性较大设施设备和作业场所检测检验情况,作为安全评价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检测检验机构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扰检测检验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检测检验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不得在检测检验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举报。

接到报告、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河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
附件
河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性较大的设备目录及检验周期
二、危险化学品企业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和作业场所检测检验目录
三、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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