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检测检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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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技术支撑作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是指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程等技术规范,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影响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的设施设备、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性等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具有鉴定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分为定期检验、验收检验、型式检验和委托检验四种类型。

(一)定期检验是指列入检测检验目录的在用设施、设备、产品和作业场所按照有关规定每隔一定时间进行的安全检测检验。

(二)验收检验是指列入检测检验目录的设备设施安装或作业场所建设、改造完成,在投入使用前进行的安全检测检验。

(三)型式检验是指为测试新产品的安全性能进行的安全检测检验。包含依据有关规定需要测定其安全性能的成品、半成品,以及在我省初次投入使用的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等。生产经营单位型式检验可采取抽检或全检形式进行。

(四)委托检验是指安全监管部门因工作需要委托特定检测检验机构,对特定的项目进行的安全检测检验。

第五条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煤矿除外),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检测检验

第六条下列设备、设施、作业场所和产品等应当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测检验:

(一)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以及其他行业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和用于保障安全的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以及存在危险性和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

(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成品和半成品安全性能测定;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检测检验的设备、设施、产品

和作业场所。

第七条检测检验目录由省安全监管局依据国家规定制定发布。

第八条列入检测检验目录的设备、设施、作业场所及产品,在下列情况下必须进行检测检验,未经检测检验或者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一)设备、设施及产品投入使用前或作业场所新建、扩建、改建试生产期间;

(二)设备、设施经过大修及改造的;

(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因设备原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设备设施重新启用的;

(五)成品或半成品需要安全性能测定的;

(六)安全检测合格标识到期的;

(七)设备、设施、产品经受了可能影响设备构件强度、刚度、稳定性和设备电气性能等自然灾害的;

(八)安全监管部门提出需进行检测检验的。

第九条定期检测检验活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安全监管局制定年度检测检验计划;

(二)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后为生产经营单位出具检测检验报告,合格的发放安全检测合格标识。

第十条验收、型式检测检验活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二)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后为受检单位出具检测检验报告,对检验合格的发放安全检测合格标识;

(三)生产经营单位将检测检验报告随其他按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并报送安全监管部门审查。

第十一条委托检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安全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委托检测检验机构对特定的检测项目进行安全检测,并下发委托检测计划;

(二)检测检验机构按计划进行检测检验;

(三)检测检验机构将检测检验结果报安全监管部门,同时向被检单位出具检测检验报告,合格的发放安全检测合格标识。

第十二条受检单位对检测检验数据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布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检测检验机构提出复查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复议。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合检测检验机构的工作,如实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在用设施、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场所的管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对按规定需要检测检验的应及时申请委托检验,保证其在检验有效期内并经检验合格;无故超过检验周期或经检验不合格的必须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可依据国家标准或者有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设施、设备和作业场所进行自检,但不得以自检代替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的检测检验。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需进行验收检验和型式检验的可自主选择具备资质和能力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

第十七条安全检测检验报告格式、标准、大纲、安全检测合格标识等由省安全监管局统一监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安全检测合格标识是检测项目安全状态的标志,应当注明检测检验单位名称、检测时间、检测有效期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在设备或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张贴,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借、挪用和涂改。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被检项目技术资料、日常维护资料、自检资料、使用日志、检测检验报告、检验合同或协议等应妥善保存备查。安全检测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的纸质资料存档不少于1个检验周期,电子资料存档不少于2个检验周期。

第三章检测检验机构

第二十条从事检测检验的机构必须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二十一条注册地不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甲级检测检验机构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检测检验业务的,应向河南省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登记

(备案),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第二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检测检验结果独立承担连带赔偿等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应经授权签字人签字和主要负责人审核并加盖检测检验机构有效印章后永久保存。

第二十四条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在从事检测检验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泄漏生产经营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做到廉洁自律。

检测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检测检验机构中从事检测检验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没有规定的,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指导性收费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或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检测检验机构在检测检验过程中,发现现场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立即告知被检单位,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被检单位应当立即对隐患进行整改治理,及时申请复检。在重大隐患治理排除前,有关设备设施和产品、作业场所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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