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标准执行解读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是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是瓦斯超限作业;
三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是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五是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是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是超层越界开采;
八是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是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是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是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是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是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是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是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然而,煤矿事故频发,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
因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一、煤矿地质条件。
煤矿地质条件是煤矿安全的基础,主要包括煤层、顶板、底板等地质条件。
煤层的倾向和倾角、煤层中的构造构造和构造构造等地质条件对煤矿安全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应当对煤矿地质条件进行详细规定,确保煤矿地质条件符合安全要求。
二、煤矿设备设施。
煤矿设备设施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
煤矿设备设施包括采煤机、通风设备、排水设备等。
这些设备设施的完好性和可靠性对煤矿安全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应当对煤矿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提出具体要求,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煤矿安全管理。
煤矿安全管理是保障煤矿安全的重要环节。
煤矿安全管理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
这些安全管理措施的完善和执行对煤矿安全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应当对煤矿安全管理提出具体要求,确保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四、煤矿作业人员。
煤矿作业人员是煤矿安全的重要保障。
煤矿作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对煤矿安全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应当对煤矿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出具体要求,确保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五、煤矿安全监测。
煤矿安全监测是保障煤矿安全的重要手段。
煤矿安全监测包括瓦斯监测、地质监测、地下水监测等。
这些监测手段对煤矿安全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应当对煤矿安全监测提出具体要求,确保监测手段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总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保障煤矿安全的重要保障。
只有严格执行相关标准,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矿井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矿井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矿井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对矿井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和判定的一套标准。
通过判定,可以确定
矿井的安全状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矿山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
安全。
矿井重大隐患判定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设备设施隐患:包括矿井内各类设备设施的老化、损坏、故障等问题,如电
气设备的绝缘破损、机械设备的失效等。
2. 煤矿安全隐患:主要指煤矿生产过程中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如煤与瓦斯突出、煤尘爆炸、矿井水害等。
3. 火灾隐患:包括矿井内可能发生火灾的隐患,如电气线路短路、易燃物料存
放不当等。
4. 通风隐患:主要指矿井通风系统存在的问题,如通风管道堵塞、风量不足等。
5. 管理隐患:包括矿井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安
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等。
在判定矿井重大隐患时,通常会根据隐患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可能引发的后果
来评估,并按照一定的分级标准进行分类。
一般来说,重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
重大事故发生或造成重大伤亡、财产损失的隐患。
需要注意的是,矿井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所
以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具体的判定和评估。
同时,为
了确保矿山安全,矿井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生产是我国能源产业中重要的一环,但同时也是一个高风险的领域。
为了防止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必须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针对煤矿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标准,以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首先,煤矿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应包括从生产设备、操作流程、员工素质等多个方面进行考量。
对于生产设备,需要检查设备的完好性和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包括煤矿的通风系统、运输设备、爆破设备等。
对于操作流程,需要审查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操作失误和安全漏洞,比如作业规程是否规范、操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等。
对于员工素质,需要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具备应有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其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具体化和可操作性强。
要求隐患判定标准明确、量化,有助于对隐患进行准确的识别,避免模糊不清的情况。
严格的隐患判定标准有助于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比如,针对煤矿通风系统,可以制定具体的通风系统检查标准,包括风量、风压、风速等参数。
最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实施应与煤矿生产安全管理制度相结合。
在煤矿生产实践中,不仅需要判定隐患,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对隐患的及时发现和处理。
同时,还要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管,及时发现和消除潜在
的安全隐患。
总之,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煤矿生产安全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建立科学、全面的隐患判定标准和加强隐患管理,才能有效预防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标准执行解读
查矿井当年及上年资料,总体生产经营目标超设计(核定)生产能力
(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
1.开拓煤量可采期不符合符合下列规定:
③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
④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
⑤年产量小于或者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区域或者突出危险工作面的除外);
1.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3.回采煤量可采期不符合下列规定:
(1)2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矿井不得少于5个月;
(2)其它矿井不得少于4个月。
(四)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1.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
2.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
工作面瓦斯抽采率(%)
5≤Q<10
≥20
10≤Q<20
≥30
20≤Q<40
≥40
40≤Q<70
≥50
70≤Q<100
≥60
100≤Q
煤矿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释义
煤矿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释义摘要:1.煤矿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背景和目的2.煤矿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制定依据3.煤矿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主要内容4.煤矿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应用和意义正文:一、煤矿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背景和目的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产业之一,然而,煤矿生产过程中事故隐患重重,事故频发,给矿工的生命安全带来极大威胁。
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我国应急管理部制定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该标准旨在规范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的事故隐患判定工作,从而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减少事故发生。
二、煤矿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制定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
同时,标准制定过程中还充分借鉴了近年来煤矿典型事故教训,以提高标准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三、煤矿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主要内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从15 个方面列举了81 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这些方面包括:矿井通风、矿井瓦斯、矿井水害、矿井火害、矿井粉尘、矿井机电设备、矿井运输、矿井安全设施等。
每一种情形都详细描述了其判定标准和依据,以便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对照执行。
四、煤矿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应用和意义《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对于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方面,各级监管监察部门可以依据该标准对煤矿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另一方面,煤矿企业可以按照该标准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总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但同时也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
煤矿重大事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因此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非常重要。
下面将从多个方面来阐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首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需要考虑煤矿的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
例如,需要检查煤矿的通风系统、瓦斯抽放系统、煤与瓦斯突出预警系统等设备是否完好,工艺流程是否规范。
只有保证了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的安全,才能有效地避免煤矿重大事故的发生。
其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还需要考虑煤矿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员素质。
煤矿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等。
同时,煤矿从业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安全第一。
另外,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还需要考虑煤矿的地质条件和环境因素。
煤矿地质构造、煤层赋存、岩层构造等地质条件对煤矿安全具有重要影响,需要对这些地质条件进行全面评估和分析。
同时,环境因素如气候、水文、地震等也会对煤矿安全产生影响,需要引起重视。
最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还需要考虑煤矿的应急救援能力。
煤矿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完善的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煤矿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总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评估体系,需要从生产设备、安全管理、地质环境、应急救援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考量。
只有做好了这些工作,才能有效地预防和避免煤矿重大事故的发生。
希望各个煤矿企业能够高度重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稳定。
煤矿地下开采边界鉴定标准
煤矿地下开采边界鉴定标准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近年来煤矿典型事故教训,应急管理部制定印发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从15个方面列举了81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为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有关情形的内涵及依据,便于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应用,规范《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对《判定标准》中重点条款含义进行解释说明:(图像: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2021最新完整版)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4号《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2020年11月2日应急管理部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二)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四)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五)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六)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的。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条文释义(2021)
附件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条文释义(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3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释义】本条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明确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15个方面。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的,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释义】1.“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是指煤矿(含井工和露天)全年的原煤产量,超出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幅度到达10%及以上的;“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是指煤矿单月的原煤产量占到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及以上的。
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是指根据《煤矿安全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煤矿生产实际情况,对煤矿生产安全存在的各类隐患进行分类、评估和判定的标准。
根据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对于以下几种情况,均视为重大隐患:
1.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不完善。
2.生产设备或设施存在严重缺陷或故障,可能导致事故发生。
3.生产安全生产环境存在较大风险,例如,存在可燃、易爆气体等。
4.采煤工作面瓦斯浓度及煤尘浓度严重超标,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5.电气线路设施低压电气线路绝缘损坏、过载,高压电气线路安全装置失灵等问题,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6.工作场所及设施的防护设施、围护设施和标识不完善,导致操作人员安全受到威胁。
7.有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或行动,可能对煤矿生产安全产生影响。
如果煤矿存在上述情况,应该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改善和修复,确保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如果不及时处理,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可能导致重大的事故。
(2021最新完整版)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4号《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2020年11月2日应急管理部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二)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四)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五)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六)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的。
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局解读机电运输专业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局解读机电运输专业一、共用第十五条建设“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批准后作出重大变更未经再次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解读】本条中“审查批准后作出重大变更未经再次审查批准”,是指煤矿建设项目违反《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煤矿企业对已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需作重大变更的,未经原审查机构审查同意的。
(二)新建煤矿在建设期间组织采煤的(经批准的联合试运转除外);(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第十六条承包“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煤矿未采取整体承包形式进行发包,或者将煤矿整体发包给不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未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解读】本条中“未采取整体承包形式进行发包”,是指违反《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有关规定,煤矿托管未采取整体托管方式,违规将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对外承包的。
整体托管应涵盖所有井下生产系统和地面调度室、安全监控室、提升机房、变电所、通风机房、压风机房、瓦斯抽放泵站等为煤炭生产直接服务的地面生产系统,以及所有生产活动。
(二)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进行生产的;(三)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四)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承包方再次将煤矿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五)井工煤矿将井下采掘作业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井筒及井下新水平延深的井底车场、主运输、主通风、主排水、主要机电硐室开拓工程除外)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以及转包井下新水平延深开拓工程的。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4号令)
⑭“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 ,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重大事故隐患
(一)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 产建设的; (二)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 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 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 设的。
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继续 进行作业的; (三)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 措施进行作业的。
③“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设立防突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直接认 定为突出危险区域或者突出危险工作面的除外); (四)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或者防突措施效 果检验和验证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 数据造假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转发4号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转发4号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部分:引言1. 转发4号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是什么?为什么这个标准很重要?在工业安全管理中,煤矿事故一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了有效预防和遏制煤矿重大事故,相关部委制定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4号令),用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判定煤矿隐患的程度和重要性。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来探讨这个重要的标准。
第二部分:理论基础和实践应用2. 什么是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根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引发重大事故,需要立即采取措施加以制止的存在于煤矿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种缺陷、漏洞和非法行为。
这些隐患可能来自设备、作业环境、管理制度等多个方面。
3. 为什么要有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重大事故可能导致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甚至危及整个社会的安全稳定。
建立和实施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可以帮助煤矿企业及相关管理部门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从而有效预防和遏制煤矿事故的发生。
第三部分:标准的具体内容和评定方法4.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包括哪些具体内容?根据标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主要包括管理体制、安全设施、作业环境、从业人员等方面。
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煤矿可能有不同的判定标准和要求。
5. 如何进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评定?评定煤矿重大事故隐患需要综合考虑煤矿生产经营环节中的各种因素,包括设备运行情况、作业场所安全情况、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等。
评定结果直接关系到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第四部分:对标准的思考和看法6. 你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有什么看法?个人看法……第五部分:总结与回顾文章总结部分……通过这篇文章的写作,我对转发4号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对安全生产和煤矿事故预防也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
希望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第二部分:理论基础和实践应用4.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在实际中如何应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实际应用需要运用到煤矿生产经营活动中。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断标准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断标准大家好,今天给大家唠唠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断标准的知识。
此资料仅供参详,冀助君诸事顺遂。
煤矿行业是我国重要的能源产业之一,但由于其工作环境复杂、危险系数高,煤矿事故一旦发生往往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有效防范煤矿重大事故的发生,明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断标准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瓦斯相关的重大事故隐患判断标准瓦斯爆炸是煤矿生产中最严重的灾害之一。
如果矿井瓦斯涌出量异常增大,且通风系统无法有效稀释瓦斯浓度,这就是重大事故隐患的一个表现。
例如,当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经常处于临界值附近波动,或者瓦斯涌出量突然增大几倍甚至几十倍,而通风系统没有及时做出调整,瓦斯就极易积聚到爆炸界限。
另外,瓦斯超限作业是明确的重大事故隐患。
无论是瓦斯检查人员虚报瓦斯数据,还是在瓦斯浓度超限时仍继续进行爆破、采掘等作业,都可能引发灾难性的瓦斯爆炸。
再者,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也是关键的判断点。
比如存在通风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如风门破损导致风流短路,或者主要通风机故障频繁而无有效备用设备等情况。
二、水害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在煤矿水害判断中,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而未配备相应的探放水设备或未进行有效的探放水工作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许多老矿井周围可能存在废弃的小煤窑采空区积水,如果在采掘过程中没有提前进行探放水,一旦掘穿积水区,就会发生透水事故。
而且,如果矿井的防水煤柱遭到破坏,这也是严重的隐患。
防水煤柱是防止地下水涌入矿井的重要屏障,如在煤柱附近进行违规开采或者建设工程破坏了煤柱的完整性,地下水就可能突破防线涌入矿井,淹没巷道和采掘工作面。
三、火灾相关的重大事故隐患煤矿火灾包括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
内因火灾方面,如果煤炭具有自燃倾向性,而矿井缺乏有效的防灭火措施,如没有建立完善的灌浆系统、注氮系统等,任由煤炭在采空区或者煤柱内缓慢氧化升温,就极有可能引发火灾。
外因火灾方面,井下违规使用明火或者电气设备失爆引发火源是重大事故隐患。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纪晓峰解读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煤矿企业是防止煤矿超能力生产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对煤矿超能力生产负主要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履行超能力生产监督 执法职责。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446号)规定:对违规超能力生产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 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并对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要 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开。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 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 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九)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局部通风不能实现双风机、双 电源且自动切换的;
(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 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 的。
剃头下山:是指在下山开采过程中,主要进、回风巷仍 在继续向下延伸时,就组织工作面进行开采或掘进的一种 开采模式。这种开采模式往往出现在采区接替紧张的矿井, 采区的主要进、回风巷尚未贯通,通风、供电、排水等系 统均没有形成和完善,就已经开始布置采煤工作面进行生
(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 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 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 业进行劳务承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表 3 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 Q(m3/min)
矿井瓦斯抽采率(%)
Q<20
≥25
20≤Q<40
≥35
40≤Q<80
≥40
80≤Q<160
≥45
160≤Q<300
≥50
300≤Q<500
≥55
500≤Q
≥60
(六)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 1.未制定劳动定员制度
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 2.未执行劳动定员制度 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的。 (1)矿井单班作业人数超过规定: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标准执行解读
项目
存在情形
标准执行解读
(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
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 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 的;
1.调度室综合台账记录超过设计生产能力; 2.主井提升煤炭量超过设计生产能力; 3.洗煤厂销售量超过设计生产能力产出量; 4.财务收入报表超过矿井生产能力销售额; 5.采掘工程平面图工作面推进度和动用储量超过生产能力动用范围; 6.擅自修改数据满足生产能力要求。 7.煤矿应当按照均衡生产原则,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年度原煤产量不 得超过生产能力,月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生产能力的10%。煤矿应在显著位置公示煤矿生产能力和 年度、月度生产计划,接受社会、群众和舆论监督。
1.开拓煤量可采期不符合符合下列规定: (1)突出、水文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不得少于5年; (2)高瓦斯、水文复杂矿井不得少于4年; (3)其它矿井不得少于3年。 2.准备煤量可采期不符合下列规定: (1)水文复杂和极复杂矿井、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煤巷掘进机械化程度与综合机械化采煤
程度的比
值小于0.7的矿井不得少于14个月; (2)其它矿井不得少于12个月。 3.回采煤量可采期不符合下列规定: (1)2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矿井不得少于5个月; (2)其它矿井不得少于4个月。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1.瓦斯抽采不达标的煤矿,不得组织采掘作业;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责令矿井所有井巷揭煤、煤巷(半煤岩巷)掘进 和采煤工作面停产:(1)未进行瓦斯抽采达标评判仍组织生产的;(2)在瓦斯抽采达标评判中弄 虚作假,提供虚假评判报告的。
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 Q(m3/min)
工作面瓦斯抽采率(%)
5≤Q<10
≥20
10≤Q<20
≥30
20≤Q<40
≥40
40≤Q<70
≥50
70≤Q<100
≥60
100≤Q
≥70
5.采掘工作面同时满足风速不超过4m/s、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时,判定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效
果达标。
6.矿井瓦斯抽采率(矿井瓦斯抽采率按附录A6计算)满足表3规定时,判定矿井瓦斯抽采率达标。
表 1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日产量(t)
可解吸瓦斯量(m3/t)
≤1000
≤8
1001~2500
≤7
2501~4000
≤6
4001~6000
≤5.5
6001~8000
≤5
8001~10000
≤4.5
>10000
≤4
②对于突出煤层,当评价范围内所有测点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都小于预期的防
(四)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 1.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 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 2.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 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 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
3.预抽煤层瓦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应当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 求;布孔均匀程度满足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要求;(2)预抽瓦斯效果应当满足如下标准: ①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满足表1规定的, 判定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瓦斯抽采效果达标。
③对于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突出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只有当瓦斯预抽防突效果和煤的可解吸瓦斯
量指标都满足达标要求时,方可判定该工作面瓦斯预抽效果达标。
4.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邻近层或围岩的采煤工作面,计算的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
率按附录A5计算)满足表2规定时,其瓦斯抽采效果判定为达标。
表 2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二)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 (设计) 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 营指标的;
查矿井当年及上年资料,总体生产经营目标超设计(核定)生产能力
Hale Waihona Puke 一、“超能力、 超强度或者超定 (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 员组织生产” 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
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 (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 闭煤矿除外);
①K≤30万吨/年:灾害严重矿井≤100,其他≤80; ②30<K≤60万吨/年:灾害严重矿井≤200,其他≤100; ③60<K<120万吨/年:灾害严重矿井≤300,其他≤180; ④120≤K<180万吨/年:灾害严重矿井≤400,其他≤200; ⑤180≤K<300万吨/年:灾害严重矿井≤600,其他≤280; ⑥3000≤K<500万吨/年:灾害严重矿井≤800,其他≤400; ⑦K≥500万吨/年:灾害严重矿井≤850,其他≤450。 (2)采煤工作面作业人数超过规定: ①灾害严重矿井:综采检修班≤40,生产班≤25,炮采≤25; ②其他矿井:综采检修班≤30,生产班≤20,炮采≤25。 (3)掘进工作面作业人数超过规定: ①灾害严重矿井:综掘≤18,炮掘≤15; ②其他矿井:综掘≤16,炮掘≤12。
突效果达标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且施工测定钻孔时没有喷孔、顶钻或其他动力现象时,则评判为
突出煤层评价范围预抽瓦斯防突效果达标;否则,判定以超标点为圆心、半径100m范围未达标。预
期的防突效果达标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按煤层始突深度处的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取值;没有考察出 煤层始突深度处的煤层瓦斯压力或含量时,分别按照0.74MPa、8m3/t取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