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
合同编(通则)新旧法对照表(旧法-民法典)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 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
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 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 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
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 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
开始计算。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
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 则。
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
外。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备注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
被《民法典》第一
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
百一十九条吸收
行为能力。
(总则编)。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
合同。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 1.精简了表述;
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
思。
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 本 使用 的词句 推定 具有相 同含
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 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
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 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
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 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 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 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 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
新旧《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比及变化解读,删除了面积误差3%的规定!
新旧《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及变化解读,删除了⾯积误差3%的规定!2020年12⽉31⽇,最⾼⼈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院)发布《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若⼲问题的解释〉等⼆⼗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7号,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已于2021年1⽉1⽇开始施⾏。
根据该《决定》,2003年公布的《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也作了修改。
修改内容此次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修改是应《中华⼈民国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施⾏⽽进⾏的。
具体来说,修改了引⾔以及原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第⼗⼋条、第⼗九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同时,删除了第七条、第⼋条、第九条、第⼗四条的规定。
其中⼤部分是表述上的修改:如修改原司法解释第三条关于“要约”的规定和第⼗五条关于“解除权”除斥期间的规定,系为与《民法典》的内容衔接或保持⼀致;⽽对原司法解释第⼗⼋条、⼗九条、⼆⼗六条、⼆⼗七条的修改,则是与我国⽬前实⾏的不动产统⼀登记制度相衔接,完善了关于“不动产”相关⽤词的表述。
不过,最⾼院在《决定》中删除了原司法解释第七条、第⼋条、第九条、第⼗四条规定的举动仍然值得关注。
本⽂就针对新旧司法解释进⾏对照分析如下:规定的举动仍然值得关注。
⼀、删除原司法解释第七条关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规定第七条拆迁⼈与被拆迁⼈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以位置、⽤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出卖给第三⼈,被拆迁⼈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持。
被拆迁⼈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条的规定处理。
:原司法解释第七条是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与其他商品房买卖合同发⽣冲突时,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解读解读:予以特别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买卖合同最新规定(必备3篇)
民法典买卖合同最新规定(必备3篇)民法典买卖合同最新规定第1篇《_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买卖合同最新规定第2篇解除合同有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种情况。
协商解除是指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后自愿解除合同,一般以书面明示的方式为准,比如签订解除协议,通过书信函件、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
约定解除是指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一方取得并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在该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如果对方提出异议的,则需要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定解除是指一方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并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行使法定解除权同样需要履行通知义务。
此外,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解除权应当在该期限内行使,期限届满不行使的,则解除权消灭。
民法典买卖合同最新规定第3篇《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实际没有做出过多的新的规定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民法典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民法典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民法典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附件之一,是专门就买卖合同的法律依据。
它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健全我国民事立法体系,坚定有效促进买卖合同行为的社会稳定,增强买卖双方的司法保护,提升买卖交易安全性。
本文将对《民法典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以期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掌握该法规的内容。
一、买卖合同的定义《民法典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定义买卖合同是指在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买方承诺向卖方支付买卖标的物价款,而卖方则承诺将买卖标的物交付购买方的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特点(1)交换性:买卖合同是指买方以物品或服务支付货款,与卖方以物品或服务受益的合同,买卖双方之间形成交换关系;(2)相互依存性:买卖合同是卖方提供商品或服务,买方以支付货款的形式受益的合同,两方之间达成的买卖合同,实质上是双方的相互依存关系;(3)共同管辖:在我国法律规定下,买卖合同有其专门的法律规定,而双方又按照其注明的买卖双方之间有共同管辖范围,形成买卖合同特殊管辖。
三、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1)签订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民法典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买卖合同一经两方签订,就视为合同成立,产生法律效力;(2)买卖双方有责任履行: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其法律效力就产生了,双方都有义务遵守合同,实施买卖双方约定的行为,并对买卖合同的履行作出一定的责任;(3)主体需要拥有行为能力: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都要拥有行为能力,以确保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并且买卖合同的履行也需要遵守双方的行为能力的要求。
四、买卖合同的纠纷解决买卖合同是在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形成的法律关系,虽然双方谨慎签订买卖合同,但是重大事项变化、双方约定条款发生变化时,这种关系也可能出现纠纷。
《民法典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买卖合同所引起的纠纷要由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涉及民事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以下是对《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简要概述,仅供参考:
《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修订的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
它旨在明确和规范买卖合同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为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提供更具体的法律依据。
该司法解释基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并结合了中国的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经验。
在《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对买卖合同的成立、标的物的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例如,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如果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人民法院将结合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和其他相关证据进行认定。
对于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如果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此外,《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还对买卖合同中的一些特殊问题进行了规定,如代为履行、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等。
该司法解释在审理涉及买卖合同的案件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交易的公平和规范。
2021年新《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主要变化及条文对照表
新旧《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条文对照表
2003年商品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法释[2003]7号
2021年商品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法释〔2020〕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2、因《合同法》等法律被《民法典》废止,2021年1月1日施行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将原2003年6月1日施行版《为《民法典》对应的相关条款。
3、因《不动产登记管理条例》的实施,2021年1月1日施行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将部分条款中的“房屋”、“商品房”等概念统一修改为“不动产”。
民法典买卖合同(2024版)
民法典买卖合同(2024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民法典买卖合同(2024版)甲方(卖方):乙方(买方):鉴于甲方愿意向乙方出售货物/提供服务,乙方愿意购买甲方所出售的货物/接受甲方提供的服务,双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货物的描述1.1 货物的名称:__________1.2 货物的数量:__________1.3 货物的质量标准:__________1.4 货物的交付期限:__________第二条价格和支付方式2.1 货物的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元。
2.2 乙方应按照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支付价款:(1)一次性支付: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全部价款。
(2)分期支付:乙方应按照下列__________期,每期支付__________元。
2.3 乙方支付价款后,甲方应向乙方开具等额的正规发票。
第三条交付和验收3.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第1.4项约定的交付期限,向乙方交付货物。
3.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第1.4项约定的交付期限,接受甲方交付的货物。
3.3 货物交付后,乙方应立即对货物进行验收。
乙方对货物的数量、质量有异议的,应在验收合格后__________日内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乙方对货物的数量、质量无异议。
第四条售后服务4.1 甲方应自货物交付之日起,提供__________个月的售后服务。
4.2 售后服务内容包括:__________4.3 售后服务电话:__________第五条违约责任5.1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第1.4项约定的交付期限交付货物的,应按照乙方已支付价款的_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2 甲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第1.3项约定的质量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货物,或者要求甲方退还已支付的价款,并按照价款的_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通则部分)新旧法对照表(草案-审议稿-民法典)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
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
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 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 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
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系。
系。
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
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 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 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
议。
议。
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 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 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 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 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 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 准备工作。
将“作” 修改为 “做”, 使语言表 述更加精 准。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
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 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 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
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 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 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
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 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 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
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 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 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
定。
定。
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逐条解读‖第四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逐条解读‖第四部分阅读提示:本期推送该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
包括:第十六条“买受人自行修理或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的负担”;第十七条“减价的违约责任、如何减价以及减价后价款的返还”;第十八条“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给付规则”;第十九条“违反从给付义务导致的合同解除”;第二十条“合同因违约解除与违约金条款适用的关系”。
本文中的红色字是新司法解释修改原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绿色字是新司法解释相较于原司法解释增加的内容;蓝色字是原司法解释被新司法解释删除的内容。
第十六条〔本条对应2012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未作实质性修改〕买受人在检验期限、质量保证期、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新旧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2〕8号)第二十二条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联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节录)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实务解读】本条规定了买受人自行修理或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的负担问题。
包括两个关键点:1.瑕疵异议的通知问题。
《民法典》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超清晰)
《民法典》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超清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左栏删除线部分为删除内容,右栏红色部分为增加内容,两栏蓝色部分为修改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法释〔2020〕17号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一、买卖合同的成立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新旧合同编司法解释对比表格
第一条【合同解释的细化规则】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时,应当以常人在相同情况下理解的词句含义为基础,结合合同的相关条款、合同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采取现场拍卖、网络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拍卖师落槌、电子交易系统确认成交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拍卖公告、竞买人的报价等确定合同内容。
产权交易所等机构主持拍卖、挂牌交易,其公布的拍卖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预约合同在内容上的完备程度以及订立本约合同的条件的成就程度等因素酌定。
意见稿第十条与正式公布稿第十条对照,详见正式公布稿第十条
第四条【以竞价方式订立合同】采取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订立书面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确定合同内容。
采取现场拍卖、网络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拍卖师落槌、电子交易系统确认成交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拍卖公告、竞买人的报价等确定合同内容。
合同(分则)新旧法对照表(草案-审议稿-民法典)
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八条 出卖 第六百零八条 出卖 第六百零八条 出卖
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 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 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
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 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 标的物置于交付地 点,买受人违反约定 没有收取的,标的物 毁损、灭失的风险自 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 人承担。 第六百零九条 出卖 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 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 料的,不影响标的物 毁损、灭失风险的转 移。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 的物不符合质量要 求,致使不能实现合 同目的的,买受人可 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 者解除合同。买受人 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 解除合同的,标的物 毁损、灭失的风险由 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一条 标 的物毁损、灭失的风 险由买受人承担的, 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 债务不符合约定,买 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 责任的权利。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 卖人就交付的标的 物,负有保证第三人 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 何权利的义务,但是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六百一十三条 买 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 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 权利的,出卖人不承 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的物在某一地点的, 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 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
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 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 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
交付标的物;不知道 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 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
标的物在某一地点 业地交付标的物。
业地交付标的物。
的,应当在出卖人订
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
付标的物。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 删除第 2 款, 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货交承运人
第六百一十一条 标 第六百一十一条 标 “债务”换成
民事标的价值计算新旧标准
民事标的价值计算新旧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法释〔2020〕17号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一、买卖合同的成立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合同编(分则)新旧法对照表(旧法-民法典)
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
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
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
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
将“但”改为“但
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
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
是”。
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
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
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
买受人。
第六百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
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
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
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
有约定的除外。
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
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
1.将“不能”改为
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
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
“未”;
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
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
人有权处分”;
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任。
2.司法解释上升为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
立法;
款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
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
3.将“出卖人因未
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
定。
取得”改为“因出
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
买卖民法典全文司法解释
买卖民法典全文司法解释(合同、协议书范本)甲方:**单位或个人乙方:**单位或个人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地点: **省**市**地买卖民法典全文司法解释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法释〔〕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民法典解读之买卖合同-2024不同应用版
合同编号:_______民法典解读之买卖合同目录1.定义与解释2.合同标的3.合同价格与支付方式4.交货与验收5.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6.违约责任7.争议解决8.附件9.合同生效与终止10.其他条款合同1.定义与解释1.1本合同所称“卖方”指甲方,即民法典解读之买卖合同的卖方。
1.2本合同所称“买方”指乙方,即民法典解读之买卖合同的买方。
1.3本合同所称“合同标的”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出售的民法典解读之买卖合同。
1.4本合同所称“合同价格”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的合同标的的对价。
1.5本合同所称“交货”指甲方将合同标的交付给乙方。
1.6本合同所称“验收”指乙方对合同标的进行检查、确认并接收的行为。
1.7本合同所称“质量保证”指甲方对合同标的的质量承担的保证责任。
1.8本合同所称“违约责任”指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责任。
1.9本合同所称“争议解决”指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的解决方式。
1.10本合同所称“附件”指本合同附件一至附件十。
2.合同标的2.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合同标的是民法典解读之买卖合同。
2.2甲方保证合同标的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3.合同价格与支付方式3.1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
3.2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日内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格的【】%作为预付款,剩余款项应在交货验收合格后【】日内支付。
4.交货与验收4.1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日内将合同标的交付给乙方。
4.2乙方应在收到合同标的后的【】日内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通知甲方。
4.3如乙方对合同标的的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在验收合格后的【】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并说明理由。
5.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5.1甲方对合同标的的质量承担质量保证责任,保证合同标的符合合同约定和乙方的要求。
5.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合同标的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应负责修理、更换或退货,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
5.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合同标的的售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咨询、使用指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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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五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二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民法典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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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2〕8号
法释〔2020〕17号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四条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卖合同的成立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第六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