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防法法律责任追究亟需明确的问题
消防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消防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地方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各种场所火灾隐患也日益突出,消防行政处罚是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纠正消防违法行为的最有效手段。
关键词行政处罚执法主体火灾隐患整改1.消防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1.1消防行政处罚中执法主体混乱主要表现为消防支队、消防大队对同一单位交叉检查,或进行联合检查时交叉下发法律文书,在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过程中一方“借用”另一方下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及《复查意见书》作为本级消防部门进行消防行政处罚的程序性文件或前置条件。
严格讲,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既存在执法主体错误的问题,也存在执法程序错误的问题,消防支队和消防大队虽属一个系统,又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但分别代表两级政府的公安机关依法行使消防监督权,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执法主体,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消防支队对消防大队的消防监督检查等执法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但不具有替代作用。
两级消防部门各自下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复查意见书》在消防行政处罚当中既是一种证据,证明被处罚者存在什么样的火灾隐患,限期届满是否按要求进行改正或整改,但对作出消防行政处罚决定来讲,它更是一种不可缺少的程序性文件。
消防支队、消防大队在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过程中任何一方只能将另一方下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复查意见书》作为一种证据使用,但不能作为程序性文件使用。
1.2被处罚主体混乱主要表现为一是在消防检查或消防行政处罚过程中对被检查或被处罚单位未能使用政府批准的或工商部门注册的法定名称,而是使用简称或习惯性称谓。
二是对单位的处罚和对单位负责人的处罚或对两个责任人处罚填写在同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按目前统一使用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格式,同一案件多个被处罚对象应分别下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前消防法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消防法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在不断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大背景下,为使消防行业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让消防执法无论是在实际工作方面还是执法监督方面,都朝着更加程序化的方向发展,减少在实际消防监督工作中产生的错误,进一步加强深化消防监督执法的规范化建设。
关键词:消防法制工作;问题;对策前言近年来,随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提出和确立,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全社会的法制思维和安全意识不断提升,在消防安全领域对消防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规范化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和关注。
1消防执法规范化存在的突出问题1.1消防法律法规的宣贯解释工作有待加强随着消防执法改革工作的深入推进,我国消防法治建设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消防立法进程不断加快,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出台《消防救援衔条例》,2019年、2021年两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快《消防法》配套法规制度建设,先后制修订了71部地方法规52部政府规章、10部部门规章、460个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为消防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但在实践运用工作中还存在一定问题,特别是在应用领域的解释方面,缺乏详实的条文解释、应用指引以及指导案例。
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后,一般仅作发布宣贯,在周期性、持续性的宣贯工作方面明显后劲不足,难以有效助力长期的消防执法工作。
1.2对于打击违法与消除隐患存在认识偏差通过消防执法工作打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是消防救援机构的重要职责。
打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前提在于有效识别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目的在于消除严重隐患问题,降低火灾风险。
法律具有一定的嗣后性,并基于保持谦抑性的需要,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属于相对狭义的概念。
而火灾隐患是一个更加广泛的概念。
在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应正确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的关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判别,以法律为准绳,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最新消防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消防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消防行政执法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根本保证。
是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基础。
毫无疑问,这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本文对我国消防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总体概述,论述了消防行政执法的现状,分析了我国消防行政执法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针对性具体策略为保证我国消防行政执法的顺利实施。
一、我国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现状随着2008年我国消防法的修订,我国的消防行政管理体制已经比较完善。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一步落实,中国的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再上新台阶。
消防系统日益完善,各部门坚守岗位职责,工作人员恪尽职守,监督检查工作不断加强,突发性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数量也在不断降低,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职业素养的专业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消防队员的数量远远低于火灾等重大事故发生率的速度。
火灾造成的危害越来越严重。
社会生活和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
消防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缺陷也越来越大。
人们也抱怨消防行政执法。
二、我国消防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一)消防人员少且效率低下消防行政执法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各方面的规章,纪律和规范,是一个将广泛意义上的理论应用到具体个人的过程。
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基本上是与时间和速度赛跑的工作,但目前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在提高效率方面面临诸多困难,一方面消防执法人员数量过少导致有关消防行政执法工作无法顺利有效地进行,尤其是在有紧急情况时。
当消防员人数过少时,就成为危及生命的缺点。
另一方面,目前消防队员的整体队伍知识结构还有待提高。
一些消防队员为了不断更新消防知识,不能及时和牢固地把握低级业务,万一发生灾难,不能及时准确地采取相应措施来应对灾害。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消防部门的工作力度不断加大。
我们每天都面临复杂的消防执法任务。
因此,需要更多的消防执法队伍完成任务。
但事实上消防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不足,这对消防执法的顺利实施产生了严重影响。
当前消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消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消防行政执法是消防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和重要环节,是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消防管理相对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何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消防行政执法工作是当前消防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行政的主要任务。
【关键词】消防行政执法火灾隐患执法监督一、消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一)消防行政执法的主体混乱。
主要表现一是消防支队和消防大队执法权限不清,造成对单位的交叉管理、多头管理和重复管理。
二是上一级在划分权限,分配任务,安排工作时挑肥拣瘦,将“肥”的这一块留给自己,当自己管不了或无力去管时,又指示让基层代管,将“瘦”的这一块分给基层。
三是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中将监督权交给基层,将收费和处罚权留给自己。
四是下发的各类法律文书当中,消防管理相对人的法定名称前后不一致,大部分使用简称。
(二)消防行政执法的程序混乱。
一是引用法条错误,主要是对消防管理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和消防行政处罚当中依据的法律责任条款不清。
二是部分消防监督人员对各类法律法规的条款项分不清。
三是对实施“三停”分不清。
四是对单位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和对该单位法人代表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在同一份《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进行裁决,按照现行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式样,应当统一立案,分别裁决。
五是大部分“三停”并处罚款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在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尚未整改的情况下,被处罚人缴纳罚款后即结案,使“三停”处罚变成只收罚款不执行“三停”,使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合法化。
六是对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下发的过多过滥,一是每年都发,二是各种场所都发。
七是对下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复查不合法,要么延期复查,要么在整改期限到期的最后一天提前复查,对逾期不改者还进行处罚。
八是对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滞后,一种情况是个别地方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未依法对公安消防机构办理的《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进行审查,导致未审先建的现象比较突出。
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存在以下问题:
责任划分不清:在许多单位和机构中,消防安全责任划分不明确,责任人员不清楚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导致消防安全工作的失职和疏忽。
缺乏有效监督: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监督人员,消防安全责任的履行过程中无法得到有效的检查和监督,责任人没有明确的考核和激励机制。
惩罚力度不够:对于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的单位和责任人员,惩罚力度不够严厉,处罚不规范或执行不到位,未能起到有效的警示和威慑作用。
以下是针对这些问题的建议:
1.明确责任划分:通过明确各个单位和机构内部的消防安全责任划分,明确每个责任人员的职责和义务,确保每个人都清楚自己在消防安全中的责任。
2.建立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的监督机制,确保能够对责任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有效的检查和监督,监督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3.加强惩罚力度:对于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当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处罚规范和执行到位,对于严重失职的责任人员,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4.加强培训和教育:加强对责任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消防安全的认识和责任意识,提升其消防安全责任的履行能力。
5.加强宣传和意识普及:通过加强宣传和意识普及,提高全民对于消防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使每个人都能够成为消防安全责任的履行者。
通过以上的措施,可以促进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提高消防安全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新消防法施行后消防监督执法工作面临的挑战及对策
新消防法施行后消防监督执法工作面临的挑战及对策摘要:近年以来,国内社会发展迅速、市场经济日益繁荣,其中快速发展的科学技术也极大地促进了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同时也使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产生活得到了众多的便利。
然而,在快速发展趋势和背景之下,新生的隐患也众多,消防安全隐患就是其中之一,针对于此,国内的新消防法应运而生,其主要目标就在于应对新时期的诸多消防安全隐患。
然而,在新消防法逐渐施行和落实的过程中,在实际的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仍旧存在着众多挑战,包含对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者的综合素养提出更高要求等等,而消防监督执法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容易导致之多的消防安全隐患得不到应对。
因此,在本文中就将针对新消防法施行后消防监督执法工作面临的挑战及对策进行系统研究和分析。
关键词:新消防法;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执法挑战;优化对策前言: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典型的法治国家,各个领域中的各项工作强调的都是有法可循和有法可依,并且注重其中的执法必严。
然而,在新消防法施行之后,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内外环境均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这使得此项工作在新消防法背景下存在着诸多的挑战,在应对不佳的情况下,容易影响国内整体上的消防安全,这对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其实是极为不利的。
所以,在接下来的文章中首先分析新消防法施行之后对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全新要求,其次分析新消防法施行后消防监督执法工作面临的诸多挑战,最后提出可行性较强的意见和对策,望对相关工作的开展起到一定的借鉴和指导作用。
一、消防法对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全新要求首先,新消防法要求各级政府和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这意味着,各级政府和单位需要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预案、消防演练以及定期进行消防检查等工作,以确保消防安全措施的有效实施,从而保障国内长久的消防安全[1]。
其次,新消防法要求各级政府和消防监督执法机构加强对各类场所的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标准和效果。
当前消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实 践 与 探 索INTELLIGENCE 当前消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石家庄市公安消防支队 赵 楠一、当前消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消防法规体系仍不够完善在消防法规体系方面,目前还有立法的“空白点”,一些必须与《消防法》配套的规章、标准亟待制定和修改。
目前,国内虽然建立了以《消防法》为龙头的消防法律体系,但是对于消防行政处置程序、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消防设施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消防设施检测维修等问题,全国尚没有统一的规定,只有部分地方规章或行业规范性文件作为执法的依据,部分过去制定的规章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和《消防法》的相关规定,亟需修改。
另外,消防立法机关对消防执法情况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不能及时掌握、发现和了解消防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致使个别法律条文丧失了其应有的立法价值。
2、地方行政干预普遍存在,执法管辖交叉、错位公安消防机构做为一支现役制的军队,由公安部垂直领导,但公安消防执法往往冲不破人情网、跳不出地方保护主义的怪圈。
职能部门与地方政府因其所处的位置不同,担负责任不同,这就决定了思维方式、目标定位、工作方法等方面的差异,加之一些企事业单位、市场经营者与地方政府关系好,从而导致某些地方领导将行政执法与经济发展软环境对立起来,对某些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不能关停、责令限期改正等。
此外,公安消防机构与许多专职执法机构,如工商、文化、旅游、公安等部门职能重叠,执法范围模糊不清,常常出现某些领域的交叉执法、重复执法或监管的盲区和空白地带,使公安消防机构的执法权威和力度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3、消防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影响消防行政执法质量一些消防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不高,对消防行政执法的重要性缺乏深刻的认识,没有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和充分运用现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致使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力的查处,火灾事故隐患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整改。
特别是《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一系列法律的相继颁布,对消防执法工作的要求和标准越来越高,一些消防执法人员为了减少麻烦,避免当行政诉讼被告,在消防行政执法中,可罚可不罚的不罚了,该重罚的从轻了,从而削弱了执法力度。
当前消防法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05 对策四:加强消 防科技创新
加强消防科技创新研发
1 2 3
建立消防科技创新体系
加大对消防科技创新的投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 、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消防科技创新体系,推动消 防科技的创新与发展。
加强消防科技人才培养
通过设立消防科技人才培养专项资金,加强消防 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批高水平的消防科技 创新人才。
01
在社区、学校等地方建立消防宣传教育基地,提供消防安全培
训和演练。
开发消防宣传教育软件
02
利用手机APP、在线课程等方式,提供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设立消防宣传栏
03
在公共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栏,发布消防安全知识、火灾案例等
信息。
提高公众自救能力
培养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通过宣传和教育,培养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使公众了解火灾的 危害和预防措施。
公众消防意识不强
社会公众对消防安全 重视程度不够,缺乏 基本的消防知识和技 能。
部分单位和个人对消 防安全持侥幸心理, 忽视日常消防安全管 理。
消防宣传教育覆盖面 不足,且形式单一, 缺乏实效性。
02 对策一:加强消 防法律法规建设
完善消防法律法规
建立完善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针对现有法律法规的不足,制定和完善更加科学、全面、系 统的消防法律法规,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强化法律约束力 。
提高公众的火灾应对能力
教授公众如何正确应对火灾,如何紧急疏散、如何使用灭火器等。
加强公众的自我保护能力
教育公众如何在火灾中保护自己,避免受到伤害。
04 对策三:加强消 防安全管理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总结词
明确责任,分工负责
详细描述
通过立法明确政府、企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完善的责任制度,确保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责任人 和工作内容。
消防执法改革后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措施_1
消防执法改革后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措施发布时间:2022-11-08T06:03:25.427Z 来源:《中国建设信息化》2022年7月第13期作者:温茂生[导读] 自党的十九大以来,大量有关消防监督执法的思想和要求,温茂生龙岩市消防救援支队摘要:自党的十九大以来,大量有关消防监督执法的思想和要求,为消防工作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并指明关键发展路径。
在新形势下,为了更为全面地认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全面依法管理的新要求、新思想和新方略,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理念,提高现代消防监督系统的管理能力,全面提升消防监督执法水平,运用法治思维加快消防监督执法改革符合新时代要求,在当今时代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消防监督执法;消防执法改革;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全面深入,广大人民群众对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正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和新挑战。
怎样进一步做好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实现严格公正、科学文明、理性平和地开展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更有力地保障社会消防安全形势的稳定,已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同时也是进一步提高消防监督执法社会公信力和广大民众满意度的有效途径。
1消防监督执法的重要性消防监督执法是指消防救援机构为了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的执法行为,是消防救援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能。
所以,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和社会单位以及广大群众的工作、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通过消防监督执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指导社会单位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并逐步引导社会大众提高消防安全意识,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
2消防执法改革后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2.1消防法规体系不够完善现行的《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施行以来,历经2008年修订和2019年、2021年两次修正,逐步形成了以《消防法》为基本法律,由消防行政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与地方性法规、规章相结合的消防法律体系,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消防法治建设和消防工作。
新消防法施行后消防监督执法工作面临的挑战及对策
新消防法施行后消防监督执法工作面临的挑战及对策发表时间:2020-10-07T04:41:56.192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20年14期作者:原志超1 陈靖彬2 [导读] 在新形势下,消防法的地位和消防法的完善是切实实现消防法的决定性因素,即“严格、公平、文明”。
诚信,高效。
服务质量\对社会现实和群众都至关重要。
因此,至关重要的是,要研究目前我国消防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原因,并找到解决办法和对策。
分析了我国消防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提出了提请注意消防安全条例建设的对策。
原志超1 陈靖彬21.石狮市消防救援大队福建省泉州市 362000;2.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科福建省泉州市 362000摘要:在新形势下,消防法的地位和消防法的完善是切实实现消防法的决定性因素,即“严格、公平、文明”。
诚信,高效。
服务质量\对社会现实和群众都至关重要。
因此,至关重要的是,要研究目前我国消防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原因,并找到解决办法和对策。
分析了我国消防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提出了提请注意消防安全条例建设的对策。
关键词:消防监督;执法;挑战;对策引言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对于消防工作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
但是人们应当意识到我国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在具体开展的过程中,很多外界因素都会对其产生影响,同时,在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历程中还存在很多不足,执法部门的权威性以及社会公信力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因此,相关部门应当重视监督执法工作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其成因,提出应对措施,保障基层消防大队监督执法工作的有效性及规范性。
1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现状及问题1.1火灾防控和消防执法现状与国家发展不相适应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人员流动频度迅速增加,各种致灾因素不断增多,特别是城市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大规模出现、轨道交通、大跨度、大空间、“城中村”、“棚户区”等新型、特殊建筑不断增多。
这些场所功能复杂,人员密集,使用火电量大,致灾因素多,火灾发生概率极高。
消防法律法规执行中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
消防法律法规执行中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作者:蒋刚来源:《中国科技纵横》2020年第08期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颁布实施,作为执法的安全保障,承担社会安全责任,社会各界需要严格落实消防法和配套地方法律的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履行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完善责任承担制度。
然而产业复杂多样,消防监督工作量庞大等因素阻碍了消防法的监督执行,社会相关部门出现了新型问题,也出现了新型任务等待执行,如何科学有效地监督执法,使防火工作达到国家要求和法律规范标准,是相关部门需要综合考虑的问题。
本文从消防法的监督执法角度出发,重点分析了防火执法的执行现状,出现的问题以及问题地解决。
关键词:消防;法律法规;监督;分析中图分类号:D92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20)08-0185-020 引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不断深入,各种致灾因素越来越多,伴随着火灾隐患也层出不穷。
近年来,我国对于消防安全的关注程度逐渐加大,随着消防法的颁布实施,企业的各项消防安全行为逐步规范,各行各业也逐步加强消防培训、演练,火灾案列警示教育等,但是仍然存在人们对消防安全的重视程度不足,管理跟不上,节省财力,心存侥幸,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也参差不齐,很多消防设施不能保持完整好用等,因此,相关监督单位从消除火灾隐患、构建平安消防的角度出发,探讨出更有利于管理、监督、引导企业安全生产的方法,是我们当前的主要工作任务。
1 当前消防法律法规执行现状分析近年来,消防安全越来越得到人们的关注,不发生火灾没事,一发生火灾就会产生十分严重的后果,小到小火亡人,大到群死群伤,给财产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血的教训、生命的代价告诉我们,严格执法、消除火灾隐患不能丝毫放松。
近年来,随着国家及政府对于消防安全重视程度不断加深,消防安全问题呈可控趋势,究其原因,可以说是消防法和各级监督人员和业主的共同起作用。
运用新《消防法》解决消防监管难题
运用新《消防法》解决消防监管难题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经济转轨、经营型式日趋多样化,尤其是去年建国以来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各地在开展消防开展活动监督执法工作时凸显出诸多薄弱环节,火灾宏观经济形势日益严峻。
在此新的艺术史条件下,如何依据新修定的《消防法》解决当前消防监管难题,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性持续性发展,已成为亟待考虑的问题。
对此,笔者根据工作一般而言进行浅析。
一、依据新《消防法》开展监督执法的难点一是社会各界“依法治消”认识不足。
一是相比其他一些行业相关行业法规,新《消防法》今年5月1日才正式实施,其宣传力度还不够大,社会影响面和影响力相对而言较小。
很多群众认为消防条文法规自己都懂,不就是报警、逃生、留好防火门么,谁不会啊?一些单位甚至还抱着侥幸的想法:那么多家单位,进水的毕竟是极少数的,自己应该不必那么“倒霉”。
更何况,贯彻执行《消防法》如何比的上“发家治富”那么实在,由此导致各地依据新《消防法》开展监督复查出来自查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
二是执法人员自身素质有待提高。
依据新《消防法》开展消防监管工作的效果好坏,与完成任务的载体即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密切相关。
素质较高的,能够深刻地领会法规条文的重要思想;素质较低的,则会影响法规的贯彻和执行。
目前,各地都有少数灵活性执法人员执法能力不强、业务素质不高,有的流于形式,检查不细致,不能发现问题;有的对检查发现的隐患整改程序不会规范,只限于口头传达、要求,未能以书面整改通知书的形式要求相关机构部门人员整改;还有案件的在案件定性上能把握不准违法性质、在笔录制作上偏移询问重要依据、在证据收集上面缺乏有效措施、追责在处罚的裁量上难以把握住幅度;更有甚者在执法过程中避重就轻,畏难惧烦,工作效率低下,工作方法简单粗暴,致使消防监管其他工作遇到“瓶颈”。
三是执法过程存有诱因诸多制约因素。
产业化为了地域产业发展和获取更多的财政效益,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经常对一些会“下金蛋”企业进行不应有的“保护”,甚至不惜作出干扰消防执法的规定,置《消防法》于不顾,致使操作过程招商引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重经济效益、轻消防安全”的现象,有的甚至采取“保姆式”服务,把发达地区在开放初期干预执法的错误做法当成法宝照抄照搬,比如:“先发展后规范”、“先上车后买票”,甚至“不买票”等。
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摘要:分析了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实际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对策。
关键词:消防;监督执法随着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消防部门不断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消防监督执法的整体水平有了明显提升。
由于受到诸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消防监督执法面临的形势日趋严峻,不容乐观,存在的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面对消防执法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困难,应不断加强和改进消防执法工作,逐步推进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1 消防执法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1.1 严格执法意识不强一些消防监督执法干部“特权”思想严重,以管理者自居,不断侵犯人民群众的利益,与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受到按时损害,使消防队伍的良好形象受到破坏。
有的干部把权力作为谋取自身利益的工具,横硬冷推,吃拿卡要。
个别领导对消防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未引起足够重视,未采取扎实有效措施严格,抓好整改。
1.2 监督执法程序不规范对一些严重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力度不大,未严格抓好火灾隐患的整改。
未严格执法程序,随意性大,未依照规定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未通过新闻媒体通报或公告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结果。
部分消防监督人员未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执法,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未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督促抓好整改。
1.3 消防服务工作不到位缺乏积极主动服务意识,督促指导单位整改资金和措施落实不到位。
个别消防干部为民执法、为民服务的观念日益淡薄,用手中的权力耍威风、谋私利,未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摆在首位,时刻为人民群众考虑问题、解决难题。
1.4 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各级消防部门采取了邀请企事业单位等管理人员担任廉政监督员等措施,从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外部监督的作用。
但由于一些监督部门和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缺乏原则性,未严格落实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对执法过错未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督促抓好整改,未充分发挥出监督制约作用。
消防执法改革后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消防执法改革后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措施摘要:随着各领域的发展越来越好,消防执法工作得到明显加强,消防执法规范化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对消防执法监督的大量反思和要求,为消防工作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指明了重点发展路径。
为切实贯彻新时代依法治国理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社会各个领域中都出现了材料和工艺的变革,给社会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消防安全隐患增多,因此,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在大众生活中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但是,在实际的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执法水平还有待提升。
执法人员作为执法工作实施的主体,与消防监督执法水平的高低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采取合理的措施提升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可以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消防监督执法的要求。
关键词:消防执法;消防监督执法;问题;措施引言消防是公共安全的主要方面,是我国应急管理体系的主要部分。
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成立之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担负着依法预防化解各种火灾隐患的主要职责。
1特征消防监督执法具有非常明显的强制性。
一般来说,在公共场所投入使用前、各单位的日常运行和大型活动举办前等都需要接受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监督检查存在于社会发展运行的各个环节。
在进行消防监督执法的过程中,要根据各地发生火灾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具有针对性的方案,并依据记录总结火灾隐患重点区域,设立检查重点,有效排除火灾隐患。
2当前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2.1“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单位库有待完善目前“双随机、一公开”系统的单位库是从消防监督管理系统的单位库直接导入并建立的。
而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中的一般单位存在数量庞大、信息不实、情况不详等问题。
此外,单位库中各单位的类型、规模、火灾危险性差别很大,如果按照相同的概率随机抽取,虽然公平公正但不一定科学合理。
2.2综合治理体系仍需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问题新旧交织,致灾因素错综复杂,原有消防治理模式和运行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各级各部门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上还不同程度存在“上热下冷、逐级弱化”和“打折扣、降标准”等现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联合执法、联合惩戒、信息共享等共防共治工作亟须进一步加强。
消防监督执法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消防监督执法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发布时间:2021-07-28T11:49:48.527Z 来源:《中国建设信息化》2021年3月6期作者:罗洋[导读] 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
罗洋淮安市消防救援支队工业园区大队 223008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
开展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可以从根源上消除火灾安全隐患,督促相关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
然而当前,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仍存在诸多问题。
针对此,本文将论述完善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实际意义,指出其中存在的突出性问题,最后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消防监督执法工作;问题及对策;火灾安全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在新形势背景下,如何全面开展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满足市场经济发展与文明城市建设的需求,成为消防监管部门,乃至全社会重点关注的问题。
1完善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实际意义如今,城市人口基数快速膨胀,火灾安全隐患也随之加大。
在新形势背景下,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不单单要对重工业生产区、人口密集住宅区及城市边缘老旧小区予以重点监督检查,还要全面考量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及人文因素。
完善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对于文明城市的构建具有现实意义。
2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存在的突出性问题2.1主体责任不明确在计划经济时代,消防执法属于管理工作范畴,而在市场经济时代,消防执法逐步转变为被监管对象。
从管理者到被监管对象的演变过程中,绝大多数消防单位未能及时转变角色定位,仍沿用传统的包揽式管理模式,使得监督与管理的界限分划不明确,消防监督执法责任体系落实不到位,阻碍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
消防监督执法面临的问题
消防监督执法面临的问题发布时间:2021-09-06T16:05:04.130Z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1年9月下作者:任青松[导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的今天,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变得尤为重要。
做好日常的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可以避免出现严重的火灾安全隐患。
督促相关单位全方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确保火灾形势稳定。
但从当前的情况来看,依旧存在着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不严不实的问题。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消防救援支队任青松四川省阿坝州 624000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的今天,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变得尤为重要。
做好日常的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可以避免出现严重的火灾安全隐患。
督促相关单位全方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确保火灾形势稳定。
但从当前的情况来看,依旧存在着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不严不实的问题。
针对这些现象,本文将从消防监督执法体系完善的机制出发,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详细说明,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消防监督;执法问题;改善思路0引言在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开展中,如何提高消防监督执法水平、提高整体工作的效果是非常关键的一项内容。
但根据目前现状而言在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开展的各项阶段中,受制于环境因素、制度因素的影响,导致该项工作的开展未能切实的发挥出应有的水平,因此对消防监督执法要点进行研究,探寻出更为科学有效的管理控制方案是本文研究重点。
1.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意义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城市人口的增长使得人口的密度逐渐加大。
在这样的情况下,火灾安全隐患的发生概率也会增加。
面对当前的形势,我们要打破传统消防监督执法体系,不仅要将目光集中在重工业生产区和人口密集的住宅区,还应该对边缘区域进行全方位的检查。
从政治、经济、人文三个因素出发做好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为建设文明城市提供安全稳定的环境。
2.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存在的突出性问题2.1主体责任不明确处于计划经济时期,消防执法属于管理工作范畴。
而在现代市场经济时代背景下,多消防单位还处于早期的阶段,尚未实现完整的角色转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消防法法律责任追究亟需明确的问题[摘要]本文提出了新《消防法》在法律责任追究一章中有关条文规定的还不够明确和具体,建议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给予进一步明确,给消防执法人员在法律适用时提供更准确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新《消防法》;法律责任;法律适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已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消防法》的第六章“法律责任”一章共用15条明确规定了违反《消防法》规定的具体行为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对违反《消防法》规定的具体行为及应受何种处罚、处罚的对象、处罚的决定机关等都作了详细规定,与原《消防法》相比,在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上作出了较大修订,加大了消防行政处罚力度,调整了行政处罚的种类,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主体,取消了部分消防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具体规定了消防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规定了强制执行措施等等,进一步补充完善了消防行政处罚制度,为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对依法惩处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通过近一段时间参加部消防局和省总队组织的各种有关新法的培训和参阅有关释义书籍的学习,发现新《消防法》在有关法律责任追究方面的部分条文的规定仍然不够具体,容易给执法者在法律适用时产生疑惑,亟需得到进一步明确,希望在即将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消防法》实施条例或我省制定的《消防法》实施办法等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中得到明确。
具体问题浅议如下:一、关于“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和“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两种消防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的选择问题新。
《消防法》的第60条第1款第1项规定:“单位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65条第2款规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这两种消防违法行为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的通知(公通字[2009]11号)中规范的表述应分别为“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和“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显然,《消防法》将这两种行为明确的区分为两种不同的消防违法行为,并且作了截然不同的两种处罚规定。
虽然两者对单位的罚款额度及范围都是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但前者要求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后者要求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作为前置条件;前者只罚单位,后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双罚”;前者只有罚款,后者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被责令停产停业。
孰轻孰重,难以比较,针对不同的当事人有不同的选择。
问题是执法人员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会遇到同一种违法现象到底该选择适用哪一种违法行为和处罚条款的问题。
按照新《消防法》第七章《附则》中关于“消防设施”和“消防产品”的概念解释,它们所指的对象很多情况下会出现重合的现象,即“消防设施”中的许多部件应该都算“消防产品”的范畴,如自动灭火系统中的喷淋头、消防水泵、水泵接合器等。
而“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同时也多是“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现在假设当某酒店的喷淋系统所采用的喷头经查证是“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不合格消防产品”时,消防执法人员应该是适用第60条第1款第1项规定还是适用第65条第2款规定对该酒店进行查处,适用不同的条款,是否需要以限期改正作为前置条件、处罚的种类和罚款的额度都是完全不一样的。
如何适用,从目前配套规章和各种条文释义的书籍中笔者都没有找到有关说明。
是否可以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将第65条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理解为“特别条款”优先适用,即只有在人员密集场所出现类似违法行为时适用该条款,其它非“人员密集场所”的普通单位应该适用第60条?如果按照同一种违法行为有不同的处罚规定时适用“从重”处罚原则,如前所述,且不论两个条款总的规定的处罚孰轻孰重,单就第65条要求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作为处罚的前置条件,而第60条却可以直接处罚而言,如果适用第65条而不适用第60条,确有“从轻”之嫌,这是立法者在考虑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选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照顾性的立法本意的体现,但从考虑着重保护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消防安全的立法精神角度来看,似乎又不符合新《消防法》的立法精神,从新法增加了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规定也可以看出。
因此,如何适用确实让人疑惑。
二、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消防违法行为在新《消防法》中具体指何规定?新《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7项规定了单位“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这种消防违法行为按照公安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中的规范的表述为“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让笔者疑惑的是本条款中所指的违法行为到底指的是哪些具体情形?在新《消防法》中具体指何规定?按照字面之意理解,本条所指的“不及时”是否即指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如果是应该限期改正的行为,《消防法》只有在第65条、66条和67条这几条中有所规定(具体指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等6种消防违法行为),但是这几条却又同时规定了与第60条不同的相应的处罚种类和额度,不可能再适用第60条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如果不是指这几条规定的限期改正的情形而是另有所指,相关规定又在哪里?另外,按照与新《消防法》配套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第36条关于“火灾隐患”概念界定的规定,其第1款第1项所列的“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和第2项所列的“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的隐患应该与新《消防法》本条(即第60条)第1款第1项至第6项所列举的情形是相吻合的,而本条已规定属于责令立即改正的行为,并作了“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如果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再对其责令限期改正,该单位逾期未改,消防部门对其逾期未改的行为适用本条再行处罚显然是重复处罚,既不符合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也是一种逻辑上的矛盾。
如此,本条款所指的“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消防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所指为何?消防执法人员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如何适用?或是根本就无须用到?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实施消防违法行为责任追究的执罚主体问题新《消防法》第62条明确规定了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6种消防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具体是指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30条、第25条和第50条的规定对以上5种消防违法行为分别作出了拘留、罚款或警告等不同种类和程度的处罚,这是因为这5种违法行为既是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又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这些违法行为的惩处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已有规定,这次修订《消防法》作出此条规定,体现了法律之间的衔接和统一。
问题是对这5种消防违法行为实施追究的执罚主体是谁?根据新《消防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决定予以拘留处罚的执罚主体应该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决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处罚的执罚机关应该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且都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程序规定进行处罚。
问题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条款规定,违法行为人在存在“谎报火警”、“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以及“阻碍公安机关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且当“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是要对其实施拘留,并处警告或者罚款的,这样就会出现,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同一个案件同时存在两个不同的执罚机关,这在法律适用上并无不可,只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于案件的统一办理、案件存档等操作方面会存在一定的不便。
为方便法律适用,建议立法者对这种“双重”执法主体的规定方面,在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能有进一步的明确和规定,便于执法人员在法律适用时更准确、更合理,一是明确规定有两个执罚主体,二是或者在法律适用时明确规定由一个执法机关统一办理。
四、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虚假文件”或“失实文件”实际执行过程中应如何区别判定?新《消防法》在第六十九条中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这里在法律适用方面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注意:一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和“失实文件”受到处罚的结果是不一样的,第一款规定的是对出具“虚假文件”的处罚,第二款规定的是对出具“失实文件”的处罚,显然出具“虚假文件”比出具和“失实文件”的后果要严重的多,前者无论有无造成损失,只要有该种行为即受到罚款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后者只有在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并且不会给予罚款处罚;二是实际执法过程种,如何对“虚假文件”和“失实文件”进行区别认定?这两种表述,单是从字面涵义理解似乎并没有什么区别,但法律却作了截然不同的两种处理,因此立法者的本意一定是对其区别对待的。
按照由公安部消防局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罚室合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条文释义》一书种的解释:“出具虚假文件”主要是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故意提供与事实不符的相关证明文件,既包括出具伪造证明文件,也包括出具形式合法而内容虚假的文件;“出具失实文件”主要是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由于疏忽大意、严重不负责任等原因,导致所出具的文件在内容上存在不符合实际的错误,简单概括主要是“故意”和“过失”两种主观方面的差异,即前者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故意造成的,后者是过失引起的,前者比后者要恶劣的多,两种不同的过错心态造成的结果理应受到不同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