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自行车租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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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共享单车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城区共享单车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城区共享单车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城区共享单车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区共享单车的运营管理,保障市民出行安全和城市交通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区范围内的共享单车运营管理。

第三条城区共享单车运营管理应遵循便捷、绿色、安全、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城区共享单车运营管理应依法合规,充分考虑市民需求和办法的可行性。

第五条城区共享单车运营管理应注重技术创新和智能化发展,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运营主体第六条城区共享单车的运营主体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信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城区共享单车运营主体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运营规范,确保服务质量和用户权益。

第八条城区共享单车运营主体应定期进行车辆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的良好运行状态。

第九条城区共享单车运营主体应建立举报投诉渠道,并及时处理市民反映的问题。

第三章用户行为第十条市民在使用城区共享单车时,应遵守交通法规和道路交通信号规定。

第十一条市民不得将共享单车停放在禁停区域或妨碍其他交通参与者的位置。

第十二条市民应当妥善保管共享单车,防止丢失和损坏,并按时归还。

第十三条市民不得故意损坏、破坏或非法拆卸共享单车设备和部件。

第四章运营管理第十四条城区共享单车的投放数量应合理控制,避免过度竞争和资源浪费。

第十五条城区共享单车应在规定区域范围内投放,并避免占用行人通道和车辆道路。

第十六条城区共享单车运营主体应及时清理维护车辆,确保车辆的整洁和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城区共享单车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停车桩或停车位,方便市民停放和取车。

第十八条城区共享单车运营主体应建立起检测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车辆故障及异常。

第十九条城区共享单车运营主体应建立健全运营数据统计和分析体系,优化车辆投放和路线规划。

第五章监管与处罚第二十条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城区共享单车运营的监管和事中事后检查。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城区共享单车运营主体,将依法采取警告、罚款、暂停运营等措施。

公用自行车管理制度

公用自行车管理制度

公用自行车管理制度首先,公用自行车管理制度需要明确责任和权力。

由于公用自行车是城市共享资源,所以相关管理单位需要制定明确的责任和权力分工。

比如,运营公司需要负责公用自行车的日常维护和运营,城市交通管理部门需要负责监督和协助运营公司进行管理,市政府需要起到统筹和协调的作用。

这样,才能保证公用自行车的正常运营和良好服务。

其次,公用自行车管理制度需要建立起健全的规范和标准。

这包括对公用自行车的质量标准、停放规范、租赁费用、维修标准等方面的规定。

只有建立起明确的规范和标准,才能确保公用自行车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同时,规范和标准也需要动态调整,以适应城市发展和用户需求的变化。

再次,公用自行车管理制度需要建立起完善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这包括对公用自行车运营公司的监督、对公用自行车服务质量的评估等。

只有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才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公用自行车的良好运营。

另外,公用自行车管理制度还需要建立起合理的运营模式。

这包括对公用自行车的投放地点、租赁费用、补贴政策等方面的合理安排。

只有建立起合理的运营模式,才能引导公众形成绿色出行的习惯,让公用自行车成为城市出行的主力交通工具。

此外,公用自行车管理制度还需要建立起相应的服务体系。

这包括对公用自行车的定期维护、投放点的合理规划、用户反馈的处理等。

只有建立起完善的服务体系,才能提高公用自行车的使用率和用户满意度。

最后,公用自行车管理制度应该注重科技应用。

现代科技已经成为了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

比如,可以应用智能锁、互联网租车、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提高公用自行车管理的精准度和智能化水平。

总之,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公用自行车管理制度对于城市交通管理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建立起合理有效的管理制度,才能保证公用自行车的正常运营,提高城市出行质量,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希望未来各城市能够重视公用自行车管理制度的建设,共同打造更加便捷、环保的城市交通系统。

自行车出租管理规定

自行车出租管理规定

自行车出租管理规定(自即日起正式施行)一、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1、不承担所租自行车在租赁期间所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关部门的罚款等。

2、不承担租赁自行车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尽可能向租车人提供性能良好的自行车。

4、在收到租车人租金及抵押物品之后,将所租自行车交付租车人。

5、如自行车属于非租车人使用不当而无法正常使用时,出租方可向租车人提供临时替换车辆。

6、出租方在每次租车前应仔细检查所租自行车的情况,确保完好无损后方可将自行车租给租车人。

二、租车人的权利和义务1、租赁期间拥有所租自行车的使用权。

2、租赁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肇事、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3、不得无故把所租自行车转借给任何第三者使用,不得用租赁自行车进行盈利性经营。

4、在租赁期间应妥善维护好所租自行车,在自行车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或异常,租车人应立即通知出租方,租车人尽量不要自行折卸、更换原车设备及零件;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的事故责任及损失费用均由租车人承担。

5、租车人应如数交纳事先与出租方约定好的租金,并抵押相应物品。

6、应按时归还自行车,归还时的车况应与出租时的相一致,并经出租方或出租方指定的人员验收。

验收时发现车辆有所碰撞、损坏、设备折损、车牌丢失等现象租车人应按实际损失交纳车损费及其他相应的费用。

7、如需续租自行车,须提前与租车人联系。

三、租期的计算租赁期间以自行车发车时为始,以车辆收车时为止,每日以24小时计算,超过4小时(含4小时)按全日计算,4小时以内按小时计算。

四、租车抵押1、租车人在租车时应抵押相关物品或证件(学生证、校园卡或其他)2、在租车人还车时,如租车人无违约行为,出租方将抵押物归还给租车人。

损失。

五、其他1、因自行车状况原因导致自行车无法正常行驶时,出租方有权收回自行车。

2、未经出租方许可租车人拖欠租金或不按时还车超过一定期限,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车辆并收取相应费用。

共享单车租赁管理制度范文

共享单车租赁管理制度范文

共享单车租赁管理制度范文共享单车租赁管理制度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共享单车的租赁管理,保障市民正常用车需求,提高城市交通效率,依法制定本管理制度范。

第二条本制度范适用于各类共享单车租赁企业和用户。

第三条共享单车租赁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部门的规定,履行行业监管义务,并接受政府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用户应遵守共享单车租赁企业的租赁规则和交通法规,文明用车、分享出行,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出行环境。

第二章共享单车租赁企业管理规定第五条共享单车租赁企业应进行市场准入登记,取得相关证照,并按照规定公示企业信息。

第六条共享单车租赁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车辆管理制度,确保车辆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第七条共享单车租赁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用户管理制度,在用户注册时对用户的身份进行实名认证,并确保用户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八条共享单车租赁企业应建立车辆定位管理系统,能够准确获取车辆位置信息,并将其实时提供给用户。

第九条共享单车租赁企业应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及时受理用户对车辆质量、租赁服务等方面的投诉,并及时做出处理和回应。

第十条共享单车租赁企业应配备足够的维修人员和维修设备,确保用户用车过程中出现故障能够及时解决。

第三章用户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用户在使用共享单车前,应下载共享单车租赁企业的手机APP,并注册账号。

第十二条用户应保管好自己的手机APP账号和密码,不得将账号泄露给他人。

第十三条用户应按照租赁企业的规定和路况要求骑行,不得闯红灯、逆行、醉酒驾车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用户应及时将车辆停放在指定车桩或停车区域内,避免占用道路和公共空间。

第十五条用户应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尊重其他交通参与者的权益,不得进行恶意抢夺、损坏或损毁车辆的行为。

第十六条用户应遵守租赁企业的规定,按时支付租赁费用,不得逾期还车或拒不支付费用。

第四章交通管理和安全第十七条共享单车应当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划、布局和配套设施要求,合理停放和分布。

自行车出租规章制度

自行车出租规章制度

自行车出租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维护自行车出租秩序,保障用户权益,确保自行车出租服务高效顺畅,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自行车出租管理1. 出租点设置:自行车出租点应根据实际需求合理设置,保证用户方便使用。

2. 出租车辆:自行车出租车辆应保持良好状态,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安全可靠。

3. 用户资质:凡年满18周岁,持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均可注册成为自行车出租用户。

4. 使用费用:自行车出租服务实行收费制度,用户应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5. 使用时间:自行车出租服务时间为每天7:00-22:00,超时使用需额外缴纳费用。

6. 押金规定:用户在注册时需缴纳一定金额的押金,未违规使用自行车可全额退还。

7. 使用规定:用户在使用自行车过程中应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超载、乱停乱放等违规行为。

8. 骑行安全:用户在骑行过程中应佩戴头盔,保持车辆稳定行驶,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9. 损坏赔偿:如用户发生自行车损坏的情况,需按照损坏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0. 违规处理:如用户违反规定,损坏车辆或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使用权益,管理方可暂停其使用权限或进行其他相应处理。

三、自行车出租服务1. 注册流程:用户可通过手机App或线下注册成为自行车出租用户,并缴纳押金。

2. 预约租车:用户可提前通过App进行自行车预约,方便租车并及时了解车辆位置。

3. 自行车还车:用户需在规定时间内将车辆停放至指定位置归还,如需延时需提前通知并支付相应费用。

4. 计费方式:自行车出租服务按照时间计费,用户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选择合适的租车时长。

5. 售后保障: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如遇到故障或问题,可及时联系客服进行解决。

6. 活动促销:管理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推出促销活动,为用户提供更优惠的租车服务。

四、其他规定1. 本规定由管理方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2. 用户在使用自行车出租服务时,应遵守本规定的相关规定。

3.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自行车出租规章制度,用户在使用过程中需严格遵守,共同维护良好的出租秩序。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共自行车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15〕178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共自行车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15〕178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共自行车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共自行车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15〕178号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公共自行车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5月18日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23日兰州市公共自行车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维护公共自行车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方便出行、缓解交通、防止污染”为宗旨,为市民提供环保、便捷、优质的公共自行车出行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自行车租用遵循自助服务、随租随用、限时免费、通租通还的原则。

第三条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是由政府主导的一项惠民项目,是本市城市公共交通的组成部分。

兰州市城区范围内客流集聚地应当合理设置公共自行车租车服务网点,并提供相应数量的公共自行车,在规定时段提供给公众骑行。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是本市公共自行车租赁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市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负责本市公共自行车租赁服务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经营,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经过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二)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性能安全的公共自行车,并定期检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三)设置标志和形象统一、停车和租用设施完备的公共自行车租车服务网点;(四)兰州市民卡可作为兰州市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支付工具;(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自行车租赁服务管理制度

自行车租赁服务管理制度

自行车租赁服务管理制度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交通拥堵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共享单车悄然进入了人们的生活。

自行车租赁服务的出现为人们提供了一种便利快捷的出行方式,同时也为城市交通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自行车租赁服务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首先,自行车租赁服务应设立合理的使用范围。

不同城市的交通状况和人口分布都不尽相同,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划定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使用范围。

这样可以确保自行车在有限的区域内进行有效的流动,减少因为车辆流向不明导致的资源浪费和管理难题。

其次,自行车租赁服务应设立完善的用户身份认证和追踪系统。

用户身份认证是保证租赁服务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通过实名认证可以确保用户的身份真实可靠。

在使用自行车租赁服务时,用户需要进行身份验证,并通过指定的应用程序或卡片进行租借和归还。

同时,用户的个人信息和行为应得到合法规范的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然后,自行车租赁服务需要建立有效的定价机制。

合理的定价可以确保租赁服务的可持续运营,并平衡用户的需求和供应商的盈利能力。

根据不同的城市需求和用户使用情况,可以采用按时计费、按距离计费等灵活的定价方式。

此外,应建立透明的定价标准,明确规定费用和收费规则,避免因为不清晰的成本结构导致的纠纷和争议。

另外,自行车租赁服务需要建立有效的车辆管理和维护机制。

车辆管理包括车辆的投放和回收,需合理规划投放点的数量和位置,确保投放点的覆盖面广且分布均衡。

回收机制应及时、高效,确保不会出现过多闲置车辆和投放点车位紧张的问题。

同时,还需要建立严格的车辆维护制度,保障车辆日常保养和故障维修,提高车辆使用寿命和用户体验。

最后,自行车租赁服务需建立完善的安全和监控机制。

由于自行车租赁服务的特殊性,为了保护用户和车辆安全,需要在关键区域和时间段加强监控措施。

通过安装监控摄像头、定位器等设备,可以实时监测车辆的使用情况和位置,防止车辆被盗或滥用。

上海租赁自行车规章制度

上海租赁自行车规章制度

上海租赁自行车规章制度
《上海租赁自行车规章制度》
上海市作为我国最大的城市之一,交通拥堵一直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

为了缓解交通拥堵,提倡绿色出行,上海市引入了租赁自行车制度。

租赁自行车在上海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成为了市民出行的重要方式。

为了规范租赁自行车的使用,上海市也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

首先,上海市规定了租赁自行车的使用范围。

在设定了租赁自行车的站点后,市民只能在该站点借车、还车,不得将自行车私自带出站点。

同时,市民在使用租赁自行车时,也需要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逆行、乱停乱放、占用人行道等违规行为。

其次,上海市还规定了租赁自行车的收费标准。

市民可以通过手机App、刷卡、二维码等方式在租赁自行车站点借车,使用一定的时间后需要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支付。

这既方便了市民出行,又保证了租赁自行车的可持续发展。

另外,上海市也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租赁自行车的维护和管理。

租赁自行车的站点需要定期进行维护,确保自行车的正常运行。

同时,市民在使用租赁自行车时,也要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恶意损坏自行车,否则将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而言之,上海市的租赁自行车规章制度既规范了市民的出行行为,又保障了租赁自行车的可持续发展。

这些规定的出台对于提高城市交通效率,改善市民出行环境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
作用。

希望在未来,上海市的租赁自行车规章制度还能不断完善,为市民出行提供更好的便利。

太原公共自行车租赁攻略

太原公共自行车租赁攻略

太原公共自行车租赁攻略太原市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将采取先进的智能化租用管理系统,市民可通过现有的公交IC卡自助租、还车,而且在每一个服务点、每一个锁桩,每一辆公共自行车都能实现通租通还。

自行车租借还实行实名制,保障公共设施的安全。

租车人凭太原公交 IC 卡或银联卡,缴纳200元押金,并预存30元以上租车费用后,就可以租车了。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第1小时(含)内免费;第1小时至2小时(含),收费标准为1元/小时,每次租用时间为1小时至2小时(含),每次租用收费为1元;第2小时至3小时(含),收费标准为2元/小时,每次租用时间为2小时至3小时(含),每次租用收费为3元;第3小时至24小时(含),收费标准为3元/小时,每次租用时间为3小时至24小时(含),每次租用收费为,在3元基础上每增加1小时加收3元,24小时内(含)最高收费66元;第24小时后,收费标准为30元/小时,每次租用时间为24小时以上,每次租用收费为,在66元基础上每增加1小时加收30元,最高收费1500元。

租车服务费用实行分段合计,还车刷卡时,从租车 IC 卡中结算扣取。

[4] 看似实行的是阶梯式收费,但其目的并不在收费本身,而是为了培养租车人“随用随租,用后速还”的习惯,以提高公共自行车的使用效率。

而且据测算,在东至建设路,西至和平路,南至学府街,北至胜利街的范围内,只要租车人不耽搁,1小时内几乎可以到达任何地方,自然也就不用交费了。

公共自行车租用对象为16周岁(含)以上至70周岁(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行车骑行熟练的需求者。

太原公交公共自行车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18周岁以下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市民在申办公共自行车IC卡时,必须由其监护人陪同,双方应携带各自的二代身份证。

租车时如卡内余额不足30元,不能租车。

该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具备还车功能的公交IC卡,在乘坐公交车或租用公共自行车时,可同时使用,因此,为了避免出现租车时余额不足,无法还车的情况,规定了卡内金额必须大于等于30元,才可正常使用。

大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

大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

大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共享经济在各行各业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在大学校园中,共享自行车成为了一种非常受欢迎的交通方式。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大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提供更便利、高效的服务,我校制定了一套管理办法。

一、注册和认证1. 学生在使用大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之前需要注册和进行认证,确保使用者的身份可靠。

2. 注册时需要提供学生的个人信息,并使用学生身份进行认证。

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学号、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3. 对于未注册或认证通过的学生,禁止使用大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二、使用规则1. 学生在借用自行车时需要提供有效的借用凭证,例如校园卡或者通过手机应用程序扫描二维码进行借用。

2. 学生租借的自行车必须在使用范围内行驶,不得将车辆带离校园或借给他人使用。

3. 对于违反使用规则的学生,将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如限制借用、扣除信用分数等。

三、借还流程1. 学生在使用自行车之前可通过手机应用程序进行车辆搜索和预订。

预订之后,学生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取车。

2. 学生借用自行车后,应当妥善保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归还。

归还时需要将自行车停放在指定的区域,确保车辆安全可靠。

3. 借还流程需要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实时更新和记录,以提供准确的自行车信息和方便的查询服务。

四、租赁费用1. 学生在使用大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时,需要支付一定的租赁费用。

费用可以通过手机应用程序进行在线支付。

2. 租赁费用的具体标准由学校进行规定,并根据自行车的使用时长和里程等因素进行计费。

五、安全保障1. 学校会定期维护和检修自行车,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 学生在使用自行车时,应注意自身的安全,如佩戴头盔、遵守交通规则等。

3. 学生如果发现车辆存在问题或故障,应及时上报,以便进行维修和处理。

六、违规处理1. 对于故意损坏或丢失自行车的学生,将要求其进行相应的赔偿。

2. 对于频繁违规使用自行车的学生,学校保留取消其使用权限的权利。

自行车租赁规章制度

自行车租赁规章制度

自行车租赁规章制度自行车租赁已经成为现代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方便了许多人的出行。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维护自行车租赁系统的正常运行,制定一套完善的自行车租赁规章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就自行车租赁规则、安全要求和违规处罚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自行车租赁规则1. 租赁资格任何具有合法身份和年满18周岁的人士都有资格租赁自行车。

2. 租赁流程顾客需前往指定的租赁点,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注册成为会员。

会员注册后可通过手机APP或刷卡方式进行租赁。

3. 押金与租金顾客在租赁自行车之前需缴纳一定金额的押金,以确保使用期间的责任和义务。

租金根据租赁时间进行计算,可以选择按小时或按天收费。

4. 使用时间和地点顾客可在租赁点内挑选自行车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同时,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租赁服务,方便用户随时租借和归还。

二、自行车租赁安全要求1. 佩戴安全头盔自行车租赁期间,骑行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头盔,并确保头盔处于良好状态。

2. 遵守交通规则骑行人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包括但不限于遵守红绿灯、行人优先等。

不得酒后骑行或进行危险驾驶行为。

3. 自行车保养骑行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的自行车,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使用过程中如发现任何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及时联系租赁公司进行维修。

4. 非法搭载骑行期间禁止非法搭载他人或携带超过规定容量的物品。

三、违规处罚1. 丢失或损坏骑行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所租赁的自行车,在发生丢失或损坏的情况下,应负责全额赔偿或按照租赁公司规定进行相应赔偿。

2. 违规操作如发现骑行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违反交通规则或进行其他危险驾驶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扣除信用分、以及限制使用租赁服务等相应处罚。

3. 超时归还如用户未在约定时间内归还自行车,将根据租赁时间的延长进行适当的额外收费。

总结:自行车租赁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有助于提升自行车租赁行业的运营秩序和用户体验。

租赁者必须遵守规定,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

租赁公司也应加强监管,定期检修自行车,确保车辆的质量和安全。

公共自行车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自行车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自行车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公共自行车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现在政府会就许多的社会问题出台各种各样的管理办法来维护社会秩序,管理资料下载网准备了一篇公共自行车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岳阳市市中心城区公共自行车邵阳市租赁管理暂行办法为积极倡导“低碳出行,绿色环保”理念,促进生态岳阳建设,根据国家有关相关政策和相关制度,本着利民便民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户籍所在地系岳阳楼区、岳阳世界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以下简称“市中心城区”)的居民,属本地居民办卡范围。

二、市城管局负责市中心城区公共规划自行车租赁系统的建设、监督运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其他工作。

市财政、规划、公安、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共同做好公共自行车租赁管理的相关机构相关组织工作。

三、市中心城区公共自行车近郊的租用对象为12周岁(含)以上、70周岁(含)以下,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并能够熟练骑行自行车的需求者(其中12周岁〈含〉以上、16周岁以下的,应当在成年人监护下乘骑)。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包括饮酒者、智障者、精神病患者等不了保障骑行安全的人员),不得租用公共自行车。

四、符合租用条件,需要租用市中心城区公共自行车的本地及非本地居民,可在市公共自行车租赁卡出口押汇各发卡银行网点,凭本人身份证填写办卡申请表并签订公用协议后,实名制办理公共自行车租赁卡。

利皮扬卡居民最低存入260元现金(其中200元为诚信保证金,60元为超时租金预付款);非利皮扬卡居民最低存入600元现金(其中500元为诚信保证金,100元为超时租金预付款)。

五、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企业),市属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市城区各类院校等单位,需要以团体名义为个人办理租车服务的,凭机关介绍信和担保证明,经市城管、财政部门审核,在市公共骑车租赁卡发卡网点填写发卡办卡申请表并签订团队租赁协议后,可采取免交诚信保证金的方式,统一办理公共自行车商办租赁卡。

焦作市共享单车管理办法

焦作市共享单车管理办法

焦作市共享单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焦作市共享单车行业管理,规范共享单车企业运营管理和服务行为,维护城市公共秩序和良好的市容环境,根据国家和山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共享单车的运营、服务、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共享单车运营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构建的平台,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行车(含人力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通过商业租赁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的自行车租赁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共享单车的运营管理坚持总量控制、企业主责、规范有序、多方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共享单车管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共享单车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共享单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市、县(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合理确定共享单车投放总量和动态调控标准。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共享单车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共享单车监管平台,将运营车辆信息和考核评价信息接入数字城管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设置停放区域,维护停放秩序。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共享单车的登记,核发共享电动自行车专用号牌,规范共享单车的通行。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共享单车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是共享单车的投放主体和经营管理主体,依法承担主体责任,遵守城市公共秩序。

第七条运营企业应当履行运营服务管理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障使用人合法权益,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共享单车使用人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与其签订服务协议;(二)明示计费方式和计费标准;(三)为使用人提供安全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四)为使用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五)依法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六)不得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单车服务,不得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电动助力自行车服务;(七)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技术手段实施运营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确保共享单车按区域和点位规范停放;(八)将运营企业基本信息、车辆电子编码、编号等信息实时接入共享单车管理信息系统;(九)根据核定的投放量投放共享单车。

制度共享单车管理制度

制度共享单车管理制度

制度共享单车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共享单车的有序发展,提高城市空间利用效率,确保市民的出行安全和畅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共享单车,是指经过共享经营的自行车,用户可以通过手机App或其他方式进行租用和归还的自行车。

第三条共享单车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公共秩序,保护环境。

第四条共享单车的使用者须遵守相关规定,文明骑行,爱护公物,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共享单车管理政策,加强管理力度,确保共享单车的有序运营。

第二章共享单车的运营管理第六条共享单车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共享单车的运营管理体系,确保自行车质量过关,租车设备完善,用户服务到位。

第七条共享单车经营单位应当统一制定费用标准,并在显眼位置公示,用户应当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

第八条共享单车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处理自行车的维修和更换工作,保障用户的正常使用权益。

第九条共享单车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用户身份管理,确保用户信息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共享单车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购买保险,保障用户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章公共停车区的建设和管理第十一条地方政府应当规划并规定共享单车的停车管理区域,设置统一的停车牌标识,并加强管理力度,保障停车位的有序使用。

第十二条共享单车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完成停车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保障用户的停车需求。

第十三条共享单车用户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骑行,不得随意停放,应当将自行车停放在规定的停车位上。

第十四条共享单车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用户停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停车的行为进行处罚,并通知用户及时移车。

第四章安全管理和应急预案第十五条共享单车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行车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性。

第十六条共享单车用户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装备,如头盔等,并注意交通安全,确保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

公共自行车租赁管理办法

公共自行车租赁管理办法

公共自行车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12-09-21第一条为了确保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安全运营,维护公共自行车租赁管理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自行车租赁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是本市城市公共交通的组成部分。

城区范围内客流集聚地应当合理设置公共自行车租车服务点,并提供相应数量的公共自行车,按规定时段提供给公众骑行。

第四条公共自行车骑行范围为太原市城区。

第五条设置公共自行车租车服务点应当坚持布局网络、方便换乘、景观协调的原则。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自行车的行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市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负责本市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经营,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经过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二)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性能安全的公共自行车,并定期检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三)设置标志和形象统一、停车和租用设施完备的公共自行车租车服务点;(四)通过城市公交IC卡系统拓展公共自行车租用功能;(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公共自行车承租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6周岁(含)以上70周岁(含)以下的自然人;(二)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三)能够熟练骑行自行车。

第九条使用公共自行车应当实行免收或者少收一定费用的原则。

具体计费方法和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凭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实名办理具有公共自行车租用功能的公交IC卡一张。

办卡时承租人应当与市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签订公共自行车租车业务协议,并交纳租车诚信保证金200元。

解除协议时返还诚信保证金。

第十一条具有公共自行车租用功能的公交IC卡仅限本人使用。

每卡每次限租一辆自行车。

租车卡如有丢失应及时向市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挂失。

第十二条市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公共自行车承租人与工作人员发生纠纷时要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 年9 月21 日起施行。

2024年城市公共自行车租赁合同标的和使用权规定

2024年城市公共自行车租赁合同标的和使用权规定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城市公共自行车租赁合同标的和使用权规定本合同目录一览1. 租赁合同的标的1.1 自行车的数量和类型1.2 自行车的主要性能参数1.3 自行车提供的服务范围2. 租赁期限2.1 租赁开始和结束时间2.2 租赁期限的延长条件2.3 租赁期限的终止条件3. 租金及支付方式3.1 租金的标准和计算方式3.2 租金的支付时间及方式3.3 租金的逾期支付处理4. 租赁物的使用及维护4.1 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4.2 租赁物的日常维护责任4.3 租赁物的故障处理5. 租赁物的所有权及使用权5.1 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5.2 租赁物的使用权规定5.3 租赁物的转让或转租限制6.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6.1 合同变更的条件6.2 合同解除的条件6.3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法律后果7. 违约责任7.1 出租人的违约责任7.2 承租人的违约责任7.3 违约责任的赔偿方式8. 争议解决方式8.1 双方协商解决8.2 提交仲裁机构仲裁8.3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 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9.1 合同的生效条件9.2 合同的终止条件9.3 合同的解除条件10. 其他约定10.1 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10.2 合同的修改和补充10.3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不影响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11. 合同的附件11.1 自行车清单11.2 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12. 合同的签署12.1 合同签署的时间和地点12.2 合同签署的主体及代表13. 合同的备案和公示13.1 合同备案的时间和地点13.2 合同公示的要求和方式14. 合同的生效时间14.1 合同的生效日期14.2 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方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租赁合同的标的1.1 自行车的数量和类型租赁标的为城市公共自行车,共计1000辆,车型为标准版自行车。

1.2 自行车的主要性能参数1.3 自行车提供的服务范围租赁自行车提供城市范围内的骑行服务,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市区道路、公园、景区等。

2024年城市共享单车租赁条款2篇

2024年城市共享单车租赁条款2篇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城市共享单车租赁条款本合同目录一览1. 租赁双方1.1 承租方信息1.1.1 承租方名称1.1.2 承租方地址1.1.3 承租方联系方式1.2 出租方信息1.2.1 出租方名称1.2.2 出租方地址1.2.3 出租方联系方式2. 租赁车辆2.1 车辆类型2.2 车辆数量2.3 车辆状况2.4 车辆使用期限3. 租赁费用3.1 租金3.1.1 租金计算方式3.1.2 租金支付时间3.1.3 租金支付方式3.2 押金3.2.1 押金金额3.2.2 押金退还时间3.2.3 押金退还条件4. 租赁条款4.1 租赁期限4.2 租赁范围4.3 租赁使用规定4.4 租赁维修责任5. 保险责任5.1 出租方保险5.2 承租方保险5.3 保险费用承担6. 违约责任6.1 出租方违约6.2 承租方违约7. 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方式7.2 争议解决地点7.3 争议解决适用法律8. 其他条款8.1 合同生效时间8.2 合同终止条件8.3 合同修改和补充9. 附件9.1 租赁车辆清单9.2 保险单据9.3 其他相关文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租赁双方1.1 承租方信息1.1.1 承租方名称:X公司1.1.2 承租方地址:市区路号1.2 出租方信息1.2.1 出租方名称:X共享单车公司1.2.2 出租方地址:市区路号第二条租赁车辆2.1 车辆类型:城市共享单车2.2 车辆数量:共计辆2.4 车辆使用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租赁费用3.1 租金3.1.1 租金计算方式:租金按日计算,每日租金为元。

3.1.2 租金支付时间:承租方应在每个付款周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租金。

3.1.3 租金支付方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至出租方指定的账户。

3.2 押金3.2.1 押金金额:承租方应支付的押金为元。

3.2.2 押金退还时间:合同终止后,出租方应在验收车辆无损坏或损坏已得到赔偿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押金。

大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

大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

大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随着互联网和共享经济的发展,共享单车成为了越来越多人出行的选择。

作为校园内出行的主要方式之一,大学自行车租赁服务也越来越受到学生们的欢迎。

然而,这种便捷的服务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包括滋生了一些不文明的用车行为,给校园管理带来了一些挑战。

为了加强大学自行车租赁服务的管理,保障广大学生的出行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校园秩序,促进大学自行车租赁服务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体在校学生和教职工,管理校园内使用的自行车租赁服务。

第二章自行车管理第三条在校内禁止私自带入外部的自行车。

管理部门有权对私自携带自行车的人员进行劝阻,情节严重的可以进行处罚。

第四条学生和教职工可以在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和校园卡的前提下,通过线上预约系统或线下方式租借自行车。

每人每天不得超过两次。

第五条自行车租借时间为30分钟或1小时,超时需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逾期未归还自行车,将视情节予以处罚。

第六条借车时需留下有效证件(如身份证、驾驶证等)作为保证金,归还时可领回保证金。

第七条企图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非法占有、损坏管理部门的自行车的行为均属于违规行为,将给予相应处罚。

第八条自行车的维修和保养应由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如出现故障或者损坏需要修理的情况,请尽快向管理部门反映,不得私自拆卸和修理自行车。

第三章禁止行为第九条在骑行中禁止在道路上抛撒垃圾等不文明行为,抛弃垃圾将被视为违规行为。

若引起他人或公共设施损坏,责任人应负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禁止夜间在校园内骑行,严禁在自行车车道以外的地方骑行,骑行时需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安全。

第十一条禁止将车锁在不是自行车停车位的地方,如路边绿化带、办公室过道等地方。

第十二条禁止私自乱涂乱刻和将自行车车轮与车架分离,损坏公共财产的行为将被进行责令赔偿或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处罚第十三条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学生或教职工,将通过警告、扣分、罚款、保留入场资格等方式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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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自行车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2-09-21
第一条为了确保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安全运营,维护公共自行车租赁管理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自行车租赁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是本市城市公共交通的组成部分。

城区范围内客流集聚地应当合理设置公共自行车租车服务点,并提供相应数量的公共自行车,按规定时段提供给公众骑行。

第四条公共自行车骑行范围为太原市城区。

第五条设置公共自行车租车服务点应当坚持布局网络、方便换乘、景观协调的原则。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自行车的行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市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负责本市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经营,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经过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性能安全的公共自行车,并定期检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三)设置标志和形象统一、停车和租用设施完备的公共自行车租车服务点;
(四)通过城市公交IC卡系统拓展公共自行车租用功能;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公共自行车承租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6周岁(含)以上70周岁(含)以下的自然人;
(二)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三)能够熟练骑行自行车。

第九条使用公共自行车应当实行免收或者少收一定费用的原则。

具体计费方法和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凭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实名办理具有公共自行车租用功能的公交IC卡一张。

办卡时承租人应当与市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签订公共自行车租车业务协议,并交纳租车诚信保证金200元。

解除协议时返还诚信保证金。

第十一条具有公共自行车租用功能的公交IC卡仅限本人使用。

每卡每次限租一辆自行车。

租车卡如有丢失应及时向市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挂失。

第十二条市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公共自行车承租人与工作人员发生纠纷时要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 年9 月2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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