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成立浙江省管理会计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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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成立浙江省管理会计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成立浙江省管理会计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成立浙江省管理会计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2.05•【字号】浙财会〔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成立浙江省管理会计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浙财会〔2015〕7号各市及义乌市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有关企业和高等院校:为推进我省管理会计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管理会计体系建设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经研究,决定成立“浙江省管理会计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首批成员名单如下:主任委员:沈磊浙江省财政厅副厅长副主任委员:江中亮浙江省财政厅会计处处长刘翰林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会计学院党委书记周克俭浙江省财政厅会计处副处长委员(排名不分先后):于增彪清华大学教授王化成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孟焰中央财经大学教授王兴山浪潮集团执行总裁王泽霞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授易颜新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授孟晓俊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授郝玉贵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授徐强国浙江工商大学教授刘海生浙江工商大学教授朱朝晖浙江工商大学教授任家华浙江工商大学教授史习民浙江财经大学教授杨忠智浙江财经大学教授冯晓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教授舒敏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副教授雷新途浙江工业大学教授祝锡萍浙江工业大学副教授潘煜双嘉兴学院教授胡桂兰嘉兴学院教授陈珍红杭州师范大学高级会计师杨柏樟传化集团教授级高级会计师傅哲祥省交通集团教授级高级会计师汪利民巨化集团教授级高级会计师冯光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教授级高级会计师陆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潘晓姿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广安杭州锅炉集团股份公司财务部长,浙江省第三期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班学员许立英普天东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总经理,浙江省第四期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班学员咨询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浙江省财政厅会计处,由周克俭兼任办公室主任。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4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4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4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5.06.16
•【字号】浙财会〔2015〕18号
•【施行日期】2015.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4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结果的通知
浙财会〔2015〕18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经2014年度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经公示,付萌理等594人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现予公布(详见附件)。

以上人员高级会计师资格取得时间为2015年4月25日。

另有评审通过的纳入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改革范围(详见浙教高科〔2014〕28号文件)的20人,由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出具评审通过证明。

特此通知。

附件:2014年度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人员名单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6月16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全省财政系统会计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全省财政系统会计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全省财政系统会计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12.25•【字号】浙财会[2012]47号•【施行日期】2012.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全省财政系统会计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浙财会〔2012〕4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为总结经验,鼓励先进,进一步提高全省会计管理工作水平,经研究,决定对2012年度全省会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通报表彰。

具体名单如下:一、会计管理工作综合先进单位绍兴市财政局、湖州市财政局、台州市财政局、嘉兴市财政局、杭州市财政局、温州市财政局。

二、会计管理工作单项先进单位1.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先进单位:舟山市财政局。

2.会计法规制度宣传贯彻先进单位:丽水市财政局。

3.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先进单位:金华市财政局、衢州市财政局。

4.会计人员管理先进单位:衢州市财政局、舟山市财政局。

5.会计资格考试组织先进单位:金华市财政局、丽水市财政局。

三、县(市、区)级会计管理工作先进单位杭州市余杭区、淳安县、富阳市、湖州市吴兴区、桐乡市、嘉善县、新昌县、诸暨市、三门县、玉环县、瑞安市、乐清市、洞头县、丽水市、莲都区、庆元县、XXX市、浦江县、常山县、江山市、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

四、会计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序号姓名单位1 周永仁杭州市西湖区财政局2 祝福根杭州市上城区财政局3 徐菊丽杭州市财政局4 金周华湖州市财政局5 林海燕嘉兴市财政局6 徐丹青海宁市财政局7 高平利绍兴市越城区财政局8 钱水清绍兴县财政局9 贺再庭台州市椒江区财政局10 徐华彬台州市路桥区财政局11 杨志建温州市财政局12 施晓军乐清市财政局13 林李明苍南县财政局14 林美华龙泉市财政局15 周来凤松阳县财政局16 李莎萍金华市财政局17 胡柳青金华市婺城区财政局18 程敏隽义乌市财政局19 童建国衢州市衢江区财政局20 李森源龙游县财政局21 王文海嵊泗县财政局22 王伟平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希望获奖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得更好的成绩。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浙江省政府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浙江省政府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浙江省政府审批制度
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7.29
•【字号】浙政办发[2012]89号
•【施行日期】2012.07.29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浙江省政府审批制度改革领
导小组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2〕8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浙江省政府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陈加元(副省长)
副组长:马光明(省监察厅厅长)
孙景淼(省发改委主任)
冯波声(省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胡坚(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陈小恩(省编委办主任)
谢力群(省经信委主任)
刘希平(省教育厅厅长)
钱巨炎(省财政厅厅长)
楼小东(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徐震(省环保厅厅长)
谈月明(省建设厅厅长)
郭剑彪(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陈川(省水利厅厅长)
史济锡(省农业厅厅长)
徐林(省安监局局长)
赵利民(省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孙志丹(省法制办主任)
柳萍(省物价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姚作汀任办公室主任,谢双成、丁大庆任办公室副主任。

同时,根据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对浙江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作适当调整,另行发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29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3•【字号】浙政办发[2009]147号•【施行日期】200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4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主管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市县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2根据国家投资核准目录的修订调减,相应提高核准项目的规模(限额)标准,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

3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省政府审批的外,由市县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

4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将能源管理有关职责划给省能源局。

(三)增加的职责。

1负责发展循环经济的职责。

2负责应对气候变化的职责。

3承担“长三角”地区合作的职责。

4负责与央企对接的牵头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划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发展规划体系;负责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审核、调整、评估等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审核、审批区域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区域规划与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负责协调实施和监测评估。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厅机关内设机构工作职责和人员配备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厅机关内设机构工作职责和人员配备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厅机关内设机构工作职责和人员配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10.30•【字号】浙财人教字[2009]40号•【施行日期】2009.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厅机关内设机构工作职责和人员配备的通知(浙财人教字〔2009〕40号)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3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厅内设机构、工作职责和人员配备进行明确、调整如下:一、内设机构调整(一)撤销4个处(局):预算处、国库处、国库支付局、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局。

(二)新组建5个处(局):总预算局、地方预算处、预算执行局、国库支付处、基层财政管理处。

其中总预算局与地方预算处,预算执行局与国库支付处、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实行一体化运作;基层财政管理处挂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牌子。

(三)新单设税政处。

(四)更名4个处(局):法制处(资金管理处)更名为政策法规处;会计管理处更名为会计处;监督检查局更名为财政监督局;人事教育处(老干部管理处)更名为人事处(挂离退休干部处牌子)。

其余处室设置保持不变。

二、新组建、单设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总预算局、地方预算处研究全省财政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负责编制全省和省本级财政年度预算草案;牵头负责政府公共预算(包括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债务计划、社会保障预算等编制管理,牵头负责制定政府公共预算等各类预算管理制度、预算收支政策和管理工作;负责研究制定省以下财政体制和省与市、县财政分配政策;负责与中央、市县的财政体制与结算工作,提出预算平衡和财力分配方案;牵头制定预算定额和支出标准体系;牵头负责省级财政专户资金(专用基金)计划管理;牵头负责预算管理流程的规范和完善工作;负责地方性债务的政策制定、统计及管理工作;指导市县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债务计划、社会保障预算等编制和管理,指导市县研究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成立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制度领导小组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成立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制度领导小组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成立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制度领
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
【发文字号】浙财会[2013]1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03.29
【实施日期】2013.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成立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制度领导小组的通知
(浙财会〔2013〕1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主管部门:
2012年12月,财政部先后发布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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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134号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134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
现将《浙江省财政“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组织实施。
附件:《浙江省财政“十四五”规划》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4月22日
——结束——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1.04.22
施行日期
2021.04.22
文号
浙发改规划〔2021〕134号
主题类别
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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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3•【字号】浙政办发[2010]137号•【施行日期】2010.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3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意见(省财政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精神,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重要意义注册会计师行业是指运用专业特长,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信息进行鉴证,并提供会计、税务、管理咨询等商务服务的中介行业。

加快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经济发展质量,保障经济信息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经过恢复重建和不断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已经成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目前,全省有会计师事务所360多家,执业注册会计师4100余人,从业人员1万余人,年业务收入超过18亿元。

注册会计师执业范围和服务对象日益拓展,执业能力和行业监管水平稳步提高,社会影响力日益扩大。

但是,由于起步较晚、基础薄弱等原因,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总体规模不大、竞争力不强、高端人才不多、执业范围局限在传统的审计领域,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整体水平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国内外会计行业发展水平还有一定差距。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7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7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试行)》(浙委办发〔2013〕82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在省级机关会议费标准以内,制定本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浙江省财政厅2014年1月26日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试行)》(浙委办发〔2013〕82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3〕5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省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等会务需要的租车费用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价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价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价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01.23•【字号】浙财建字〔2003〕4号•【施行日期】2003.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价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3〕4号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省直工程预决算审价机构:为加强财政性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审价行为,促进工程审价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预算法》、《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价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价业务统一归口财政部门管理。

凡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审批工程预决算时,应经财政投资工程预决算评审机构或审价机构进行审价。

二、申请从事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价业务的中介机构,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省财政厅申报,经审定取得《浙江省工程预决算审价资质证书》后,才能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价业务。

原已取得省财政厅颁发的《浙江建设工程预结算审价资格等级证书》的中介机构,也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确认审价资质,并于2003年3月底前申报办理重新确认资质的有关手续;逾期不办者,作放弃审价资质处理。

三、请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给当地工商登记注册的工程预决算审价机构,并认真组织好工程审价机构申报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价资质(包括重新确认资质)有关材料的初审工作,及时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省直工程审价机构(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申报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价资质(包括重新确认资质),有关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1•【字号】浙政办发[2000]137号•【施行日期】200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3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十一日浙江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财政厅。

不再保留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其职能并入财政厅,保留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省财政厅是主管财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税政调查研究的职能和税收法规起草及其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2.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1.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业务管理职能。

2.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要求省一级承担的工作。

(三)新增的职能1.彩票监管职能。

2.会计委派制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

3.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管理省本级政府采购。

4.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业务的综合协调和管理。

5.利用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非官方发展援助不附带条件贷款(原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业务的综合协调、管理和监督。

(四)转变的职能1.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改进预算管理制度,推行部门预算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建立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分离的预算管理运行机制,统一管理预算内外资金,强化财政的宏观调控职能。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5年招标课题中标结果的通知-浙财办发〔2015〕40号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5年招标课题中标结果的通知-浙财办发〔2015〕40号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5年招标课题中标结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5年招标课题中标结果的通知浙财办发〔2015〕4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课题招标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评审办法,经专家评审,确定浙江财经大学等4家单位承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财政学会2015年招标课题研究任务(各中标课题情况见附件)。

请课题中标单位抓紧开展研究工作,合理安排课题研究进度,于2015年10月31日前完成课题研究任务,报送课题成果。

对未按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以及未通过专家成果评审的课题,将不予结题,并取消课题负责人后续课题承担资格。

附件:2015年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财政学会招标课题立项名单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2015年5月14日附件2015年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财政学会招标课题立项名单课题编号课题名称申报单位课题负责人2015CZTZBKT01构建省以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财政体制研究浙江财经大学沈玉平2015CZTZBKT02构建省以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财政体制研究嘉兴市财政学会朱海伦2015CZTZBKT03探索实施产业基金模式研究——关于农业产业基金嵌入式运作的思考浙江师范大学章也微2015CZTZBKT04扶持信息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潘亚岚——结束——。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2016年度省级单位会议和培训服务定点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2016年度省级单位会议和培训服务定点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2016年度省级单位会议和培训服务定点采购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浙财采监[2015]5号【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5.04.22【实施日期】2015.04.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2016年度省级单位会议和培训服务定点采购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15〕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各会议和培训定点场所:为进一步规范会议和培训服务的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委发〔2014〕13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委办发〔2013〕82号),以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7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8号)、《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行〔2015〕9号)有关规定,决定对2015-2016年度省级单位的各类会议和培训服务采购实行定点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定点管理的范围凡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在省内举办的各类会议和培训,均纳入政府采购定点管理的范围,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布的定点饭店、酒店、宾馆、会议中心、培训中心、招待所(以下统称定点场所)举办。

中央和省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培训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定点场所的名单及价格信息本期会议和培训定点场所(包括在杭和杭外的定点场所)名单由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委托同级集中采购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在浙江政府采购网()重要通知栏目公布。

定点场所的价格等信息可以登录浙江政府采购网“协议定点采购大厅-会议培训”栏目查询。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6.11•【字号】浙财监督〔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监督〔2024〕14号省级各部门:为规范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提升价款结算审核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4年6月11日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一、为规范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提升价款结算审核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接受工程价款结算的财政监督,相关参建单位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配合工程价款结算的财政监督。

三、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重点关注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

四、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采用抽查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抽查监督为事后监督,抽取以往年度一定比例的政府投资项目,对其工程价款结算质量开展监督检查。

重点监督属于事中监督、过程监督,选取部分重大项目,在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审核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及时开展监督。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8.24•【字号】浙财会〔2023〕48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会〔2023〕48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为规范和完善我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建立健全我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制度,加强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管理,完善评审专家遴选、调整和退出机制,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和《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实施办法》(浙财会〔2023〕6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3年8月24日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完善我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制度,加强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完善评审专家遴选、调整和退出机制,保障评审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和《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实施办法》(浙财会〔2023〕6号)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成立浙江省财政厅陈列室布展筹备委员会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成立浙江省财政厅陈列室布展筹备委员会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成立浙江省财政厅陈列室布展筹备委员会
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
【发文字号】浙财人事[2012]2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2.06.01
【实施日期】2012.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成立浙江省财政厅陈列室布展筹备委员会的通知
(浙财人事〔2012〕24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为展示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浙江省财政厅改革与发展的主要历程,我厅将设置陈列室。

根据陈列室布展工作的需要,经研究,决定成立浙江省财政厅陈列室布展筹备委员会,以统领布展事项。

现将委员会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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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会计工作管理办法

浙江省会计工作管理办法

浙江省会计工作管理办法【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三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5.07.04【实施日期】1995.07.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三号)《浙江省会计工作管理办法》已于1995年6月30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7月4日浙江省会计工作管理办法(1995年6月3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7月4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三号公布1995年7月4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省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

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的会计工作。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对下属单位会计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应组织本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不受侵犯,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各单位应按照规范化的要求,健全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完善会计工作管理制度,实行科学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第六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依法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七条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在与会计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省财政部门的规定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拟定本部门、本系统特有业务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报省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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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成立浙江省管理会计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各市及义乌市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有关企业和高等院校:
为推进我省管理会计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管理会计体系建设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经研究,决定成立“浙江省管理会计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首批成员名单如下:
主任委员:沈磊浙江省财政厅副厅长
副主任委员:江中亮浙江省财政厅会计处处长
刘翰林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会计学院党委书记
周克俭浙江省财政厅会计处副处长
委员(排名不分先后):
于增彪清华大学教授
王化成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孟焰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王兴山浪潮集团执行总裁
王泽霞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授
易颜新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授
孟晓俊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授
郝玉贵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授
徐强国浙江工商大学教授
刘海生浙江工商大学教授
朱朝晖浙江工商大学教授
任家华浙江工商大学教授
史习民浙江财经大学教授
杨忠智浙江财经大学教授
冯晓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教授
舒敏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副教授
雷新途浙江工业大学教授
祝锡萍浙江工业大学副教授
潘煜双嘉兴学院教授
胡桂兰嘉兴学院教授
陈珍红杭州师范大学高级会计师
杨柏樟传化集团教授级高级会计师
傅哲祥省交通集团教授级高级会计师
汪利民巨化集团教授级高级会计师
冯光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教授级高级会计师
陆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潘晓姿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许广安杭州锅炉集团股份公司财务部长,浙江省第三期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班学员
许立英普天东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总经理,浙江省第四期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班学员
咨询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浙江省财政厅会计处,由周克俭兼任办公室主任。

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参与管理会计学科建设和管理会计规划的制订;负责管理会计应用咨询、评估和决策支持;参与管理会计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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