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质量和管理要求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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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质量和管理要求

(试行)

市城市管理局

2016年12月23日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围 (1)

2 规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与定义 (1)

4 基本要求 (3)

5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 (3)

6 垃圾收集运输 (6)

7 公共交通运营场所(含车站、港口、机场、口岸、地铁)的环境卫生 (9)

8 公共厕所管理要求 (11)

9 经营性场所的环境卫生 (15)

10 城中村的环境卫生 (16)

11 公园、旅游景点、绿地的环境卫生 (17)

12 文体活动、购物场所的环境卫生 (18)

13 公路、高速公路、铁路沿线的环境卫生 (19)

14 水域的环境卫生 (19)

15 建筑工地、待建地、预留地的环境卫生 (21)

16 其他区域的环境卫生 (22)

前言

本规是根据 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而编写。

本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并批准。

本规由市城市管理局归口。

本规文件起草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本规主要起草人:吴学龙、罗向东、领明、镇辉、元喜、温伟华等。

本规为首次发布。

引言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化、精细化管理,提升环卫清洁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

本规是参照国家建设部有关规章、制度和规性文件,并结合市实际而制定。

市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质量和管理要求

1 围

本规规定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作业规和质量要求,包括术语与定义、基本要求、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公共厕所管理等容。

本规适用于市公共区域环境卫生作业和管理。

2 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

GB 50337-20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

CJJ/T 125-2008 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

CJJ/T 126-2008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

CJJ 14-2005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

3.1 废弃物(废物)

对持有者失去了继续保存和利用价值的物质,通常以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存在。

3.2 垃圾

人类在生存和发展过程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3.3 生活垃圾

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是生活废弃物的重要组成部分。

3.4 建筑废弃物(建筑垃圾)

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等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和建筑余土以及其他废弃物。

3.5 可回收物

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弃织物、废弃电子产品等。

3.6 有害垃圾

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应当专门处置的废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

3.7 其他垃圾

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废弃物。

3.8 餐厨垃圾

家庭、饭店、食堂等产生的易腐性厨余垃圾和餐饮垃圾。

3.9 特种垃圾

产生源特殊或成分特别,需要采用特种方法清运、处理的垃圾。

3.10 医疗垃圾

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垃圾。

3.11 普扫

对城市道路、公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的全面清扫,包括机械清扫和人工清扫。

3.12 保洁

为维护城市道路、公路和公共场所环境整洁而进行的保持性清洁作业。

3.13 道路人流量

单位时间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

3.14 机动车流量

指单位时间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

3.15 废弃物控制指标

为了维护环境整洁,单位面积允许存在的废弃物最大数量,包括果皮,纸屑、塑料膜、烟蒂、痰迹、污水及其它杂物等。

3.16 垃圾转运站

由收集车到转运车的转运设施。

3.17 垃圾收集点

按规定设置的收集垃圾的地点。

3.18 废物箱(果皮箱)

设置于道路和公共场所等处供人们丢弃废物的容器。

3.19 垃圾箱(垃圾桶)

收集家庭、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容器。

3.20 公共厕所

在道路两旁或公共场所等处设置的厕所。

3.21 移动厕所

可整体移动的厕所。

3.22 绿地

道路及广场围,用于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

3.23 垃圾分类收集

将垃圾中的各类物质按一定要求分类投弃和收集的行为。

3.24 城中村

城市化过程中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的地域围的建成区域。

3.25 集贸市场

有固定经营场地、设施和服务机构,供若干经营者入场进行公开集中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商品交易的市场。

3.26 门前三包

关于沿街门店(单位)环境卫生的管理要求,具体包括“包卫生”、“包市容”、“包监督”三方面容。

4 基本要求

4.1环卫作业应做到文明、安全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公众生活的影响。

4.2环卫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人,确保安全生产。

4.3环卫作业人员(含车辆驾驶员、随车工作人员等)作业时须按规定穿着工作服、工作鞋,佩戴工作牌,做到着装整齐。

4.4环卫作业车辆出车前应进行车辆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确保车况良好;作业完毕后,应对车辆进行清洗和维护。非工作需要不得随意使用环卫作业车辆。

4.5环卫作业车辆应遵守交通规则,尽量避开交通高峰时段作业,礼让行车,注意行人的安全,不得违章停放。

5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

5.1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的围及等级

5.1.1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围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地下通道、高架路、人行天桥、立交桥、广场及其他设施等。

5.1.2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划分为四个保洁等级,分别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实行特级、一级和二级清扫保洁的城市道路由市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认定,三级清扫保洁道路由所在行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定。

5.1.3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的区域划分

a)特级:繁华商业步行街、市主要景观道路、24 小时通关的关口等区域。

b)一级:位于重要党政机关、外事机构周边和重要商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交通场站等公共场所周边的道路。

c)二级:位于一般商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交通场站等公共场所周边的道路。

d)三级:位于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周边的道路。三级以下的道路如位于远离居住区、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地区的人流量车流量较少的道路;无排水管道、路缘石和人行道未硬化等简陋的道路等按三级道路保洁要求执行。

5.2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的质量要求

5.2.1日间,特级及一至三级清扫保洁区域的路面废弃物总数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城市道路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5.2.2 夜间保洁时,特级清扫保洁道路的路面垃圾杂物(仅计塑料袋、纸屑、饭盒等超过火柴盒大小的较大垃圾)每500平方米不超过4件,一至三级清扫保洁道路的路面垃圾杂物每500平方米不超过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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