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十大重大部分修订条文 立法解读 民法典部分条文解读
民法典重点条文

民法典重点条文
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典之一,共收录了七个部分,包括总则、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共计1028条。
以下是民法典
中一些重要的条文:
1.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本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民法典,以立法确定的方式规范和保护人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 第二条:本法所称民事权益,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3. 第二百条: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受法律保护。
4. 第一百三十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时的一瞬间,终止于死亡时的一瞬间。
5. 第一百四十七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法人设立时的一瞬间,终止于法人被撤销时的一瞬间。
6. 第一百四十八条: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组织成立时的一瞬间,终止于组织被撤销时的一瞬间。
7. 第一百六十一条:当事人在平等协商、自愿意思表示的基础
上订立的合同,当事人要求履行合同或者支付违约金等除外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8. 第一百八十六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确定其责任。
9. 第二百五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10. 第一百六十九条:婚姻的自由和平等受法律保护。
以上只是民法典中的一部分重要条文,全书共有1028条,涉
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财产权益的保护、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家庭和婚姻的法律规定等。
最详细的2020年《民法典》条文解读-民法典法条解读

民法典法条解读
2021/7/2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
得得
得得
法典解读
2021/7/2
目录
CONTENTS
民法典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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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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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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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七大关键点
单击添加文字说明
2021/7/2
目录
THE BUSENESS PLAN CONTENTS 01 民法典介绍
民法典内容
一、总则
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
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
第
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第
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
一
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
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
编
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
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第一
编共10章、204条。
2021/7/2
民法典内容
二、物权编
物 权 编
2021/7/2
民法典介绍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 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 民共 和
嘚嘚
嘚嘚
嘚嘚
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
法 典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 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 和保障书。
民法典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 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提交全国人 大常委会审议。为体现 嘚嘚
对合同的保护,二审稿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 阶段
《民法典》重点修改条文解读--物权编--土地经营权(第341条)

三、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如何,学术界争论已久,在“三权分置”政策提出 之后,形成了“总括权利说”“物权说”“债权说”“两权说”四种主要观 点。从以往的试点改革和立法史来看,立法政策上更倾向于将土地经营权定 性为债权。
三、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三、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制度 根据本条规定,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承包方自流转合同生效 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为不动产用益物权,但是自 合同生效时取得,无须登记。从立法本意来看,考虑到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 实际情况和登记制度的现状,土地承包经营权依合意取得显然是符合我国国 情的。
三、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指出,农村产权 流转(包括土地经营权)交易市场“具有明显的资产使用权租赁市场的特征”,依体系解 释,土地经营权也为因租赁而生的债权;在“放活土地经营权”的“三权分置”政策目标 之下,《三权分置意见》没有采取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的通常做法——“书面合同+登记” 来确认土地经营权;而在2018年修正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引入“登记制度”,在这 一制度下,土地经营权在性质上虽然属于债权,但经由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自可明晰市 场主体对农村土地的利用关系,使得土地经营权确定化,本条延续了这一立法精神。
三、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登记制度的引入为这一矛盾的解决提供了可实行的办法:经由不动产登记簿 记载,明晰市场主体对农村土地的利用关系,使得土地经营权确定化。第三 人通过不动产登记簿即可查知特定农村土地之上的权利负担,从而作出理性 的商业判断。同时,在土地经营权已经登记的前提之下,金融机构接受市场 主体提供的土地经营权进行担保融资之时,自可在土地经营权上登记抵押权, 其抵押权设定即满足了法定的公示要件,土地经营权担保融资才能据以展开。
《民法典》全程编纂专家权威解读

《民法典》全程编纂专家权威解读导语随着两会召开在即,新中国第⼀部《民法典》呼之欲出。
全新的法典时代即将到来,这也意味着法律⼈现有的知识体系将发⽣重⼤变化。
尽快的学习和掌握民法典,是每⼀位法律⼈的迫切需要。
对此,法律名家讲堂将在第⼀时间推出⽬前全⽹最全⾯、系统、权威的系列课程,让法律⼈可以更好的在办案中应⽤。
课程什么时间上线?课程今起开始正式预售,将在民法典正式通过后,由全程参与编纂⽴法的各领域专家领衔录⼊,课程将在6中旬正式上线,预售期间,价格从惠。
点击此处进⼊预售都讲什么内容?《民法典》正式实施后现⾏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对⼟地使⽤、精神损害赔偿、⼈格权保护、撤销权代位权、法定解除权、离婚冷静期、遗嘱效⼒等民事法律的各个⽅⾯做出了重⼤调整。
《民法典》系列专题共有⼋⼤课程,分别讲授法律⼈最关⼼的合同法总则、物权、婚姻、继承、侵权责任、⼈格权、买卖合同、借款合同。
结合⽴法的背景、⽬的和意义,逐条讲解民法典,系统全⾯,全是⼲货。
由谁来给我们讲?法律名家讲堂特邀各领域全程参与《民法典》编纂⽴法的权威专家领衔主讲,能够更好的从⽴法背后原理设计的⾓度帮助法律⼈更准确地理解与正确地适⽤《民法典》(排名不分先后)逐条讲解《民法典》⼈格权条⽂主讲⼈:杨⽴新教授参与民法典编纂⼯作的主要⽴法专家,中国⼈民⼤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主任。
时长共4⼩时。
⼀经购买永久观看逐条讲解《民法典》侵权编条⽂主讲⼈:杨⽴新教授参与民法典编纂⼯作的主要⽴法专家,中国⼈民⼤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主任。
时长共8⼩时。
⼀经购买永久观看逐条讲解《民法典》物权编条⽂主讲⼈:谢鸿飞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典编纂⼯作项⽬组学术秘书长。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民法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导师。
时长共12⼩时。
⼀经购买永久观看《民法典》合同法总则条⽂逐条讲解及重点新增条⽂解读主讲⼈:朱⼴新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典编纂⼯作项⽬组成员,全程参与《民法典》合同编修改⼯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民法研究室副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民法典十大条文解读

民法典十大条文解读第一条:胎儿也有继承权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胎儿预留份】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从子宫到坟墓,民法典为我们保驾护航。
胎儿是民法典中比较特殊的存在,尚未出生时,父亲不幸离世,这个尚在母体的胎儿,就已经享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
第二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从十周岁降到八周岁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这一修改意味着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部分行为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实施,不再需要监护人同意。
「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比较模糊,就是其可以运用自己的理性判断清楚的事情。
比如,十岁的儿童购买普通的文具。
但是如果打赏太多,显然就不相适应了。
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解释说:「如果未成年人未满8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网络打赏行为是无效的,监护人可以要求返还;对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打赏行为需要根据心智成熟状况来区别对待。
」因此,不满8周岁的「熊孩子」网络直播打赏、游戏充值,父母可主张返还。
同时,满八岁的孩子,家长再也不能随意的没收人家的压岁钱了哦。
第三条:呼应疫情,增加紧急状态下的儿童保护措施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民法典10个亮点解读

民法典10个亮点解读亮点一:家庭财产的管理制度创新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中国家庭的财产管理制度发生了重大改革。
新的法典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产生和归属原则,不仅保护了妇女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还为夫妻之间财产管理提供了更加清晰的框架。
亮点二:遗产继承制度的完善《民法典》对遗产继承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不仅明确了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还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继承权的保护。
此外,新法典还引入了无子女的父母继承问题,为此类家庭提供了更加公平公正的解决方案。
亮点三:个人信息保护得到强化新的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地位,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这是对现代信息时代个人隐私权的重要保障,将有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亮点四: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加强《民法典》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将知识产权纳入了法典的保护范围。
这为知识创造者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推动了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亮点五:破产债务人的善意行为保护新的法典明确规定了破产债务人的善意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债务人的善意举措将在破产程序中得到尊重和保护。
这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更多的翻身机会,促进了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亮点六: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新的民法典对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强调了供应商的责任和消费者的权益。
这将有效降低网络购物中的消费风险,增强了消费者的信心。
亮点七:监护权制度的改革《民法典》对监护权制度进行了改革,明确规定了监护权的行使原则和程序。
新的法典强调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加强了对监护人权益的保护和监管。
亮点八:合同法制度的完善新的法典对合同法制度进行了完善和改革,明确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这将提升合同法的执行效力,促进经济合同的有序进行。
亮点九:侵权责任的界定和赔偿制度改革《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明确了侵权责任的种类和标准,并加强了侵权赔偿的救济措施。
【普法课堂】《民法典》逐条解读

【普法课堂】《民法典》逐条解读《民法典》是我国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一部重要法律,它是我国民法的总纲和总章。
下面我将从多个角度对《民法典》逐条进行解读,帮助你更好地理解这部法典。
首先,我们可以从《民法典》的结构和组成部分入手。
《民法典》共分为十编,分别是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合同编、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每一编都包含了若干条款,共计有1000多条,涵盖了我国民法领域的各个方面。
接下来,我们可以逐条解读《民法典》的一些重要条款。
例如,在总则编中,第一条明确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强调了法律的平等性、自愿性和公平性等。
第二条规定了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平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些条款为后续各编的具体规定提供了基础和指导。
在物权编中,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性,要求不动产的转让、变更等必须进行登记,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合同编中,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明确了合同要素的必要性和合同的自由原则。
这些条款对于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和维护公平交易起到了重要作用。
此外,在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中,涉及到了个人的尊严、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以及财产继承的规定等。
这些编的条款旨在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维护家庭的稳定和保障合法继承权益。
另外,侵权责任编中的相关条款规定了民事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赔偿标准,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合同编、不当得利编和无因管理编中的条款则涉及到了市场经济交易的规范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的逐条解读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和相关法律解释进行理解和应用。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考虑到司法实践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公正实施。
总之,逐条解读《民法典》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其中的法律规定和精神,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通过对《民法典》的全面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遵守法律规范,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建设。
民法典条文对照与重点解读

民法典条文对照与重点解读是对民法典各编内容的逐条解析和解读,包括条文的适用、解释和应用等方面。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民法典条文对照与重点解读:
1. 民法典总则编
总则编是民法典的总则,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其中,重点条文包括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代理制度、诉讼时效等。
2. 民法典物权编
物权编规定了物权的种类、设立、变动和保护等。
其中,重点条文包括物权的种类、物权的设立和变动、物权的保护等。
3. 民法典合同编
合同编规定了合同的种类、合同的成立、效力和履行等。
其中,重点条文包括合同的种类、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的效力和履行等。
4. 民法典人格权编
人格权编规定了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
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其中,重点条文
包括人格权的种类、人格权的保护等。
5.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婚姻家庭编规定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其中,重点条文包括婚姻家庭关系的种类、婚姻家庭的成立和变动、婚姻家庭的效力和保护等。
6. 民法典继承编
继承编规定了继承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其中,重点条文包
括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遗产的分配和继承权的丧失等。
7.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侵权责任编规定了侵权行为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其中,重
点条文包括侵权行为的种类、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赔偿范
围等。
总之,民法典条文对照与重点解读是对民法典各编内容的
逐条解析和解读,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修订与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修订与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中国大陆的现行民法典,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六个部分。
其中,合同编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球范围内最为受关注的部分之一。
在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通过后,合同编的通则部分也进行了一些修订,本文将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修订与解读进行相关参考内容的撰写。
一、修订内容1.约定自由原则被强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平等协议,合同成立后,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这一原则被强化。
在新法中,通过明确强化自由的禁止出现“不公平、不合理和不公正”的情况。
2.认定放宽要求,便捷合约的订立合同认定,将变得更加便利。
新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用体现意思同一的双方或多方合意的方式订立合同,包括口头、书面或电子形式。
同时,认定合同有效的标准也得到了升级,将更多地考虑相关因素并形成具体标准。
3.守信诚信原则得到加强守信诚信原则在新法中得到了加强。
新法规范了恶意违约的惩罚力度,包括最高500元的赔偿或相应惩罚比例的财产损失。
同时,新法的认定合同无效的标准也得到了升级和更全面的覆盖。
二、解读1.便捷性和效率增加新的合同编允许口头、书面或电子的方式下达合同,这意味着通过互联网订立合同将会更便捷。
此外,合同的认定标准也更加成规范化,不再是单方主观意愿的自由形式,可以更好地应用到更全面的情况下,并便于申诉和执行。
2.约束力的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守信诚信原则,在合同的订立和执行过程中,受到了更多的保护。
新法规范了恶意违约的惩罚力度,一方面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也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害方的社会公共利益,提高了合同的约束力和权威性,也保证了合同有平等、公正、公平的基本条件。
三、结论总体而言,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合同编通则部分,是以合同订立和执行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原则为核心,并通过加强守信诚信原则来增加合同的约束力。
《民法典》重点修改条文解读--物权编--物业服务人与业主的关系(第285条)

三、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关于什么是物业服务合同,人们对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存在何种性质的 法律关系,一直存在模糊的认识。在《物权法》出台之前,一般依据《物业 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 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 区域内 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34条第1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 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二、修改背景
(二)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人及时答复业主询问的义务,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 监督权。 《物权法》第82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 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该条赋予了业主对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行为的监督权。
二、修改背景
《物业管理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 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 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二、修改背景
(三)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人配合政府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的义 务。 本条第2款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 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与此相对应,第 286条相应增加了业主依法予以配合和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义务。
二、修改背景
三、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本法第937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 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 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 人。 第939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 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实质性修改的全部要点(建议收藏)

《民法典》实质性修改的要点总则编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
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
要点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
要点二: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
要点三: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四: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要点五: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要点六:紧急情况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
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要点七: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要点八: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物权编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
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
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要点一: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
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要点二: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要点三: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要点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要点五:增加规定业主的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民法典》重点修改条文解读--物权编--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归属(第282条)

三、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三)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中合理成本的扣除 本条规定,在计算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时,应当扣除建设单位、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合理成本。在对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 收益进行分配时,必须认识到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一方面得益于物业服务 人的管理行为,另一方面也应注意到物业服务人员管理的物业属于全体业主 共有。
三、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因而建设单位在设立物业服务企业的过程中,以及在物业服务企业设立的初 期,因掌握着物业服务管理权,该企业有时为了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利 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建设单位擅自改变物业小区的土地用途,将共有 部分占为己有,用于出租营利。例如,将本已计入房价的屋顶、一楼空地加 价出售,在业主的共有部分(如本属于业主的停车位、楼顶)上设定专有使 用权而收取使用费。
三、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我国在物业服务管理模式上由行政福利型管理转向 市场型专业化管理和业主自营式管理的时间还很短,导致物业服务企业的观 念错位,将服务者的角色转变为管理者的角色,特别是当物业服务人一边面 对物业服务行业日益扩大的成本缺口,另一边则是规模可观的经营收入时, 对共有部分随意处置进行经营的行为时有发生。
三、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收益权,这是一项法定权利。对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 生的收入进行分配时,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进行分配, 在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应当依法分配。如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人付出管理成 本后不能获得经济回报,这对物业服务人是不公平的。
三、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三、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对于共有部分的权属性质及应如何管理使用问题,《物业管理条例》作了具 体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37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 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亮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亮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亮点解读章节一:总则第一条: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本条规定了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即维护公平、正义、人民本位和创新发展,以及尊重自愿、平等自由、公正诚信等原则。
第二条:民法典的适用范围。
本条规定了民法典适用范围,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的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解决的民事案件。
第三条:民法典的立法目的。
本条规定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即规范民事关系,保护个人和社会利益,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
章节二:自然人和法人第四条:自然人。
本条规定了自然人的定义,即指具有生命的个体。
第五条:法人。
本条规定了法人的定义,即指依法设立,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章节三: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第六条:经济组织。
本条规定了经济组织的定义,即指依法成立,从事经济活动,具有独立经营管理权的组织。
第七条:社会组织。
本条规定了社会组织的定义,即指依法成立,从事非营利性活动,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组织。
章节四:民事权利和义务第八条: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受保护。
本条规定了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财产权。
本条规定了财产权的含义和保障。
第十条:知识产权。
本条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含义和保障。
第十一条:人身权利。
本条规定了人身权利的含义和保障。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
本条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章节五:法律行为和代理第十三条:法律行为。
本条规定了法律行为的含义和形式。
第十四条:意思表示和真实意思。
本条规定了意思表示和真实意思的含义和关系。
第十五条:民事代理。
本条规定了民事代理的种类和范围。
第十六条:代理合同。
本条规定了代理合同的基本要素和效力。
章节六:民事责任第十七条:民事侵权责任。
本条规定了民事侵权责任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十八条:特殊民事责任。
本条规定了特殊民事责任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十九条:合同违约责任。
本条规定了合同违约责任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总结:1. 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各章节进行了详细解读和注释,包括总则、自然人和法人、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民事权利和义务、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责任等内容。
民法典重点修改及新条文解读

民法典重点修改及新条文解读
本文将重点介绍民法典的修改和新条文解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
民法典对婚姻家庭制度进行了多项改革,包括取消“买卖婚姻”、“男女同居合法化”等,强调个人意志自由原则,保障婚姻家庭权益,提高了婚姻家庭法律地位。
二、遗产继承制度的完善
民法典对遗产继承制度进行了完善,明确了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份额,保障了遗产继承的公平性和法律效力,并对未成年人继承人和遗赠受益人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三、侵权责任制度的强化
民法典对侵权责任制度进行了强化,规定了侵权行为的种类和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强调了赔偿义务和民事责任的连带性,提高了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四、合同法制度的修订
民法典对合同法制度进行了修订,强调了合同的自由原则和诚信原则,规范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等方面的行为,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预期的法律环境。
五、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健全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进行了健全,强调了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地位,规定了未成年人财产和人身权益的保护措施,为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提供了更加全面和有效的法律保障。
通过以上几方面的重点修改和新条文解读,可以看出民法典在各个方面都进行了深入的完善和强化,为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发展提供了更加优质的法律保障和服务。
民法典十大亮点解读

民法典十大亮点解读:亮点一:保护见义勇为“不寒心”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做好人好事已成为了人们心中一件纠结的事情。
遇到老人摔倒,路人首先想到的是拍照取证。
农夫与蛇的故事,在现代社会生活中频频上演。
对此,《民法典》做出了回应:见义勇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免责!《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亮点二:居住权入法,让人们“住有所居”要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就需要为老百姓的“安居”提供制度保障。
“安居”既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关系民生的头等大事。
《民法典》专门设置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
《民法典》物权编第十四章在第三百六十六条至第三百七十一条,共用了八个条文规定了居住权设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转让和继承的禁止、居住权消灭、居住权登记、对设立居住权的住宅的出租限制等有关居住权的一系列内容。
亮点三:对性骚扰严厉说“不”通过语言、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现象,在公交、地铁、办公室等场所时有发生。
然而,由于以往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导致性骚扰现象尽管在各行各业不乏存在,但受害人却难以维权,加害人也往往逍遥法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亮点四:守护个人私生活的安宁大数据时代,人们仿佛置身于透明的玻璃箱内,一举一动都被时刻关注、分析、上传。
骚扰电话、广告短信、垃圾邮件无处不在。
更有不法分子通过一切不法手段来获取公民的个人隐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亮点五:协议离婚需经过“冷静期”婚姻自由的含义,包括离婚自由。
但是,法律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并非支持轻率离婚、冲动离婚。
《民法典》十大重大修订详解

《民法典》十大重大修订详解(完整版)一、保证制度的变化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法条主旨:本条是关于保证⽅式的规定。
解读:保证的⽅式被分为⼀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般保证是指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不能履⾏债务时,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与债务⼈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这两种保证之间最⼤的区别在于保证⼈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在⼀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即⼀般保证的保证⼈在就债务⼈的财产依法强制执⾏仍不能履⾏债务前,对债权⼈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期届满没有履⾏债务的,债权⼈可以要求债务⼈履⾏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上述情况表明,保证⼈在不同的保证⽅式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利益受到法律保护的程度也有差异。
⼀般⽽⾔,保证⼈在保证中的地位较为优越,往往并不实际承担任何责任,债务⼈是债务履⾏的第⼀顺序⼈,保证⼈则是债务履⾏的第⼆顺序⼈,保证⼈在债务⼈履⾏不能或者不能完全承担责任时,对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地位不太有利,只要债务⼈在主合同规定的履⾏期届满没有履⾏债务的,债权⼈既可以要求债务⼈履⾏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于此情形,法律对保证⼈和债务⼈同等要求。
既然如此,保证⼈承担何种⽅式的保证责任就显得⼗分重要,需认真对待,最好是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
但当事⼈对保证⽅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对保证⽅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彻底修改了这⼀规定,有四个主要原因:■第⼀,从⽐较法上来看,在承认⼀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区分的⽴法例中,绝⼤部分国家均规定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按照⼀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即承认保证⼈有先诉抗辩权是常态,⽽优先选择连带责任保证的⽴法例较为少⻅。
《民法典》重点修改条文解读--物权编--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要求(第278条)

二、修改背景
《物权法》第76条对于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采用了相 同的表决要求,需要“双过三分之二”同意,即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 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才能决定使用 维修资金。 但从实际的情况看,“双过三分之二”同意的难度较大,许多地 方的维修资金使用率不到3%。
三、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三、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本条的内容涉及业主共同管理权行使,关系到业主参与共同事务和对共同财 产的管理。根据本法第271条的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业主的“共同 管理”权,是业主作为专有部分的所有人和共有权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但 也是业主的一项义务。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有的属于行使权利范围,有的属 于履行义务范围。这些事项涉及业主的共同利益,需要业主共同决定。
二、修改背景
二、修改背景
与《物权法》相比,本条的修改内容主要涉及四个方面。 (一)降低了使用公共维修资金表决通过的门槛
本条将《物权法》第76条第1款第5项“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分为 两项设置,即本条第1款的第5项和第6项,对“筹集维修资金”“使用维修资金”的表决要 求分别作出规定,并在本条第2款中仅对“筹集维修资金”的表决要求作出特别规定,对 “使用维修资金”采用了与其他事项相同的表决要求,即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 资 金,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降 低了使用维修资金的门槛。
二、修改背景
针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使用难的问题,《民法典物权编(草 案)》(二审稿)完善了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程序,降低了通过相关事 项的表决要求,将一审稿第73条规定的应当经参与表决的业主中专有部分面 积和人数占比“双过四分之三”同意,修改为“双过半数”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
全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形式规定民法的大法。
作为一部全新的民法典,其内容涵盖了人身权、财产权、婚姻家庭等方面,对于维护全国人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这部法律,了解其精髓,我们需要通过实案进行阐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许多法律条文还需要通过实际案例来进行解释。
比如,在财产权方面,《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物权的内容和范围。
但是,在具体情境下,如何正确地确立财产权的性质和数量,需要通过实际案例进行解释。
针对婚姻家庭领域,《民法典》中也设立了众多法律条文,如离婚、夫妻财产等相关问题。
但是,在具体案例中,这些条文又如何具体应用还需要进行实际解析。
比如,对于离婚抚养权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依然需要实际情况加以考虑后再做出判决。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甚至连细节都进行了精确规定,但实践中的案例却不可预测,需要通过不断学习和探索,将其原则具体化,使其更好地应用于社会实际生活中,更好地保证人民群众的利益。
民法典正式全文解读

民法典正式全文解读
民法典是我国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全文共计七编、1260条。
下面对民法典全文进行解读,主要涵盖其七个编的主要内容。
第一编:总则(第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这部分主要规定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原则,明确了个人权利和人身自由的保护原则,同时规定了民事民法行为的各种规则和法律责任。
第二编:物权(第一百零三条-第三百七十二条)
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物权的获得和行使方式,包括不动产、动产和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规定了对物权的保护和维护。
第三编:合同(第三百七十三条-第四百五十二条)
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修改和终止等规则,同时规定了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等内容。
第四编:侵权责任(第四百五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
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责任认定和赔偿等规则,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环境污染等方面。
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五百七十八条-第六百零八条)
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婚姻的结婚条件和程序,夫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家庭财产的处理和继承等内容。
第六编:继承(第六百零九条-第六百九十二条)
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继承的权利和义务,遗产的继承和分配规则,以及遗嘱继承和遗嘱执行等内容。
第七编:知识产权(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七百零六条)
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权利和义务,以及知识产权的登记、使用和维权等规则。
以上是对民法典全文的主要解读,着重概括了其七个编的主要内容,具体细节需要根据具体条款进行查阅。
民法典对于保护民事权利、规范民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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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 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 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 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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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本条是关于保证方式的规定。
保证的方式被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 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 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这两种保证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 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 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 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 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 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上述情况表明,保证人在不同的保证方式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利益受到法律保护的程 度也有差异。一般而言,保证人在一般保证中的地位较为优越,往往并不实际承担任何责 任,债务人是债务履行的第一顺序人,保证人则是债务履行的第二顺序人,保证人在债务人 履行不能或者不能完全承担责任时,对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保证人在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地位 不太有利,只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 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于此情形, 法律对保证人和债务人同等要求。既然如此,保证人承担何种方式的保证责任就显得十分重 要,需认真对待,最好是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但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 承担保证责任。⺠法典彻底修改了这一规定,有四个主要原因:第一,从比较法上来看,在 承认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区分的立法例中,绝大部分国家均规定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时,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即承认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是常态,而优先选择连带 责任保证的立法例较为少⻅。第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 责任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引发一定程度的混乱。实践中,尤其是在⺠间借贷的案件中, 很多当事人是出于人情关系为他人的借款提供保证,但因为债权人实现自己的债权时首先考 虑的是债务人还是保证人的财产更有利于执行的问题,所以很可能出现主债务人下落不明或 有财产但不便执行时,债权人直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而非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 况,这样导致保证人本来只是基于人情关系为他人提供保证,但最终主债务人的财产未被执
已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汽⻋,买受人根据善意取得的规定取得该汽⻋所有权的同时, 抵押权消灭,抵押权就无法实现了。又比如,转让负有抵押权的财产,抵押权人有权就受让 人买受的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就可能出现买受人因抵押权的实现而丧失买受的抵押财产, 又无法从抵押人处取回已支付的转让价款的情况。因此,在设计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转让规 则时,既需要考虑发挥物的效用,又要维护抵押权人和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作出 符合我国实践情况的规定。我国⺠事法律中关于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转让规则经历了以下变 化:
本条是关于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定。
抵押权是不转移财产占有的物权。传统理论认为,抵押期间,抵押人不丧失对物的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人对转让的抵押财产具有物上追及 的法律效力。比如,甲向乙借款时,为担保借款的偿还将房屋抵押给了乙,之后又将该房屋 卖给了丙,如果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甲没有向乙归还借款,乙有权拍卖或者变卖丙所购买的房 屋,并就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理论和做法有利于加速经济流转,更好地 发挥物的效用,但也使抵押权人和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承担了一定的⻛险。比如,抵押人转让
行而保证人的财产先被执行。而相对于主债务人而言,保证人的财产往往更容易被执行或变 现,这样使得保证人可能落入一个相当不利的境地。另外,当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又 需要保证人向主债务人追偿,很可能导致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人情关系破裂。没有如此强 的履行债务必要性的保证人履行了债务的主要部分,同时又恶化了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 关系,引发了很多现实中的混乱。第三,连带责任是一种加重责任,对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的当事人较为严厉,对于这种加重责任,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约定或者基于极为特殊的考 虑,否则动辄让当事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是不公平的。第四,从现实情况看,推定保证人 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实体经济影响较大,实践中因推定连带保证责任,导致“连环债”“三 ⻆债”较多,一家企业倒闭,多家企业倒闭的现象不断出现,对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整体 经济造成了较大负面影响。 基于上述原因,⺠法典最终选择回归⺠法传统,使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时,以一般保证来处理。同时,本条是任意性规范,如果当事人选择加强对债权实现的保 护时,可以特别约定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需要特别约定,相当 于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需要经过保证人同意,避免保证人因不懂法律而使自己落入一个相 当不利的境地;而精通法律的商事主体没有这一问题,如有需求,自然会约定为连带责任保 证。
一、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物权法在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 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 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 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