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免除处罚”与“免予刑事处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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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如 上 文 所 述 .免 除 处 罚 ” “ 于刑 事 处 罚 ” 两 种 量 刑 处 七 年 以 上 十 年 以下 有 期 徒 刑 个 人 贪 污 数 额 在 五 千 元 以 上 不 “ 与 免 这 犯 可 情 节 虽 然 都 是 实 现 刑 事 责 任 的两 种 方 式 .它 们 都 是 入 民法 院对 满 一 万 元 . 罪 后 有 悔 改 表 现 。积 极 退 赃 的 . 以减 轻 处 罚 或 者 犯 罪 分 子 作 出 有 罪 宣 告 的基 础 上 对 犯 罪 分 子 决 定 免 除 刑 罚 处 免 予 刑 事处 罚 , 由其 所 在 单 位 或者 上 级 主 管 机 关 给 予行 政 处 分 第三百八 十六条 : 犯受贿罪 的 . 据受贿数 额及情 节 . 对 根 依 照 本 法第 三 百 八 十 三 条 的规 定 处 罚 索贿 的从 重 处 罚 1 “ 除处 罚 ” 、免 的适 用 后 果 根 据《 法》 于“ 除处罚 ” 刑 对 免 的规 定 , 对 犯 罪 分 子决 定 适 在 第 三 百 九 十 五 条 “ 瞒 境 外 存 款 罪 ”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在 境 外 隐 : 用 “ 除 处 罚 ” 一 情 节 时 . 院 对 该 犯 罪 分 子 在 作 出有 罪 宣 告 的 存 款 , 当依 照 国家 规 定 申报 。数 额 较 大 、 瞒 不 报 的 . 二 年 免 这 法 应 隐 处
然 对 犯 罪 分 子 免 除 了刑 事 上 的 处 罚 , 是 《 法 》 规 定 犯 罪 分 适 用 的对 象 可 以是 任 何 一 种 犯 罪 而 “ 除 处 罚 ” 根 据 犯 罪 人 但 刑 却 免 是 并 免 子 在 免 除 刑 罚 处 罚 的 同 时 可 以 根 据 案 件 的具 体 情 况 . 给予 其 他 具 有 某 一 法 定 量 刑 情 节 . 且 该 法 定 情 节 具 有 允 许 “ 除 处 罚 ” 处 分 . 予 以 训 诫 或 者责 令 具 结 悔 过 、 礼 道歉 、 如 赔 赔偿 损 失 等 。 的 情 形 。例 如 , 于 中 止犯 , 有 造 成 损 害 结 果 的 , 当免 除 处 对 没 应
第 十 九 条 : 聋 又 哑 的 人 或 者 盲 人 犯 罪 , 以从 轻 、 轻 或 式 即可 。 又 可 减
者免除处罚 。 第 二 十条 第 二 款 :正 当 防 卫 明 显 超 过 必 要 限度 造 成 重 大 损
六 、 语 结
《 法 》 由不 同 的法 条 组 成 , 条 则 是 由众 多 的词 语 组 合 刑 是 法 到 一 起 形 成 的 . 因此 对 法 条 中词 语 含义 的 正 确 理 解 直 接 关 系 到 害 的 . 当 负 刑事 责 任 . 是 应 当减 轻 或 者免 除处 罚 。 应 但 第 二 十一 条 第 二 款 :紧 急 避 险 超 过 必 要 限 度 造 成 不 应 有 的 《 法 》 刑 的适 用 。 为 了让 人 们 能够 准 确 的 理 解 “ 除 处 罚 ” “ 于 免 与 免
1关 于 “ 除 处 罚 ” 、 免 的规 定 第 十条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领 域 外 犯 罪 , 照 本 法 应 当负 凡 依
首 又 有 立 功表 现 的规 定 . 当减 轻 或免 除处 罚 。那 么 面 对 上 述 所 应 说 的 “ 除 处 罚 ” “ 予 刑 事 处 罚 ” 存 时 . 们 应 如 何 适 用 二 免 与 免 并 我
上 存 在 免 除 刑 罚 处 罚 的可 能 性 . 即可 以不 采 用 刑 罚方 式 对 犯 罪 具 结 悔 过 、 礼 道 歉 、 偿 损 失 , 者 由主 管 部 门 予 以 行 政 处 罚 赔 赔 或 人 进 行 惩 罚 “ 需 要 ” 味 着 需 要 审判 人 员 根据 具 体 案 件 的 情 或 者行 政 处 分 不 意 况 对 犯 罪 人 进行 主观 认 定 、 定 不 判 处 刑罚 处 罚 。 选 三 、 免 除 处 罚” “ 予 刑 事 处 罚 ” 适 用后 果 不 同 “ 与 免 的 第 三百 八 十 三 条 第 一 款第 三项 :个 人 贪 污 数 额 在 五千 元 以 上不满五万元 的 , 一 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 刑 ; 节严 重的 , 处 情
者 呢? 笔 者 认 为 根 据 文 章 中所 述 的二 者 在 适 用 后 果 的 不 同 可 以 免 较 免 的处 罚 后 果 要 轻 , 因此 当 出 刑 事 责 任 的 . 然 经 过 外 国审 判 . 然 可 以 依 照 本 法 追 究 , 是 得 知 “ 除处 罚 ” “ 予 刑 事 处 罚 ” 虽 仍 但 在外 国 已经 受 过 刑 罚 处罚 的 . 以 免除 或 者 减 轻 处罚 。 可 现 二 者 都 可 以适 用 的 情 形 时 只 选 择 适 用 “ 除 处 罚 ” 一 处 罚 方 免 这
Hale Waihona Puke Baidu的 自 由 裁 量 权
功 表现 的应 当减 轻 或 者 免 除处 罚 如果 不具 有 某 一 法 定 允 许 免 除处 罚 情 节 的 . 不 能适 用 “ 除处 罚 ” 如 果 属 于 犯 罪 情 节 轻 微 则 免 . 的 , 可 以 考虑 适 用 《 法 》 3 则 刑 第 7条 “ 予 刑 事处 罚 ” 免 。
的不 同情 况 , 以训 诫 或 者 责 令 具 结 悔 过 、 礼 道 歉 、 予 赔 赔偿 损 失 . 除处 罚 ; 成 损 害 的 , 当减 轻 处 罚 造 应 、 或者 由主 管 部 门 予 以行 政 处 罚 或 者 行 政处 分 ” 过 这 一 条 文我 通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二 款 : 于从 犯 , 当从 轻 、 轻 或 者 免 除处 对 应 减 们 可 以看 到 . 免 予刑 事处 罚 ” 要 在 满 足 “ 罪 情 节 轻 微 不 需 要 罚 。 “ 需 犯 判处 刑 罚 ” 的条 件 下 才 能 适 用 第 二 十 八 条 : 于被 胁 迫 参 加 犯 罪 的 . 当依 照 他 的犯 罪 情 对 应 首先 , 谓“ 罪情节轻微 ” 《 法》 6 何 犯 ? 刑 第 1条 明文 规 定 :对 节 减 轻 处 罚 或 者免 除处 罚 “ 于 犯 罪 分 子 决定 刑罚 的 时 候 ,应 当 根 据 犯 罪 的事 实 、犯 罪 的性 第 六 十 八 条 第 二 款 : 罪 后 自首 又 有 重 大立 功 表 现 的 . 当 犯 应 质 、 节 和 对 于社 会 的危 害 程 度 , 照 本 法 的有 关 规 定 判 处 。” 情 依 可 减 轻 或 者 免 除 处罚 见 . 罪 的 “ 节 ” “ 实 ” 两 个 不 同 的法 律 概 念 . 罪 情 节 主 犯 情 与 事 是 犯 第 一 百 六 十 四条 第 三 款 :对 非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行 贿 罪 中 ) ( 行 要 是 指 除 了 决 定 犯 罪性 质 的 基 本 事 实 以 外 的 其 他 能 够 影 响犯 罪 贿 人 在 被 追诉 前 主动 交 待 行 贿行 为 的 . 以减 轻 或 者 免 除 处 罚 可 危 害 程 度 的 那 些 犯 罪 事 实 。 这 些 事 实 包 括 : 罪 的 手 段 、 罪 的 犯 犯 第 三 百 五 十 一 条 第 第 三 款 :非 法 种 植 罂 粟 或 者 其 他 毒 品原
的法 律 规 定 不 同延 伸 出来 的 , 此 , 因 只有 掌 握 《 法 》 刑 中关 于 二 者 表 现 并 积 极 退 赃 , 时 又 有 重 大 立 功 表 现 的 ”根 据 《 法 》 则 同 , 刑 分 的具 体 规 定 才 能 更加 准 确 的了 解 二者 的 区别 。根据 19 97年 修 订 第 三 百 八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这 样 的 情 形 的 是 可 以免 予 刑 事 处 罚 的 . 的 《 法 》 看 , 国《 法 》 文 中共 有 1 刑 来 我 刑 条 4处 是关 于 “ 除处 罚 ” 除 此 之 外 该 情 形 还符 合 《 法 》 则 第 六 十 八 条 第 二 款 中关 于 自 免 刑 总 的 明确 表 述 . 于 “ 关 免予 刑 事 处 罚 ” 的明 确 表 述则 只有 4条 。
危 害 程 度 和 行 为人 的主 观 恶 性 大小 来 划 分 的 。 因此 , 者 认 为 此 介 绍 贿 赂 行 为 的 , 以 减 轻处 罚 或 者 免 除 处罚 笔 可
处 的“ 罪 情节 轻微 ” 要 是 指 根 据 上 述 所 列 举 的事 实 反 映 出 来 犯 主 的犯 罪 行 为 的社 会 危 害 程 度 和犯 罪 人 的主 观 恶性 相 对 较 轻 其 次 . 不 需 要 判 处 刑 罚 ” 指 根 据 案 情 。 罪 人 在 刑 法 评 价 “ 是 犯 2 关 于 “ 予 刑 事 处罚 ” 规定 、 免 的 第 三十 七 条 : 于犯 罪 情 节 轻 微 不 需 要 判 处 刑 罚 的 . 以免 对 可 予 刑事 处 罚 , 是 可 以根 据 案 件 的 不 同情 况 . 以 训 诫 或 者 责 令 但 予
四 免 除 处 罚” “ 予 刑 事处 罚” 法律 依 据 不 同 “ 与 免 的 此 外 .在 司法 实 践 中 我们 常 常会 遇 见 某 一 犯 罪 分 子 的犯 罪 免 的适 用 条 件 同 时 又 符 合 “ 予刑 事 处 罚 ” 免 通 过 上 文 我 们 可 以得 知 .免 除处 罚 ” “ 予 刑 事 处 罚 ” “ 与 免 在 情 节 既 具备 “ 除 处 罚 ” 适 用 条 件 、适 用 后 果 等 方 面 的不 同 主要 是 由 适 用 它 们 时 所 依 据 的 情 形 . “ 贿 数 额 在 五 千 元 以上 不 满 一 万 元 . 罪 后 有 悔 改 如 受 犯
分。
2 “ 予 刑 事处 罚 ” 、免 的适 用 后 果 根 据 上 文 可 知 ,免 予 刑 事 处 罚 ” 要 是 根 据 《 “ 主 刑法 》 3 第 7条 根据《 法》 三十七条 的规定 , 用“ 予刑 事处罚 ” 刑 第 适 免 时虽 规 定 适 用 的 . 它适 用 的根 据 是 “ 罪 情 节 轻 微 不需 要 判 处 刑 罚 ” 犯 .
对 象 、 罪 造 成 的实 际危 害 结 果 、 罪 的 时 空 环 境 、 罪 的 动 机 、 植 物 , 收获 前 自动 铲 除 的 , 以 免 除处 罚 犯 犯 犯 在 可 犯 罪 后 的态 度 以及 犯 罪 人 的 一贯 表 现 等 同时 . 犯 罪 情 节 本 身 从 第 三 百 九 十 条 第 二 款 :行 贿 人 在 被 追 诉 前主 动 交 待 行 贿 行 的 性 质 来 看 .它 是 有 轻 重 之 分 或 一 般 与 恶 劣 之 别 的 同 时 轻 与 为 的 . 以减 轻 或 者 免 除处 罚 可 重 、 般与恶 劣是相对而言 、 一 比较 而论 的 . 要 是 以 它 对 社 会 的 主 第 三 百 九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介 绍 贿 赂 人 在 被 追 诉 前 主 动 交 待
可 见 . 处 罚 上 . 用 “ 除 处 罚 ” 后 果 比“ 于 刑 事 处 罚 ” 罚 : 罪 以 后 自首 , 行 较 轻 的可 以 免 除 处 罚 : 在 适 免 的 免 犯 罪 自首 又 有 重 大 立
还要轻 , 也 就是为何对 于“ 除处罚” 这 免 的适 用 条 件 《 法 》 出 刑 作 了具 体 的 规 定 . 在 适 用 “ 予 刑 事 处 罚 ” 则 给 予 了 法 官 一 定 而 免 时
罚 . 是 两 者在 适 用 后 果 上还 是 有 区别 的 。 但 并 免 除 其 刑 罚 处 罚 .同 时 也 不 会 再 给 予 该 犯 罪 分 子 任 何 其 他 处
以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节 较 轻 的 . 情 由其 所 在 单 位 或 者 上 级 单 位 或 者 上级 主管 机 关 酌 情 给予 行 政 处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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