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合集下载

张云娣、姜骅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行政城建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云娣、姜骅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行政城建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云娣、姜骅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行政城建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8【案件字号】(2020)沪02行终3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金刚沈亦平王兵【审理法官】李金刚沈亦平王兵【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云娣;姜骅;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美乐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张云娣姜骅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美乐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云娣姜骅【当事人-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美乐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施善元安徽大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施善元安徽大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施善元【代理律所】安徽大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张云娣;姜骅;上海美乐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改判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本案被诉的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系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而设立,其审查的是施工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定的施工条件,对土地的用途及权属不产生实际影响。

本案中上诉人争议的是原审第三人美乐公司对涉案土地的权属及所建建筑的性质用途,与被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为并无法律上的联系,美乐公司取得房地产权证是否合法也非本案的审查范围。

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诉建筑施工许可行为无利害关系,其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

夏青碧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行政城建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夏青碧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行政城建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夏青碧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行政城建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8【案件字号】(2020)沪02行终2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璇田华包建俊【审理法官】张璇田华包建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夏青碧;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夏青碧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夏青碧【当事人-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邱晓明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邱晓明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邱晓明【代理律所】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夏青碧【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被上诉人浦东建交委依法具有对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和答复的行政职权,其收到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认为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依据便民原则告知上诉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行政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浦东建交委依法具有对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和答复的行政职权,其收到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认为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依据便民原则告知上诉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被上诉人浦东新区政府收到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延期依法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主体适格、程序合法。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9.03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9.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
现将《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24年9月3日。

张德兴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行政城建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德兴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行政城建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德兴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行政城建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4【案件字号】(2020)沪02行终3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浩方包建俊张璇【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德兴;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当事人】张德兴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张德兴【当事人-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张德兴【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本院观点】张德兴向浦东建交委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相关安置房屋的入户通知书,结合其申请内容、理由,其实质系对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要求查处,其起诉缺乏政府信息知情权受侵害的事由,不具有政府信息相关规定所保护的获取信息的利益,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2 20:10:49张德兴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行政城建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沪02行终36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德兴。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杰。

审理经过上诉人张德兴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6行初66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认定,2020年6月20日,张德兴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浦东建交委”)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根据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XXXXXXXXXXXXXXXX信访简复告知单: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相关事宜向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咨询反映。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经报请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确认,现将我委行政执法依据公告如下:一、行政执法主体(8家)(一)行政机关1、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二)法定授权组织及委托组织1、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海事处2、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务管理署3、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交通管理署4、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署5、上海市浦东新区散装水泥办公室6、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二、主要行政执法事项[建筑业管理类17项](一)行政许可事项1、对建筑工程施工的许可2、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许可3、对建筑企业资质的申请、资质等级升级、增项及变更的许可(含初审)4、对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二)行政处罚事项1、对违反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的处罚2、对违反工程报建管理的处罚3、对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处罚4、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处罚5、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处罚6、对违反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的处罚7、对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处罚8、对违反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处罚9、对违反建筑节能管理的处罚10、违反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的处罚11、违反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砖管理的处罚12、违反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处罚13、违反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处罚[陆上运输管理类16项](一)行政许可事项1、对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许可(线路起迄站均在本城区范围内)2、对暂停或终止公共汽电车线路营运和站点使用的许可(线路起迄站均在本城区范围内)3、对变更公共汽电车营运线路及站点的许可(线路起迄站均在本城区范围内)4、对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许可5、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许可6、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许可(三)行政裁决事项1、对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的裁决(四)行政征收(用)事项1、对公路运输管理费的征收2、特殊情形下对客运车辆的调度、指挥3、特殊情况下对道路货运车辆的调度、指挥4、对道路停车场费的征收(五)其他执法事项1、对公交汽电车经营者有关事项的备案2、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关事项的备案3、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有关事项的备案4、对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道路货运代理经营者有关事项的备案5、对外省市货物运输经营者在本市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事项的备案[航务管理类35项](一)行政许可事项1、对船舶登记的许可2、对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许可3、对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的许可4、对船舶及海上设施的检验的许可5、对修建沿跨航道建筑、设施及相关作业的许可(二)行政处罚事项1. 对船舶未持有合格的船舶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2. 对船舶未按规定办理签证的处罚3. 对船舶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处罚4. 对未按照《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的处罚5. 对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合格、足额的船员的处罚6. 对船舶超过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的处罚7. 对船舶强行通过禁航区、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限制区的处罚8. 对船舶未按规定执行值班制度的处罚9. 对船舶未按照规定停泊、航行的处罚10. 对违反危险货物运输、装卸和安全生产规定的处罚11. 对船舶未经批准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作业的处罚12. 对船舶违章排放排放残油、废油、倾倒垃圾的处罚13. 对违反航道建设规划、非法占用内河行道建设用地的处罚14. 对违反航道建设或者养护要求、违章施工的处罚15. 对违反航道标识制度的处罚16. 对非法侵占、填没、毁坏航道,影响或者破坏航道,以及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责任人的处罚17. 对违反航道岸线使用制度的处罚18. 对未经许可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擅自、非法营运,违规使用单证等违法经营的处罚19. 对违反港口建设规划、建设要求以及违法使用港口、岸线设施的处罚20. 对未经许可从事港口经营、港口作业以及违反港口安全生产规定的处罚(三)行政强制事项1. 对未持有合格的船舶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并拒不停止其违法行为的船舶、浮动设施实施暂扣的强制措施2. 对拒不改正其违法停泊状态的船舶实施强行拖离的强制措施3. 对通航水域航道内的养殖物、设置的永久性固定设施或者沉船、沉没物、搁浅物给予强制清除的强制措施4. 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实施强制卸载的强制措施(四)行政征收(用)事项1、对水路运输管理费的征收2、对内河航道养护费的征收3、对船舶港务费的征收4、对货物港务费的征收5、对内河船舶检验费的征收(五)其他执法事项1、对内河交通事故的调查[土地管理类30项](一)行政许可事项1、征用土地的许可2、对农用地转用的许可3、对土地划拨的许可4、建设用地预审5、有偿用地审批、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6、对临时使用土地的许可7、对使用集体土地的许可8、对农民建房用地的许可(二)非行政审批事项1、建设项目用地调整事项、解除出让合同、收地审批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调整3、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立项、确认4、在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5、建设用地审批6、村庄、集镇规划内建住宅使用耕地审批7、兴建乡镇村企业用地的审批8、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实业建设用地的审批(三)行政处罚事项1、对非法占地的处罚2、对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3、对破坏耕地的处罚(四)行政确认事项1、土地使用权争议处理2、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五)行政征收事项1、征收土地使用金2、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3、征收征地不可预见费4、征收征地管理费5、征收耕地开垦费6、征收土地闲置费7、征收城镇个人使用国有土地地租8、征收非城镇地区国有土地使用统筹费(六)其他执法事项1、征地方案组织实施[房产管理类18项](一)行政许可事项(5项)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许可2、对房屋拆迁的许可3、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许可4、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许可5、对商品房预售的许可(二)行政处罚事项(9项)1、对无资质、超越资质等级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处罚2、对房地产经纪违规行为的处罚3、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违规行为的处罚4、对违法违规预(销)售、预租商品房的处罚5、对物业管理企业违物业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6、对建设单位违反物业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7、对房屋拆迁违规行为的处罚8、对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违规行为的处罚9、对房屋租赁违法行为的处罚(三)行政确认事项(1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四)行政征收事项(1项)住宅建设配套费的征收(五)行政裁决类(1项)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六)其他执法事项(1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三、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筑业管理类](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行政法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三)地方性法规1.《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3.《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四)部门规章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6.《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9.《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10.《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11.《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12.《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13.《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五)市政府规章1.《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2.《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3.《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4.《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5.《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6.《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7.《上海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陆上运输管理类](一)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二)地方性法规1、《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2、《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3、《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三)部门规章1、《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5、《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6、《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7、《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8、《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9、《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10、《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11、《道路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12、《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四)市政府规章1、《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2、《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3、《上海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暂行规定》4、《上海市非机动车营业性货物运输管理办法》[航务管理类](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二)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三)地方性法规1、《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2、《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3、《上海港口条例》(四)部门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3、《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5、《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6、《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7、《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五)市政府规章1、《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房屋与土地管理类](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5.《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6.《物业管理条例》(三)地方性法规1.《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2.《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3.《上海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4.《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5.《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四)部门规章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3.《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5.《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6.《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7.《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8.《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五)市政府规章1.《上海市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的暂行规定》2.《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3.《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4.《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5.《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6.《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7.《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沈建国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沈建国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沈建国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06【案件字号】(2020)沪02行终3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田华包建俊张璇【审理法官】田华包建俊张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建国;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上海金桥(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沈建国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上海金桥(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沈建国【当事人-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上海金桥(集团)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沈建国;上海金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后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复议机关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后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金桥公司于2003年依法取得涉案地块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经批准多次延长拆迁期限至2019年11月30日,被上诉人浦东建交委适用原《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等规定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行政主体适格,适用法律正确。

因金桥公司与上诉人户经协商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浦东建交委申请作出房屋拆迁裁决,浦东建交委受理后,两次组织召开调解会,金桥公司委托代理人参加协调会,但拆迁双方仍无法达成协议,被上诉人遂于法定期限内作出房屋拆迁裁决,执法程序合法。

张巍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行政城建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巍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行政城建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巍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行政城建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9【案件字号】(2020)沪02行终1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浩方张璇包建俊【审理法官】马浩方张璇包建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巍;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当事人】张巍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张巍【当事人-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巍【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本院观点】被上诉人浦东建交委具有对张巍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和答复的职权。

【权责关键词】合法扣押证明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浦东建交委具有对张巍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和答复的职权。

浦东建交委收到张巍的申请后,于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告知书并向张巍送达,行政程序合法。

浦东建交委经检索未发现存在张巍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被诉告知书,并无不当。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系对东靖路工程项目中张秋生所承包“桃"园实施“三违"进行处置的组织主体和执行主体,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现并无证据能够认定被上诉人确切知晓上诉人申请信息的公开义务主体,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应当在答复上诉人时一并告知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意见亦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张巍负担。

鲍延林、鲍培林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征收补偿合同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鲍延林、鲍培林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征收补偿合同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鲍延林、鲍培林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征收补偿合同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3【案件字号】(2020)沪02行终1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璇包建俊田华【审理法官】张璇包建俊田华【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鲍延林;鲍培林;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当事人】鲍延林鲍培林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当事人-个人】鲍延林鲍培林【当事人-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鲍延林;鲍培林【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本院观点】上诉人浦东三征所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系争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撤诉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另,2019年10月,两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系争协议无效。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本案中,上诉人鲍延林、鲍培林曾就系争协议所涉奖励费的履行争议诉至法院,浦东法院及上海一中院已作出生效判决,判令浦东三征所支付上诉人奖励费6万元。

对协议内容的履行应以协议合法有效为前提,上述生效判决已对系争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两上诉人现起诉要求确认系争协议无效,该诉讼标的已为上述生效判决所羁束,两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鲍延林、鲍培林的起诉并无不当。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5 01:32:00【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上海市浦东大道307弄3号13室房屋(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为鲍建,鲍延林、鲍培林系鲍建之子,鲍建于2005年10月16日报死亡。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浦东新区建设工程防汛防台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浦东新区建设工程防汛防台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浦东新区建设工程防汛防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6.26•【字号】浦建委建管〔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浦东新区建设工程防汛防台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近期,南方多地持续出现强降雨,广东、福建等地发生洪涝和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习近平总书记对防汛抗旱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底线思维,压实责任、加强统筹,扎实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工作,强调要全力做好防汛防范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城市运行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现就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市、区领导部署要求,进一步做好新区建设工程防汛防台工作要点通知如下:一、加强政治意识,强化责任担当6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对防汛抗旱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随着我国全面进入主汛期,防汛形势日趋严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灾害监测预警,排查风险隐患,备足装备物资,完善工作预案,有力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底线思维,严格落实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落实落细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密切关注强降雨等自然灾害对房屋市政工程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用大概率思维应对小概率事件,重在防患于未然。

全面落实建设工程防汛防台工作企业、部门、属地、个人“四方责任”,深入谋划防范方案,层层分解任务、压实责任,确保各项防范措施事事有着落、件件有落实。

属地街镇要切实做好辖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防汛防台工作,为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转移安置提供帮助,全力防范各类安全风险事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浦建委建管[2010]37号【发布部门】80903I044【发布日期】2010.08.05【实施日期】2010.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浦建委建管〔2010〕3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浦东新区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从源头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和其它有关项目的建筑节能设计水平,规范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现制定并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八月五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制,保障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浦东新区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是指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的工作机构(简称评估机构,下同)依据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国家、行业和本市建筑节能规范、标准,对民用建筑项目的设计文件(住建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版)》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求)进行建筑节能专项评估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评估机构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获准进入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库,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文件进行建筑节能评估的工作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库是指评估机构的集合。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机构)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建交委)是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8.05•【字号】浦建委建管[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浦建委建管〔2010〕3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浦东新区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从源头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和其它有关项目的建筑节能设计水平,规范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现制定并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八月五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制,保障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浦东新区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是指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的工作机构(简称评估机构,下同)依据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国家、行业和本市建筑节能规范、标准,对民用建筑项目的设计文件(住建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版)》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求)进行建筑节能专项评估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评估机构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获准进入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库,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文件进行建筑节能评估的工作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库是指评估机构的集合。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机构)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建交委)是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

许太生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行政城建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许太生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行政城建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许太生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行政城建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5【案件字号】(2021)沪02行终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田华包建俊张璇【审理法官】田华包建俊张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许太生;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当事人】许太生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当事人-个人】许太生【当事人-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戚诚伟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代理律师/律所】戚诚伟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代理律师】戚诚伟【代理律所】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许太生【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本院观点】被上诉人浦东建交委具有对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和答复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据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浦东建交委具有对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和答复的法定职权。

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告知书,已履行法定告知及释明义务,程序合法。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依法可以不予公开。

上诉人许太生申请公开的“高科西路(沪南路—罗山路)新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高科西路(沪南路—罗山路)新建工程工可调整补充报告”系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请示报告,系处于讨论和研究中的信息,其内容不直接产生对外法律效力,且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该报告已作出批复。

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申请的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浦东新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月”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浦东新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月”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浦东新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6.04•【字号】浦建委建管〔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浦东新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今年6月是第23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是“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畅通生命通道”,6月16日为全国“安全宣传咨询日”。

根据上海市住建委《关于开展2024年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浦东新区安委办《关于开展2024年浦东新区“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要求,现就组织开展浦东新区建设工程2024年新区“安全生产月”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入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积极开展专题研讨、集中宣讲、辅导报告,全面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精髓要义,把理论学习成果转化为谋划推动工作的创新思路、务实举措、有效方法。

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大家谈”“安全晨会”“以案普法”等活动,组织观看“安全生产月”主题宣传片、“全民安全公开课”等,推动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二、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各建设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要紧紧围绕“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畅通生命通道”的主题,结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计划,扎实做好以下工作:(一)强化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宣贯。

监督部门要深入宣传贯彻《浦东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组织各建设工程项目学好用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提高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能力,总结推广优秀安全管理经验做法,推动安全生产文化建设,不断提升建筑施工领域本质安全水平。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浦东新区住宅小区开展环境卫生整治百日行动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浦东新区住宅小区开展环境卫生整治百日行动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浦东新区住宅小区开展环境卫生整治百日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8.07•【字号】浦建委物管〔2024〕71号•【施行日期】2024.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浦东新区住宅小区开展环境卫生整治百日行动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浦发集团、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进一步提升浦东新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水平,提高人民群众的感受度和满意度,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沪房物业〔2018〕51号)的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新区满意度及实效测评成果运用,采取切实措施,积极推动“补短板、强弱项”持续发力,现决定在浦东新区住宅小区开展环境设施卫生整治百日行动及专项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动时间2024年8月至11月,具体分为小区自查自纠阶段(8月8日至9月15日)、督查整改阶段(9月16日至10月15日)、巩固提升阶段(10月16日至11月15日)。

二、行动重点(一)门岗及窗口环境提升形象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各类服务窗口环境卫生,提升优质服务品质与形象。

一是门岗环境。

门卫室应整洁,室内无散落垃圾、无乱堆物、无积灰或蜘蛛网,桌面无杂乱、资料摆放整齐,桌椅无较严重的破损;上墙资料应规范完整;秩序维护员应统一着装、挂牌上岗;门卫室无闲杂人等出入。

二是小区管理处环境。

接待场所应整洁,室内无垃圾及地面无烟头,室内无乱堆物、无积灰或蜘蛛网,桌面无杂乱、资料摆放整齐,桌椅无较严重的破损;上墙资料应齐全,上墙资料包括办事纪律、投诉和报修电话、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窗口应有标识牌,与实际管理单位相符;窗口应设置“浦东新区物业服务监督公示牌”且规范公示四大类材料、“浦东新区物业维修30分钟响应”标识;小区经理及接待人员应统一着装,挂牌上岗。

叶红等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等其他行政案由二审案件二审行政裁定书

叶红等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等其他行政案由二审案件二审行政裁定书

叶红等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等其他行政案由二审案件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道路【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5【案件字号】(2020)沪01行终2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琳敏王征陆宇鹰【审理法官】刘琳敏王征陆宇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叶红;王霞敏;张争;黄晓婷;王玉亭;赵燕萍;殷民芳;徐月春;金海斌;周宝根;陆国林;陆伯明;陈宝兴;王志欣;梅足意;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当事人】叶红王霞敏张争黄晓婷王玉亭赵燕萍殷民芳徐月春金海斌周宝根陆国林陆伯明陈宝兴王志欣梅足意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叶红王霞敏张争黄晓婷王玉亭赵燕萍殷民芳徐月春金海斌周宝根陆国林陆伯明陈宝兴王志欣梅足意【当事人-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叶红;王霞敏;张争;黄晓婷;王玉亭;赵燕萍;殷民芳;徐月春;金海斌;周宝根;陆国林;陆伯明;陈宝兴【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起诉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起诉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本案中,叶红等十五人向浦东建交委提出履职申请,要求查处三林滨江公司所属三林滨江南片地区(东片区)安置房项目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条文。

浦东建交委对上述事项的处理,主要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其是否作出处理或如何作出处理,对叶红等十五人的合法权益并不产生直接影响。

吴爱芳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吴爱芳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吴爱芳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道路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拆迁【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8【案件字号】(2020)沪02行终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金刚沈亦平姚倩芸【审理法官】李金刚沈亦平姚倩芸【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爱芳;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当事人】吴爱芳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吴爱芳【当事人-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吴爱芳【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本院观点】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权责关键词】行政裁决合法证明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由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供的房屋裁决申请书、户籍证明、居民死亡殡葬证、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不予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05年9月16日,拆迁人上海市银行卡产业园有限公司就浦东新区唐镇虹二吴家宅XXX号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事宜,以吴兴华为被拆迁人与该户签订编号为沪浦(唐)拆协字第4016号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019年1月13日,吴兴华死亡。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故被上诉人浦东建交委依法具有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并依法作出决定的职责,且其作出房屋拆迁裁决的前提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姚八林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行政城建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姚八林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行政城建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姚八林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行政城建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道路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0【案件字号】(2020)沪02行终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浩方田华张璇【审理法官】马浩方田华张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姚八林;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当事人】姚八林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当事人-个人】姚八林【当事人-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代理律师/律所】陈文杰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文杰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文杰【代理律所】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姚八林;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本院观点】根据《征收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该条例施行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废止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征收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该条例施行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涉案房屋拆迁许可证系于《征收条例》施行前核发,经批准多次延长拆迁期限至2019年2月28日,被上诉人适用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之规定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行政主体适格,适用法律正确。

市储备中心依法取得涉案地块房屋拆迁许可证,因与上诉人户经协商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被上诉人申请作出房屋拆迁裁决,被上诉人受理后,两次组织召开调解会,但拆迁双方仍无法达成协议,被上诉人遂于法定期限内作出房屋拆迁裁决,执法程序合法。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_企业报告(业主版)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_企业报告(业主版)

1.4.1 重点项目
(1)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59)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上海公信会计师事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 务所有限公司
45.3
2022-10-26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6 日 生成
3/30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会定点采购馆项目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目标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报告时间:
2023-08-16
报告解读:本报告数据来源于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事业单位等网站公开的招标采购 项目信息,基于招标采购大数据挖掘分析整理。报告从目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供应 商、代理机构、信用风险 5 个维度对其招标采购行为分析,为目标单位招标采购管理、采购效率 监测和风险预警提供决策参考;帮助目标单位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中介机构等快速了解目 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竞争和风险水平,以辅助其做出与目标单位相关的决策。 报告声明:本数据报告基于公开数据整理,各数据指标不代表任何权威观点,报告仅供参考!
桂桥路(赣桥路-华俊路)新建工 程代建管理服务项目
上海市市政工程建 设发展有限公司
TOP4
桂桥路(赣桥路-华俊路)新建工 上 海 市 市 政 工 程 建 程代建管理服务项目的中标(成 设发展有限公司 交)结果公告
872.0 401.0 350.2 350.2
2023-01-12 2023-05-25 2023-04-04 2022-09-21
(3)建筑装饰和装修业(20)
重点项目项目名称中标 Nhomakorabea位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浦东新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浦东新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浦东新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8.06•【字号】浦建委建管〔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浦东新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鼓励、引导浦东新区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示范,促进建筑节能技术进步,提升绿色建筑发展水平,根据《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将2024年浦东新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一)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五)绿色生态城区示范。

二、申报要求和项目规模申报单位为依法在浦东新区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

在申报环节自主开展信用查询、作出信用承诺,并接受管理部门的信用审查。

申报项目应为在浦东新区实施的,有利于降低本区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项目且符合国家、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节能材料质量等方面无不良行为记录。

同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和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竣工验收一年后,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应当在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后一年以内,由申报单位提出备案申请;项目竣工后,提出示范项目审核,审核通过后给予项目最终评定。

政府投资项目和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

同一项目只能选择支持范围中的一项给予补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017年度部门决算目录第一部分部门概况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二、收入决算表三、支出决算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及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第四部分名词解释第一部分部门概况一、主要职能(一)贯彻执行有关城乡建设、交通、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防(人防)及地下空间综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本区城乡建设、交通、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防(人防)及地下空间综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拟订本区城乡建设、交通、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防(人防)及地下空间综合管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专业规划、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协调本区城乡建设、交通、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防(人防)及地下空间综合管理的综合性、系统性、长远性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处理。

(四)负责本区市政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本区城乡重大工程、市政工程建设的实施;组织本区重大工程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的前期论证和项目技术储备。

(五)负责本区建筑建材业的行业管理;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及承发包监管;负责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监管;负责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监管;负责建筑节能推进和监管;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

(六)负责本区交通运输、港口和航运的行业管理;负责交通枢纽、公交停车场、公交信息化和相关设施的建设推进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经营资质、新增运力、线路资源配置、停车场(库)的审核、审批等相关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服务质量监管;承担交通行业经营秩序、危险品运输、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组织国防交通战备工作。

(七)负责本区住房发展、住房保障的行业管理;推进国家、上海市住宅产业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的实施;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及节能省地型住宅产业发展;负责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负责配套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基地以及大型居住社区的建设推进;负责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指导、推进新市镇建设。

(八)负责本区房屋管理的行业管理;负责房屋测绘、权属、交易和租赁管理,对房产开发、估价、经纪等相关市场行为进行监管;负责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运作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负责居住类房屋修缮、改造的行政管理,推进旧区改造,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负责房屋征收与拆迁管理。

(九)负责本区人民防空建设;牵头负责本区地下空间开发和综合管理;负责本区民众防护的服务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防护工作;组织民防(人防)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工作;负责民防(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组织建设民防(人防)通信警报网络;拟制并组织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方案和工作。

(十)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从预算单位构成看,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部门决算包括: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部门本级决算、下属事业单位决算等。

纳入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部门2017年部门决算编制单位名单见下表: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表单位:万元2017年度收入决算表单位:万元8910112017年度支出决算表单位:万元12131415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1617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及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表22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第三部分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一、关于2017年度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本部门2017年度收入总计为396,113.88万元、支出总计为396,113.88万元。

与2016年度相比,收入、支出总计各增加66,338.97万元。

主要原因:浦东新区在公交专项补贴、旧住房综合改造、老旧电梯改造等民生项目上加大了投入力度。

二、关于2017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本部门2016年度收入合计352,086.6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47,112.50万元,占98.59%;上级补助收入365.78万元,占0.10%;经营收入1,418.10万元,占0.40%;其他收入3,190.22万元,占0.91%。

三、关于2017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本部门2017年度支出合计338,536.6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0,709.52万元,占6.12%;项目支出317,082.48万元,占93.66%;经营支出744.66万元,占0.22%。

四、关于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本部门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377,488.72万元。

与2016年度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72,709.24万元,增长23.86%。

主要原因:浦东新区在公交专项补贴、旧住房综合改造、老旧电梯改造等民生项目上加大了投入力度。

五、关于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

本部门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79,751.23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82.64%。

与2016年度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87,625.67万元,增长45.61%。

主要原因:浦东新区在公交专项补贴、旧住房综合改造、老旧电梯改造等民生项目上加大了投入力度。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本部门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79,751.23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697.88万元,占0.9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835.12万元,占0.30%;节能环保指出82.10万元,占0.03%;城乡社区支出59,462.60万元,占21.26%;交通运输支出195,510.23万元,占69.89%;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2,213.01万元,占0.79%;住房保障支出18,950.29万元,占6.77%。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本部门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189,254.75万元,支出决算为279,751.2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47.82%。

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公交专项补贴、旧住房综合改造等民生项目上预算调整增加。

其中: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125.11万元,主要用于本部门机关离退休人员经费。

年初预算为121.79万元,支出决算为125.1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2.73%。

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退休人员数调整。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248.98万元,主要用于本部门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经费。

年初预算为265.26万元,支出决算为248.9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7.16%。

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退休人员数调整,同时按八项规定的要求压缩了部分活动支出。

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1,715.79万元,主要用于本部门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支出。

年初预算为1,647.42万元,支出决算为1,715.7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4.15%。

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人员调整及缴费基数变动。

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608万元,主要用于本部门工作人员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年初预算为578.66万元,支出决算为60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5.07%。

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人员调整及缴费基数变动。

4、医疗卫生(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102.87万元,主要用于本部门行政单位医疗卫生支出。

年初预算为125.54万元,支出决算为102.8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1.94%。

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机关工作人员变动和缴费基数变动。

5、医疗卫生(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713.33万元,主要用于本部门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支出。

年初预算为698.19万元,支出决算为713.3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2.17%。

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变动和缴费基数变动。

6、医疗卫生(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18.92万元,主要用于本部门机关公务员医疗卫生补助支出。

年初预算为25.11万元,支出决算为18.9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5.35%。

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机关工作人员变动和缴费基数变动。

7、节能环保支出(类)能源节约利用(款)能源节约利用(项)82.10万元,主要用于建筑节能降耗支出。

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82.10万元。

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按照浦东新区节能降耗资金管理的要求,年中追加预算。

8、城乡社区支出(类)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886.96万元,主要用于本部门相关单位的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等基本支出。

年初预算为832.12万元,支出决算为886.9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6.59%。

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人员变动及绩效工资调整,预算相应调整追加。

9、城乡社区支出(类)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款)机关服务(项)366.69万元。

主要用于:本部门事业单位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等基本支出。

年初预算为365.91万元,支出决算为366.6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21%。

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人员变动及绩效工资调整,预算相应调整追加。

10、城乡社区支出(类)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款)工程建设管理(项)4,563.41万元,主要用于本部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等基本支出和监督执法经费、审查业务及专家评估费、建设工程设计法律法规培训资料、监督执法检查专项检查等项目支出。

年初预算为4,103.90万元,支出决算为4,563.4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1.20%。

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人员变动及绩效工资调整,预算相应调整追加。

11、城乡社区支出(类)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款)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市场监管(项)16,033.15万元。

主要用于:本部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等基本支出、廉租住房等租金补贴资金等项目支出。

年初预算为16,308.50万元,支出决算为16,033.1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8.3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