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讲义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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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证券市场监管

学习目标:

第一节证券监管理念

1.证券市场监管的概念

所谓证券市场监管,是指证券管理机关运用法律的、经济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证券的募集、发行、交易等行为以及证券投资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

2.证券监管的理论基础

证券市场监管的理论基础是证券市场各功能的发挥依赖于一个完善而有效的市场环境。但现实中的市场却存在着大量的市场失灵问题,这给证券市场监管提供了理论基础。

另外,证券市场是资源配置的重要场所,同时也是信息的集散地。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必须通过一整套信息提供、信息传递、信息评价、信息监管的信息披露制度来实现。

证券市场能否有效运行则是以信息披露制度的成熟程度为基础的,是要以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为前提条件,只有这样才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证券市场效率。

3.证券监管的必要性

(1)实现证券市场各项功能的需要

一个有序的证券市场不仅具有充当资本供求双方的媒介这一基本功能,还同时具有引导资金流向、配合宏观调控、合理配置资源等功能。如证券市场有序,则以上功能可以正常发挥,从而促进资本的有效配置,使整个国民经济得以健康发展。否则,证券市场由于缺少监管,会造成资源配置失误、信息传递失灵,从而殃及整个宏观经济的无序甚至导致瘫痪。由此看来,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加强对证券市场的严格管理,以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2)证券市场自身健康发展的需要

证券市场监管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高效率的证券市场,即一个既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资源配置作用,同时又运行有序、合理竞争、信息透明度高、交易成本低、真正贯彻“公正、公开、公平”原则的市场。只有这样的市场才能健康发展。

(3)保护证券市场所有参与者正当权益的需要

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包括证券发行人、投资者及中介机构。证券市场参与者多、投机性强、敏感度高,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而在现有经济基础和市场条件下,难免存在蓄意欺诈、垄断行市、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不法行为。为了保证证券发行和交易的顺利进行,必须对证券市场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异常情况,有效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并对非法的证券交易活动进行严厉查处,以保护正当交易,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4)防范证券市场所特有的风险的需要

由于证券产品本身价格的波动性及风险的不确定性,使得证券市场充斥着高风险,一些产品在交易过程中普遍使用的信用手段,又造成证券市场的投机性更为浓厚,从而使证券市场的风险性也进一步提高,进而酿成危机。实施必要的监管,可以及时发现风险端倪,进而将其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以避免证券市场发生危机。

第二节证券监管体制

1.监管模式主要有三种:

(1)以美国为代表的集中型证券监管模式;

(2)以英国为代表的自律型证券监管模式;

(3)以德国为代表的中间型证券监管模式。

2.集中型证券监管模式

是指政府依据国家法律积极参与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这种模式以美国为典型代表,由政府下属的部门,或由直接隶属于立法机关的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的监管,而各种自律性组织只起协助作用。美国有一套完整的证券法律体系,根据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SEC)为全美统一管理证券经营活动的最高监管机构。它直接隶属于国会,独立于政府,对证券发行、证券交易等活动及证券商、投资公司等依法实施全面监管。

同时设立证券交易所和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分别对证券场内交易和场外证券市场进行管理,形成了以集中统一管理为主、市场自律为辅的较为完整的证券监管体系。

集中监管体制的优点是:公正、公平、高效、严格地发挥监管作用,并能够协调全美证券市场,使其具有统一的法律法规,提高了证券市场监督的权威性,可以更注重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其不足之处是对市场发生的意外行为反应较慢,有可能处理不及时。

3.自律型证券监管模式

是指政府对证券市场干预较少,除了国家立法中某些必要的规定外,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完全由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商协会等自律性组织机构实行自我管理的模式。英国是此类监管模式的代表。

其优点是:能充分发挥市场的创新和竞争意识,有利于活跃市场。自律组织对市场发生的违规行为,能够迅速做出反应,防患于未然。由于允许券商参与制定监管规则,从而使制定的法律、法规效率更高。

其缺点是:常常把监管的重点放在市场的运行和保护证券交易所会员的经济利益上,对投资者欠缺公平。此外,由于无立法作保障,监管的手段落后。无统一的监管机构,也难以实现全国证券市场的协调发展,极易造成混乱。

4.中间型证券监管模式

是介于集中型和自律型之间的一种管理模式,它既强调集中统一的立法监管,又强调自律管理,可以说是集中型和自律型两种模式的相互协调、渗透的产物。中间型监管模式有时也被称为分级监管体制,德国是采用该模式的典型代表。此外,意大利、泰国、约旦等国也采取这种监管模式。在德国,以证券交易所为主体的自律监管是德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基础和重要构成,证券上市、信息披露、二级市场交易等都由交易所负责监管。

总结:

世界各国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虽然各有特色,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都是集中统一监管与自我管理相结合的管理,而且都有加强集中统一监管力度的趋势。这样一种证券监管体系,有主有辅,有分工有协作,各有自己确定的任务和职责,又有共同的目标,统筹协调,有机地形成了一个有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

第三节证券监管实践

1.证券发行监管

证券发行市场的监管,是指证券监管部门对新证券发行的审查、控制和监督。对证券发行的监管,首要的是对证券发行资格的审核。只有具备了证券发行条件,才能进入市场发行证券。审核制度分为两种:一种是以美国联邦证券法为代表的注册制度;另一种是以美国部分州的证券法及欧洲大陆各国的《公司法》为代表的核准制度。

(1)注册制

证券发行注册制,即“公开监管原则”,是指证券发行者在公开募集和发行证券前,需要向证券监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申请注册登记,同时依法提供与发行证券相关的一切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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