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质量监测工作的通知-渝教职成[2012]45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质量监测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质量监测工作的通知(渝教职成〔2012〕45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教育局:为深入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渝委发〔2012〕11号)精神,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经研究,决定开展重庆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质量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质量监测工作的目的和要求(一)工作目的。
了解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基础知识、专业技能、思想道德水平与身心健康状况,掌握影响技术技能人才发展的相关因素;报告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质量现状,为教育行政部门决策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提高办学质量提供科学依据;引导教师、学校和家长、社会树立正确的职业技术教育质量观,促进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和身心健康发展。
(二)工作要求。
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服务为宗旨,遵循职业技术教育与及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通过整合资源、构建机构、完善机制、加大保障力度,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大批优质技术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
二、开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质量监测工作的对象和内容(一)监测对象全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
(二)监测内容1.职业核心素养。
主要通过对学生的公民素养与职业道德、心理健康状况、阅读能力、数理逻辑能力、信息处理能力及影响学生职业素养发展的相关因素进行监测。
2.专业技能。
主要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课程标准、职业资格标准等所要求的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水平确定监测内容。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1.06•【字号】渝教职成[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教职成〔2011〕1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为推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新专业设置申报书2.新增或调整《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内专业汇总表3.新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外专业汇总表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应遵循中等职业教育自身发展规律,处理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自身的办学条件,注重发挥专业优势,重点建设与学校分类属性相一致的专业,办出专业特色,培育专业品牌。
鼓励学校设置符合国家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重庆市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部分中职学校开展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工作的通知-渝教职成[2009]28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部分中职学校开展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部分中职学校开展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工作的通知(渝教职成〔2009〕28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中职学校招收未升学的高中毕业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07〕8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渝教职成〔2009〕8号)精神,经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研究,现将我市部分中职学校招收未升学的高中毕业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生学校今年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的学校,原则上应为国家级、市级重点中职学校。
个别办学特色明显、品牌专业突出的达标中职学校经批准后可以试点。
二、招生对象应往届未升学的高中毕业生。
三、专业及学制或学习时限除师范类、卫生类专业暂不招收高中毕业生外,其他专业可以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
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教学需要,学制原则上为1至4年。
其中,经培养达到初级技工或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要求的,学制为1年;经培养达到中级技工或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要求的,学制为2年;经培养达到高级技工或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要求的,学制为3年。
预备技师班招收高中毕业生,学习时限为4年。
四、工作程序(一)确定学校请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的中职学校,在2009年8月10日前向市教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的申请,由市教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参加招收高中毕业生的学校、专业及招生规模并向社会公布。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程教学管理的意见-渝教职成发〔2016〕6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程教学管理的意见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程教学管理的意见渝教职成发〔2016〕6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有关直属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5﹞6号)要求,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程教学管理,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内涵发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公共基础课程教学管理的重要意义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程包括德育课、文化课、体育与健康课、艺术课及其他选修公共课程。
其任务是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学生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养;为专业知识的学习和职业技能的培养奠定坚实基础,满足学生职业生涯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课程设置和教学应与培养目标相适应,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加强与学生生活、专业和社会实践的紧密联系。
公共基础课程是中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加强公共基础课程教学管理,有利于中等职业学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近年来,我市各中等职业学校积极加强公共基础课课程、教材、师资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还存在课程开设不齐,课时安排不足,质量检测机制不完善,教师数量、质量与结构不合理等诸多问题。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中等职业学校要高度重视,将加强公共基础课程教学管理作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抓手,推动公共基础课程体系整体优化,提高公共基础课程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内涵发展、办学质量提升。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重庆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工作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重庆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工作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10•【字号】渝教职成[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重庆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工作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渝教职成〔2012〕38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教育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及全市职业技术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全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学工作的领导,促进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学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专业化,进一步密切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与行业企业的联系与合作,推动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全面提高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我委决定在原重庆市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重庆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工作指导委员会(简称“市中职教指委”)。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中职教指委”是在市教委领导下,对全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服务和质量监控的专家组织,旨在发挥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的积极性,加强对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推进内涵建设,加强校企合作,突出办学特色,提高办学质量,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二、“市中职教指委”的主要职责是:分析研究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的需求;推进教产合作,校企一体化建设;明确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学改革的方向,推动教育思想转变、教育观念更新、教学模式创新;根据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培养目标和教学基本要求,加强专业布局设置与调整、教学计划制定、课程开发研究;指导教材建设和创新,开展市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创新示范教材的选题规划、改革指导;参与审议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学领域相关标准、基本文件,指导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成果奖评审及教研科研等工作。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渝教体卫艺[2013]11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渝教体卫艺〔2013〕11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教育局,市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市教委直属中小学:近年来,我市大部分区县认真贯彻落实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于2009年联合印发的《重庆市中小学生健康体检项目及价格标准的通知》(渝教体卫艺〔2009〕19号)精神,按要求组织开展学生健康体检,对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仍有个别区县未开展学生健康体检,一些区县学生健康体检流于形式,体检质量不高、评价分析不全。
为此,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学生健康体检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学生健康体检是学校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筛查学生疾病的重要手段,是掌握学生生长发育水平和健康状况的重要途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承担起协调组织学生健康体检的相关工作职责,切实重视学生健康体检工作,切实加强对健康体检工作的行政管理,落实具体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市教委体卫艺处负责对全市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市中小学卫生保健所负责对学生健康体检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各区县和中小学校要具体组织实施学生健康体检工作。
二、全面开展学生体检。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按照《重庆市中小学生健康体检项目及价格标准》的要求,科学选择健康体检机构,全面组织开展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确保全体中小学生每年接受1次项目齐全、质量可靠、数据准确的健康体检,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布局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布局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04•【字号】渝教职成[2012]43号•【施行日期】2012.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布局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渝教职成〔2012〕43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教育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渝委发〔2012〕11号)精神,切实优化我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布局结构,经研究,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布局结构调整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专业布局调整工作近年来,我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专业建设工作成绩明显。
但是,专业布局结构与科技进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对技能人才的需求还不能完全适应,与全市职业技术教育工作会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专业布局不合理、专业门类同质化问题还比较突出。
动态调整与优化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布局结构是我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改革创新工作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二、分步推进实施(一)学校自查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按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布局结构调整总体要求和限定的专业大类数,制定专业设置与结构调整优化工作方案(以下简称“专业方案”)。
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1.开展专业方案专项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
调研报告要文字简洁、思路清晰、数据详实、结论科学且有切实改革举措。
2.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版),对学校现有专业设置进行梳理和调整,明确专业定位和发展方向,注重错位发展、品牌建设和整体水平的提高。
3.制定学校专业方案,提出指导思想、工作思路、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新的专业设置框架结构,以及实现目标的具体保障措施。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校企合作办学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校企合作办学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07•【字号】渝教发〔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校企合作办学管理的通知各高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校企合作办学,提升校企协同育人水平,增强高等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校企合作办学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校企合作办学内涵校企合作办学是指高校与实体企业(不包括教育培训机构和教育中介机构)合作,在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与职工培训、实习实训、学生就业、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以学历教育在籍学生为主要对象的具有实质性内容的教育教学活动。
二、落实校企合作办学主体责任高校是校企合作的责任主体。
高校要选择资质好、诚实守信、社会责任感强、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办学。
高校可以依法依规向合作企业购买优质教育资源和服务,聘用企业优秀师资。
高校开展校企合作须履行评估合作企业条件、组织专家论证、单位集体决策、签订校企合作协议等程序。
各高校二级单位不得擅自开展校企合作办学。
三、规范校企合作办学管理(一)完善机制。
各高校要进一步明确校企合作办学目的,树立正确的校企合作办学理念,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坚持高等教育和校企合作办学的公益性原则,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自身办学特色,制定和完善校企合作管理制度,设立校企合作管理机构,明确机构职能职责,形成校企合作协同育人的良性机制。
(二)规范招生管理。
招收高中阶段毕业生的校企合作办学项目(含实行单设招生代码项目),必须出具市教委备案同意文件并在学校招生简章中公布校企合作专业名称和招生计划,明确收费标准,供考生自主选择;企业不得代表高校招生和参与任何招生工作。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办公室内部工作机构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办公室内部
工作机构和人员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教职成[2005]15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5.08
【实施日期】2005.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办公室内部工作机构和人员分工的通知
(渝教职成〔2005〕1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教委(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市招办、各中等职业学校: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确定招生专门机构的通知》(渝教发[2005]3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改革招生办法的意见》(渝教职成[2005]10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05年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招生工作实施规定>的通知》(渝教职成[2005]11号)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中职招生工作的指导,保证中职招生工作的信息畅通,确保中职招生工作的顺利实施和中职招生任务的完成。
现将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办公室内部工作机构及人员分工情况通知如下:
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办公室内部工作机构共分为六个组。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11.22
•【字号】渝教策发〔2016〕16号
•【施行日期】2016.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通知
渝教策发〔2016〕16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高校,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有关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6﹞16号)要求,我委对2016年9月30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精神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适用期已过的7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
现将我委继续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不含党内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凡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附件:1.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9件)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件)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6年11月22日附件1
附件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07]12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的意见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07〕12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以及市委二届九次、十次全委会精神,规范中等职业教育招生秩序,促进我市中等职业教育规模增长、质量提高、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工作目标近年来,全市职业教育持续快速发展,办学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显著增强。
但随着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机构的增多,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少数地方、部分学校出现了违规办学、买卖生源和非法中介参与招生等问题,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中等职业教育形象。
加强和改进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规范中等职业教育招生秩序,引导中等职业教育规范办学,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接受良好职业教育的需要,也是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数量与质量并重,速度与效益并重,管理与服务并重,外延扩张与内涵发展并重”的原则,切实加强和改进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
要通过创新招生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招生办法,加强管理、强化监督、严格奖惩、标本兼治,有效规范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行为,促进我市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稳步增长,办学质量不断提高。
到2010年,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总数控制在300所以内,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达到20万人,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学校的比例达到90%以上,努力实现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在西部地区率先实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目标。
渝教职改〔2010〕50号关于开展2010年全市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渝教职改…2010‟50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职改办关于开展2010年全市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在渝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委直属单位及相关单位:为了顺利开展2010年全市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的通知(渝职改办…2010‟ 83号)、《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全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2010‟ 8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系统教师的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一)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在渝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委直属单位以及其他委托评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务必在10月22日前报送由我委组织评审的教师、实验技术各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二)各市属高等学校和委直属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相关评委会关于申报材料和评审条件等要求,及时报送教师、实验技术以外其它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有关申报材料,经我委职改办进行初审同意并出具委托评审函后再报送相关评委会。
2010年全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日程安排见附件1。
二、申报程序及材料报送要求(一)申报由我委组织评审的教师和实验技术各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应严格遵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的通知(渝职改办…2010‟83号)等文件规定,由本人申报并提交本人签署的《诚信承诺书》、所在单位择优推荐、公示并审核、区县人事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加盖公章后直接报送我委职改办。
对部分特殊情况申报者(如破格申报、外语和计算机免试或先评后补等),须由区县人事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先将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报市职改办核准后,再送我委职改办(市属高校和委直属单位仍由我委职改办统一报送市职改办核准)。
(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对申报人材料认真把关、严格审查,并按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公示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2003‟73号)和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的通知(渝职改办…2010‟8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经所在单位纪检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所在单位纪检部门和单位公章后方能上报(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不得补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10•【字号】渝教民办[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规定的通知(渝教民办〔2008〕9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民办高等院校:《重庆市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重庆市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高校举办者和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和《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适用本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的独立学院,适用本规定。
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本市内合作举办民办高等学校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三条民办高校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第四条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地方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第五条市教育行政部门应鼓励和支持境内外企业、公民个人、社会组织单独或者联合投资民办高等教育;支持民办教育举办者进行资本运作,多渠道扩大资金来源;支持民间投资办学主体通过合资、合作、参股的方式投资办学,实现产权结构和办学形式的多样化。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0.22•【字号】渝教民办[2008]15号•【施行日期】2008.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渝教民办〔2008〕15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65号)和《重庆市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办学管理规定》(渝教民办〔2008〕8号)的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和健康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推动民办中职学校走内涵发展的道路,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对2006年颁发的《重庆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标准》进行修订,形成《重庆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附件:重庆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要求,参照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和《重庆市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办学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系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具备颁发中等学历文凭资格,以举办职业教育、继续教育为主的高中阶段的中等学校。
第三条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有学校章程和必须的管理制度,举办者应依法办学。
第四条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的专职领导班子。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我委管理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换届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我委管理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换届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10•【字号】渝教职改[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我委管理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换届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教职改〔2009〕20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委直属单位:现将《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全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换届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职改办〔2009〕48号)(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委管理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换届调整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上届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基本情况(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基本情况2006年,经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批复,我委调整组建了10个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其基本情况如下:1.重庆市高校教师自然科学学科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31位委员组成,每年由市职改办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随机抽取18位委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当年的评审工作。
下设:自然科学综合组、信息科学技术组、物理学组、数学组、生物与农学组、机械制造组和化学与化工组共七个学科组。
2.重庆市高校教师社会科学学科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33位委员组成,每年由市职改办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随机抽取18位委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当年的评审工作。
下设:中国语言文学组、体育学组、思想政治教育组、社会科学综合组、马克思主义理论组、经济学组、教育心理学组、教育管理组、管理学组共九个学科组。
3.重庆市高校教师外语学科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25位委员组成,每年由市职改办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随机抽取15位委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当年的评审工作。
未下设学科组。
4.重庆市高校教师艺术学科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28位委员组成,每年由市职改办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随机抽取15位委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当年的评审工作。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12•【字号】渝教职成[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渝教职成〔2012〕35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渝委发〔2012〕11号)和全市职业技术教育工作会精神,规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育教学行为,完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管理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现将《重庆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管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转发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遵照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12年11月12日重庆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教学管理应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照职业技术教育法律法规,坚持专业教育与生产实践相结合,体现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三条教学管理应遵循职业技术教育教学规律和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学习借鉴国内外职业技术教育教学管理成功经验,体现需求导向、学生中心、能力本位、学做合一的现代职业技术教育理念。
第四条教学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现代职业技术教育体系及其制度建设,促进中高职教育相衔接,促进职业技术教育和普通教育相融合,促进职业技术教育与职业资格培训相沟通,构建职业技术教育人才成长“立交桥”。
第二章教学行政管理第五条学校应建立结构合理、责权清晰、精干高效的教学管理体系。
根据规模和实际需要,设立教务处(科)、实训处(科)、德育处(科)、专业部(科)、教研室等教学管理和研究机构,具体负责教学管理工作。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举办医药卫生类专业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举办医药卫生类专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02.18•【字号】渝教职成[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举办医药卫生类专业的通知(渝教职成〔2013〕2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卫生局,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近年来,我市部分不具备专业办学资质的学校违规开设医卫类专业,违规开展医卫类专业远程学历教育,未经审批擅自开展医卫类专业联合办学,个别学校违规挂靠举办医卫类专业等,严重干扰了正常教育秩序,损害了我市医学教育的形象。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举办医学、相关医学类、药学类、护理类专业,严肃办学纪律,办好人民满意的医学教育,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的通知》(卫医发〔2006〕125号)和《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医学教育工作,提高医学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9〕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一、严格规范医卫类学科专业设置管理(一)各类高等学校增设医学类〔指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吾尔医学、针灸推拿学及预防医学等,现阶段包括麻醉学、医学影像学(五年制)、医学检验(五年制、授医学学士)等〕本、专科专业,须经市教委报教育部审批。
(二)各类高等学校增设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药学类本专科专业,须报市教委,由市教委征求市卫生局意见后审批,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三)高等职业学院不新增医学类专业,具备条件且确有需要的按有关规定报批;非医药卫生类高等专科学校不得举办相关医学类、药学类及护理类专业。
确需举办的,在市教委征求市卫生局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按照专业设置的标准对申办学校相应条件进行评估、审批。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教师发〔2017〕2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教师发〔2017〕2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市教科院、市教育评估院、重庆教管校:现将《重庆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17年2月17日重庆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中小学骨干教师(以下简称市级骨干教师)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完善市级名师名家队伍建设梯队,充分发挥骨干教师队伍的示范带动作用,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骨干教师是在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和教科研部门的教育教学岗位上起带头、示范、指导作用的一线教师和教研员,是推动我市基础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培养和选拔第三条市级骨干教师采用先培养、后评选的方式进行选拔。
各区县要注重一线中青年教师的培养,推荐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的中青年教师作为市级骨干教师培养对象(以下简称培养对象)。
第四条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区县和学校要积极为其搭建成长平台,提供培训机会,促进他们的专业发展。
第五条市教委定期组织培养对象开展专项培训,培养对象参加中小学(含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普通中小学、中职学校)市级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培训、或“国培计划”置换脱产研修、或教师工作坊研修项目培训,取得结业证书者才能参加市级骨干教师评选。
第六条市级骨干教师评选遵循德才兼备、公平公正、逐级申报、倾斜农村的原则。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组建重庆市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组建重庆市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15•【字号】渝教职成[2009]25号•【施行日期】2009.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组建重庆市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渝教职成〔2009〕25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职业院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全市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决定组建全市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教指委的性质与功能教指委是市教委领导的专家咨询组织,属于非常设的学术审议机构,开展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的研究、咨询、指导、审议、服务等工作,向市教委提供咨询和审议意见。
二、教指委的主要职责教指委的主要职责是分析国家和重庆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劳动者和专门人才素质、能力的总体要求;按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探讨中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和教学基本要求,对中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制定、课程开发和教材建设工作提出建议;探讨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方向,研究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的途径和措施;审议中等职业教育示范性教学基本文件、专业建设标准和教学评价标准及方案、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成果评奖条件;组织实施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审议;组织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质量评价等。
三、教指委的组成教指委由职业教育行政管理人员、行业技术和业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从事职业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教学管理的专业人员,特邀专家学者等组成。
教指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教指委委员由我委聘任并颁发聘书,每届任期4年。
首届聘任赵为粮等36人为教指委委员,任期从2009年6月15日起至2012年6月1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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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举办医药卫生类专业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渝教职成[2013]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3.02.18
【实施日期】2013.0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举办医药卫
生类专业的通知
(渝教职成〔2013〕2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卫生局,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近年来,我市部分不具备专业办学资质的学校违规开设医卫类专业,违规开展医卫类专业远程学历教育,未经审批擅自开展医卫类专业联合办学,个别学校违规挂靠举办医卫类专业等,严重干扰了正常教育秩序,损害了我市医学教育的形象。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举办医学、相关医学类、药学类、护理类专业,严肃办学纪律,办好人民满意的医学教育,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的通知》(卫医发〔2006〕125号)和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医学教育工作,提高医学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9〕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严格规范医卫类学科专业设置管理
(一)各类高等学校增设医学类〔指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吾尔医学、针灸推拿学及预防医学等,现阶段包括麻醉学、医学影像学(五年制)、医学检验(五年制、授医学学士)等〕本、专科专业,须经市教委报教育部审批。
(二)各类高等学校增设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药学类本专科专业,须报市教委,由市教委征求市卫生局意见后审批,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三)高等职业学院不新增医学类专业,具备条件且确有需要的按有关规定报批;非医药卫生类高等专科学校不得举办相关医学类、药学类及护理类专业。
确需举办的,在市教委征求市卫生局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按照专业设置的标准对申办学校相应条件进行评估、审批。
(四)严格控制中等职业学校医学类专业的审批。
卫生类中职学校主要培养护理和医学技术类专业人才,并按相应程序审批。
非卫生类普通中专不得举办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
(五)中等职业学校确有条件和必要举办医学类专业或与卫生类中职学校联合举办护理类、医学技术类专业学历教育的,须经市教委会同市卫生局组织专家按照专业设置标准进行评估、审批。
(六)进一步规范本、专科医学类专业名称,未经批准不得在专业名称前、后加注专业方向。
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教育部《中等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