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监狱工作政策的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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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监狱工作政策的发展变化
列宁曾经说过:“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一种政策。”在我国国情特色作用下的监狱工作,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往往政策即法、法即政策。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和监狱工作的发展,党的“政策意志”逐渐表现为“法律意志”,监狱的“执策意识”逐步淡化、“执法意识”逐步强化。因此,监狱工作政策也是一种法制,它是我国国情特色作用下法制建设的一种特殊形式。新中国监狱在不同历史时期制定了不同的监狱工作政策,根据其发展变化情况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时期:
(一)“策治”时期
从1951年新中国监狱创建到1981年“八劳”会议召开,为政策主导监狱工作的“策治”时期。这一时期的监狱工作政策主要有:
1、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其主要内容是: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基本精神是:分清犯罪轻重,态度好坏,讲究策略,区别对待,分化瓦解罪犯,孤立打击少数,教育改造大多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2、劳动改造与政治思想教育相结合的政策其实质是改造罪犯的两个基本手段相结合。通过劳动改造,可以使罪犯认识到劳动的伟大,养成劳动习惯,学会劳动生产技能。通过政治思想教育,则可以转化犯罪思想,矫正犯罪恶习。二者各自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作用,从而达到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目的。
3、阶级斗争与革命人道主义相结合的政策其实质是改造罪犯的两种政治手段的有机结合。对反革命犯和重大刑事犯必须实行专政,必须讲阶级斗争,只准他规规矩矩、老老实实接受改造,不能乱说乱动。但同时要把犯人当人看,不打骂体罚虐待,不搞逼供信,维护和保障犯人的合法权利,关心罪犯的生活,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4、区别对待的政策就是针对罪犯的不同情况,给以不同的处理,把监狱工作做深做细,促使罪犯加速改造:(1)、在管理上,针对不同犯罪类型、刑期、年龄、性别,实行分管分押;(2)、在奖惩上,针对罪犯改造表现好坏,实行赏罚严明的制度;(3)、在教育上,针对罪犯的犯罪性质、认罪程度、改造表现的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教育和个别教育;(4)、在劳动上,针对罪犯的身体条件、生理特点、技术专长,合理安排劳动。
5、给出路的政策毛泽东同志指出:不给出路的政策,不是无产阶级的政策。其主要精神表现在:(1)、对犯罪分子,除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外,都实行劳动改造,给生活出路、给重新做人的机会;(2)、对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及时给以减刑或假释;(3)、罪犯刑满释放后,一律不戴帽子,尽可能安排就业,政治上不歧视。
在“策治”时期实施这些监狱工作政策,其目的是分化瓦解罪犯,促使其改恶从善,早日成为自食其力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在这些政策作用下,这个时期的监狱工作呈现出以下“五化”特点:
1、法制“政策”化即以政策代替法律法规。在时间纵跨30年的“策治”时期,颁布的监狱法规只有一部,即1954年8月26日政务院第222次会议通过,同年9月7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共9章77条,其中的条款多是原则性的规定,比较粗放、笼统,其实质是监狱工作政策的“条文化”。而指导监狱工作的政策却比较系统、全面,研究总结监狱工作的专题会议就达八次之多。毛泽东同志对监狱工作的指示和批示就达三十多次,其他国家领导人也多次指导监狱工作。
2、管理经验化这一时期的监狱工作干警文化水平不高,很多人是小学文化,但实践经验很丰富,执行党的政策不折不扣,工作原则性强。他们凭着对党无限忠诚的一腔热血抓罪犯的改造,凭着对监狱事业无限热爱来搞好监狱工作。对罪犯的管理教育具有典型的“人治”特点。
3、矛盾单一化这一时期关押管理的犯人大多数是历史反革命、旧社会的残渣余孽和重大刑事犯,他们对社会主义制度根本仇视,对监狱的改造根本对立。所以在狱内矛盾中,单一的对抗性的敌我矛盾占主流。
4、手段强制化由于时代背景和关押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这一时期监狱干警在管理罪犯时多强调专政、打击、惩罚(当然也强调教育,但侧重点放在前者),对罪犯的义务的要求大于对权利的保障。
5、效果显著化由于监狱工作方针、政策的正确性,由于监狱干警对监狱工作事业的无限热爱,由于全国大气候形成的专政态势,这一时期监狱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在监管条件极差、管理干警不足、自然条件恶劣的情况下,几乎没有罪犯脱逃,很少有罪犯脱管或狱内又犯罪,罪犯违规率极低,罪犯刑满释放后的重新犯罪率也很低。成功的改造了末代皇帝、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和大批刑事犯。除为国家创造出了合格的政治产品外,还创造了大量的经济产品。其成就举世公认,赢得了良好的国际声誉。
(二)、“共治”时期
从1981年“八劳”会议后到1994年《监狱法》颁布,是政策和法律同时主导监狱工作的“共治”时期。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拨乱反正的新的历史时期,阶级矛盾趋于缓和,社会形势趋于稳定,监狱的关押改造对象发生了很大变化。根据社会发展形势和监狱工作客观情况的变化,党对监狱工作政策做出了适当的调整。这一时期的监狱工作政策主要有:
1、惩罚管制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政策其实质就是监狱执行刑罚和改造罪犯两项基本任务的结合。前者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惩罚的必要性;后者体现了惩罚管制的目的性。惩罚管制是为了有效地进行思想教育;思想教育必须以惩罚管制为前提条件,二者必须密切配合。
2、劳动生产与政治、文化、技术教育相结合的政策其实质是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两个基本手段相结合。通过劳动生产,可以使罪犯养成劳动习惯,掌握生产技能,并完成一定的经济任务;通过政治、文化、技术教育,可以转化罪犯的思想、矫正恶习、提高文化知识水平。二者相辅相成,不能偏废。
3、严格管理与教育、感化、挽救相结合的政策严格管理是对罪犯实施惩罚管制的具体要求和做法,包括严格的制度、严密的组织、严细的措施、严肃的要求、严明的奖惩。教育、感化、挽救就是对罪犯进行系统的政治、文化、技术教育,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用党的监狱工作方针政策去感召罪犯、以民警的言传身教去引导罪犯、从政治上关怀罪犯、从生活上去关心罪犯,促使其改造成为新人。严格管理要做到严而不苛,管而不虐;教育、感化、挽救要做到“恨其罪爱其人”,宽而不纵、宽而不软。二者要紧密结合,寓教与管,管中有教,管教结合。
4、区别对待的政策
5、给出路的政策
在“共治”时期实行这样的政策,其目的是“改造人,造就人”,把罪犯改造成为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由于计划和市场两种体制的碰撞、封闭与开放两种观念的冲击、“策治”与“法治”两种方式的交替,这个时期的监狱工作一度出现了“实践超前、理论滞后,社会超前、监狱滞后,发展超前、观念滞后,狱情超前、手段滞后,任务超前、素质滞后,改造超前、经济滞后的“六超六滞”现象。从而使这个时期的监狱工作呈现出以下“六性”特点:
1、狱内矛盾的多重性监狱的关押改造对象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三多一少”的现象,即:“出身于劳动人民家庭的多、青少年犯多、普通刑事犯多、反革命犯减少”。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势也发生了深刻变化,改革逐步加深、开放逐步扩大。在改革开放大潮的冲击之下,各种思想观念互相交织、冲击和作用,使监狱工作的矛盾向多层面、多领域、多方向发展。监狱工作的矛盾由“策治”时期单一的敌我矛盾为主,向“共治”时期的以人民内部矛盾为主、多种矛盾并存的方向转化和发展。主要表现为“十大矛盾”,即:监狱民警管教同罪犯改造之间的矛盾、民警之间在思想观念和管理方法上的矛盾、监狱发展同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利益之间的矛盾、罪犯同群众的矛盾、罪犯与罪犯之间的矛盾、改造与生产的矛盾、封闭与开放的矛盾、传统与变革的矛盾、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矛盾、“人治”与“法治”的矛盾。这“十大矛盾”的普遍存在,成为“共治”时期特别是改革开放初期监狱工作的基本特征。
2、法律制度的探索性这一时期处于监狱工作法制建设探索发展但还不成熟的时期,处于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交叉更替、共同作用的时期。监狱工作政策有了较大调整,法制建设处于探索发展阶段,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监狱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1982年2月18日颁布了《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试行)》,此细则共7章137条。比较1954年颁行的《劳改条例》有了较大发展,比较系统、完善和规范。1990年11月6日司法部分别以第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