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
汽车客运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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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公司车辆管理制度第一条车辆报废、过户、更新的规定。
(一)旧车报废。
车辆报废由各子公司或分公司安技部门或车队填写《车辆报废审批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上报集团公司机务技术处审核,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废。
(二)车辆报废标准按照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及上级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承包车辆的退出按照集团公司车辆低抵偿承包经营实施方案签订的合同规定),对达到报废期限(年限)规定的车辆必须办理报废手续,坚决淘汰高耗能车辆及高排放(排放不达标)车辆。
(三)报废车辆一律送集团公司规定的金属回收车辆报废场办理报废手续并由各子公司或分公司安技部门或车队负责办理。
(四)车辆过户:各子公司或分公司安技部门或车队填写《车辆过户审批表》上报集团公司机务技术处审核,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五)新车选型:根据经营线路、客流客源、道路状况、维修服务、配件供应等情况,在集团公司确定的合格供方名录内厂家所供车辆范围中进行综合分析选型,大力推荐使用替代能源及新能源(节能型)车辆,并严格执行好交通行业管理部门所确定的车辆准入条件(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燃油消耗量核查、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等要求)。
(六)合格供方的确定按车辆采购控制程序的要求,由机务技术处组织各子公司、分公司对车辆供方厂家进行调研认证,并负责召集,由集团公司信息管理处、运输经营处、安全管理处参加对车辆供方厂家进行评审,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确定为合格供方目录并公布。
根据国内客车生产行业的具体情况及企业对车辆的使用要求,集团公司可不定期组织对合格供方进行删除和增补。
(七)新增、更新车辆购置由各子公司或分公司安技部门或车队填写《车辆购置审批表》上报集团公司运输经营处、机务技术处审核,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购买,并由苏州客运亚飞汽车加盟连锁店有限公司统一扎口进行办理购车手续。
2020资产评估师考试-资产评估报告(综合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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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4讲资产评估报告(综合题-续)【综合题】甲评估有限公司接受长江市黄河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对闽C108L7梅赛德斯-奔驰牌E260L 小型轿车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现将资产评估报告摘要如下:一、本次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根据《价格评估委托书》,长江市黄河区人民法院拟司法处置闽C108L7梅赛德斯-奔驰牌E260L小型轿车。
二、评估目的本次评估的目的是反映闽C108L7梅赛德斯-奔驰牌E260L小型轿车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对象为长江市黄河区人民法院委托评估的权属人为蔡xx的闽C108L7梅赛德斯-奔驰牌E260L小型轿车。
评估范围包括车架号为LE4HG4HB6DL106897的梅赛德斯-奔驰牌E260L小型轿车一辆、不含闽C108L7车辆号牌。
四、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五、评估基准日:2018年4月9日。
六、评估方法:市场法。
七、评估结论及其使用有效期:长江市黄河区人民法院委托评估的闽C108L7梅赛德斯-奔驰牌E260L 小型轿车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25.37万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伍万叁仟柒佰元整)。
该评估结论为车辆本体价格,未考虑交易税费、欠缴交通违法罚款、欠缴其他费用等因素,提请评估报告使用人注意!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为一年,即自2018年4月9日至2019年4月8日使用有效。
即评估目的在评估基准日后一年内实现时,可以评估结果作为作价的参考依据,超过一年则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重要提示:1.本资产评估报告仅在特定的报告使用人实施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时产生法律效力,当用于其它用途时资产评估报告无效。
本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者包括: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经济行为相关的当事人以及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备案的相关监管机构。
2.在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内,若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委托人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进行相应的调整。
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委托人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调整;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价值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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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013-01-14 16:38 文章来源:商务部条约法律司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政策《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33号)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主任张平部长孟建柱部长周生贤2012年12月27日《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细则(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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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细则____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____年第____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经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部第____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现予发布,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
《____发布____》(国经贸经〔____〕____号)、《____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____》(国经贸经〔____〕____号)、《____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____》(国经贸资源〔____〕____号)、《____》(国经贸资源〔____〕____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____令〔____〕第____号)同时废止。
____年____月____日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细则(二)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____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____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条件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鼓励报废。
第三条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强制报废:(一)达到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及噪声不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国家标准;(四)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需要更换的;(五)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之一需要更换,且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转向系统、前悬架、后悬架中____个或____个以上总成需要更换的;(六)在____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连续____次检验不合格的;(七)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连续____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参加检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https://img.taocdn.com/s3/m/a2c1dd5c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bc.png)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
AQ 3035—2010
2011年5月1日
3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2006年12月1日
3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2010
2011年11月1日
35.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8-2003
2003年12月1日
36.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AQ/T9002-2006
2006年11月1日
37.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
AQ/T9004-2008
2009年1月1日
38.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评价准则
AQ/T9005-2008
2009年1月1日
39.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AQ/T9006-2010
2010年6月1日
2004年5月1日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
2004年7月1日
2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
年11月1日
2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2007年6月1日
23.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
2009年1月24日
24.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6号
2011年1月1日
2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2011年12月1日
2024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三篇)
![2024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三篇)](https://img.taocdn.com/s3/m/7761bb4b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61f292e.png)
2024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____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____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____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____年;(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____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____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____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____年;(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____年;(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____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____年;(六)专用校车使用____年;(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____年;(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____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____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____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____年;(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____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____年;(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____年,集装箱半挂车____年,其他半挂车使用____年;(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____年,其他摩托车使用____年。
危化运输企业常用法律法规清单
![危化运输企业常用法律法规清单](https://img.taocdn.com/s3/m/1431feb2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becaadb.png)
关于印发《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 方案》的通知
安委[2021] 12号
2021. 12. 31
52.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 第10号
2022. 2. 14
53.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 第18号
2019. 6.21
危化运输企业常用法律法规清单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单位或编号
实施日期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 告第1号
2018. 3. 1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主席令第45号
2021. 1. 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主席令第66号
2021. 3. 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9. 3. 24
37.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593号
2011.7. 1
38.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 2. 6
39.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88号
2011. 1.8
40.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352号
2002. 5. 12
41.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公安部令第154号
2019. 8. 10
8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77号
2015. 5. 1
8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 罚暂行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3caf9bc2da38376baf1faed8.png)
第九条 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制定严于上述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或者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2011年 月 日前已达到本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2012年 月 日前予以报废。原《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第33号)同时废止。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辖区。
第七条 机动车达到下列行驶里程,以及自愿报废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登记、拆解、销毁,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商务部网站于14日发布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明确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等信息,今天我们对私家车相关的规定为大家做一个解读。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0ac58a0e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1c708e4.png)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是为了管理机动车辆的安全与环境保护而制定的重要法规。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辆的数量也逐年增加,因此汽车的零部件的老化以及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突显。
为了使机动车辆得到更好的管理,国家出台了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一、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内容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主要针对机动车的车龄、排放等要素进行规定。
根据国家的规定,在机动车辆使用的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即需要强制报废:1.车辆车龄达到规定年限:各省市的规定年限不尽相同,通常在15年至20年之间,不同的地区可能会有所出入。
2.车辆检测不合格:在国家对机动车进行强制检测时,如果发现车辆各项指标检测不合格,则需要进行报废,这些检测指标包括:底盘传动、制动、灯光信号、排放等方面。
3.车辆因技术故障无法使用:当车辆因各种技术问题而无法正常行驶时,需要进行强制报废。
4.车辆损毁严重:除以上情况外,车辆在出现严重事故或重度磨损时,也需要强制报废。
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作用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出台,主要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安全和环境的健康。
通过限制车辆车龄,促进汽车市场更新,避免老旧车辆的使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此外,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还通过检测和限制排放,防止车辆排放的污染物影响大气和环境,进一步保护环境和公共卫生。
三、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实施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实施需要各地通过建立机动车强制报废体系来落实规定。
例如,需要建立相关的检测站和检测设备,建立统一的检测标准和检测流程。
同时,需要财政支持和国家协调,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使得机动车强制报废体系的建立、管理和信息交换可以高效、顺畅的运转。
除此之外,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注重对车主的引导与沟通,避免车主对规定的理解与执行上的问题。
另外,加强对产业链的管理,帮助二手车市场更健康的发展,促进整个汽车产业的绿色和可持续发展。
四、结论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是实现汽车管理的重要方式。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fae9d805ed630b1c59eeb52e.png)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2012年12月27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公布。
2013年1月14日,商务部网站公布了该规定。
《规定》共11条,明确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的,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
中文名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发布单位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发布日期2012-12-27实施日期2013-05-01目录.1背景.2内容.3发布令背景编辑新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经酝酿多年。
此前,中国机动车相关报废标准始于1997年7月15日发布的《汽车报废标准》,其中对于私家车的强制报废标准为期限10年,行驶10万公里。
之后,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迅速发展,车辆技术水平的提升,这一限制显得过于苛刻。
在2000年的《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中,虽然私家车仍有年限限制,但是可通过年检将标准延长为15年。
2006年,商务部就《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其中首次取消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限制,被认为是最为重要的变化。
[1]内容编辑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机(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最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最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e1605d47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02ddc2e.png)
最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保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有关执行工作。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其他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六)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七)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八)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九)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十)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2c2fd46e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418ce68.png)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是指国家对机动车进行报废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为驱动力,能够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保护环境,提高交通运输效率。
下面将详细介绍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规定。
首先,机动车强制报废的标准主要包括车辆使用年限、车辆技术状况和车辆污染排放标准。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管理规定》,机动车的使用年限是指机动车达到一定年限后需要进行强制报废。
一般情况下,国家对不同类型的机动车制定了相应的使用年限,例如普通汽车的使用年限为15年,货车的使用年限为12年,出租车的使用年限为8年。
对于超过使用年限的机动车,必须进行强制报废。
其次,机动车的技术状况也是进行强制报废的重要标准。
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技术状况下降,例如发动机老化、制动系统失灵、悬挂系统故障等。
根据《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规定》,机动车在经过定期检验和维修后,如果技术状况无法满足安全行驶要求,也需要进行强制报废。
最后,机动车强制报废的标准还包括车辆的污染排放标准。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国家对机动车的排放标准也越来越严格。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机动车在达到一定排放标准后,需要进行强制报废。
对于无法达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必须进行淘汰和报废处理。
总之,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规定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保护环境,提高交通运输效率。
只有严格执行强制报废标准,才能有效地减少机动车污染、提高交通安全水平,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出行环境。
因此,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应该共同努力,加强对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执行和监督,确保机动车强制报废工作的顺利进行。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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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主要规定了机动车达到一定年限或者达到一定行驶里程后需要强制报废。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1. 年限限制:一般情况下,轿车和摩托车的强制报废年限为15年,其他类型的机动车根据不同情况可以有不同的年限限制。
例如,出租车、公交车等商用车辆的强制报废年限一般为10年。
2. 行驶里程限制:一般情况下,轿车和摩托车的强制报废行驶里程为15万公里,商用车辆的强制报废行驶里程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调整。
3. 车龄与行驶里程双限制:一些地区或者特定类型的车辆可能会规定车龄和行驶里程双限制。
例如,一些城市的出租车可能规定车辆达到10年或者行驶10万公里后需要强制报废。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具体的标准可能因地区、车型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具体的规定和执行机构可以参考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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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自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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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中新网1月14日电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日前联合发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该》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其中,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规定全文如下: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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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013-01-14 16:38 文章来源:商务部条约法律司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政策《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33号)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主任张平部长孟建柱部长周生贤2012年12月27日《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中评协发布25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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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发布25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2017-09-13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近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了25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修订稿,修订后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包括1项基本准则、1项职业道德准则和25项执业准则,其中执业准则为具体准则、评估指南、指导意见等一系列准则。
一、基本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1.《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7〕31号)2.《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7〕32号)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7〕34号)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协〔2017〕35)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7〕36)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17〕37)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9.《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10.《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珠宝首饰》(中评协〔2017〕40)11.《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中评协〔2017〕41)三、资产评估指南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3)3.《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4)4.《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5)5.《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四、资产评估指导意见1.《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2.《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3.《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9)4.《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0)5.《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1)6.《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2)7.《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3)8.《实务期权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4)五、资产评估专家指引1.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号——金融企业评估中应关注的金融监管指标》(中评协〔2015〕 62 号)2.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2号——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资产评估方法选用》(中评协〔2015〕 63 号)3.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3号——金融企业收益法评估模型与参数确定》(中评协〔2015〕 64 号)4.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4号——金融企业市场法评估模型与参数确定》(中评协〔2015〕 65 号)5.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5号——寿险公司内部精算报告及价值评估中的利用》(中评协〔2015〕 66 号)6.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中评协〔2015〕 67 号)7.《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7号——中小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中评协〔2015〕68 号)六、资产评估操作指引1.《PPP项目资产评估及相关咨询业务操作指引》(中评协[2016]38号)2.《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操作指引(试行)》(中评协[2014]70号)3.中评协发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操作指引七、其他1. 中评协关于印发《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6〕14号)八、其他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5.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6.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令第91号);7. 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资办发[1992]36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8.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9.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10.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国资产权发(2006)306号);11.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12.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13.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14.《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2017);13.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17.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18. 《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 号);21. 《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车辆技术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9353ca1778563c1ec5da50e2524de518974bd354.png)
车辆技术管理制度1.目的为保持营运车辆完好率,保证安全运行,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交通部颁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的营运车辆和设施设备。
3.引用文件3.1《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3.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3.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3.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4.职责4.1公司技术部负责制定和落实本制度,并监督车队的执行情况。
4.2车队管理员按规定执行本制度,驾驶员要配合。
5.内容及要求5.1总则5.1.1公司车队长为车辆技术管理第一负责人。
5.1.2车辆技术管理应坚持“择优选型、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预防修理、适时出售或报废”的原则。
5.1.3车辆技术管理应遵循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程序,摆正管、供、用、养、修之间的关系,防止重使用,轻管理,轻保修。
5.1.4各级技术人员和驾驶人员必须具有强烈的爱岗敬业意识,努力钻研技术,保持营运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5.2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5.2.1公司车队管理人员负责研究、解决技术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5.2.2公司车管部门具体负责车辆及设施技术管理工作,设有车辆技术管理、维修技术管理等岗位。
5.3岗位职责5.3.1技术负责人管理职责1)负责公司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2)组织召开车辆技术管理工作会议,下达车辆技术管理任务,组织制定技术管理发展规划和工作目标,并检查实施情况。
3)根据技术员提交的车辆技术考察和经济效益指标测算方案,向总经理提交车辆选型报告。
4)批准技术员提请的有关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事项。
5.3.2技术员管理职责1)负责公司车辆技术管理与实施工作并对技术负责人负责。
2)负责车辆及材料采购;3)负责车辆技术检查工作。
5.4车辆技术管理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在坚持预防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下,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式和质量控制体系,实现对车辆自选型至报废全过程的系统性和科学性管理,主要包括:车辆选型与采购基础管理、技术培训、合理使用、安全例检、车载安全设备管理、检验与检测、维护、维修及其设备管理、轮胎管理、燃料管理、半路抛锚及机械事故处理、技术改造、车辆封存及出售、报废管理等过程。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fda740a0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0d23d9b.png)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根据中国《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以下情况下机动车应强制报废:
1. 安全技术状态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
2. 车辆使用年限已超过国家强制报废年限;
3. 经检验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
根据车辆的使用年限和状况,不同类型的机动车报废标准有所不同。
例如,客车和货车的最长使用年限为15年,出租车、网约车的最长使用年限为8年。
安全技术状态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具体要求包括:发动机、传动系统、悬挂系统、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照明和信号系统、轮胎、车身结构等是否达到国家标准。
报废车辆需要到指定的报废回收点进行处置,经过环保部门审核确认后,可申请报废车辆的注销。
报废车辆的所有权证书、号牌、行驶证等相关证件也需要进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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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013-01-14 16:38 文章来源:商务部条约法律司
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政策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33号)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
主任张平
部长孟建柱
部长周生贤
2012年12月27日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第六条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第七条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六)专用校车行驶 40万千米;
(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以及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转为其他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制定的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或者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备案。
第十条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2013年5月1日前已达到本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2014年4月30日前予以报废。
《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3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和大型轿车变更使用性质后累计使用年限计算公式.doc
2.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值汇总表.doc
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和大型轿车 变更使用性质后累计使用年限计算公式
状态改变后年限)原状态使用年限
原状态已使用年
1(原状态已使用年累计使用年限⨯-
+=
备注:公式中原状态已使用年中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例如,已使用2.5年按照3年计算;原状态使用年限数值取定值为17;累计使用年限计算结果向下圆整为整数,且不超过15年。
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值汇总表
注: 1.表中机动车主要依据《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08)进行分类;标注*车辆为乘用车。
2.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表中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
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