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作业安全环境管理规定(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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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作业安全环境管理规

定(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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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KG-AO-2439-15 夜间作业安全环境管理规定(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 目的

为规范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夜间作业安全环境管理,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远船务各企业船舶建造夜间作业安全环境管理。

3 定义

本规定所指的夜间是指当日18时至次日7时。

总建造师:指项目建造总负责人,又称项目经理、总管或项目担当;

建造师:指项目建造中具体项目的主管人员,又称项目建造主管或职场长;

作业长:指项目建造中负责区域或单项工程管理工作的工区管理人员;

施工负责人:指项目建造中单个施工队伍的现场管理人员。

项目组:又称总管小组。

4 管理内容

船舶建造夜间作业施行申报制度,各企业应结合本规定要求制定和细化本企业的夜间作业申报制度,明确申报流程、权限和作业安全要求。

4.1 船舶建造施工夜间作业实施申报制度,作业前实施必要的安全交底制度,作业过程中实施有效的监控制度。

4.2 对夜间22时以后的作业应加强监控。

4.3 在规定停工的期间内,列明的禁止施工项目、重点审批施工项目和允许作业施工项目,企业应按规定严格执行。

4.4 夜间施工项目应在当日17时前完成申报。由工程主管/作业长与施工队沟通后,确定夜间需要施工的作业项目,并进行充分安全交底,落实夜间施工的安全措施,由工程主管/作业长向项目经理进行夜间

作业申报,申报作业的项目应使造船工程部、安监部、工区/车间和施工队清楚,安全交底的内容应有明确记录,夜间值班和安全监护人员应清楚夜间施工范围的内容。 4.5 夜间22时以后作业项目的控制要求夜间22时以后的作业按施工的危险性分为三种:禁止施工项目、重点审批施工项目和允许作业项目。

4.5.1 禁止施工项目

以下作业应在夜间22时至次日7时期间停止施工:

a. 机舱、泵房、生活区等一级热工作业(个别直接影响坞期或船期的涉及一级热工作业的除外)。

b. 一级大件吊装作业(个别直接影响坞期或船期的一级大件吊装作业除外)。

c. 倾斜船台下水作业。

d. 倾斜试验、主机动车试验、重吊试验。

4.5.2 重点审批作业项目

以下作业在夜间22时至次日7时期间应尽量控制施工作业,必须施工的,应提前进行重点作业审批,

审批前需经充分的安全交底、落实好安全措施,由工区/车间派出正式管理人员作为现场安全监护人,由项目组提出申报申请后,经造船工程部和安监部经理(副经理)审批方可施工,具体作业的时间根据安监部经理审批的时间要求执行。包括:

a. 大型物件的吊运作业。

b. 对坞期或船期有直接影响的个别热工工程(含

一、二级热工作业)。

c. 脚手架搭拆作业。

d. 清油作业。

e. 密闭舱室涂装作业。

f. 企业安监部针对施工项目认为有必要进行重点审批的施工项目。

4.5.3 允许作业项目

以下作业经充分的安全交底、落实好安全措施,由施工队派专人作为现场安全监护人,经夜间作业申报后,在夜间22时至次日7时期间可进行施工:

a. 喷砂、敲产、打磨作业。

b. 冲水作业。

c. 清洁舱室作业。

d. 非密闭舱室涂装作业。

e. 其他未列入禁止和重点审批范围的作业。

4.6 夜间作业安全交底

4.6.1 夜间作业的安全交底由相应的工程主管负责实施。

4.6.2 夜间作业安全交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作业的主要内容。

b. 明确作业的负责人、作业时间及作业安全监护人。

c. 作业过程可能产生的主要危险因素及已经布置的安全措施。

d. 作业的安全环境及行为安全要求。

e. 作业过程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

4.6.3 安监部应对施工安全交底的情况进行监督。

安全交底的内容应记录完整,保存完好,保存期为3个月。

4.7 夜间作业监护

为保证夜间作业安全,夜间作业监护必须由工区/车间的正式管理人员实施现场监督。

4.7.1 夜间重点审批项目的监护由工区/车间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实施,但对坞期或船期有直接影响的个别热工工程(含一、二级热工作业)、一级大件吊装作业必须由工程主管负责实施,并且必须实施单点作业监护。

4.7.2 夜间允许作业项目的监护由施工队指派专职安全监护人实施。

4.7.3 夜间安全监护人必须严格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对作业全过程中施工人员的行为、设备状态等进行实时监控。

4.7.4 安监部保证每条船舶有一名安全防火员负责对夜间监护人的在岗情况进行监督,重点赶工项目安监部还必须增派一名安全主管负责对夜间作业及夜间监护人的在岗情况进行监督。

4.7.5 夜间安全监护人应佩戴明显的安全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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