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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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2-12-27 11:55:2访问次数:12946字体:【大中小】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护城市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广告条例》、《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一)利用户外场地(所)、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等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和电子翻板、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三)利用布幅、充气装置、升空装置等其他形式设置广告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规划、交通运输、文广新、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资源整合、信息公开原则.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涂改、污损、遮盖户外广告。

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拆除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第二章规划与规范第八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实行重点控制和分区管理,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与区域建设和城市建设相协调。

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青岛市政府令[2018]256号

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青岛市政府令[2018]256号

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正文:----------------------------------------------------------------------------------------------------------------------------------------------------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8]256号《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2月13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8年1月15日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11年6月1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公布2017年12月13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镇规划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包括以下情形:(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二)利用建(构)筑物、车体、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投影、显示广告的;(三)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地或者经营场所的户外空间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志的牌匾、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市、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工作。

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创建健康有序的城市户外视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维护和管理。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范围图为准。

泽州县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由泽州县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建(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外部等户外设施,以指示牌、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招贴栏、布幅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文字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办公、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牌、匾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单面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或者任一边长大于等于四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布局合理、安全规范、节能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并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标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备案、指导、监督管理和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监督管理和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以交通工具为载体的户外广告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设置与管理。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公益广告的设置、发布进行指导协调。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城市景观和商业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不规范管理也给城市形象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城市容貌和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等设置的广告,以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充气装置、条幅、旗帜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管理原则户外广告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与城市景观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三、管理部门职责城市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广告。

交通运输、公安、规划、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四、规划与审批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区域、路段、位置、形式、规格、色彩等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广告设置方案、场地使用证明、广告内容审查证明等。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五、设置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2、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3、不得损害城市容貌和城市景观。

4、不得利用行道树、路灯杆、电线杆等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5、不得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8.28•【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16年10月28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8月27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置规划第三章设置许可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利用下列建(构)筑物、场地、公共设施的外部空间设置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设施的行为:(一)建(构)筑物的外部空间;(二)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以及城区与城区之间交通干道;(三)灯杆、电杆、公交车站牌、候车亭、报刊亭、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四)广场、公共停车设施等公共场所和户外场地;(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美观、环保节能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中的重大问题。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主管部门。

资源规划、市政园林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相关工作并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统一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体规划、导则和技术规范的编制,以及重点地段、重要区域、重要节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二)负责重点地段、重要区域、重要节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以及跨区和市人民政府组织的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和备案;(三)负责跨区案件以及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四)负责审查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实施方案;(五)建立全市统一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监督、管理、考评的信息系统以及相关制度;(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9〕8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9〕8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9〕8号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益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30日益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经营,维护城市市容,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城市容貌标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含东部新区)范围内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和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公共绿地、交通运输工具、升空器具和其它户外广告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设施。

第四条城市户外广告包括以下类型:(一)利用公共和自有场地建(构)筑物、空间设置的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信息发布栏、牌匾(店牌、招牌、单位指示牌、路铭牌、公交站亭、站牌)等固定广告设施;(二)利用交通运输工具为载体(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和张贴的移动广告设施;(三)利用各种升空器具,通过拴拉、吊挂等方式附着于广告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四)在户外设置的其它临时性广告(含户外宣传桁架、便民服务广告信息发布栏)。

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22年)

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22年)

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08•【字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业经2022年1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吕志成2022年12月8日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创造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者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环保、美观整洁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工作的领导。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工作。

区、县(市)城市管理及执法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划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和区、县(市)城市管理及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划分,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公共交通设施、公共交通工具及地铁与轨道交通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总体要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详细规划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长春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21年)

长春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21年)

长春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08•【字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长春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草案)》已经2021年1月7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志军2021年1月8日长春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保证城市市容整洁、美观、文明,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依附户外的场地、空间、水面、建(构)筑物等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一)利用建(构)筑物外部、橱窗、道路两侧及空间、广场、公园、绿地、水面、堤防、临街庭院等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条幅、布幔等形式设置的广告;(二)利用市政公用、绿化、环卫、交通、水利、邮政、电信、电力、铁路等设施设置的广告;(三)利用车辆、飞行器、气球等悬挂、散发、喷绘的广告;(四)利用工地、空地围挡设置的广告;(五)利用激光束、光照图案等新型材料或者科技手段设置的向户外空间发布的广告;(六)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喷绘、散发的广告。

第四条市、县(市)区市容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户外医疗广告内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交通运输、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林业和园林、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市容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南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南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南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正文:----------------------------------------------------------------------------------------------------------------------------------------------------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南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豆罗二00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南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美化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市容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区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市容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造型美观、牢固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工商、市政公用、园林绿化、房管、环保、公安、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包括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条件、地点、种类、规模、规格、有效期限等主要内容。

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本市城市市容市貌标准,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开封市人民政关于印发《开封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汴政[2013]96号

开封市人民政关于印发《开封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汴政[2013]96号

开封市人民政关于印发《开封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开封市人民政关于印发《开封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汴政[2013]9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开封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3日开封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保护城市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一)利用建(构)筑物、道路、场地、空间等,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飞艇、气球、气模拱门等悬挂、绘制的户外广告;(三)利用公交站台、出租车停靠站、路名牌、报刊亭、阅报栏、路灯杆、供电杆等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四)利用其他公共设施、公益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查、泊位出让、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设施、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户外广告泊位是指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可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及其附着于建(构)筑物和设施的空间位置,以及各类户外广告媒体所占用的城市空间位置。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一)通过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灯箱、临街橱窗、布幅、汽球、广告栏等媒体或者其他形式设置的广告;(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上或者空间地带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利用汽车等效能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四)利用其他媒体或者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工商、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市辖各区主干道、景观区域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工作。

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工作。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许可,由规划部门依法委托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需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须持下列资料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设置。

(一)申请书;(二)拟设地址;(三)广告设施及拟设广告图文资料(含电子档光盘);(四)场地、设施产权证明或者使用协议;(五)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城市绿化树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和行车安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有损市容市貌的;(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规划控制地带;(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24年)

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24年)

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08•【字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74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24年2月8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74号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维护城市景观风貌,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道路、设施、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者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本条所称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包括城市、镇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市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安全环保、规范管理的原则,并与城市区域功能风貌、历史人文特色、城市景观容貌相协调适应。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增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施工工地围墙(围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交站牌、公交候车亭和公共交通工具车身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相关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网信、公安、文广旅游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相关管理工作。

金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金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金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发文字号】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发布部门】金华市政府【公布日期】2019.12.04【实施日期】2020.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金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尹学群2019年12月4日金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中心镇建成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构)筑物、户外场所、空间、交通工具、升空器具等载体设立户外广告设施或者直接在上述载体上以绘制、投影、显示、悬挂、张贴等方式发布户外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接受其职权划转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公安机关、税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信息互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方便公众查询与监督。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月日修订)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月日修订)

在进行城市道路改建扩建和旧城改造,以及新建建筑时,应当将户外广告和公共广告栏的设置列入规划方案。

第六条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城市户外广告设计制作设置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户外广告设计制作设置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各县市、园区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在本辖区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设计方案、安装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安全要求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城市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设置审批第八条在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园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未经建设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经建设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置的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到期应及时自行拆除;如需延期设置的,应当在期满的一个月前按程序重新上报审批。

户外广告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商铺经营者设置商铺牌匾招牌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广告经营权的单位进行设计、制作、设置。

第九条广告设计制作设置的地点、形式、规格,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第十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商铺牌匾招牌),应当由广告主(商铺经营者)或者广告经营者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广告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二)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签订的广告合同;(三)标明规格尺寸、材质、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与其载体的正立面图及彩色效果图。

户外广告设计图应当盖有设计单位的印章并有设计单位负责人、设计人员、审查人员的签名,其中2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计图,应当附有设计单位对户外广告安全性能的说明文件;(四)拟设置广告的地点、时间及其场地租用协议或自有场地的产权证明。

拟设置广告的地点属物业服务小区内的,应当提交业主委员会同意设置广告的证明;使用城市道路(桥)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设置户外广告申请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给予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答复。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概述为更好地管理城市户外景观,提高城市形象,并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和运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公共场所、永久性建筑物、道路、游览景点、文化广场、商场、超市、公交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

二、管理机构市政府执法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的管理和监督,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牵头,由市公共安全、文化和城管部门协作开展。

三、广告审批管理1.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前,必须经过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在公共场所设置。

2.申请人应按照规定向市政府有关执法部门申请设置户外广告,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3.广告设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并遵循公共文明,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形象。

4.市执法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批,并对审核结果作出书面回复。

四、广告内容规定1.广告内容应健康向上、积极向善,不得宣扬违法、暴力、色情、恶意竞争等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

2.食品、医药、保健品、化妆品等广告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3.不能使用国家、军队、国际机构的标志、名称等。

五、广告设置位置规定1.广告位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不应妨碍公共设施的视线和功能。

2.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重要景观区、旅游重要节点等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3.不得在道路交通地点设置影响交通安全的广告。

4.商业区设置广告位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占用低收益、劣质、闲置地段。

六、广告维护和管理1.广告所有人应按照规定定期清洗、检修,防止变形、脱落、堆积及损坏。

2.广告设置者在使用期间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随意擅自拆除、改变广告位等。

3.广告使用期到期,应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更换,不得任意延长使用期限。

4.市执法部门对于管辖的户外广告进行巡查、监测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置。

七、违规处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市执法部门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要求责令改正、整改、拆除、罚款等。

青岛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青岛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青岛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正文:---------------------------------------------------------------------------------------------------------------------------------------------------- 青岛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1995年6月2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的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张贴、悬挂发布广告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风景旅游干线。

第四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实行联合审批、集中发证、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五条青岛市户外广告联合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审办)设在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户外广告审批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崂山、城阳区、黄岛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单位的资格和广告内容的综合审查及监督。

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选址定点的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核发放。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户外广告影响市容、市貌等方面的综合审核。

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对户外广告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审查。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对在市政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查。

房管、园林、电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置的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清楚。

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服从城市规划,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城市消防、交通安全。

第八条城市规划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近期和长期规划。

《威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12月8日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

《威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12月8日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

威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17年12月8日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和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和实物模型等商业广告设施,以及绘制、张贴、悬挂户外商业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工商、公路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协调美观、依法设置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和技术规范第六条市、县级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组织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各自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技术规范,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技术规范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划定严禁设置区、限制设置区、适宜设置区的范围;(二)户外广告布局、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三)户外广告的位置、形式、规格、材质、色彩、照明等基本设置要求。

第八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技术规范,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市、县级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技术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经评估认为确需修改的,应当及时组织修改。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的;(二)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三)阻挡消防通道或者遮挡建筑物的外窗,影响外部灭火或救援行动的;(四)利用危房、违法建(构)筑物,或者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五)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六)妨碍生产生活或者损害城市容貌的;(七)在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八)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及标志性建筑设置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的情形。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商业街、社区、大型建造物外部等公共场所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三条国家并地方有明确规定的区域及广告类别不在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内。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户外广告设置都需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第五条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正规的广告设置审批机制,并不断完善管理流程。

第六条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监管与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确保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美化。

第二章户外广告的设置标准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有不良社会影响。

(二)尺寸大小、广告内容及形式、放置方式、颜色、造型等方面应当符合本市的规定。

(三)在不影响市容美观、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的前提下设置。

(四)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污染环境。

第八条广告牌上方的空间应当符合路灯和市政设施的安装高度标准。

第九条广告支架应当采取固定设施,不得影响市政路灯、电力和通信设施的安装及运行。

第十条广告牌板和支架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交通,应当放置在不妨碍行人安全通行的地方,并应当设置防护措施,确保行人安全。

第十一条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广告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护绿化和公共设施,不得污染环境,影响公共安全。

第三章广告设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广告设置单位在设置前必须向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一)设立证明;(二)使用合同或者租赁合同;(三)设计方案;(四)施工单位聘用合同;(五)质保证书;(六)结构计算书和施工图纸;(七)加工材料的相关质量证明及使用说明;(八)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批准或者允许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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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政策性问题解答
《滨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颁布并将于2018年2月1日正式实施,在《办法》正式实施前,城管执法局将要做那些准备工作
《滨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是今年由我局负责起草关于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一部政府规章。

《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将对今后进一步严格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起到巨大的作用,可以说,今后我市的户外广告设置开始有法可依。

《办法》将于2018年2月1日正式实施。

在实施前的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我们城管执法局作为主管部门,将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抓好《办法》的宣传工作。

我们将本着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办法》的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站、微信和印发明白纸、单行本下发给广告业主等方式,扩大宣传面,增强宣传效果,努力使《办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是要抓好一线执法人员的培训。

《办法》实施前,作为执法部门,我们将率先抓好对一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让我们的一线执法人员首先学法、知法、懂法,真正了解相关条文,这样才能做到依法行政,才能把《办法》落实好、执行好。

新出台的《滨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对户外广告设置提出的原则和要求有哪些
从设置原则上,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协调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

从布局分区上,户外广告设置分为禁止设置区、严格控制区、一般控制区和集中展示区。

从技术标准上,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选用节约能源、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避免危害公众安全和对居民生活造成声、光污染以及遮挡日照等不利影响。

新出台的《滨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对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况规定了哪些
新出台的《滨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以下十种情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二)占用或者影响无障碍设施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遮挡山体、水域、绿地,影响城市景观的;
(五)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绿化设施的;
(六)位于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建设控制地带的;
(七)在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设置的;
(八)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的;
(九)在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顶部设置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滨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实施后,市城区以前已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我们城管执法局怎么处置
《滨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实施后,对于以前设置的户外广告,我们将按照“减量化、规范化、精品化、艺术化”的总体目标,对全市户外广告再进行一次集中整治,对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坚决拆除;对拍卖到期的户外广告,按合同由广告主自行拆除;对以前有审批手续,但与现在《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不符的,也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拆除。

目前市城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很多,请问,如果在这些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应该如何操作具体程序是怎样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附设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按照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的“三同时”原则,将户外广告设置方案
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规划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城管部门的意见,经规划批准后,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前到城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目前,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审批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根据我市“放管服”改革要求,我们对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制度进行了简化。

申请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时需先到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城管执法局窗口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并提交相关审批材料。

按照行政许可程序,经审核通过的,30个工作日内给予发放行政许可文书,并依法收取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对于想要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除提交申请表外,还需要准备哪些申请材料
需要提交以下四种材料:一是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二是广告经营资格证明;三是户外广告设置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四是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设计方案和安全施工方案。

如果申请人利用自有户外广告设置位设置自我宣传性户外广告的,不需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今后设置户外广告都要收费吗收费标准是什么
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所有权归政府。

户外广告经营者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必须依法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
使用费,这是政府对城市空间资源所有权的重要体现。

按照《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城管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滨政办发[2008]9号)文件规定,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所得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利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和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商业性广告宣传的,要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不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情况有三种:一是公益广告,二是非商业性庆典设置的临时性广告,三是门头牌匾。

现在,广告设施设置的申请人在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后还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有没有时间等方面的限制
申请人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后,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应当自取得许可之日起九十日内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要求完成户外广告设置,不得擅自变更。

(二)应当按照《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竣工后应当组织验收。

(三)应当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对破损陈旧、缺字断亮的应及时更新,并做好恶劣天气巡检防护工作。

大型户外广告
每年要进行安全检测。

(四)应当按照《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规定发布公益广告,招商期间应当设置公益广告。

(五)因城市规划调整、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自行拆除。

(六)审批手续到期不申请续办或不予续办的,应当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

(七)应当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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