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一章第七节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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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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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法理学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法的微观运行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渊源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权利与义务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本质1.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合法关系。

特点:①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②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③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分类(3)法律关系主体:我国: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①权利能力。

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一般权利能力:又称基本的权利能力,是一国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权利能力,它是任何人取得公民法律资格的基本条件,不能被任意剥夺或解除。

特殊权利能力:后者是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法律资格。

②行为能力: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两者的关系:权利能力是前提,有权利能力未必有行为能力;但是,有行为能力,必定有权利能力。

③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人一经依法成立,就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是,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有限的。

并且,法人一经依法撤销,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就同时消灭。

(4)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与义务的区别:所属领域(现实、可能),针对主体(特定、不特定),法的效力(个别、普遍)。

(5)法律关系客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①物:A.法律认可;B.人类认识控制;C.经济价值;D.独立性。

法律责任--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一章第八节讲义

法律责任--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一章第八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一章第八节讲义第八节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法律后果。

【提示】在这里考生应该根据法律责任的概念掌握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

二、法律责任的竞合(一)法律责任竞合的概念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

(二)法律责任的竞合的特点1.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不同法律主体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别追究,不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

2.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如果是数个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并且符合不同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则应针对各行为追究不同的法律责任,而不能按责任竞合处理。

3.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行为人虽然仅实施了一个行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规范,符合数个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导致了数个法律责任的产生。

4.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如果数个法律责任可以被其中之一所吸收,或可以并存,则不存在责任竞合的问题。

(三)法律责任竞合产生的原因不同的法律规范从不同角度对社会关系加以调整,而由于法律规范的抽象性以及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不同的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可能会产生一定的重合,使得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不同的法律规范,面临数种法律责任,从而引起法律责任的竞合问题。

4.法律责任竞合的处理(1)一般规则:对于不同法律部门间法律责任的竞合,一般来说,应按重者处之。

如果相对较轻的法律责任已经被追究,再追究较重的法律责任应适当考虑折抵。

(2)法律实践中的做法:①目前在实践中,法律责任的竞合较多的是指民事上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对这种法律责任竞合的性质及法律上如何处理,理论上存在争议,各国的法律规定也有所不同。

②根据我国合同法,在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允许受害人选择其中一种责任提起诉讼。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基本要求:了解:法的概念的争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定义,法的价值的含义,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原则的概念与种类,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含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的效力的含义,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含义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法律事实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法律制裁的含义。

理解:法的特征,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规则与语言的关系,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种类,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及相互关系,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法的效力根据,法的对人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及溯及力,法律关系的特征与种类,权利水平与行为水平,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原则。

熟悉并能够使用:法学的基本知识、概念,分析和评价相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第一节法的概念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第二节法的价值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第三节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语言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第四节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政策习惯)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含义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我国主要法律部门)第六节法的效力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的根据法的效力范围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法的溯及力)第七节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法律关系的种类)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权利水平和行为水平)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第八节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与免责(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义)第二章法的运行基本要求:了解:立法和立法权限,执法的含义,司法的含义,守法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体系,法律适用的步骤,法律推理的含义,法律解释的含义。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正当法律程序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正当法律程序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正当法律程序无题目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正当法律程序正当法律程序是一个社会法治的基本原则,它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在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中,正当法律程序是一个重要的考点。

本文就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中的正当法律程序进行详细阐述和分析。

一、正当法律程序的概念与特征正当法律程序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各项权利,确保涉案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质和公正的保障的一种操作方式。

简而言之,正当法律程序要求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程序规则和道德规范。

正当法律程序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1. 平等性:正当法律程序要求在诉讼活动中,对所有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法律程序不能进行任何歧视,所有人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2. 公正性:正当法律程序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必须公正无私,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个案件和当事人。

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当在处理案件时,不偏不倚,不受任何外部干扰。

3. 口头审理和质证原则:正当法律程序要求当事人有权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案情和观点,并有权对对方的观点提出质疑。

法庭应当保障当事人在法庭上有效地发表意见,并允许当事人提供证据和质证。

4. 公开审理原则:正当法律程序要求法庭的审理过程对公众开放,确保审判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公开审理可以减少不正当行为的发生,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5. 适用法律的原则:正当法律程序要求法庭在审判过程中,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判决。

法庭不得随意改变、违背或超越法律的规定。

二、正当法律程序的意义和作用正当法律程序是维护社会法治和公民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具有广泛的意义和深远的作用。

1. 保障合法权益:正当法律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诉讼权、辩护权、质证权等权利,法庭必须严格依法行使权力,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保护。

法理学、宪法学讲义

法理学、宪法学讲义

第一章 法的本体第一节 法与道德一、法的概念:实证主义和非实证主义续表二、规范的分类:社会规范、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解题秘笈】在司法考试中,只要遇到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自然力),就是错误的。

三、法与道德的古今之辩四、法与道德的区别【注意】1.法律相对于道德来讲,具有确定性,但是法律也要靠语言进行表达,其也具有模糊性。

2.如果道德规范被吸收为法律规范,则具有了法律规范的确定性。

第二节 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意志、阶级意志和社会存在、社会物质条件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之中:第三节 法的特征一、效力的普遍性法文件分为规范性法文件和非规范性法文件。

规范性法文件:调整对象不特定,可以反复适用;(有法条——普遍效力)非规范性法文件:调整对象特定,不可以反复适用。

(有当事人人名——个案效力) 规范性法文件具有普遍效力。

二、可诉性反面判断(不体现可诉性):1.立法行为:制定、认可、修改、废止; 2.强制性:诉与强制性分开。

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第四节 法的作用一、规范作用(针对单个人)口诀:教育抢瓶子(一)指引作用: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指引自己)(三)预测作用:公民、法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国家等主体预测相互之间的行为。

(预测对方)(四)教育作用:1.通过法的实施(执法、司法、守法);2.对一般人行为产生有益影响。

(教育大家)(五)强制作用:1.针对违法行为人;2.具有惩罚性(处分、处罚、制裁)。

(强制违法者) 二、社会作用(针对整个社会化) 1.政治职能:阶级统治;2.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第五节 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或正义不是衡量法的真假和进步与否、法的善恶的唯一标准。

【注意】自由、正义、秩序、效率、利益都不是绝对的,受到其他价值制约的。

二、价值冲突及其解决(重点内容)第六节 法的要素一、语句二、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三、法律规则2.法律规则的语言的依赖性【解题秘笈】任何语言都需要解释;只要有解释,就有价值判断。

07中法网_基础串讲__法理学讲义_高其才

07中法网_基础串讲__法理学讲义_高其才

07中法网基础串讲法理学高其才(龙在天涯整理)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法的定义及法律思维具有的特点(规范性、求实性、利益性、平衡性等)二、法的本质以往的非马克思主义的对法的认识,可以分为三类:第一,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1)神意论;(2)意志论;(3)正义论。

第二,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1)规则论;(2)命令论;(3)判决论或预测论。

第三,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的角度理解法律现象,把其视为社会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与其他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产物。

其中下面这几种学说尤其要注意:第一种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为神意论的学说,这是最古老的一种学说,主要代表人物是托马斯•阿奎那。

阿奎那将法律分为四种:永恒法即上帝的法律,是最高的法律;自然法是勾通上帝和人的桥梁,其首要原则是“行善避恶”;神法是上帝通过《圣经》所赋予的法律,用以补充比较抽象的自然法;人定法,通常包括世俗统治者制定的法律。

第二种理性说。

这种学说大致可分为三个发展阶段:古代自然法说、古典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

强调的是人类社会的法的二元论,如西塞罗他们强调的是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人类本性的体现,西方的自然法学家基本上都是持这种观点的。

第三种为主权命令说,法律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人发布的一种命令。

主要是由奥斯丁创立的分析法学的学者所主张的。

奥斯丁认为,法学的对象仅限于实在法,“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通过对实在法的分析找出它们共同的原则,而这些共同原则实际上都建立在功利的基础之上;法律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命令,是以制裁作为保证的一种命令,“是政治优势者对政治劣势者制定的法”;而政治优势者,是指他的在社会地位、财富和品德等方面优越性越过其他人。

他强调,法律和道德是无关的,至少没有必然的联系,一个不道德、不正义的法,只要是合法地制定的,就应该认为具有法律效力,即“恶法亦法”。

在《法理学的范围》中,奥斯丁指出:“法的存在是一回事。

宪法规范、宪法效力--司法考试辅导《宪法》第一章第六、七节讲义

宪法规范、宪法效力--司法考试辅导《宪法》第一章第六、七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宪法》第一章第六、七节讲义第六节 宪法规范一、宪法规范的概念宪法规范是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称。

二、宪法规范的特征1.根本性宪法规范规定的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具有根本的创制性,是国家各种具体制度的最终根据及渊源。

其它的法律规范都是依据宪法规范、以宪法规范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其法律效力也来源于宪法规范。

2.最高权威性宪法规范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其它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制定的依据,一般法律规范不能与宪法规范相抵触,否则失去法律效力。

同时宪法还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活动的根本准则。

3.原则性宪法规范大都确定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宪法是根本大法,不是法律大全,所以宪法规范不可能涉及国家生活的细微末节,而以确定原则为限。

此类原则,往往是立法之本,对全局有最高的指导意义。

宪法对其所规定的内容往往采用较为概括的方法,如果没有概括性,宪法必将冗长无比,失去作为根本法的意义的表现。

4.纲领性宪法的纲领性是指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

由于宪法不仅是过去经验的总结,也是现实的根本准则,还是对未来纲领的宣告。

宪法确认国家的发展目标和宏观发展思路,就是纲领性的表现。

5.相对稳定性由于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和概括性,使得它较其它法律具有更大的适应性。

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承受客观形势带来的变化。

同时又由于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统治阶级如果不是有意着眼于改革,一般不会轻易地修改宪法;加之宪法自身都作了严格修改程序的宣告,使得宪法的修改不会轻易发生。

基于以上两点,宪法规范在形式上又具有相对稳定性。

【例题·单选题】关于宪法规范的特性,下列哪一项表述不成立?( )(05-1-13)A.根本性B.原则性C.无制裁性D.相对稳定性[答疑编号2759010206]【答案】C【解析】选项C 不成立,宪法规范的特征包括:根本性、原则性、相对稳定性、纲领性和最高权威性。

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法律关系

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法律关系

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法律关系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法律关系。

法理学是司法考试复习的理论基础,考生应当重视。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法律关系这一节的讲义,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权利和义务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法的渊源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法与道德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法概念的争议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1、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1)调整性法律关系(2)保护性法律关系2、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1)纵向的法律关系(2)横向法律关系3、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1)单向(单务)法律关系(2)双向(双边)法律关系(3)多向(多边)法律关系4、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1)第一性法律关系(2)第二性法律关系二、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在中国,根据各种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1.公民(自然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

3.国家。

(二)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三、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

法律关系客体(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1、物(1)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应具有法律属性。

须具备以下条件:得到法律认可。

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

具有经济价值。

具有独立性。

(2)在我国,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人类公共物或国家专有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文物;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淫秽书籍等)。

法理学讲义-周旺生

法理学讲义-周旺生

周旺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理学专业博士导师,北大立法中心主任,国内最著名的法理学专家,长期从事司法考试和法硕考前辅导,法理学指定教材主编,曾经多次参加过律考和司法考试的命题,教学严谨,经验丰富,其深入浅出,层层剖析的授课风格,理论与实务相渗透的授课方法深受学员的好评,命题预测准确率非常高,是一名极具权威性的司法考试和法硕考前辅导名家。

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一)如何理解法律职业法律职业是与法律打交道的职业,是以法律为出发点、为归宿的职业。

法律职业是一种专门的行业,它是由专门的法律理论、知识等作为其学术支撑的。

注意:以法律为出发点为归宿、专门同法律打交道是法律职业的关键所在。

例如:张三在法院工作,李四在检察院工作,关于他们所从事的是否法律职业,就很难说。

如果他们在法院、检察院所从事的不是同法律打交道的工作如开车、做饭、收发报纸等,那么他们所从事的就不是法律职业。

只有不仅在法院、检察院以及其他法律机关、法律部门工作,而且还要在这些机关从事同法律打交道的工作,才是从事法律职业。

(二)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基本特点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基本特点在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但是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它们都是与法律直接相连的方法和思维。

这种方法和思维是强调理性、强调法律根据、强调逻辑关系、强调程序的。

理解这一点,特别需要注意避免把有关问题绝对化,比如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是强调理性的,这就意味着它在同暴力发生关系的时候,是拒绝简单使用暴力而不是一概拒绝暴力。

判断正误: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是强调理性、强调程序而反对暴力的。

(这种判断是不正确的。

因为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是以法为中心的思维和方法。

而法就是以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机器为后盾的,因此法律思维和方法尽管是强调理性、强调逻辑、强调程序,但它也仅仅是拒绝简单使用暴力,而决不完全拒绝使用暴力。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一)迄今为止在法的研究中存在三种主要的方法和思路1.注重从法本身来研究法如研究法的本质、形式、作用、法律规范、立法、司法、守法等等。

2015年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资料

2015年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资料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一、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

法的正式性以称法的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其次,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最后,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二、“国法”及其外延所谓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笼统地讲,乃是指“国法”。

其外外延包括:1、国家专门机关制定的“法”。

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

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

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

三、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6、法是具有可诉性的社会规范。

四、法的作用法的作用可分为规范作与社会作用。

这是根据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区别所作的分类。

(一)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可发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

1、指引:从形式上看分为个别必指引和规范性指引,从立法技术上看分为确定的指引和不确定的指引(又叫选择的指引)2、评价: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教育:通过法的实施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4、预测:凭借法律的存在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5、强制: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二)法的社会作用1、涉及三个领域: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2、涉及两个方向:政治职能(阶级统治的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第二节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含义一、含义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有哪些为人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2017年司法考试理论法讲义笔记

2017年司法考试理论法讲义笔记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法的概念的争议,A实证主义,1分析主义法学(权威性制定,立法对象),2法社会学或法现实主义(社会实效,遵守的效果);B非实证主义包括1自然法(内容正确性,符合道德),2第三条道路(最严格的法概念)C马克思主义,前提区分法的现象与本质。

分为:1国家性(正式性/官方性,依靠公权力制定、实现,体现国家意志),2阶级性(统治阶级集体意志),3物质制约性(物质生活条件制约)国法及外延,国法是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国家的法律),范围大于国家法。

包括成文法,判例法,不成文法,教会法等。

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的社会规范(不针对思想,针对人与人,区别于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2由公权力制定或认可,3具有普遍性(范围内普遍有效,平等,一致性),4内容为权利义务,5国家强制力保证,6可诉(遵守程序)。

法的作用,1指(指引自己,个别/一般,确定/选择),2评(他人),3教(法实施后对一般人),4预(未来),5强。

特征,1局限性(以社会为基础,受其他社会规范,范围深度有限,自身条件),2三领域(社会经济、政治、思想文化),3两方向(政治职能阶级统治,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第二节法的价值含义,主客体关系,正面意义,兼具实然与应然。

种类,1自由(最高最优先,真正的法律),2秩序(重形式,其他价值的基础),3正义(基本标准,公平,良法恶法)。

4效率,5利益。

价值冲突及解决,1价值位阶(牺牲低位阶),2个案平衡(具体问题具体分析),3比例(牺牲不能过度,手段目的平衡)第三节法的要素要素的内容:A法律规则(具体规定),B法律原则C法律概念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与语言,书面/口头/肢体语言,与法律条文,1规范性条文,规定法律规则或原则;2非规范性,规定法律技术内容,不直接作用于人。

种类:1内容分,授权性,义务性[命令性、禁止性],2确定性程度分,确定性、委任性[委任主体]、准用性[准用文件],3限定范围分,强行性、任意性[可私了]B法律原则,种类,1公理性[世界通用]与政策性[地域性],2基本与具体,3实体性与程序性规则与原则的区别,规则(明确具体、着眼共性、范围小、全有全无适用),原则(关于共性与个性、自由裁量、体系内通用、冲突原则可共存于一部法律中)。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法律关系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法律关系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所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的具体贯彻。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1)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2)法律关系体现了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3、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1、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产生根据目标状态实现方式调整性法律关系合法行为实现行为规则内容法实现的正常形式无需适用法律制裁保护性法律关系违法行为实现保护规则内容法实现的非正常形式需要适用法律制裁2、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3、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4、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二、法律关系主体(一)含义: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通常又称为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或权义主体。

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二)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法律关系受到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资格的限制。

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权利能力;某些特定类型的法律关系,除了要具有权利能力之外,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1)权利能力,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精选全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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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以下是店铺整理的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供考生们学习!更多考试内容请关注店铺!一、法的概念的争议历史上,不同的法学家基于各自研究视角的不同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法的概念。

到目前为止,关于“法是什么”,中外的法学家们并没有达成共识。

但是,对于法律人的职业来说,法的概念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法律实务中,法律人所持的法的概念的立场不同,对同一个案件所做的法律决定就不同,而且法律人在一定的时间压力下必须要做决定。

这样,法律人在处理一些案件获得法律决定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立场选择。

如果法律人没有自己的立场,“将很容易在无意识当中成为权力所有者的工具,成为权力者的法政策目标,甚至罪恶的法政策的工具”。

①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论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依据人们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对法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主张,我们大致上可以将那些形形色色的法的概念区分出两种基本立场,即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和非实证主义或自然法的法的概念。

所有的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

具体来说,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与此相反,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结的。

②法实证主义者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authoritative issuance)和社会实效(social efficacy)。

有的法实证主义者是以权威制定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有的是以社会实效作为定义要素。

但是,更多的法实证主义者是以这两个要素的相互结合来定义法的概念的。

这两个定义要素可以在不同方面进行联结,而且可以从不同方面解释它们,因此,就产生出了各种各样的法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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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一章第七节讲义
第七节 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概念和性质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法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性质
1.法律关系是一种合法的社会关系,是人们按照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建立的前提;
(2)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可由法律规范来调整,可由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不完全是法律关系,只有经过实际的法律调整后法律关系才能形成;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 是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形成的特定关系,具有合法性。

2.法律关系具有意志性
(1)法律关系体现着国家的意志;
(2)很多法律关系也体现着法律关系参加人的意志。

3.法律关系是特定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没有特定的主体和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存在法律关系。

【提示】06-51,07-53,09-91,10-7题都涉及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

考生要重点掌握法律关系的特征,特别是其合法性。

【例题·不定项】“在法学家们以及各个法典看来,各个个人之间的关系,例如缔结契约这类事情,一般是纯粹偶然的现象,这些关系被他们看作是可以随意建立或不建立的关系,它们的内容完全取决于缔约双方的个人意愿。

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形式,例如保险公司等的时候,法便不得不承认它们是获得财产的新方式。

”据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09-1-91)
A.契约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地建立的社会关系
B.各个时期的法都不得不规定保险公司等新的交往形式和它们获得财产的新方式
C.法律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既有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思想关系的属性,又有物质关系制约的属性
D.法律关系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而不可能是国家的意志
[答疑编号2753010801]
【答案】AC
【考点】法律关系
【解析】选项A 正确。

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选项B 错误。

在有保险公司的时期的法律才有规定。

选项C 正确。

是符合马克思的法律的本质学说的。

选项D 错误。

有些法律关系的产生,不仅要通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而且要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表示意志。

也有很多法律关系的产生,并不需要特定法律主体的意志。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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