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选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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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
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
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
的协调。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本条是关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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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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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本条是关于管理办法的行政主体和行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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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管理程序:申请—审核—核发选 址意见书
项目建议书(又称立项申请书)是 项目单位就新建、扩建事项向发 改局项目管理部门申报的书面申 请文件 。 是项目建设筹建单位或 项目法人,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 国家和地方中长期规划、产业政 策、生产力布局、国内外市场、 所在地的内外部条件,提出的某 一具体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对拟 建项目提出的框架性的总体设想。 项目建议书主要论证项目建设的 必要性。 项目建议书要按现行的管理体制、 隶属关系,分级审批。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建规[1991]583号 【颁布单位】 建设部/国家计委
【颁布日期】 1991.08.23 【实施日期】 1991.08.23
制作:20084720 彭雪雪 时间:2012.05.02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T50280—98)》把建设项目选址 意见书定义为“城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项目 的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证”。 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 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不再核发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 》(2008年1月1日)第三十六 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 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 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建设单位在报送有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部门批准或 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 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一、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概念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根据城市规划及其有关法律、法规时建设项目地址 进行确认或选择,保证各项建设按照城市规划安排, 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行政管理工作。
二、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意义 建设项目选址是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并取得
第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了解建设项目 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 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对拟安排在城市规划 区内的建设项目,要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项目 设计任务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对确定安排在城市规 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从城市规划方面提出选址意见书。 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县人民政府计划行 政主管部门审批的 建设项目
地级、县级市人 民政府计划行政 主管部门审批的 建设项目
直辖市、计划人 民政府单列市市 计划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的建设项 目
同一级人 民政府城 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 门核发选 址意见书
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 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本条是关于选址规划管理的分级规划管理制度及相关 部门的许可权限。
第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
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
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
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
我国基本建设程序包括如下七 个阶段: (1)项目建议书阶段(包 括立项评估)。 (2)可行性研究阶 段(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 (3)设计阶段。 (4)开工准备阶段。 (5)施工阶段。 (6)竣工验收阶段。 (7)后评价阶段。
第一条 为了保障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与城市规 划密切结合,科学合理,提高综合效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条是关于管理办法编制的目的和依据。
上两条是关于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的立项申请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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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如属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 项目,在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 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同时,应征 询消防、环保、安监、卫生防疫 等相关部门的选址意见,该意见作 为办理下一规划手续的依据。
改建、扩建、拼建项目用地存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 征得所有权利人同意。
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重要条件。
三、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目的与任务 1、保证建设项目的布点符合城市规划。 2、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进行宏观调控。 3、综合协调建设选址中的各种矛盾,促进建设项
目的前期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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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编制依据: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 第三十六条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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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 区行政主 管部门审 批的建设 项目
项目所在地县、
市人民政府城
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提出审 查意见
省、自治区 人民政府城 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发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必须遵守本办 法。 本条是关于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行政主体: 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省 级及以上立项的重大建设项目, 跨城市行政区的建设项目。 市、县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 用权的一般建设项目
1. 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 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2. 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 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 发选址意见书;
3.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 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