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和基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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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 定义 • 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划定依据 • 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及表现
既判力的基准时
• 定义及法律效力 • 理论依据 • 既判力时间范围的扩张及表现 • 形成权与基准时
Part I The Subjective Range of Res Judicata
“判决效力的主观范围,即判决对谁发生 作用的问题。” ——[日]三月章 (1)一般:只对提出请求及相对的当事人有 拘束力,而不涉及当事人以外的人;
我国实践
《民事诉讼法》第249条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协 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 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三)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具体表现 4. 团体诉讼
(1)以消费者协会为消费者的利益提起诉讼。如果担当人 胜诉,判决对被担当人有既判力。 (2)环境诉讼。 a. 美国的集团诉讼。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及于所有未明示退出 集团诉讼的当事人,即使其本人并不知晓他处于该集团中。 b.德国的团体诉讼。当环保团体提起环境纠纷团体诉讼之后, 该环保团体的成员自动退出诉讼,环保团体成为诉讼当事人 即原告。判决既对团体有效又对团体的成员有效。
《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
(三)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具体表现 6. 人事诉讼(以身份法律关系为诉讼标的)
为了保持身份关系的高度稳定,需要将判决效力扩张至当 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以维持社会关系的正常运行。
• 《法国民法典》第311条9项:亲子关系的判决得以对抗 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 日本《人事诉讼程序法》第18条:就婚姻无效或撤销、 离婚或其撤销之诉作出的判决对第三人亦发生效力。 • 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382条第1款:就婚姻无 效、撤销婚姻或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所为之判决, 对于第三人亦有效力。
判决的效力扩及于退出的 当事人
我国实践
(1)特定继受:在审判过程中,存在诉讼标的物的债权转 让和债务转移的情况下,承认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来的当事人。
《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 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 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 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 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 执行主体。”
(二)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理论依据 保障诉的利益
为了保障诉的利益,宜扩大正当当事人的适格基础,必然 产生判决对其他未进入诉讼的有关主体的效力问题,或者说 会产生判决效力主观范围扩张的范围和条件等问题。 当事人适格要件缓和
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
(三)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具体表现 诉讼担当 诉讼承担 请求标的物的占有人 团体诉讼 “争点效”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人事诉讼
1.基准时后新出现的事由不受既判力的拘束, 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 2.确定力
a.积极作用:后诉法院须以前诉法院在基准时上作出的判断 为前提来作出判决。 b.消极作用:与法院在基准时上作出的“诉讼标的存在或者 不存在”之判断发生抵触的当事人主张将在后诉中被排斥。 ——[日]高桥宏志
(二)基准时的效力 3.遮断效(失权效)
概念厘清 基准时
需以当事人用尽“有助 于解决纠纷”之争点进 行攻击和防御的全部手 段为标准 目的在于禁止当事人就 同一纠纷再度提出争议
判决生效之日
仅仅为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在形式上得到 确定的时间
目的在于使当事人获得 进一步行使诉讼权利的 法律依据,使公众不得 违反判决确定的权利义 务关系
(二)基准时的效力
为什么是“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
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和实 现; 案件事实已经尽可能地获得解明,判决内 容也尽可能地接近案件的真实情况; 尽可能接近法官心证最后确定之时; 兼顾实体结果的妥当性和正义性。
(一)既判力时间范围的扩张-定义 判决发生指向将来的既判效力。 一方当事人在前诉中对于其可主张之事项不 具有可预料性时,既判力就不能及于这种主 张。
关于既判力主观范围的三种观点: (1)相对性原则说:已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事实仅对当事 人具有拘束力; (2)相对扩张说:既判力主观范围可在例外情形下扩张 至案外人; (3)绝对扩张说:既判力主观范围原则上适用于案外人。
(一)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定义
(1)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15条 在口头辩论终结后,判决的既判力扩张至“成为诉讼标的 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之人”、“对于作为诉讼标的的权利关 系或以此为先决关系的权利关系,取得当事人适格之人”。 (2)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25条 确定判决的效力,其利与不利,及于“作为当事人或其承 继人的间接占有人而占有系争物的人”。 (3)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401条 确定判决,除当事人外,对于诉讼系属后“为当事人之继 受人者,及为当事人或其继受人占有请求之标的物者”,对 于“为他人而为原告或被告者之确定判决”亦有效力。
(三)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具体表现 2.诉讼承担
诉讼已经开始
一方当事人因法定事由 将其诉讼权利 转移给另一人
由该人承担原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
境外实践 当事人恒定主义下
(德国) 实体主体的变更后,不发 生诉讼承担
诉讼继受主义
(日本“诉讼脱退”)
继受人可以参加诉讼 原事主可以退出诉讼
但是判决的效力扩及于实 体的权利义务继受人
阻止当事人提出其在基准时前本可主张但未主张(无论当 事人知或不知、善意或恶意、有无故意或过失)的事项的 效果。 《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七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 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 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例外情形——既判力时间范围的扩张 一方当事人在前诉中对于其可主张之事项不具有可预料性 时,既判力的遮断效就不能及于这种主张。
Fra Baidu bibliotek
(二)既判力时间范围的扩张-具体表现 2.我国实践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2条:
“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 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 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婚姻法》第37条第2款: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 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 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三)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具体表现 5. “争点效”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争点效: 法院对非正当当事人的诉讼判决对正当当事人提起相关诉 讼的效力;在正当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中,正当当事人可以非 正当当事人的判决认定的事实为基础进行抗辩。 第三人撤销之诉: 当判决对案外第三方主体的正当民事权利的侵害时,该案 外第三人可以通过部分或全部撤销已生效民事判决的方式, 挽救其遭受侵害的民事权利。
Part II Criterion Time
(一)基准时的定义 基准时,指的是以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 为基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被确 定,不得复为争执。
• 德国民事诉讼法296条之一:发生既判力的判决建立 在双方当事人的至迟至最后一次言词辩论结束前还可 以变更和补充的事实陈述基础上。 •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既判力基准时的界定一般认为是 在法庭审理终结之时,与我国目前的举证时效相对应。
既判力时间范围扩张的两种学说: (1)基于“可预料性”加以调整。从程序保障的视角 出发,对机械性产生的不妥加以修正。 (2)基于“提出责任说”加以调整。认为应当着眼于 当事人在前诉中对于该事由是否负有于当时提出之责任。
(二)既判力时间范围的扩张-具体表现 1.境外实践 德国“预测型判决”
• 法院基于对当事人之间未来一段时间内法律关系状态的 预测,而判令败诉方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向对方为持续给 付义务判决。
我国实践
(6)继承过程中,应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胎儿 母亲可代位提起诉讼; (7)宣告失踪时的财产代管人的诉讼实施权; (8)公民死亡后,死者的继承人可针对死者知识产权的人身 权利受侵害而提起诉讼; (9)公民死亡后,死者的近亲属可针对死者名誉权受损而提 起诉讼; (10)《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股东派生诉讼; (11)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诉讼; (12)业主委员会为了全体业主的利益以自己名义提起的诉 讼。
日本“后发性后遗症损害赔偿诉讼”
• 当受害人发生前诉过程中未发现的后发性后遗症时,原 告基于这种后发性后遗症的损害赔偿请求不受前诉既判 力的遮断,可以再次提起诉讼。
(二)既判力时间范围的扩张-具体表现 2.我国实践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9条第2款: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 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 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 生后另行起诉。
间接 占有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直接 占有人
第三人
民法上的第三人
如果有关标的物的诉讼发生在直接占有人和第三人之间,既 判力及于间接占有人。
境外实践 德国法
日本法
系争物由当事人以外的人 占有时 将案外人视同当事人
a.承认判决的效力及于间 接占有请求标的物的人
b.“因占有关系的本人指 名参加”制度
案外人仅限于“为当事人 或当事人的继受人的利益 占有请求标的物的人”
我国实践
(2)一般继受:在审判和执行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或 法人合并、分立的,普遍承认由其权利义务的承担人承担 原判决中的权利义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 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 务。”
(三)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具体表现 3.请求标的物的占有人
(三)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具体表现 1.诉讼担当
实体权利主体、法律关系以外的人 以自己的名义 (正当当事人的地位) 为了他人的利益 或代表他人的利益
法院对诉讼担当人的判决,对被担当人有效;否则,被担 当人有权就同一的权利义务再提起一个诉讼,这将会造成 “一事再理”。
境外实践 法定诉讼担当
为了担当人利益:扣押债 权的催缴诉讼、债权人的 代位诉讼、债权质权人的 催缴诉讼 为了被担当人利益:禁治 产人的离婚诉讼、海难救 助费用诉讼、股东代表诉 讼、破产管理人诉讼
(二)解除权与基准时
解除权人为原告
• 可以行使
解除权人为被告
形成原因发生于基准时之前,能否于基准 时之后行使形成权?
解除 权
撤销 权 抵销 权
如可以行使,则属于既判力时间范围的扩张表现?
(一)撤销权与基准时 不得行使该撤销权,或提出与前诉判决相 矛盾或抵触的主张。 原因:可撤销之瑕疵乃附着于诉讼标的的 法律关系之上,此瑕疵将随着判决的确定 而告“治愈”,在判决确定后,自不得以 此瑕疵再对判决所确定之法律关系加以争 执。
任意诉讼担当
日本:选定当事人诉讼 美国:集团诉讼
德国:只要有权利人的授 权,且就所实施的诉讼有 法律上的利益,就可以构 成诉讼担当
我国实践
(1)代表人诉讼:代表人诉讼判决可以间接扩及于未进行 权利登记的人; (2)不可分的必要共同诉讼:承认参加诉讼的共同利害关 系人的诉讼行为和法院判决对未参加诉讼的利害关系人的扩 张; (3)破产管理人为当事人的诉讼:由破产清算组作原告或 被告,无论是胜诉或败诉,所获判决的利益或不利益,都应 当归属于破产财产; (4)雇主转承责任诉讼:法院判决雇主对受害人承担责任 后,雇主可以向雇工提起追偿之诉; (5)某些复合法律关系形成的诉讼:例如保理关系或保险 关系所生争议。
判决效力的相对性
(2)但是: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判决对 第三者可以形成判决效力的除外。
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
(一)辩论原则 法院的裁判应当以当事人双方在言词辩论 中所主张的内容为基础。
当事人 YES 案外人 NO
(二)判决效力的相对性原则
绝对权→相对权 →民事诉讼→ 当事人 相对权→
(一)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定义 法律赋予法院判决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发生既判力。
• 定义 • 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划定依据 • 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及表现
既判力的基准时
• 定义及法律效力 • 理论依据 • 既判力时间范围的扩张及表现 • 形成权与基准时
Part I The Subjective Range of Res Judicata
“判决效力的主观范围,即判决对谁发生 作用的问题。” ——[日]三月章 (1)一般:只对提出请求及相对的当事人有 拘束力,而不涉及当事人以外的人;
我国实践
《民事诉讼法》第249条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协 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 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三)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具体表现 4. 团体诉讼
(1)以消费者协会为消费者的利益提起诉讼。如果担当人 胜诉,判决对被担当人有既判力。 (2)环境诉讼。 a. 美国的集团诉讼。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及于所有未明示退出 集团诉讼的当事人,即使其本人并不知晓他处于该集团中。 b.德国的团体诉讼。当环保团体提起环境纠纷团体诉讼之后, 该环保团体的成员自动退出诉讼,环保团体成为诉讼当事人 即原告。判决既对团体有效又对团体的成员有效。
《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
(三)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具体表现 6. 人事诉讼(以身份法律关系为诉讼标的)
为了保持身份关系的高度稳定,需要将判决效力扩张至当 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以维持社会关系的正常运行。
• 《法国民法典》第311条9项:亲子关系的判决得以对抗 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 日本《人事诉讼程序法》第18条:就婚姻无效或撤销、 离婚或其撤销之诉作出的判决对第三人亦发生效力。 • 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382条第1款:就婚姻无 效、撤销婚姻或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所为之判决, 对于第三人亦有效力。
判决的效力扩及于退出的 当事人
我国实践
(1)特定继受:在审判过程中,存在诉讼标的物的债权转 让和债务转移的情况下,承认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来的当事人。
《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 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 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 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 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 执行主体。”
(二)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理论依据 保障诉的利益
为了保障诉的利益,宜扩大正当当事人的适格基础,必然 产生判决对其他未进入诉讼的有关主体的效力问题,或者说 会产生判决效力主观范围扩张的范围和条件等问题。 当事人适格要件缓和
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
(三)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具体表现 诉讼担当 诉讼承担 请求标的物的占有人 团体诉讼 “争点效”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人事诉讼
1.基准时后新出现的事由不受既判力的拘束, 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 2.确定力
a.积极作用:后诉法院须以前诉法院在基准时上作出的判断 为前提来作出判决。 b.消极作用:与法院在基准时上作出的“诉讼标的存在或者 不存在”之判断发生抵触的当事人主张将在后诉中被排斥。 ——[日]高桥宏志
(二)基准时的效力 3.遮断效(失权效)
概念厘清 基准时
需以当事人用尽“有助 于解决纠纷”之争点进 行攻击和防御的全部手 段为标准 目的在于禁止当事人就 同一纠纷再度提出争议
判决生效之日
仅仅为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在形式上得到 确定的时间
目的在于使当事人获得 进一步行使诉讼权利的 法律依据,使公众不得 违反判决确定的权利义 务关系
(二)基准时的效力
为什么是“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
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和实 现; 案件事实已经尽可能地获得解明,判决内 容也尽可能地接近案件的真实情况; 尽可能接近法官心证最后确定之时; 兼顾实体结果的妥当性和正义性。
(一)既判力时间范围的扩张-定义 判决发生指向将来的既判效力。 一方当事人在前诉中对于其可主张之事项不 具有可预料性时,既判力就不能及于这种主 张。
关于既判力主观范围的三种观点: (1)相对性原则说:已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事实仅对当事 人具有拘束力; (2)相对扩张说:既判力主观范围可在例外情形下扩张 至案外人; (3)绝对扩张说:既判力主观范围原则上适用于案外人。
(一)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定义
(1)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15条 在口头辩论终结后,判决的既判力扩张至“成为诉讼标的 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之人”、“对于作为诉讼标的的权利关 系或以此为先决关系的权利关系,取得当事人适格之人”。 (2)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25条 确定判决的效力,其利与不利,及于“作为当事人或其承 继人的间接占有人而占有系争物的人”。 (3)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401条 确定判决,除当事人外,对于诉讼系属后“为当事人之继 受人者,及为当事人或其继受人占有请求之标的物者”,对 于“为他人而为原告或被告者之确定判决”亦有效力。
(三)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具体表现 2.诉讼承担
诉讼已经开始
一方当事人因法定事由 将其诉讼权利 转移给另一人
由该人承担原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
境外实践 当事人恒定主义下
(德国) 实体主体的变更后,不发 生诉讼承担
诉讼继受主义
(日本“诉讼脱退”)
继受人可以参加诉讼 原事主可以退出诉讼
但是判决的效力扩及于实 体的权利义务继受人
阻止当事人提出其在基准时前本可主张但未主张(无论当 事人知或不知、善意或恶意、有无故意或过失)的事项的 效果。 《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七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 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 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例外情形——既判力时间范围的扩张 一方当事人在前诉中对于其可主张之事项不具有可预料性 时,既判力的遮断效就不能及于这种主张。
Fra Baidu bibliotek
(二)既判力时间范围的扩张-具体表现 2.我国实践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2条:
“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 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 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婚姻法》第37条第2款: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 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 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三)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具体表现 5. “争点效”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争点效: 法院对非正当当事人的诉讼判决对正当当事人提起相关诉 讼的效力;在正当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中,正当当事人可以非 正当当事人的判决认定的事实为基础进行抗辩。 第三人撤销之诉: 当判决对案外第三方主体的正当民事权利的侵害时,该案 外第三人可以通过部分或全部撤销已生效民事判决的方式, 挽救其遭受侵害的民事权利。
Part II Criterion Time
(一)基准时的定义 基准时,指的是以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 为基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被确 定,不得复为争执。
• 德国民事诉讼法296条之一:发生既判力的判决建立 在双方当事人的至迟至最后一次言词辩论结束前还可 以变更和补充的事实陈述基础上。 •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既判力基准时的界定一般认为是 在法庭审理终结之时,与我国目前的举证时效相对应。
既判力时间范围扩张的两种学说: (1)基于“可预料性”加以调整。从程序保障的视角 出发,对机械性产生的不妥加以修正。 (2)基于“提出责任说”加以调整。认为应当着眼于 当事人在前诉中对于该事由是否负有于当时提出之责任。
(二)既判力时间范围的扩张-具体表现 1.境外实践 德国“预测型判决”
• 法院基于对当事人之间未来一段时间内法律关系状态的 预测,而判令败诉方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向对方为持续给 付义务判决。
我国实践
(6)继承过程中,应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胎儿 母亲可代位提起诉讼; (7)宣告失踪时的财产代管人的诉讼实施权; (8)公民死亡后,死者的继承人可针对死者知识产权的人身 权利受侵害而提起诉讼; (9)公民死亡后,死者的近亲属可针对死者名誉权受损而提 起诉讼; (10)《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股东派生诉讼; (11)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诉讼; (12)业主委员会为了全体业主的利益以自己名义提起的诉 讼。
日本“后发性后遗症损害赔偿诉讼”
• 当受害人发生前诉过程中未发现的后发性后遗症时,原 告基于这种后发性后遗症的损害赔偿请求不受前诉既判 力的遮断,可以再次提起诉讼。
(二)既判力时间范围的扩张-具体表现 2.我国实践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9条第2款: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 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 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 生后另行起诉。
间接 占有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直接 占有人
第三人
民法上的第三人
如果有关标的物的诉讼发生在直接占有人和第三人之间,既 判力及于间接占有人。
境外实践 德国法
日本法
系争物由当事人以外的人 占有时 将案外人视同当事人
a.承认判决的效力及于间 接占有请求标的物的人
b.“因占有关系的本人指 名参加”制度
案外人仅限于“为当事人 或当事人的继受人的利益 占有请求标的物的人”
我国实践
(2)一般继受:在审判和执行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或 法人合并、分立的,普遍承认由其权利义务的承担人承担 原判决中的权利义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 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 务。”
(三)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具体表现 3.请求标的物的占有人
(三)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具体表现 1.诉讼担当
实体权利主体、法律关系以外的人 以自己的名义 (正当当事人的地位) 为了他人的利益 或代表他人的利益
法院对诉讼担当人的判决,对被担当人有效;否则,被担 当人有权就同一的权利义务再提起一个诉讼,这将会造成 “一事再理”。
境外实践 法定诉讼担当
为了担当人利益:扣押债 权的催缴诉讼、债权人的 代位诉讼、债权质权人的 催缴诉讼 为了被担当人利益:禁治 产人的离婚诉讼、海难救 助费用诉讼、股东代表诉 讼、破产管理人诉讼
(二)解除权与基准时
解除权人为原告
• 可以行使
解除权人为被告
形成原因发生于基准时之前,能否于基准 时之后行使形成权?
解除 权
撤销 权 抵销 权
如可以行使,则属于既判力时间范围的扩张表现?
(一)撤销权与基准时 不得行使该撤销权,或提出与前诉判决相 矛盾或抵触的主张。 原因:可撤销之瑕疵乃附着于诉讼标的的 法律关系之上,此瑕疵将随着判决的确定 而告“治愈”,在判决确定后,自不得以 此瑕疵再对判决所确定之法律关系加以争 执。
任意诉讼担当
日本:选定当事人诉讼 美国:集团诉讼
德国:只要有权利人的授 权,且就所实施的诉讼有 法律上的利益,就可以构 成诉讼担当
我国实践
(1)代表人诉讼:代表人诉讼判决可以间接扩及于未进行 权利登记的人; (2)不可分的必要共同诉讼:承认参加诉讼的共同利害关 系人的诉讼行为和法院判决对未参加诉讼的利害关系人的扩 张; (3)破产管理人为当事人的诉讼:由破产清算组作原告或 被告,无论是胜诉或败诉,所获判决的利益或不利益,都应 当归属于破产财产; (4)雇主转承责任诉讼:法院判决雇主对受害人承担责任 后,雇主可以向雇工提起追偿之诉; (5)某些复合法律关系形成的诉讼:例如保理关系或保险 关系所生争议。
判决效力的相对性
(2)但是: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判决对 第三者可以形成判决效力的除外。
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
(一)辩论原则 法院的裁判应当以当事人双方在言词辩论 中所主张的内容为基础。
当事人 YES 案外人 NO
(二)判决效力的相对性原则
绝对权→相对权 →民事诉讼→ 当事人 相对权→
(一)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定义 法律赋予法院判决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发生既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