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0211司考真题之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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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试题与参考答案(2024年)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试题与参考答案(2024年)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复习试题(答案在后面)一、案例分析题(36分)案例背景:李某在网上购买了一款智能手表,并在使用了3个月后,发现手表屏幕经常出现划痕,功能也出现了故障。

李某联系了售卖商,但售卖商以“产品使用不当”为由拒不承担维修责任。

李某不认可此说法,认为智能手表出现的故障是质量问题,要求售卖商更换新品或退款。

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律师多次联系售卖商,但皆未得到妥善解决。

问题:请从法律角度分析:1.李某可否要求售卖商更换新品或退款?2.如果李某认为售卖商拒绝履行售后服务责任,该采取哪些措施?二、案例分析题(36分)基本案情:李某是A食品公司运营部门经理。

近期,A食品公司与B农民收入合作协议尾款一直未结算。

当得知B农民通过渠道得知了最后一笔款项迟迟未能打进账户时,李某自作主张在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一封公开信,声称公司运营遇到临时性资金短缺,确有困难,并承诺一定时间内支付尾款,同时希望B农民能理解并配合公司临时性安排。

信中仅陈述事实,但措辞表达不够充分,造成公众误将其当作公司积极解决问题的表态。

随后,上千B农民积极响应,开始录制视频工作坊,要求立即付款,甚至有一部分农民开始阻止公司物流车、装载公司脐橙到市场的车辆,使公司蒙受了经济损失。

问题:1.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分析李某在公司账户余额不足的情况下发表公开信,是否合适?是否构成法律行为?2.分析李某是否需要对公司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如果是,承担何种程度的赔偿责任?3.如果A食品公司因上述事件受到重创,负债累累难以履行正常合约义务时,李某与A食品公司及其关联业务的合作权益应该如何处理?三、案例分析题(36分)案例一:合同争议纠纷案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住宅一套。

合同中明确了交付房屋的时间和付款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房地产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未能按期交付房屋。

2002 2021年司法考试商法历年真题 单项多项主观题及其解析

2002 2021年司法考试商法历年真题 单项多项主观题及其解析

2002 2021年司法考试商法历年真题单项多项主观题及其解析2002-2021年司法考试商法历年真题单项、多项、主观题及其解析2002至2022年度司法考试中商法真实问题探析一、单项选择题:(2022)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成立社团法人均须登记b.银行均是企业法人c.法人之间可形成合伙型联营d.一人公司均不是法人【考点】法人【司法部答案】c【分析】在中国法律中,公司法人相当于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组织法人。

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不需要依法登记为法人的,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登记的,经批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因此,并非所有的协会和法人都需要注册,这是错误的。

B项的表达过于绝对。

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其性质不是企业法人,这是错误的。

《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共同经营,不符合法人条件的,合营各方对其拥有或管理的财产,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或者协议规定负有连带责任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即关于合伙式合资企业的规定。

C正确。

这句话是错误的。

《公司法》规定的一人有限公司为法人。

25.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公司。

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十万元出资,甲已缴纳六万元出资,尚有四万元未缴纳。

某次公司股东会上,甲请求免除其四万元的出资义务。

股东会五名股东,其中四名表示同意,投反对票的股东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决议无效,甲方债务未解除。

B.决议有效,甲方债务已解除c.该决议需经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有效d.该决议属于可撤销,除甲以外的任一股东均享有撤销权【审查现场】股东出资违约及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司法部答复】a【解析】《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021年法考主观题商经法鄢梦萱姑姑商经101问复习资料

2021年法考主观题商经法鄢梦萱姑姑商经101问复习资料

商法主观1011.公司筹备阶段各种奇葩类型出资,或出资不到位时,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根据《公司法》第23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等条件。

而股东是否出资瑕疵,不能作为否定公司成立的理由。

Tips:一般都是能成立的,不然后面的问题没法问了。

2.筹备阶段,发起人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以筹备组名义签订合同,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民法典》第75条的规定,允许法人设立阶段从事民事活动。

即允许公司设立阶段对外签订合同。

并且,依案情,本案涉及的合同未出现无效情形,所以该合同有效。

3.公司成立后,应当由谁承担合同责任?(1)根据《民法典》第75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相对人可选择请求该设立人承担合同责任,也可选择该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2)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3条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可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Tips:以谁之名、为谁之实4.公司筹备阶段,出现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纠纷,公司成立后,应当由谁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5条第1款的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5.发起人协议(设立协议/出资协议)在公司成立后,即被章程取代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根据公司法理论,发起人协议是明确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则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二者调整对象、制定目的均不同,不能互相取代。

Tips:找大前提的顺序法条→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理论→商事惯例6.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根据《公司法》第27、28条的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且应当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法律职业考试(司法考试)商法主观题的答案和解析

法律职业考试(司法考试)商法主观题的答案和解析

商法主观题答案与解析商法主观题答案与解析8. 题干:案情:鸿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从事生物医药研发。

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股东为甲、乙、丙、丁,持股比例分别为37%、30%、19%、14%;甲为董事长,乙为总经理。

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一直不错。

2013年8月初,为进一步拓展市场、加强经营管理,公司拟引进战略投资者骐黄公司,并通过股东大会形成如下决议(简称:《1号股东会决议》):第一,公司增资1000万元;第二,其中860万元,由骐黄公司认购;第三,余下的140万元,由丁认购,从而使丁在公司增资后的持股比例仍保持不变,而其他各股东均放弃对新股的优先认缴权;第四,缴纳新股出资的最后期限,为2013年8月31日。

各股东均在决议文件上签字。

之后,丁因无充足资金,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认缴出资的缴纳;骐黄公司虽然与鸿捷公司签订了新股出资认缴协议,但之后就鸿捷公司的经营理念问题,与甲、乙、丙等人发生分歧,也一直未实际缴纳出资。

因此,公司增资计划的实施,一直没有进展。

但这对公司经营并未造成很大影响,至2013年底,公司账上已累积4000万元的未分配利润。

2014年初,丁自他人处获得一笔资金,遂要求继续实施公司的增资计划,并自行将140万元打入公司账户,同时还主张对骐黄公司未实际缴资的860万元新股的优先认购权,但这一主张遭到其他股东的一致反对。

鉴于丁继续实施增资的强烈要求,并考虑到难以成功引进外部战略投资者,公司在2014年1月8日再次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如下议案:第一,公司仍增资1000万元;第二,不再引进外部战略投资人,由公司各股东按照原有持股比例认缴新股;第三,各股东新增出资的缴纳期限为20年;第四,丁已转入公司账户的140万元资金,由公司退还给丁。

就此议案所形成的股东会决议(简称:《2号股东会决议》),甲、乙、丙均同意并签字,丁虽签字,但就第二、第三与第四项内容,均注明反对意见。

之后在甲、乙的主导下,鸿捷公司经股东大会修订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并于2014年1月20日办理完毕相应的公司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

司法考试商法主观题真题

司法考试商法主观题真题

商法主观题真题(2012-2017)2012 年(本题18分)案情:2009 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奏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義荣公司),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

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4%、32%、13%、6%、5%。

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260 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

甲任軽荣公司萤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总经理。

義荣公司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

当年12月18 0, 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乙的策动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对外签约合同金额在100 万元以下,如超出100 万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意。

甲拒绝在决议上签字。

此后公司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

2010年12月,甲认为产品研发要想取得实质进展,必须引进隆泰公司的一项新技术。

甲未与其他股东商量,即以養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隆泰公司签订了金额为200 万元的技术转让合同。

2011年5月,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借款50万元,以其对姦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

2011年9月,大都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支撑,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经审査,该公司尚有资产3000万元,但负债己高达 3 亿元,各股东包括丙的股权价值几乎为零。

2012年1月,鉴于套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及大股东与管理层间的矛盾,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损失。

问题:1. 2009 年12 月18 日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如何?为什么?2. 甲以慈荣公司名义与隆泰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3. 乙为张三设定的股权质押效力如何?为什么?4. 大都房地产公司陷入破产,丙是否仍然对軽荣公司享有股权?为什么?5. 丁与戊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2013 年(本题18分)案情:2012年5 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萤事於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21年司法“新考”主观案例题及答案分析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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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__年司法“新考”主观案例题及答案分析^p 六1、1997年8月,法国商人比尔从武汉市某大酒店打的到火车站。

车到站后,比尔将一装有贵重物品的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

司机凌某发现皮包后,寻找失主,未果。

比尔丢包后,在武汉人民广播电台《武汉晚报》上播发寻物启事,称送还丢失皮包将给以酬谢,并公布了联系方式。

第二天,凌某将皮包送还比尔。

比尔兑现承诺,付了酬金。

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中国籍的范女士向武汉市公管处投诉。

公管处几经周折,查到收受酬金的凌某。

公管处通知凌某到公管处说明情况。

凌某承认接受酬金的事实,并写下“拾物经过”。

3月10日,凌某将酬金交到公管处,由公管处交给失主。

公管处以“举报待查”为由,暂扣出租车凌某上岗证,要求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凌某感到委屈,遂向武汉市汉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管处返还酬金。

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

问:本案中的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答:比尔乘坐出租汽车,与凌某构成涉外运输合同关系。

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这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

比尔发布悬赏广告,凌某归还皮包,这构成悬赏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应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使凌某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交出酬金,比尔索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

这一法律关系适用国际惯例、中国法律作准据法。

2、中国公民钱某,1992年到日本留学。

1995年回国前夕,在上班途中,被运货卡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钱某的妻子利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钱某弟弟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

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500万日元。

回国后,为遗产分配一事,利某与钱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

2021年司法考试 商法主观题

2021年司法考试 商法主观题

2021年司法考试商法主观题
一、案例分析题(共两题,每题50分)
第一题:公司设立与股东责任
案情概述: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甲以货币出资20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作价150万元出资,丙以一项专利权作价150万元出资。

公司成立后,发现乙的机器设备实际价值仅为100万元,且乙未补足差额。

同时,甲在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的股权以1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丁,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

公司因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债务,债权人A公司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

问题:
乙的出资不足行为应如何处理?其他股东和债权人A公司有哪些权利?
甲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若公司最终被宣告破产,乙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第二题:证券发行与信息披露
案情概述:
上市公司X公司计划通过公开发行新股筹集资金用于扩大生产规模。

在编制招股说明书时,公司董事张某明知公司上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虚假记载,但为顺利融资,仍授意财务部门修改了相关财务数据并对外公布。

后该虚假信息披露被媒体曝光,导致股价大幅下跌,投资者B因此遭受重大损失。

问题:
分析X公司及其董事张某在证券发行过程中的行为是否违法?并说明理由。

投资者B是否有权要求X公司及张某赔偿其损失?如果可以,请说明法律依据及赔偿范围。

证券监管机构在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后,可以采取哪些监管措施?
答题要求:
请针对每个问题分别作答,条理清晰,逻辑严密。

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时,请注明具体条款或规定。

分析应结合案情,理论联系实际,展现对商法相关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2021年商法司法考试主观题

2021年商法司法考试主观题

-司法考试商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五、(本题18分)案情:4月,陈明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绿色食品开发,注册资本为200万元。

公司成立半年后,为增长产品开发力度,陈明拟新增资本100万元,并为此分别与张巡、李贝洽谈,该二人均故意愿认缴所有新增资本,加入陈明公司。

陈明遂先后与张巡、李贝二人就投资事项分别订立了书面合同。

张巡在签约后第二天,即将款项转入陈明个人账户,但陈明始终以各种理由迟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等手续。

11月5日,陈明最后完毕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00万元,陈明任公司董事长,而股东仅为陈明与李贝,张巡名字则未出当前公司登记任何文献中。

李贝虽名为股东,但事实上是受刘宝之托,代其持股,李贝向公司缴纳100万元出资,事实上来源于刘宝。

3月,在陈明批准状况下,李贝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善意不知情潘龙,并在公司登记中办理了相应股东变更。

6月,因产品开发屡次失败,公司陷入资不抵债且经营无望困境,遂向法院申请破产。

法院受理后,法院所指定管理人查明:第一,陈明尚有50万元出资未实际缴付;第二,陈明妻子葛梅梅本是家庭妇女,但自1月起,却始终以公司财务经理名义,每月自公司领取奖金4万元。

问题:1.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前,张巡与否可向公司以及陈明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2.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后,张巡与否可向管理人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3.李贝能否以自己并非真正股东为由,主张对潘龙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为什么?4.刘宝可主张哪些法律救济?为什么?5.陈明能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回绝50万元出资缴付?为什么?6.就葛梅梅所领取奖金,管理人应如何解决?为什么?【对的答案】 1.依照案情交代,即陈明是以自己名义与张巡订立合同,款项也是转入陈明个人帐户,且张巡并未登记为公司股东,故在张巡与公司之间:第一,张巡并未因而成为公司股东;第二,张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

国开商法主观简答题题及答案.docx

国开商法主观简答题题及答案.docx

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5分)1.商事关系主要包括哪两部分?A.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B.商事合作关系和商事竞争关系C.商事合同关系和商事侵权关系D.商事代理关系和商事租赁关系【答案:A】[7†source]2.商行为的定义是什么?A.以非营利性营业为目的和内容的行为B.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和内容的行为C.仅指商业买卖行为D.包括所有市场经济活动【答案:B】[8†source]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5分)3.商主体非成立要件主义认为,商主体的成立登记是必须的。

【答案:错误】[9†source]4.商号即商事名称,是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

【答案:正确】[10†source]三、填空题(每题1分,共5分)【答案:有限责任公司】[11†source]四、简答题(每题2分,共10分)6.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定义。

【答案: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得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2†source]五、应用题(每题2分,共10分)7.什么是折中资本制?【答案:折中资本制是在法定资本制的和授权资本制的基础上,以其中一种公司资本制为基础,兼采用另一种资本制的优点,创建出一种新的公司资本制度。

】[13†source]六、分析题(每题5分,共10分)8.分析公司清算的定义及其重要性。

【答案: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依照法定程序处分公司财产,了结各种法律关系,并最终使公司归于消灭的行为。

它的重要性在于确保公司解散过程中的法律秩序和各方权益的保护。

】[17†source]七、实践操作题(每题5分,共10分)9.描述上市公司收购举牌的具体流程及其目的。

【答案:上市公司收购举牌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百分之五是,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法律职业考试(司法考试)商法主观题解析答案

法律职业考试(司法考试)商法主观题解析答案

商法主观题答案与解析商法主观题答案与解析1. 题干:案情:昌顺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为刘昌、钱顺、潘平与程舵,持股比例依次为40%、28%、26%与6%。

章程规定设立时各股东须缴纳30%的出资,其余在两年内缴足;公司不设董事会与监事会,刘昌担任董事长,钱顺担任总经理并兼任监事。

各股东均已按章程实际缴纳首批出资。

公司业务主要是从事某商厦内商铺的出租与管理。

因该商厦商业地理位置优越,承租商户资源充足,租金收入颇为稳定,公司一直处于盈利状态。

2014年4月,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减少至3000万元,各股东的出资额等比例减少,同时其剩余出资的缴纳期限延展至2030年12月。

公司随后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公司盈利状况不错,但2014年6月,就公司关于承租商户的筛选、租金的调整幅度、使用管理等问题的决策,刘昌与钱顺爆发严重冲突。

后又发生了刘昌解聘钱顺的总经理职务,而钱顺又以监事身份来罢免刘昌董事长的情况,虽经潘平与程舵调和也无济于事。

受此影响,公司此后竟未再召开过股东会。

好在商户比较稳定,公司营收未出现下滑。

2016年5月,钱顺已厌倦于争斗,要求刘昌或者公司买下自己的股权,自己退出公司,但遭到刘昌的坚决拒绝,其他股东既无购买意愿也无购买能力。

钱顺遂起诉公司与刘昌,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权,若公司不回购,则要求刘昌来购买。

一个月后,法院判决钱顺败诉。

后钱顺再以解散公司为由起诉公司。

虽然刘昌以公司一直盈利且运行正常等为理由坚决反对,法院仍于2017年2月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

判决作出后,各方既未提出上诉,也未按规定成立清算组,更未进行实际的清算。

在公司登记机关,该昌顺公司仍登记至今,而各承租商户也继续依约向公司交付租金。

问题1 :昌顺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存在不规范的地方?为什么?参考答案:存在。

(1)昌顺公司股东人数较少不设董事会的做法符合《公司法》第50条规定,但此时刘昌的职位不应是董事长,而应是执行董事。

全了,法考主观题回忆版来了(答案+解析)

全了,法考主观题回忆版来了(答案+解析)

全了,法考主观题回忆版来了(答案+解析)2022年法考时间已定,战鼓已响,收心反思,决胜2022法考!至此,主观题全了。

2021法考主观题-第六题回忆版(有答案解析)第六题案情:甲公司由自然人 A、B、C、D 和有限责任公司 E 公司于 2017 年发起设立。

五方约定: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其中 A 认缴的出资于公司设立时一次性缴纳完毕;B、C、D 认缴的出资于公司成立时缴纳 50%,剩余部分于五年内缴纳完毕;E 公司认缴出资 600 万元,其中300 万元以办公用房作价作为出资,剩余部分以货币作为出资并于八年内缴纳完毕。

甲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分别为 C、D 和 E 公司委派的人员,董事长由 E 公司委派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甲公司成立后 E 公司一直委派法定代表人张三出任董事。

股东 B 因向外部人赵六借款,为此与赵六约定,为担保借款将自己持有的甲公司股权转让给赵六,清偿借款后赵六再将股权返还股东 B,并约定如 B 到期不能清偿借款,则股权归赵六所有。

随后,B 协助赵六办理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的变更。

2018 年 7 月 5 日,因公司经营业绩不佳,甲公司召开股东会,由张三主持并经张三提名,全体股东过半数决议任命巫旺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并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巫旺。

巫旺履职期间,公司经营状况好转。

甲公司决定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遂于 2019 年召开股东会,就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

但股东间就利润分配方案表决方式存在分歧,部分股东认为应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进行表决,部分股东认为应按照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因股东无法达成一致,利润分配事宜就此搁置。

这种利润分配的冲突导致A公司无法召开股东大会,公司管理层因吴王无法协调股东之间的矛盾而陷入困境。

2020年9月,A公司董事会一致决定辞退王武,他以任期未满为由拒绝接受。

后经查明,E 公司用于出资的办公用房实际为李四所有,但因登记错误,错误登记在 E公司名下,E 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对此知情。

2021年法考真题及答案

2021年法考真题及答案

2021年法考真题及答案2021法考主观题真题(刑法)1、赵某正在对妻子实施杀害行为,妻子大声呼叫,引来他们二人的两个孩子,赵某认为,在孩子面前杀害妻子对小孩影响不好,于是停止了杀人行为。

问:有观点赵某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理由为何?有观点认为赵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理由为何?参考解析:(1)主观说认为,行为人自动放弃的自动性出于能达目的而不欲的,是犯罪中止。

(2)限定主观说认为行为人出于真诚忏悔而放弃犯罪行为,视为中止,对行为人要求自动性要求较高,所以行为人成立未遂。

客观说认为从一般人看来行为人是能达目的而不欲还是欲达目的而不能,本案中存在一般人认为的伦理上的障碍,认定为未遂。

2、赵某敲诈勒索周某,以不给钱就在网上光其隐私相威胁,周某害怕,将10万元现金放在赵某指定的垃圾桶内,赵某告诉刘某串实,刘某取来二人平分。

问:有观点认为刘某构成敲许勒索,请说明组由入有观点认为刘某构成侵占罪,请说明理由?参考解析:(1)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的既遂认定标准为,被害人基于恐惧处分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时,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既遂,赵某尚未取得10万元时,将其行为告知刘某,刘某去取钱后分赃,刘某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承继的共犯。

(2)构成侵占罪。

敲诈勒索为被害人基于恐惧处分了财物,周某已处分完财物。

刘某去垃圾桶拿钱属于取得他人遗忘物,构成侵占罪。

3、刘某欠赵某债务,杨某提议拘禁刘某要其还,赵某速将刘某拘禁。

刘某声称你们拘禁了我怎么还钱,就是你们把我放出来我也不会还的。

于是杨某提议把刘某的大拇指砍掉,赵某同意,造成刘某重伤。

问:有观点赵某、刘某仅成立故意伤害罪一罪,你认为赞问和反对的理由分别是什么?参考解析:(1)非法拘禁罪与伤害罪数罪并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论处。

砍掉大拇指的行为属于非法拘禁的实行行为之外的暴力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2)只成立故意伤害罪一罪:非法拘禁又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或死亡,不论故意或过失法律拟制全案综合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一罪。

法律职业考试(司法考试)商法主观题答案与解析

法律职业考试(司法考试)商法主观题答案与解析

商法主观题答案与解析商法主观题答案与解析2. 题干:案情:美森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要经营煤炭。

股东是大雅公司以及庄某、石某。

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三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是5︰3︰2;各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资。

大雅公司将之前归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作价500万元用于出资,这部分资产实际交付给美森公司使用;庄某和石某以货币出资,公司成立时庄某实际支付了100万元,石某实际支付了50万元。

大雅公司委派白某担任美森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10年,赵某欲入股美森公司,白某、庄某和石某一致表示同意,于是赵某以现金出资50万元,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但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赵某还领取了2010年和2011年的红利共10万元,也参加了公司的股东会。

2012年开始,公司经营逐渐陷入困境。

庄某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转让给了其妻弟杜某。

此时,赵某提出美森公司未将其登记为股东,所以自己的50万元当时是借款给美森公司的。

白某称美森公司无钱可还,还告诉赵某,为维持公司的经营,公司已经向甲、乙公司分别借款60万元和40万元;向大雅公司借款500万元。

2013年11月,大雅公司指示白某将原出资的资产中价值较大的部分逐渐转入另一子公司美阳公司。

对此,杜某、石某和赵某均不知情。

此时,甲公司和乙公司起诉了美森公司,要求其返还借款及相应利息。

大雅公司也主张自己曾借款500万元给美森公司,要求其偿还。

赵某、杜某及石某闻讯后也认为利益受损,要求美森公司返还出资或借款。

问题1 :应如何评价美森公司成立时三个股东的出资行为及其法律效果?参考答案:大雅公司以先前归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出资,净资产尽管没有在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为出资形式,但公司实践中运用较多,并且案情中显示,一方面这些净资产本来归大雅公司,且经过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作价,在出资程序方面与实物等非货币形式的出资相似,另一方面这些净资产已经由美林公司实际占有和使用,即完成了交付。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试题及解答参考(2024年)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试题及解答参考(2024年)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复习试题(答案在后面)一、案例分析题(36分)【案例】甲、乙、丙三人共同经营一家商贸公司。

公司成立时,甲以现金30万元出资,乙以一台机器设备作价50万元出资,丙以土地使用权作价20万元出资。

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收益,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公司经营状况逐渐恶化。

为了筹集资金,甲、乙、丙三人决定对外转让部分股权。

以下为三人讨论的几种方案:方案一:向外部投资者丁转让30%的股权,价格为每股10元。

方案二:向外部投资者丁转让30%的股权,价格为每股12元。

方案三:向外部投资者丁转让30%的股权,价格为每股8元。

请根据以下问题回答:1.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人是否可以对外转让股权?为什么?2.如果三人决定对外转让股权,选择方案一、方案二或方案三对公司和股东有哪些影响?3.如果丁同意购买股权,甲、乙、丙三人如何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二、案例分析题(36分)【案例】甲市乙县居民丙,因与邻居丁发生土地纠纷,双方争执不下。

丙多次找到乡政府及县土地管理部门解决,但均未得到满意答复。

丙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丁的土地边界。

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丁(与被告丁同名)因与被告丁有亲戚关系,被合议庭其他成员发现。

根据法律规定,丁应当回避。

但丁未主动提出回避,且审判长也未要求其回避。

最终,县人民法院判决丙胜诉,确认了丙与丁的土地边界。

问题:1.请问本案中,丁是否应当回避?为什么?2.请问审判长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如何处理丁未提出回避的情况?3.请问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合法?为什么?三、案例分析题(36分)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供货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原材料,总金额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若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违约金总额20%的违约金。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甲公司未能按时提供原材料,导致乙公司生产线停滞,造成乙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真题汇编6

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真题汇编6

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真题汇编6姓名年级学号题型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判断题计算题附加题总分得分评卷人得分一、问答题1. 案情:2006年4月,北京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经理黄某与本单位副经理李某、销售科长郭某一起,将13万余元货款投入他们在深圳开办的一家美食城,该美食城因为经营管理不善亏损,货款无法收回。

另外,李某在担任北京某汽车有限公司经销部副部长期间,从某公司收货款20万元,并提走2辆高级轿车。

后李某将该公司欠该汽车公司的货款冲减了32万余元,从而将这20万元货款非法占有。

2008年9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李某、郭某涉嫌挪用公款、贪污罪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构成挪用资金罪;对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非法占有该汽车公司20万元货款的行为,认定不构成贪污罪。

后以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刑罚。

一审宣判后,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2009年7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均系某汽车集团(国有企业)委派的干部,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3万余元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李某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身份,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于是撤销一审判决,分别改判黄某、李某、郭某有期徒刑3年、13年、1年。

问题:1.一审法院能否改变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为什么?2.一审法院能否对起诉涉及的部分内容不予认定?为什么?3.一审法院能否将检察院指控李某的贪污犯罪部分退回人民检察院处理?为什么?4.本案的抗诉应当由哪个人民检察院提出?5.本案抗诉的途径如何?6.如果人民检察院只对李某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对黄某、郭某二被告人如何处理?7.检察院如果认为二审判决仍然有错误,如何处理?哪些检察院有权处理?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正确答案:(无)解析: 1.能。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21-1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21-1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21-11.2011年9月1日,某法院受理了湘江服装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开始受理债权申报。

下列哪些请求权属于可以申报的债权?A.甲公司的设备余款给付请求权,但根据约定该余款的支付时间为2011年10月30日B.乙公司请求湘江公司加工一批服装的合同履行请求权C.丙银行的借款偿还请求权,但该借款已经设定财产抵押担保D.当地税务机关对湘江公司作出的8万元行政处罚决定【答案】AC【解析】A选项,《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虽然甲公司的设备余款请求权未到期,但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因此其属于可申报的债权。

A项应选。

B选项,《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因此,法院在受理湘江服装公司的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与乙公司成立但目前还未履行完毕的服装加工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

此属合同履行的行为,而破产债权须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B项不应选。

C选项,《破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因此,具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可以进行申报。

C项应选。

D选项,债权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是行政法律关系,不得申报。

D项不应选。

2.潇湘公司为支付货款向楚天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银行为甲银行。

潇湘公司收到楚天公司货物后发现有质量问题,立即通知甲银行停止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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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11年司法考试商法历年真题解析一一主观题2012-3-13 15:3S 【)[]2002-2011年商法历年主观题解析;众所周知.司法考试历年真题是中的垂耍资料.所有备战司法考试的考生都需耍反复硏习历年.从屮找到司法考试试題的出題思路和解題方法。

特惫为备考司法考试的考生奉I: 2002-2011年司法考试商法历年真题主观题解析•作为大家准备司法考试的参考资料.案例分析题:(2007 年)五.(本题20分)案愴:甲与乙分别出资60万元和240万元共冋设立新雨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雨公司).由乙任执行莹爭并负彷公司经营管理•甲任监事。

乙同时为其个人投资的东风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风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欠口云公司货款50万元未还.乙与口云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若3个月后仍不能还款.乙将其在新雨公司的股权转让20%给口云公司• 并表示嗨就此设质•届期.东风公司未还款.白云公司请求乙履行协议.乙以“此事尚未与股东甲商量”为由掩塞.口云公司遂拟通过诉讼來解决何题:东风公司需耍租用仓库.乙按自决定将新雨公司的一处房屋以低廉的价格出租给东风公司.乙的好友丙因向某银行借款需耍担保.找到乙。

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向该银行出具J'-份保函.允诺若•到期丙不能还款則由新雨公司负责清偿.该银行接受了保函且未提出异议。

甲知悉上述情况后.向乙提议召开一伙股东会以解决何题.乙以业务太忙为由迟迟未答应开会.公司成立三年•一次红利也未分过.目前亏损严垂。

甲向乙提出解散公司.但乙不m.甲决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一时未找到受让人,何题:1.口忌公司如想通过诉讼解决与东风公司Z间的纠纷.应如何提出诉讼请求?2•口N公司如想实现股权质权.需耍证明哪些爭实?3.针对乙将新雨公司的房屋低价出租给东风公司的行为•甲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4.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单方向某银行出具的保函的性质和效力如何?为什么?5.针对乙不mm公司和甲退出公司又找不到受让人的情况•甲可采取什么法律对策?答案:1.(1)请求东风公司淸偿货款本佥与利息;(2)请求东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3)请求行使股权质权(或权利质权)•2.(1)证明其与乙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凤(2)证明股权质押己经到I: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J'登记。

3.甲可以为公司利益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派生(代表)诉讼.4.该保函具有保证合同的性质.保证合同有效•乙虽然未经股东会同恿为银行担保•侵犯J'公司利益.但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5.甲持有公司20%的股权.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2006 年)案情:甲公司签发佥额为1000万元、到期口为2006年5月30 口、付款人为大詢公司的汇票一张.向乙公司购买A 楼房。

甲乙双方何时约定:汇票承兑前.A楼房不过户.其后•甲公司以A楼房作价1000万元.丙公司以现金100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丁有限公司。

某会计师爭务所将未过户的A楼房作为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资予以验资,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A楼房,2005年9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经甲公司.丙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秋1000万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顾及公司的稳定性.丙公司仍为丁公司名文上的股东.其原持有丁公司50%的股份.名义上仍由丙公司持有10%.其余10%fllT公司总经理贸某持有•贾某暂付200万元给丙公司以获得上述似的股权。

丙公司依此协议获款后退出.据此.丁公司变更登记为:甲公司、丙公司、贾某分别持有50%、10%和10%的股权:注册资本仍为2000万元。

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耍求丁公司为其贷款捉供担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会.贾某反对的時况下.丁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该担保议案,丁公司遂为甲公司从B银行借款5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冋时.乙公司亦将其持有的上述1000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陈某.陈某耍求丁公司捉供担保.丁公司在汇票上签注:“同惫担保.但A楼房应过户到本公司。

”陈某向大满公司提示承兑该汇票时.大满公司在M票上批注:“承兑•到期丁公司不垮則付款’ ”2006年6月5 Eh 丁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获受理并被宜告破产.债权申报期间.陈某以;匸票未获兑付为由.贾某以替丁公司代垫f 200万元退股款为由向淸算组申报债权.B银行也以丁公司应负担保资任为由申报债权并耍求对A楼房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时乙公司就A楼房向淸算组申请行便取回权,何题:1 •丁公司的设立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案:有效,甲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权Z楼房出资仅&致甲公司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贵任.不彫响公司设立的效力。

解析:《公司法》第7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口期为公司成立口期,本题中甲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权之.楼房出资.构成岀资不实•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乞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肖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作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墩納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繳纳外•还应当向己按期足额缴纳岀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资任。

因此.在木題屮.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楼房过户义务.并可追究其违约贵任•对干公司而言•根据&公司法》第200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耒交付或滸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资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佥额百分Z五以上百分Z十五以下的罚款,从该法条只贵帝国了公司用担出资不实的责任并没有否定公司设立的效力来看•甲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权Z楼房出资仅导致甲公司承担出资不是的法律责任•不影响丁公司设立的效力.2•丙退出丁公司的做法是否介法?为什么?答案:不合法。

丙公司的行为实为抽逃公司资金.解析:《公司法》第36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启.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本案中•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万元后退出丁公司。

违反了上述规定。

所以.丙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3.丁公司股东会关于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案:无效。

该担保爭项应由无关联关系的股东表决决定.解析:我国《公司法》第16条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做出如下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童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童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籾1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若股东大会决议。

前敕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敕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很据上述规定.丁公司为本公司的股东甲公司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并且甲公司不得参与该爭项的表决•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敌通过。

丁公司股东会关于为甲公司捉供担保的抉议不符介法律规定•因而是无效的。

4.陈某和贸某所申报的债权是否构成破产债权?为什么?答案:陈某的中报构成破产债权。

丁公司对汇票的保证有效:大满公司实为拒绝承兑.陈某对丁公司孚有票据追索权,贾某的申报不构成破产债权,贾某的200万元是对丁公司的出资.公司股东不得以出资款向公司主张债权,解析:破产债权.指于破产宜吿前成立的.只能通过破产程序才能得以公平淸偿的债权,我国《票据法》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冇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时穴票的保证贵任.陈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在汇票上签注:“同总担保.但A楼房应过户到本公司’根据上述规定.虽然丁公司在为该汇票提供保证时附有条件.但这并不影响时汇票的保证责任.所以.丁公司耍对汇票承担保证贵任。

陈某在丁公司破产时•申报的债权构成破产债权。

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廿干何题的规定》第61条中规定.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冇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不属丁•破产债权,在本案屮.丁公司经过变更后.费某成为公司股东.并向其出资200万元。

这200万元作为股东的出资.不能申报破产债权’5.B银行和乙公司的请求是否应肖支持?为什么?答案:B银行申报破产债权的申请应肖支持.但无权优先受偿’ 丁公司与B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故B银行破产债权成立:但该担保绘保证担保.B银行不序有担保物权.无权优先受偿,乙公司的请求应当支持.乙公司仍是A楼房的产权人.故其可依法收回该楼房.解析:别除权.是拆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别除权是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转化形式,而在本案屮.丁公司为甲公司从B银行借款500万元提供了连带资任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不是担保物权•因此B银行无优先受偿权,另外.丁公司决议的担保行为虽无效.但是公司内部行为不能对抗善惫第三人B 银行.银行可以向丁公司主张担保资任。

WrV6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廿干何题的规定》第71条中规定•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机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属T破产财产。

丁公司虽然占有该楼房.但该房属于乙公司所有’所以.乙公司有权取回该楼房。

6.乞债权人若在破产程序中得不到完全淸偿.还可以向谁追索?他们乞自应承担什么资任?答案:债权人可以向甲公司.丙公司和某会计师事务所追索。

甲公司虚假出资.丙公司非法抽逃资金•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帯资任;某会计师爭务所明知丁公司设立时甲公司出资不实.仍予验资.应在其虚假验资的范制内承担责任•解析:《掖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廿干何题的规定》第66条规定•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刪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丁•破产财产。

甲公司在设立丁公司时.出资不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并债权人冇权向甲公司追索,《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苦低于公司童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词设立时的其他股东用担连带资任。

据此.丙公司应对并债权人承担连带资任.《公司法>20S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圉内承担賠偿责任。

据此.该会计师爭务所应在其虚假验资的范圉内承担资任。

(2005 年)四、(本题15分)案情:国有企业川南商业大楼T 199S年拟定改制计划:将资产评估后作价150万元出害•其中105万元出饵给管理层人员(共4人)• 15万元出害给其余45名职工.将企业改制为川鹵百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

该改制计划于同年12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原管理段人员宋某认购15万元.李某、王某.周某各认购20万元.其余职匸并认购1万元,公司成立后.分别向各认购人签发了出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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