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期末考试重点
商法部分期末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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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合同法、公司法重点)商法的概念:亦称为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内容:分为商主体法(规范组织关系)和商行为法(规范行为关系)商法的特征:技术性、国际性、公私法兼容性、变动性商法的基本原则1、交易便捷原则(1)时效短期化(2)交易定型化(3)资产证券化2、保障交易安全的原则(1)强化公示制度,增加交易的透明度(2)采取外观主义,增强交易的确定性(3)采取严格责任,增强交易的安全性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同属于私法的范畴,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1)调整范围不同(2)法律适用顺序不同(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3)商法更加体现私法公法化的特点商事登记的机关:我国商事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此商事登记又被称为工商登记。
商事登记的效力:创设的效力、公信的效力、登记事项的特殊效力(对课本)商业名称的组成:商业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商业名称和商业信誉、商标的关系:商业信誉可以通过商业名称等有形载体体现出来。
商行为的概念: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商业保险的分类: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保险法的立法体系:将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在《保险法》中统一规定,另行规定保险特别法。
保险法基本原则:最大诚信、保险利益、损失补偿、近因(PPT,要了解具体内容)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特征:(了解内容)(1)是射幸合同(2)是格式合同(附和合同、标准合同、定式合同)(3)是双务有偿合同(4)是诺成合同保险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投保人的义务(1)如实告知义务(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义务(3)防灾防损义务(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4)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5)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和施救义务(6)协助调查和提交有关单证的义务2、保险人的义务(1)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2)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4)保密义务3、保险人的除外责任常见的除外责任:道德危险、战争、核辐射和核污染等。
商法期末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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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一、名词解释1、商事登记;也叫商业登记,是指商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予以登记注册的法律行为。
2、商业名称:亦称商号,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用以表彰自己营业的特定名称。
3、商行为:是指商主体以营利性营业作为行为的目的而从事的行为。
4、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教案版)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合伙企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5、有限合伙: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合伙组织的商事合伙。
6、主观主义商法模式:又称商人法模式或德国法模式的民商分立模式。
客观主义商法模式:又称商人法模式或德国法模式。
7、隐名代理:又称间接代理,指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隐名,直接由代理人与客户签订合同。
代名代理:显名代理:明示为本人利益,又明示以本人(即“被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活动的代理。
8、商业名称权,也称为商业名称专用权,是商事主体基于商业名称登记而取得并享有的,对其登记注册的商业名称的排他性专有使用权。
二、简答题1、简述商业登记中强制登记原则。
强制登记原则:即各种商事企业,要取得商人资格,必须登记。
1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必须进行登记;2商事登记就法律规定的商事主体的全部重要事项进行登记。
2、简述单方商行为和多方商行为。
双方商行为与单方商行为的分类依据是行为人双方是否具有商事主体资格。
双方商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都具有商事主体资格所从事的商事法律行为。
单方商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中一方是商事主体,而另一方为非商事主体时所从事的交易行为,又称“混合交易行为‘。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解决单方商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问题。
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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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大全一、法律体系与法律思维1. 法律的含义、特征和作用2. 法律的分类和法律规则的结构3. 法律体系和法律思维4. 法律职业的道德与法律规范二、商法基本概念1. 商业法律的含义与职能2. 商业法律与其他法律的关系3. 商事主体的认定4. 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知识5. 商事法律行为三、商事主体1. 自然人的权利与义务2. 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3. 商事主体的成立与终止4. 商事主体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四、商业合同1. 商务合同的含义与特征2. 商务合同的分类与效力3. 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4. 商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5. 商务合同的保证与担保6. 商务合同违约责任五、商法的特殊规定1. 买卖合同法的规定2. 委托合同与代理合同3. 保险合同与信托合同4. 融资租赁法律规定5. 典当法律规定6. 金融衍生品合同六、商事法律行为1. 商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2. 商事法律行为的生效与效力3. 商事法律行为的撤销与变更七、商法的纠纷解决方式1. 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的分类2. 仲裁的基本概念与职能3. 诉讼的基本程序与规定八、商业贸易1. 商务活动的许可和审批2. 商业活动的登记3. 商务活动的税务规定4. 商业活动的价格监管5. 商业活动的广告规定九、商法的国际化与全球化1. 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2. 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3. 国际商法的规则体系4. 国际商法的纠纷解决十、商法的现代化与可持续发展1. 商法的现代化理论基础2. 商法的现代化的内涵与意义3. 商法的现代化路径选择4. 商法的可持续发展路径需要注意的是,在总结商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时,可以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以加深理解和记忆。
同时,在总结时也可加入一些商法案例分析,以便在考试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期末考试商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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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的含义(P1)经济学上商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
2、 商法的概念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事法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的商法。
3、 商法的特征(1) 商法的兼容性:1、作为私法的商法具有公法的性质; 2、既具有任意性又兼有强制性。
(2) 技术性:商事立法在组织法中、行为法中、内容上、不同系统的协调上运用了大量的技术。
(3) 营利性:(4) 国际性。
4、 商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指反映一国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意义或者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规则。
4、 强化商事组织原则:1、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2、商事主体资本的确保原则: 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要求 公司资本确定、 资本充实和资本不变三原则 公司对自己的自有资本不得贷款给其他股东或组织3、商事主体责任承担的有限责任规则4、商事主体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5、商事主体风险负担上的分散规则(2) 维持交易安全原则1、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2、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指商事活动的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所有营业上事实,须进行登记并负有公示告知义务的一种法律要求,旨在保护交易相对人和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标准,从而确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4、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指从事上市交易行为的行为人应承担的责任较之于一般民事主体更为严格。
包括普通连带责任和广泛无过错责任。
5、排斥交易相对人自由意思的绝对责任主义1、 促进交易迅捷原则1、交易后果确定上的短期消灭时效主义指法律对于基于商事交易行为所生之债的法律保护期间特别给与缩短,从而迅捷确定其行为之效果。
2、交易行为要素中的定型化规则3、交易效力要求上的行为要式性规则4、责任豁免手段上简便性规则(4) 实现交易公平原则1、交易主体上的平等原则2、商事交易意思要素中的诚实信用原则3、商事交易和后果确定上的情势变更原则1、 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商法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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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期末一、商主体商主体是指依照商法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组织。
1.特征:由商法法定;依法具有商事能力;身份或资格经由商事登记而取得;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常业。
2.种类:(1)商个人,是指依法定程序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公民;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
(2)商法人,指按照法定要件和程序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进行商事经营活动,并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各种商事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3)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主体。
(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二、商行为(商人经营或从事营利事业的各种营利行为)1.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主体:商人)以行为主体是否为商主体和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特性为认定要件(行为的客观性质和是否附加条件)(1)绝对商行为,亦称客观商事行为,指仅根据行为的形式或性质以及法律的规定而必然认定的商行为。
(2)相对商行为,主观、营业商事行为,指在法律列举的范围内,仅由商人实施、或仅基于营利性目的实施时认定未商事行为的行为。
三、商号1.概念:也称为商事名称或商业名称,是指商事主体从事商事行为(营业)时所使用的用以表彰自身身份并区别于其他主体而使用的的名称。
2.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1)行政区划中不得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2)字号应由两个以上字组成,禁止性规定: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误解,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名称以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除外)、数字。
3.商业名称登记:商业名称的登记是指商事主体将其选定的商业名称依照法定程序,在登记机关办理注册手续。
商法期末重点(简答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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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期末重点(简答和论述)
商法期末重点
简答题和论述题范围
1.商业账簿的意义
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特点和适用情形
3.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区别。
4.证劵法的三公原则。
5.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6.证券发行信息公开的意义。
7.破产重整的法律效力。
8.破产管理人的任职条件和资格。
9.票据的作用。
10.票据转让背书的主要法律效力。
11.票据行为的主要特征。
12.保险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
1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14.船舶优先权的内容和特点。
15.船舶碰撞制度及其构成要件。
16.我国《公司法》资本制度修改的意义和具体内容。
17.我国商业登记制度的意义和改革内容。
18.我国保监会的职责和对保险业的监管内容。
案例分析的范围:公司法,破产法,海商法
题型:判断,单选,简答,论述,案例分析。
《商法》期末知识重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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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期末知识重点汇总第一章商法的一般原理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参加的商事关系之特别私法。
其特点:(1)商人法(2)私法(3)特别私法二、商法的原则:1.经营自由:经营的自由与限制;(1)经营自由:也称经商自由、交易自由或营业自由,是指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整体利益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之外,行为人有权自主决定从事经营活动,即享有是否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由和从事何种经营活动的自由。
(2)经营自由与民事财产权观念相互协调,发展了民事财产权理论和规则,成为商法的首要原则。
(3)经营自由的限制,包括法定限制和行业限制。
法定限制,是指对权利人经营自由加以限制的法律规定,如公务员和未成年人不得从事营业等。
行业限制也称整体利益限制,指权利人未事先取得某种特殊资格,即不得从事特定营业的限制。
例如未取得会计师资格的人,不得成立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组织。
2.平等交换:等价有偿的意义及适用;3.企业维持:企业主体地位的维持、资本充实、盈利分配、企业重整;4.交易便捷:形式自由、权利外观、短期时效;5.交易安全:公示主义、强制主义、加重责任;6.守法经营:商事登记、会计账簿、特殊义务;三、商法与民法的关系:(理解)商法与民法均为私法,学术界通常合称为民商法。
一般认为,民法是私法的普通法,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商法规范是民法规范的例外和补充。
因而,商法和民法均要确保私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免受侵害,《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对商事活动具有规范功能。
但在法律适用上,仍然应当优先适用商法规范,商法规范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规范。
1.假设前提不同民法规范是以“普通之人”或“通常之人”作为预设前提的。
在民法上,人不分性别、年龄、宗教、财产多寡等,均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力。
唯在行为能力上,民法上的人会因年龄、智力等不同而有差异。
商法规范是以“特别之人”作为预设前提的,商法规范的对象不是“特殊之人”,而是采用法律规定的组织形式从事营利事业活动的主体。
《商法学》期末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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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期末考试重点商法学是商务管理专业的重要课程之一,旨在让学生理解商业领域中的法律要素,为将来从事商业活动提供基础的法律知识和应用技能。
本文将讨论商法学期末考试的重点内容。
1. 商法基础商法基础包括商法学的概念、特点和法律体系等内容。
在期末考试中,可能出现有关商法体系和法律渊源的问题,以及与商业活动相关的法律准则和规则。
2. 合同法合同法是商法学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期末考试重要的考察点。
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成立、履行、修改和解除等方面。
考生应该关注常见的合同类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和劳动合同等,并了解不同类型合同的特点和法律规定。
3. 公司法公司法是商法学中重要的一部分,包括公司的种类、组成、运作机制、管理结构等内容。
在期末考试中,考生需要了解公司法相关法律规定,如公司法律责任、公司法人格和公司破产等方面内容。
考生也需要关注公司治理和内部管理机制,如董事会和股东会等重要机构。
4.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保护商业活动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内容。
考生需要了解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例如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实现维权的方式以及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注册程序。
5. 网络法律网络法律是商业活动不可或缺的部分,涉及电子商务、交易保障以及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考生需要熟悉网络法律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个人信息保护、网络交易合同的效力、网络侵权责任等方面。
6. 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是商法学重要的一部分,商业交易时的争议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
考生需要了解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如起诉、应答、举证、调解、判决等内容。
同时,考生也需要熟悉判决执行程序以及司法救济的手段,如异议和上诉等。
商法学是商业实践中必不可少的法律知识,期末考试是检验学生掌握商法学核心理论以及实践应用能力的重要途径。
考生需要全面并深入地了解商法学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应用,掌握商业领域中的法律要素和应用技能,从而为未来商业活动提供充分的保障。
商法原理期末重点笔记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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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原理期末重点笔记总结一、商法概述1. 商法的定义商法是研究商业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商业活动相关法律规范的学科。
2. 商法的特点商法是以商业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关系为对象的法律学科,具有实践性、普遍性、经济性、规范性和调整性等特点。
3. 商法的基本任务商法的基本任务是调整商业活动中市场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维护商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4. 商法的体系结构商法的体系结构包括一般部分、特殊部分和附则部分。
二、商法主体1. 商事主体的定义与分类商事主体是指参与商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商事主体分为法人和非法人两大类型。
2. 商事主体的法人属性法人是由国家法律承认并给予法律地位的组织或个人,具有独立的财产,可以享有财产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3. 商事主体的准法人属性准法人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财产、权益和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4. 商事主体的非法人属性非法人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并依法受到制约、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或个人。
5. 商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商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权益、人身权益、行为权利和合同自由原则。
6. 商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可能面临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欺诈责任和担保责任。
三、商事登记与管理1. 商事登记的定义与意义商事登记是指商事主体进行登记,使其依法享有与商事活动相关的权益和义务。
2. 商事登记的种类商事登记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海关登记等。
3.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要求商事登记的程序和要求主要包括提交登记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后领取登记证书等。
4. 商事登记的效力商事登记具有证据效力和公示效力,商事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登记义务并保持登记内容的准确性。
四、商事契约与合同1. 商事契约的特点与种类商事契约是商事主体之间建立和发展商业关系的法律行为,具有自愿性、约束性、相互性和稳定性等特点。
2. 商事合同的订立和生效商事合同的订立和生效主要包括合意达成、合同形式、合同对象和合同履行等要素。
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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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归纳一、法律认定法律是指对社会关系作出约束和规范的规则。
而商法是针对商业活动而进行的法律规范,其内容主要包括商业主体、商业行为、商业合同、商业侵权等。
商法的形成是为了保证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商业交易的公平和正常秩序。
二、商业主体商业主体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人或组织,包括商人、商业公司、商业合伙人和商业性组织。
商法对商业主体的作用主要是规定其权利义务、责任和义务的范围和方式,以及对商业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保护。
1. 商人商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经常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人。
商人的特点是以营利为目的,并且经常从事商业活动,其权利和义务主要有:经营权、经营自主权、正当竞争权等;义务主要包括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等。
商法对商人的法律地位和经营行为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2. 商业公司商业公司是指按照法律,由若干数人共同出资设立,设立公司名称,以谋求利润的目的开展经营活动的法人。
其特点是:独立法人、股份限制责任、持续经营、合同自治等。
商法对公司的设立、注册、经营、股东权益和公司管理机构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
3. 商业合伙商业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商业主体合伙进行共同经营的行为,其特点是合伙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商法对商业合伙的成立、权利和义务、合伙协议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
4. 商业性组织商业性组织是指为商业目的而成立的其他形式的组织。
商法对商业性组织包括商业联合体、商业协会等的成立、管理、代表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
三、商业活动商业活动是指为了从事商品、服务和资金的交易而开展的社会经济活动,包括购销、供应、运输和仓储等。
商法对商业活动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
1. 商业行为商业行为是指商业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一种行为。
商法规定了商业行为的种类和形式,包括合同、抵押、质押、担保、违约等。
2. 商业合同商业合同是指商业主体之间为了订立、变更、终止合作关系而签订的书面协议。
商法期末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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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商法概述1、法学意义上的商事是对商事的广义理解,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总称,处于不断的变化和发展之中。
2、按照商法学者通说,现代商法所调整的商事范围分为四种:第一种商:固有商、买卖商(经济学意义上),主要指交易所交易、买卖商交易、票据交易、证券交易、海商活动。
3、形式商法(1)概念:一般指民商分立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命名为“商法”或者“商法典”的成文法。
(2)内容:商法一般规则及公司、票据、保险、破产、海商等具体制度。
(3)区域:主要是大陆法系民商分立国家。
(4)立法编制体例(四种代表)1)法国商法典2)德国商法典3)日本商法典(德国商法典的继承与发展)4)美国统一商法典(英美法系)——例外。
4、世纪的商法——商人习惯法欧洲中世纪商法(11-14世纪)是近代商法的起源。
5、主要代表性商法:《法国陆上商事条例》、《法国海事条例》、《普鲁士海商法》、《普鲁士票据法》、《普鲁士保险法》等。
6、世界三大商法法系:1、法国商法法系(1807年法国商法典)2、德国商法法系(1861年普通德意志商法-旧法典,1897年重新修订)3、英美商法法系(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二战后,国际商事惯例逐渐形成——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
7、商法的特征1、营利性营利是商的本质,商法是保护正当营利性活动的法律。
(1)商法整个制度的设计(包括确立和更新)都是为了满足商事主体的营利性要求。
(2)商法基本原则也是商法营利性特征的反映。
技术性2技术性3、复合性(兼容性)(1)作为私法的商法兼具有公法的性质——“商法公法化”;德国法学家:德国商法典中包含有大量公法上的内容,但这些公法条款始终处于为私法交往服务的地位,还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商法的私法属性。
(2)商法兼具有任意法与强制法的双重性质。
4、进步性(发展性、适应性)5、国际性8、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强化商事组织原则为强化商事组织,各国商事立法主要采取以下几项制度:1、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商主体法定)2、商事主体财产维护的强制性规则3、企业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4、商事主体责任承担的有限责任原则5、风险承担上的分散规则二、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具体体现:1、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2、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3、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4、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5、排斥交易相对人自由意思的绝对责任主义三、效益原则即“促进交易迅捷原则”,是商法首要原则。
期末考试商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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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的含义(P1)经济学上商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
二、商法的概念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事法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的商法。
三、商法的特征(一)商法的兼容性:1、作为私法的商法具有公法的性质;2、既具有任意性又兼有强制性。
(二)技术性:商事立法在组织法中、行为法中、内容上、不同系统的协调上运用了大量的技术。
(三)营利性:(四)国际性。
四、商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指反映一国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意义或者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规则。
四、强化商事组织原则:1、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2、商事主体资本的确保原则: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要求公司资本确定、资本充实和资本不变三原则公司对自己的自有资本不得贷款给其他股东或组织3、商事主体责任承担的有限责任规则4、商事主体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5、商事主体风险负担上的分散规则(二)维持交易安全原则1、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2、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指商事活动的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所有营业上事实,须进行登记并负有公示告知义务的一种法律要求,旨在保护交易相对人和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标准,从而确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4、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指从事上市交易行为的行为人应承担的责任较之于一般民事主体更为严格。
包括普通连带责任和广泛无过错责任。
5、排斥交易相对人自由意思的绝对责任主义1、促进交易迅捷原则1、交易后果确定上的短期消灭时效主义指法律对于基于商事交易行为所生之债的法律保护期间特别给与缩短,从而迅捷确定其行为之效果。
2、交易行为要素中的定型化规则3、交易效力要求上的行为要式性规则4、责任豁免手段上简便性规则(四)实现交易公平原则1、交易主体上的平等原则2、商事交易意思要素中的诚实信用原则3、商事交易和后果确定上的情势变更原则1、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法学专业《商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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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商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一、商法期末考试试题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以下哪项不属于商法的基本原则?A. 自愿原则B. 公平原则C. 诚实信用原则D. 遵守法律原则答案:D2. 商事主体包括以下哪几类?A. 自然人B. 法人C. 合伙企业D. 以上都是答案:D3. 以下哪种商事行为属于无效行为?A. 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B.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C. 恶意串通的行为D. 以上都是答案:D4. 以下哪项不属于公司设立的条件?A.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B.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住所C.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D.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范围答案:D5. 以下哪项不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A.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B.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C. 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份D. 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答案:C6. 以下哪种情况下,公司可以回购本公司股份?A. 股东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B.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C. 公司需要将股份奖励给职工D. 以上都是答案:D7. 以下哪种情况下,公司可以收购其他公司?A. 为了扩大公司业务B. 为了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C. 为了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D. 以上都是答案:D8. 以下哪种情况下,公司必须召开临时股东大会?A. 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的三分之一B. 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的三分之二C. 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的三分之四D. 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的三分之五答案:B9. 以下哪种情况下,公司可以发行债券?A. 为了筹集生产经营资金B. 为了偿还到期债务C. 为了扩大公司规模D. 以上都是答案:D10. 以下哪种情况下,公司必须进行清算?A.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B.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C.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D. 以上都是答案:D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 简述商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答案: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所形成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期末商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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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商法重点总论部分一、商法的概念——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由商法规范所调整的特定范围的社会关系,这种特定的社会关系也就是商事关系。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1、商主体严格法定主义;①商主体类型法定: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②商主体内容法定: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
③商主体公示法定: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2、交易公平原则①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②诚实信用;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①交易简便;②短期时效;③定型化交易规则;4、鼓励交易原则①通过确立商法的其他基本原则,促进交易;②最大可能的维护交易的有效性;③对于有过错或失误的交易行为,最大可能地为交易行为人提供补救机会;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①在商事交易活动中,交易各方负有义务充分提示交易内容,并将交易活动的进展和变更情况及时通知对方,以使相对人或第三人完全、及时的知晓交易实情;②禁止欺诈和不正当竞争行为;③通过对商事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等法律规制,通过法律的积极干预确保交易的安全;四、商事主体概念——是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性商行为,独立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商法上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五、商行为概念——是指商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终止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而实施的合法行为。
【注:商行为必须以商人为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是持续性的营业行为。
】六、商业登记——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的,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的申请,主管机关予以注册登记的一系列法律行为。
商法期末考试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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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期末考试复习商法期末考试复习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分享了商法的期末考试复习提纲,欢迎大家借鉴!一:总论部分1。
,商法典。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典主要分为三大类。
1。
,德国代表四编商事商事公司及隐名合伙商行为海商。
以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而构造商法典。
2。
,法国四编通则海商破产商事法院。
以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而构造商法典。
3。
,日本四编总则公司商行为海商。
以商人和商行为共存的折衷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而构造商法典。
2。
)商法特征。
1。
,商主体与商行为具有营利性2。
,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主要体现在商行为法上法律对商行为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环节、行为规则都做了具体、翔实的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技术性。
3。
,商法是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比如公司设立程序。
4。
,商法是兼具国际性的国内法所调整的对象具有世界范围内的共性。
5。
,商法是具有发展性与变动性随着市场交易方式与内容的发展变化呈现出不断发展进步的特点。
6。
,商法的公法性经济发展与国家干预。
3。
)基本原则1。
,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类型法定内容法定―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公示法定,2。
,企业维持原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3。
,交易简便迅捷原则4。
,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加重责任,5。
,维护交易公平原则4。
)体系结构主要关注中国,民商分立国家商法体系主要包括商身份法和商行为法民商合一国家形式商法的缺失制定民事特别法或单行商法如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
英美法系国家商法体系与大陆法系的商法体系的内涵与外延实际上并不一致。
中国商法体系我国民商合一民商交叉没有独立的商法典只有平行法。
司法管辖亦没有独立的商法法院。
5。
)商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
商法和民法。
1。
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
但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商法是特别法。
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表现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
商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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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法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由商法规范(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所调整的特定范围的社会关系。
即商事关系,包括:(1)由直接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2)由商品交易营业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3)媒介社会生产经营各阶段而间接创造价值的营利性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4)服务于社会生产和流通的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所引起的社会关系。
二、近代商法起源(一)近代商法是以中世纪商人习惯法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进入16世纪后,孕育已久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开始萌芽,并显示出了蓬勃的生机,与此相比,欧洲一些国家的封建割据势力日渐衰落,这促使统一的民族国家逐步形成。
与此相适应,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寺院法开始被废弃,这就形成了民族国家制定统一法律和商人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条件,新生资产阶级必然首先要关心制定自己的法典,以保护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在这一形势下,欧洲的德国、法国率先开始了本国商事法律统一运动。
与此同时,同处欧洲的英国和其他欧陆国家也制定了商事法,由此推动了国家公力干涉促使“商法国民化”的过程(二)16世纪,西欧经济发展,国家立法逐渐加强,商事习惯法被商事立法取代。
(三)国家最早商事制定法,1673年《商事敕令》、1681年《海事敕令》。
(四)德国从十八世纪开始制定商事法,逐渐完善。
三、公司合并、分立类型分立形式:1,新设分立:将原来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分解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原公司不再存在,新公司办理工商登记。
2,派生分立:指将原来一个公司的部分财产、人员和营业分离出去建立一个新公司的法律行为。
原公司进行变更登记,新设公司办理新设登记。
合并形式(一)吸收合并:是指通过将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方式而进行公司合并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新设合并: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以消灭各自的法人资格为前提而合并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四、商号概念、特征、要求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让其代理人使用的其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的名称。
《商法学》期末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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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考试须知总论第一章商法概述(五、六或论述)一、商法,是指调整因商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法的特征:商主体与商行为具有营利性;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发展性和易变性;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兼具国际性的国内法。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基本法律准则。
(一)企业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企业类型法定、企业内容法定和企业公示法定。
(二)企业维持原则,通过各种法律制度确保企业组织得以稳定、协调、健康发展,尤其是通过各种制度安排尽力维持其存续。
(三)保障交易简便、迅捷原则,商事交易追求资源利用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这就对商事交易的简便性和快捷性提出客观要求。
主要体现为交易便捷性和短期时效主义。
(四)维护交易安全原则,保障交易安全就是要减少和消除商事交易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
主要表现在对商事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和无因性制度。
四、商法的渊源: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商事自治规则。
五、(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1、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但是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者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表现,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
如民事所有权制度是商事交易财产的一般规定,商事物权制度是商事交易财产的特别规定。
2、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即都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为主构成的法律。
但是,民法是纯私法,调整的平权关系;商法则以私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调整的是平权与不平权兼有的关系。
3、民法调整范围广泛,适用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商法调整范围有限,仅适用于商人所从事的商行为。
故两者内容不完全兼容,民法的内容不全部在商法之中,商法的内容很大一部分民法中未涉及。
商法大学期末重点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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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大学期末重点考点汇总
首先要强调的是,商法大学的期末考试的重点考点是非常重要的,必须认真准备。
本文将围绕各种具体的商法知识点,总结商法大学期末考试的重点考点。
一、民法学重点考点:
1、民法有关“物权”的知识,例如:物权的特性、形式、范围、划分、权利主体等相关知识;
3、民法有关“救济”的知识,例如:劳动争议救济、损害赔偿的标准、其他形式的民事救济权等相关知识;
4、民法有关“合同”的知识,例如:合同的分类、内容要素、效力、成立时间、解除与终止等相关知识。
1、刑法有关“刑事责任”的知识,例如:刑事责任的计算原则、免责的条件、减轻刑罚的情形等相关知识;
1、行政法有关“行政组织”的知识,例如:行政组织的分类、主管机关的职能、机构的设置等相关知识;
1、国际商法有关“国际贸易”的知识,例如:国际贸易的形式、企业的国际化、跨国商业结构等相关知识;
2、国际商法有关“国际私法”的知识,例如:国际私法的基本原理、合同规定、投资和合作关系等相关知识;
总的来说,商法大学期末考试的重点考点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国际商法等几个方面,考生应该重点突击这些知识点,努力提高自己考试成绩。
《商法总论》期末考试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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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期末考试形式
一、考试形式:闭卷,100分
二、试题结构:
1.名词解释(3'×5)
2.简述题(10'×3)
3.论述题(20'×2)
4.案例分析题(15'×1)
《商法总论》期末考试复习提纲
一、名次解释
1.商法的概念
2.大陆法系商法与英美法系商法
3.中世纪商法、近代商法与现代商法
4.商法价值
5.商法理念
6.商事习惯、商事判例与商事自治规则
7.商法体系
8.商主体
9.企业、法人企业与合伙企业
10.商行为
11.一般商行为与具体商行为
12.商事登记
13.商号
二、简述题
1.简述商法的特征
2.简述近代商法的主要成就
3.简述商法的立法模式
4.简述企业的类型
5.简述营业行为
6.简述商事登记的效力
7.简述商号权的内容
三、论述题
1.论述德国商法与法国商法的联系与区别并阐述其原因
2.从法哲学和立法学的角度,论述商法与民法的基本关系
3.论述商行为理论在商法理论中的基本地位及其缺陷
4.论述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框架下商法的发展展望
四、案例分析题
主要考察通过商法基本理论分析解释商事实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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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考试一.概念题·代理P23:商事代理是指在商事交易中,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其结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商事行为。
·信托P299: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新人,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合营企业P9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的企业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企业。
·合作企业P98: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用书面合同约定所有合作事项的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P76: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P76: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一般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P86,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公司。
·破产费用P130: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为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等而必须随时支付的费用·破产债权P131: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受理前成立的,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的,能够通过破产清算程序由破产财产获得清偿并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股票: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用以证明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息和红利的可转让书面凭证。
·债券:债券是表示债券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
持券人有按约定的条件向发行人(借款人)取得利息和到期收回本金的权利·内幕交易P162:内幕交易又称内线交易或知情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自己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从中牟利或者避免损失的行为·操纵市场P162:操纵市场又称操纵行情,是指操纵人利用掌握的资金、信息等优势,采用不正当手段,人为地制造证券行情,,操纵或影响证券市场价格,以诱导证券投资者盲目进行证券买卖,从而为自己谋取利益或转嫁风险的行为。
·要约收购P164: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估分达到30%以上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
·协议收购: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与目标公司的滚持有人达成收购协议的方式进行的收购。
·代销P155: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讲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包销P156:包销是指证券公司讲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讲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证券交易所P165:指依法设立,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期货交易所P189: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上市公司P159:发型获准上市交易的证券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P166:证券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行为P213:狭义的票据行为指以发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票据权利P216: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债权。
·背书P227: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承兑P229: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财产保险P245: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
·人身保险P245: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投保人P250: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P251: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代理人P284: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经纪人P285: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二.简答题·特殊商事行为的种类P23商事买卖、商事代理、商事行纪、商事居间、商事信托、商事信用、证券交易、商事期货交易、融资租赁、商事仓储、商事货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P81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改资格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补】退伙分类:自愿退伙:指基于合伙人意愿的退伙,包括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两种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一下情形的,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法定退伙:指基于法定退货事由的出现而退伙。
包括当然退伙和除名两种(当然退伙):另外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名师行为能力人活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除名:决议除名的情形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注】·被除名人的出名决议应以书面通知被出名人。
·被出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商业银行经营原则P106①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②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③保障存款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原则·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P50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④由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⑤有公司住所*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2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东只有一个***自然人住所:(1)户籍所在地(2)户籍所在地与常住地不同的,在当前住所住满一年的,以常住地为住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P51①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②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③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④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⑥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内容P51·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破产企业里不属于破产财产的东西P129①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②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③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④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⑤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⑥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⑦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⑧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⑨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补】·破产撤销权:指管理人对于破产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的利益的行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请求法院撤销并将利益返还的权利。
、【构成要件】①债务人的行为导致财产关系发生变动②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利益③债务人的行为使第三人受益④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后果】①使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归于无效②使因为该行为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归债务人。
【范围】《企业破产法》3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①无偿转让财产的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⑤放弃债权的。
·破产无效行为制度:指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实施的损害债权人利益或破坏公平清偿的行为,而由法院宣告该行为无效的制度。
·破产追回权:满足债权人最大比例的清偿要求设置的,由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限内或开始后所为的有损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过法院确认无效并追回所转移的财产的权利。
·破产取回权:①一般取回权:第三人财产在破产程序前为债务人占有,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被管理人依法接受并仍然存在与破产财产中,该财产的真正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从破产财产中取回相应财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