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厦门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2001]服字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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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25•【字号】厦府〔2016〕128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府〔2016〕1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厦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25日厦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及其他垃圾。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步推进、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具体落实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第六条市市政园林局是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牵头部门,组织制订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目标,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组织推进、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负责生活垃圾末端处理设施设备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商务局负责可回收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有害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
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4.01.23
•【字号】闽价函[2014]20号
•【施行日期】2014.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
件清理情况的函
(闽价函〔2014〕20号)
省政府法制办: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的要求,我局对2012年12月31日之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认真组织清理,此次清理范围不包括定价批费文件,现将清理结果反馈你办,详见附件。

联系人:陈海暄联系电话:87821158
附件:
1. 福建省物价局 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
2. 福建省物价局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拟修改目录
3. 福建省物价局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1月23日
附件1
备注: 1、本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文件均予以保留。

2、其他部门会同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纳入本次清理范围。

附件2
附件3。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6.08.16•【字号】闽价服〔2016〕239号•【施行日期】2016.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的通知闽价服〔2016〕239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直和中央驻闽有关单位:为加强政府职能转变、创新价格管理和服务方式,优化价格环境,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省政府“立项挂牌”办理任务分解表的通知》(闽政办〔2016〕3号)的要求,现将《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以下简称《优惠政策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优惠政策清单》共计8项,涵盖我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各项优惠政策、行业主管部门、收费文件、执行时限、执收单位等内容,具体详见附件。

二、本《优惠政策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发生变动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我局将在门户网站或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政策文件,并在门户网站上适时更新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切实提高收费优惠政策透明度。

(福建省物价局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

三、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我局《关于清理和编制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的通知》(闽价服〔2016〕34号)的要求,抓紧清理和编制本辖区内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并于2016年9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加强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要求落实优惠政策的价格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附件:1.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2.省直和中央驻闽有关单位名单福建省物价局2016年8月16日附件1附件2省直和中央驻闽有关单位名单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消防总队、省电力公司。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龙岩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复函-闽价[2002]商554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龙岩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复函-闽价[2002]商554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龙岩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复函
正文: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龙岩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复函
(闽价[2002]商554号2002年10月24日)
龙岩市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请示》(龙政综[2002]107号)收悉。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1]239号)精神,在我局委托你市物价局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经测算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你市市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龙岩市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现行0.135元/吨提高到0.45元/吨。

二、污水处理收费的对象为龙岩市区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含自备水源取水)。

三、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按用水单位的实际用水量计征。

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如酿造、罐头、饮料生产企业等),其污水处理费的计费单位以总用水量扣减产品含水量后计算。

四、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标准从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

五、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代征手续费应控制在污水处理费总领的1%以内。

——结束——。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福建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福建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福建省环境监测
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2013)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价费[2013]48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12.25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福建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闽价费〔2013〕484号)
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申请批准福建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闽环财函〔2013〕53号)收悉。

鉴于《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福建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1〕482号)收费期限即将到期,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强化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规范环境监测服务收费行为,保证环境监测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经研究,现重新核定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接受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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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招标代理收费问题的复函-闽价[2003]函14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招标代理收费问题的复函-闽价[2003]函14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招标代理收费问题的复函
正文: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招标代理收费问题的复函
(闽价[2003]函14号2003年2月13日)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福安市城区第二水厂土建工程招标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函》(闽建计函[2003]1号)收悉。

函中反映的招标代理收费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招标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1]服字514号)中规定的第二项收费标准,仅适用于与机电设备招标相关的项目选点、设计、土建、安装工程招标服务。

与机电设备招标不相关的,不适用此收费标准。

目前,工程招标代理收费已统一按照《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2002]服610号)执行。

——结束——。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目
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4.01.10
•【字号】闽价服[2014]7号
•【施行日期】2014.0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目录的通

(闽价服〔2014〕7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我局对历年来省物价局(含原省物价委员会)制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废止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1月10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占用收费问题的批复-闽价[2001]房字566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占用收费问题的批复-闽价[2001]房字566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占用收费问题的批复
正文: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占用收费问题的批复
(闽价[2001]房字566号2001年12月19日)
宁德市物委:
你市《转报霞浦县物委〈关于城市道路占用费问题的请示〉》(宁价费[2001]124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和国家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第四条“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的规定,对于广告标志的设置,只有在占用城市道路的情况下,才能按规定收取占道费。

你市反映的县城区沿街商家或单位在建筑物临街的墙体上“平贴墙壁安装商业广告牌、灯箱或在二层以上墙体上安装悬挂式的商业广告牌、灯箱”,并不占用城市道路,因此,均不得按省物委、省财政厅闽价[1994]房字199号文件规定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

——结束——。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福建省环境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08)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福建省环境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08)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福建省环境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12.23•【字号】闽价费[2008]501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福建省环境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08〕501号)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重新商请批准福建省环境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闽环保财[2008]30号)收悉。

鉴于《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福建省环境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5]费567号)收费期限即将到期,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强化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规范环境检测服务收费行为,保证环境检测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执行三年来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重新核定我省环境检测服务收费标准,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各级环境检测机构接受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测任务,对企事业单位和经营者进行的环境检测、例行检测、定期检测及有关数据采集、分析、检验、环境检测报告等行使政府行政职能的检测、调查不得收费。

向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污染源挡案、各类研究报告、图籍、影象、数据库等不得收费。

二、各级环境检测机构在确保完成环境检测的技术监督和技术支持的政府行政职能的前提下,接受委托开展下列环境检测专业技术服务的,遵循“谁委托、谁付费”和“谁检测、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书,可以收取环境检测服务费:(一)接受委托开展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环境评价、环境效益分析。

(二)接受委托承担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检测及污染事故、纠纷的仲裁检测。

(三)接受委托承担污染限期治理、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竣工验收检测和运行的抽样检测。

(四)对本系统外提供检测数据和污染源调查结果。

(五)接受委托对治理技术、环保产品及科技成果鉴定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1.24•【字号】闽价房[2007]31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价房[2007]31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现将《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颁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质量相符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03]1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03]1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03]1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将《福建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省物价局反映。

2003年4月29日福建省定价目录编制单位:福建省物价局日期:2003年3月12日┏━┯━━━━━━━━━┯━━━━━━━━━━━━━━━┯━━━━━━━━━━━━━━┯━━━━━━━━━━━━┯━━━━━━━━┓┃│││││┃┃编│││││┃┃│品名│定价内容│定价范围│定价部门│备注┃┃号│││││┃┠─┼────┬────┼───────────────┼──────────────┼────────────┼────────┨┃1 │重要的储│中央储备│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棉│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备物资│物资│花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储备食│中央储备粮食,中央储备食用植│有关部门│┃┃│││糖竞卖底价,储备石油的出厂价│物油(料),中央储备棉花、食││┃┃│││格和出库价格,储备化肥入库和│糖、厂丝,国家储备用原油、成││┃┃│││出库价格,储备厂丝收购价格和│品油,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等││┃┃│││销售价格│││┃┃│├────┼───────────────┼──────────────┼────────────┼────────┨┃││省级储备│列入省级储备的重要物资的收购│承担省级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省物价局│┃┃││物资│价格和出库价格│省级储备物资││┃┠─┼────┴────┼───────────────┼──────────────┼────────────┼────────┨┃2 │国家专营的烟叶食盐│烟叶收购价格,食盐出厂价格、批│烟叶中准级收购价格由国家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有│┃┃│和民爆器材│发价格│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关部门│┃┃│││局制定,其他具体品种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2002]费113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2002]费113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费收费标准
的复函
正文:
----------------------------------------------------------------------------------------------------------------------------------------------------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自然科学
基金项目评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闽价[2002]费113号2002年3月1日)
省科学技术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评审费收费标准的函》(闽科计[2002]3号)悉,鉴于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方式改变,费用有所增加,为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同意将我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项200元。

此收费标准从2002年3月1日起执行。

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向社会公开收费文件,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结束——。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我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1]费字353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我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1]费字353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我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我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1]费字353号2001年8月30日)各设区市的物价局(物委):莆田市、宁德市物委《关于核定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收费标准的请示》(莆市价(2001)75号、宁价费(2001)86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等六部委颁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考虑到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量大、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特点,为了做好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同意你们下属有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资质的单位在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中向交通事故责任人收取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费(以下简称“损失鉴定费”)。

损失鉴定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办法,即按损失评估值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具体标准见附表。

损失鉴定费由交通事故责任人按相应的责任负担。

全省各市、县有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资质的单位,在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收取“损失鉴定费”,其收费标准统一按此次核定的标准执行。

省物价局《关于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2001)费字379号)予以废止。

以往我局核定部分市县“损失鉴定费”标准如与此次核定标准不一致的,按此次核定的标准执行。

此收费标准试行期到2002年10月31日止,届时,根据各地执行情况,重新核定。

附表: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差额定率累进收费标准表┌──────────┬──────────┬──────────┬──────────┐│档次│损失鉴定值(万元)│差额率费率(%)│备注│├──────────┼──────────┼──────────┼──────────┤│1│1以下(含1)│3│①损失鉴定值(下同)│││││500元(含本数)以下│││││收50元②500-1000元(│││││含本数)收100元③100│││││0-2000元(含本数)收│││││200元④2000-6000元(│││││含本数)收300元⑤超│││││过6000元以上,超过部│││││分按标准累进计费│├──────────┼──────────┼──────────┼──────────┤│ 2 │1以上-10(含10)│ 2.5 ││├──────────┼──────────┼──────────┼──────────┤│3 │10以上-50(含50)│ 1.5 ││├──────────┼──────────┼──────────┼──────────┤│4 │50以上-100(含100)│ 1 ││├──────────┼──────────┼──────────┼──────────┤│5 │100以上│0.5 ││└──────────┴──────────┴──────────┴──────────┘水上交通事故船物损失价格鉴定差额定率累进收费标准表┌──────────┬──────────┬──────────┬──────────┐│档次│损失鉴定值(万元)│差额率费率(%)│备注│├──────────┼──────────┼──────────┼──────────┤│1│10以下(含10)│3│①损失鉴定值(下同)│││││5000元(含本数)以下│││││收500元②5000-10000 │││││元(含本数)收1000元│││││③10000-20000元(含│││││本数)收2000元④2000│││││0-60000元(含本数)│││││收3000元⑤超过60000 │││││元以上,超过部分按标│││││准累进计费│├──────────┼──────────┼──────────┼──────────┤│ 2 │10以上-50(含50)│ 2 ││├──────────┼──────────┼──────────┼──────────┤│3 │50以上-100(含100)│ 1.5 ││├──────────┼──────────┼──────────┼──────────┤│ 4 │100以上-500(含500)│ 1 ││├──────────┼──────────┼──────────┼──────────┤│ 5 │500以上│0.5 ││└──────────┴──────────┴──────────┴──────────┘——结束——。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
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闽价[2000]房字497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0.11.28
【实施日期】2000.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1
【失效依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闽价[2000]房字497号2000年11月28日)
福州市物委、财政局:
你市《关于核定建筑垃圾处理费标准的请示》(榕价费字(2000)85号)悉。

为规范建筑垃圾处理收费的行为,根据省建委、省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省爱卫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办法)的通知》(闽建城(1993)048号)规定,结合你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其中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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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3]409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3]409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3〕409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现将《福建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2013年10月24日福建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福建省定价目录》和《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为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依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服务标准或中介服务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严格按照业务规程为委托人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第二章收费的管理第五条中介服务收费根据服务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对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对市场竞争不充分或供求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7.21•【字号】闽价成[2009]289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价成[2009]289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4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试行。

各地在试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物价局价格成本调查队反映。

附件: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2、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有关情况调查审核表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一日附件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审核确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提高政府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者处理城市生活垃圾成本基础上核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者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审核确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二)相关性原则。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04.03
•【字号】闽价综[2009]133号
•【施行日期】2009.04.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闽价综〔2009〕133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本局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我局对1991-2008年间制定的价格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今后,全省各级价格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期满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由制定机关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程序重新制定。

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重要政策出台后,要适时进行专项清理;对上级机关认定或经投诉、举报查实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清理。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重要政策规定,或互相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

清理后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指定报刊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九年四月三日我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如下:。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泉州市开征污水处理费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公字340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泉州市开征污水处理费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公字340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泉州市开征污水处理费问题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泉州市开征污水处理费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公字340号2000年9月18日)泉州市物委:你委《关于泉州市区开征污水处理费的请示》(泉价(2000)164号)收悉。

为有利城市污水处理厂的顺利建设及建成后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精神及省有关部门意见,经研究,同意你市开征污水处理费。

具体通知如下:1、凡在泉州市区城市供水范围内的所有排污水单位及个人,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2、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0.30元/吨。

3、污水排放量按自来水和自备水、水利工程原水用水总量的90%计算。

以水为主要生产原料的生产单位(如酿造、罐头、饮料生产企业等),其污水排放量以总用水量扣减产品含水量后的90%计算。

4、污水处理费作为供水价格的组成部分,计入供水价格一并收取。

5、征收污水处理费后,环保部门不再向排入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的单位收取排污水费,建设部门不再收取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6、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7、要做好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收费政策的顺利出台。

8、本通知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结束——。

厦门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方式表

厦门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方式表
各区环卫部门代收
按月征收
2、月产垃圾量在1000公斤以下(含1000公斤)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部队、社会团体、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娱乐场所、集贸市场、营业店铺、餐饮业等单位按以下两档征收:
(1)月产生垃圾量在500公斤(含500公斤)以下的餐饮业每月征收40元,其它类单位的每月每单位(店、家)征收30元;
厦门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方式表征收对象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时间常住户未实行物业管理每户每月10元社区居委会代收按半年征收实行物业管理每户每月3元物业公司代收暂住人口独立租住户未实行物业管理每户每月10元社区居委会代收按半年征收实行物业管理每户每月3元物业公司代收集体租住单身公寓等非独立租住户未实行物业管理每人每月4元社区居委会向出租户收取实行物业管理每户每月1元物业公司向出租户收取其它委托代运生活垃圾1月产生垃圾量在1000公斤以上不含1000公斤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部队社会团体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娱乐场所集贸市场营业店铺餐饮业等单位按垃圾产生量征收每吨征收75元或垃圾以容积为024立方米方形吊桶装的每桶征收8元垃圾以容积为03立方米圆形吊桶装的每桶征收10元以桶征收的不满一桶以一桶计
未实行物业管理每人每月4元
社区居委会向出租户收取
实行物业管理每户每月1元
物业公司向出租户收取
其它
委托代运生活垃圾
1、月产生垃圾量在1000公斤以上(不含1000公斤)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部队、社会团体、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娱乐场所、集贸市场、营业店铺、餐饮业等单位按垃圾产生量征收,每吨征收75元(或垃圾以容积为0.24立方米方形吊桶装的每桶征收8元,垃圾以容积为0.3立方米圆形吊桶装的每桶征收10元,以桶征收的不满一桶以一桶计)。
厦门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方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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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厦门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厦门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闽价[2001]服字501号2001年11月23日)
厦门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厦价[2001]费字114号)悉。

为加强城市环境污染的治理,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市提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案,具体批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及标准:
厦门市常住人口(含蓝印户口)每户每月3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家庭独立租住户视同常住人口按户收取);机关、事业单位按在编人数分档收费,编制在50人以下的每单位每月30元,51人至100人的每单位每月50元,101人以上的每单位每月80元;各类企业按垃圾量收取,生产性企业每桶(容积0.24立方米的方形吊桶)12元,商业、餐饮、酒店、旅社等企业和单位每桶(容积0.3立方米的圆形吊桶)15元;沿街店面按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3元。

二、本批复所称垃圾处理费,不包括你市环境卫生服务费。

垃圾处理费开征后,你市现行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应同时下调,其中向常住人口收取的卫生服务费下调幅度每户每月不少于2元,向外来暂住人口收取的卫生服务费下调幅度每人每月不少于1元。

三、要做好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宣传解释工作,对于一些困难户,要采取相应的减免政策。

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实施办法及开征时间,由厦门市人民政府确定。

今后国家和省对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另有
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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