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电梯维保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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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电梯维保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6.03.14

•【字号】闽质监特〔2016〕56号

•【施行日期】2016.03.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正文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电梯维保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闽质监特〔2016〕56号

各设区市质监局,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相关单位:现将《福建省电梯维保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3月14日福建省电梯维保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安全监督,引导电梯维保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电梯维保单位遵法守信,提高电梯维保质量,切实保障电梯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和福建省安委会印发的《福建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闽安委〔2014〕1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省委九届十四次、十五次全体会议精神为指导,建立健全电梯维保质量安全诚信体系,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保安全”转变,促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建立电梯维保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建立质量安全“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制度和电梯维保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及质量安全诚信报告与公示制度。

(二)建立全省电梯维保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及信息管理平台,实现质量安全“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与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及信息化平台等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向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时通报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的变化情况。

(三)建立维保单位质量安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三、工作内容

(一)加强电梯维保质量安全诚信制度建设

1.建立电梯维保单位质量安全承诺制度。重点承诺内容:一是严格执行《特种

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的规定,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二是建立健全岗位责任、操作规程、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并严格落实,保证电梯安全运行;三是确保电梯维保人员生命安全,不违章指挥,不冒险作业,杜绝事故;四是加强电梯维保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五是自觉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以下简称“监管部门”)依法检查,严格执行执法指令。

2.建立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不良信用记录制度。电梯维保

单位有违反承诺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各级监管部门不良信用记录:

(1)所维保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未采取立即停止电梯运行等有效措施,并及时书面通知使用单位的;

(2)发现未按《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规定的维保频次、项目(内容)及达到的要求维保电梯的,未建立维保档案或档案资料不全的;

(3)发现未针对所维保电梯种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开展应急演练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市区及县城30分钟内到达,其他地区1小时内到达)抵达电梯困人现场实施应急救援和故障排除的;

(4)发现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部署的有关电梯安全大排查等专项整治工作未按要求组织开展或未按时如实上报有关检查情况记录、报表的;

(5)发现设立的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向设区市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备案的;

(6)因维保原因造成电梯年度定期检验一次合格率低于70%的;

(7)由于维保单位原因被群众投诉举报,一个年度内达5次及以上的;

(8)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责令改正的或检验机构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的,因维保单位自身原因,而逾期未改正的;

(9)依靠降低维护保养质量,降价恶意竞争的;

(10)年度维保质量信用等级被评为“D级”的;

(11)有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12)由于维保单位原因,一年内发生伤人以上责任事故的。

对责任事故的不良信用记录,实行分级管理,纳入国家相关征信系统。原则上,由于维保单位原因,一年内发生电梯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纳入国家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电梯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电梯安全责任事故,纳入市(地)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伤人责任事故的,纳入县(区)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纳入国家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必须纳入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记录,依次类推。对该类不良信用记录,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纳入国家相关征信系统,同时向上级监管部门备案。

不良信用记录管理的期限,为纳入之日起1年。

3.建立电梯维保质量安全诚信“黑名单”制度。电梯维保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各级监管部门“黑名单”管理:

(1)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2)所维保电梯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3)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开展电梯维护保养活动的;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以及向无资格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文件的;将承接的维保业务进行转包或分包的;

(4)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的;

(5)经监管部门认定维保质量、行为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的,如拆除安全保护装置或人为短接安全控制装置、安全回路等行为。

(6)一年内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

对责任事故的“黑名单”记录,实行分级管理,纳入国家相关征信系统。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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