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殡葬管理办法。
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行殡仪活动和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将殡葬工作列入城乡基本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整体规划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殡葬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殡葬管理应当大力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人口稀少、交通不便的偏僻深山区为土葬改革区,其他地区为火葬区。
土葬改革区的划定,由县(市)政府提出意见,经省辖市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核后,报政府批准。
现已定为火葬区的,不得再划为土葬改革区。
第二章火葬管理第八条火葬区内的公民死亡后,除国家规定可以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外,均应实行火葬。
第九条死者遗体应当尽快火化。
因患烈性传染病死亡的,死者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殡葬管理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并在24小时内将遗体火化。
因刑侦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保留遗体的,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条异地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就地火化。
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往外地的,须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运尸手续。
第十一条运送遗体应当使用殡仪服务专用车。
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也可以使用其他车辆。
第十二条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须持死者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须持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第十三条死者骨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禁止将骨灰盒装入棺木再行土葬。
淄博殡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淄博市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殡葬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实行火葬,破除丧葬陋俗,文明节俭办丧事;(二)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三)坚持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公正处理殡葬事务。
二、殡葬设施及殡葬用品管理第四条市、区(县)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的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并将新建和改建殡仪馆、公墓等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
第五条建设殡葬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殡葬设施建设规划;(二)符合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要求;(三)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建设殡葬设施,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设殡葬设施。
第七条殡葬用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假冒伪劣的殡葬用品。
第八条殡葬用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查验、销售记录、售后服务等制度,确保殡葬用品的质量。
三、殡葬服务与管理第九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市、区(县)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服务:(一)遗体接运、冷藏、化妆、火化等服务;(二)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的租赁、管理服务;(三)丧葬用品的销售服务。
第十一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殡葬服务收费标准;(二)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推销商品;(三)不得泄露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殡葬活动的管理,做好以下工作:(一)宣传殡葬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监督殡葬服务单位依法经营;(三)查处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四、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葬设施的;(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殡葬用品的;(三)殡葬服务单位强制服务、强行推销商品的;(四)泄露服务对象个人信息的。
四川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
成都、重庆、自贡、泸州、德阳、内江等市及其所辖县、区,除少数交通不便、距离火葬场较远的乡、镇、村外,均系推行火葬地区;渡口、绵阳、乐山、广元、遂宁等市和宜宾、雅安、涪陵、南充、达县、万县地区所辖范围内,除交通不便、距离火葬场较远的县(区)或部分乡、镇、村外,均属推行火葬的地区;凉山、甘孜、阿坝州所辖范围内,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适宜推行火葬的地区。
推行火葬地区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推行火葬地区具体划分到街道、乡、镇、村。
在推行火葬的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制定推行火葬的具体规划,把建立火葬设施和殡仪馆的费用,列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
第三条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方,应积极创造条件推行火葬。
不宜推行火葬或暂不具备推行火葬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地、有步骤地改革土葬。
当地人民政府应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建设和不占用良田好土的原则,以乡或自然村为单位,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公墓。
没有建立集体公墓的地方,要教育群众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禁止乱埋乱葬。
第四条凡在划定的火葬地区内,对死亡者一律实行火葬。
不准将死者遗体运往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方去土葬。
实行火葬的地区,严禁生产、出售和使用土葬用品。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加工、制作、经营棺材和土葬用品;禁止提供制作棺材的木材、水泥等物资。
禁止为土葬提供交通运输工具。
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通监理部门部门分别予以经济制裁。
在土葬地区经营棺材和土葬用品的单位或个人,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部门批准。
禁止将棺材或土葬用品运往外地销售。
第五条遗体实行火葬的,提倡不留骨灰,可将骨灰平地深埋。
如家属要求保存骨灰,按当地骨灰堂、室的规定办理。
非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骨灰修坟砌墓。
第六条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
殡葬条例实施细则最新
1. 蓬安县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
- 政策对象:具有蓬安县城乡户籍,在四川省、重庆市范围内去世并在该区域内的合法殡葬服务机构火化的人员。
- 补助项目:包括遗体接运、遗体消毒、遗体存放、遗体火化、普通骨灰盒、骨灰寄存等六项。
- 遗体接运费根据时间不同有不同的收费标准,夜间和早晨时段费用较高,其他时间费用较低。
- 遗体消毒费为100元/具。
- 遗体存放费:5元/小时,仅限3天以内。
- 遗体火化费根据是否在农村或城镇有所不同,农村335元/具,城镇481元/具。
- 普通骨灰盒价格不超过300元。
2. 梁河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 目的: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行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
- 适用范围:梁河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 管理原则:以人为本、生态科学、规范实施,实行属地管理,落实殡葬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 火化对象及范围:梁河县全县执行火化区政策,全面杜绝散埋。
3. 成都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
- 补贴对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成都市各殡仪馆火化的居民,包括户籍居民、就读学生、军人、居住证持有人等。
- 补贴项目及标准:包括普通殡仪车遗体接运费、遗体停放费、火化费、火化证工本费等。
以上信息反映了不同地区在殡葬管理方面的具体措施和政策,旨在减轻群众办丧负担,促进殡葬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
拉萨市殡葬管理办法
船艇工艺品作文
哎呀呀,我有一个超级棒的船艇工艺品呢!嘿嘿。
那是爸爸有一次出去玩给我带回来的。
当我第一次看到它的时候,我眼睛都亮啦,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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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经常把它拿在手上把玩,想象着它在大海上乘风破浪的样子。
哎呀,感觉可刺激啦。
有时候我还会和它说说话呢,就像它是我的好朋友一样。
“嘿,小船艇,你今天过得怎么样呀?”哈哈。
我还会把它放在我的桌子上,让它陪着我做作业。
看着它,我就觉得特别开心,嘿嘿。
我真的好喜欢这个船艇工艺品呀,它给我带来了好多好多的快乐呢!哎呀!。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154号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2年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云川2002年3月22日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把殡葬管理纳入政府工作的目标管理,把殡葬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把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协助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积极推行殡葬改革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对违反《殡葬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公民有权向民政、监察等部门检举、揭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火化与管理第八条实行火葬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划定。
对划定区域内人口稀少、交通不便、不具备火葬条件的乡(镇),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暂不实行火葬。
省人民政府没有划定实行火葬的地区和依照前款规定批准的暂不实行火葬的乡(镇)的公民死亡后可以土葬。
规章制度 河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
河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河南省已经开始实施殡葬管理条例了,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河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必须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各级人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协调和组织各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和处理殡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乡(镇)人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民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级公安、交通、卫生、工商行政、建设、土地、环保、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开展有关殡葬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检举和揭发。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八条省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和布局规划,报省人政府审批。
市、县(市)人政府应当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各级人政府应增加对殡葬设施建设的投入,所需资金应当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新建殡仪馆应按国家殡仪馆等级标准规划、设计、建设。
第九条建设殡葬设施按以下规定审批、备案:(一)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二)殡仪馆、火葬场,由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政府审批和省民政部门备案;(三)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四)新建、扩建公墓(包括塔陵园,下同),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同级人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五)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由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湖北省殡葬管理条例
湖北省殡葬管理条例湖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的殡葬管理,维护公众利益,保护殡葬业从业人员的权益,促进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湖北省内的殡葬活动,包括殡葬设施建设、殡葬服务、殡葬费用、生态墓地、遗体和骨灰处理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1. 尊重生命和生命的尊严;2. 依法进行殡葬活动,并确保殡葬事项公开透明;3. 保护环境,提倡生态殡葬;4. 关心和支持殡葬从业人员,提供相关培训和福利;5. 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殡葬行业的良性发展。
第二章殡葬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四条殡葬设施包括殡仪馆、骨灰堂、火化场所、陵园等。
殡葬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1. 殡仪馆的建设应考虑社会需求和公共服务功能,配备适量的停车场、歇息区等设施;2. 骨灰堂应具备良好的空气质量、卫生条件和安全设备,确保每位逝者的骨灰存放都有独立的隔间;3. 火化场所应安全可靠,火化排放的废气和废渣要达到国家环保要求;4. 陵园的规划和建设应注重生态保护与环境整治。
第三章殡葬服务和管理第五条殡葬服务应做到公平、公正、文明、优质。
殡葬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注册成立并取得相关资质;2. 聘用专业的从业人员,提供专业的服务;3. 提供殡葬用品的销售服务;4. 提供遗体运输、殡仪服务等全方位的殡葬服务。
第六条殡葬服务机构应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价格应公示透明,不得存在乱收费、诱导消费等行为。
第四章殡葬费用第七条殡葬费用应合理、透明,并保证质量。
殡葬服务机构收费应符合以下规定:1. 殡葬费用应当公示,明确各项费用标准;2. 殡葬费用应根据不同级别和服务内容进行差异化定价;3. 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家属购买不必要的附加服务;4. 技术服务费用应实事求是。
第五章生态墓地第八条生态墓地的建设应符合环保要求,采用绿色环保材料,注重生态保护和景观设计。
第九条生态墓地的管理应加强,确保墓地的环境整洁,不得私自建造超过规定尺寸的墓碑和墓堆。
长兴殡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总则1.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长兴县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2. 本细则适用于长兴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殡葬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殡葬设施和场所管理1. 殡葬设施和场所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2. 殡葬设施和场所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内容提供服务。
三、殡葬服务管理1.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2.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保障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四、殡葬用品管理1. 殡葬用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2. 殡葬用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内容生产、销售。
3. 殡葬用品的经营者不得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五、丧葬活动管理1. 丧葬活动应当遵循文明、节俭、环保的原则,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2. 丧葬活动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 丧葬活动不得占用公共场所。
六、法律责任1.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1)未经许可从事殡葬活动的;(2)擅自提高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3)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4)占用公共场所举办丧葬活动的;(5)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2. 违反本细则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是《长兴殡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_规章制度_
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每个省份的殡葬管理办法是不一样的,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实行火葬,禁止土葬,法律、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殡葬管理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工商、卫生、交通、物价、建设、土地、环保、文化、司法行政、民族宗教、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五条殡仪馆是专门从事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和火化等殡葬业务的服务单位。
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上述殡葬服务业务。
第六条遗体应当就地就近在殡仪馆火化;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往非死亡地的,应当由非死亡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经死亡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在72小时内火化。
高度腐烂的遗体,必须立即送殡仪馆火化。
凡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经有关部门批准,需要暂时保留的,应当存放在有防腐设备的殡仪馆,存放期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案情需要保存的除外。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处理的,殡葬管理部门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可对遗体实行强制性处理。
所需经费由责任人支付;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没有责任人的,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
社会上的无名尸体,由公安机关通知殡仪馆接收。
公安机关及时作出鉴定并办理有关手续后,由殡仪馆火化,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
【民政办法】殡葬管理办法
【民政办法】殡葬管理办法殡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殡葬管理实施办法殡葬管理实施办法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引导、规范公民的丧葬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殡葬服务及殡葬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保护环境,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本县辖区均为火葬区。
凡本县辖区内公民(含外来人员)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的遗体或无名尸体,一律实行火葬,严禁土葬。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以按照其丧葬习俗安置处理遗体,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五条县民政局负责全县的殡葬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事务管理的具体工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事务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环保、市政、卫生、国土房管、林业、交通、劳动保障、文体广电、财政、监察、民族宗教等部门按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支持民政部门,共同搞好全县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统一协调由民政部门牵头,国土房管、林业、公安、工商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队伍的殡葬执法工作。
各级各部门对殡葬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落实殡葬工作责任制。
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宣传殡葬改革,教育和引导本单位职工及本地区村(居)民文明节俭办丧事,自觉实行火葬。
第二章殡葬活动管理第七条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应加强居民户籍管理,严禁为逃避火葬将户口外迁。
第八条公民死亡后,其家属或有关单位应及时通知殡仪馆或殡仪服务中心接运遗体。
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接到通知后,应当安排专用车辆按约定时间接运遗体。
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李盛霖二000年一月十六日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本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民政、公安、工商、规划、土地、市容、卫生、环保、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三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本市有土葬习俗的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塔吉克族、东乡族、撒拉族、保安族和柯尔克孜族等少数民族的遗体可以土葬,但必须在民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土葬,严禁私埋乱葬。
第四条本市除蓟县个别边远山区因交通不便利可暂定为土葬区外,其他地区均为火葬区,遗体必须火化。
土葬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民政部门另行确定。
原有分散的坟墓应当迁至公墓内或者平毁。
对历史遗留的土葬公墓,民政部门应根据公墓建设规划督促责任人逐步予以平毁、迁移和改造。
第五条因患有鼠疫、霍乱、炭疽、麻风病、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狂犬病等致死以及腐变的遗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检疫机构消毒处理,并在24小时内火化。
严禁外运或者土葬。
第六条对非正常死亡的遗体需要存放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存放手续。
对无主或无名遗体的处理,由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死因鉴定,并发布遗体认领公告。
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的,民政部门凭公安部门的证明收尸,并立即火化。
最新殡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第六条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七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的设置和建设方案。
第九条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并经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条殡葬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依法经营,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确保设施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一条殡葬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殡葬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流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殡葬服务第十三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提供遗体接运、遗体消毒、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
第十四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殡葬服务。
第十五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殡葬服务的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殡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殡葬活动,包括殡葬服务、殡葬用品的生产、销售、使用以及殡葬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殡葬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生命、尊重死者、尊重家属;(二)倡导文明、节俭、环保、和谐;(三)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殡葬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殡葬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殡葬服务质量和殡葬设施安全。
第五条殡葬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殡葬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殡葬服务第六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殡葬服务许可证。
第七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和服务流程。
第八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为死者提供以下服务:(一)遗体接运、冷藏、化妆、告别仪式、火化、骨灰安置等服务;(二)遗体运输、冷藏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管理;(三)遗体告别仪式场所的布置、音响、灯光、花卉等服务;(四)遗体火化设备的操作、维护和管理;(五)骨灰安置场所的规划、设计、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服务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服务信息,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十二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第三章殡葬用品第十三条殡葬用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四条殡葬用品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殡葬用品销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证。
第十六条殡葬用品生产、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七条殡葬用品生产、销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鲁山殡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维护殡葬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平顶山市殡葬管理条例》,结合鲁山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鲁山县行政区域内殡葬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应当遵循尊重生命、文明殡葬、生态环保、节地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殡葬设施和场所第四条鲁山县应当规划、建设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殡葬设施和场所。
第五条殡葬设施和场所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
第六条鼓励建设生态殡葬设施,推广绿色殡葬。
第三章殡葬服务第七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供文明、规范、安全的殡葬服务。
第九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章殡葬活动第十条公民应当依法办理丧葬事宜,不得从事封建迷信的丧葬活动。
第十一条公民应当选择合法的殡葬设施和场所安葬骨灰。
第十二条鼓励采用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葬法。
第十三条丧葬活动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细则规定,从事封建迷信的丧葬活动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殡葬服务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未备案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殡葬服务单位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实施细则可能因地方政策而有所不同。
如需了解鲁山县殡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详细内容,请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或查阅相关官方文件。
《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修正)
《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修正)【法规类别】殡葬管理【发文字号】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8.14【实施日期】2005.08.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9月28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5年8月14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丧葬活动和殡葬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殡葬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目标管理,将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将殡葬改革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积极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文明。
第四条市民政局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市殡葬事业管理处负责具体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和本办法的实施。
公安、工商行政、城管、卫生、国土资源、规划、交通、物价、市容环卫、民族宗教事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火葬管理第五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暂不实行火化的偏远地区外,本行政区域内的死亡人员遗体一律实行火化。
第六条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凭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由乡(镇、场)、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到殡仪馆办理火化手续。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和无名尸体,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殡仪馆办理火化手续。
第七条弃置在殡仪馆内的遗体,由公安部门调查处理后火化。
第八条在殡仪馆办理遗体火化手续时,须交验承办人身份证,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九条存放在殡仪馆的遗体,保存期一般不超过7天。
特殊情况需延期存放的,应提前签订续存协议。
超过协议约定保存期的遗体,殡仪馆可将其火化,其骨灰保留不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仪馆作深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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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是指为了更好地执行殡葬管理条例,确保殡
葬工作的规范化、有序进行,将条例中的内容具体化、细化而制定的
具体措施。
本文将从殡葬管理的重要性、殡葬管理条例的内容以及实
施办法的具体措施等方面展开论述。
殡葬管理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文明进步。
良好的殡葬管理,不仅有助于尊重逝者的爱和尊严,也为亲友留下深
刻的安慰与缅怀。
同时,殡葬管理还与社会秩序的维护、公共卫生安
全的保障以及城市环境的整洁等问题密切相关。
因此,制定关于殡葬
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非常必要。
目前,我国殡葬管理的法律体系主要由《殡葬管理条例》和《殡葬
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构成。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制定殡葬管理条例实
施办法具体规范了殡葬业的各项活动。
在实施办法中,首先明确了殡葬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开透明、
依法行政、发扬文明风尚、尊重民族风俗等。
这些原则为殡葬管理提
供了指导和保障,确保殡葬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其次,实施办法规定了殡葬活动的具体内容,包括遗体收容、运送、防腐处理等。
具体规定了遗体的保存期限、运送方式和运输工具的要求,确保了遗体处理的安全和卫生。
此外,实施办法还对殡仪馆、殡仪车辆等设施和器材的建设和使用
提出了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设施的基本要求、卫生条件、安全设施等,旨在提高殡葬场所和设施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实施办法还明确了殡葬工作人员的职责和要求。
规定了殡仪馆、火
化场等场所必须配备专业人员,以确保殡葬活动可以按照规定和要求
进行。
除此之外,实施办法还涉及到殡葬纪律、殡葬费用的收取、管理和
使用等问题。
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殡葬市场的秩序,防止乱收费、乱
摊派等问题的出现。
综上所述,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是为了更好地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保障殡葬工作的规范化和有序进行而制定的具体措施。
它对殡葬管理
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强化了殡葬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了
殡葬业的健康发展。
只有遵守相关法规和实施办法,才能确保殡葬活
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规范性。
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中,我们应当认真遵守,
同时加强对殡葬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共同营造文明、和谐的殡葬环境,为逝者送行,为生者安慰。